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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礦井下供配電設計規范GB50417-20072007 0521 發布 2007 12 01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部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國煤炭建設協會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 646 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煤礦井下供配 電設計規范的公告現批準煤 礦井下供配電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 編號為GB50417-2007,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其中,第 2.0.1、 2 O- 3、2 0.5、2.0.6、2.0.9、4.1.1、4.2.1、429、5.1.3、5 1 4(4、 5、6)、6.1.4、631(4)、7.
2、1.1、7.1.2、7. 1.3、7 1 4、7 1 5、 7.2.1、7.2.8 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00 七年五月二一日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函(2005124 號文件關于印發“ 2005 年工程 建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國 際工程集團武 漢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的。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認真分析、總結和吸取了十幾年來國內外煤礦井下供配電采用新技術、新裝備的經驗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術 參數和 指標,是生產實踐經驗數據的總結。特別是咼產咼效
3、工作面近幾年發展較快,其供配電系統有了比較成熟的運行實踐經驗。編制組廣泛征求了有關單位意見,經反復修改,最后經審查定稿。本規范共 8 章,內容涉及煤礦井下供電的各個方面,主要包括: 總則、井下供配電系統與電壓等級、井下電力負荷統計與計算、井下電 纜選擇與計 算、井下主(中央)變電所設計、采區供配電設計、井下電氣 設備保護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適用于 煤礦井下供電設計咨詢的各個階段。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煤炭建設協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煤國際工程集團武漢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
4、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 需 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交中煤國際工程集團武漢設計研究 院(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 442 號,郵編:430064),以便今 后修訂時參考。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編單位:中煤國際工程 集團武漢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煤炭工業鄭州設計研究院煤炭工業合肥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張建民 周秀隆 于新勝 劉興暉 劉建平 馬自玫 張焱楊敢李明胡騰蛟周桂華楊曉明 目次1 總則2 井下供配電系統與電壓等級3 井下電力負荷統計與計算4 井下電纜選擇與計算4 1 電纜類型選擇4 2 電纜安裝及長度計算4 3 電纜截面選擇5 井下主(中央)變電所
5、設計5 1 變電所位置選擇及設備布置5.2 設備選型及主接線方式6 采區供配電設計6 1 采區變電所設計6 2 移動變電站6 3 采區低壓網絡設計7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及接地7 1 電氣設備及保護7 2 電氣設備保護接地8 井下照明本規范用詞說明附:條文說明1 總則1.0.1 為在煤礦井下供配電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炭工業建設的法 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節約電能和 安裝維護方便,特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設計生產能力 0.45Mt /a 及以上新建礦井的井下供 配電設計。1.0.3 煤礦井下供配電設計應從我國國情出發,依靠科學技術進步,采 用 國內外
6、先進技術,經實踐檢驗成熟可靠的新設備、新器材,提高煤炭工業 的裝備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1.0.4 煤礦井下供配電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 標準的規定。2 井下供配電系統與電壓等級2.0.1 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一級用電負荷設計,其配電裝置必須由兩回路 或兩回路以上電源線路供電。電源線路應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且 線 路上不應分接任何其他負荷。1 井下主排水泵:2 下山采區排水泵: 3 兼作礦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 經常升降人員的暗副立井絞車;5 井下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2.0.2 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二級用電負荷設計, 其配電裝置宜由兩回電源 線路供電,并宜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
7、母線段。當條件受限制時,其中一回 電 源線路可引自本條規定的同種設備的配電點處。1 暗主井提升設備、主井裝載設備、大巷強力帶式輸送機、主運輸用的井下電機車充電及整流設備;2 經常升降人員的暗副斜井提升設備、副井井底操車設備、元 軌運輸換裝設備;3 供綜合機械化采煤的采區變(配)電所;4 煤與瓦 斯突出礦井的采區變(配)電所;5 井下移動式制氮機;6 井下集中制冷 站;7 不兼作礦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窩水泵;8 井下運輸信號系統;9 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分站。2.0.3 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應由礦井地面主變(配)電所直接供電。電源電 纜不應少于兩回路,并應引自地面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且當任
