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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規范相關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辦法所稱的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成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審計,是指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檢查,客觀評價其依據職責所應承擔責任的審計活動。包括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任中審計是指按照規定的間隔期限,對在任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階段性審計。離任審計是指對因任

2、期屆滿、工作調動、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鑒定性審計。專項審計是指因公司出現重大違規、財務異常或舞弊等情形,對可能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特定審計。第四條(審計對象)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董事長和管理層成員;(二)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三)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四)具有與上述人員相同職權的其他人員。第五條(審計內容)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對象在特定期間及職權范圍內對以下事項所承擔的責任:(一)經營成果真實性;(二)經營行為合規性;(三)內部控制有效性。鼓勵保險公司在完成以上審計內容

3、的同時,對審計對象進行經營決策科學性和經營績效評價。第六條(總體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實施細則,加強高級管理人員審計規劃,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避免重復審計和審計真空。保險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任用、獎懲掛鉤,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第二章審計的組織與實施第七條(審計機構)對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進行審計,應當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實施。其中,對保險集團公司下屬保險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進行審計的,可以由其集團公司審計部門組織實施。對總公司除總經理外的管理層成員進行審計,可以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實施。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由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組織

4、實施。未實行審計集中制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審一級的原則確定具體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八條(外部審計機構的聘用)實施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的外部審計機構應當由保險公司董事會負責選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對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出具書面意見。第九條(外部審計機構資質條件)受聘進行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的外部審計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足夠數量熟悉保險業務和保險監管規定、勝任該項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二)與審計對象沒有利害關系;(三)有良好的職業聲譽,最近3年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審計周期)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高級管理人員任中審計年度計劃。對董事長和管

5、理層成員實施任中審計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其他高管人員不得超過兩年。離任審計應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原則上實行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確有理由不能事先審計的,應當在審計對象離任3個月內完成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專項審計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審計時間和時限。第十一條(審計結果的借鑒)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中審計現場部分結束后3個月內出現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情形的,可以不再單獨組織實施離任審計。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時,其他審計項目已經審計過的內容,原則上可以借鑒其審計結論,不再重復審計。第三章審計報告第十二條(審計報告

6、)審計結束后,審計機構應當出具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包括以下內容:(一)審計依據、審計對象及其職責范圍、審計人員;(二)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三)審計結果,主要指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責任界定。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征求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客觀性負責。第十三條(責任區分)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應當區分審計對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是指審計對象對其職權范圍內發生下列行為時應承擔的責任:(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的;(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實施上述行為

7、的;(三)失職、瀆職的;(四)其他直接違法違規行為。領導責任是指審計對象在其任期內對其職權范圍內負有直接責任以外的管理責任。第十四條(報告路線)對總公司董事長和管理層成員的審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計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后,在2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公司內部相關機構及所在地保監局。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對報告的處理)保險公司應當將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列入審計對象的人事檔案管理,作為對其考核、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及時組織整改。第十六條(監管機構對報告的處理)中國保

8、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納入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系統進行歸檔管理。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核準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時,可以參考其過往任職期間審計報告的審計結論,也可以要求其原任職保險公司提交最近任職崗位的離任報告。第四章責任追究第十七條(未按規定進行審計的責任)保險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對應該進行審計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審計負責人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審查時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高管人員離任審計報告,保險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虛假報告的,對保險公司董事長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

9、款。第十八條(審計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審計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審計對象的重大責任未被發現的,或者故意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加處保險公司審計負責人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外部審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生上述情形的,保險公司應當同時向該審計機構的主管部門及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行業內公布該審計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委托該審計機構實施審計。第十九條(保險公司隱瞞的責任)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的報告故意隱瞞已經審計出的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的,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虛假審計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對保險公司董事長和審

