公路工程人工砂混凝土應用技術標準》(CQJTGT A04-2021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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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重慶市交通行業標準 CQJTG/T A04-2021重慶市公路工程行業標準 CQJTG/T F9020XX公路工程人工砂混凝土應用技術標準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sand concrete(總校稿)202#1XX10XX12發布 202#1XX11XX01實施重慶市交通局發布前 言 按照重慶市交通局發關于申報2019年度交通科技項目及標準通知(渝交便函2019768號)的要求,由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工程質量監督支隊為主編單位承擔公路工程人工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CQJTG/T F90-2013

2、的修訂工作。本標準修訂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運輸部的有關技術政策;在總結近年來人工砂混凝土實踐經驗并借鑒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結合重慶市工程建設實際,吸納技術成熟、工藝先進、經濟合理、安全環保和節能減排的技術;解決優質天然砂資源匱乏、供不應求的問題,遵循合理利用地方資源、節約投資的原則,保證重慶市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本標準的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混凝土施工、混凝土質量檢驗及驗收等內容。本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對人工砂和混合砂適用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及工程部位進行了調整;將人工砂MB值的控制范圍進行了細化,并對人工砂中石粉含量和吸水率的技術規

3、定進行了調整;在人工砂質量控制中增加了粒形控制參數,規定了人工砂圓形度的推薦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附錄A);在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章節增加了應進行外加劑相容性快速試驗的基本要求;增加了人工砂混凝土出機至入模時間間隔的控制要求;協調了原規程中引用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的相關規定。本標準由重慶市交通局負責管理,由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工程質量監督支隊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施行過程中各單位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工程質量監督支隊(地址:重慶市南岸區南興路58號,郵編:400060,E-mail: CQ)。本標準主編單位: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工程質量監督支隊

4、本標準參編單位:重慶市交通規劃和技術發展中心 重慶大學 中鐵長江交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中鐵二十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貴州橋梁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鐵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正粵皓建材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朱 文 陳伯奎 沈小俊 陳 強 楊長輝 葉建雄 余林文 張明濤 李嘉靖 劉小輝 鐘明全 李立君 班克成 孔佳偉 黃明慶 秦 鴻 陳奉民 王 峰 楊建明 占景岡 蘇笮斌 嚴代國 蘇 琳 楊光華 劉天建 黃 盛 張廷剛 陳 棟 李鐵軍 何 靜 李芳平 朱晟億 李成勝PAGE PAGE 29目 錄TOC o 1-2 h u HYPERLINK l _Toc31254

5、 1 總則 PAGEREF _Toc31254 h 1 HYPERLINK l _Toc10196 2 術語 PAGEREF _Toc10196 h 2 HYPERLINK l _Toc2902 3 基本規定 PAGEREF _Toc2902 h 3 HYPERLINK l _Toc11406 4 原材料 PAGEREF _Toc11406 h 5 HYPERLINK l _Toc28638 4.1 機制砂制備 PAGEREF _Toc28638 h 5 HYPERLINK l _Toc21108 4.2 人工砂 PAGEREF _Toc21108 h 6 HYPERLINK l _Toc21

6、6 4.3 其他原材料 PAGEREF _Toc216 h 9 HYPERLINK l _Toc8231 5 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PAGEREF _Toc8231 h 12 HYPERLINK l _Toc31732 5.1 一般規定 PAGEREF _Toc31732 h 12 HYPERLINK l _Toc20430 5.2 配合比計算與確定 PAGEREF _Toc20430 h 12 HYPERLINK l _Toc8494 6 混凝土施工 PAGEREF _Toc8494 h 14 HYPERLINK l _Toc32309 6.1 一般規定 PAGEREF _Toc32309

7、 h 14 HYPERLINK l _Toc3033 6.2 攪拌 PAGEREF _Toc3033 h 14 HYPERLINK l _Toc27702 6.3 拌合物運輸 PAGEREF _Toc27702 h 15 HYPERLINK l _Toc2288 6.4 澆筑與振搗 PAGEREF _Toc2288 h 15 HYPERLINK l _Toc11331 6.5 拆模 PAGEREF _Toc11331 h 17 HYPERLINK l _Toc31992 6.6 養護 PAGEREF _Toc31992 h 17 HYPERLINK l _Toc9531 7 質量檢驗與驗收 P

8、AGEREF _Toc9531 h 19 HYPERLINK l _Toc15872 7.1 原材料質量檢驗與驗收 PAGEREF _Toc15872 h 19 HYPERLINK l _Toc23797 7.2 人工砂混凝土質量檢驗與驗收 PAGEREF _Toc23797 h 20 HYPERLINK l _Toc10875 附錄A 機制砂圓形度的檢測方法 PAGEREF _Toc10875 h 22 HYPERLINK l _Toc19463 本標準用詞說明 PAGEREF _Toc19463 h 24 HYPERLINK l _Toc2724 引用標準名錄 PAGEREF _Toc27

