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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共享知識分享快樂商品房買賣合同XXXX省XXXX省建設廳監制XXXX省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買賣合同說明1 .本合同文本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咨詢。2 .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3 .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 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 供雙方 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5 .
2、對合同文本【 】 中選擇內容、 空格部位填寫及其它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 5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位打x,以示刪除。6 .在簽訂合同前, 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 證 明文件。7 .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越努力越幸運合同編號:XXXX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注冊地址: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號碼: 企業資質證號:開戶行:賬號: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機構):X法定代表人: x 聯系電話: x注冊地
3、址:x郵政編碼: x 營業執照號碼:x房地產經紀機構資格證書編號:x開戶行:x賬號:x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國籍:戶籍所在地:證件類型:口居民身份證 口護照 口營業執照 【編號】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國籍:戶籍所在地:證件類型:口居民身份證 口護照 口營業執照 【編號】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出賣人以_出讓
4、方式取彳導位于_ 、編號為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該地塊土地面積為千方米,規劃用途為,其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 。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時,已向買受人出示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用 地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出賣人 的營業執照、開發資
5、質證書等相關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 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 【幢】【座】 【單元】 【層】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屬結構,層高為 米,建筑層數地上層,地下層。該商品房陽臺為封閉式個,非封閉式個。該商品房【合同約定】預測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 千方米(有關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攤建筑面積計算構成說明見附件二)。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人民幣)仟
6、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小寫:¥ 元)。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 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 下原則處理:房屋建筑面積最終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每平方米單價不變,雙方據實 結算房價款,差價款多退少補且互不利息。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1 . 一次性付款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幣)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元
7、)。2 .分期付款: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購房款的 %計(人民幣)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元)。7 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 %計(人民幣)仟佰 拾.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元)。7 日前付清余款,計(人民幣)仟 佰 拾 萬仟 佰拾 元整(小寫:¥元)。3.其他方式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首付款(人民幣)仟 佰 拾 萬仟 佰拾 元整(小寫:¥元),余款(人民幣)仟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元)以口 向銀行按揭貸款 公積金貸款 方式付清,所貸款項應于自合同簽訂后 90日內 進入出賣人賬戶。第七條買受人逾期
8、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1和2種方式處理: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過_30一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 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 虱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 20%0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 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 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
9、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 額確定。2、買受人付清全部購房款前,出賣人有權順延交房時間,且無需承擔逾期交 房的違約責任,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及可能發生的違約金。第八條交付條件與期限出賣人應當在一年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主體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 可據實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的:2 .國家政策法規調整、政府管制、征用或項目規劃變更導致無法正常進行開 發的;3 .非因出賣人原因,導致出賣人無法正常進行開發建
10、設或政府職能部門未按 照規定期限辦理相關手續、批準文件或進行驗收的;4 .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或周邊道路維修,影響工程施工進度的;5 .建筑材料、勞務市場等發生重大變化的;6 .買受人未在按出賣人發出的交房通知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或存在其它違約行為的。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種方式處理: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過 30日,買受人不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2)逾期超過9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合同確認解除之日起 90天內退
