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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責任微調機制研究(中)         二、民事責任微調系統及其主要微調方法民事責任微調系統是民事責任微調機制中的工作系統,是執行和實現責任微調的民事法律調整體系與職能機構。與民事責任法律調整的三大環節或階段相匹配,民事責任微調機制由歸責微調系統、定責微調系統和擔責微調系統構成。三大責任微調系統根據不同分工,依據一般微調原理和基本法理,運用各種不同或相同的方法與形式,對民事責任的歸責、定責和承擔進行法律再調整,在責任調整的不同環節或階段發揮著微調的功能與作用。(一)歸責微調系統及其主要微調方法歸責微調系統是指在

2、民事責任的歸責環節中對責任的有無或責任性質進行再調整的民事法律制度與規定。歸責并非民法的專屬概念,法學界對歸責的概念歷來有不同的認識與表述。但從實質上看,“歸責,顧名思義,是指責任的歸屬,即應由誰來承擔責任”。1因此,民事責任的歸責系統包括歸責微調系統在法律調整中承擔的職責就是解決當事人有無特定民事責任和承擔何種性質的民事責任的問題。民法學界普遍認為,我國民法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作為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它們是確定特定民事責任的一般法律調整方法與手段,而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包括一般構成條件和特殊構成條件)則是進行民事責任歸責的理論基礎。從理論上考察,依一般歸責原則對

3、民事法律關系進行法律調整是存在著一定局限性的,其主要表現是三大歸責原則并沒有涵蓋所有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原因是,三大歸責原則并非是銜接緊密并覆蓋所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而且它們在適用上還有各自不同的條件與要求,必須依賴其他特別的歸責方法才能滿足民事責任的歸責要求。另外,民事責任構成條件諸因素的制約,也導致民法對很多民事法律爭議難以做到一次性歸責到位。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對那些雖經初步歸責但仍存在進一步法律調整必要的責任進行再調整,如進行責任修正和責任補充等,即歸責微調。考察我國相關民事立法,歸責微調的主要方法有1、責任排除。責任排除是指在依一般法律調整進行的歸責中,法律根據特定的原因或條件將

4、某些民事責任加以排除,即不歸責。廣義的責任排除還包括對責任性質的排除,如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連帶責任排除。責歸責排除是一種歸責限制措施,目的在于保證一般歸責的準確性,避免將那些與一般歸責理念不相符合甚至相悖的行為納入歸責的范圍。歸責排除是我國民法廣泛采用的一種歸責微調方法,在各種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很常見。責任排除的主要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國民事立法普遍將不可抗力作為責任排除法定事由,是由于人類個體沒有與自然抗衡的能力,

5、排除自然力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不當干擾才可能進行公正的法律調整;(2)受害人故意自損。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求行為人具有過錯。當事實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時,足以證明行為人無過錯,依一般法理應由受害人自行承擔損害結果。依法排除受害人故意自損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對相對當事人的必要法律保護,是符合公平原則的;(3)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種責任微調的產生是基于這樣的原因:保護被保險人的人身權利和保險人的財產權益,避免投保人、受益人鉆法律空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4)投保人故意不

6、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基礎條件,投保人故意不履行這種義務會導致保險合同被解除。法條進行責任微調的原因是保險合同已被解除,保險責任的合同基礎已不存在;(5)無重大過失的無償行為引起損害。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諸如此類的規定,還有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和解釋涉及到無償幫工

7、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責任規定等。對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進行區別性法律調整,是民法的公正性要求,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無償行為從本質上說是一種道德行為,因無利益,行為人本可不為,但往往出于道德而為之。各種道德行為歷來為法律倡導和鼓勵。故將無重大過失的無償行為引起的損害排除在歸責之外,既是對特定當事*益的保護,也是對無償行為的褒獎。反之,如果法律調整不作相應微調,勢必會影響到無償行為的提倡。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責任微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行為人對損害的產生無重大過失;(6)正當防衛和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一百二十九規定,正當防衛和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所造成損害的

8、,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因為上述兩種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不具備歸責的基本條件;(7)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中的一般法律調整是以過錯推定為前提,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當然可以不歸責;(8)受害人同意下形成的特定損害。這種情況,必須同時以不違反法律為前提。由于受害人的同意而使行為趨于合法,歸責的必要性喪失或無法歸責。責任排除的結果只是*個別情形下的責任,這并沒有使相關法律規定喪失責任微調的屬性與特征。責任排除運用的微調原理是局部調整法,通過排除某些特定責任來修補一般歸責中的漏洞,從而使法律規定符合一般歸責的目的與要求。2、責任免除。責任免除或免除責任在我國民法