9、24 h 25 HYPERLINK l _Toc3427 條文說明 PAGEREF _Toc3427 h 27PAGE 27 1 總則1.0.1 為合理利用機制砂、天然砂資源,保證混凝土質量,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公路工程建設中人工砂混凝土的生產、施工、質量檢驗與驗收。1.0.3 人工砂混凝土的應用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2 術語2.0.1 機制砂 (manufactured sand)巖石經除土開采、機械破碎、整形、篩分而成的,粒徑小于4.75mm的顆粒,但不包括軟質巖、風化巖石的顆粒。2.0.2 混合砂 (mixed sand

10、)由機制砂和天然砂按適當比例混合成的砂。2.0.3 人工砂 (artificial sand)機制砂和混合砂統稱為人工砂。2.0.4 石粉含量 (crushed dust content)人工砂中粒徑小于75m的顆粒含量。2.0.5 亞甲藍(MB)值 (methylene blue value)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徑小于75m顆粒吸附性能的指標。2.0.6 泥塊含量 (clay lump content) 砂中原粒徑大于1.18mm,經水浸洗、手捏后小于600m的顆粒含量。2.0.7 吸水率 (water absorption)人工砂表面干燥而內部孔隙含水達到飽和時的含水率。2.0.8 壓碎值指

11、標 (crushing value index)人工砂抵抗壓碎的能力。2.0.9 人工砂混凝土 (artificial sand concrete) 以人工砂為細集料配制而成的水泥混凝土。2.0.10 圓形度 (circularity)人工砂顆粒投影面積等效圓直徑與投影周長等效圓直徑之比。3 基本規定3.0.1 人工砂的細度模數宜控制在2.33.2。3.0.2 人工砂和其他原材料的進場檢驗應見證取樣,由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檢測機構或授權的工地試驗室進行檢驗,并提供檢測報告。3.0.3 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 原材料來源應穩定可靠;機制砂的采料場和制砂場應固定并集中生產。2)

12、 原材料入場前,供應單位應提供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或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原材料入場后,使用單位應按本標準7.1.3規定項目進行取樣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3) 機制砂生產單位應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相關要求;機制砂出廠時,生產單位應提供產品合格證書。產品合格證書應包括下列內容:(1)等級、規格和生產單位名稱;(2)批量編號及供貨數量;(3)檢驗結果、日期及執行標準編號;(4)合格證編號及發放日期;(5)檢驗部門及檢驗人簽章。4) 集料應按產地、級別、規格分別堆放,堆場地面應進行硬化處理,搭設遮雨棚,設置排水系統;人工砂存放應采取防止離析和混入雜質的措施。3.0.4 人工砂混凝土的力

13、學性能和耐久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6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細則(JTG/T F20)等的規定。3.0.5 石灰巖質機制砂混凝土用于低溫硫酸鹽侵蝕環境時,混凝土應進行耐久性試驗論證,并應滿足設計要求。3.0.6 人工砂混凝土用于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工程時,其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和設計要求,配合比應通過試驗確定。3.0.7 人工砂適用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及工程部

14、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C50及以下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可使用機制砂或混合砂;C55及以上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宜采用天然中粗砂或混合砂,當使用機制砂時,應根據試驗結果進行專項論證。2)特殊結構特大橋除基礎、承臺及附屬結構外,其它部位混凝土宜采用天然中粗砂或混合砂,當使用機制砂時,應根據試驗結果進行專項論證。3.0.8 有特殊使用環境條件要求的公路工程混凝土用砂,經論證后,可按本標準3.0.7的規定選用機制砂或混合砂。3.0.9 在混凝土生產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本標準做好質量控制,監理及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本標準加強現場人工砂抽樣檢驗。3.0.10 人工砂混凝土應采用強制式攪拌機攪拌,攪拌機應符合

15、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攪拌機(GB/T 9142)的相關規定。4 原材料4.1 機制砂制備4.1.1 機制砂生產應滿足安全和環保要求。4.1.2 制砂場應遵照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的要求,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相應保護措施,有效減少生產過程對環境的破壞或污染,并不斷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4.1.3 新建制砂場,應做好母巖礦山或卵石資源的勘察工作,應避免選用覆蓋土層較厚、夾層含泥較多、母巖強度低以及巖石分層成片狀等質量差的礦山。母巖由制砂場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能確定采石場和制砂場。4.1.4 制砂機安裝應離采石場爆破區300 m以外,確保制砂

16、作業的安全。4.1.5 機制砂的生產工藝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 機制砂的生產工藝宜采用砂、石聯產工藝,其設備選型應根據當地生產條件、母巖種類、產品質量和生產規模的要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單線機制砂生產能力不應低于50t /h。2) 機制砂生產工藝中各工序所選用設備的能力應匹配、均衡。3) 機制砂宜選用干法制砂工藝,其工藝應包括粗碎、中碎、細碎(制砂)、整形、分級和收塵工序;當采用濕法工藝時,其工藝應包括粗碎、中碎、細碎(制砂)、整形、洗砂和廢水回收工序。4) 生產機制砂的破碎設備,粗碎宜選用顎式破碎機,中碎宜選用反擊式破碎機或圓錐式破碎機,細碎宜選用沖擊式破碎機或對(雙)輥破碎機;對

