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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價部分的講解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價部分中 的每一個條款都與 工程造價息息相關,并直接影響合同造價和合同中的各方利益。在編寫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有關造價這一部分內容時,基 于以下幾方面參考:1、2003 年 7 月,國家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 范后,全國大部分省市都在推廣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特 別是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 工程,必須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1996 年 8 月,國家人事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了造價 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明確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1997 年 3 月建設部和人事部聯

2、合發 布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加強對造價工程師的注 冊管理,規范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行為。 2002 年 6 月中國工程造 價管理協會制訂了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和造價工 程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2006 年 12 月建設部重新頒布了造 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逐步完善并 全面推行。3、財建 2004369 號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4、湖北省有關造價管理制度,以及各單位使用建設部1999 年頒發的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運用情況。4、結合國家頒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綜合調研了國內一些省 市編制的適合本省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況, 口:廣 東省、上海市、北京市等

3、。5、參照國際上通用的FIDIC合同條件。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的責任方變化GF-91-0201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合同示范文本1發包方1發包人2發包方駐工地代表2承包人3承包方3項目經理4承包方駐工地代表4監理單位5社會監理5工程師(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疋的履行合冋的代表)6總監理工程師6工程造價管理部門7工程造價管理部門7設計單位8設計單位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1發包人2承包人3發包人代表4承包人代表5發包人代表6設計單位7監理單位8監理工程師9造價咨詢單位1造價工程師011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分包人2首次引進“造價工程師

4、”概念:指造價咨詢單位委派的造價 工程師或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中具有造價資格并履行造價管理 責任的工程師。、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的造價審核流程變化示范名稱通用條款專用條款GF-91-0201合同示范文本承包方向發包方報送工程報量或結算書發包方審核、確認發包方支付工程款無約定GF-1999-0201合同示范文本承包方向工程師報送工程報量或結算書工程師審核并確認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結算書要經發包方 最終審核無約定湖北省合同示承包方向造價/監理工程師報送工程報量對結算有特殊要范 文 本(EF-2007-0203)或結算書造價/監理工程師審核并確認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求的,可在專用條款60.8中明確三、合同示

5、范文本涉及的造價審核時間變化示范名稱通用條款專用條款GF-91-0進度報量:甲方3天內審核完,10天內支雙方約定:201合同付進度款價款調整方式示范文本工程變更量:乙方10天內報送甲方,甲報量時間方10天內答復工程款支付時間結算:雙方約定時間報送甲方,甲方及時審核和批復結算時間GF-1999-0進度報量:甲方7天內審核完,14天內支雙方約定:201合同示付工程進度款計價依據范文本工程變更量:乙方14天內報送甲方,甲報量時間方14天內答復結算:乙方在竣工驗收報告認可后 28天 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28天內核實工程款支付時間湖北省合同進度報量:造價/監理工程師7天內審核完雙方約定:示范文本并簽發支

6、付證書,發包方7天內支付工程款計價依據(EF-2007-0工程變更量:承包方14天內報送造價/監報量時間203)理工程師,造價/監理工程師14天內答復工程款支付時間結算:承包方在竣工驗收報告認可后28結算時間和程序天內報送造價/監理工程師,28天內核實四、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 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 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 用。它由措施費清單位中的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 費、安全施工費等組成。2005年9月1日,建設部下發了建筑工程安全防護、 文明 施工措施費用

7、及使用管理規定。規定要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 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 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建設單 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 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并且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 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 總額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 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 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建設部強調,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 未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

8、證。對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將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國內好幾個省市已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按照工程 造價比例作為固定和不可競爭費用列入投標總造價中。此次出臺的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也已將該費用列入其中,并作為不可競 爭費用,其比例為%。五、合同造價部分主要條款解釋51.1 工程計量和計價的依據。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計量和計價的依據這一條款是新增加的,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因為原國家合 同示范文本對這一條約定的不是太清楚,計價依據分別包括在招 標文件、會議紀要、答疑文件等資料中,有時還互相矛盾。發包 方

9、與承包方為計價依據經常發生分歧,因此在新合同示范文本專 用條款中,專門設置這一條款列明計價要求和依據。二是2003年7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發布,目前工程量計價 依據就有定額方式、工程量清單方式以及其它方式并存,工程量清單為主。計價依據發生轉變,就必須在專用條款中約定。51.2 已完工程價款報告的提交和核實。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提交 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和相關資料。 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報告后的 7 天內核實,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據。本條依據國范第 25.1 條(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 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 天內按