11、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已付款的 1%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款萬分之0.5的違約金。2. X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下列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1)變更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及形狀、朝向;(2)本條規定的設計變更不包括出賣人根據合同訂立后國家和自治區、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的設計變更。(3
12、)本條所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不包括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內管道、風道、 廚具和潔具位置的變更。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 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不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第十一條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條件已達到的有關證明 文件原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
13、按以下方式處理:(1)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2)該商品房滅失、損毀等風險從交付通知書指定的交接日最后一日的第二 日起由買受人承擔;(3)保修期以及物業管理費、該房屋應承擔的水電暖等各項費用自交付通知 指定的交接日之第二日起開始計算,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第十二條與商品房有關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上是否存在 他項權利等情況,出賣人已如實告知買受人,買受人對此已明確知悉,并不予追 究出賣人的相應責任。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由出 賣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三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
14、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2 種方式處理:1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節能設施差價。2 .出賣人選擇在60天內整改達到附件三約定標準或按照市場平均價格退賠 買受人未達標部分的差價。第十四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 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1 .房屋交付買受人時,套內應通水、通電,電話、有線電視端口、寬帶預留 接口。2 .水、申,、暖、電話、有線電視端口、寬帶等有關生活設施的開通手續由買 受人自行辦理并承擔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
15、理:限期整改完畢或雙方協商解決。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該商品房所歸屬的“海亮廣場二期”項目整體取得建設項目聯合驗收合格證后的730日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如因出賣人 原因,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1 .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2 .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買受人已付款的 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經買受人書面委托,出賣人可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代辦權屬登記,相關 費用等具體事項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約定。第十六條保修責任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圍等,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16、_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 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1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歸出賣人使用(含單幢建筑物屋面與裙 樓屋面);2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歸出賣人使用(含單幢建筑物外墻、 外墻廣告位);3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4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5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中,未計入公攤部分產權歸出賣人所有;6 . “海亮廣場”前期物業服務由 XXXXS亮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提供。買受人 同意在辦理
17、交房手續前一次性預交一年的物業費。關于物業服務具體以買受人與 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為準。第十八條 買受人購買的該商品房僅作 用途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建筑屋頂、外墻、外窗(含 天窗)的隔熱、保溫結構和用途。買受人擅自改變的,相應法律后果由買受人承 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 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18、解決;也可 請求當地消費者委員會調解處理,或者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協商不成 的,按下述第_2_種方式解決:1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 .依法向出賣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五)二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 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但份,出賣人執貳份,買受人執壹份,貸款機構執 壹份,呼和浩特市房管局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730日內,由出賣人向上 地產開發主
19、管部門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章)簽署日期: 7 日簽訂地點共享知識分享快樂附件一:房屋分層平面圖越努力越幸運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詳見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面積實測報告。附件三:裝飾裝修、設備標準附件四:保修范圍及期限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共享知識分享快樂附件五: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出賣人、買受人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正文條款達成如下補充協議:第一條 對項目名稱的補充約定項目名稱最終以行政主管單位審批通過的名稱為準。第二條 對商品房