17、于干法制砂工藝,宜選用制砂分級機和袋式收塵器;對于濕法制砂工藝,宜選用輪式洗砂機和廢水回收裝置。4.1.6 機制砂的生產工藝參數應根據設備特性進行優化,生產過程中應加強設備維護,及時更換易磨損部件。4.1.7 機制砂生產應積極推行專業化和信息化,宜安裝在線監控和監測系統,實現對生產過程和生產質量的自動控制。4.1.8 生產機制砂的母巖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 生產機制砂的母巖應潔凈、不含泥塊、質地堅硬、無軟弱顆粒且未風化,不應具有潛在堿集料反應活性,母巖強度應符合表4.2.2-3的規定,宜優先選用石灰石和卵石;當加工路面用機制砂,不應使用抗磨性較差的泥巖、頁巖、板巖等水成巖類母巖。2) 制砂場

18、生產前,應取樣檢驗母巖的抗壓強度、堿活性、硫酸鹽及硫化物,同一開采面取樣數量不應少于3組。3) 采石場確定后,應采取人工或機械清除表面覆蓋土層或軟弱風化層,使巖石裸露。開采時,應防止泥土、風化巖、樹根、草皮等雜物混入。4.1.9 生產機制砂的母巖進料粒度宜控制在40 mm以下。4.1.10 機制砂的細度模數可通過調試振動篩的角度和篩孔尺寸進行控制;石粉含量應通過干法收塵設備或濕法廢水回收裝置進行調整。4.1.11 機制砂試生產或工藝調整時,應連續10次(每小時抽樣1次)抽樣檢驗機制砂的細度模數,每次抽樣的細度模數與10次抽樣的細度模數平均值相差應不大于0.2。4.1.12 機制砂生產過程中,每

19、生產班次應抽樣檢驗機制砂的細度模數。4.1.13 機制砂在生產和堆放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避免粉塵飛揚和廢水排放,防止環境污染。4.1.14 機制砂干砂自然堆積高度和采用料倉儲料方式的堆頂自然堆積高度均不宜超過5m;出料皮帶上宜噴灑適量水防止顆粒離析。4.1.15 機制砂出廠檢驗項目應包括:顆粒級配、泥塊含量、石粉含量(含亞甲藍試驗)、壓碎指標和松散堆積密度;型式檢驗項目應包括:顆粒級配、泥塊含量、石粉含量(含亞甲藍試驗)、有害物質、壓碎指標、母巖抗壓強度、表觀密度、松散堆積密度、空隙率、堿活性、吸水率和圓形度。4.2 人工砂4.2.1 人工砂的分級和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人工砂按技術要求分為

20、I、II、III三個類別,I類宜用于強度等級大于C55的混凝土,II類宜用于強度等級為C30C55的混凝土,III類宜用于強度等級小于C30的混凝土;有抗凍、抗滲要求時宜采用I類和II類人工砂。2) 人工砂的粗細程度按其細度模數分為粗砂和中砂兩種規格,其細度模數分別為:粗砂:3.73.1中砂:3.02.34.2.2 人工砂應滿足下列規定:1) 人工砂的顆粒級配宜符合表4.2.2-1的規定。表4.2.2-1 人工砂的顆粒級配砂的公稱粒徑(mm)5.002.501.250.6300.3150.160方孔篩篩孔邊長(mm)4.752.361.180.6000.3000.150累計篩余(%)10035

21、065108541957010085人工砂的實際顆粒級配與表4.2.2-1中累計篩余相比,除粒徑為4.75 mm和0.600 mm的累計篩余外,其余粒徑的累計篩余可超出表4.2.2-1中限定范圍,但超出量不宜大于5%。當人工砂粒徑的累計篩余與表4.2.2-1中限定范圍差值超出5%時,宜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經試驗證明能保證混凝土質量后方可使用。2) 人工砂中的石粉含量應符合表4.2.2-2的規定。表4.2.2-2 人工砂的石粉含量項目石粉含量(%)IIIII橋涵結構物MB1.07.010.012.01.0MB1.405.07.010.0MB1.40或不合格2.03.05.0路面MB1.07.0

22、10.012.01.0MB1.403.05.07.0MB1.40或不合格1.03.05.03) 采用石灰石或卵石生產機制砂時,母巖的飽水抗壓強度應符合表4.2.2-3的規定。表4.2.2-3 機制砂母巖的強度項 目指 標II、III母巖抗壓強度(MPa)80604) 人工砂中不應混有草根、樹葉、樹枝、塑料、煤塊、爐渣、瀝青等雜物;其云母、輕物質、有機物、氯化物、硫化物及硫酸鹽、泥塊含量等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路面、橋面混凝土和橋涵一般混凝土結構用人工砂中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表4.2.2-4的規定。表4.2.2-4 路面、橋面混凝土和橋涵一般混凝土結構用人工砂中的有害物質限值項 目指

