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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淮南市都市房屋拆遷治理方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都市房屋拆遷治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依照都市房屋拆遷治理條例、安徽省都市房屋拆遷治理方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在本市都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 本方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方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方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治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都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治理(以下簡稱拆遷治理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派

2、出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都市房屋拆遷治理工作。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方法規定實施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治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向拆遷治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資料,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批準方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打算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政府儲備的土地在出讓前需拆遷的,由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拆遷房屋的單位,免交前款(一)、(二)項規定的資料。 拆遷治理部門應當

3、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公布房屋拆遷公告。 第七條 拆遷打算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范圍、方式、期限;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結構、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積、產權產籍等差不多情況; (三)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概算,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四)提供安置房的概況、平面位置圖和測算價格;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六)拆遷實施步驟; (七)其他需要講明的事項。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拆遷人應當停止拆遷活動;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審

4、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拆遷人能夠自行拆遷,也能夠托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但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建設的項目,拆遷人應當托付拆遷,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受托付的拆遷單位。 拆遷人或者受托付的拆遷單位應當誠信、公正、文明、依法從事拆遷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和拆遷治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具備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不得同意或者變相同意拆遷托付。 第十條 拆遷人托付拆遷的,應當與受托付的拆遷單位訂立拆遷托付合同,并將拆遷托付合同報拆遷治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拆遷公告公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本方法另有規定的除

5、外; (三)租賃房屋。 拆遷治理部門在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在暫停期限屆滿15日前報拆遷治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房屋拆遷: (一)向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核實房屋的產權產籍、使用狀況和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實物量,并登記造冊; (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依法申請裁決; (四)組織拆除房屋,或者依法申請強制拆遷。 第十三條 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

6、房屋承租人先搬遷,后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拆遷治理部門提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能夠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仲裁、訴訟期間,拆遷人能夠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裁決的,由拆遷治理部門裁決。拆遷治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機關應當參照國家建設部都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進行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不服的,能夠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

7、被拆遷人已對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經拆遷人書面申請,由拆遷治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遷決定,或者由拆遷治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實施強制拆遷,不得參與非法強制拆遷活動。 被拆遷人拒絕領取拆遷補償款的,由拆遷人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七條 拆遷人申請強制拆遷,應當向拆遷治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二)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三)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第十八條 行政強制拆遷按照

8、下列程序辦理: (一)拆遷治理部門受理強制拆遷申請后,在10日內提出強制拆遷意見,并附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裁決書等有關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 (二)市、縣人民政府收到強制拆遷意見后,經審查符合強制拆遷條件的,在10日內作出書面強制拆遷決定,責成拆遷治理部門、都市治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和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織人員實施強制拆遷; (三)拆遷治理部門應當在實施強制拆遷7日前告知拆遷當事人; (四)實行強制拆遷時,執行人應當將物品遷出交被執行人接收;被執行人拒不到現場或者拒收遷出物品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九條 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

9、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阻礙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條 拆除房屋的單位在拆除房屋前,應當制訂詳細的施工、安全預案,報市、縣建設行政部門備案;拆除房屋時,應當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同意有關部門對其拆除過程的環境衛生、安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所在地金融機構開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存入的資金原則上不應低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總額,用于安置的房屋能夠折價計入。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未經拆遷治理部門同意,拆遷人不得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金融機構不得撥付資金。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方法由拆遷治理部門會同金融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

10、公布。 第二十二條 拆遷治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都市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三條 拆遷具有合法產權憑證的房屋,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前款規定的合法產權憑證,是指房地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權產籍檔案資料或者其它有效產權憑證。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經批準超過2年以上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臨時商業網(攤)點的,不予補償,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開始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遷人拆除,拆除的物料歸拆遷人所有。 拆除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筑,拆遷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簡易房貨幣補償基

11、準價格結合使用剩余期限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對被拆遷房屋的結構、用途和建筑面積的認定,以房屋合法產權憑證記載的事項為準。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連續使用的,被拆遷人能夠自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開始之日起5日內向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變更登記,按照變更登記后的用途認定。 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編輯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