10、設計圖紙 核實已完工程量 (以下稱計量 ),國范條文中要求提供已 完工程量的報告, 按設計圖紙核實 。現條文增加了 提供相關資料 , 減少了按設計圖紙核實, 明確了工程量的確認是作為工程計價和 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 本條款對于工程量確認程序、 時間作出 了明確約定, 并且要求承包商有義務提交資料證明自己工程量報 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造價或監理工程師需要核實的不僅是按設 計圖紙完成的工程量, 還包括發包人同意的變更、 索賠等非設計 圖紙工程量。51.3 現場計量當造價或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計量時,應在計量前24 小時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承包人 收到通知后不派人

11、參加計量, 視為認可計量結果。 造價或監理工 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計量, 計量結果無效。本條依據國范第 25.1 條、 25.2條( 在計量前 24小時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 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 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 計量 結果無效。 )。按照51.2 、51.3條文要求,計量分為 現場計量 和 案頭計量 ,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如果認為承包商提交的資料充分、 合理,與承包商沒有分歧,將只進行案頭計量直接確認工程量, 通知承包商計量結果。 如果需要現場計量,

12、 則需嚴格按照本條規 定的程序進行,否則造成后果由責任方承擔。51.4 收到已完工程價款報告的限制1 、造價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后的 7 天內, 未進行計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計量結果的,從第8 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 的依據。2 、計量時出現爭議的 , 造價工程師應將雙方 沒有爭議的部 分 按上述規定時間確認, 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爭 議部分待雙方確認后再支付。本條對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價款報告后, 拖延計 量或由于爭議而反復計量作出了限制。 主要避免在工程實際中出 現,某些責任方采取將計量時間加長,對爭議部分反

13、復計量,拖 延計量時間, 延長簽發支付證書時間, 以達到遲付工程款或占用 有關方工程資金,減輕相關方資金壓力。51.5 復核計量結果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或監理工程師計量結果有誤, 應在收到 計量結果通知后的 7 天內向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意見,并 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過程等資料。 造價或監 理工程師收到書面意見后, 應立即會同承包人對計量結果進行復 核,并在簽發支付證書前確定計量結果,同時通知承包人、抄報 發包人。承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或發包人對計量結果有 異議的,按照本合同中合同爭議的約定處理。本條系新增加條文。與 51.4.2 相比,適用時限不同, 51.4.2 條

14、規定的是在計量時出現爭議, 如何處理。 本條規定是計量完成 后,已經把計量結果通知了承包人, 承包人對計量結果不認同時 的處理方式。 由于建設項目系統復雜, 不同當事人對同一事物的 認知必然會存在差異, 盡管在計量過程中互相溝通, 但計算過程 等不可能完全一致, 可能會造成承包人對計量結果不認同。 此時 應本著工程進展為重,實事求是的原則,雙方進行復核,盡量消 除差異。分歧實在過大,只有按合同爭議的約定處理,要盡量避 免。最高法院 2004 年發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 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承包人能夠證

15、 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51.6 其它款項的計量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變更、 簽證、 索賠等費用隨工程進度 報量一起申報 , 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據。本條是51.2 條的補充,明確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變更、 簽證、索賠等原設計圖以外的費用可以作為已完工程量一起申 報,通過計量程序的, 承包方能夠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的 依據。51.7 不予計量對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批準超出設計圖紙和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返工的工程量,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可不予計量。本條依據國范第 25.3 條(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 ,工程師不

16、予 計量 ),但增加了 未經發包人批準 字樣,更加科學一些。工程實 際中, 超出設計圖紙的事項較多, 比如技術核定單中提出的細部 做法優化就是一種典型的超出設計圖紙行為, 如果此種行為發包 人予以認可, 就意味著發包人愿意承擔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 國 范完全限定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就不予計量是不科學和不公平。52 預留金預留金是用于實施本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貨 物、材料設備或服務,或用于未能預見事件的一筆款項。本條屬增加條款, 預留金是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中提出的概念,主要是考慮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金 額,變更主要指發包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漏項、 失誤引起工程量 增加和設