8、一回路停 止 供電時,其余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其供電范圍內全部負荷的用電 要求。2.0.4 采區變(配)電所宜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或附近地面變電所供電。 由地面變電所供電時,電纜可由進風井或鉆口下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采區、下 山采區、高產高效和綜合機 械化開采的采(盤)區供電時,電源電纜不應少于兩個回路,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該采(盤)區負荷的用電要求。2.0。5 井下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嚴禁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地面中性 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嚴禁直接向井下供電。2.0.6 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配電,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
9、局部通風機應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的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供電:2 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應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 和專 用線路的“三專”供電:3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瓦 斯噴出區域、掘進工作面的局部 通風機應采用雙電源供電。其中,主供 電源應采用“三專”供電,備供電源允許引自其他動力變壓器的低壓母線段。但其供電回路應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的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供電;4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其配電設備必須實行風電和瓦斯 電閉 鎖,保證在停風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斷該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2.0.7 井下高壓電源宜采用 10kV 或 6kV。2.0.8 井下低
10、壓電源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井下低壓不應超過 1140V;2 手持電氣設備、固定照明宜采用 127V。2.0.9 采區電氣設備使用 3300V 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3 井 下電力負荷統計與計算3.0.1 井下電力負荷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 能夠較精確計算出電動機 功率的用電設備,直接取其計算功率;2 其他設備,一般采用需要系數法計算。3.0.2 井下各種用電設備的需要系數及平均功率因數,宜按表 3.0.2 的規定選用。表 3.0.2 需要系數及平均功率因數序號名稱需要系數 Kx 平均功率因 數 CO1綜采工作面 按式(3.0.3-2) 計算 0.7 2 一般機采工作面 按 式(3
11、.0.3 3) 計算0.60.7 3 炮采工作面(緩傾斜煤 層)0.40.5 0.6 4 炮采工作面(急傾斜煤 層)0.50.6 0.7 5 非掘進機的掘進工作 面0.30.4 0.6 6 掘進機的掘進工作面 按式(3.0.3 2)計算 0.60.7 7 架線電機車整流 0.450.65 0.80.9 8 蓄電池電機車充電 0.8 0.8 0.85 9 運輸機 0.60.7 0.7 1 井底車場(不包含主排 0.60.7 0.7 0 水 泵)注:當有功率因數補償時,按計算的功率因數。3.0.3 每個回采工作面的電力負荷,可按下列公式計算:綜采、綜掘工作面需要系數可按下式計算:一般機采工作面需要
12、系數可按下式計算:式中 S工作面的電力負荷視在功率(kV A);刀 P。一一工作面用電設 備額定功率之和(kW) ; cos中一一工作面的電力負荷的平均功率因數, 見表3.0.2 ;Kx 需要系數,見表 3.0.2 ; Pa 最大一臺(套)電動 機功率(kW)。3.0.4 采區變電所的電力負荷,可按下式計算:式中 Ks本采區內各工 作面的同時系數,見表 3.0.4。表 3.0.4 井下各級變電所的同時系數 序 號 變電所名稱 負荷情況 同時系數 1 采區變電所 供一個工作面 1.00 供兩個工作面 0.90 供三個工作面 0.85 2 井下各級采區變電所0.800.90 注: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
13、采區供電的負荷,若為單采區或 單盤區礦井,則同時系數取 1。3.0.5 井下主變電所的電力負荷,可按下式計算:式中 Sj井下總計算負荷視在功率(kV.A);刀 S 除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直配的主排水 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設備計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變電所計算負荷視在功率 之和(kW);刀 PN 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 固定設備計 算功率之和(kw) ;。0。西一一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 定設備加權平均功率因數;K。,一一井下各級變電所問的同時系數,見 表 3.0.4 ; K。一一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設備間的同時系數, 只有主排 水泵時取 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設備時
14、取 0 900.95。4 井下電纜選擇與計算4.1 電纜類型選擇4.1.1 下井電纜必須選用有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電纜應采用銅芯,嚴禁采用鋁包電纜。4.1.2 在立井井筒、鉆孔套管或傾角為 450 及以上井巷中敷設的下井電 纜,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 絕 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纜。4.1.3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 450 以下井巷中敷設的電纜,應采用聚氯乙 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鋼帶或 細 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纜。4.1.4 移動變電站的電源電纜,應采用高柔性和高強度的礦用監視型屏 蔽橡套電纜。4.1.