23、標IIIII云母含量(按質量計,%)1.02.02.0輕物質含量(按質量計,%)1.01.01.0有機物(用比色法試驗)合格合格合格硫化物及硫酸鹽含量(以SO3質量計,%)0.50.50.5氯化物(以Cl-質量計,%)0.010.020.06泥塊含量(%)0 1.02.0(2)橋涵高性能混凝土結構用人工砂中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表4.2.2-5的規定。表4.2.2-5 橋涵高性能混凝土結構用人工砂中的有害物質限值項 目指標云母含量(按質量計,%)0.5輕物質含量(按質量計,%)0.5有機物(用比色法試驗)合格硫化物及硫酸鹽含量(以SO3質量計,%)0.5氯化物(以Cl-質量計,%)0.02泥塊含

24、量(%)0.55) 路面和橋面混凝土用人工砂以及橋涵混凝土用人工砂的壓碎指標和堅固性應分別符合表4.2.2-6和表4.2.2-7的規定。表4.2.2-6 路面和橋面混凝土用人工砂壓碎指標和堅固性項目指 標IIIIII機制砂單級最大壓碎指標(%)202530人工砂堅固性,硫酸鈉浸泡法質量損失(%)6.08.010.0注:機制砂壓碎指標按現行國家標準建設用砂(GB/T 14684)的規定執行。表4.2.2-7 橋涵混凝土用人工砂壓碎指標和堅固性項目指 標IIIII機制砂單級最大壓碎指標(%)202530人工砂堅固性,硫酸鈉浸泡法質量損失(%) 8.08.010.0注:機制砂壓碎指標按現行國家標準建

25、設用砂(GB/T 14684)的規定執行。6) 人工砂的吸水率不應大于2.0%。7) 人工砂的表觀密度應大于2500kg/m,松散堆積密度應大于1350kg/m,空隙率應小于47%。8) 人工砂的堿活性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設用砂(GB/T 14684)和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的規定。9) 機制砂的圓形度宜不小于0.80。4.2.3 人工砂性能的試驗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設用砂(GB/T 14684)、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JTG E42)和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執行。4.2.4 用于配制混合砂的天然砂宜采用細砂或特細砂,其細度模數不應小于0.7,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 天然砂

26、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設用砂(GB/T 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6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的規定。2) 天然砂性能的試驗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設用砂(GB/T 14684)和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JTG E42)的規定執行。4.2.5 混合砂中天然砂的摻配比例不宜小于30%。4.3 其他原材料4.3.1 水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鹽水泥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的規定;當采用其他品種水泥時

27、,其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當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有防腐蝕要求的混凝土工程時,其性能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和公路工程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JTG/T 3310)的規定。2) 水泥的使用溫度不應超過60。3) 水泥性能的試驗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試驗規程(JTG/T 3420JTG 3420)等相應標準的規定執行。4.3.2 粗集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 粗集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規定;當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和公路橋涵、隧道時,其性能還應分別符合現行行

28、業標準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和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60)等的規定。2) 粗集料宜采用連續級配的碎石或卵石;當顆粒級配不符合要求時,可采取多級配組合的方式進行調整;其最大粒徑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6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等的規定。3) 粗集料性能的試驗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設用卵石、碎石(GB /T

29、 14685)和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JTG E42)的規定執行。4.3.3 礦物摻合料宜采用粉煤灰、粒化高爐礦渣粉、石灰石粉、復合摻合料、鋼渣粉、硅灰等,其性能和試驗方法應分別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 18046)、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GB/T 35164)、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用礦物外加劑(GB/T 18736)、礦物摻合料應用技術規范(GB/T 51003)、混凝土用復合摻合料(JG/T 48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鋼渣粉(GB/T 20491)等的規定;當用于公路橋涵、隧道、路面時

30、,其性能還應分別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6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的規定。4.3.4 人工砂混凝土用外加劑的性能和試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混凝土膨脹劑(GB/T 23439)、噴射混凝土用速凝劑(GB/T 35195)、混凝土防凍劑(JC 475)、砂漿、混凝土防水劑(JC 474)、水泥錨桿錨固劑(MT/T 219)、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劑(JT/T 523)和鋼筋混凝土阻銹劑(JT/T 537)的規定;當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時,其性能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