17、計修改引起標準提高或工程量增加。 該金額是估算、 預 測數值,雖然列入承包人的報價,但不應被承包人視為所有,在 竣工結算時, 按承包人依據發包人批準后實際完成的工作內容結 算,剩余部分仍歸發包人。52.2 預留金的支付經發包人批準后,監理工程師應就承包人實施第 52.1 款規定 的工作發出指令。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就此項指令提出所需價款, 經發包人確認后支付。預留金實質是發包人支付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變更、簽 證、索賠或未能預見事件的資金來源。例如 51.6 條發生的事項 (變更、 簽證、索賠)得到了發包人的確認, 就可以使用預留金。52.3 提供預留金支付票據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有要求時, 承包人應

18、提供使用預留金支付項目的所有報價單、發票、賬單或收據。預留金的使用盡管由承包人申報, 發包人確認后支付。 但出 于公平, 承包人利潤應控制在一個合理范圍內, 造價工程師認為 有必要了解承包人利潤合理程度, 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票據用以 證明。53 零星工作項目費53.1 零星工作項目計價和支付承包人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零星工作項目單價用于少量額外 工作計價。 經發包人批準后, 監理工程師應就使用零星工作項目 費的工作發出書面指令。 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按實際數量和承包人 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零星工作項目單價的乘積計算并提出此類工 作所需價款,經發包人確認后向承包人支付。本條屬增加條款, 零星工作項目費也是

19、建設工程工程量清 單計價規范 中提出的概念, 該費用是發包人在招標時依據擬建 項目具體情況,詳細列出人工、材料、機械的名稱、計量單位和 相應數量, 投標人按照自身能力和成本填列單價, 該費用用于少 量額外工作計價。金額也是估算、預測數值,雖然列入承包人報 價,但同樣不應視為承包人所有,在竣工結算時,按承包人依據 發包人批準后實際完成的工作內容結算, 剩余部分仍歸發包人所 有。所有按零星工作項目方式支付的工作, 承包人應按零星工作 項目表格做好記錄。 當此工作持續進行時, 承包人應每天將記錄 完畢的零星工作項目表一式 2 份送交給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記錄的 2 天內予以確認,

20、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 承包人, 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逾期未確認或未提 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監理工程師已認可記錄。本條給出了零星工作項目的確認方式和程序, 特別是監理工 程師逾期未確認或未提出修改意見, 不返回任何資料, 所以在此 提請承包人注意必須做好向監理工程師提供已完成零星工作項 目表的簽收工作。53.3 零星工作項目費的支付零星工作項目費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每個支付期末, 承 包人應按第 58 款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零星工作項目記 錄匯總表,以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獲得的零星項目工作費。零星工作項目記錄按 53.2 條規定報監理工程師, 故不需要再 次計量,在支付期末

21、, 按第58條規定只需將匯總報送, 以便得到 零星項目工作費。54 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54.1 提前竣工獎發包人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獎,明確每日歷天應獎勵額度。約定提前竣工獎的,如果承包人的實際竣工日期 早于計劃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并得到按專用條款 中約定的每日歷天應獎額度和實際提前竣工天數的乘積計算的 提前竣工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提前竣工獎的最高限額為 扣除預留金和零星工作項目費后的合同價款的_3 %。提前竣工獎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竣工結算款一并支付。本條與32.2條含義不同。32.2條是發包人希望工期提前, 故 會給予承包人變更指令,調整工期和合同價款。

22、本條是承包人出 于對自身實力的信心或管理上的需要,主動采取多種方式提前工期,而采用的方式從發包人處得不到任何補償的。為了公平起見,發包人提供提前竣工獎用以彌補承包人的投入所花費的費用。由于經濟利益的驅使,某些發包人為了使工程早日竣工,早日發揮效益,采取設置高額工期獎的方式明示或暗示承包商采取 違背科學的手段,大幅度提前工期。發生這種情況,施工現場安 全生產無法保障,工程質量無法保證。所以本條規定了提前竣工 獎的最高限額。建議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時,也不要超過此限額。54.2 誤期賠償費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誤期賠償費,明確每日歷天應賠付額度。如果誤期是屬于承包商責任,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

23、取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每日歷天應賠付額度和實際延誤竣 工天數的乘積計算的誤期賠償費。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誤期 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扣除預留金和零星工作項目費后的合同價 款的3%。發包人可從應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誤期賠償費。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發包人已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工程 簽發了竣工驗收證書,且竣工驗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 誤,而是本工程的其它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工期處罰費應按已簽發竣工驗收證書的工程價值占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減 少。本條是對34條誤期賠償的具體應用,對應國范第 35.2( 1) 條(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 定的竣工