15、5 井底車場及大巷的電纜選擇,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煤礦用阻 燃 電纜執行標準MT 818 的規定。4.2 電纜安裝及長度計算4.2.1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有機械提升的進風 斜巷(不包括帶式輸送機上、下 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 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 電纜。4.2.2無軌膠輪車運輸的井筒和巷道內不宜敷設電纜。當需要敷設時, 電纜應敷設在高于運輸設備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4.2.3下井電纜宜敷設在刮立井井筒內,并應安裝在維修方便的位置。斜井及平硐應敷設在人行道側。當條件限制必須由主井敷設電纜時,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電纜水平段
16、應有防止箕斗落煤砸傷電纜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設置防護裝置。4.2.4立井下井電纜在井口井徑處應預留電纜溝 (洞) ,并應有防止地面水 從電纜溝 (洞)灌入井下的措施。4.2.5安裝下井電纜用的固定支架或電纜掛鉤,應按前后期兩者中電纜的最多根數考慮,并宜留有 12 回路備用位置。426 立井下井電纜支架,宜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間距不應超過 6mb 斜 井、 平硐及大巷中的電纜懸掛點的間距不應超過3m。4.2.7電纜在立井井筒中不應有接頭。 若井筒太深必須有接頭時, 應將 接 頭設在地面或井下中間水平巷道內 ( 或井筒壁龕內 ) ,且不應使接頭受力。 每一接頭處宜留 80m 的余量。4.2.8沿鉆孔敷
17、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受力的鋼絲繩上,鉆孔內必須加裝 套管,套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 2 倍。4.2.9風管或水管上不應懸掛電纜, 不得遭受淋水。 電纜上嚴禁懸掛任 何 物體。電纜與壓風管、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電纜必須敷設在風管、 水管上方, 二者并應保持 0.3m 以上的距離。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 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4.2.10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信號和控制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巷道 兩側,如受條件所限需布置在同一側時,在井筒內,上述弱電電纜應敷設 在 電力電纜0.3m 以外的地方; 在巷道內, 上述弱電電纜應敷設在電力電 纜 0. 1m 以上的地方。4.2.1
18、1高、低壓電力電纜在巷道內同一側敷設時, 高、低壓電纜之間的 距 離應大于 0.1m 。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0.05m。4.2.12電纜長度計算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立井井筒中按電纜所經井筒深 度的1.02 倍計取,斜井按電纜所經井筒 斜長的 1.05 倍計取; 2 地面 及井下鎧裝電纜按所經路徑的 1.05 倍計取,橡套電纜按所經路徑 的 1.081.10 倍計取; 3每根電纜兩端各留 810m 余量; 4 若有接頭應 按本規范第 4.2.5 條規定確定;5 上述長度之和,應為一根電纜的計算 長度。4.3電纜截面選擇4.3.1主排水泵由井下主 ( 中央)變電所供電時,下
19、井電纜截面選擇應符合 下列規定: 1 取礦井最大涌水量時井下的總負荷 (計算負荷,下同 ) ,按 一回路不送 電,以安全載流量選擇電纜截面; 2 取礦井正常涌水量時井 下的總負荷,按全部下井電纜送電,以經濟電 流密度選擇電纜截面; 經 濟電流密度的年最大負荷利用小時數,一般按礦井最大負荷實際工作 小 時數計算。當排水負荷大于井下其余負荷時,取水泵年運行小時數計算;3 按電力系統最大運行方式下,下井電纜首端即地面變電所母線 ( 如下井 回路接有電抗器時,應為電抗器的負荷端 ) 發生三相短路時的熱穩定性要 求 選擇電纜截面; 4 取上述三者中截面最大者作為下井電纜截面,并應 按正常涌水量時全 部下
20、井電纜送電及最大涌水量時一回路不送電,分別 校驗電壓損失。4.3.2主排水泵不由井下主 ( 中央)變電所供電時,下井電纜截面選擇應符 合下列規定: 1 按一回路不送電,其余回路擔負井下其供電范圍內總負 荷的供電,以 安全載流量選擇電纜截面; 2 其余同本規范第 4.3.1 條第 2、 3、4 款的要求。5 井下主 ( 中央) 變電所設計5.1 變電所位置選擇及設備布置5.1.1井下主 (中央)變電所位置,宜設置在靠近副井的井底車場范圍內,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經鉆孔向井下供電的井下主 (中央) 變電所,鉆孔 宜靠近主 (中央)變電 所; 2 井下主 (中央)變電所可與主排水泵房、牽引 變流