10、計責任人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對違規問題的查明)對于審計報告揭示的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一)要求審計機構進行說明;(二)聽取審計對象的陳述;(三)委托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復核審計,審計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四)立案調查。第二H一條(對違規問題的處理)對于審計報告揭示的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在調查取證后采取以下方式處理:(一)違規行為較輕,保險公司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的,免于處罰;(二)情節較重,但保險公司整改及時,處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減輕處罰;(三)對審計發現問題不追究責任或不認真組織整改的,依

11、法從重處罰。第二十二條(妨礙審計的責任追究)審計對象及其所在保險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加處保險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拒絕、阻礙審計;(二)轉移、隱匿、偽造、毀棄審計所需的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的;(三)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四)打擊報復檢舉人、證明人或者資料提供人。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三條(解釋)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頒布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內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保險公司風險防范能力,依據保險法、審

12、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第三條本指引所稱的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是指保險公司內部機構或者人員,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對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業務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等開展的檢查、評價和咨詢等活動,以促進保險公司實現經營目標。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健全內部審計體系,認真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促進公司的穩健發展。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評價和監督。第二章機構與人員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治理結構、管控模

13、式、業務性質和規模相適應,費用預算、業務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第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層任職的董事組成。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財務或者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審計責任人職位。審計責任人既向管理層負責,也向董事會負責。審計責任人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聘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保險公司,審計責任人由管理層聘任。審計責任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九條保險公司審計責任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二)從事審計、會計或者財務工

14、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險業務;(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第十條審計責任人不得同時兼任公司財務或者業務工作的領導職務。第H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或者影響。鼓勵保險公司實行內部審計部門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當不低于公司員工人數的千分之五。保險公司員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至少應當有一名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第三章職責與權限第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運行與維

15、護負有最終責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經理承擔最終責任。第十四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一)審核公司內部審計基本制度并向董事會提出意見,批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預算;(二)評估審計責任人工作并向董事會提出意見;(三)指導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內部審計質量;(四)就外部審計機構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五)協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六)定期檢查評估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時受理和處理關于內部控制方面重大問題的投訴;(七)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所發現重大問題的整改和落實;(A)董事會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條保險公司總經理在內部審計方面履行以下職責:(一)領

16、導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二)確保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及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資源和職權;(三)負責組織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第十六條審計責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公司內部審計系統開展工作;(二)組織制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預算并推動實施;(三)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確保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四)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公司總經理匯報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風險隱患,提出改進意見;(五)協調處理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系。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主要職責如下:(一)擬定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預算;(二)對公司及所屬

17、單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評價;(三)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以及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四)對公司及所屬單位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五)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經營效益等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六)對公司信息系統進行審計;(七)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后續審計;(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內部審計部門及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的權限,主要包括:(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二)參加或者列席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會議,參加公司

18、的相關業務培訓;(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四)有權進行現場實物勘查,或者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得證明材料;(五)有權暫時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和業務資料;(六)制止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七)對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者內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責任追究或者處罰建議;(八)向董事會或者管理層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面評估,出具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內部控制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司內部控制

19、基本情況;(二)本年度完善內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內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況;(三)目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四)下一年度改進內部控制的計劃。第二十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并通報管理層和監事會。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聽取審計責任人關于審計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通過聘請中介機構等多種形式,評估內部審計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監督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及時對審計責任人提交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進行審議,并就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

20、議。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其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要求管理層組織調查,也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調查,或者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調查。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列席,對相關事項做出說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問。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責任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在分析評估風險分布狀況的基礎上明確審計重點、制訂年度審計計劃。內部審計年度工作計劃、審計預算應當在征求管理層意見后,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批

21、準。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審計程序,采取科學方法開展審計工作,并定期實施審計質量自我評估。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監事會可以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結論存在異議的,被審計對象可以依照規定向保險公司相關機構提出復議。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信息系統,推廣應用輔助審計軟件,積極開展非現場審計,提高內部審計的信息化水平和審計效率。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公司管理層批準后,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承擔內部審計項目。外聘中介機構應當具備足夠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通暢的投訴舉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公司經營管理中違法違規及其他不符合內部控制要求的行為,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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