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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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1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和管理第三章信息基礎設施第四章數據資源利用第五章數字產業發展第六章產業數字化轉型第七章數字化治理第八章促進和保障第九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培育新動能,加速經濟社會全面數字化轉型,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字經濟促進發展、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重要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新經濟

2、形態。第三條【基本原則】數字經濟促進應當遵循優先發展、數據驅動、融合創新、普惠共享、包容審慎、多元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數字經濟發展政策措施,建立議事協調機制,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督查和指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動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力加大投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發展。第五條【主管部門職責】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協調、監督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工作。設區

3、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負責推進、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第六條【其他部門職責】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社保、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通信管理、大數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優化發展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數字經濟發展宣傳工作計劃,加強數字經濟技術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提升全民數字素養。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等從業單位應當開展數字經濟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引導。教育、人力社保等部

4、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數字經濟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數字經濟知識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鼓勵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員工數字經濟知識培訓,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八條【行業協會】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在數字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托其開展數字技術推廣、職業技能培訓和咨詢服務。第九條【區域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數字經濟區域合作體制機制,加強跨區域政策銜接,建立發展成果分享機制,促進技術、資金、人才等要素自由有序流動。第十條【開放發展】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對外開放,參與“一帶一路”和長三角區域

5、一體化等國家戰略建設,加強同沿線國家和相關省市的交流合作,增強數字經濟的資源集聚和輻射能力。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國際和區域數字經濟領域合作,加強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技術創新、產業發展、數字治理等領域的交流合作。第二章規劃和管理第十一條【統籌規劃】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省數字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省級有關部門編制數字經濟相關專項規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本區域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省數字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部門應當向公眾提供規劃內容的咨詢服務??傮w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

6、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二條【標準制定】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數字經濟領域標準體系建設,完善技術標準轉化機制,加強對數字經濟領域標準制定、標準轉化的指導和協調。鼓勵產業聯盟、龍頭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數字經濟領域國際標準、國內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推動重大自主創新成果標準轉化。第十三條【統計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統計等部門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和綜合評價體系,開展數字經濟年度發展綜合評價。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應當會同統計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數字經濟統計、監測、評價等工作。第十四條【安全保

7、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完善相應的協調機制和安全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建立網絡安全、信息和數據資源安全保障體系。省網絡安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經信等部門建立網絡安全保障工作責任制,加強網絡安全態勢感知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基本技術規范,提升網絡安全、數據和信息安全保護水平。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網絡安全、數據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信息基礎設施第十五條【信息基礎設施范疇】本條例所稱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公共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公共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包括通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數據中心和云計算中心等設施;新型基礎設施包括新一代移動通信網、

8、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設施。第十六條【信息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縣級以上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通信管理、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區)域總體規劃和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共同編制本區域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并按照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城鄉統籌、集約共享的原則,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和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電力等傳統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共建共享,促進桿塔共享、一桿多用。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城市、地區率先在公路、河道、公交、建筑等公共區域布局建設感知互聯基礎設施,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效率。第十七條【新型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省人民政府應當

9、加強新型基礎設施的統籌規劃和優化布局,統一建設標準,統籌土地、能耗、頻譜等要素保障,推進共建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新型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上級新型基礎設施規劃。根據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需要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用地,或者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住宅小區用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等范圍內設置新型基礎設施的,用地單位、管理單位或者住宅小區、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提供便利。第十八條【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交通運輸、機場、港口、橋梁、水利、排水、供氣、供電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轉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建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同步制定數字化建設專項方案。第四章數據

10、資源利用第十九條【數據資源】本條例所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收集或者獲取的以電子化形式記錄和保存的各類數字化信息資源。第二十條【合法使用原則】數據的收集、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數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在收集、使用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向個人信息主體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在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及為履行個人信息主體要求簽訂的合同等情況下,收

11、集、使用個人信息無須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時,可以參照適用相關國家標準。第二十一條【數據權益】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不視為個人信息,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在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基礎上開發的數據衍生產品等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公共數據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可以共享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各類數據資源(以下統稱公共數據)。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其他機構提出的共享要求

12、。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機構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門規劃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應當支持政府部門間數據共享的要求,如果可以支持但不能實現公共數據的共享的,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得安排建設或者運維費用。第二十三條【公共數據開放、評估】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需求導向、統一標準、便捷高效、安全可控原則,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商業應用價值較高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省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數據開放技術規范和開放標準,提升開放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原始性、時效性、可用性,方便公眾在線搜索、獲取和利用。省人民政府

13、應當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和利用成效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改進、優化數據開放工作和政策。第二十四條【多元開放和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各地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現狀,通過政策引導,開放數據的應用場景,以市場化方式推動數據資源的創新應用和價值挖掘。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開發利用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公共數據獲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放自有數據資源,促進數據融合應用。第二十五條【數據市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探索建立數據資源確權、流通、交易、應用開發規則和流程,培育數據資源交易市場。第五章數字產業發展第二十六條【數字產業發展】省人民政府應當將