31、準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的規定;當人工砂混凝土用于公路隧道初期支護時,速凝劑性能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60)的規定。4.3.5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用水的性能和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 63)的規定。4.3.6 其余原材料性能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5 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設計5.1 一般規定5.1.1 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根據混凝土強度等級、施工性能、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滿足工程設計和施工要求的條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縮性能的原則,按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32、50476)、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公路隧道施工技術細則規范(JTG/T F60366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和混合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DBJ50/T-169)的規定進行。5.1.2 選用人工砂混凝土外加劑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 50119)的規定進行外加劑相容性快速試驗,并應進行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凝結時間和坍落度經時損失試驗,確認滿足施工要求后方可使用。5.1.3 對有抗裂性能要求的人工砂混凝土,應使用高性能減水劑,并通過混凝土早期抗裂試驗和收縮試驗確定配合比。

33、5.1.4 對于有抗凍、抗滲、抗碳化、抗氯離子侵蝕和抗化學腐蝕等耐久性要求的人工砂混凝土,其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公路工程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JTG/T 331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和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等的相關規定。5.2 配合比計算與確定5.2.1 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計算、試配、調整與確定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的相關規定進行。5.2.2 人工砂混凝土的砂率應根據砂的細度模數、顆粒級配、石粉含量以及天然砂

34、的種類和比例,按所選水膠比及碎石最大粒徑通過試驗確定;當采用相同細度模數的砂配制混凝土時,人工砂混凝土的砂率宜在天然砂混凝土砂率的基礎上適當提高。5.2.3 在配制相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時,人工砂混凝土的膠凝材料總量宜在天然砂混凝土膠凝材料總量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配制C60人工砂混凝土時,水泥用量不宜小于400 kg/m3,膠凝材料用量不宜大于530 kg/m3。5.2.4 配制人工砂混凝土時,應根據混凝土強度等級、使用部位、施工要求、施工環境溫度和耐久性能的要求選擇外加劑的種類和摻量。5.2.5 采用人工砂配制高強、高性能、泵送、大流動性混凝土時,宜摻用一定量的優質粉煤灰、磨細礦渣粉或硅灰等礦物

35、摻合料。配制大體積混凝土時宜優先選用粉煤灰和磨細礦渣粉。5.2.6 摻合料的品種和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并應符合礦物摻合料應用技術規范(GB/T 51003)和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GB/T 50146)等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5.2.7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總堿含量和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的相關規定;總堿含量和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宜按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的規定進行測定和計算。 5.2.8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新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1) 機制砂母巖品質或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2) 人工砂混凝土的其他原材料品種

36、或質量有顯著變化;3) 混凝土性能要求有變化;4) 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6 混凝土施工6.1 一般規定6.1.1 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工程特點、施工工藝、施工環境等制定人工砂混凝土專項施工方案。6.1.2 人工砂混凝土施工質量控制除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6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的相關規定。6.1.3 有防腐蝕

37、要求的人工砂混凝土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工程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JTG/T 3310)的相關規定。6.1.4 人工砂、粗集料含水率的檢驗應每工作班不少于1次;當雨雪天氣等外界影響導致混凝土集料含水率變化時,應及時檢驗,并應根據檢驗結果調整施工配合比。6.1.5 人工砂噴射混凝土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60)的相關規定,噴射混凝土不得掛模噴射,回彈物不得重新用作噴射混凝土材料;鋼纖維混凝土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纖維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 221)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的相關規定。6.2 攪拌6.2.1 原材料

38、稱量應采用自動電子計量設備,并應嚴格按照施工配合比進行計量。計量設備應具有法定計量部門簽發的有效檢定證書,并應定期校驗。混凝土生產單位每月應自檢一次;每一工作班開始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準。原材料計量偏差應每班檢查1次,每盤原材料計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2.1的規定。表6.2.1 每盤原材料計量的允許偏差原材料種類允許偏差(按質量計,%)預制場或攪拌站攪拌現場攪拌膠凝材料12外加劑12粗、細集料23拌合用水126.2.2 人工砂混凝土的攪拌設備和拌合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等相關規定。6.2.

39、3 人工砂混凝土攪拌時間應適當延長,其投料順序、拌和時間應通過工藝試驗確定,以保證拌和均勻。6.2.4 鋼纖維混凝土的攪拌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纖維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 221)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的相關規定。6.2.5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2.5的規定。表6.2.5 坍落度允許偏差坍落度(mm)允許偏差 (mm)4010509020100306.3 拌合物運輸6.3.1 當混凝土運輸至澆筑現場時,不得出現離析或泌水現象。當運距遠、交通或現場等問題造成混凝土拌合物流動性損失較大而難以正常卸料時,可適當摻入減水劑使拌合物的流動性滿

40、足施工要求,添加減水劑的種類和摻量應記錄備案,嚴禁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6.3.2 人工砂混凝土的泵送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T 10)的相關規定。6.4 澆筑與振搗6.4.1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澆筑前,應檢查并控制模板、鋼筋、保護層和預埋件的尺寸、規格、數量和位置,其偏差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有關規定,并應檢查模板支撐的穩定性以及接縫的密合情況,應保證模板在澆筑過程中不失穩、不跑模和不漏漿。6.4.2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出機至入模時間間隔不宜大于90 min。6.4.3 夏季施工時,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溫度不宜高于

