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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質 量安全 監 督工作 標 準第一條為 加 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 質 量安全 監 督管理, 規 范住房城 鄉 建 設 主管部 門 及其所屬工程質 量安全 監 督機構的質 量安全 監 督行 為,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質 量 監 督管理 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 設 部令第 5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施工安全監 督 規定 (建質 2014 153號) 規 定, 結 合我省 實際 ,制定本 標準。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和城鄉 建 設 主管部 門 及其所屬監 督機構(以下 統 稱 監 管部 門 ) 對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
2、筑(不含裝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 實 施 質 量安全 監 督的,適用本標準。裝配式房屋建筑質 量安全 監 督工作 標準另行制定。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 建 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以下 統 稱工程) 質 量安全 監 督工作,具體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設 工程 質 量安全 監 督 總 站 實施。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 建 設 主管部 門負責 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 量安全 監督工作。工程 質 量安全 監 督具體工作可以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鄉 建 設 主管部 門 委托其所屬的建設 工程 質 量安全 監 督機構實施。第四條本 標 準所稱工程質 量安全 監 督,是指
3、監 管部 門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和工程建設強 制性 標 準, 對 工程建 設、勘察、設計、施工、監- 3-理等 單 位及人 員 (以下 簡 稱工程建設責 任主體)和檢測 ( 監測 ) 單位及人 員 履行 質 量安全生產職責 , 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 制性 標 準等情況實 施隨機抽查 并 對違 法 違規 行 為進 行 處 理的行政執 法活 動。第五條各 級監 管部 門應 建立 “企 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 質 量安全 綜 合 監 督體系,督促工程建設 各方 責 任主體 嚴 格履行法定責任和 義務 ,從源 頭 上防止工程質 量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六條各 級監 管部 門應 充
4、分 應 用信息技術 建立工程“雙隨機 ”監 管等機制,依托 監 管 “大數據 ”努力 實現監 管工作 “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公開化”。第七條 工程 質 量安全 監 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設工程 質 量安全 動態監 管 辦法 (以下簡稱動態監管 辦法 )規 定,每季度對 工程施工現場 存在的可評價項目監管 記分 評價一次,并按照動態監管 辦法規定形成相關監管記錄 ;(2) 對 工程(包括工程項 目或 單 位工程)竣工驗 收 進 行 監 督,并形成工程項目竣工 驗 收 監 督 記錄 (格式詳見附件 1);(3) 組織 或參與工程質 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 理;(四)依法對 工程建
5、設責 任主體和檢測、監測等 單 位 違 法 違規 行 為實 施行政 處罰 ;(五)在工程項 目施工 監 督 過 程中,依法處 理與 質 量安全相關的投 訴、舉報。第八條監 管部 門 在 實 施季度 監 管 記 分 評 價 時 ,原 則 上 質 量安全行為 和實 體與上季度相比有動態 改 變 的 記 分 項 目均 應納 入季度的隨機抽 查 范 圍 ;同一 項 目上 級監 管部 門進 行 過監 管 記 分 評 價的, 項 目監 管部 門 可不再 進 行相 應 季度的 監 管 記 分 評價。第九條在季度 監 管 評 價隨機抽查時難以遇到且屬于動態監管 辦法記分條款的下列分部分項 工程,除房屋建筑項
6、目 總 建筑面 積 在 2000 平方米及以下或市政基礎設 施 項 目 總 造價在 500 萬元及以下的工程外,其他工程其檢查頻 率 應 符合下列規 定:1、鋼筋安裝工程、鋼筋原材抽測、鋼 筋接 頭 抽 測、水泥抽測(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項目) 、混凝土強度抽 測、欄 桿 欄 板施工 質 量抽 查應 按每個工程項 目每年至少抽查 抽 測 一次, 檢查 數量 應不少于動態監管 辦法中檢查方式方法(樣 本)中 規 定的數量;2、按照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 量管理 標準對預拌混凝土企業 及其生 產 的商品混凝土實 施的 動態監管。第十條監 管部 門對 工程 項 目 實 施 質 量安全 監 督 過 程中重
7、點應 放在涉及地基與基礎 和主體 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險性 較 大的分部分 項 工程 實 體施工 質 量安全狀況,并應 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建設單 位申 請 并 辦 理工程 項 目 質 量安全 監 督手 續;(二)在 辦 理工程 質 量安全 監 督手 續 后 15 個工作日內或在每個季度末前根據“雙隨機 ”工作機制、動態監管 辦法及本標準第九條分別制定下一季度工程質量安全 動態 季度 監 管 評 價事項 清 單和工程質量安全日常監 督 檢查 工作事 項 清 單 ,并通過“福建省工程項 目建 設監 管系 統 ”(以下 簡 稱 “項 目 監 管系 統 ”)將兩個清 單 告知各方責
8、任主體并向社會公開。事項清 單 范本由省7-質 安 總 站制定并在“項 目 監 管系 統 ”中公布 執行。(3) 項 目所在地監 管部 門 必 須 根據其公布的兩個事項 清 單對 工程 項 目 實 施 監督。但遇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 監 管部 門 另行下 發文件并制定工程質量安全 動態 季度 監 管 評 價事 項補 充清 單和工程質量安全日常監 督 檢查 工作事 項補 充清 單 ,并在“項 目 監 管系 統 ”公布后方可進 入 現場 開展 檢查、實施 監 管 記 分和下 發責 令改正通知書 等 質 量安全 監 督 執 法工作:1 對 每個季度超過 1 次及以上的動態監 管 記 分 評 價;2、
9、監管部 門對 本地工程質 量安全狀況開展的差異化監管、質 量安全 專項檢查等。(4) 監 督工程(包括工程項 目或 單 位工程)竣工驗 收;(五)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 評實 施 細則 (暫行) ,向施工企業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 項 目考 評結 果告知 書 ,同時 向社會公布;(六)向工程竣工驗 收 備 案機關提交工程質 量 監 督 報 告;(七)建立工程質 量和安全監督檔案。第十一條監 管部 門實 施工程 質 量安全 監 督形成的監 督 執 法文 書 以及各方責 任主體按規 定 應 向 監 管部 門遞 交的文 書 等 資 料必 須 在 “項 目監 管系 統 ”中生成
