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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國稅發201085號)各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各基層分局,局內各單位:現將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一年六月一日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辦法(試行)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稅收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加強新形勢下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企業稅收管理的工作要求,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對于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第三條

2、本辦法所稱大企業是指,根據資產、收入和納稅規模以及特定行業等條件確定的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市局定點聯系企業和各區分局大企業。第四條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的目標是:針對大企業的經營特點為其提供務實、便捷、靈活的納稅服務,實施相對集中、科學高效、統一規范的專業化管理,指導和幫助大企業防范和控制稅收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第五條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的指導原則是:(一)集中統一規范。在國地稅分管范圍不變、分稅種管理為主不變、日常事務屬地管理不變的前提下,對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實行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一個“窗口”對外和管理內容、方法的規范統一。各區(分)局原則上應對大企業實行集中管理,

3、由征管力量較強的稅源管理科室負責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二)深化信息管稅。以我局已經具有的信息化手段為依托,充分利用現有稅收征管系統中已有數據和功能,強化涉稅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深化數據應用。分步驟建立“大企業稅收信息平臺”,爭取以較小的投入提升大企業稅收管理的效率與效果。(三)前移管理重心。將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借鑒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風險管理為導向,有效發現、評估和控制企業涉稅風險,從注重事后檢查處罰,轉變為更加注重事前預防和事中發現,做到最大限度地防止問題發生、最快速度地發現問題、最大程度以非對抗手段解決問題。(四)以服務促管理。根據大企業特點,有針對性地不斷優化納稅

4、服務的內容和方法,引導納稅人自覺遵從,以此實現稅收執法由“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的轉變,構建稅企之間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合作共贏的征納關系。(五)勇于探索創新。積極借鑒國際先進做法和經驗,在稅收管理與服務的理念、制度、手段、方法和內容上大膽創新,探索適合我局征管特點的大企業稅收管理模式。 第二章大企業稅收管理范圍第六條我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范圍包括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市局定點聯系企業和各區分局確定的大企業。各區(分)局負責具體實施大企業稅收管理和服務工作,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和市局定點聯系企業均應首先納入其管理范圍,并可根據轄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本單位的征管水平確定本級大企業管理范圍。在確定大企業稅

5、收管理范圍時,可以參考下列條件:(一)資產規模、收入規模或納稅規模在本地區處于前列的企業;(二)從事特定行業的企業。主要是指從事金融、電信、煙草、石油石化、電力等基礎設施的企業。(三)跨地域生產經營的企業。主要是指跨國、跨?。ㄗ灾螀^、直轄市)、跨地(市)等跨地域生產經營的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增值稅的大企業集團;(四)在境內、外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五)世界100強的跨國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子公司。第七條各區(分)局確定的本級大企業的具體標準和名單應報市局備案,發生變化的也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新的標準和名單報市局備案。 第三章工作職責第八條市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職責主要包括:(一)貫

6、徹落實上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任務,負責對下級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二)制定我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制度、工作重點與技術標準。(三)組織實施對大企業的稅源監控,通過總局的大企業稅收信息系統開展大企業涉稅信息的采集、分析與利用。(四)組織開展對大企業的稅收風險測評、納稅評估工作。(五)組織實施對大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協助基層建立大企業納稅服務平臺,通過更有針對性的個性化服務滿足大企業的需求。(六)組織實施大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工作。(七)指導大企業和區(分)局的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推動大企業主動建立稅收風險控制體系。(八)組織基層大企業稅收管

7、理與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升大企業稅收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大企業內部稅收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增強大企業的主動稅收遵從度。(九)對基層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進行考核評價。第九條各區(分)局大企業稅源管理科必須設置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崗位,配備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好,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一崗一人,也可一崗多人。第十條各區(分)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一)對大企業實施戶籍管理、稅源監控、日常文書審批和催報催繳工作。(二)對大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日常檢查。(三)承擔對大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四)配合市局實施對大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工作。(五)開展對大企業的稅收風險管理工作。

