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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一、概述一、概述 瑕疵類型:程序瑕疵;內(nèi)容瑕疵。瑕疵類型:程序瑕疵;內(nèi)容瑕疵。 德國早期公司立法不區(qū)分瑕疵的性質,均按照德國早期公司立法不區(qū)分瑕疵的性質,均按照撤銷訴訟處理。依照現(xiàn)行撤銷訴訟處理。依照現(xiàn)行德國股份公司法德國股份公司法,關,關于股東大會決議的瑕疵,以撤銷為原則,以無效為于股東大會決議的瑕疵,以撤銷為原則,以無效為例外。例外。 依照依照日本公司法典日本公司法典第第831831條的規(guī)定,決議撤條的規(guī)定,決議撤銷的原因包括股東大會召集程序或表決方法違反法令銷的原因包括股東大會召集程序或表決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或顯著不公正;決議內(nèi)容違反章程以及有特或章程,或顯著不公正;決議內(nèi)容違反章程
2、以及有特別利害關系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形成不當決議。別利害關系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形成不當決議。 其中,決議內(nèi)容違反章程,是在其中,決議內(nèi)容違反章程,是在19811981年商法典修年商法典修正時由原來的無效原因改為撤銷理由的。修正的理由正時由原來的無效原因改為撤銷理由的。修正的理由是,基于章程是公司內(nèi)部的自治規(guī)則,可由股東大會是,基于章程是公司內(nèi)部的自治規(guī)則,可由股東大會決議變更,并無賦予與法令相同效力的必要。決議變更,并無賦予與法令相同效力的必要。 在韓國,在韓國,19951995年商法典修改之前,召集程序或者年商法典修改之前,召集程序或者決議方法等形式上、程序上的瑕疵作為決議撤銷的原決議方法等形式
3、上、程序上的瑕疵作為決議撤銷的原因,而將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或章程作為決議無效的事因,而將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或章程作為決議無效的事由。由。 但但19951995年商法修正,將原來規(guī)定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年商法修正,將原來規(guī)定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章程作為無效的事由改為撤銷的原因。章程作為無效的事由改為撤銷的原因。 我國臺灣地區(qū)我國臺灣地區(qū)“公司法公司法”對于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對于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規(guī)定,分為股東大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分為股東大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律或章程與股東大會決議的內(nèi)容違反法律或章程兩種情或章程與股東大會決議的內(nèi)容違反法律或章程兩種情形。形。 前者屬于程序違法,構成決議撤銷
4、的原因;后者前者屬于程序違法,構成決議撤銷的原因;后者屬于內(nèi)容違法,構成決議無效的原因。屬于內(nèi)容違法,構成決議無效的原因。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222條規(guī)定: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60日內(nèi),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日
5、內(nèi),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 公司章程具有自治規(guī)范或者契約的性格,在適用公司章程具有自治規(guī)范或者契約的性格,在適用法上具有優(yōu)先的效力,因此股東大會決議違反公司章法上具有優(yōu)先的效力,因此股東大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應成為瑕疵的事由。程應成為瑕疵的事由。 鑒于章程僅是規(guī)范公司及股東、董事、監(jiān)事和高鑒于章程僅是規(guī)范公司及股東、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大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時,第三人級管理人員,股東大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時,第三人往往無從知曉,如將決議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認定為無往往無從知曉,如將決議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認定為無效,效, 會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導致對第三人的會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導致對第