9、學中是一個語義不清并容易引起爭議的概念,原因是民法學界沒有將責任免除與責任排除區別開來而是將兩者混為一談。如有的教材稱:“免除民事責任,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以致使他人財產、人身權利受到損害的人,由于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若單從最終責任承擔的結果考察,責任免除與責任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的確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深究之下兩者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調整手段,應正確認識并區別使用。理由是:首先,兩者的本質內涵不同。責任排除的本質內涵是不歸責,而責任免除的本質內涵并不是不歸責,而是在歸責的前提下免除責任的內容即強制性義務。如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的行為,就不能作

10、責任排除對待而只能用責任免除加以解釋;其次,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責任排除的調整對象是特定責任的全部或整體,而責任免除的調整對象則僅僅針對特定責任的內容,不涉及責任主體;最后,兩者的調整力度不同。責任排除是對所有責任的排除,而責任免除則不一定是對所有責任的免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法律上,責任免除還有部分免除與全部免除之分,而責任排除則絕無部分排除之說。可見,責任排除的法律調整力度一般大于責任免除。鑒于此,有必要為責任免除重新定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精神和一般法理理解,責任免除是指在歸責之后,由于出現了法定或約定事由,法律規定責任人可以全部或部分不承擔特定民事責任的情況。分析相關法律規定不難看出,

11、責任免除一般適用于歸責后存在不合理現象或不符合權利人愿望的民事責任內容的微調。  責任免除的有法定事由和約定事之分。其約定事由完全由當事人商定主要是由權利人確定,屬于權利處分范疇,無須特別討論。責任免除的主要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不可抗力不是責任排除的法定事由而是責任免除的法定事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在這一規定中,法律針對不可抗力發生的不同情況和立法需要,對合同責任作了兩次微調;(2)債權人逾期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2、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3)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就擔保責任的免除還作了更為詳細的擴大化解釋,在此不一一歸納,具體內容可參見擔保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

13、十五條、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4)董事反對董事會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5)其他法定事由。泛指除上述事由外法律規定的可以免除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其他事由。責任免除作為一種歸責微調措施,其微調結果與功能是使原先的歸責全部或部分喪失實際意義,從而使特定民事責任的確定變得更加公平合理或更符合當事人的愿望。責任免除是一種相對特殊的歸責微調措施,特殊之處在于其使用了

14、定責微調的方法與手段進行歸責微調。責任免除的微調原理是局部調整法和事物逆轉原理,即以責任的量否定或部分否定責任的質即歸責。3、反歸責。反歸責是指在責任排除的一般法律調整基礎上,民法針對特定情況而采取的重新歸責措施。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又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再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

15、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此類規定,還有很多,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意見第156條和解釋第十條等。將上述規定中的責任微調稱為反歸責,是因為其中的歸責是針對不歸責而進行的重新歸責。反歸責既是一種責任微調方法,也是對一般法律調整中的責任排除進行反制的手段,其目的與功能在于保證責任排除規定的正確性與合理性,避免歸責遺漏。反歸責的責任微調原理是局部調整法,以再歸責對責任排除進行局部修正。反歸責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立法時不能濫用。4、意志歸責。意志歸責是

16、指在某些特殊的民事責任的歸責過程中,法律允許權利人根據其意志即主觀意愿確定特定民事責任的性質。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又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意志歸責是合同自由原則或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在民事責任微調機制中的貫徹與反映,也是法律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體現。適用意志歸責的法律條件是依一般法律調整出現了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即形成了責任竟合。責任竟合又導致了權利人的權利竟合現象,而公

17、平原則又限制了權利人同時向責任人追究兩種責任。由于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背后往往隱藏著大小不同的利益,法律不宜作出強制規定,最合理的做法是由權利人選擇。意志歸責的本質是利益選擇。民事主體享有權利處分的充分自由,無論權利人作何種選擇,法律都予以充分尊重并認定是最佳選擇。 作為一種責任微調方式,意志歸責含義特定并在適用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意志歸責的微調原理是隨意調整法,即以權利人的意志作為決定歸責的唯一因素。5、擴大歸責。擴大歸責是指在一般歸責的基礎上,法律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同時進行特別歸責,增加新的責任或新的責任人,或者同時增加新的責任和責任人的情形。擴大歸責主要適用于存在復雜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責

