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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第九條【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 罰款:(一)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10 萬元罰款;(二)造成 2人死亡,或者 3 9人重傷,或者 300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20萬元罰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較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 3人死亡,或者 1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1000萬元 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 損失的,處 20 萬元罰款;(二)造成 45 人死亡,或者

2、 1120 人重傷,或者 2000萬元 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30 萬元罰 款;(三)造成 69 人死亡,或者 2150 人重傷,或者 3000萬元 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50 萬元罰 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 10人死亡,或者 50 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00萬元 6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50 萬元罰款;(二)造成 11 15人死亡,或者 5160人重傷,或者 6000 萬元 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100萬元 罰款;(三)造成 16 20人死亡,或者 6170人重傷

3、,或者 7000 萬元 8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150萬元罰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 30 人死亡,或者 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200萬 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款;(二)造成 31 50人死亡,或者 101150人重傷,或者 1億元 1.2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300萬元以 上 400 萬元以下罰款;(三)造成 51 80人死亡,或者 151200人重傷,或者 1.2 億元 1.5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400萬元 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款;(四)造成

4、80 人以上死亡,或者 200人以上重傷,或者 1.5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500 萬元罰款。第十條【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 致發生一般事故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罰款; 發生較大事故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 發生重大事故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 的罰款:(一)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二)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三)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的;(四)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五)事

5、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前款所規定的罰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第十一條【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需要暫扣或者吊銷事故發生單位有關證照,或者暫停或者撤銷事故責任人員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應當由原證照、證書頒發機關決定對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證照、證書,應當根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責 任大小的實際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予以暫扣、吊銷或者暫停、撤銷的處罰決定。對于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查明有關情況后移送 給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并

6、提出暫扣、吊銷或者暫停、撤銷相關證照、證書的建議。第十二條【與相關法規的銜接】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對發生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人員規定的罰款額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較高的額度處以罰款,但不得處以兩次以上罰款。第十三條【上一年年收入的界定】本規定所稱的上一年年收入,對于公有制單位,是指該單位主管部門所確定的年收入標準;對于非公有制單位,是指在稅務部門登記的年收入標準。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 主要負責人、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 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 全生產條件處罰種類: 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

7、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 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 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

8、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一)未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資金的;(二)未保證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資金的;(三)未保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資金的;(四)未保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資金的;(五)未按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六)未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配

9、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 2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二)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處罰種類: 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暫扣許可證、警告、責令整改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10、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 五年內不 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三)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主要負責人未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暫扣、吊銷許可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11、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2、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操作規程要求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下列規 定處以罰款:(一)未

12、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經營的,處三萬元罰款;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 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

13、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5、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

14、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 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可以予以沒收; 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 逾期整頓不合格的, 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6、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批發企業未建立并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的,或者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未按規定將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

15、處 1000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7、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 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處罰種類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警告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

16、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 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四、五、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

17、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六、七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千元 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五)生產經營

18、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處罰種類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 五年內不 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2、安全

19、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處罰種類: 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20、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 五年內不 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

21、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3、 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 60的罰款;第十三條第一項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

22、規定處以罰款:(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 80的罰款;4、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 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生產經營單位或有關人員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監督檢查處罰種類: 罰款、停產停業整頓、警告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 級主管機關

23、給予行政處分:(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

24、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八、九、十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 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

25、監察指令的。4、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八)生產經營單位或有關人員提供虛假情況;隱瞞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處罰種類: 罰款、警告、停產停業整頓法律依據: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四、五、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

26、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六、七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千元 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

27、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3、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三)提供虛假情況,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隱瞞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問題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 以下罰款。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處罰種類: 警告、責令整改、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暫扣許可證書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

28、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 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煤礦、從業人員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配備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其中,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

29、管理人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于三人。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 儲存單位,應當配備兩名以上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2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 十)危險物品的生產、 經營、 儲存單位以及礦山、 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 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處罰種類: 責令停

30、產停業整頓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二、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 核合格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煤礦、非煤礦山、 危險化學品、 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

3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 20000 元以下的罰款:(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 格證書的;十一)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處罰種類: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暫扣許可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法第

32、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 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訓一人處以五百元罰 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二萬元。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2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二)未

33、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 2 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上崗作 業的。5、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 20000 元以下的罰款:(二)從業人員上崗作業前或采用

34、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三)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6、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2 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 施處罰種類: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法律依據:1、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

35、行規定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十三)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 相關資格證書, 及其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 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處罰種類: 警告、

36、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暫扣許可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和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十四) 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 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 (或安全

37、條件) 設計或者 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處罰種類 :警告責令停止建設、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 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 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

38、施設計施工的;(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

39、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 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 1 萬元 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4、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 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活動,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

40、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十五)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處罰種類: 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止建設、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

41、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2、,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 證:(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準或者行業標準或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設備的設計、六)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設施,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制造、安裝、 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 未進行經常性維護、 保養和定期檢測;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安全生產工藝、設備;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存儲裝置、倉庫等設施不符 合相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流向不按規定管理登記的。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建設、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吊銷危險化學

43、 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五、六、七、八、九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 標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國

44、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 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 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

45、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 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 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 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 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 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46、(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 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 的;(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 雙人保管,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 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

47、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 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 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 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 告的。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

48、、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十七)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或使用了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 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安全檢測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或安全設施、安全生產條件及生產設備不符合法定要求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建設、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

49、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2、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二、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 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四)擅自拆除

50、、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十八) 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或者儲存危險物品處罰種類: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沒收非法物品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

51、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 2 萬元以 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 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52、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 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 經營、 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 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 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53、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十九) 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處罰種類: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 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

54、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 萬元的,并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

55、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 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二十)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 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處罰種類: 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 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 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 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 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 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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