6、三人的不公平,因此,不宜將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確定為無效不公平,因此,不宜將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確定為無效的事由,而應當界定為決議撤銷的原因。的事由,而應當界定為決議撤銷的原因。 二、原告身份二、原告身份 (一)無效之訴的原告(一)無效之訴的原告 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第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第1 1條條 與股東會或者股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nèi)容有利害關系的公司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nèi)容有利害關系的公司股東、董股東、董事、監(jiān)事、公司職員事、監(jiān)事、公司職員,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 (二)撤銷之訴的原告(二)撤銷之訴的原告 德國
7、、日本和韓國的立法規(guī)定,股東大會決議的德國、日本和韓國的立法規(guī)定,股東大會決議的撤銷權人包括股東、董事和監(jiān)事。但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撤銷權人包括股東、董事和監(jiān)事。但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原則上限定適格的原告僅為股東。立法原則上限定適格的原告僅為股東。 1. 1.原告是否在原告是否在“決議時決議時”和和“起訴時起訴時”都具有股都具有股東資格東資格 提起撤銷之訴的股東并非一定為參加決議的股東提起撤銷之訴的股東并非一定為參加決議的股東,但從起訴時到判決確定為止應保持股東資格。,但從起訴時到判決確定為止應保持股東資格。 不要求股東為決議之際的股東,只要是提訴時的不要求股東為決議之際的股東,只要是提訴時的股東即可
8、。股東即可。 “ “若決議時尚未取得股東地位者,縱股東會決議若決議時尚未取得股東地位者,縱股東會決議具有瑕疵,因未涉及其權益,自無從取得此形成權,具有瑕疵,因未涉及其權益,自無從取得此形成權,因此,決議時具有股東身份者,始得起訴。因此,決議時具有股東身份者,始得起訴。” 第第2 2條條 提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提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在會議決議形成并至起訴時持續(xù)具銷之訴的原告,應在會議決議形成并至起訴時持續(xù)具有公司股東身份。有公司股東身份。 2. 2.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是否具有撤銷權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是否具有撤銷權 股東未出席股東大會的情形有三種:一是未
9、給予股東未出席股東大會的情形有三種:一是未給予會議通知;二是收到會議通知,但被不當拒絕出席股會議通知;二是收到會議通知,但被不當拒絕出席股東大會;三是收到會議通知,但未參加會議。東大會;三是收到會議通知,但未參加會議。 對于前兩種情形,缺席股東對基于自己存在的程對于前兩種情形,缺席股東對基于自己存在的程序瑕疵享有撤銷權,沒有任何疑問。序瑕疵享有撤銷權,沒有任何疑問。 至于第三種情形,臺灣判例上有兩種不同的見解:至于第三種情形,臺灣判例上有兩種不同的見解: 一種觀點主張:一種觀點主張:“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者,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者,以已出席之股東并當場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以已出
10、席之股東并當場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者為限,已受通知或公告而未出席之股東,者為限,已受通知或公告而未出席之股東,不得提不得提起此訴訟。起此訴訟。” ” “ “惟未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既不可能事先預知股惟未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既不可能事先預知股東會決議有違反章程或法令之情事,亦無法當場表示東會決議有違反章程或法令之情事,亦無法當場表示異議,則應許其于法定期間內(nèi)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異議,則應許其于法定期間內(nèi)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訴。” ” 第第5 5條條 公司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未履行通知義務召集的股東會、股召集的股東會、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人民法院應認定東大會形成的決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無效
11、;公司雖未;公司雖未履行通知義務,但原告股東參加了會議或者參加了投履行通知義務,但原告股東參加了會議或者參加了投票表決,原告起訴時間符合公司法第票表決,原告起訴時間符合公司法第2222條第條第2 2款規(guī)定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三、撤銷判決的法律效果三、撤銷判決的法律效果 法院作出撤銷決議的判決,其效力及于撤銷權法院作出撤銷決議的判決,其效力及于撤銷權人、公司以及第三人,即判決具有對世效力。人、公司以及第三人,即判決具有對世效力。 如如日本公司法典日本公司法典第第838838條規(guī)定:條規(guī)定:“認可有關認可有關公司組織的