24、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規定了承包人如由于自身責任誤期需承擔違約責任,如何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方法是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誤期賠償費,明確每日歷天應賠付額度。承包人按照本條計算方法計算承包人應當支 付誤期賠償費的數額。一般來說,該數額不要超過本條規定的限 額。雙方認為需要另行約定的,也建議不要過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式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 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 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

25、定的,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 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 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 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約 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55 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55.1 合同價款的約定發包人承包人應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價款。 招標工程 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的中標價款在本合 同協議書中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在本合 同協議書中約定。本條對應國范第 23.1 條

26、,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 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 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根據這條規定, 發包人和承包人必須按照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的報價, 并由招標 人在中標通知書內確認的中標標價在合同內約定。 合同內約定的 價款,必須與中標通知書內的中標價相同,否則即是擅自變更。 同時合同法也把工程造價列為施工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本著雙方協商同意的原則, 由發包人 承包人自主選擇確認合同價款方式,直接約定。55.2 合同承包方式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 , 雙方在專用條

27、款中約定采用 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款包括 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用計算方式,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 款不得調整。 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 應當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格根據雙方的約定可調整,雙 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式。(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價款由成本和酬金兩部分組成, 雙方約定成本、酬金的構成方式。(4)確定合同價款的其他方式。確定合同價款的其他方式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本條對應國范第 23.2 條,對合同價款的不同方式作出分類約 定。包括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和成本加酬金三類,并從尊重雙方 意愿的角度,提供了其他

28、選擇。 目前運用較多的是固定價格合同, 包括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兩種。固定總價合同一般用于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 程,在采用該類合同方式時, 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的范圍和風 險范圍。 該類合同比較適宜采用材料價格風險包干方式, 材料價 格風險系數招標時由發包人確定,承包人也可根據自身情況確 定。固定單價合同一般為工程量清單所采用的方式。 在采用該類 合同方式時, 雙方必須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 風險費用, 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 超出風險范 圍按約定的執行。合同中沒有約定且又無人工、材料、機械價格 風險費用的, 當價格超過基準價一定幅度時, 則可對該部分的價

29、格調整。原則上發包人應在招標時明確是否采用人工、材料、機 械價格風險包干 (或確定風險范圍和風險幅度值 )。可調價格合同: 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 雙 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各項費用的調整方法, 并在合同約 定范圍內調整。法律依據是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價。合同總價或單 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2)可調價。合同總價 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3 )成本加酬金。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發承 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 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 對合同

30、價的影響。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 2004 年發布了關于審理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其中第二十二 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價款, 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 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 不予支持。 因為固定價合同是可以不通過 中介機構鑒定就可以確認總價。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 如果沒有發 生合同修改或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變化時, 就只能按照合同約 定的固定價進行結算。 對于由于變更導致發生變化, 因為可以區 分合同約定部分工程和變更部分工程, 也不需對整個工程造價鑒 定,只是根據合同約定對增減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和結算 標準計算工程款。55.3 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

31、1)工程量的偏差;(2)工程變更;(4) 費用索賠事件或發包人負責的其他情況;(5)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調整;(6) 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調整因素本條對應國范第 23.3 條,列舉的合同條款調整范圍有所擴 大。固定價格合同和可調價格合同的定義也是相對的, 固定價格 的“固定”是有相對于確定的合同承包范圍、施工條件和風險范 圍,對于調整范圍有一定的限制,超越這些限制,不管是固定價 格合同還是可調價格合同, 都可以調整增減部分, 本條列舉的因 素就是調整范圍具體化。工程量偏差作為調整因素是一個進步, 當前,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作量與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的 工程量不一致糾紛較多。 某些發包人

32、認為工程量清單的偏差應該 由承包人作為風險承擔,但偏差過大,承包人就無力承擔,雙方 出現糾紛。55.4 可調整價格的確認承包人在 55.3 款事件發生后的 14 天內 ,將調整原因、金額 等以書面形式通知造價或監理工程師 ,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在收到 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調整后的價款 隨工程進度款一起支付。本條對應國范 23.4 條,規定了可調整事項發生后的辦理程序,和國范相比減少了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內不予確 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字樣。56 工程變更56.1 工程變更要求沒有監理工程師指令并取得發包人批準,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 定施