18、任確定。擴大歸責的主要責任形式有(1)墊付責任。所謂墊付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致人損害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與侵權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人依法承擔先行代為支付賠償金的民事法律制度。依國務院2006年出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等三種特定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在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還如意見第161條規定:“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

19、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2)補償責任。補償責任即民事補償責任,民事補償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事由或原因,依法應向受損害人承擔的以補償財產義務為內容、帶有彌補損害特性的特殊民事責任。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意見第156條也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規定補償責任種類繁多,僅有少量具有擴大歸責的責任微調性質

20、,應當根據擴大歸責的概念對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判斟別。(3)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產生的一種特殊民事責任,是指在兩個針對同一權利主體和同一損害的具有主次關系或主次之分的民事責任中,對主責任起著補充作用且其法律效力低于主責任的責任。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法釋號)中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與案件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鑒于其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又如擔保法解釋第二十

21、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解釋中,補充責任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補充責任的規則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4)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基于法律或合同對連帶之債的規定或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在民法學界被公認屬加重的責任。如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

22、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在責任微調中規定連帶責任的,還有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和意見第22條、第81條規定等。(5)產品質量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 人身損害的, 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6)第三人侵權責任。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

23、以向第三人追償”。第十二條又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擴大歸責的微調原理是合并調節或復合調整法,即通過責任微調對復合民事法律關系進行雙重或多重法律調整。擴大歸責的責任微調功能是通過適當擴大責任范圍與責任人范圍,增強責任追究的力度,保證權利人的權益實現。6、連環歸責。連環歸責是指在原有歸責的基礎上連續進行二次或多次歸責。連環歸責的適用對象是具有連環

24、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民事責任。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關于連環歸責,我國民法中還有不少隱性規定。如凡涉及追償(權)問題的法律規定,都隱藏著連環歸責方面的責任微調措施。如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此外,依擔保法產生的反擔保責任,也屬于連環歸責的范疇。連環歸責作為一種責任微調措施,其目的與功能在于排除復雜因素對民事責任

25、的干擾,使民事責任的追究與確定從復雜化為簡單有序。連環歸責的微調原理是復合調整法,其具體方法是連續調整法或逐次調整法。連環歸責利用了因果關系原理和次序觀念,以責任追究次序為微調技術手段,實現歸責微調。7、變更歸責。變更歸責是指在一般歸責完成后以假定出現的新情況作為前提條件而進行的變更責任主體的歸責。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解釋中,變更歸責的微調方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廣泛應用。如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

26、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在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中,也不乏變更歸責的內容。變更歸責的另一形式是轉移責任,即由于法定原因而將特定的民事責任轉由其他人承擔。如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該法第二十九條也有類似規定。廣義的變更歸責還包括因

27、公民死亡、法人合并、分立而引起的責任主體改變。如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變更歸責的微調原理是局部調整法。通過對責任主體的適當調整,保證特定民事責任與正確的責任主體相匹配。變更歸責是一種矯正性和彌補性責任微調措施,其功能體現在保證責任主體的正確性,避免責任確定張冠李戴和出現民事責任無人承擔的尷尬。變更歸責措施在人身損害引起的民事責任領域中應用較多,支持該微調措施的法理基礎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理論、

28、因果關系原理和過錯理論。         (二)定責微調系統及其主要微調方法定責即確定責任,包括確定民事責任的性質、責任范圍和責任大小。定責問題雖被公認重要,但定責理論在民法學中似乎并不受重視,就連定責一詞的使用也非常罕見。不僅如此,定責還時常被錯誤地作為歸責看待對待。盡管歸責、定責都包含有確定責任的內涵,但它們在民事法律調整中的職責與調整內容方面都存在著重大區別,絕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從邏輯上看,定責只能建立在歸責的基礎上,沒有歸責就沒有定責。同樣,歸責微調與定責微調也是不同的概念與問題。如果說歸責和歸責微調是對

29、民事責任進行質的調整,那么定責和定責微調則是對民事責任進行量的調整。從法理上看,影響定責的因素主要有:損害。包括損害的性質(非法損害與合法損害)、損害的大小、損害的范圍、損害產生的原因及原因力、損害影響、損害的種類(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單一損害與混合損害等);過錯的有無或大小;責任類型;侵權類型、侵權情節、侵權影響范圍、侵權人受益程度、侵權地;責任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當事人的意愿等。這些復雜的定責因素,從客觀上決定了對民事責任進行定責微調的必要。目前我國民法中的一般定責模式,主要是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類別不同加以確定,如侵權責任、合同責任、財產責任和精神損害責任

