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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商法題型: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做題步驟(老師在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產品責任法、工業產權法中講到過)1表明自己的觀點2找法律依據3結合案例進行分析4做一個結論案例分析: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供貨合同,規定:一切更改和終止均以 書面通知為準;甲公司應分批供貨,每月供應一千打。當甲公司按規定供應第一 批貨物以后乙公司口頭通知甲公司更改貨物規格,否則拒收,甲公司按口頭更改的規定供應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貨物,乙公司照收無誤,并按時付清每批貨款。但 當甲公司按更改的規格供應第四批貨物時,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應的貨 物規格與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頭更改的規格應屬無效。為此,雙
2、方發生爭議。此案當如何解決?答:自己的觀點:乙公司的拒收行為不合理,違反了合同中的義務。2找法律依據:按照中國合同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五版書 P36 頁(合同成立的時間。那一段, 第三句話)3結合案例進行分析:在本案中,甲乙公司雖然約定合同變更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頭變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貨物并交付時, 乙方沒 有提出異議,則認為雙方對合同的變更已經達成協議, 合同已經更新,作為乙方 無權根據變更之前的合同主張權利。4做一個結論:所以甲乙公司之間的協議應以變更之后的為準,
3、乙公司所言“甲公司供應的貨物規格與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符”是不成立的。其拒收行為違反了合同法。2、1991 年 11 月 25 日,德國 A 公司向香港 B 公司發出如下邀約:Jettish 彩色復印機2000 臺,每臺漢堡船上交貨價(FBO)4000 美元,即期裝運,要約的有效期截止為 12 月 30 日。A公司發出要約后, 又收到巴黎 C 公司購買該種型號復印機更高報價的要約,于是 A 公 司于 12 月 15日向香港 B 公司發出撤銷 11 月 25 日要約的通知,要與巴黎 C 公司簽合約。并發出貨物。12 月 22 日, A 公司收到了香港 B 公司的承諾,并已向 A 公司開除了不可撤銷的
4、信用證。后因 A 公司未履約,香港 B 公司訴諸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賠償損失。同時 C 公司在收到貨物后,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拒絕付款。問:1. A 公司 11 月 25 日發出的要約能否被撤銷?2. A 公司于 B 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有效地買賣合同?3. A 公司對 C 公司拒付貨款行為可采取哪些有效救濟措施?答:1. A 公司要約中附有“要約的有效期截止為12 月 30 日”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銷要約;2. 要約有貨品名稱、價格和數量,為有效要約,收到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3. 賣方違約的救濟措施1 中止履行合同公約第 71 條第(1)款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
5、務的能力或他 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將不履行大部分義務, 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2 要求提供擔保公約第 71 條第(3)款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后,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履行義務。”3 行使停運權公約第 71 條第(2)款規定,“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裝運,它可以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根據上述規定,停運權作為一種救濟方式僅為賣方享有。但是,賣方不得在行使停運權的同時采取與這一救濟措施相抵觸的其他救濟方法
6、,如宣告合同無效等。同時,公約規定了賣方在行使停運權之后的及時通知義務。4.宣告合同無效(解除合同)公約第 72 條第(1)款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所謂根本違反合同,依公約第25條的規定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的結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 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后果”。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供貨合同,規定:一切更改和終止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甲公司應分批供貨,每月供應一千打。
7、當甲公司按規定供應第一批貨物以后乙公 司口頭通知甲公司更改貨物規格,否則拒收,甲公司按口頭更改的規定供應了第二批和第 三批貨物,乙公司照收無誤,并按時付清每批貨款。但當甲公司按更改的規格供應第四批 貨物時,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應的貨物規格與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頭 更改的規格應屬無效。為此,雙方發生爭議。此案當如何解決?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外一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雖然約定合同變更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頭變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貨物并交付時, 乙方沒有提出異議, 則認為雙
8、方對合同的變更已經達成協議,合同已經更新,作為乙方無權根據變更之前的合同主張權利。4、 我國甲公司向國外出售一批農產品C514,于 7 月 17 日向國外乙公司發盤:C 514農產品 300 噸,即期裝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900 美元,CIF 鹿特丹,7 月 25日前答復有效。國外乙公司于7 月 22 日復電:接受貴方 7 月 17 日電,C 514 農產品 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900 美元,CIF 鹿特丹,除通常的裝運單據之外,要求提供產地證、植物檢疫證明書、適合海洋運輸的良好包裝。我國甲公司于7 月25 日復。電如下:貴方 22 日電,十分抱歉,由于
