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一致行動人協議條款與釋義深度解析 先說一下什么是一致行動人。顧名思義,廣義的一致行動人就是指通過協議等方式各方承諾在某些事情上保持一致行動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企業、社會組織等)。一致行動人協議就是記載各方承諾內容的法律文書。 公司股東簽署一個一致行動人協議相當于在公司股東會之外又建立了一個有法律保障的”小股東會“。每次在股東會表決或者協議約定事項進行時,有關各方可以在”小股東會“里面先討論出一個結果作為各方對外的唯一結果,然后再在股東會里表決或者決定事項是否進行。簡單說就是抱起團一致對外。如果有人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一致行動,那他會受到一致行
2、動人協議中約定的違約懲罰。懲罰可以是法律所允許的任何形式,比如罰金、賠償股份等。 公司主要股東按一般理解應該是這些股東的股份加起來超過公司總股份的50%,或者他們的對應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投票權超過50%。如果這樣一伙兒人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那就是在告訴外界:我們幾個聯合起來做出的決定將會是統一,無法分裂的,也是代表公司的最終決定(除非重大事項需要更多股權的時候,比如三分之二的股權,具體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約定的),其他人可以提意見,但基本也就止于提意見了。 公司治理結構強健,適合做一些長遠的業務和布局,有利于戰略發展
3、。不利的是可能外部投資者或者中小股東覺得自己沒有話語權而用腳投票。 從股東層面看,如果一致行動人協議中約定是按照各方股份比例的多少來決策的,對持有股份多的人來說是有利的。如果是按照人頭來投票的,則對持有股份少的人是有利的。 另外,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在成為一致行動人之前他們各自的股份都沒有超過30%,但加起來超過了,則會立刻觸發要約收購,這是一個極其重大且后果巨大的動作,詳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章節,內容太多了我就不轉了。簡單說就是這幾個股東將公開要約收購該上市該公司其余股東手里的所有股份(最少不低于5%
4、),除非他們向有關部門申請豁免并得到批準。這種事件屬于證券市場里的核爆炸,搶某峰的頭條是一定的。一、一致行動協議要點分析(1)參與一致行動的股東(2)該部分股東持股數額(3)簽署一致行動的目的(4)一致行動意思表示及矛盾解決方式無論是主板上市還是新三板企業掛牌,均需要詳細披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明確控制權的穩定性。對于控股股東股權結構清晰的公司,在披露認定上述問題時較為簡單。對于股權結構相對分散,或沒有絕對較高持股的情形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穩定性便產生界定困難。在實踐中,為項目操作需要或為取得公司控制權、決策權的需要,股東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形成一致行動人,從而保證公司經營決策的科學、高
5、效、治理機構的穩定。在實踐中,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公司股東還可通過簽訂一致行動協議,結成一致行動人,共同成為公司的控制人,或者通過簽署委托協議,委托某一股東行使其他股東的權利。一致行動協議也是用來確認公司的控制權及核查控制權穩定性的因素。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三)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83條的規定:“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
6、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致行動人”的認定一般包括四個基本點:(1)采取“一致行動”的法律依據是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動”的手段是行使目標公司的表決權;(3)采取“一致行動”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動”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其對目標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地位。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或采取一致行動,主要旨在明確、穩定公司的控制權,因此在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時,將會存在如下要點信息:(1)參與
7、一致行動的股東簽訂一致行動協議的股東不一定是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如果其他小股東為保證對公司的影響力,同樣也可簽訂一致行動協議。如江海股份002484,該公司IPO前,公司股東香港億威投資有限公司直接持有6,000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50%;其他47名境內自然人(中方股東)股東合計持有6,000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50%。但根據該公司披露信息,公司由香港億威和中方股東共同控制,而非香港億威單獨控制。其具體原因就是中方47名自然人股東其中46名自然人已簽署委托協議書,授權公司股東、董事長陳衛東先生代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提案權、提名權、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權。這樣公司形成了2大
8、表決主體,即香港億威與陳衛東代表的自然人股東。相似案例歐薩咨詢(430319)(2)該部分股東持股數額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因此在確認一致行動協議是要明確各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數額。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一般情況的一致行動協議均采用此種認定方式。如星奧股份(430574)案例,楊亞中、李明勇、陳斌3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權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4%、33%、33%,均對公司形成重大影響;但任何一人憑借其股權均無法單獨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選舉和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實施決定性影響。正是因為公司的股權結構特點,采取一致行動協議
9、明確公司控制權問題。(3)簽署一致行動的目的實踐操作中,部分一致行動協議的簽訂旨在明確、維護公司實際控制權的穩定,如星奧股份(430574);也存在部分第二大、第三大股東為取得公司實際控制權而簽訂一致行動協議,如歐薩咨詢(430319),該公司股東國淳創投持有公司30.71%股份,王小兵持有公司25.93%股份,張朝一持有公司25.93%股份,伍波持有公司6.22% 股份,夏志玲持有公司6.22% 股份,國際創投持有公司5.00%股份。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國淳創投,但股東王小兵與張朝一簽有一致行動協議,因此將其二人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4)一致行動意思表示及矛盾解決方式一致行動旨在約定一致行動
10、人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提案、表決等行為保持一致行動,換言之,一致行動人應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召開前達成一致的表決意見。因此,在一致行動協議中應該明確一致表決意見形成的方式。具體的約定方式多種多樣,但矛盾解決方式要切實可行且避免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的情形。如江海股份(002484),公司46名自然人股東授權公司股東、董事長陳衛東先生代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提案權、提名權、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在行使上述權利時,47名自然人股東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后由董事長陳衛東先生按照統一表決意見(占所有自然人股東所持股份總數50%以上的股東意見為統一表決意見,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統一意見,則股