12、訴訟請求的生效判決,同樣對第三人有公司組織的訴訟請求的生效判決,同樣對第三人有效。效。”韓國商法典韓國商法典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 股東會決議有團體法上行為的性質,當決議存在股東會決議有團體法上行為的性質,當決議存在瑕疵時,要求統(tǒng)一地決定其法律效果。如果在部分人瑕疵時,要求統(tǒng)一地決定其法律效果。如果在部分人的法律關系上有效,在其他人的法律關系上視為無效的法律關系上有效,在其他人的法律關系上視為無效,則會引起團體法上法律關系的混亂。,則會引起團體法上法律關系的混亂。 股東會決議被撤銷后,以決議為基礎的公司行為股東會決議被撤銷后,以決議為基礎的公司行為是否溯及無效?是否溯及無效? 決議中
13、諸如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決定,依該決議即決議中諸如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決定,依該決議即發(fā)生一定的效果,其履行也不影響第三人的權益,且發(fā)生一定的效果,其履行也不影響第三人的權益,且須溯及否定決議的效力,始能達到撤銷決議的目的,須溯及否定決議的效力,始能達到撤銷決議的目的,故此類判決有溯及力。故此類判決有溯及力。 團體法上的行為即使存在瑕疵,在法律上仍應盡量團體法上的行為即使存在瑕疵,在法律上仍應盡量尊重過去已發(fā)生的事實關系,如果不予尊重,將使公司尊重過去已發(fā)生的事實關系,如果不予尊重,將使公司對外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長期累積而陷于混亂、難以解對外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長期累積而陷于混亂、難以解決的地步。決的地
14、步。 因此,公司法在對待以瑕疵決議為基礎的行為時,因此,公司法在對待以瑕疵決議為基礎的行為時,不必當然將瑕疵決議的效力溯及既往,而應視具體情形不必當然將瑕疵決議的效力溯及既往,而應視具體情形尊重既成事實,承認其對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尊重既成事實,承認其對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第9 9條條 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時,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時,該決議自始沒有該決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約束力,但公司依據(jù)該決議設立的對外法律關系,但公司依據(jù)該決議設立的對外法律關系,不當然失去法律效力。,不當然失去法律效力。 四、撤
15、銷之訴濫用的規(guī)制四、撤銷之訴濫用的規(guī)制 (一)裁量駁回制度(一)裁量駁回制度 該項制度最先由該項制度最先由日本商法典日本商法典于于19381938年修正時年修正時確立,規(guī)定:確立,規(guī)定:“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之訴,法院可以斟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之訴,法院可以斟酌決議的內(nèi)容、公司現(xiàn)狀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為撤銷酌決議的內(nèi)容、公司現(xiàn)狀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為撤銷不適當時,可以駁回起訴。不適當時,可以駁回起訴。” ” 該規(guī)定在該規(guī)定在19501950年的商法修改時被刪除,直到年的商法修改時被刪除,直到19811981年商法再次修正時又重新恢復該項制度,但其內(nèi)容已年商法再次修正時又重新恢復該項制度,但其內(nèi)容已發(fā)生了根
16、本的變化,即現(xiàn)行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即現(xiàn)行日本公司法典日本公司法典第第831831條第條第2 2款的規(guī)定:款的規(guī)定:“在提起撤銷決議之訴的情形下,在提起撤銷決議之訴的情形下,法院如果認為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雖然違反法令或章法院如果認為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雖然違反法令或章程,但其違反的事實不嚴重而且不影響決議時,可以程,但其違反的事實不嚴重而且不影響決議時,可以駁回請求。駁回請求。” 第第6 6條條 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案件,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決議案件,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
