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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內航行船舶船體建造檢驗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檢驗機構在船舶建造中船體檢驗的管理,防止在正常工況下船舶船體斷裂及結構嚴重受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與海上設施檢驗條例、船舶檢驗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和船舶建造檢驗規程,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船舶建造檢驗規程所規定船舶的建造(重大改建)檢驗(以下簡稱建造檢驗)管理工作。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建造檢驗管理的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是建造檢驗的實施機構。第四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嚴格執行船舶建造檢驗規程。本規定

2、是船舶建造檢驗規程的補充。各船舶檢驗機構應根據船舶建造檢驗規程制訂船舶建造檢驗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程序,并對其下屬船舶檢驗分支機構實施的建造檢驗工作實施有效管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五條 船舶檢驗機構對新建和重大改建船舶的審圖工作應依照國內航行船舶圖紙審核管理規定執行。第二章 加強船體檢驗的具體措施第六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加強船舶建造檢驗開工前的檢查,并做好記錄。記錄應存放入船舶檢驗技術檔案(一) 應按交通主管部門相關船舶檢驗法定規范、規章和規程以及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核實船舶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設施、質量控制制度等處于符合且持續有效狀態,并確保船舶生產企業的等級和生產船舶的類別已包

3、容本次申請建造檢驗的船舶;(二) 應加強對船臺(塢)的檢查,至少檢查下列內容:1. 船廠應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供船臺(塢)能適應本次擬建造船舶的證明,確保該船臺(塢)陸地耐壓部分的長度、寬度、耐壓強度與所建造船舶的船長、船寬、空船重量相適應。變形標準應采用相關的標準;2. 檢查船臺的下沉測量記錄,可對懷疑記錄實施抽查;3. 應檢查塢墩(或胎架)的設置,確保船底與地面的凈空高度不低于0.8m。 (三) 應檢查本次建造檢驗過程中所用的焊接工藝已按本局認可的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要求進行認可,并確認在本次船舶建造中能按認可工藝施工。對于船廠采用由非本船廠固定焊接施工隊伍焊接的施工方式,船舶檢

4、驗機構應檢查焊工施工隊伍熟悉施工船廠的焊接施工工藝的情況,并應使驗船人員滿意。 (四) 應檢查施工焊工的基本情況,并確保本次建造中所參與的施工焊工滿足以下條件: 1. 焊工等級與生產規模、生產工藝、裝配工藝相適應; 2. 焊工最低人數滿足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試行)表11的要求。 3. 應驗證焊工證書的有效性,即在參與焊接施工隊伍中抽查不少于表11所規定數30的人(不能少于1人),進行焊接抽查驗證。焊接抽查驗證應在船東或其代理人的監督下共同完成,考試記錄歸入船舶檢驗技術檔案。焊接抽查驗證科目應涵蓋本次建造中所使用的所有焊接施工工藝。焊接抽查考試中

5、若有N人未通過焊接抽查驗證,則船舶檢驗機構還應額外抽查2N人進行焊接抽查考試。 (五) 完成船舶建造檢驗規程所要求的開工前檢查要求。 (六) 船舶檢驗機構完成開工前檢查并認為滿意后,驗船人員應簽發開工前檢查情況備忘錄。若船廠在某些方面還存在不滿足開工前檢查要求但可以整改的,驗船人員應明確填寫有關意見和要求完成整改的期限。在存在問題未解決之前,船舶檢驗機構不得開展建造檢驗。第七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與廠方研商聯合制定建造過程中的報驗計劃。計劃中應包括各個重要建造節點階段,使建造檢驗能覆蓋建造全過程。船廠編制的船舶建造檢驗項目表,應明確船廠、船東、船舶檢驗機構三方的分工,確定各自需

6、要檢驗的項目和責任。第八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制訂檢驗質量控制程序規定,加強建造檢驗過程中對船體焊接質量的檢驗。(一) 應查驗船體建造材料、焊接材料的船用產品證書并核對實物,對材料的外觀進行隨機抽查。同時還應抽查在建船舶船用材料使用跟蹤記錄。(二) 應對船體焊縫實施近觀檢驗。經近觀檢驗,驗船人員對船體結構焊接質量有懷疑,經船舶檢驗機構認可應增加無損檢測范圍和位置,確保船體檢驗質量。 近觀檢驗系指驗船師在近距離(手可觸及范圍)對船體構件細節進行目視檢查的檢驗。 (三) 應依據本局認可的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要求確定焊縫的探傷范圍、位置。驗船人員應檢查底片及焊縫射線透視檢測報告,

7、確認能真實反應所檢測的船體位置和焊接質量。射線透視的底片質量及焊縫質量等級的評定應符合國家的標準。 (四)對船體的密性試驗進行檢查。密性試驗應按照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和船舶建造檢驗規程規定的要求和實施方式進行。  (五)經近觀檢驗和無損檢測,船體焊接質量明顯與焊接施工人員資質能力不相符合,船舶檢驗機構應按第六條第(四)款的要求重新實施驗證,其結果應使船舶檢驗機構滿意。 第九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加強載重線檢驗的控制,確保驗船人員根據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和船舶建造檢驗規程規定勘驗載重線標志。 船舶檢驗機構發現檢驗申請人或第三方擅自更改載重線,應立即暫停建造檢驗并撤銷已簽發的相應證書,同時責令其更正或者補辦有關手續。有關行政主管機構將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以相當于相應檢驗費一倍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章 檢驗記錄第十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保存好檢驗記錄,保證船體建造檢驗的過程控制具有可追溯性。第十一條 在建造檢驗過程中,現場驗船人員應對所有檢驗項目做好原始記錄。完成船舶建造檢驗并簽發船舶檢驗證書后,船舶檢驗機構應依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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