21、室聯合布置,亦可單 獨設置硐室。當為聯合硐室時,應有單獨通至 井底車場或大巷的通道; 3 井下主(中央) 變電所不應與空氣壓縮機站硐 室聯合或毗連。5.1.2每個水平宜設置一個主 ( 中央)變電所。當多水平中的某一水平由鄰 近水平供電技術經濟合理時,該水平可不設主 ( 中央)變電所。 當礦井涌 水量很大,有幾個主排水泵房時,應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主( 中央)變電所的位置和數量。5.1.3井下主 (中央)變電所內的動力變壓器不應少于 2 臺,當 1 臺停止 運 行時,其余變壓器應能保證一、二級負荷用電。5.1.4井下主 (中央)變電所硐室,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不得有滲水、滴 水現象;2 硐室
22、門的兩側及頂端,預埋穿電纜的鋼管。 鋼管內徑不應小 于電纜外 徑的 1.5 倍; 3 電纜溝應設有蓋板, 宜采用花紋鋼蓋板; 4 硐 室的地面應比其出口處井底車場或大巷的底板高出 0.5m; 5 硐室通道上 必須裝設向外開的柵欄防火兩用鐵門; 6 硐室內應設置固定照明及滅火 器材。5.1.5主( 中央) 變電所硐室尺寸應按設備最大數量及布置方式確定,并應 滿足下列要求: 1 高壓配電設備的備用位置,按設計最大數量的 20考 慮, 且不少于 2 臺;當前期設備較少,后期設備較多時,宜按后期需要 預留 備用位置;2 低壓配電的備用回路, 按最多饋出回路數的 20計算; 3 主變壓器為 2 臺及 2
23、 臺以上時,不預留備用位置; 當為 1 臺時,預留 1 臺備用位置;4 主(中央)變電所內設備布置時,其通道尺寸不宜小于表5.1.5 1、5.1. 5 2、5.1.5 3 的規定。表 5.1.5-1 高壓開關柜(箱)通道 尺寸(nlnl) 開關柜(箱)型式 操作走廊(正面)維護走廊 單列布 置 雙列布 置背面 側面 固定式 1500 2000 800 800 手車式 1800 2100 800 800 隔爆型 15002000 500800 1000 表 5.1.5-2 低壓配電柜(箱)通道尺寸(mm)配電柜(箱)型式操作走廊(正面)維護走廊單列布置 雙列布置 背面 側面 固定式 1500 1
24、800 800 800 抽屜式 1800 2000 800 800 隔爆饋電 開關 1500 1800 500 1000 表 5.1.5-3 變壓器通道尺寸(mm) 變壓器布置方式 操作走廊(正面)維護 走廊 單列 布置 雙列 布置 背 面側面 專用變匱器室 15005 00 8 00變壓器與配電裝置 并排1500 5 00 1 000變壓器與隔爆饋電 開關 1500 1800 5 00 1 0005.1.6 高、低壓配電設備同側布置時,高、低壓配電設備之間的距離應 按 高壓維護走廊尺寸考慮。高、低壓配電設備互為對面布置時,其中走廊應按高壓單列操作走廊尺寸考慮。5.1.7 主(中央)變電所應在
25、硐室的兩端各設一個出口。5.2 設備選型及主接線方式5.2.1 主(中央)變電所不應選用帶油電氣設備,設備選型應按現行 煤礦 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5.2.2 井下主(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進線和母線分段開關應采用斷路器。5.2.3 井下主(中央)變電所直接控制高壓電動機時,宜采用高壓真空接觸 器或能頻繁操作的斷路器。5.2.4 主(中央)變電所高壓母線接線及運行方式,宜與相對應的地面變電 所母線接線及運行方式相適應。高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并 應設置分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且高壓母線分段數應與下 井電纜回路數相協調。5.2.5 各類高壓負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線上,但同一用
26、電設備的多 臺驅動電機應接在同一段母線上。5.2.6 當主排水泵為低壓負荷且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供電時,井下主(中 央)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主變電所的變壓器臺數應符合本規范第 5.1.3 條的規定;2 低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并應設置分 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5.2.7 主(中央)變電所內設備之問的電氣連接,聯臺設備間應采用母線連 接,其余設備間宜采用電纜連接。6 采區供配電設計6.1 采區變電所設計6.1.1 采區嚴禁選用帶油電氣設備,設備選型應按現行 煤礦安全規程 的有關規定執行。6.1.2 采區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采區變電所宜設在采區上(下)
