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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人民醫院臨床檢查結果互認制度為解決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控制不必要的檢查,減輕患者經濟負擔,本著尊重醫學科學,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證醫院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的原則,根據河北省衛生廳關于印發醫療機構臨床檢查結果互認制度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一、臨床檢查結果互認適用于在有效時限內出于同一目的的檢查,原檢查結果、圖像所示與臨床癥狀相符,可滿足臨床疾病診療的需要。二、必須是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并且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三、互認項目1、臨床檢驗:肝功能、腎功能、血常規、尿常規、免疫項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細胞學檢驗(診斷明確,臨床無異議)、細菌分型。2、

2、醫學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檢查、CT檢查、MRI檢查。四、不予認可的情況1、因病情變化,檢查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合,難以滿足臨床診斷治療要求;2、檢查項目在疾病發展過程中變化較快的;3、檢查項目意義重大(如手術等重大醫療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檢查的;4、急診、急救患者以上情況,經治醫師可要求患者重新檢查,但須向患者說明,并在病歷中注明復查原因。五、臨床醫師在診療過程中,結合患者臨床表現,對患者提供的有參考價值的檢查報告,應予以認可并在病歷中詳細記載。記載內容除檢查結果外還包括檢查機構名稱、檢查日期、編號等。六、對患方要求復查的項目,在病歷中予以記載,特殊檢查及費用較高的檢查項目

3、應由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七、臨床醫師對患方提供的有參考價值的醫學影像資料,如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填寫檢查結果確認通知單,囑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辦理確認手續,放射科或功能科對患方提供的質量合格的醫學影像資料進行確認,并出具報告。八、對于故意刁難、推諉、拒絕病人診治的,一經發現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理。九、各臨床醫師加強自身業務學習,不斷提高醫師基本技能和鑒別診斷能力,做到合理選擇檢查項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同時要加強醫患溝通,認真履行告知義務,避免醫患糾紛的發生。 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臨床輔助檢查結果互認制度第一中心醫院臨床輔助檢查結果互認制度 為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看病難、看病貴”等熱點問題,控

4、制不必要的重復檢查,減輕患者經濟負擔,本著尊重醫學科學,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的原則,決定試行醫療機構臨床輔助檢查結果互認制度。 一、互認范圍 市直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河北大學附屬醫院。 二、互認項目 (一)臨床檢驗: 1、肝功能:總蛋白、白蛋白、谷丙轉氨酶、谷草轉氨酶、堿性磷酸酶、谷氨酰轉肽酶、總膽紅素、直接膽紅素。 2、腎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規:白細胞、紅細胞、血紅蛋白、血小板、紅細胞壓積、中性粒細胞、中性粒細胞百分率、淋巴細胞。 4、免疫項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體、e抗原、乙型肝炎e抗體、乙型肝炎核心抗體、丙型肝炎抗體(以上六項肝功能異常

5、和術前除外)、甲胎蛋白。 5、血脂:總膽固醇、甘油三酯、HDL-C。 6、其他:普通病理檢查、骨髓涂片細胞學檢驗(診斷明確,臨床無異議)。 (二)醫學影像 1、普通放射片 2、 CT檢查 3、MRI檢查 (三)功能檢查 心電圖 三、互認程序 1、臨床檢驗結果互認 臨床醫師在診療過程中,結合患者臨床表現,對患者提供的有參考價值的檢查報告,應予以認可并在病歷中詳細記載。記載內容除檢查結果外應包括檢查機構名稱、檢查日期、編號等。經治醫師認為患者病情變化需要重新檢查時,需向患者說明原因,并在病歷中加以注明,特殊檢查及費用較高的檢查項目應由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 患者不同意復查的,由患者在門診病歷本或其他

6、醫療文書上簽字,并承擔可能發生的后果。醫師可以就患者提供的臨床檢驗結果進行診斷和治療。 2、醫學影像資料互認 臨床醫師對患者提供的有參考價值的醫學影像資料,認為可以滿足臨床診斷需要,可以確認。認為不能滿足臨床診斷需要,可以要求患者進行再次檢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門診病歷本或其他醫療文書上簽字,并承擔可能發生的后果。醫師可以就患者提供的臨床檢查結果進行診斷和治療。 四、互認說明 1、臨床檢查結果互認適用于在有效時限內出于同一目的的檢查,原檢查結果、圖像所示與臨床癥狀相符,可滿足臨床疾病診療的需要。 2、臨床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決定患者提供的臨床檢查結果、醫學影像資料是否可以

