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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知識一、消費者的權利(一)安全保障權l 消法第7條(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l 第 18條(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為保障消費者安全權的實現,經營者應當注意:第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二,對于暫時沒有標準的,應當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第三,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務,要事先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且表明或者說明正確的使用方法;l 第19條
2、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l 第29條(消費者的信息安全保障權利)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3、、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二)知情權 l 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l 第20條規定:(對應義務)“經營者向消費
4、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三)自主選擇權 l 消法第9條:(1)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l 消法第25條:(后悔權)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
5、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l 后悔權,是指消費者通過經營者的非傳統銷售方式購買商品,在收到商品后的特定期限內,對完好商品擁有可無理由退貨的解除合同的權利。l 后悔權的特征:1、法定性 2、單方性 3、無因性 4、期限性(
6、四)公平交易權l 消法第10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求償權 l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l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合同責任)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
7、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產品責任侵權和違約競合或侵權責任)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l (1)求償權的依據合同違約責任:只發生于消費者與相關的經營者之間,即消費者只可對相關的經營者主張這一權利。 產品缺陷責任:發生于消費者、受害人與相關的經營者、生產者之間。l (2)受償主體包括直接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人也包括因為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三人。l (3)賠償主體(a) 銷售者與生產者的責任確定(第40條)其一,消費者僅僅買到了不合格商品,并未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向銷售者要
8、求賠償。理由是:此種情況下,銷售者所負的是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屬合同責任范疇。與消費者存在合同關系的產品提供者才負這種責任。其二,消費者不僅買到了不合格商品,而且還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失的,這時損失就超過了不合格產品本身。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理由是:此種情況下,生產者和銷售者所負的是產品責任,屬侵權范疇。責任承擔者與受害者不一定要有合同關系。法律賦予了消費者對求償主體的選擇權。 (b) 服務者賠償責任的確定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c) 企業分立、合并后賠償責任的確定 1企業分立后的責任確定:取決于分立時債務承擔的規定。分立協議約
9、定由一個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由該企業承擔。分立協議沒有就對外承擔責任約定的,可向任一企業求償。2企業合并的責任確定: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d) 營業執照使用者與持有者賠償責任的確定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e) 展銷會舉辦者與參展單位、柜臺出租者與租賃經營者賠償責任的確定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
10、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f) 廣告經營者與經營者法律責任的確定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1、(g) 網購平臺“先行賠付”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l (4)賠償內容l 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法條 49-51(a)對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
12、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b)對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個人信息損害的賠償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c)對精神損害的賠償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l 財產損
13、害賠償(a)對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務修理、重作、更換、退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法要求經營者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b)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的民事責任。(c)繼續履行,返還預付
14、款、支付預付款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d)排除商品或者服務的危險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e)賠償損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
15、式計算。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l (5)歸責原則 對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賠償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按照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行為人只有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用承擔責任。 但在消法下,為了保護弱者,法律規定了產品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即在產品責任前提下,消費者依法要求賠償,不需要以經營者有過錯為前提,而且擴大
16、了其求償范圍,可以向生產者和銷售者之中任何一方或同時請求賠償,而不問造成產品缺陷的過錯方到底是誰。l (6)舉證責任在產品責任中,確立了有利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這就是說,法律將提供證據的責任倒置于經營者,要求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不能進行有效抗辯,法律將推定其有過錯,而應承擔責任。l (7)賠償方
17、法補償性賠償(40)&懲罰性賠償(55)法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對欺詐行為的認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工商總局2015年3月15日 (六)結社權 l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
18、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l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七)獲取知識權l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這一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獲得有關消費方面的知識,比如有關消費觀的知識,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 二是獲得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保護機構和爭議解決途徑等方面的知識。(八)受尊重權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
19、到保護的權利。 l (1)人格尊嚴受尊重的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權利不受侵犯。l (2)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供應少數民族的商品要符合該民族的風俗習慣;備好少數民族特殊商品;尊重少數民族的婚喪禮儀等。l (3)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九)監督權具體表現為:l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l 有權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l 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二、經營者的義務l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10項義務l 1、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義務。(第16條) l 2、接受消費者批評、監督的義務。(第17條) l 3、安全保障義務 (第18條) 缺陷處置義務(第19條) l 4、真實說明義務(第20條) 信息披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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