14、發展數字產業作為重要戰略任務,堅持優先發展數字產業,統籌發展重點和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數字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扶持重點,優化產業結構,引導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數字產業。第二十七條【加強數字技術研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數字產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發,加大研發投入,確保財政投入增幅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和發展數字產業技術交易市場,促進技術轉讓和成果轉化。第二十八條【創新載體建設】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數字產業創新載體、研發機構、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大科學裝置、國家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大數據中心

15、等建設。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各類創新載體創建。第二十九條【數字企業培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數字企業加強技術研發,推進產品創新,提升數字企業競爭力。鼓勵發展和數字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數字企業引進落地、融資增資、股改上市、平臺化轉型、跨境并購和合作等提供服務。第三十條【創業創新】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主體創建數字經濟領域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培育數字經濟領域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第三十一條【新興金融中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

16、監管部門應當推進移動支付之省建設,有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時,應當帶頭應用移動支付,并鼓勵市場主體應用移動支付。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推動金融科技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的合規創新,提升金融監管科技水平。第三十二條【新型貿易中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新型貿易中心建設,引導和支持電子商務平臺、電子商務服務體系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推進跨境電子商務貿易便利化。鼓勵餐飲、住宿、旅游、文化、出版、教育培訓、交通出行等行業應用電子商務創新商業

17、模式。鼓勵商貿企業、百貨商場、專業市場等應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創新營銷模式。第六章產業數字化轉型第三十三條【產業數字化轉型】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推動產業數字化轉型,通過試點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廣應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引導和支持產業數字化轉型??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產業數字化轉型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和支持企業在生產制造、經營管理等環節應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研發數字化、智能化產品,提高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第三十四條【平臺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平臺經濟,引導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建設工業互聯網、物流、傳統市場交易網絡服務等平臺,完善平臺經濟支撐體系,促進產業優化

18、升級??h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和應用,提升網絡水平,建立安全保障體系,推進大型企業集成創新和中小企業應用普及,提升制造業數字化水平。鼓勵和支持互聯網企業、園區、龍頭企業等建設行業級、區域級、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鼓勵企業、科研機構等依托平臺開發工業應用程序,支持企業上云用云,提升企業轉型效益。第三十五條【服務支撐】鼓勵和支持工業信息工程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主體提供產業數字化轉型第三方服務,加強對產業數字化轉型的技術支撐保障。第三十六條【技術應用】鼓勵和支持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采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推進設計研發、生產裝備、生產過程、經營管理、產品

19、等的數字化轉型,提高生產和管理效能。第三十七條【園區數字化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各類開發區、高新區、科技孵化器、特色小鎮、小微企業園等各類園區的應用,完善信息基礎設施,提升園區數字化管理和服務功能,支撐園區企業數字化轉型和數字產業集群發展。第七章數字化治理第三十八條【政府數字化轉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電子政務網絡服務體系,充分依托電子政務網絡完善政府信息查詢系統,依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提高行政效能??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掌上辦公之省和掌上辦事之省建設,優先使用“浙政釘”,提升政府數字治理水平。第三十九條【城市大腦】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

20、加強“城市大腦”建設,推進“城市大腦”基礎設施、數據平臺和數字政府支撐體系一體化建設,通過試點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動“城市大腦”向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領域拓展,促進產業發展和智慧城市建設。第四十條【未來社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未來社區建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健全建設運營標準體系,通過試點建設、政策支持等方式,推進社區智慧服務平臺在社區管理的運用,提升社區運營水平和居民生活品質。第四十一條【包容審慎】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應當遵循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創新監管模式,為發展預留空間。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當允許相關

21、主體進入市場。對處于發展初期,有利于新舊動能轉換的新型行業,應給予先行先試機會,審慎出臺市場準入政策。第四十二條【平臺治理】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平臺治理提供必要指導和協助,積極探索平臺責任承擔分配規則,平臺盡職免責的規則,合理確定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平臺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自治規則,以制度和技術手段規范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平臺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得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第四十三條【互聯網+監管】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數字化轉型,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建設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管平臺,提升“互聯網+監管”水平??h級以

22、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管事項、設定依據、監管流程、監管結果、監管行為等納入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管平臺,優先使用“掌上執法”系統,提升執法效率。第四十四條【輕微違法告知承諾制度】對市場主體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經批評教育,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及時糾正或在約定時間內糾正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再予以查處。省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確定適用告知承諾制執法監管的事項清單。第四十五條【電子發票和電子證照】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時,應當帶頭應用電子發票、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各項活動的合法憑證。第八章促進和保障第四十六條【政府產業基金】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設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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