9、國際市場價格發生變化,收到貴方收到電 報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雙方就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問此案當如何解決?答:甲公司發盤符合要約的有效要件,構成要約,乙方回復內容雖然與要約內容不一致,但屬于非實質性變更。 非實質性變更的情況下, 除非要約方在接到答復后立即予以拒絕, 否則答復構成有效承諾。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諾期限內作出答復,甲方收到答復以后并沒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復電的理由是“市場價格變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實質性變更,因此應當認為合同已經有效成立,雙方應受約束。甲方將貨物另行售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5、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電視機,乙公司又把該批貨物轉手賣給泰國丙公
10、司。電視機運到香港后,乙公司發現電視機質量有問題,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貨,就把電視 機轉船運到泰國。丙公司發現電視機的質量不符后,將電視機退回給香港乙公司,乙公司 又把電視機退回給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絕,為此,甲乙雙方發生爭議。問此案當 如何解決?答:在本案中存在兩個買賣合同: 一個是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 一個是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根據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甲在收到貨物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乙在收到貨物后,雖然已經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沒有根據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賠,而是將貨物用來履行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在實際上接受了貨物。丙在收到
11、貨物后,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向乙提出索賠是正確的, 乙應當根據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向丙進行損害賠償,但其卻不能對于自己所受到的損失向甲索賠,因為其已經在實際上接受了貨物。6、 甲公司于 5 月 5 日用電報向乙公司發出要約: 中國松香一級 100 噸,每噸 500 美元, FOB香港,合同訂立后一個月裝船, 5 月 12 日前電復有效。乙公司 5 月 8 日電復:中國松 香一級 100 噸,每噸 500 美元,FOB 香港,合同訂立后一個月裝船,我接受。但貴方能否同意合同訂立后立即裝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訂立后立即裝船)?甲公司未答復,也一直 未裝船,雙方發生了爭議。問此案當如何解決?答:甲公
12、司發盤構成要約,乙公司的回復不夠成反要約,反要約是對要約的拒絕, 乙公司沒有拒絕甲公司的發盤, 因此乙公司的回復應當構成承諾。 承諾到達的時候開始生效, 承諾生 效的時候合同成立。 合同從成立的時候開始生效, 即開始約束雙方當事人。 本案屬于甲公司 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7、我國 A 公司向美國洛杉磯的 B 公司發盤某商品 200 公噸,每公噸 2 400 美元 CIF 洛杉磯,寫明收到信用證 3 個月內交貨,以信用證支付,限3 天內答復。第二天收到 B 公司回電稱:接受你發盤,立即裝運。A 公司未作答復。又過 2 天,B 公司從洛杉磯花旗銀行開來即期信用證注明:立即裝運。當時該貨國際市場價
13、格上漲20% A 公司拒絕交貨,并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問: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這種做法有無道理?有何依據?答:A 公司拒絕交貨,并立即退回信用證的做法有道理。理由:本合同糾紛應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加以解決。根據公約第19 條第 3 款規定,凡在承諾中對交貨的地點和時間有所變更者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那就不能認為是承諾, 而應認為是反要約,合同不能成立。本合同糾紛中美國洛杉磯的B 公司將交貨期由三個月改為立即裝運,所以屬于在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的承諾,構成一項反要約,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沒有成立。我公司拒絕交貨,并立即退回信用證的做法有道理。8、中國 A 公司
14、 1993 年 5 月 1 日向美國 B 公司電報發價出售某種貨物,該發價規定,B 公司的答復必須在 1993 年 5 月 10 日前到達中方。B 公司在收到 A 公司的電報后,于 5 月9 日電報答復接受 A 公司的電報發價。但是,該份電報于1993 年 5 月 11 日方到達 A 公司。此時恰逢該種貨物市場價格暴漲。如果你是A 公司的此筆業務經手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你該怎辦?答:如果我是 A 公司的此筆業務經手人,我將在 5 月 11 日收到對方的逾期承諾后,毫 不遲延地給其發一份拒絕通知, 通知對方的逾期承諾無效,并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給對方發 送一份新的要約。理由:
15、根據公約的規定,逾期承諾無效,按照公約第21 條第 I 款的規定,逾期的承諾仍可具有承諾的效力,如果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這種意思通知受要約人。但是,如果賣方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逾期的承諾,或不向買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諾的通知,則該項遲到的承諾就不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 依據本合同中的情況此時恰逢該種貨物市場價格暴漲,所以我不想與美國B 公司訂立合同,因而明確拒絕。9、 我國 A 公司將從別國進口的某商品向法國B 商發盤。B 商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復電:“接受,提供產地證”, A 公司未予置理。一個月后 A 公司收到 B 商開來的信用證,信用證要求提供產證。因該商品非本國產品,