11、東意見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決意見為統一表決意見)。新三板一致行動案例還可參照:科碩科技430 571;方林科技430432;長合信息430407;勵圖科技430398;伯朗特430394二、上市公司股東一致行動人協議(1)“一致行動”的目的(2)“一致行動”的內容(3)“一致行動”的延伸(4)“一致行動”的期限(5)協議的變更或解除(6)爭議的解決(7)管轄的法律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丁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上合稱為“各方”鑒于:(1)甲方為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東,占 %的股份;乙方為公司的股東,占 %的股份;丙方為公司的
12、股東,占 %的股份;丁方為公司的股東,占 %的股份。(2)為保障公司持續、穩定發展,提高公司經營、決策的效率,各方擬在公司股東大會中采取“一致行動”,以共同控制公司。為此,各方經友好協商,就各方在公司股東大會會議中采取“一致行動”事宜進一步明確如下:1、 “一致行動”的目的各方將保證在公司股東大會會議中行使表決權時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鞏固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2、 “一致行動”的內容各方在公司股東大會會議中保持的“一致行動”指,各方在公司股東大會中通過舉手表決或書面表決的方式行使下列職權時保持一致:(1)共同提案;(2)共同投票表決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共同投票表決制訂公司的
13、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4)共同投票表決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5)共同投票表決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6)共同投票表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并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7)共同投票表決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8)共同投票表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在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參加股東大會會議時,應委托另一人參加會議并行使投票表決權;如各方均不能參加股東大會會議時,應共同委托他人參加會議并行使投票表決權;(10)共同行使在股東大會中的其它職權。3、 “一致行動”的延伸(1)若各方內部無法達
14、成一致意見,各方應按照 方的意向進行表決;(2)各方承諾,如其將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對外轉讓,則該等轉讓需以受讓方同意承繼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并代替出讓方重新簽署本協議作為股權轉讓的生效條件之一;(3)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其作出的前述承諾(任何一條),必須按照其他守約方的要求將其全部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其他守約方中的一方、兩方或多方,其他守約方也可共同要求將其全部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指定的第三方。4、 “一致行動”的期限自2016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5、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1)本協議自各方在協議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在協議期限內應完全履行協議義務,非經各方協商一致并采取書面形式本協議不
15、得隨意變更;(2)各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上述變更和解除均不得損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權益。6、 爭議的解決本協議出現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將爭議提交給四川省綿陽仲裁委員會按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綿陽解決。7、 管轄的法律本協議以及甲乙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由中國法律管轄。8、 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無正文本頁無正文,為 、 、 、 與 的一致行動協議簽署頁簽署各方:甲方: (簽字)乙方: (簽字)丙方: (簽字)丁方: (簽字)簽署日期:2016年 月 日簽署地點:三、一致行動人經典案例(1)新開源(2)網宿科技(3)聯信永益(4)中元華電
16、(1)新開源發行人披露報告期內王東虎(持股26.59%)、楊海江(持股12.93%)、王堅強(持股12.93%)等三人合計持有發行人等三人合計持有發行人的股權一直超過51%,為發行人的共同控制人。2009年4月26日三人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請發行人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2007第1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說明并披露認定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等三人為發行人共同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據。請保薦機構及律師審慎核查并發表意見。(一)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
17、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2007第1號(下稱“適用意見”)第二條之規定,認定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等三人為發行人共同控制人。 適用意見第二條規定:“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也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對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實質影響、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自新開源有限于2003年3月設立至今,發行人股東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三人共同間接或直接持有發行人的股權均超過51%,擁有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權超過51%,能夠控制和支配新開源有限股東會或發行人股東大會。三人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策中一致行動,向股東會或股東
18、大會提出任何議案及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任何議案進行表決前,均先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核查新開源有限設立以來的歷次股東會會議資料,以及發行人于2009年4月創立至今的歷次股東大會會議資料,該三人在新開源有限和新開源股份的歷次股東大會決議中的表決意見一致。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三人通過一致行動,得以支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策。 自新開源有限于2003年3月設立至今,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均一直擔任公司董事,其中楊海江一直擔任董事長。三人在董事會決策中一致行動,向董事會提出任何議案或對董事會的任何議案進行表決前,均事先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經核查新開源有限設立以來的歷次董事會會議資料,以及發行人