41、30 ,應避免模板和新澆混凝土受陽光直曬。6.4.4 冬季施工時,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溫度不宜低于5 ,在低溫條件下應采取適當的保溫防凍措施。6.4.5 澆筑人工砂大體積混凝土時,應按設計要求采取必要的施工工藝與溫控措施,保證混凝土溫控指標;當設計無要求時,施工工藝與溫控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標準(GB 50496)和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的規定。6.4.6 澆筑豎向尺寸較大的結構物時,應分層澆筑,每層澆筑厚度不宜超過表6.4.6的規定。表6.4.6 混凝土分層澆筑厚度搗實方法澆筑層厚度(mm)用插入式振動器300用附著式振動器300用表面振動器無筋或配

42、筋稀疏時250配筋較密時1506.4.7 人工砂混凝土澆筑時的自由傾落高度不得大于2 m;當大于2 m時,應采用串筒、溜管(槽)或振動溜管(槽)等設施下落;傾落高度超過10 m時,應設置減速裝置。6.4.8 當風速大于3.0 m/s時,人工砂混凝土澆筑宜采取擋風措施。6.4.9 人工砂混凝土澆筑時,應在平面內均勻布料,不得用振搗棒趕料。6.4.10 人工砂混凝土應采用機械振搗;振搗時應避免碰撞模板、鋼筋及預埋件。6.4.11 人工砂混凝土在澆筑過程中,應觀察模板支撐的穩定性和接縫的密合狀態,不得出現漏漿現象。6.4.12 人工砂混凝土的澆筑應連續進行;如因故必須間斷時,其間斷時間應小于已澆筑混

43、凝土的初凝時間。6.4.13 人工砂混凝土澆筑完成后,應在其收漿后盡快予以覆蓋并保濕養護;分層澆筑超大面積人工砂混凝土時,應及時采取保濕措施;炎熱天氣澆筑的混凝土以及橋面等大面積裸露的混凝土,應加強初始保濕養護;混凝土面有模板覆蓋時,應在養護期間使模板保持潤濕。6.4.14 混凝土強度達到2.5 MPa前,不得使其承受行人、運輸工具、模板、支架及腳手架等荷載。6.4.15 路面混凝土澆筑時的接縫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的要求。6.5 拆模6.5.1 模板的拆除期限和拆除程序應根據結構物特點、模板部位和混凝土所應達到的強度要求確定,并應嚴格按其相

44、應的施工圖設計的要求進行。6.5.2人工砂混凝土工程非承重側模板應在混凝土抗壓強度達到2.5 MPa,且能保證其表面及棱角不致因拆模而受損壞時方可拆除;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模板拆除時,其抗壓強度不應小于8.0 MPa。6.5.3 人工砂混凝土底模拆除時,其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強度應符合表6.5.3的規定。表6.5.3 底模拆除時混凝土強度結構類型結構尺寸(m)達到設計強度的百分比(%)板25028758100梁、拱、殼8758100懸臂構件1006.5.4 隧道拱架、支架和模板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不承受外荷載的拱、墻混凝土強度應達到5.0 MPa。2) 承受圍巖壓力的拱、墻

45、及封頂和封口的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3) 圍巖和初期支護變形未穩定、或在塌方地段澆筑的襯砌混凝土應達到設計強度的100%。6.5.5 人工砂混凝土拆模后,當混凝土齡期小于7 d且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50%以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混凝土不受流動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沖刷;當混凝土齡期小于10 d且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混凝土不受侵蝕性環境水侵襲。6.5.6 當遇大風或氣溫急劇變化時,不得拆模。6.6 養護6.6.1 人工砂混凝土養護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 混凝土保濕養護時間不應少于7 d。2) 對于摻加緩凝劑的混凝土,以及大摻量礦物摻合料混凝土,保濕養護時間不應少于14

46、 d。3) 大體積混凝土養護時間不應少于21 d。4) 豎向混凝土結構的養護時間宜適當延長。6.6.2 人工砂混凝土構件或制品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 采用蒸汽養護時,應分為靜停、升溫、恒溫和降溫4個階段。混凝土成型后的靜停時間不宜少于2 h,升溫速度不宜超過25 /h,降溫速度不宜超過20 /h,最高溫度不宜超過65 ;混凝土構件或制品在撤除養護措施前,應進行溫度測量,且構件撤除養護措施時,表面與外界溫差不得大于20 。2) 采用常溫養護時,構件或制品應保濕養護,養護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6.6.1條的規定。6.6.3 人工砂大體積混凝土養護過程中應進行溫度控制,混凝土內部和表面的溫差不宜超過2