8、(六)貫徹落實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其他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根據征管實際情況對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四章納稅服務第十一條市局和各區(分)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要結合稅收新政策和管理規定,有針對性地開展對大企業的稅政宣傳輔導工作,并通過宣傳和輔導,幫助大企業納稅人樹立稅收風險意識。各區(分)局每季度分析和整理大企業關注的稅政熱點和難點問題,上報市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市局定期整理相關問題編輯“大企業稅收快訊”,以郵件或電子郵件形式發給大企業。第十二條各區(分)局要根據大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為不同的大企業提供合理的個性化服務,可采取綠色通道、大戶辦稅室、預約辦稅、電子溝通渠

9、道(Email、專欄博客等)等方式提高服務的質量與效率。對每戶大企業均要指定稅收聯絡員,負責受理和協調處理該戶大企業的稅收訴求。第十三條各區(分)局每半年至少走訪一次大企業,并在日常采取個別約談、稅企見面會等多種形式增加與大企業的溝通交流,結合日常征管情況,掌握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提前分析和提示企業潛在的稅收風險,必要時,可向大企業發出稅收管理建議書。第十四條市局和各區(分)局對于大企業向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提出的涉稅訴求,應該及時處理,及時上報需要上級稅務機關解決的問題,協助推動相關訴求解決辦法的落實,并將解決情況反饋給大企業納稅人。第十五條市局各業務處室設立大企業涉稅問題聯絡員,大企業稅收管

10、理處負責協調、跟蹤大企業的稅收訴求的處理。必要時,由市局主管局長召集“大企業涉稅事項協調會議”研究解決。第十六條各區(分)局在條件允許和操作可能以及方便納稅人的前提下,探索對符合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試行跨科室、跨基層分局的集中管理模式,減少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量,提高管理與服務效率。第十七條市局和各區(分)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要積極開展對“走出去”的大企業提供國內法、投資東道國法律和國際稅收協定的相關稅收宣傳與輔導,建立“投資東道國和國際稅收協定”的相關政策信息庫,協助解決“走出去”大企業在投資經營地所在國的稅務問題。 第五章稅源監控第十八條市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根據總局的要求建立本級大企

11、業稅源監控信息庫,按時匯總、審核大企業稅源信息;定期測算監控大企業稅源企業的稅負情況,定期對大企業稅源企業的收入情況、發展趨勢、總體稅負水平及變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全面采集大企業跨地區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關聯交易等方面的信息,同時拓寬采集渠道,逐步建立與工商、海關、外匯管理局、審計、銀行和證監會等相關管理部門的溝通平臺,提高信息共享度。第十九條各區(分)局應定期到企業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市場行情等動態情況,分析、預測稅源的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及時發現和掌握稅源潛力和征管薄弱環節。第二十條各區(分)局以大企業稅源監控信息庫依托,采集、審核和上報大企業的稅源基礎數據。稅源基礎信息應包括企

12、業注冊登記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和企業稅金繳納情況。第二十一條各區(分)局要對監控的大企業生產經營、征免稅銷售比例、進銷項構成、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政策變動以及稅款的實現和入庫情況按季進行分析,追蹤未繳稅金的管理情況。分析大企業收入總體情況,并預測近期大企業稅收收入趨勢。第二十二條各區(分)局要根據上級稅務機關下發的行業稅負標準和預警區間,及時對本級大企業戶進行篩選,查尋稅負異常企業并有針對性地及時組織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第二十三條市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和各區(分)局要按季對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進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大企業生產經營與納稅情況,稅收變動情況與原因分析,重大生產經營變動