16、我國商檢機構不能簽發產地證。經電請B 商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產地證的條款,遭到拒絕,于是引起爭議。A 公司提出它從未對提供產地證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無此義務;而B 商堅持 A 公司必須提供產地證。若此案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請分析A 商提出修改信用證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說明理由。答:結論:A 商提出的改證要求不合理。理由:我國和法國都是“公約”的締約國, 本案應按公約規定辦理。 A 商在收到 B 商對其要約作出附加非實質性條件的承諾時未提 出任何異議,承諾即有效,合同成立。B 商根據合同條件開立信用證是合理的,因此A 商提出的改證要求不合理。10、我國某外貿公司與美國一家客戶洽談
17、一筆交易,我方于1990 年 4 月 7 日以電報發盤,規定在 4 月 12 日前復到有效。對方在 4 月 10 日以電報表示接受,我方在 14 日才收到 該項復電。業務員因其為逾期接受,應屬無效,未予理睬,該貨又售另一客戶。日后對方堅持合同已經成立,要我方發貨。若此案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請分析我方應如何處理?有何法律依據?答:結論:合同已經成立,我方應協商解決。理由:中美兩國都是公約的締約國,雙方當事人未排除公約的適用,因而本合同糾紛應適用 公約加以解決。依據公約 第 2I條第 2 款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承諾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發時的情況,只要郵遞正常,它本應
18、是能夠及時送達要約人的,則此項承諾仍具有要約的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要約人,他認為他的要約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中的逾期承諾正是屬于這種情況,我方業務員未予理睬,合同已經成立。我方應盡量爭取協商解決, 探討今后合作的可能性。11、中國 A 公司與美國 B 公司簽訂進口 1000 公噸小麥合同。事后 A 公司與中國其他兩 家公司分別簽訂轉售 500 公噸小麥合同。合同履行期內,B 公司因故明確表示無法履行合同。 A 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 公司提出如下賠償要求: B 公司無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潤損失;支付給國內兩家公司的違約金;催促B 公司履行合同等文電、辦公費用;其他因 B
19、 公司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請問: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A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答:A 公司提出的項賠償要求是合理的,項不合理。理由:根據公約規定,一方違約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的范圍,應與對方因其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 等。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本案中,A 公司與另外兩公司的轉售合同是在A、B 公司合同簽訂之后,B 公司不知情且無法預料,所以要求 B 公司承擔違約金是不合理的。12、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6 月底將一部行駛 3 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 3 萬元,甲交付定金 5000 元,交車后 15
20、 日內余款付清。合同還約定, 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 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 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6000 元。合同訂立后,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 6 月底以 前返回。7月 1 日,卡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暴雨,被一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 廠對卡車進行了修理,于 7 月 10 日交付給甲。10 天后,甲在運貨中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 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并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 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3000 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
21、償。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 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1 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2 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3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4 甲能否要求退車?5 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6 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7.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 6000 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 50 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參考答案及分值1 無效。(1 分)答案依據及解析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車輛、船舶、房屋等的買賣,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登記
22、手續。因卡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故本案的買賣合同無效。2工 廠。(1 分)答案依據及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十四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在卡車受損時, 工廠尚未向甲交付卡車,因而卡車所受的損失應由工廠承擔。3 不能。(2 分)答案依據及解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一倍。工廠提供車輛給某甲的時候沒有發現有欺詐行為。此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3、規定的雙倍賠償的情況是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基于欺詐而違約。4 可以。(1 分)答案依據及解析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5不能。(1 分)答案依據及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第四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案例 1賣方的權利擔保責任。2006 年,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出售一批機床。法國又將該機床轉售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