33、工,不得進行任何變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屬于工程變更。本條規定了工程變更要求, 承包人要遵守從誠信履約、 按圖 施工的原則,沒得到發包人批準,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得變更, 否則視為擅自變更設計, 且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 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單與設計圖紙之間的工程量偏差, 承包 人按圖施工出現的工程量增減不需要任何指令,最后按實結算。本條依據建筑法第五十八條: “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 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56.2 工程變更指令和變更項目合同履行期間, 發包人可對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 質 量或數量作出變更。為此,監理

34、工程師應至少提前 14 天以書面 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 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及其說明等資 料。承包人應按照監理工程師發出的變更指令和要求, 及時進行 工程變更。變更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數量的改變(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 任何工作的刪減,但不包括取消擬由發包人或其他承包 人實施的工程;(3) 任何工作內容的性質、質量或其他特征的改變;(4) 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 (或)尺寸的改變;(5) 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須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實施;(6) 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時間安排的改變。本條羅列了工程變更的具體情形, 包括設計變更, 施工時間 和順序的變更等, 承包

35、人會嚴格按照設計變更和技術核定單進行 施工。不過,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 14 天以 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 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時, 發包 人應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出圖。 只有履行 完這些手續的工程量變更, 才產生法律后果。 因設計變更引起的 工程量變化, 雙方可以通過多種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例如變更指 令、雙方簽字認可的證明工程量變化的書面文件。56.3 承包人提出工程變更建議合同履行期間, 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變更建議。 變更建議應 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 同時抄送發包人, 詳細說明變更 的原因、變更方案及合同價格的增減情況。發包人采納承包人的

36、建議給發包人帶來的利益, 由發包人承 包人另行約定分享比例。本條對應國范第 29.3 條,承包人提出工程變更建議,須經 發包人同意, 未經同意擅自變更時發生的費用或造成發包人的損 失,承包人要承擔費用、賠償損失,且工期也不能調整。由于變 更獲得利益的分享由雙方另行約定。 針對每一個工程, 因為建造 時間較長,建造過程中不可能不發生變更,這就需要雙方協商。56.4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變更建議書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變更建議書, 則承包人 應在 7 天內做出書面回應,該建議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1)對所涉及工作的說明,以及實施的進度計劃;(2)對原進度計劃做出的必要修改;(3)因變

37、更所需調整的金額。發包人應在接到建議書后的 7 天內予以答復。 在等待答復期 間內,承包人不得延誤任何工作。本條與 56.3 條含義不同。 56.3 條是承包人出于對自身實力 的信心、管理上的需要或專業素養,主動提出工程變更建議。本 條是發包人自身覺得有必要進行工程變更, 但由于某些原因, 不 能直接給出工程變更通知書, 而將工作委托給承包人, 由承包人 根據發包人需要提出建議。 該建議在發包人收到 7 天內答復是同 意變更還是不同意,或者需要在完善。對承包人來說,等待答復 期間內,不得延誤任何工作。如果變更建議通過,承包人在此期 間完成的工作內容屬于變更, 則發包人應予以簽證, 補償費用和

38、順延工期。56.5 工程變更導致合同價款和工期的調整工程變更不應使合同作廢或無效。 工程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 增減,按第 57 條規定確定,工期相應調整。但是,如果變更是 由于下列原因導致或引起的, 則承包人無權要求任何額外或附加 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為了便于組織施工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變更或臨時工 程的變更;(2)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等原因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變更或臨時工程的變更;(3)因承包人的違約、過錯或承包人負責的其他情況導致 的變更。本條規定了工程變更如何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工程變更不 應使合同作廢和無效。 按照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的規

39、定, 建設合同無效只有三種 情況,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工程變更顯然 不屬于這三種情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 工程變更不會使合同無 效,但本身可能無效。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 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這種變更要遵循關于審理建設工 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規定, 當 事人就同意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 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 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 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也就是說, 工程變更

40、如果對合同構成了實質 性變動,應及時到有關部門備案,如果未辦理備案,就不能成為 結算依據。本條還規定了承包人進行了變更但無權要求任何額外 或附加的費用三種情況。57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57.1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 14 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 告,經造價或監理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變更合同價款按 下列方式執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或總價,按合同已 有的價格;(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或總價,可以參照 類似價格;(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或總價,由 承包人依據變更工程資料、 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 工程造價管理 機構發布的參