17、訟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同意相關會議決議內(nèi)容;又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同意相關會議決議內(nèi)容;(2)(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有明確的自主行為,接受了相關會議決議內(nèi)容;又有明確的自主行為,接受了相關會議決議內(nèi)容;(3)(3)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又形成了新的決議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又形成了新的決議,變更了原告起訴涉及的相關內(nèi)容;,變更了原告起訴涉及的相關內(nèi)容;(4)(4)原告股東
18、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原告股東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訴訟擔保制度(二)訴訟擔保制度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222條第條第3 3款規(guī)定了訴訟擔保制度,即款規(guī)定了訴訟擔保制度,即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保。 案例:(案例:(20092009)二中民終字第)二中民終字第0072100721號號 奧凱航空有限公司于奧凱航空有限公司于20052005年年3 3月月3 3日成立,注冊日成立,注冊資本資本3000030000萬元,股東為北京奧凱交能投資有限公司萬元,股東為北京奧凱交能投資有限公司、大地橋投資(北京
19、)有限公司、鄧啟華、張影、大地橋投資(北京)有限公司、鄧啟華、張影、張洪。張洪。 根據(jù)奧凱公司章程,交能公司認繳出資根據(jù)奧凱公司章程,交能公司認繳出資1890018900萬萬元、大地橋公司認繳出資元、大地橋公司認繳出資78007800萬元、鄧啟華認繳出萬元、鄧啟華認繳出資資15001500萬元、張影認繳出資萬元、張影認繳出資15001500萬元、張洪認繳出萬元、張洪認繳出資資300300萬元,上述出資均為貨幣出資,出資時間為萬元,上述出資均為貨幣出資,出資時間為20052005年年5 5月,公司章程載明,設立時實際繳付。奧凱月,公司章程載明,設立時實際繳付。奧凱公司和交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王
20、均金。公司和交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王均金。 奧凱公司章程第奧凱公司章程第3131條規(guī)定: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條規(guī)定: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五人,由交能公司委派會成員五人,由交能公司委派3 3名董事,由大地橋公司名董事,由大地橋公司委派委派1 1名董事,其余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chǎn)生。名董事,其余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chǎn)生。 第第3333條規(guī)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條規(guī)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職務。 第第3434條規(guī)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條規(guī)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
21、)(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 (三)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應由二分之(三)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2007 2007年年1 1月月2424日,奧凱公司第二屆第五次股東會日,奧凱公司第二屆第五次股東會決議,王均金、郎賽強、王昭煒、劉偉寧、劉捷音(決議,王均金、郎賽強、王昭煒、劉偉寧、劉捷音(總裁)擔任公司新一屆董事,組成奧凱公司新一屆董總裁)擔任公司新一屆董事,組成奧凱公司新一屆董事會。其中王均金、王昭煒、劉捷音為交能公司委派事會。其
22、中王均金、王昭煒、劉捷音為交能公司委派,郎賽強為大地橋公司委派,劉偉寧為選舉產(chǎn)生。,郎賽強為大地橋公司委派,劉偉寧為選舉產(chǎn)生。 2007 2007年年1212月月8 8日,奧凱公司在北京東方君悅大酒日,奧凱公司在北京東方君悅大酒店會議室(千秋廳)召開由全體股東參加的店會議室(千秋廳)召開由全體股東參加的20072007年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度第一次臨時股東會。 在有關更換董事的議案中,王均金提出,按照在有關更換董事的議案中,王均金提出,按照奧凱公司章程,交能公司提議更換委派董事,新委奧凱公司章程,交能公司提議更換委派董事,新委派的董事為王均金、王昭煒、派的董事為王均金、王昭煒、李建斌李建斌(
23、財務總監(jiān))(財務總監(jiān))。更換董事事出有因。更換董事事出有因。 鄧啟華、張洪、張影提出,應根據(jù)各股東實際對公鄧啟華、張洪、張影提出,應根據(jù)各股東實際對公司出資情況分配公司董事名額。出資不實的股東不應享司出資情況分配公司董事名額。出資不實的股東不應享有對應的表決權和股權。在同等出資的前提下,后進入有對應的表決權和股權。在同等出資的前提下,后進入奧凱公司的股東不應比原股東享有更大的權益。奧凱公司的股東不應比原股東享有更大的權益。 王均金提議就上述更換董事議案進行表決,并代表王均金提議就上述更換董事議案進行表決,并代表交能公司同意該議案,其余股東不參與該項表決。交能公司同意該議案,其余股東不參與該項表