24、入美國后,美國的進出口商被起訴侵權了美國有效的專利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專利人損失,隨后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追索,法國商人又向我方索賠。問題:我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分析 1根據公約規定,作為賣方的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應該向賣方一一法國商人承擔所出 售的貨物不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義務,但這種擔保應該以買方告知賣方所要銷往的國家為限,否則,賣方只保證不會侵犯買方所在國家的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案例 22000 年 4 月 1 日,中國隆源公司與加拿大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交貨條件為 CIF 寧波;貨物應于 2000 年 5 月 1 日之前裝船;買方應于 2000 年 4 月
25、 10 日之前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4 月 5 日,買方開出了信用證。 4月 24 日,賣方向承運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貨物,并向英國丁保險公司投保。4 月 27 日,承運人向賣方簽發了提單。提單載明:承運人為瑞典丙公司;提單簽發日期為2000 年 4 月 27日;本提單生效后為已裝船提單。賣方即向買方發出貨物已裝船及已辦理保險的通知。隨后,賣方憑借提單及有關單據向議付行結匯。實際上,貨物于5 月 5 日才開始裝船,至 5月 15 日始裝運完畢,船舶于 5 月 25 日抵達目的港。另外,在運輸途中,由于遭遇臺風和 海嘯,貨物遭受部分損壞。接到賣方的通知以后,買方即與韓國戊公司簽訂
26、了一份貨物轉 售合同,交貨日期為 5月 15 日。但由于貨物于 5 月 25 日才抵達目的港,買方無法如期向 韓國戊公司交貨;韓國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買方不但喪失了其預期利潤,而且還承 擔了向韓國戊公司的損害賠償,此外,由于市場行情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買方只得以低價 就地轉售,又遭受了一筆損失。買方在查實情況后,即向法院起訴。但承運人丙公司提出: 其所簽發的提單只是一份備運提單,只有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后,才能被認為是已裝船提單, 這是國際慣例。因此,買方的損失與其無關。現問:(1)承運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2)承運人丙公司簽發上述提單構成什么性質的行為?為什么?(3)貨物在運輸途中
27、遭受的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4)如何確定被告方的賠償范圍?分析 2(1) 不成立。已裝船提單是在貨物已經實際裝船以后簽發的提單。但在本案中,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實兩上符合已裝船提單的特彳1匕構成一份已裝胎提孔(2) 屬于簽發了預借提單。由于提單是在貨物未開始裝船或未全部裝船的情況下簽發的 提單。(3)應由賣方承擔,因為在 CIF 術語下,貨物在運輸途中的一切風險歸于賣方,買方及保險人不疔此承擔貴任。(4)根據聯合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74 條,賠償范圍應為買方的全部實際損 失,外加預期利潤。案例 32006 年 7 月 27 日我國某公司應荷蘭 A 商號的請求,報出某初級產品 100 噸,每
28、噸鹿特 丹到岸價格(CIF)人民幣 3900 元即期裝運的實盤。對方接收到我方報盤后,沒作承諾表 示,而是再三請求我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一并延長要約有效期。我方曾將數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鹿特丹 GIF 減至人民幣 3800 元,并兩次延長了要約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 月30 日。荷蘭于 8 月 26 日來電接受該盤。 我方公司在接到對方承諾電報時,發現巴西因受旱災而影響到該產品的產量,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從而我方拒絕成交,并復電稱: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這一說法,認為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堅持要求我方按要約的條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
29、執 行合同,要么賠償對方差價損失40 余萬元人民幣,否則將提起訴訟。”問題:(1)如果 A 商號對我國的這家公司提起訴訟,有無正當理由 ?(2)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分析 3(1) A 商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我國的公司違約在先,A 商號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進行救濟。(2) 雙方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如何認識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般說來,訂立合同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和承諾。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其內容必須十分確定,并且表明對方一旦接受, 要約人就愿受其約束。 因此,一項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應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約所列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
