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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法理學必背知識點法律職業:所從事的是為了法的實現的職業,包括立法、司法、執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訓等。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為法律職業者,應當用一種專門職業的方式,來理解法律的特點并用職業的方式運用法律。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體系,其目的在于維護、鞏固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的現象,指能夠憑借直觀和經驗的方式認識法的產生、發展和變化的全過程。馬克思主義法的本質學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被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

2、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的特征:規范性、國家意志性、普遍性、國家強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規范作用(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作用)與社會作用(具有維護有利于一定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作用??蓺w納為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兩個方面)法的效力具有相對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對法律虛無主義,也反對法律萬能論法的價值:在法律規范體系中為人所重視的屬性和作用。法的價值判斷:某一特定的主體對某一特定客體的價值進行分析與評判法的事實判斷:對客觀存在的法律規則、原則、制度等進行的分析和評判兩者區別:判斷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觀意識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結論);判斷難度不同(主觀性較強;注重客觀性);判斷方

3、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狀態;強調法律的現實狀況);判斷的結果檢驗不同(長時間考驗才能鑒別或判斷結論的真偽;相反)區別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拓寬法學的評價角度和研究范圍;平衡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張力。法的價值的種類:自由秩序正義(法的價值沖突)法律規則是指法律中關于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規定,或者說是對某種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規定。法律規則的結構一般指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假定、處理、法律后果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也不是每個條文都完整地表達一個法律規則。法律規則的種類:1、按法律規則為主體規定行為模式的不同方

4、式: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2、按是否允許主體進行自主調整,即根據自己的意愿自行設定權利義務:強行性、 任意性規則3、按法律規則內容確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確定性規則、相對確定性規則4、按法律規則所調整的關系是否發生于該規則產生之前分:確認性(調整性)、構成性規則法律原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的穩定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的種類:1.基本原則體現法的總體指導思想、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的原則,內容比具體原則更抽象、更穩定,通常可以適用于整個法律體系。具體原則是基本原則在不同領域或法律調整過程不同階段的具體化,具體原則的適用必須以基本原則為指導,而基本原則的要求也只有通

5、過大量的具體原則才能在不同領域中獲取體現。2.從原則的普遍性和穩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則從一定形態的社會關系本質中產生出來,得到社會成員廣泛公認并被奉為法律準則的公理。政策性原則是國家在管理社會事務的過程中為實現一定目標而做出并被確認為法律準則的政治決策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對各種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同為法律規范,但在內容、適用范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有區別)1、內容上,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中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原則不僅著眼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個別性2、在適用范圍上,規

6、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觀指導性,其適用更廣。3、在適用方式上,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中;原則的適用不是,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且不同強度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4、在作用上,規則具有比原則強度在的顯示性特征,即相對于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作出裁決;原則也是法律制度、規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法的淵源法的來源。法的淵源一般指效力意義上的淵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種制定法的形式法的正式淵源/非正式淵源:根據是否表現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而進行的分類。正式淵源主要為制

7、定法;非正式淵源指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等)當代中國法的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國際條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頒布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進行分類、整理或加工,使之統一、完整、明確和有序法律匯編、法典編纂、法律清理法律匯編又稱法規匯編,是指在不改變內容的前提下,將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標準(如制定機關、時間順序、涉及問題性質等)加以系統排列,匯編成冊。(最常見的形式)法典編纂亦稱法律編纂,是指在

8、對某一部門法全部現行法規范進行審查、整理、補充、修改的基礎上,制定新的系統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部門法典的活動。部門法典是所有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最具系統性的一種形式,是某一部門法從特定原則出發、具有特定結構和內在聯系的統一整體。法的一般分類:1.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頒布,以不同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規范,故又稱“制定法”或“立法”。不成文法指由國家機關以一定形式認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現為成文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規范,一般是指習慣法。通常將判例法歸入不成文法。2.創制主體和適用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國內法、國際法3、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實