30、的法律調整等,定責微調往往寄生于這些類別調整中。定責微調系統是指在民法中對民事責任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與責任大小進行再調整的相關民事法律制度與規定。定責微調系統擔負的具體職責是:在歸責的前提下合理確定特定民事責任的量。民法對民事責任調整的公平性與精確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定責微調系統的微調水平質量。民事責任微調機制中的定責微調系統主要運用如下方法對特定民事責任進行責任微調1、責任減輕。民事責任的減輕,是指在依一般歸責原則確定特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基礎上,法院或仲裁機關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依法減輕責任人的民事責任。責任減輕在民法中有其特定含義。由于民事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責任中的利害關

31、系完全體現在當事人之間,法律不能象減輕刑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這兩種責任都是責任人對國家或社會的責任)那樣真正減輕責任。除了帶有權利處分性質的責任減輕外,民事責任的減輕都是對虛擬責任的減輕,即對依一般歸責原則與定責方法初步確定的民事責任的減輕。這種特定內涵,更凸顯了責任減輕的定責微調屬性。減輕民事責任的一般事由,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法院和仲裁機關減輕特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因。一般事由又分為法定事由和酌定事由兩種。所謂法定事由,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減輕民事責任的原因。主要有:(1)混合過錯。即責任人和受害人(權利人)對損害的產生均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依過失相抵規則便可減輕責任人的民事責任。

32、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司法解釋,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才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僅有一般過失的,不能減輕;(2)無過錯或過錯小。有關監護責任的減輕以及防衛、避險過當而產生的適當法律責任,便是由于有關責任人無過錯或過錯小;(3)基于某種合法原因而造成的損害。各種不完全的民事補償責任,多基于上述原因而得以減輕;(4)無償保管他人之物且非故意致物毀損的;(5)債權人放棄擔保權利的。依有關司法解釋,若出現債權人放棄規定中的擔保權利的行為,擔保人的責任將被減輕;(6)他法定事由。泛指除上述法定事由外法律規定的能夠減輕民事責任的其他原

33、因。如意見第127條規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毀損的,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減輕借用人的賠償責任。”其中的“借用物自身有缺陷”,也是減輕借用人民事責任的法定事由。綜合有關規定,可以看出,民事責任的減輕,往往是由于出現或存在影響正確或公平界定具體民事責任的因素而引起的。所謂酌定事由,是指在缺乏法定減輕事由的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機關用以減輕特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其他一般事由。一般地說,責任人的動機、目的、手段、履債能力、悔意表示(現)、健康狀況以及與被害人(權利人)的親緣關系等均可以作為決定是否減輕其民事責任的酌定事由。責任減輕是定責微調系統使用較多的責任微調方法,

34、其功能在于合理壓縮和修正初定責任,從而保護責任人的合法權益。責任微調原理局部調整法,使用的具體方法是減量調節。盡可能利用一切可能影響責任確定的因素對責任量進行合理調節,保證責任確定的正確性。責任減輕依托的仍然是傳統的法理,如過錯理論、行為分類理論、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因果關系理論等。2、擴大責任。擴大責任是與減輕責任相反的定責微調方法,是指在依一般定責方法確定特定民事責任的基礎上,法律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依法擴大責任人的民事責任。這一微調措施在立法中使用,主要考慮到某些損害和責任的特殊性,為法律調整預留空間。如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

35、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再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再如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擴大責任的基礎是原有定責所依賴的客觀條件已經發生了變化并產生了增加責任的必要。從原因上看,擴大責任大多是責任人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擴大責任的微調原理與責任減輕相同,都屬于局部調整法。但使用的具體方法正相反,是增量調節。通過增加責任量來適應那些影響定責的關鍵因素的變化,從而達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3、主觀定責。主觀定責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可根據當事人特別是權利人的主觀意愿對民事責任的范圍或大小作不同調整。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事先商定民事責任和事后協商確定或變更民事責任的現象與做法是很常見的。當權利人意志與法律的一般規定有沖突時,法律往往會規定意志優先,即按特定當事人意愿定責。如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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