12、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都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及調節系數商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具有合法產權憑證房屋的室內裝修和取得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附屬物、樹木、綠地的貨幣補償金額,參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確定。 第二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計算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價格,結算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新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積應當以具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測繪的面積為準。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都市規劃要求予以就地重建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重建;未要求就地重建的

13、,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屬于生活專門困難戶,其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低于市、縣上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拆遷人應當提供不低于市、縣上年都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安置房。 依照前款規定提供的安置房,其價格高于拆遷貨幣補償金額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不結算差價。前款規定的家庭人口的認定,以都市居民戶口簿記載和民政部門核定的家庭成員為準;但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與被拆遷人無直系親屬或法定的供養、撫養關系的,不予認定。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居住和家庭人口認定情況在拆遷地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 第三十一條 拆遷租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14、: (一)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 (二)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 (三)被拆遷人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權的。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接著承租。被拆遷人與原房屋承租人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屬于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房改的有關規定購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房屋承租人非產權單位職工的,享受產權單位職工待遇。 拆遷產權單位全部或者部分改為住宅用途的非住宅房,除集體宿舍外,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依法抵押的房屋,由被拆遷人自房屋拆遷許可證規

15、定的拆遷開始之日起5日內通知抵押權人;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能解除抵押合同,或者另行設定抵押物的,經抵押權人書面認可,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二)不能解除抵押合同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民法院正在執行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將拆遷補償資金提存。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治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被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遷房屋

16、有使用權糾紛的,或者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的,參照前一、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管道燃氣、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等設施的移裝補助費。由拆遷人負責移裝、恢復的設施,不予支付設施移裝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支付住宅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搬遷事宜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拆遷當事人共同組織搬遷,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非住宅房搬遷費用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資搬遷費; (二)設備拆卸、搬遷、安裝、調試等費用; (三)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

17、費用。 第三十八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的臨時過渡期為6個月。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用現房安置的,臨時過渡期為4個月;用期房安置的,臨時過渡期應當以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規定的期限為準,住宅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超過24個月。 第三十九條 臨時過渡期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是拆遷人提供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在過渡期

18、內,拆遷人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支付停產、停業補償費。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安置房權屬的,其安置房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免繳稅費;以貨幣補償款購置房屋的,其購買房屋的價格與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相等的部分,免繳稅費。 第四十二條 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四十三條 需要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當事人對選擇評估機構達不成一

19、致意見的,由拆遷治理部門抽簽確定評估機構;拆遷治理部門應當在抽簽的2日前在拆遷地段公告抽簽的時刻和地點。評估機構一經確定,由拆遷人辦理托付評估手續,并承擔評估費用。 第四十四條 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實施評估,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本方法規定,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合同約定的時刻、事項完成估價作業,不得擅自轉讓估價業務。 第四十五條 拆遷評估的估價目的為房屋拆遷補償估價;估價對象為被拆遷房屋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開始之日;采納的價值標準為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都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及調節系數,結合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因素;評估價格應當精確到元。 第四十六

20、條 評估機構實施估價作業,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評估機構提供拆遷評估所必需的合法、真實資料,并協助評估機構查勘現場。 評估機構在查勘現場之日前應當告知拆遷當事人。查勘現場時,被拆遷人拒不到現場或者拒絕評估,評估機構能夠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憑證結合房屋的外觀狀況進行評估,并托付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第四十七條 拆遷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評估機構完成估價業務后2日內,應當在拆遷地段公示拆遷評估結果。公示內容包括被拆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被拆遷房屋的座落位置、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評估機構地址和電話、公示日期,并加蓋評估機構印章。被拆遷人能夠向評估機構索取評估結果報告,評估機構有義務向拆遷當事人就評估結果作出解釋。 第四十八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能夠自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拆遷治理部門申請鑒定;拆遷治理部門收到鑒定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組建房地產估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地產估價鑒定機構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有義務向鑒定機構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所用的方式和評估結果產生過程等。 第四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以鑒定結論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逾期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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