24、決。 2008 2008年年4 4月月1515日,王均金決定于日,王均金決定于20082008年年4 4月月2525日上日上午午9 9時時3030分,在上海肇嘉浜路分,在上海肇嘉浜路789789號均瑤國際廣場號均瑤國際廣場3232樓樓會議室召開奧凱公司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室召開奧凱公司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 給劉捷音、王昭煒、郎賽強、劉偉寧、李建斌的給劉捷音、王昭煒、郎賽強、劉偉寧、李建斌的會議通知于當日自上海均瑤集團以特快專遞形式發(fā)出會議通知于當日自上海均瑤集團以特快專遞形式發(fā)出,收件單位為奧凱公司,收件人為上述五人,奧凱公,收件單位為奧凱公司,收件人為上述五人,奧凱公司于次日以單位收發(fā)章
25、簽收。司于次日以單位收發(fā)章簽收。 郎賽強、劉偉寧、劉捷音在郎賽強、劉偉寧、劉捷音在4 4月月1717日收到會議通日收到會議通知后,以奧凱公司董事的名義向王均金發(fā)出函件,表知后,以奧凱公司董事的名義向王均金發(fā)出函件,表示同意其提議的召開董事會會議和有關的示同意其提議的召開董事會會議和有關的3 3個議題,個議題,但同時提出,考慮到公司注冊和經(jīng)營地址都在北京,但同時提出,考慮到公司注冊和經(jīng)營地址都在北京,且多數(shù)董事和監(jiān)事目前都在北京工作和居住,為便于且多數(shù)董事和監(jiān)事目前都在北京工作和居住,為便于公司管理需要,提議將會議地點改在北京。王均金未公司管理需要,提議將會議地點改在北京。王均金未予采納。予采納
26、。 2008 2008年年4 4月月2525日,王均金在上海肇嘉浜路日,王均金在上海肇嘉浜路789789號均號均瑤國際廣場瑤國際廣場3232樓會議室召開奧凱公司第四屆第四次董樓會議室召開奧凱公司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會議由王均金主持,王昭煒、李建斌參加事會會議,會議由王均金主持,王昭煒、李建斌參加,裴學龍列席。會議形成以下決議:免去劉捷音總裁,裴學龍列席。會議形成以下決議:免去劉捷音總裁和經(jīng)理職務,和經(jīng)理職務,聘任王昭煒為公司總裁和經(jīng)理。免去劉聘任王昭煒為公司總裁和經(jīng)理。免去劉煒(偉)寧公司首席執(zhí)行官職務煒(偉)寧公司首席執(zhí)行官職務。 三名自然人股東向順義區(qū)法院起訴聲稱:董事會三名自然人股東
27、向順義區(qū)法院起訴聲稱:董事會召集程序及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嚴重違反了公司章程召集程序及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嚴重違反了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損害了我們的合法利益。由于上述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損害了我們的合法利益。由于上述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存在諸多瑕疵(如未按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存在諸多瑕疵(如未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時間提前通知董事,未通知全體董事、公司章程規(guī)定時間提前通知董事,未通知全體董事、監(jiān)事等相關應到會人員,表決時到會董事人數(shù)不符合監(jiān)事等相關應到會人員,表決時到會董事人數(shù)不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屬于我國公司法第公司章程規(guī)定),屬于我國公司法第2222條規(guī)定的可撤條規(guī)定的可撤銷董事會決議,依
28、法應予撤銷。銷董事會決議,依法應予撤銷。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奧凱公司的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在三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奧凱公司的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在三年的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劉捷音雖是交年的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劉捷音雖是交能公司委派的董事,但解除其職務仍應遵守章程的規(guī)定。能公司委派的董事,但解除其職務仍應遵守章程的規(guī)定。20072007年年1212月月8 8日,奧凱公司召開的臨時股東會上,交能公司提出了解日,奧凱公司召開的臨時股東會上,交能公司提出了解除劉捷音董事職務的議案,但其他股東認為董事的比例應依股除劉捷音董事職務的議案,但其他股東認為董事的比例應依股東的實際