27、山的運輸斜巷與回風斜巷之間的聯絡巷內,或在甩車場附近的巷道內;2 在多煤層的采區中,各分層是否分別設置或集中設置變電 所,應經過 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選擇;3 當采用集中設置變電所時,應 將變電所設置在穩定的巖(煤)層中。6.1.3 當附近變電所不能滿足大巷掘進供電要求時,可利用大巷的聯絡 巷設置掘進變電所。當大巷為單巷且無聯絡巷利用時,可采用移動變電站 供電。6.1.4 采區變電所硐室的長度大于 6m 時,應在硐室的兩端各設一個出 口,并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6.1.5 采區變電所硐室,應符合下列規定:1 硐室尺寸應按設備數量及布置方式確定,一般不預留設備的備用位置;2 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
28、護;3 硐室通道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 的通風孑L; 4 硐室內不宜設電纜溝,高低壓電纜宜吊掛在墻壁上;5 變 壓器宜與高低壓電器設備布置于同一硐室內,不應設專用變壓器室;6 硐室門的兩側及頂端應預埋穿電纜的鋼管,鋼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 倍;7 硐室內應設置固定照明及滅火器。6.I.6單電源進線的采區變電所,當變壓器不超過2 臺且元高壓出線時,可不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變壓器超過 2 臺或有高壓出線時,應設置進線 開關。6.1.7 雙電源進線的采區變電所,應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其正常為一 回 路供電、另一回路備用時,母線可不分段;當兩回路電源同時供電時,母 線應
29、分段并設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應分列運行。6.1.8 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向采區供電的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不應超過 3 個。6.2 移動變電站6.2.1 下列情況宜采用移動變電站供電:1 綜采、連采及綜掘工作面的 供電;2由采區固定變電所供電困難或不經濟時;3 獨頭大巷掘進、附近無變電所可利用時。6.2.2 向回采工作面供電的移動變電站及設備列車宜布置在進風巷內,且距工作面的距離宜為 100 n150m623 由采區變電所向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 串接的 移動變電站數不宜超過 3 個。不同工作面的移動變電站不應共用電源電 纜。6.3 采區低壓網絡設計6.3.1 采
30、區低壓電纜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 1140V 設備使用的電纜,應采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分相屏 蔽橡膠絕緣軟電纜; 2 660V 或 380V設備有條件時應使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分相屏蔽的 橡膠絕緣軟電纜。固定敷設時可采用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銅芯電纜或礦用橡套電纜;3 移動式和手持式電器設備,應使用專用的礦用橡套電纜;4 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6.3.2 采區電纜長度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 鎧裝電纜應按所經路徑長度的 1.05 倍計算;2 橡套電纜應按所經路徑長度的 1.10 倍計算;3 半固定設備的電動機至就地控制開關的電纜長度,宜取510m 4 移動設備的電纜除應符合本條
31、第 2 款的規定外,尚應增加 機頭部分活動長度 35m5 掘進工作面配電點的電源電纜長度,應按設計礦井投產時的標 準再加 100m 配備,也可按掘進巷道總長的一半計算。電纜截面應滿足掘 進至終點(或更換電源前)的電壓損失要求;6 掘進工作面配電點至掘進 設備的電纜長度,應按配電點移動距離考慮,但不宜超過 100m6.3.3 采區動力電纜的截面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I 電纜允許持續電流值應大于電纜的正常工作負荷計算電流值;2 對距離最遠、容量最大的電動機,應保證在重載情況下啟動。若采掘機械無實際最小啟動力矩數據時,可按電動機啟動時的端電壓不低于額定電壓的 75%校驗。3 正常運行時電動機的端電壓
32、允許偏移額定電壓的士5%,個別特別遠的 電動機允許偏移-8 %-10 %; 4 所選電纜截面必須與其保護裝置相配合,并 應滿足機械強度要求;5 在電力系統最大運行方式下,電纜首端發生三 相短路時的熱穩定性要 求選擇電纜截面。7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及接地 7.1 電氣設備及保護7.1.1 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電纜,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 電裝置。7.1.2 向井下供電的電源線路上不得裝設自動重合閘裝置。7.1.3 井下變電所高壓饋出線上裝設的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高壓饋出線上必須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并應作用于信號。當單相接地故障危及人身、設備及供配電系統安全時,保護裝置應