30、的,并表明一旦對方接受, 要約人就愿受其約束。2.原則上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議,僅視為要約邀請。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所謂十分確定,即所標明貨物的名稱、 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數量或價格,或者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承諾即受要約人作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要約表示同意。構成一項承諾也必須具備一定條件:4.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以聲明或其他行為作出。5.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實質上變更要約的內容,要約人又末在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則該項承諾仍然可以視為有效。6.承諾必須
31、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送達要約人,如果要約人末規定時間, 則必須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送達,對于口頭發出的要約,必須立即作出承諾。承諾一旦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經過推遲的要約有效期是8 月 30 日,荷蘭 A 商號的承諾于 8 月 26 日到達,是有效承諾,合同應于 8 月 26 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 承諾電報前已售出”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違約行為。案例 42001 年 II 月 25 日,德國 A 公司向香港 B 有限公司發出如下要約:Jettish 彩色復印機 2000 臺,每臺漢堡船上交貨價(FOB)4000 美元,即期裝運
32、,要約的有效期截止到12 月 30日。A 公司發出要約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購買該種型號復印機的要約,報價高于A 公司發給香港 B 有限公司的要約價格。由于當時香港 B 有限公司尚未對該要約作出承諾,故而 A公司于 12 月 15 日向香港 B 公司發出撤銷 11 月 25 日要約的通知,而后與巴黎方面的公司 簽約。但是,12 月 22 日,A 公司收到了香港 B 有限公司的承諾,同意德國A 公司的要約條件,并隨之向 A 公司開出了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要求A 公司履行合同。后因 A 公司末履約,香港 B 公司訴諸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賠償損失。A 公司的律師辯稱,該公司于 2001
33、年 11 月 25 日發出的要約已于 12 月 15 日被該公司撤銷,該要約已失去效力,因而 B 公司 12月 22 目的承諾沒有效力,購銷合同沒有成立。問題:(l)A 公司的辯稱是否成立,A 公司 11 月 25 日發出的要約能否被撤銷。 (2)A 公司與 B 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買賣合同。分析 4(1) A 公司的辯稱不成立。 A 公司 11 月 25 日發出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2) A 公司與 B 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本案涉及到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問題。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 條的規定,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要
34、撤回要約的通知于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該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 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該公約 第 16 條的規定,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撤銷通知須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 但這項規定有一定限制,根據該公約第 16 條第 2 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一旦 生效,即不得撤銷:第一,在要約申已載明了承諾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銷性。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本著對該要約的信賴行事。本案中 A 公司的要約注明了有效期是2001 年 12 月 30 日,故而是不可撤銷的。B 公司的承諾于有效期內到達,
35、所以合同視為成立。案例 52003 年 II 月,美國 S 公司與北京 A 公司簽訂了購迸“ 100 噸鉬鐵的買賣合同,交貨條 件是天津FOB 每噸 3000 美金,于 2004 年 2 月前交貨。合同簽訂后,A 公司立即與各生產廠 家聯系,但由于當時鉬鐵市場需求量很大,各廠家供貨成問題,A 公畝向 S 公司要求推遲交貨期,遭到 S 公司拒絕。2004 年開始,國際市場鉬鐵價格暴漲,A 公司要求 S 公司抬高合同價格,也遭到拒絕。2 月前,A 公司未能履行交貨義務,4 月份,國際市場鉬鐵價格已漲到合同簽訂時的近 2 倍。6 月 5 日,S 公司根據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 仲裁,
36、要求A 公司賠償 S 公司于 6 月初補進的 100 噸鉬鐵與合同價格的差額貨款。”問題: S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應由哪家公司對末能及時補進貨物而產生的額外損失負責?分析 5S 公司的請求不合法,應由 S 公司自行承擔因末能及時補進貨物而產生的額外損失。本案主要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后的損害賠償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規定,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當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而且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濟方法而 喪失。另外公約第 74-77 條對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和計算方法作了具體的規定。其第74 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
37、同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 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 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這項規定對買賣雙方都同樣適用,而且適用于因各種不同的違約事項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要 求。這里,公約沒有采用過失責任原則,而是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根據公約的規 定,當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時,毋須證明違約的一方有過失。只要一方違反合同,并給對方造 成了損失,對方就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另外,根據公約第77 條的規定,“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