20、基本情況的補充約定1、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幢號、單元號、室號等行政主管部門最終確定的不一致的,則買受人同意以行政主管部門最終確定的編號為準,買受人不得據此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追究出賣人的任何責任。2、 合同中的建筑層高為該商品房的設計標準層高, 在符合相關規范的前提下,該商品房局部可能因戶型設計、結構性原因略有變化,買受人充分明白并認可該變化,并放棄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但出賣人應確保符合設計規范。3、買受人在購買該商品房時,已對該商品房的具體結構、周邊的環境及周邊不利因素充分了解并認可,認可出賣人對小區內(包括專用庭院、停車位等)的公共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綠化、圍墻、路燈電話或 CATV 井
21、、分支箱、垃圾箱等)的設置方案。第三條 對商品房價款的補充約定1、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單價是出賣人綜合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地理位置、周邊環境、產品定位、合同簽署時的市場環境等因素,與買受人共同商定的,如合同簽署后因前述因素發生變化而導致出賣人對項目未銷售部分的商品房售價進行調整,對雙方約定售價不產生影響,雙方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售價執行。2、買受人在購買該商品房之前,買受人已對商品房的樓層、結構、周邊環境等明確知悉,出賣人亦已告知買受人所購房屋附近可能有變電站、配電房、垃圾房、水泵、通訊發射裝置、通風設備、車位車庫、出入口等不利因素。如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存在采光、噪音等不利影響或買受人認為結
22、構不合理、紅線內外存在不利因素等,出賣人均已在雙方商定商品房售價時對前述不利影響予以考慮并給予優惠,今后出賣人不再給予買受人任何補償。3、合同中商品房的售價并不包括該售價以外的一切政府稅費及其他費用。該等稅費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部分。第四條 對面積差異處理的補充約定如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預測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買受人應在按出賣人的要求與出賣人簽署面積補差協議等。買受人逾期履行前述義務超過10 日,出賣人有權拒不交付房屋并解除合同, 買受人應承擔購房總價款20%的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經出賣人同意的,買受人應自逾期之日起,按購房總款的萬分之三 /
23、 日的標準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直至簽署面積補差協議之日止。第五條 對付款方式的補充約定如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 (包括銀行按揭貸款和 / 或公積金貸款, 以下簡稱 “貸款手續” ) 支付部分房款,則買受人同意遵守以下約定:1、買受人的付款安排是在充分符合相關貸款政策后,經綜合考慮予以確定,買受人承諾不會以無法貸款或無法足額貸款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調整付款時限,如無法及時付款的,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2、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已詳細閱讀銀行公積金中心提供的貸款申請人條件等有關貸款的說明資料、已充分了解辦理貸款需提供的全部證明資料,買受人應于簽約當日向出賣人及貸款機構提供完整材
24、料供貸款機構審查,并簽署相關文件、繳納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收入證明、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征信查詢授權書、辦理公證、交納擔保費等) 。需要補充材料的,買受人應在收到貸款機構或出賣人通知后3 日內補齊。不提供相關材料或材料不齊的,每逾期一日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若買受人逾期30 日仍未能提供的,出賣人有權單方解除買賣合同,買受人需承擔購房款總價的20%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出賣人損失的,另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3、買受人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辦妥公積金貸款手續并將貸款金額劃到出賣人賬戶,視為買受人選擇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自逾期之日起10 日內將購房余款
25、一次性支付給出賣人。逾期付款,買受人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4、出賣人對買受人能否獲得銀行貸款及貸款條件,不作承諾及保證,買受人申請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和具體年限以銀行最后審批為準。如貸款銀行不予批準買受人的貸款請求或批準的金額少于買受人申請的金額,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后90 日內或收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后 10 日內 (已先到期限為準) 自籌資金付清差額部分,逾期付款,買受人須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5、如貸款銀行要求買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的,買受人應在收到銀行或出賣人通知起 5 日內增加支付首付款,并按銀行要求配合提供補充材料,以滿足按揭貸款申請要求,若買受人全部款項不能在合同約定之日全部到達出賣人
26、賬戶的,買受人須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6、如出賣人為買受人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擔保的,擔保期限至買受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他項權證辦出之日止。買受人所購房屋在具備辦理房屋產權證條件時,買受人應按出賣人要求內送交所需資料,并保證在第一時間內到房產局履行相關簽字手續,以確保將房屋他項權利證送交至貸款銀行。7、階段性擔保期內,因買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貸款銀行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等原因,導致出賣人可能向按揭貸款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如出現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或預查封情形等情形)或已經向按揭貸款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及相關協議, 買受人應承擔購房款總價20%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出賣人
27、損失的,買受人應另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出賣人選擇解除合同的,在退還購房款時,有權扣除其向按揭貸款銀行支付的全部款項、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8、若買受人自行辦理銀行貸款的,出賣方不作擔保;同時如銀行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代買受人支付房款到出賣人賬戶的,視為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付款,須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第六條 對合同交付條件及交付手續的補充約定1、合同第八條約定的“經驗收合格”指,該商品房主體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聯合驗收合格;出賣人在交付時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驗收或備案文件,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放棄因此而向出賣人主張任何責任的權利。2、買