10、電子文檔和送達。第十二條在 監 督 檢查 活 動中,遇到質量安全 監 督 檢查發現問題處理 辦 法(房建 項目) (詳見 附件2)和質量安全 監 督 檢查發現問題處理辦 法(市政基礎設 施 項目) (詳見 附件3)所列質 量安全 問題 , 應責 令 責 任 單 位按照附件2 或附件 3 規 定的 處 理 辦 法 進 行改正;除此之外的質 量安全 問題應責令 責 任 單 位 進行整改。第十三條項 目 監 管部 門 在 對 工程竣工驗 收 進 行 監 督 時 ,主要 對 竣工 驗 收的 組織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建 設單 位 組織 的竣工 驗收 結論 是否明確等進 行 監督。建設單位 應 在
11、工程竣工驗 收 7 個工作日前,通過 “項 目 監 管系 統 ”將竣工 驗 收的 時間、地點及驗收 組名 單 告知工程項 目 監 管部 門 ,同 時應 將 簽章完整、結論明確的施工 單 位竣工 報告、監理 單 位(或建 設單 位)工程 質 量 評 估 報 告以及 設計、勘察單位的 質 量 檢查報 告 電 子文件或掃 描件上 傳 至 “項 目 監 管系 統 ”。第十四條工程完工后辦 理竣工 驗 收登 記 前, 監 管部 門應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 準化考 評實 施 細則的規定,通 過 “項 目 監 管系統 ”向施工企業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 項 目考 評結 果告知 書 ,同時向社
12、會公布。第十五條工程竣工驗 收合格后,監 管部 門應 在竣工 驗 收登 記審 核通 過 后 5個工作日內,在“項 目 監 管系 統 ”中點 擊 形成工程質 量 監 督 報 告初稿, 經審 核批準后通過 “項 目 監 管系 統 ”向工程竣工驗 收 備 案機關提交工程質 量 監 督 報 告(格式 見 附件 4) 。第十六條監 管部 門應 建立 質 量安全 監 督檔案管理制度,工程質 量 監 督 報告提交后“項 目 監 管系 統 ”自 動 形成 質 量和安全監 督 電 子檔案(內容 詳見 附件5),經監 管部 門審 核確 認 后系 統 自 動 保存 歸 檔,保存期十年,期滿 系 統 自 動刪 除 銷
13、毀。第十七條監 管部 門實 施 監 督 檢查時 ,有 權 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 位提供有關工程質 量安全的文件和資 料;(2) 進 入工程 項 目施工 現場進 行 質 量安全 監 督抽 查 ;- 11-(3) 發現質 量安全 隱 患的, 給 予 責 任主體 記分、責令改正或 暫時 停止施工;(4) 發現違 法 違規 行 為 的,按 權 限 實 施行政 處罰 或移交有關部 門處 理;(五)向社會公布工程建設責 任主體 質 量安全生產 不良信息。第十八條工程 項 目完工登記審 核通 過 后或竣工驗 收合格后,監 管部 門終止 該項 目的 質 量安全 監 督工作;工程施工過 程中止施工的
14、,在工程 項 目中止施工審 核通 過 后 監 管部 門 中止 該項 目的 質 量安全 監督工作。第十九條遇工程 質 量安全事故等行政責 任追究 時 ,如已按照本標 準履行了質 量安全 監督工作職責, 應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 質 量安全 監督機構及其監 督人 員 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給監 督機構及其 監督人 員予以免責。第二十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 民自建低層 住宅工程,不適用本標準。第二十一條本 標 準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質 量 監 督管理 實 施 辦法 (閩 建建 2010 74 號) 、 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
15、 質 量 監 督抽 查 抽 測規 定( 試行) (閩 建建 2011 14號)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生 產監 督管理工作標 準( 試行) (閩 建 2012 7 號)三個文件同時廢止。- 8-1工程 項 目竣工 驗 收 監 督 記錄 表(格式)2 質 量安全 監 督 發現問題處理 辦 法(房建 項 目)3 質 量安全 監 督 發現問題處理 辦 法(市政基礎設 施項 目)4 質 量 監 督 報 告(格式)5 監 督檔案內容9-附件1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表附件211 -工程項目名稱單位工程名稱驗收日期參建 各方 簽署 的質 量合 格文 件情 況(一)施出位竣工驗收報告:1、
16、報告完整性匚符合口符合2、報告結論口守 合口符合3、報告簽字蓋章情況EW合小符合(二濫理單位評估報告:1、報告完整性二符合2、報告結論彌合口符合3、報告簽字蓋章情況 用合 由符合(三設計單位竣工工程質量合格文件:1、文件結論EW合符合2、文件簽字蓋章情況由合X符合(四)勘締位竣工工程質量合格文件:1、文件結論EW合符合2、文件簽字蓋章情況由合X符合建設 單位(一臉收組織形式:用合小符合組織(二臉收程序:葉合 K符合竣工(三臉收結論:QS過 K通過驗收情況竣工 驗收 監督 情況(一臉收組織形式:用合小符合 (二臉收程序:葉合亦符合監督人員及監督證號備注質量安全監督發現問題處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項
17、目)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1地基處理后的強度 或承載力經檢驗不 滿足設計或規范要 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檢測 等單位提出處 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12地基處理后的強度 或承載力檢驗數量 不滿足設計或規范 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秉實施。2.1.13復合地基承載力經 檢驗不滿足設計或 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檢測 等單位提出處 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2
18、4復合地基承載力檢 驗數量不滿足設計 或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秉實施。2.1.25樁位偏差超出設計 或規范要求且未按 規定進行處理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36未進行工程樁承載 力檢驗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委托具有建筑工程可靠性 鑒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工程地基基 礎
19、安全性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處理。2.1.47工程樁承載力經檢 驗不滿足設計或規 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檢測 等單位提出處 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48工程樁承載力檢驗 數量不滿足設計或 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秉實施。2.1.49工程樁啟效數量不 滿足設計要求(指 工程樁數量不滿足 設計要求;或樁頂 標高低于承臺底, 不滿足設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