19、創立以來的歷次董事會會議資料,該三人在新開源有限和新開源股份的歷次董事會決議中的表決意見一致。新開源有限第一屆董事會共有九名董事,第二屆董事會共有五名董事,新開源股份第一屆董事會共有七名董事(包括三名獨立董事),包括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占發行人非獨立董事的半數以上。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通過一致行動,得以支配董事會決策或對董事會形成重大影響。 自新開源有限于2003年3月設立至2009年4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由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提名,該三人通過支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表決,得以支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免。發行人于2009年5月成立后,基于其對公司的控股地位和對公司董事會決策的實質性重大
20、影響,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仍然有權提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能夠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具有重大影響。 (二)根據適用意見第三條之規定,認定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等三人為發行人共同控制人 適用意見第三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主張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每人都必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均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共同持有發行人股份超過51%,符合該項條件。 (2)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好,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的規范運作。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好。發行人建立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
21、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成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訂,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制定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已建立起符合股份公司上市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相關制度制定以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依法規范運作,履行職責,發行人治理結構的功能不斷得到完善。中勤萬信于2010年1月16日出具的勤信鑒證字20102001號內部控制專項鑒證報告認為公司“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規定建立的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于2009年12月3
22、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共同擁有發行人控制權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的規范運作,符合該項規定。 (3)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一般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有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在最近3年內且在首發后的可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多人沒有出現重大變更。自新開源有限于2003年3月設立至今,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三人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策中一致行動,向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提出任何議案及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任何議案進行表決前,均先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該三人在歷屆股東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中的
23、表決均一致。為保持對發行人的控制權,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于2009年4月26日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在作為公司股東行使提案權,或在股東大會行使股東表決權時,均保持一致,采取一致行動,但提案權和表決權的行使和一致行動的實施均應以不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為前提。各方履行一致行動義務的期限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至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獲得核準后的48個月”。王東虎、楊海江和王堅強三名股東能夠共同對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策產生支配或重大影響,該等影響最近三年內已穩定存在、真實、有效,且在可預見的四年內將持續存在,符合該項規定。 (4)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認為發行人應該符合的其他條件。
24、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應當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穩定性,沒有充分有說服力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的,其主張不予認可。相關股東采取股份鎖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權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構成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重要因素。 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承諾,自發行人本次發行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四十八個月內,將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等股份。該等股份鎖定承諾有利于公司控制權穩定。 如果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發生變化,且變化前后的股東不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視為公司控