28、受人在出賣人交房通知指定的交接日屆滿后逾期超過三個月未能辦理完成房屋交接手續,出賣人有權單方解除主合同、另行銷售該商品房。買受人除應承擔已實際發生的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外,還應承擔購房總價款20%的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經出賣人同意后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前,除應承擔已實際發生的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外,還應自入住通知所確定的交房期限的最后一日至房屋實際交付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三 / 日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房屋保管費用。買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指下列情形:( 1)買受人延遲或拒絕辦理該商品房的交接手續;( 2)買受人以房屋存在質量瑕疵為由拒絕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 3)
29、因買受人預留通訊方式不詳或合同簽署后更改通訊方式未通知出賣人導致買受人未能在交房通知指定的交房期限內完成商品房交接手續;( 4)買受人存在其它違約行為。3、買賣雙方在此明確:交付手續辦理同時,買受人領取鑰匙前,買受人應付清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房價款,逾期付款違約金、取暖費(若有) ,物業服務費、由出賣人墊付的公共事業費(包括但不限于電表費、有線電視初裝費、水費、煤氣初裝費等(若有) 】及出賣人墊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證須繳納的契稅、印花稅、貼花稅、登記費、手續費等一切費用等。若買受人未在交付日前付清上述全部費用,出賣人有權推遲交付商品房,商品房交付期限自動變更為買受
30、人付清上述全部費用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根據本條約定推遲交付商品房的,出賣人無需就推遲交付事宜通知買受人,推遲交付期間的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商品房風險責任自原定交付期限屆滿第二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逾期付清上述費用超過30 日, 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應承擔購房總價款20%的違約金。4、對于合同中約定應由出賣人負責修復的質量問題,買受人應在收房當日一次性書面提出。修復期間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付。第七條 對規劃設計變更的補充約定1、出賣人須通知買受人的變更內容僅限于出賣人對已報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內容的變更。下列規劃變更出賣人無須書面通知買受人或經買受人同意,且買受人不得據此行使合同解除權:
31、( 1)無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變更,如對局部或細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的變更;( 2)不影響該商品房的質量或使用功能的變更。( 3)小區平面布局變更:小區內的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電力設施(如箱變、開關站、街坊變電站、配電分支箱等) 、弱電系統(如有線電視箱、寬帶設備等) 、供水設施(如水泵房等) 、供氣設施(如煤氣調壓站等) 、車庫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風豎井等設施的位置,以政府及電力、煤氣、衛生等相關單位最終確定為準,該項目銷售資料、模型中所示位置僅供參考,若有所變動或未標明、未示意的設施及位置,除非合同另有相反約定,否則以實際建設為準,買受人對其設置、
32、增減、移位等無異議,出賣人不構成違約。第八條 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的補充約定1、如該項目系分期開發,根據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且各期業主對于小區內的所有公共、共用設施均有權使用。2、若出賣人在交房時,該商品房所在項目內的共用道路、小區綠化、硬化等基礎設施尚未完成,則由出賣人在交房后繼續完成。3、小區內地下停車場、車位、儲藏間等各類設施、會所等其他經營性和服務性配套設施及法律、法規、合同未明確歸屬的其他場地、建筑物、構筑物等,均歸出賣人所有,不隨合同下的商品房一并轉讓,具體經營服務方式和管理方式由出賣人決定。4、本商品房未配備地上及地下免費車位,如乙方
33、需要使用車位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于非海亮廣場業主及租戶租用或購買車位。車位的購買價格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車位租金則以出賣人聘請的物業公司所公布的價格為準。5、出賣人有權根據項目整體入住情況決定部分電梯投入使用的時間和數量,買受人對此知悉和認可,且不得因此向出賣人或項目物業公司主張任何責任。第九條 對產權登記的補充約定1、出賣人為買受人提供階段性按揭貸款擔保的,買受人必須委托出賣人或出賣人指定的第三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委托費用及相關稅費由買受人承擔,委托費用金額由出賣人確定。2、如買受人委托出賣人代辦房屋產權證,需按雙方約定或出賣人要求提供辦理權屬的全部材料,辦妥委托代辦手續,并在辦理房屋交接
34、手續前付清相關稅費,結清面積差價款;若買受人違反本條約定,則出賣人有權順延交房時間和產權辦理期限。3、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權屬證書及他項權證,每遲延一日,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30 日,出賣人有權選擇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買受人支付購房總款20%的違約金。第十條 關于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的補充約定1、雙方對商品房的質量問題有爭議時,應共同委托權威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并以該鑒定結論為準,所發生的鑒定費用雙方各承擔一半。任何一方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2、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工程質量問題,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免
35、費修復,但買受人應該給予必要的配合;如因買受人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誤或損失進一步擴大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3、在保修期內如出賣人須對買受人所購房屋的相鄰業主承擔保修責任,且須買受人給予必要的配合,買受人應積極配合,并同意放棄據此向出賣人主張任何請求;如因買受人拒不配合導致出賣人無法履行保修義務,影響相鄰業主正常使用房屋或造成損失的,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買受人承擔,且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買受人支付購房總價款20%的違約金。4、該商品房因不可抗力或者因買受人的責任、使用不當、曾經改動、或其他不可歸責于出賣人的事由而發生的質量問題與損壞,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5、該商品房的保修期從出賣人向買