38、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 以減輕的損失數額。”這項規定適用于買方或賣方的各種違約索賠情況。本案中買方美國S公司明知賣方不能按時履行合同,買方有義務自行及早購買合同標的的替代物,卻不及時采取措施減輕損失,致使損失擴大。所以買方S 公司應該自行承擔擴大的損失。案例 6買方中國某公司與賣方英國某公司于2002 年 5 月 14 日簽訂了 2 項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供應某貨 8000 噸,交貨期為 2002 年 7 一 12 月按月份分批交貨,裝貨口岸為漢堡、鹿 特丹、安特衛普,由賣方選擇。成交以后,買方于 2002 年 6 月 7
39、 日主動提前開出了信用證。此后,買方由 2002年 6 一 11 月七次電函催促賣方發貨。賣方在其四次答復中提到其供貨 人未能交貨并對遲延發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 年 II 月 13 日賣方致函買方,以英鎊貶值為由,要求提高合同價格,買方末接受這一要求。合同終于2003 年 4 月、5 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價格,我方末同意。2004 年 II 月 16 日我方函告英方,聲明收到該函告后 45 天內如果再不履行交貨義務,即提請仲裁,要求賠償損失。英方復函,由于買方 2002年 6 月 7 日開立的信用證已過期,后來又末開立新的信用證,因此解除了賣方的交貨義務。買方于 2005 年
40、 5 月 20 日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要求賣方賠償 買方的損失,即按照 2003 年 6 月 29 日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價計算共748000 英鎊,并要求賣方承擔仲裁的一切費用。問題:買方中國某公司的請求是否正當?分析 6中國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賣方違約時,買方可采取救濟方式的規定。提交貨物和轉移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是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移交貨物和單據,否則就要負違約責任。本案中英國公司在與中國公司簽訂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分批交貨,先是遲延交貨,后是拒絕交貨,應承擔 違反合同的責任。至于英方辯
41、稱,買方開立的信用證過期,那完全是賣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 中國公司在合同訂立后, 實際履行期到來之前開出了信用證,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 是符合合同規定和國際慣例的。后由于英國公司沒有履行通知對方交貨時間的義務,導致了中國公司開立的信用證過期,也不可能開立新的信用證,貨物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理,一方的違約,必然導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確履行合同,但違約方不能以此為由,認為對方違約,從而免除自己的責任。國際貨物買賣法案例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范圍案情1996 年 7 月,營業地位于美國華盛頓州的A 公司與營業地位于阿根廷的B 公司訂立了一項買賣合同。合同規定, A
42、 公司于 1999 年 7 月之前向 B 公司交付 5 架 AX 400 型客機, B 公司則于合同生效后的 5 年內,分批向 A 公司支付 4 億美元的貨款。后因貨款支付問題, A 公司于美國某聯邦法院對 B 公司提起訴訟。由于該合同未就法律適用作任何約定,因此A公司主張適用華盛頓州的法律,而B 公司則認為,由于美國與阿根廷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故該合同應適用該公約。問題1 在合同未規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情況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可否適用于一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否適用A 公司與 B 公司簽訂的上述合同?分析1 根據聯合國
43、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 該合同即屬于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 約的適用范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又規定,雖然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于不同的締約國, 雙方仍可約定其所訂立的買賣合同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因此,如果一項貨物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分處不同的締約國,雙方又沒有約定不 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那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就是適用的。2 由于 A 公司與 B 公司的營業地分別處于不同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而且,雙方又沒有約定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因此
44、,如果 A 公司與 B 公司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調整的買賣合同的范疇,那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就應該適用。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 約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國際買賣合同。對于以下6 種銷售,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不適用的: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經由拍賣的銷售;根據法律執 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船舶、船只、 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電力的銷售。由于 A 公司與 B 公司所訂立的合同是關于飛機銷售的合 同,因此不能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何認定一項意思表示是否為要約1995 年 6 月 7 日