9、體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直接來自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關系的要求,如所有權、全權、政治權利義務,通常表現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主法;程序法主要內容是規定主體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即主體在尋求國家機關對自己權利予以支持的過程中的行為方式,這種權利和義務是派生的。助法4、法律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憲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據。普通法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內容一般只涉及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憲法5、根據適用范圍的不同:一般法在效力范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對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特別法指對特定主體、特定事項、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一般特別優于一般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

10、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法律部門是眾多的法律規范有機的構成統一整體的“中介”,是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一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二是法律調整的方法1、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標準(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2、法律調整的方法是劃分法律部門的補充標準(經濟、行政、民商、刑法等)法律體系:通常是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研究法律體系的意義: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賴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法學體系的范圍更廣泛)。法律體系是在一個國家中一般只有一個(法學體系會出現多個并存)。研究法律體系,有

11、助于科學地劃分法律學科,正確適用法律以及恰當地進行立法預測等。(當代中國)公法關于國家利益的法律;私法關于個人利益的法律;社會法介于二者之間中國的法律體系: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刑法/訴訟法/軍事法憲法(國家機關組織、選舉、區域自治、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國籍、義務教育、殘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等)行政法(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行政復議、國家公務員等一般行政法;食品衛生、藥品管理、治安管理、郵政、海關、集會滸示威、鐵路等特別行政法)、民法(婚姻、繼承、收養、合同、商標、專利、著作權、擔保法等,及相關條例和

12、實施細則)商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企業破產、海商、公司、票據、保險民商合一)經濟法(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企業管理、財政金融稅務、宏觀調控、有關市場主體和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刑法(單行法律法規如國家安全法,附屬刑法規范等)法的效力:法作為一種國家意志所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性,表現為凡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范及其表現形式規范性法律文件等對主體行為具有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以主體自身的意愿為轉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級和效力范圍。法的效力等級(法的效力層次或效力位階)一國法律體系中不同淵源形式的法律規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級差別。通常應遵循如下原則:1.一般

13、制定機關的地位越高,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也越高2.特殊立法的效力優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優于一般”,但僅限于同一主體指定的法律規范3.同一制定機關先后就同一領域的問題制定頒布了兩個以上的法律時適用“后法優于前法”4.同一主體制定的法律規范中,按特定的、更嚴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級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5.被某一國家機關授權的下級機關在授權范圍內制定的該項法律、法規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權機關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規,但僅僅授權制定實施細則者除外。法的效力范圍法律規范的約束力所及的范圍,包括法律規范的空間/時間/對象效力范圍三方面。法的空間效力:包括域內和域外效力。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國管轄以外的效力(

14、全國范圍、局部區域有效特定地區、地方性或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法規兩種)法的時間效力:何時開始生效(公布日、規定具體時間、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時終止(積極明示廢止、司法實踐中默示的廢止。分情況:新法生效舊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舊法失效、有權的國家機關廢止舊法、立法時明文規定期限、其歷史任務已經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無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適用于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的問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有利追溯”原則)法的對象效力(對人的效力)指一國法律規范可以適用的主體范圍,對哪些主體有效。(屬地主義、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結合主義即確定法的效力時以屬地主義為基

15、礎同時結合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為補充原則)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指引人們的社會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聯系,是社會內容和法的形式的統一。法律關系的特征: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合法的社會關系;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系;是特定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種類:1、調整性/保護性法律關系:基于人們合法行為產生/因違法行為而產生、恢復被破壞的權利秩序2、縱向(隸屬)/橫向(平權)法律關系:不平等主體間權力服從關系/平權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3、單向(單務)/雙向(雙務)和多向(多邊)法律關系4、根據法律關系之間的因果聯系:第一性(主法律關系:法律規范發揮其指引作用的過程中,在人們合法行為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律關系)/第二性法律關系(在第一性法律關系受到干擾、破壞的情況下,對第一性法律關系起補救作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自然人、機構和組織、國家)四自二主性:自主性/自覺性/自為性/自律性,某種主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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