33、動作于跳閘;2 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出線上,除必須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 閘的單 相接地保護裝置外,還應設有作用于信號的電纜絕緣監視保護裝 置;3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 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7.1.4 并下低壓饋出線上裝設的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井下變電所低壓饋出線上,除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外,還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包括人工旁路裝置),應保證在 漏電事故發生時能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2 井下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出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3 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
34、電閉鎖保護裝置與遠方控制裝置;4 煤電鉆必須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 相、遠距離啟動 和停止煤電鉆的綜合保護裝置。7.1.5 用于控制保護的斷路器的斷流容量,必須大于其保護范圍內電網 在最大運行方式下的三相金屬性短路容量,并應校驗斷路器的分斷能力和 動、熱穩定性。7.1.6井下低壓電網中的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 按現行煤礦井下供電的三大保護細則執行。7.1.7對供電距離遠、功率大的電動機的饋出線上的開關整定計算及熔 體電流選擇,應按電動機實際啟動電流計算。7.2 電氣設備保護接地7.2.1電壓在 36V 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 金屬外殼、金
35、屬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必須設置 保護接地。7.2.2 井下接地極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 井下主接地極不應少于 2 塊,并應分別置于主、副水倉內。當任一主接地極斷開時,接地網上任一點的總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2Q;2 當下井電纜由地面經進風井或鉆孔 對井下進行分區供電而沒有主、副 水倉可利用時,主接地極應置于井底 水窩或專門開鑿的充水井內,且不得將 2 塊主接地極置于同一水窩或水 井內;3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在排水溝、積水坑或其他潮濕地點。每一移 動式或 手持式電氣設備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電纜芯線或與芯線相 應的接地 導線的阻值不應大于 1Q。7.2.3 井下電氣設備的
36、接地線和局部接地裝置,都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 一個總接地網。多水平開采的礦井,各水平接地裝置之間應相互連接。7.2.4 局部接地裝置的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1 采區變電所硐室;2 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或單獨安裝的高壓電氣設備處; 3 低壓配電點處;4 連接電力電纜的金屬接線裝置;5 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面的運輸 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帶式輸 送機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 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 1組局部接 地裝置。725 井下接地極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主接地極應采用面積不小于 0.75m2、厚度不小于 5ram 的耐腐蝕性的鋼板;2 設在水溝的局部接地 極應采用面積不小于0.60m2