25、制權發生變更。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王東虎最近3年持有發行人股份和表決權的比例最低為26.59%,均為發行人最近3年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因此,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未發生變更,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經審慎核查,本所律師認為: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合計持有發行人超過51%的股份;自新開源有限設立至今,三人均通過采取一致行動,控制和支配新開源有限股東會或發行人股東大會,并支配和影響董事會的決策,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具有實質性影響。該等共同控制是穩定存在、真實
26、、有效的。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簽署的一致行動人協議進一步保證了該等共同控制在發行人發行上市后的四年內將持續穩定存在。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還作出了股份鎖定承諾,有利于公司控制權穩定。因此,王東虎、楊海江、王堅強為發行人共同控制人。(2)網宿科技發行人披露,陳寶珍、劉成彥為發行人共同實際控制人。請保薦機構、律師核查陳寶珍、劉成彥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在首發后的可預期內如何穩定,提供充分事實與證據表明,相關事實與證據,并予以披露。】(一)2005年10月27日,通過股權受讓的方式,陳寶珍和劉成彥分別成為發行人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并持續至今;陳寶珍在2000年 1月至2007年5月期間擔任發
27、行人監事,劉成彥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5月擔任發行人執行董事,2007年5月后至今擔任發行人董事長。自2005年10月27日起,陳寶珍和劉成彥在公司歷次股東(大)會表決中均保持一致,共同控制公司,具體如下:(二)陳寶珍、劉成彥于2009年4月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該協議自雙方簽署后生效,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個月屆滿后失效,該協議中對雙方保持一致行動事宜作出如下約定: (1)在處理有關公司經營發展、且需要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重大事項時應采取一致行動; (2)采取一致行動的方式為:就有關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向股東大會行使提案權和在相關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時保持充分
28、一致; (3)如任一方擬就有關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時,須事先與另一方充分進行溝通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后,以雙方名義共同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4)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前須充分溝通協商,就雙方行使何種表決權達成一致意見,并按照該一致意見在股東大會上對該等事項行使表決權。 如果協議雙方進行充分溝通協商后,對有關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行使何種表決權達不成一致意見,雙方在股東大會上對該等重大事項共同投棄權票。 上述一致行動的約定充分保證了陳寶珍和劉成彥兩人對公司行使控制權的穩定性和有效性。(三)陳寶珍、劉成彥于2009年7月22日簽訂了關于上海網宿科技股
29、份有限公司股份鎖定的承諾函,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已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保證了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股份的穩定性。除此之外,劉成彥還承諾:除前述鎖定期外,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陳寶珍和劉成彥共同控制公司,根據一致行動人協議的約定,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后三十六個月內,陳寶珍和劉成彥穩定享有對發行人的共同控制權。(3)聯信永益請保薦人和律師對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是
30、否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股東之間是否存在一致行動協議進行核查,說明公司實際控制人認定的理由和依據。經核查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合同、章程、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并基于各股東出具的聲明與承諾,本所律師確認: (一)截至2009年6月30日,發行人各股東共同或相互之間不存在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主動建立一致行動關系,或者因發行人各股東共同或相互之間在事實上發生的行為或事件而被認定存在一致行動關系的情形。同時,發行人現有各股東承諾,自其出具書面承諾之日起至發行人上市后36個月內,發行人各股東共同或相互之間不會主動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建立一致行動關系。 (二)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關于控股股東定
31、義的規定以及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實際控制人定義的規定,本所律師認為,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不構成及不應被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理由和依據如下:1、在持股比例方面,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占發行人股本總額的比例均為29%,均未超過股本總額的50%,不能直接被認定為發行人控股股東。 2、 在實際控制權方面,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對發行人不享有實質控制權: (1)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相互之間及其與發行人其他股東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協議和應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的其他情形,因此,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未通過
32、協議安排擁有發行人5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2)關于投資成立北京新聯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發起人協議、發行人現行有效章程和歷次章程修正案,未賦予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控制發行人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權利。 (3)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僅持有發行人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29%,且其相互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協議和應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的其他情形,因此,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均無法控制半數以上投票權的行使,亦均無權任免發行人董事會的多數成員。 (4)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成員共9名,除獨立董事外,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提名并獲任命的
