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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851985-06-06 發布 ,1986-04-01 實施為保證安全生產,本規程對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檢驗、報廢、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規定。起重機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結構件在腐蝕性工作環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傾覆穩定性等,一般應滿足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的規定。本規程適用于:橋式起重機( 包括冶金起重機)、 門式起重機、裝卸橋、 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本規程不適用于: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1 金屬結構

2、1.1 結構件的布置應便于檢查、維修和排水。1.2 結構件焊接要求1.2.1 主要受力構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對接焊縫質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縫射線探傷標準中二級焊縫,或 JB 1152-81鍋爐和鋼制壓力 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中一級焊縫的規定。1.2.2 焊條、焊絲和焊劑應與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適應。1.2.3 焊條應符合GB 981-76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鋼焊條的規定;焊縫應符合GB 985-80手工電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與 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的規定。1.2.4 焊接工作必須由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

3、代號鋼印。1.3 高強度螺栓連接必須按設計技術要求處理并用專用工具擰緊。1.4 司機室1.4.1 司機室必須安全可靠。司機室與懸掛或支承部分的連接必須牢固。1.4.2 司機室的頂部應能承受2.5KN/m2(250kgf/m2) 的靜載荷。1.4.3 在高溫、有塵、有毒等環境下工作的起重機,應設封閉式司機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應設防風、防雨、防曬的司機室。1.4.4 開式司機室應設有高度大小1050mm勺欄桿。并應可靠地圍護起來。1.4.5 除流動式起重機外,司機室內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1.4.6 除流動式起重機外,司機室外面有走臺時,門應向外開;司機室外面沒有走臺時,門應向里開。司機室外有無

4、走臺都可采用滑動式拉門。司機室底面與下方地面、通道、走臺等距離超過2m時,一般應設置走臺。1.4.7 除流動式起重機和司機室底部無碰人危險的起重機外,與起重機一起移動的司機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臺等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1.4.8 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一般應設在無導電裸滑線的一側。1.4.9 司機室的構造與布置,應使司機對工作范圍具有良好的視野,并便于操作和維修。司機室應保證在事故狀態下,司機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對司機的危害。1.4.10 司機室窗子的布置,應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凈。窗玻璃應采用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并應只能從司機室里面安裝。1.4.11 內部工作溫度高于 35

5、C的和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起重機如冶金用的起重機司機室應設降溫裝置。工作溫度低于5c的司機室,應設安全可靠的采暖設備。1.4.12 在高溫環境直接受熱輻射的司機室,應設有效的隔熱層。受熱輻射的窗玻璃應采用防紅外線輻射的鋼化玻璃。1.4.13 司機室應設有舒適可調的座椅、門鎖、滅火器和電鈴或警報器,必要時還應設置通訊聯系裝置。1.5 欄桿高度應為1050mm并應設有間距為350mm勺水平橫桿。底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 70mm 的圍護板。欄桿上任何一處都應能承受 1kN(100kgf)來自任何方向的載荷而不產生塑性變形。因在空中潤滑或維修,而在臂架上設的欄桿,其扶手應能懸掛安全帶掛鉤,并應承 受4.5

6、kKN(450kgf)的載荷而不被破壞。1.6 直立梯梯級間距宜為300mm所有梯級間距應相等;踏力f距前方立面不應小于150mm梯寬不應小300mm當高度大于10m時,應每隔6-8m設休息平臺;當高度大于 5m時,應從2m起裝設 直徑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鄰兩圈間距為 500mm安全圈之間,應用 5根均勻分布 的縱向連桿連接。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應能承受 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斷。直立梯通向邊緣敞開的上層平臺時,梯兩側扶手頂端比最高一級踏桿,應高出 1050mm扶手頂端應向平臺彎曲。1.7 斜梯應按表1的要求設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級間距應相等。斜梯高度大于10m時,應在

7、7.5m處設休息平臺。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 6-10m設 休息平臺。梯側應設欄桿。表1 對斜梯的要求11與水平圓夾角()606511113011113511140114515055梯級間距(mm)2352451111160111117511118511200121022511踏板寬度(mm)160145111131011112801112491122612081801.8 起重機上的走臺寬度(由欄桿到移動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間的距離)對電動起重機不應小于500mm對人力驅動的起重機不應小于400mm上空有相對移動構件或物體的走臺,其凈空高度不應小于1800mm.走臺應能承受3kN(300kgf)移