41、考價格提出變更工程單價或總價, 由發包人、 造價工程師確認。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的, 當工程變更將造成措施項目發生變 化時,承包人有權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 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 目費的, 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監理工程師確認, 并詳細說 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的變化情況。 擬實施的方案經監理工程師認 可,并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工程變更部分的措施項目費, 由承包人按實際發生的措施項 目提出調整價款,并按以下約定計算本工程結算的措施項目費:(1)當工程變更增加措施項目時,由承包人按合同的竣工 結算與結算價款的約定在遞交竣工結算文件時按下述公式向發 包人提出,由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核實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42、M1=M0+ ?M式中: M1 是本工程結算的措施項目費。M0 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措施項目費。?M 是工程變更部分的措施項目費。(2)當工程變更減少措施項目時,由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按 合同的竣工結算與結算價款的約定核實竣工結算文件時按下述 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承包人確認后執行。M1=M0- ?M XL%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條規定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監理 工程師,則認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 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本條對應國范第 31.1 條,以詳盡的語言明確了承發包雙方 明確工程變更價款的程序。此處所謂的“工程變更確定后”是指 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 就工程變更

43、書面通知承包人的情況; 承包 人就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得到工程師或 發包人的確認。法律依據是建設部印發的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 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做好工程變更對工程造價增減的調整 工作。對于施工過程不可避免的設計變更、 現場洽商變更等連同 變更價款的計算, 應建立保證有關資料完整、 及時、合理的制度。 變更價款可按下列方法計算:(1)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中已有與變更工程相同的 單價,應按已有的單價計算;(2)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中沒有與變更工程相同的 單價時,應按定額相類似項目確定變更價格;(3)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或定額分項沒有適用和類 似的單價時

44、, 應由乙方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單價送甲方代表審定 并報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乙方提出和甲方確認變更價款的時間按合同條款約定, 如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協議則按合 同條款約定的辦法處理。”這里要說明第二點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或總 價,可以參照類似價格) ,是“可以參照”而不是建設工程施 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中的“應按”所以雙方即可以 使用類似價格,也可以雙方重新商定新的價格。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發布后, 有了措施項目費 的概念。調整措施項目費,一定要按本條規定的程序執行,先報 方案,得到批準后才能實施。措施項目費的計算,分為調增和調 減兩種,但措施項目是以“項

45、”為計量單位總額報價的,如何對 每項措施費用項目總價進行拆分, 實現費用調整, 是值得認真研 究的。調增時,是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 ?M 按實計算。 調減時, ?M 要乘以承包人的報價浮動率。57.2 刪減工作或工程的補償如果因為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 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 ( 和)預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 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 則承包人有權按照本條規定提出和得到補償。本條是新增條款,對應 FIDIC 條款第 12.4 條。承包人可能 要事先完成許多準備工作, 花費一定的費用, 以及由此引起的預 期收益。 由于現階段單價一般屬于綜

46、合單價, 非承包人原因刪減 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 例如承包人的總部和現場管理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并不隨該項工作的刪減而減少, 而承包人無法得到收 益或從別的角度得到補償, 在剩余的合同價款中無法分攤, 那么 出于公平原則,發包人有義務給予承包人補償。57.3 提交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及其限制承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的 14 天內向造價或監理工程師 提出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變更確定后的 14 天 內提出工程變更價款報告, 則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可以在報經發包 人批準后,根據掌握的實際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以及調整 的金額。本條對應國范第 31.2 條,但和國范不一樣的是變更確認后14 天

47、內不提出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并不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合同 價款的變更, 而是由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在報經發包人批準后, 根 據掌握的實際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以及調整的金額。57.4 工程變更價款的核實與支付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工程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 14 天內 對其核實 ,并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在收 到工程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 14 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 的,視為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提出修 改意見的,雙方應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見后的 14 天內進行協商 確定; 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由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暫定工程變更 價款,通知承包人并抄報發包人。 工程變

48、更價款被確認或被暫定 后列入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本條對應國范第 31.3 ,31.4 ,31.5 條,并是本合同 55.4 條 規定的一種具體原因, 流程、 范圍、方法的約定與前文 (如 51.4 條)幾乎保持一致。 區別在于不是將爭議擱置而是由造價或監理 工程師暫定工程變更價款。 還要提請承包人關注像 53.2 條一樣, 必須做好向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提供已完工程變更價款報告的簽 收工作,否則,在結算時缺乏證據。58 工程價款支付58.1 預付款支付實行工程預付款的, 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 支付預付款的時間和數額,并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本條對應國范第 24 條(實