20、案 ,并按方案實施。2.1.510樁身長度不滿足設 計要求且未進入設 計要求的持力層或 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嵌巖深度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611經檢驗評定),樁 身混凝土強度不滿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7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足設計或規范要求12樁身質量有問題( 指影響工程樁受力 性能的質量問題) 的樁未按設計要求 進行處理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 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若提出的處理方案無法按有美 規范標準對工
21、程樁樁身質量直接進行判定,責令建設單位牽頭委托具有建筑工程 可靠性鑒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工程地基基 礎安全性進行鑒定,并 根據鑒定結果處理。2.1.813樁身質量經檢測出 現IV類樁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814樁身質量檢驗數量 不滿足設計或規范 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秉實施。2.1.815驗槽結論為不符合 設計要求且天然基 槽(坑)也蔽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
22、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916鋼材、水泥、預應力 筋、錨夾具和連接 器或鋼筋接頭經檢 驗不合格但已使用 于地基基礎和主體 結構工程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 鋼材、水泥、預 應力筋、錨夾 具和連接器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 已使用該批次鋼筋 或預應力筋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 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 已使用該批次水泥的所有主要受力 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有 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構 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對經鑒定不滿足設計 要求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
23、位提出處 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水泥的砂 漿,責令建設單位 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砂漿實體強度是否滿足 設計要求進行鑒定,經鑒定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 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已使用 該批次錨夾具、連接器或鋼筋接頭的構件,責令拆除(截除)重新安裝(制作)或采取其它補強措施;不具備拆除(截除)條件的,責令建設單 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2.2.117鋼材或水泥、預應 力筋、錨夾具和連 接器或鋼筋接頭送 檢頻率小滿足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要求補送檢;對無法按要
24、 求補送檢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 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經檢驗不合格白2.按2.2.1條處理。2.2.218進場的鋼材、鋼鑄 件、焊接材料、連接 用緊固標準件的品 種、規格、性能不滿 足國家廣品標準或 設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 方案實施。2.2.3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19結構主要受力構件 焊縫質量等級經有 資質檢測機構檢驗 不合格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 方案實施。2.2.420結構主要受力構件 焊縫檢測數量不滿 足設計及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
25、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秉實施。2.2.421未按要求進行高強 度螺栓連接摩擦面 的抗滑移系數的試 驗和復驗,或現場 處理的構件未單獨 進行摩擦面抗滑移 系數試驗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檢測;不具備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 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522主要受力構件縱向 受力鋼筋的牌號、 規格或數量不符合 設計或規范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
26、,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 按方茶實施。2.2.623懸挑梁縱向負彎矩 受力鋼筋安裝位置 偏差50mm及以上, 或懸挑板鋼筋安裝 位置偏差超過規范 允許偏差2倍及以 上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 按方茶實施。2.2.724節點加密箍筋個數 或肢數不滿足設計 或規范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 按方茶實施。2.2.825下一層框架柱、剪 力墻碎澆筑后縱向 受力鋼
27、筋位置偏差 超過規范要求,但 在上一層框架柱箍 筋、剪力墻分布筋 已安裝后尚未進行 處理或處理不符合 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 按方茶實施。2.2.9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26鋼材或水泥或鋼筋 接頭等涉及地基基 礎、主體結構安全 的主要建筑材料、 接頭經監督抽測不 滿足設計或規范要 求鋼材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 施 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 鋼材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 次鋼材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 處
28、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水泥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 施 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水泥退 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 次水泥的所宿主要受力構件,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 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 ,對經鑒定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 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水泥 的砂漿,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有 資質的檢測機構對 砂漿實體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經鑒定不滿足設計要求 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