29、出資比例來確定,而且沒有參與該議案的表決。這說東的實際出資比例來確定,而且沒有參與該議案的表決。這說明奧凱公司股東之間就出資、股權等存在糾紛,并且其他股東明奧凱公司股東之間就出資、股權等存在糾紛,并且其他股東也沒有同意交能公司解除劉捷音董事職務。因此,也沒有同意交能公司解除劉捷音董事職務。因此,交能公司解交能公司解除劉捷音董事職務的行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除劉捷音董事職務的行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在劉捷音董事職務尚未解除的情況下,王均金主持召開的在劉捷音董事職務尚未解除的情況下,王均金主持召開的奧凱公司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參與表決的董事人數(shù)未達到公司奧凱公司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參與表決的董事人數(shù)未達到公司
30、章程規(guī)定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所形成的董事會決議因違反章程規(guī)定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所形成的董事會決議因違反公司章程而應予撤銷。公司章程而應予撤銷。 同時,同時,董事會的召開應當在公司的住所進行董事會的召開應當在公司的住所進行,王均金作為,王均金作為公司的董事長,在通知召開董事會后,其他部分董事對會議召公司的董事長,在通知召開董事會后,其他部分董事對會議召開地點提出異議,而其未予采納。因此,王均金召集的奧凱公開地點提出異議,而其未予采納。因此,王均金召集的奧凱公司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在召集程序上存在瑕疵。而且司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在召集程序上存在瑕疵。而且王均金也王均金也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于會
31、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奧凱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北京二奧凱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張影、張洪中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張影、張洪、鄧啟華起訴主張撤銷的是、鄧啟華起訴主張撤銷的是20082008年年4 4月月2525日的董事會日的董事會決議,而一審判決對奧凱公司決議,而一審判決對奧凱公司20072007年年1212月月8 8日臨時股日臨時股東會決議的效力進行審查,超越了本案的審理范圍,東會決議的效力進行審查,超越了本案的審理范圍,違背了違背了“不訴不理不訴不理”的民事訴訟
32、基本原則。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而且,一審判決對而且,一審判決對20072007年股東會決議的有關認定也是年股東會決議的有關認定也是錯誤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錯誤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問題:問題: 1. 1.一審法院應否審查奧凱航空一審法院應否審查奧凱航空20072007年年1212月臨時股月臨時股東會決議的效力?該次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東會決議的效力?該次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2. 2.董事會會議是否必須在公司住所地召開?董事會會議是否必須在公司住所地召開? 3. 3.奧凱航空奧凱航空20082008年年4 4月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是月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決議是否有效?否存在
33、瑕疵?決議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0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原告李建軍系被告佳動力公司的股東,并擔任總經(jīng)理。佳原告李建軍系被告佳動力公司的股東,并擔任總經(jīng)理。佳動力公司股權結構為:葛永樂持股動力公司股權結構為:葛永樂持股40%40%,李建軍持股,李建軍持股46%46%,王泰,王泰勝持股勝持股14%14%。三位股東共同組成董事會,由葛永樂擔任董事長。三位股東共同組成董事會,由葛永樂擔任董事長,另兩人為董事。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另兩人為董事。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jīng)理等職權;董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聘公司經(jīng)理等職權;董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股東三分之二有效;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才有效。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才有效。 2009 2009年年7 7月月1818日,佳動力公司董事長葛永樂召集并日,佳動力公司董事長葛永樂召集并主持董事會,三位董事均出席,會議形成了主持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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