49、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 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開工后 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 價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 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所以本條款作了如下 幾點約定: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的時間和數額在專用 條款中約定; 2 、約定了扣回的時間和比例。建設工程價款結 算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 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 10 ,不高于合同金 額的 30 ,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 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50、( GB50500 2003 )的 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58.1.1 預付款支付申請的核實與支付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 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造價或監 理工程師發出預付款支付申請,并抄送發包人。(1)按本合同的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約定提供履約擔保 并簽訂本合同協議書;(2 )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相等額的銀行保函的正本。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應對支付申請進行核實, 并在收到支付申 請后的 7 天內報發包人確認后向發包人發出支付證書, 同時抄送 承包人。發包人在造價或監理工程師簽發支付證書后的 7 天內向承 包人支付預付款,并通知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本條對應國范第

51、 24 條(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 前 7 天),但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 14 條: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 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增加了很多具體要求, 對雙方的權利進一 步做了公平的限定。( 1 )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并提供履約擔 保。( 2 )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相等額的銀行保函的正本。發 包人支付了預付款, 承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相等額的銀行保函保證 發包人資金安全。58.1.2 預付款支付的限制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預付款的, 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滿后向 發包人提出付款要求, 發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 7 天內仍未按 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

52、付款要求后的第 8 天起暫停施工, 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本條對應國范第 24 條(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 定預付時間 7 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 發包人收到通 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款的貸款利息, 并承擔 違約責任。),本條也是根據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 辦法第 14 條: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 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1、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 人可在付款期限滿后向發包人提出付款要求, 2 、發包人在收到 付款要求后的 7 天內仍未按要求支

53、付的, 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 求后的第 8 天起暫停施工, 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工期 相應順延。損失包括應支付預付款項和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 息。這是承包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行為。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 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 求。”根據這一規定發包人預付工程款是先履行行為,而承包人 收到預付工程款后,才履行施工義務,承包方屬于后履行行為。 因此承包人按 58.1.1 條履行后,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先履行預 付工程款義務,也就無權要求承包人履行施工義務。58.1.3 預付款的扣回發包人不應向承包人收取預付款的利息。 預付款從應

54、支付或 將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造價或監理工程師應依據專用 條款約定的抵扣方式, 在簽發支付證書時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 項中扣回。本條是對預付款支付后的處理, 預付款支付后, 大多數情況 下用于備料, 是完全用于發包人工程的款項, 故不是承包人向發 包人的借款, 自然不能收取利息。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抵扣時間和方式, 保證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不超過 合同約定的限額。58.1.4 退還預付款保函承包人的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后的 14 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 人。本條說明預付款保函的處理, 預付款保函作用是保證發包人 資

55、金安全,在發包人扣回全部預付款后,資金已無安全問題,預 付款保函當然就要退還給承包人。58.2 工程進度款支付58.2.1 約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請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進度款的支付期的時限。 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 支付期間按月為單位。 承包人應在每個支 付期間結束后的 7 天內向造價或監理工程師發出由承包人代表 簽署的已完工程價款額報告和支付申請已完工程的價款。本條法律依據是建筑法第 18 條: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 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 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 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進度款的支

56、付期可以 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主要有按時間支付和按形象進度支付 兩種。由于建筑市場的現狀發包人的強勢地位, 約定的支付期限 有的已經大于一個月,實質上承包人已為發包人墊資。根據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的解釋的規定墊資原則上按有效處理。 解釋第 6 條規定: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 按照 工程前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 承包人請求支付利 息的,不予支持。 ”58.2.2 簽發期中支付證書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在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報告和支付申請 后,應按合同的工程

57、計量和計價的約定進行計量,并根據計量結果和合同約定對資料內容予以核實, 在收到上述資料后的 7 天內 報發包人確認后向發包人發出期中支付證書,同時抄送承包人。本條規定了簽發期中支付證書的程序和辦法。 造價或工程師 在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報告和支付申請后,應按第 51 條規定進 行計量。58.2.3 進度款支付發包人應在造價或監理工程師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后的 7 天 內按期中支付證書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并通知造價或監理工程 師。本條對應國范第 26.1 條,規定了支付進度款的時間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期限從 14 天縮短到了 7 天。58.2.4 簽發期中支付證書的限制如果造價工程師未在第 58.2.2 款規定的期限內簽發期中支 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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