29、鋼筋接頭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 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 鋼筋接頭截掉;對已使用該批次鋼筋 接頭的構件,責令截除重新制作或采取其它 補強措施;不具備截除條 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2.1027框架柱、剪力墻上 下錯位達20mm及 以上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 方案實施。2.2.1428框架柱、剪力墻或 樓板(梯板)截面尺 寸負偏差達10mm 及以上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 方案實施。2.2.1429經監督抽測,主要 受力構件或
30、下點( 包括梁柱、或梁墻 等節點)叵睥推定 值低于設計強度標 準值取芯驗證,取芯部位應選在回彈法強度換算值最低的測區,并以該芯 樣的抗壓強度作為該構件混凝土強度推定值;當無法在強度換算值 最低測區鉆取芯樣時,應根據DBJ/T13-71-2015第7.2.6條規定計算構件混凝土強度換算值的修正量,并據此對 構件混凝土強度換算值進行修正后算得 該構件混凝土強度推定值。 若取芯芯 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按下條處理。2.2.1530經取芯芯樣混凝土 強度低于設計強度 標準值主梁或柱(墻)經取芯驗證彳氐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單位工程已
31、成型 的所有主梁或柱(墻)主要受力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進行鑒定;梁柱蜻)節點經取芯驗證彳氐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責令建 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單位工 程已成型的柱 墻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凝土 設計強度高一個等 級 及以上的梁柱(墻)節點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 對經鑒定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 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2.2.15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31主要受力構件(節 點)混凝土強度經 評定不滿足設計或 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具
32、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 檢驗批的所有主要受力構件的混凝土 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 定;對經鑒定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 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O2.2.1632經具有相應資質等 級的檢測機構檢測 鑒定,主要受力構 件混凝土強度低于 設計強度標準值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 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633基坑工程支護方式 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監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3.1.134建筑邊坡支護方式 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33、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監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3.2.135使用淘汰的模板支 架體系的(木立柱、 門式鋼管支架和鋼 木混撐)遇混凝土已 澆筑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改正;遇混凝土未澆筑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對該模 板工程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安裝。3.3.1附件3質量安全監督發現問題處理辦法(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1地基處理后的強 度或承載力經檢 驗不滿足設計或 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檢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12地基處理后的強 度或承載力檢驗 數量
34、不滿足設計 或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 案實施。2.1.13復合地基承載力 經檢驗不滿足設 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檢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24復合地基承載力 檢驗數量不滿足 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
35、案實施。2.1.25樁位偏差超出設 計或規范要求且 未按規定進行處 理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36未進行工程樁承 載力檢驗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委托具有建筑工程可靠性 鑒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工程地基基 礎 安全性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處理。2.1.47工程樁承載力經 檢驗不滿足設計 或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檢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48工程樁承載力檢 驗數量不滿足設 計或規范要求
36、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 案實施。2.1.4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9工程樁有效數量 不滿足設計要求( 指工程樁數量不 滿足設計要求;或 樁頂標高低于承 臺底,不滿足設計 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510樁身長度不滿足 設計要求且未進 入設計要求的持 力層或未達到設 計要求的嵌巖深 度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
37、案實施。2.1.611經檢驗評定),樁 身混凝土強度不 滿足設計或規范 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712樁身質量有問題( 指影響工程樁受 力性能的質量問 題)白駢未按設計 要求進行處理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若提出的處理方案無法按有美 規范標準對工 程樁樁身質量直接進行判定,責令建設單位牽頭委托具有建筑工程 可靠性鑒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工程地基基 礎安全性進行鑒定,并 根據鑒定結果處理。2.1.813樁身質量經檢測 出現IV類樁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