36、受人交付該商品房之日起計算;買受人未按約定的日期辦理該商品房的驗收交接手續,保修期從交房通知指定的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計算。第十一條關于合同第十七條的補充約定1、屋面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以將部分屋頂平臺的使用權贈送給購買某些戶型的買受人。如出賣人贈送買受人屋頂平臺的,將在本合同或附件中進行約定,凡未在本合同或附件中進行約定的,均視為出賣人未贈送屋面使用權,其屋面使用權仍屬于出賣人。2、買受人獲贈屋頂平臺使用權的,由買受人負責其維修及保養,但買受人有義務配合物業必須的檢修、維修及外墻面清潔等工作。3、買受人在行使獲贈屋頂平臺使用權時不得違反物業管理公約中的有關規定,因買受人使用不當,造成屋面
37、被損壞或造成相鄰買受人財產損失的,買受人應負責修復和賠償。第十二條對買受人使用商品房的補充約定如買受人違反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使用商品房,或私自搭建、封閉、改造商品房,出賣人及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買受人或直接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影響,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出賣人亦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承擔購房總價款20%的違約金。第十三條對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效力的補充約定1、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補充協議為準。2、 出賣人在銷售廣告、 模型和宣傳資料中對該項目開發規劃范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所作的說明、示范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之用,不作為合同內容,雙方不受
38、其約束;出賣人在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中所展示的各類示意圖、效果圖等僅為展示項目風格示意參考之用,買受人對此已充分了解,并不得據此向出賣人主張任何責任。3、因比例和表現方法所限等因素,銷售廣告、宣傳資料、模型等未標明的內容并不代表實際建造的商品房或者小區范圍沒有根據規劃或者設計要求存在相應的設施、設備或配套建筑物、構筑物,買受人對此予以充分理解。4、出賣人銷售人員或代理公司銷售人員在房屋銷售過程中超越合同及廣告宣傳書面資料作出的介紹、說明或承諾,以及未經相對人同意的錄音、錄像,凡未經出賣人書面蓋章確認的,均不視作為出賣人的意思表示,不構成合同內容,對出賣人無約束力。5、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作為家具采
39、購、軟裝擺設、功能區設置之參考,不作為房屋交付標準和依據。第十四條對合同解除的補充約定1、買受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應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發生之日起10 日內行使解除權,逾期視為買受人放棄行使解除權。出賣人對買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買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2 年內行使合同解除異議權。買受人行使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權時,若買受人已對該商品房設定抵押或者設置、存在其他任何權利限制的,則買受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書面通知中應附該商品房已經辦理注銷抵押或者已消除權利限制的相關證明文件,否則,買受人無權解除本合同。2、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解除或終止的,雙方應互相配
40、合辦理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該商品房抵押登記(若有)注銷及按揭貸款合同(若出賣人為貸款提供擔保)注銷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并收回該商品房(若已交付)及購房發票后的 90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的房價款。買受人以貸款方式支付部分房價款的,買受人已付的房價款包括買受人以自有資金支付給出賣人的購房款和買受人已向貸款銀行償還的貸款本金兩部分,剩余買受人未償還的銀行貸款本金出賣人將直接退還給貸款銀行。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計算違約金、利息或賠償損失的,退款時一并計算,并由出賣人在應退款項中直接扣除。由于買受人原因導致上述各項手續未辦理完畢的,出賣人有權暫不退還買受人款項,并不承擔包括支付利息在
41、內的任何賠償責任。3、 無論因何原因導致合同被解除, 如該商品房在合同解除前已經交付使用的,買受人應按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三每日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自該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房屋使用費,出賣人有權在應向買受人退還的房價款中直接扣除該費用。買受人須及時將該商品房恢復至出賣人交付的狀態并將該商品房交還出賣人,在向出賣人交還該商品房之日前已發生的水、電、通訊、物業服務等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若買受人未將該商品房恢復至出賣人交付時的狀態,則視同買受人放棄對未拆除之裝修和遺留物品的一切權利,出賣人有權予以處理而不必給予任何補償。將該商品房恢復到交付狀態所需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有權按將該商
42、品房恢復到交付狀態所需費用的預算,在應向買受人退還的房價款中先行扣除。4、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非經對方書面同意無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出賣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約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在其有權解除合同的事項發生之日起2 年內向買受人發出單方解除合同通知。買受人對合同解除有異議的,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10 日內行使合同解除異議權。5、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被解除的,買受人應當于合同解除之日起5 日內,配合出賣人申請注銷登記網上備案手續和交易中心登記信息,否則,每逾期一天,買受人應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三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并累計核算至注銷之日;出賣人因此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買受人還需支付實際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損失和違約金由出賣人在購房款中直接扣除。第十五條關于通知與送達方式的補充約定1、買受人須在簽署合同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號碼,并以此地址作為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買受人在合同上預留的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為買受人指定的通知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買受人若發生聯系方式變更,需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出賣人,否則出賣人不承擔因此發生的通知延誤責任及由于通知延誤所產生的其他責任。買受人若為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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