37、、厚度不小于 3ram 的耐腐蝕性鋼板或具有同 等有效面積的鋼管;3 設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 極,可用直徑不小于 35ram 長度不小于 1.5m 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 20 個直徑不小于 5ram 的透孔,并應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 20mm 長度不小于 1.0m 的 2 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至少鉆 10 個直徑不小于 5ram 的透孔,2 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 5m,并聯后垂直全部埋入 底板,垂直埋 不得小于 0.75m。7.2.6 井下接地主(干)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 銅質接地母線截面積不 應小于50mm2 2 鍍鋅扁鋼接地母線截面積不應小于 100 mm2 其厚度不
38、應小于 4mm 3鍍鋅鐵線接地母線截面積不應小于 100 mm27.2.7 井下接地支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 銅質接地母線截面積不應小于 25 mm2 2鍍鋅扁鋼接地母線截面積不應小于 50 mm2 其厚度不應小于 4 mm 3 鍍鋅鐵線接地母線截面積不應小于 50 mm27.2.8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應用于監測接地回路,不得兼作他用。7.2.9 硐室內的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及檢漏繼電器的輔助接地,應按現行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和煤礦井下檢漏繼電 器安裝、運行、維護與檢修細則的規定執行。當距離井下主接地極 較近,可將硐室的接地母線接至主接地極,而不必設局部接地極。但檢 漏繼電器
39、作 檢驗用的輔助接地極,仍應單獨設置。7.2.10 硐室內的接地母線應沿硐室壁距地面 0.30.5m 處敷設,過通道 時應穿鋼管敷設。8 井下照明8.0.1 井下照明應包括井下固定照明及礦燈(頭燈)照明。8.0.2 下列地點必須安裝固定式照明裝置:1 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井下修理間、信號站、候車室、保健室;2 井底車場范圍內的運輸巷道、采區車場;3 有電機車或無軌膠輪車運行的主要運輸巷道、有行人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員及物料的絞車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點等處;4 經常有人看管的機電設備處、移動變電站處; 5 風門、安全出口處等易發生危險的地點; 6 綜
40、 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8.0.3 井下固定照明燈具應選用礦用防爆型,光源宜選用高效節能光源。 照明地點的照度及單位面積安裝功率可按表 8.0.3 選用。 表 8.0.3 井下 固定照明單位面積安裝功率 序 號 照明地點 照度值 (1x) 單位面積安 裝功率(W /m2)白熾燈熒光燈 1 主(中央)變電所 30 710 34 2 主 排水泵房 15 45 1.52 3 機電硐室 20 56 22.5 4 電機車庫 15 4 5 1.5 2 5 爆炸材料庫發 放室 30 7 10 34 6 翻車機硐室 15 4 5 1.52 7 信號站、調度室 50 12 16 57 8 候車室 20 5 6 2
41、2.5 9 保健站 75 18 25 710 1 0 井底車場巷道 15 4 5 1.52 1 1 運輸 巷道 5 1 0.5 1 2 巷道交叉點 10 2 3 1 1.5 1 3 專用行人道 5 12 18.0.4 井下固定照明的最小均勻系數可按表 8.0.4 確定。表 8.0.4 井下照度最小均勻系數 序 號 照明地點 工作平面位置 最小均 勻系數1 井下修配間 工作平面、裝配地點水平面 0.34 2 井底車場受車 場、機電硐 室(變電所、泵房) 底板上 lm 水平面 0.34 3 主要運輸巷道 底 板水平面 0.18 4 裝載點 對無需摘掛鉤的礦車,在底板上 lm 水平面;對 需要摘掛鉤
42、的礦車,在底板上 0.3 o.4m 水平面 0.18 5 采掘工作面 工 作面 0.10 6 井底車場繞道及裝載巷道 0.10 注:照度最小均勻系數,即 照度最低均勻度,也是最小照度與最大照度 之比。8.0.5 井下固定照明網絡電壓損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井底車場及硐室 的照明,其電壓損失當為白熾燈時,不宜超過額定電 壓的 2 . 5 ,當為放 電燈時,不宜超過額定電壓的 5;2 井下其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的照明, 其電壓損失不宜超過額定電壓的 5; ,3 燈泡所承受的最高電壓, 不 得超過額定電壓的 5。8.0.6 井下照明變壓器應設有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保護裝置。8.0.7 井下主要機電