45、,我國 A 公司應美國 B 公司的請求,報出某種產品1000 公噸,每公噸 CIF 紐約 210 美元,即期裝運、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的報價,并規定報價的有效期至 6月 17 日。B 公司于 6 月 12 日來電表示接受 A 公司的報價。A 公司在收到對方的電報后,發 現擬售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猛漲,于是,以“貨已售出”為由,通知B 公司撤銷原先的報價;同時指出,由于原先的報價中并無“實盤”的字樣,因此,應認定為一項虛盤,而虛 盤是可以撤銷的。而 B 公司認為:A 公司 6 月 7 日的報價,盡管沒有標明“實盤”字樣,仍 是一項要約;B 公司 6月 12 日的電報是一項有效的承諾;如果A 公司拒絕
46、按照報價的條件交貨,則必須賠償 B 公司的損失。問題1. A 公司 6 月 7 日向 B 公司發出的報價是否為一項要約?2 “實盤”與“虛盤”的區別是什么?分析1 .要約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按照某種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要約 應同時具備三項條件: 第一, 必須向特定的人提出,而不是向一般的公眾提出。第二,必須載明確定的合同條件。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意思表示,只要 是指明了貨物的名稱, 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規定了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確定數量的方法,即可認為是載明了確定的合同條件。第三,必須表明在收到對方的接受意思表示
47、時將受其約束。依據上述條件,A 公司 6 月 7 日作出的報價應被認定為一項要約。因為:第一,它是向一家特定的公司發出的。第二,它載明 了訂立合同的確定的條件。第三,它通過表明接受約束的期限,表明了在接到對方的接受意思表示時,將受其約束。2.實盤是我國外貿實踐中經常使用的一個概念,它通常具有兩個特征: 其一是提出完整、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如商品名稱、品質規格、計價單位、價格、數量、裝運期及支 付方式等;二是規定有效期限,以供受盤人考慮是否接受。 在期限內,發盤人受實盤的約束。 如果受盤人接受實盤,則合同成立;如果超過有效期,則實盤失效,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因此,實盤就是要約。虛盤是與實盤相
48、對應的一個概念,是指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意思表示。虛盤中所附的保留,通常寫有“以我方最后確認為準”、“以未售出為條件”等。由于虛盤并不期待對方接受而使合同成立,對發盤人沒有約束力,因此,虛盤不 是一項要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商訂中要約何時生效與失效中國 A 公司于某年 9 月 2 日致函美國 B 公司,提出以每公噸 1 800 美元 CIF 紐約的價 格向 B 公司出售 400 噸咖啡豆,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為14 天。同年 9 月 14 日 A 公司獲悉國際市場上咖啡價格上漲了 30 %,同日 A 公司收到 B 公司發來的表示接受的電傳,B 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準備。15
49、日,A 公司向 B 公司提出將咖啡豆的售價由原來的每公噸 1 800 美元加價至每公噸 2 300 美元,B 公司未同意。后 A 公司將該批咖啡豆以每公噸 2 300 美元的價格銷售給了另一家美國公司。B 公司遂向中國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 公司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A 公司則辯稱,其與 B 公司間并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B 公司的索賠主張缺乏依據。審理結果法院認為,A 公司 9 月 2 日發出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B 公司時生效,A 公司作為要約人應受其要約的約束。B 公司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了接受,要約的承諾已生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于承諾生效時成立。A 公司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
50、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損害了 B 公司的利益,應當對 B 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評析本案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及效力等問題。要約又稱發價或發盤等, 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 14 條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接受時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6 條及公約第 15 條均規定:要約于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后,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尚未生效
51、之前, 將該要約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于撤回時要約 并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基于此點,合同法及公約皆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如前所述,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一項有效的要約會直接影響到要約人和受 要約人的利益,并影響到交易的安全。所以,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并保護交易安全,要約在生效后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體現在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要約。但是法律也不絕對禁止撤銷要約,因為要約生
52、效后在受要約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約內容存在錯誤等促使要約人需要取消要約。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對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也是必要的。根據合同法第18 條及公約第 16 條的規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只要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本案中,A 公司向 B 公司發出的要約中規定了 14 天的承諾期限,B 公司在有效期限內作 出了承諾,A、B 兩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