33、董事均為2名,均未超過董事會成員1/2,在發行人董事會均未持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5)發行人現有高級管理人員中無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委派人員。3、在持股目的方面,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均為項目投資管理,從已經發生的客觀行為分析,兩公司均并無控制發行人的意圖,其持有發行人股份的目的僅為獲取股息和資本利得,而不是參與發行人經營管理并進而控制發行人。 (三)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關于控股股東定義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實際控制人定義的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
34、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證監法律字200715號),本所律師認為,陳儉雖持有發行人35.77%的股份,不足股本總額的50%,但陳儉為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并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因此,陳儉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理由和依據如下:1、陳儉持有發行人35.77%的股份,已足以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例如可否決須三分之二多數表決權通過的事項等。而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持有發行人29%的股份,且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之間并無一致行動關系,各自所持股份尚不足以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2、陳儉系發
35、行人的主要創始人,自發行人創立以來一直擔任發行人董事長和總經理,全面負責發行人的經營管理工作。 3、陳儉系發行人的主要核心技術人員,其負責組織開發的“聯想CAD超級漢字系統(AUTOSHELL)”連續5年獲北京市高新技術實驗區拳頭產品獎,參與開發的“聯想漢字系統”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國家圖形信息交換用字庫被批準為國家標準(GB/T 13845-92、GB/T13846-92等)。發行人創立以來,陳儉帶領相關技術人員和部門自行研發并申請了135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陳儉對發行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與任免具有重要作用。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成員除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和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提名的董
36、事外,均由陳儉提名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陳儉還擔任董事會戰略委員會主任委員,在董事會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時,發行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均由陳儉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5、陳儉對發行人的經營方針、計劃、組織機構運作、業務運營等方面的決策具有重大影響。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聯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信投資有限公司在形式和實質上均非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陳儉依其所持有的股份和在實質上形成的公司控制權而成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且發行人各股東共同或相互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協議或應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的其他情形。(4)中元華電發行人8位自然人股東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形成對發行人的共同控制。請發行人說明并披露
37、8位自然人股東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內容,保障發行人控制權穩定性的安排,以及發行人多人共同協議控制的情況下,如何保障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和規范運作。請保薦機構、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1、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8位自然人股東所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和關于一致行動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統稱“一致行動協議”)系8位自然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合規、真實有效。2、經本所律師核查,前述一致行動協議中有如下約定: 1)在發行人存續期間內,任何一方未經其他各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簽署本 協議之外的第三方轉讓所持公司的股份; 2)各方承諾在其作為公司的股東期間(無論持股數量多少),確保其(包括 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3)各方承諾,任何一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得通過協議、授權或其他約定委托他人代為持有; 4)一致行動關系不得為協議的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或撤銷;協議所述與一致行動關系相關的所有條款均為不可撤銷條款。 5)共同控制人相互承諾,任何一方均不得與簽署本協議之外的第三方簽訂與本協議內容相同、近似的協議或合同; 6)一致行動協議在公司存續期間長期有效。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勞務公司與甲方合同樣本
- 醫院職工食堂建設合同標準文本
- 2024年九江市12315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招聘筆試真題
- 2024年贛州市會昌縣小鎮時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招聘筆試真題
- 個人房產貸款合同標準文本
- 北京私人買賣房屋合同樣本
- 醫療墊資合同樣本
- 串串店合伙合同標準文本
- 個人出讓房屋合同樣本
- 佛山疫情期間買房合同樣本
- 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方案
- 拖掛式房車商業發展計劃書
- 《荷塘月色》課件+2024-2025學年統編版高中語文必修上冊
- 成人中心靜脈導管(CVC)堵塞風險評估及預防-2024團體標準
- 人教版四年級語文下冊期中考試及答案
- 2024年全國統一考試高考新課標Ⅰ卷數學試題(真題+答案)
- 海口2024年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海口實驗站招聘筆試歷年典型考題及考點附答案解析
- 江蘇2024年江蘇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招聘人員筆試歷年典型考題及考點附答案解析
-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污水處理廠模板
- 2024年廣東省中考歷史試卷試題真題及答案(精校打印版)
- 2024年保密教育線上培訓考試題目附答案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