43、硐室的拱及墻壁宜刷白。GB 504172007 前言 為便于各單位和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 解和執 行,特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供使用者參 考。 在使用中如發現本條文說明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告中煤國際工 程集 團武漢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 曾濤吳文彬何國偉郭均 生孟融康忠佳 李庚午 .陳建平鮑魏超劉毅石強高建國 邢國倉王普舟霍磊目次 1 總則.(2 9)2 井下供配電系統與電壓等級. (3 0)4 井下電纜選擇與計算. (3 3)4.1 電纜類型選擇.(3 3)4.2 電纜安裝及長度計算. (3 4)5 井下主(中央)變電所設計. (3 6)5.1 變電所
44、位置選擇及設備布置. (3 6)6 采區供配電設計. (3 7)6.1 采區變電所設計. (3 7)6.3 采區低壓網絡設計.(3 8)7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及接地. (3 9)7.1 電氣設備及保護. (3 9)7.2 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4 3) 1總則1.0.1 本條明確了煤礦井下供配電設計規范(以下簡稱“本規 范”) 的指導思想和制定本規范的目的。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1.0.3 技術創新是工程設計的靈魂,只有不斷創新和進步,在礦井建設 中 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設備、新器材,才能不斷促進礦井的安全生產,不斷提 高礦井建設的經濟效益。2 井下供配電系統與電壓等級2.0.1本
45、條文對突然中斷供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經濟財產損失 的井下主排水設備、人員提升設備等規定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為一級負 荷 供電的兩個電源及線路,要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至于同時受到損壞,以確保 供電的連續性,從而保證主排水設備、人員提升設備等的正常運 轉,這是必須滿足的條件。2.0。2 本條文對突然中斷供電可能造成生產秩序混亂或較大經濟財產損 失的井下主要生產設備等規定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二級負荷要求在條件 許 可時應盡量采用兩回電源線路供電,但并不要求回電源線路必須來自 兩個電 源;在條件不具備時,第二路電源線路可引自其他二級負荷用電 設備處。2.0.3 井下主(中央)變電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
46、泵房的一級用電負荷和主 要生產負荷供電,要求供電可靠、電能充足。所以,要求供電電源線路不 少于兩回,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井 下全部負荷的用電要求。2.0.5 本條文之所以規定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發 電機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是因為變壓器或發電機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存在 以 下問題:1 人身觸電電流太大。在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人 身觸電電流 為:在人身電阻 Rz(1000Q)不變情況下,由于井下環境潮濕, 中性點接地電 阻R:般都小于 2Q,因此,井下人身觸電電流 k 都遠大 于 30mA 的安全觸電電流。由此可見,在井下采用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47、 系統,將會對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脅。2 單相接地短路電流太大,容易引起供配電設備和電纜損壞或爆炸著火 事故;同時,接地點會產生很大電弧,容易引起煤塵或瓦斯爆炸事故。3 容易引起電雷管先期超前引爆。以上問題對煤礦的安全生產威脅太大。采用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供 電系統,再配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和使用屏蔽電纜,可以較好地避免漏電和 相間短路故障。我國從 1955 年 起即采用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供電系統,實踐證明是可以實現安全運行的。2.0.6 本條文規定了井下局部通風機的專用供電問題,低瓦斯礦井掘進 工作面局部通風機供電要求達到“二專”(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高瓦斯 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要求達到“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和 專用線 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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