38、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814樁身質量檢驗數 量不滿足設計或 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 案實施。2.1.815驗槽結論為不符 合設計要求且天 然基槽(坑)已急 蔽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1.9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16鋼材、水泥、預應 力筋、錨夾具和連 接器或鋼筋接頭 經檢驗不合格但 已使用于地基基 礎和主體結構工 程責令建設單位牽
39、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鋼材、水泥、預 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鋼 筋或預應力筋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水泥的所有主要 受力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有 資質的檢測機構 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對經鑒定不滿足 設計要求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 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水泥的砂 漿,責令建設 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砂漿實體強度是否 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經鑒定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
40、設單位 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 已使用該批次錨夾具、連 接器或鋼筋接頭的構件,責令拆除(截除) 重新安裝(制作)或采取其它補強措施;不具備拆除(截除)條件的,責 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 案實施。2.2.117鋼材或水泥、預應 力筋、錨夾具和連 接器或鋼筋接頭 送檢頻率不滿足 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要求補送檢;對無法按要 求補送檢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 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經檢驗不合格白1按2.2.1條處理。2.2.218進場的鋼材、鋼鑄 件、焊接材料、連 接
41、用緊固標準件 的品種、規格、性 能不滿足國家產 品標準或設計要 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 方案實施。2.2.319結構主要受力構 件焊縫質量等級 經有資質檢測機 構檢驗不合格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 方案實施。2.2.420結構主要受力構 件焊縫檢測數量 不滿足設計及規 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 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 案實施。2.2.4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2
42、1未按要求進行局 強度螺栓連接摩 擦面的抗滑移系 數的試驗和復驗, 或現場處理的構 件未單獨進行摩 擦面抗滑移系數 試驗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檢測;不具備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 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522主要受力構件縱 向受力鋼筋的牌 號、規格或數量不 符合設計或規范 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 按方茶實施。2.2.623鋼筋焊接接頭或 直螺紋連接接頭 外觀質量不滿足 設計或規范要求未隱蔽的,責令
43、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 按方茶實施。2.2.724主要受力構件的 鋼筋保護層偏差 超過設計和規范允許偏差1.5倍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 按方茶實施。2.2.825預應力管道坐標 和管道間距超過 設計和規范允許偏差1.5倍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 按方茶實施。2.2.926鋼材或水泥或鋼 筋接頭等涉及地
44、基基礎、主體結構 安全的主要建筑 材料、接頭經監督 抽測不滿足設計 或規范要求鋼材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 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 鋼材退場并作好退 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 次鋼材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 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水泥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 施 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水泥退 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 次水泥的所宿主要受力構件,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 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 ,對經鑒定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
45、施 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水泥 的砂漿,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 砂漿實體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經鑒定不滿足設計要求 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鋼筋接頭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 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鋼筋接頭截掉;對已使用該批次鋼筋 接頭的構件,責令截除重新制作或采取其它 補強措施;不具備截除條 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 ,并按方案實施。2.2.10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27柱、墻、梁