47、5 ,表面與外界溫差不宜大于20 ;保溫層拆除時,混凝土表面與環境最大溫差不宜大于20 。6.6.4 冬季施工的人工砂混凝土,日均氣溫低于5 時,不得采取灑水養護方法,可采用混凝土表面噴涂養護液或覆蓋薄膜方式養護,并應采取適當保溫措施。撤除養護措施時,混凝土強度應至少達到設計強度等級的50%。6.6.5 摻用膨脹劑的人工砂混凝土,應采取保濕養護,養護齡期不應少于14 d;冬季施工時,帶模養護不應少于7 d。6.6.6 人工砂混凝土養護用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 63)的規定;養護水與混凝土表面的溫差不得大于15 。6.6.7 采用養護劑養護時,養護劑的質量及其應用應符合公路工

48、程混凝土養護劑(JT/T 522)的規定。6.6.8 人工砂路面混凝土養護期滿后應及時填縫,填縫材料應符合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縫材料(JT/T 203)的相關規定;在填縫前必須保持縫內干燥、清潔,防止砂石等雜物掉入縫內。7 質量檢驗與驗收7.1 原材料質量檢驗與驗收7.1.1 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進場時,應按規定批次驗收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或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外加劑產品還應提供使用說明書。7.1.2 原材料進場后,應進行進場檢驗;在混凝土生產過程中,宜對混凝土原材料進行抽樣檢驗。7.1.3 原材料進場檢驗和生產中抽檢的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人工砂應檢驗顆粒級配、細度模數、壓碎指標、

49、泥塊含量、石粉含量、亞甲藍值;對于有抗滲、抗凍要求的混凝土,尚應檢驗其堅固性;對于有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要求的混凝土,尚應進行堿活性試驗。2) 水泥應檢驗膠砂強度、凝結時間、安定性、氧化鎂含量、三氧化硫含量、氯離子含量和燒失量;對于有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要求的混凝土,尚應檢驗其堿含量;當用于大體積混凝土時,尚應檢驗其水化熱。3) 粗集料應檢驗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針片狀顆粒含量、壓碎值指標和堅固性;當用于高強混凝土,尚應檢驗其母巖抗壓強度;對于有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要求的混凝土,尚應進行堿活性試驗。4) 礦物摻合料應檢驗下列項目:(1)粉煤灰應檢驗細度、需水量比、燒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C

50、類粉煤灰尚應檢驗游離氧化鈣含量和安定性;(2)粒化高爐礦渣粉應檢驗比表面積、活性指數和流動度比;(3)硅灰應檢驗比表面積和二氧化硅含量;(4)鋼渣粉應檢驗比表面積、活性指數、流動度比、游離氧化鈣含量、三氧化硫含量、氧化鎂含量和安定性;(5)復合摻合料應檢驗細度、流動度比、氯離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和活性指數;(6)石灰石粉應檢驗碳酸鈣含量、細度、活性指數、流動度比、含水量和亞甲藍值。5) 外加劑應檢驗抗壓強度比、收縮率比、pH值、氯離子含量、堿含量、減水率和凝結時間差,引氣劑和引氣減水劑尚應檢驗其相對耐久性和含氣量;速凝劑應檢驗細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1 d抗壓強度、28 d抗壓強度比;防凍劑

51、應檢驗含氣量和50次凍融強度損失率比;膨脹劑應檢驗限制膨脹率、凝結時間和抗壓強度;混凝土防水劑應檢驗泌水率比、凝結時間差、抗壓強度比、滲透高度比和28 d收縮率比;錨固劑應檢驗凝結時間和抗壓強度。6) 拌合用水應檢驗pH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離子含量、氯離子含量、水泥凝結時間差和水泥膠砂強度比;對于有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要求的混凝土,尚應檢驗其堿含量。7) 用于路面和橋面的鋼纖維的檢驗項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的相關規定。8) 當工程設計有其他要求時,原材料應增加相應檢驗項目。7.1.4 原材料的檢驗規則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人工砂為

52、同產地、同規格、連續進場時,應以400 m3或600 t為一個驗收批,小批量進場的宜以不超過200 m3或300 t為一個驗收批;不足一個驗收批時,應按一驗收批計。2) 對于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強度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水泥應以200 t為一個驗收批,散裝水泥應以500 t為一驗收批;不足一個驗收批時,也應按一驗收批計。3) 粗集料的進場檢驗組批同人工砂的規定。4) 粉煤灰、粒化高爐礦渣粉和復合摻合料等礦物摻合料應按200 t為一個驗收批,硅灰應按每30 t為一驗收批;不足一個驗收批時,也應按一驗收批計。5) 摻量不小于1%同品種的外加劑應按每100 t為一驗收批,摻量小

53、于1%的外加劑應按每50 t為一驗收批;不足一個驗收批時,也應按一驗收批計。6) 拌合用水驗收批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 63)的規定。7) 其它材料的驗收批按現行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執行。7.1.5 原材料的取樣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人工砂的取樣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設用砂(GB/T 14684)的規定執行。2) 其他原材料的取樣應按現行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執行。7.1.6 人工砂及其他原材料的質量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7.2 人工砂混凝土質量檢驗與驗收7.2.1 在生產和施工過程中,應對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進行抽樣檢驗,其中流動性、粘聚性和保水性應在攪拌地點和澆筑地點分別取樣檢驗