13、與潛在的稅收風險,大企業主要稅收訴求與解決意見,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小結與建議等。 第六章稅收風險管理第二十四條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以總局的稅收風險管理指引和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托,逐步引導大企業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以參與企業制度建設的方式體現服務,同時提前介入企業納稅管理環節,實現稅務管理環節的前移,主動防范和應對稅務風險。第二十五條稅收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分為五個步驟實現,包括了解企業及其環境、風險評估、制定個性應對策略、實施針對性管理、反饋和改進。(一)了解企業及其環境。利用風險評估系統中的調查問卷模塊,為風險評估收集信息,包括行業狀況、法律環境與監管環境以及其他

14、外部因素;企業所有權結構、治理結構、組織結構、投資和籌資活動性質、財務業績等信息,以及各個稅種的關鍵風險點和潛在涉稅問題等等。(二)評估風險。利用風險評估系統中的征管數據采集模塊和風險評估模塊對風險問卷模塊采集的企業風險信息與稅務機關征管信息綜合加工分析,評價企業稅務風險等級。(三)制定個性化應對策略.針對不同等級風險實施不同的、具有個性的風險管理應對策略。1.對主觀遵從愿意強烈、客觀環境有利、企業內部控制系統有效、遵從能力強的低稅務風險企業,應積極采取一對一服務的形式,以服務為主,對企業的納稅訴求做出快速反應,讓企業享受到更多的辦稅便利和信任,引導企業不斷提高納稅遵從,提高稅務風險管理和內部

15、控制水平。2.對主觀有納稅遵從愿望,但客觀受限的中等風險企業,以協助遵從為主,重點協助企業建立和完善稅務合規內部控制系統,輔導企業進行自我評價和企業自查改進。3.對主觀不愿自行納稅遵從的高風險企業,實施重點管理,如啟動專項檢查、反避稅調查、稅務審計,同時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稅務合規內部控制系統。(四)實施針對性管理。各區(分)局根據稅收風險評估發現大企業在生產經營與內部控制上存在的主要稅收問題和潛在風險,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與服務措施幫助企業降低稅收風險,提高稅收遵從度。(五)反饋和改進。對稅務風險管理的結果進行分析、評估,建立和完善個性管理模型和數據庫系統,反饋給稅務系統內部,并不斷改進風險管理

16、體系,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納稅遵從成本,提升納稅人滿意度,更好地體現納稅服務,使管理和服務有機結合。第二十六條稅收風險評估工作由市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統一布置開展。在稅收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每年選取適量條件成熟的大企業,由市局和主管區(分)局幫助其建立稅收風險控制體系。必要時,組織成立稅務風險管理工作小組,研究開展特定行業、特定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工作。對有必要移送稽查環節的大企業納稅人,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稽查局辦理移送手續,稽查部門應及時將查處結果反饋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 第七章工作協作與信息溝通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間要加強工作協作和信息溝通,各區(分)局要指定大企業稅收管理

17、聯絡員負責工作協作與信息溝通工作,共同做好跨區域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第二十八條跨省市的大企業涉稅信息共享與交流的協調管理按照總局的相關工作流程辦理。市局負責跨區局之間大企業相關涉稅信息共享與交流的協調管理。各區局負責本轄區內跨科室之間大企業涉稅信息共享與交流的協調管理。第二十九條在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中,與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要加強配合,建立協作機制:(一)聯席會議制度。成立聯合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開展。(二)聯合工作小組制度。對雙方共同選定的大企業組成聯合工作小組,盡量一起開展工作。(三)信息交換制度。對只有一方確定為定點聯系企業的,也要將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另一方,以引起重視。第三十條各區(分)局對于需要了解和掌握大企業跨部門、跨省市或境外的其他涉稅信息,可向市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提出需求,由市局按照有關信息交換程序辦理。第三十一條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作好保密工作。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中的有關涉稅信息只能用于稅收管理和法律訴訟,不能挪做他用。 第八章培訓與考核第三十二條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要求配備業務技術好、分析能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為此,在市局統一培訓的基礎上,各區(分)局應加強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確保滿足對相關人員的高素質要求。同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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