7、互認。 3、臨床醫師要求患者進行再次檢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門診病歷本或其他醫療文書上簽字,并承擔可能發生的后果。 五、不予認可的情況 1、確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和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合,難以滿足臨床診斷治療要求; 2、檢查、檢驗項目在疾病發展過程中變化較快的; 3、檢查、檢驗項目意義重大(如手術等重大醫療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檢查的; 4、急診、急救患者; (三)未確定臨床輔助檢查結果互認制度認可資格的醫院對已確定資格的醫院的檢驗、檢查結果應予以認可。 太原市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暫行規定(2011版)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醫院管理年活動,緩解人民群眾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在確保醫

8、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原則下,盡量減少重復檢驗、檢查,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全市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含軍隊、武警醫院,暫不含省屬醫院)等醫療機構適用本暫行規定。第三條 醫院醫學檢查、檢驗結果是指影像檢查和檢驗科檢驗的有關資料及報告;相互確認醫院的檢驗科和影像科必須達到下列條件:(一)通過市影像專家組驗收合格的醫院影像科; (二)參加省實驗室室間質量控制評價并經省臨床檢驗中心認定,達到室內室間質控標準的醫院檢驗科。第四條 醫院間進行醫學檢查、檢驗結果相互確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必須以不影響疾病診療、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為前提;(二)必

9、須充分履行醫師職責,仔細分析外院提供的醫學檢查檢驗報告是否符合常規,是否客觀、規范、完整,是否能夠做出對疾病的診斷,是否在疾病周期性變化規律時間范圍內;(三)原則上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在同級醫院之間、二級醫院對三級醫院之間進行。(四)對達到相互確認條件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檢驗、檢查資料及報告,全市二級以下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村醫療機構、門診部、衛生所、診所等醫療機構應按照本暫行規定要求予以確認。第五條 有下列項目之一的,各醫院間不能進行結果互認,并告知患者做進一步檢查:(一)疾病轉歸需連續對比觀察的檢查、檢驗項目;(二)外院提供的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不能客觀、全面反映疾病病情或發現新的病情

10、或診斷與報告不相符的;(三)某些嚴重疾病的診斷和重大的治療活動,應當復查的檢查、檢驗項目;(四)手術、放射治療之前應當復查的檢查、檢驗項目;(五)臨床輸血前的各項檢查、檢驗項目;(六)存在明顯個體差異的醫學檢查、檢驗項目;(七)急診、急救對患者的醫學檢查、檢驗項目。第六條 醫學影像檢查確認項目包括:(一) 普通放射線檢查的胸部X光片、骨骼X光片,同時要求X光片達到甲級;(二) 胸部、腹部、脊椎CT片(包括普通和螺旋CT);(三) 磁共振成像檢查(MRI);(四) 計算機放射成像(CR);(五) 數字化放射成像(DR);(六) 同位素計算機斷層成像(ECT);(七)數字胃腸;(八)數字減影血管成

11、像(DSA);(九)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PET);(十)鉬鈀X線攝影;(十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臨床實際規定的其它項目。第七條 醫學檢驗檢查確認項目包括臨床微生物、生化、免疫(不包括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檢測)、血液、體液及各類涂片細胞學檢查等。第八條 各醫院要加強對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認真落實好該項工作,盡量減少重復檢查;同時也要加強本單位的醫學檢查、檢驗質量控制工作,不斷提高醫學檢查檢驗工作質量,為患者提供規范完整的檢查、檢驗報告和相應的影像資料,促進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順利開展。第九條 各醫院影像、檢驗相關科室要成立質量控制小組,臨床科室對相互確認的檢查、檢驗報告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資格的本院執業醫師簽字認可;再診醫院對報告結果有疑問時,原診醫院應積極配合,提供原始成像底片及檢驗檢測方法和試劑種類。第十條 太原市衛生局負責本市區域內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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