46、上下錯 位達20mm及以上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雁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耒,并按 方案實施。2.2.1428柱、墻、梁或梯板 截面尺寸負偏差 達10mm及以上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 方案實施。2.2.1429經監督抽測,主要 受力構件或下點( 包括梁柱、或梁墻 等節點)畫單推定 值低于設計強度 標準值取芯驗證,取芯部位應選在回彈法強度換算值最低的測區,并以該 芯樣的抗壓強度作為該構件混凝土強度推定值;當無法在強度換算 值最低測區鉆取芯樣時,應根據DBJ/T13-71-2015第7.2.6條規定計算構件混凝土強度換算值的修正量,并據此 對 構件混凝
47、土強度換算值進行修正后算得 該構件混凝土強度推定值。 若取芯芯 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按下條處理。2.2.1530經取芯芯樣混凝 土強度低于設計 強度標準值主梁(橋跨結構)或柱蜻)經取芯驗證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責令 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單位 工程已成型的所宿主梁(橋跨結構)或柱墻)主要受力構件的混凝土 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梁柱墻)節點經取芯驗證低于設 計強度標準值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具有相 應資 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單位工程已成型的柱 墻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 凝土設計強度高一個等 級及以上的梁柱(墻)節點的混凝土強度是
48、否 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對經鑒定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 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 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531主要受力構件(節 點)混凝土強度經 評定/、滿足設計 或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 檢驗批的所有主要受力構件的混凝土 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 定;對經鑒定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 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O2.2.1632經具有相應資質 等級的檢測機構 檢測鑒定,主要受 力構件混凝土強 度低于設計強度 標準值責令建設單位
49、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 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633采用錨噴支護的 建筑邊坡工程,噴 射混凝土護壁厚 度或實體強度不 符合設計及規范 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 等單位提出達到原 設計要求的加固 補強 方案,并牽頭組織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設計單位加固補強方案改正2.2.1834采用錨桿(索)支 護的建筑邊坡工 程,錨桿(索)瞪 置不符合設計及 規范要求;錨固性 能檢測數量或檢 測內容不符合設 計或規范要求。錨桿(索)的置不符合 設計及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 設計等單位提出達到原 設計要求的加固 補強方案,并牽頭組織施工 、監理等單位按設計單位加
50、固補強方案改正。錨 固性能檢測數量或 檢測內容不符合 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 施工、監理、設計 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 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檢測、施工、監 理等單 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2.2.19序 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 記分條款35壓實度檢驗評定 不滿足設計或規 范要求;道路工程 壓實度監督抽測 不合格。壓實度檢驗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 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檢驗批的道路基 層壓實 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對經鑒定壓實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 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
51、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 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道路工程壓實 度監督抽測不合格的,責令 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已成型 的道路基層壓實度進行鑒定;對經鑒定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 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 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5.436道路基層厚度/、 滿足設計要求;基 層厚度經監督抽 測不符合設計規 定。道路基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 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檢驗 批的基層厚度進行鑒定;對 經鑒定基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 施工、監 理
52、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 實施。基層 厚度經監督抽測不符合設計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 位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已成型的道路基 層厚度進行鑒定 ;對經鑒定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 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5.537水泥混凝土或瀝 青混合料面層厚 度不滿足設計要 求;水泥混凝土或 瀝青混合料面層 厚度經監督抽測 不符合設計規定。水泥混凝土或 瀝青混合料面 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 位牽頭組織責 任單位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檢驗批的面 層厚度進行鑒定;對經鑒定面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 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 按方案實施。面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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