54、。7.2.2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試驗規程(JTG/T 3420JTG 3420)的規定,每工作班應至少檢驗2次。7.2.3 人工砂混凝土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試驗規程(JTG 3420)的規定;力學性能的檢驗評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 50107)、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 F80/1)的規定。7.2.4 人工砂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人工砂混凝土耐久性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

55、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和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試驗規程(JTG 3420)的規定;耐久性的檢驗評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耐久性檢驗評定標準(JGJ/T 193)的規定。7.2.5 人工砂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程(GB 50204)、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50)、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6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 F30)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 F80/1)的規定。附錄A 機制砂圓形度的檢測方法A.

56、0.1 本方法適用于測定混凝土和砂漿用機制砂的圓形度。A.0.2 試驗儀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 砂粒度粒形測試儀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具備高速相機、高速圖像識別軟件和圓形度自動分析軟件,抓拍速度必須遠大于顆粒流動速度,圖像清晰無拖尾現象;宜采用多線程和邊緣識別技術的圖像處理軟件,可計算出顆粒投影面積與周長,每分鐘能處理顆粒不宜少于100萬個顆粒;2) 測試儀的測試粒徑范圍宜在10 m 10000 m之間;最小分辨率不宜小于10 m/像素;重復性誤差不宜大于1%; 3) 應具有加料速度控制裝置,并應能均勻、連續地加料,且具有顆粒分散的裝置,顆粒的分散可采用自由落體與干法超聲波震動分散的方式;

57、4) 測試儀應放置在溫度10C30 C之間,相對濕度小于85%整潔無煙塵的環境中,周圍沒有機械振動源或電磁干擾源,且應水平擺放。2 試驗篩的公稱直徑分別為 10.0 mm、5.00 mm、2.50 mm、1.25 mm、630 m、315 m、160 m的方孔篩各一只;篩的底盤和蓋各一只;篩框直徑為 300 mm或 200 mm;其產品質量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金屬絲編織網試驗篩(GB/T 6003.1)和 金屬穿孔板試驗篩(GB/T 6003.2)的要求。3 砂樣中微粉較多時,測試儀周圍應設防風罩。4 天平的量程不應小于1000 g,精度應為0.1 g。5 烘箱的溫度控制范圍應為 (1055

58、) C。6 取樣勺、淺盤、漏斗、硬、軟毛刷、試樣瓶等應保持干凈整潔。A.0.3 測試混凝土用砂圓形度試驗的試樣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 用于圓形度分析的試樣,其顆粒的公稱粒徑不應大于10.0 mm;試驗前應先將來樣通過公稱直徑為10.0 mm的方孔篩。2 稱取經縮分后樣品不少于300 g兩份,分別裝入兩個淺盤,在 (1055) C的溫度下烘干到恒重,并在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備用。A.0.4 砂的圓形度分析試驗應按下列步驟進行:1 準確稱取烘干試樣250 g,置于按篩孔大小順序排列(大孔在上、小孔在下)的套篩的最上一只篩上,將套篩裝入搖篩機內固緊,篩分3 min;然后取出套篩,在清潔的淺盤上逐一將篩

59、上的試樣倒出,并裝入對應級配區間的容器中;2 試樣倒入儲料斗前,應將儲料斗、布料槽和集料盒清理干凈;3 通過漏斗將各級配區間的試樣由大到小依次裝入儲料斗,漏斗與軟毛刷上的殘余試樣應清理出并裝入儲料斗;4 啟動測試儀,試樣應均勻分布于布料槽上;5 試驗過程中應連續均勻進料;6 試樣測試完畢后,應停止測試儀,并記錄試驗結果。A.0.5 砂的圓形度分析試驗結果計算及確定應按下列方法進行:1 混凝土用砂的圓形度應按下式計算: QUOTE C=4AP2 (A.0.1)式中:C樣品的圓形度;P樣品的投影圖像周長(m);A樣品的投影圖像面積(m2)。2 砂的圓形度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 取兩組試樣測定

60、值的算數平均值作為該組式樣的圓形度值,應精確到0.001;2) 當兩組測定值之差大于0.02時,應重新取樣進行試驗。A.0.6 圓形度的校正采用圓形標準樣品或其他同等級標準樣品,按A.0.4步驟測定標準樣品的圓形度,圓形度校正系數按式(A.0.2)計算:K=C0/C (A.0.2)式中:K試樣的圓形度校正系數;C0標準樣品的圓形度標準值;C標準樣品的圓形度實測值。計算精確到0.001。注:K值應在0.80-1.20范圍;當超出0.8-1.2范圍時,應對儀器進行維護維修。本標準用詞說明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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