53、 A 公司無權撤銷其要約。 A 公司將合同所涉貨物出 售給他人的行為屬違約行為,應當向 B 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中國的外貿公司應對出口商品國際市場變動的趨勢有充分的預測,并可采取縮短要約的承諾期限,或發虛盤即要約邀請(指注明“須以我公司最后確認為準” 等字樣)等方式維護自 己的權益。案情介紹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商訂中承諾何時生效1999 年 9 月 12 日,中國 A 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蘭 B 公司提出一項書面要約,以每公噸CIF 鹿特丹 I 840 元人民幣的價格向 B 公司銷售某初級產品 210 公噸,要約規定 B 公司應在 20_天內作出承諾。荷蘭 B 公司收到要約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A 公
54、司發出了載有承諾通知的信件,該信件本來可在承諾期限的最后一天即10 月 1 日送達 A 公司,但因適逢十一國慶節信件未能送達 A 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即10 月 4 日承諾通知才送達 A 公司。A 公司收到承諾通知后,認為該承諾已逾期,便未予理睬。后B 公司要求 A 公司履行交貨義務,A 公司以 B 公司的承諾因逾期而無效為由,認為A B 兩公司間的買賣合同并未成立,A公司不應承擔交貨義務,雙方為此發生爭議。評析本案涉及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商訂過程中承諾的生效問題。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便開始享有合同規定權利和承擔合
55、同規定的義務。承諾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受要約人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逾期承諾并不發生承諾的法律效力,而被視為一項新的要約。根據公約第 18 條第 2 款及我國合同法第 23、26 條的規定,承諾于承諾通知到 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受要約人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據此, 一項承諾若不能在上述期限內到達,承諾則為無效。至于如何計算承諾期間,公約第 20 條和我國合同法第 24
56、 條均規定,要約以信 件或電報方式作出的, 承諾期間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間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算。公約第 20 條第 2 款同時規定,在計算承諾期間時,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承諾通知在承諾期間的最后一天未能到達要約人,而那天在要約人營業地正是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承諾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本案中,A 公司于 9 月 12 日發出載有要約的信件,那么承諾的期間應從9 月 12 日起算至 10 月 1 日結束。因為 10 月 1 日是正式假日,所以承諾期間
57、的最后一天應順延至下一個營 業日即 10月 4 日,B 公司的承諾通知應在該時間內到達要約人方為有效。B 公司的承諾通知于 10 月 4 日到達 A 公司,并未逾期,A、B 兩公司間的買賣合同已成立,A 公司應當向 B 公司履行交貨義務。另外,根據公約第 21 條及合同法第 28、29 條的規定,對于逾期承諾,只要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則此承諾仍發生法律效力。對于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但因其他原因而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承諾,公約及合同法均認定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而不接 受該承諾。我 C 公司于 1993 年 7 月
58、 16 日收到法國巴黎 D 公司發盤:“馬口鐵 500 公噸,每噸 545 美元 CFR 中國口岸,8 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 20 日復到有效”。我方于 17 日復電:“若 單價為 500 美元 CFR 中國口岸可接受 500 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法國 D 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定趨漲。我方于 19 日復電“接受你 16 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但法商未確認并退回信用證,試問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無失誤?并說明理由。(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 D 公司 16 日發盤,經 C 公司 17 日的還
59、盤已失效;(2)我方有失誤,具體失誤 2 點:我 C 公司不應接受 D 公司 16 日發盤,而應接受其 17 日發盤;在作“接受”時,不應用“請確認”字樣或文句。與要約內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案情美國 A 公司將從別國進口的初級產品轉賣,向我國 B 公司發盤,B 公司復電,接收發盤,同時要求提供產地證書。兩周后,A 公司收到 B 公司開出的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 運貨物時,接到本國商檢機構通知,稱因該貨非本國產品,不能簽發產地證書。于是,A 公司電請 B 公司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產地證書的條款,遭到B 公司拒絕,雙方發生爭議。A公司提出,其對提供產地證書的要求從未表示同意,因而無義務提供產地
60、證書,B 公司則堅持 A 公司有此義務。問題分析本案的核心問題是:A 公司提供產地證書是否為合同中的一項條款。如果提供產地證書是合同的內容之一,A 公司當然有義務提供產地證書,如果不是,A 公司也就沒有此項義務。A 公司在向 B 公司發出要約時,沒有包括提供產地證書的內容,提供產地證書是B 公司作出接受通知時所增加的內容。那么,這一增加是否構成合同的內容呢?依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對要約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要約的條件,除要約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 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要約人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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