8、動的集中載荷而無塑性變形。1.9 防滑梯子踏板、走臺平面應有防滑性能。1.10 金屬結構的報廢1.10.1 主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時不應修復,應報廢。1.10.2 主要受力構件發生腐蝕時,應進行檢查和測量。當承載能力降低至原設計承載能力的87%寸,如不能修復,應報廢。對無計算能力的使用單位,當主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達原厚度的10%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1.10.3 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 應根據受力情況和裂紋情況采取阻止裂紋繼續擴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強或改變應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1.10.4 主要受力構件因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地安全運行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對于一般橋

9、式類型起重機,當小車處于跨中,并且在額定載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撓 值在水平線下,達到跨度的1700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2主要零部件2.1 吊鉤2.1.1 吊鉤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則,應經檢驗,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應按本規程的有關要求檢查、維修和報廢。2.1.2 起重機械不得使用鑄造的吊鉤。2.1.3 吊鉤宜設有防止吊重意外脫鉤的保險裝置。2.1.4 吊鉤表面應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裂紋等。2.1.5 材料a.吊鉤材料應采用優質低碳鎮靜鋼或低碳合金鋼;b.鍛鉤一般應用GB699-65優質碳素結構鋼鋼號和一月技術條件中規定的 20 鋼;c.板鉤一般

10、應用 GB 700-79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A3、C3鋼,或GB 1591-79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 16Mn鋼。2.1.6 吊鉤的檢驗a.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以 1.5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b.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檢驗載荷按表2取值:表2吊鉤的檢驗載荷額定起重量I檢驗載 荷 I額定起重檢驗載荷tkN | tf|t|ktf0.120.26.312512.50.1252.50.25816016.00.163.20.321020020.00.240.412.525025.00.2550.51631531.50.326.30.632040040.00.480.

11、82550050.00.5101.032600600.6312.51.2540700700.8161.650850851202.06310001001.25252.58012001201.6323.210014301432404.011215801582.5505.01251725172.53.2636.31401890189大于16041超載33%11808.01等于或1511100110.0注:額定起重量。指吊鉤于正常使用情況下,所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c.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后,在沒有任何明顯的缺陷和變形情況下,開口度的增加不 應超過原開口度的 0.25%;d.吊鉤應能可靠地支持住 2倍的檢驗載

12、荷而不脫落;e.對工藝成熟、質量穩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鉤,應逐件檢查硬度;對每批 具有同爐號、同噸位、同爐熱處理的吊鉤,除硬度外的其它機械性能、應按表 3的要求 抽檢。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鉤,在質量未穩定前,應對全部吊鉤作100%的材料機械性能檢 驗。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的材料標準。2.1.7 檢驗合格的吊鉤,應在低應力區作出不易磨滅的標記,并簽發合格證。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a.額定起重量;b.廠標或生產廠名;c. 檢驗標志;d.生產編號。表3吊鉤材料性能抽檢數量額定起重量5%但不100%小于或等于50少于3件大于502.1.8 吊鉤出現了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a.裂紋;b.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

13、寸的 10%c,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d.扭轉變形超過10° ;e.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f,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 50%寸,應報廢襯套;g,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 5%寸,應報廢心軸。2.1.9 吊鉤上的缺陷不得焊補。2.2 鋼絲繩2.2.1 起重機械用的鋼絲繩, 應符合GB1102-74圓股鋼絲繩標準,并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2.2.2 鋼絲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表4和表5的要求:表4機構用鋼絲繩安全系數1機構工作級別M8111M1, M2,1I1M311 1M41 1M5M6M71安全系數6 I7111914111114.55注: 對于吊運危險物品的起升用鋼絲繩,

14、一般應用比設計工作級別高一級的工作級 別的安全系數。對起升機構工作級別為 M?又M?8的某些冶金起重機,在保證一定壽命 的前提下,允許用低的工作級別的安全系數,但是最低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臂架伸縮用的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4。2.2.3 鋼絲繩在卷筒上,應能按順序整齊排列。2.2.4 載荷由多根鋼絲繩支承時,應設有各根鋼絲受力的均衡裝置。2.2.5 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不得使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使用其它方法接長鋼絲繩時,必須保證接頭連接強度不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90%2.2.6 起升高度較大的起重機,宜采用不旋轉、無松散傾向的鋼絲繩。采用其它鋼絲繩時,應有防止鋼絲繩和吊具旋轉的裝置或措施。

15、2.2.7 當吊鉤處于工作位置最低點時,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除固定繩尾的圈數外,必須不少于2圈。2.2.8 吊運溶化或熾熱金屬的鋼絲繩,應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溫的綱絲繩。表5其它用途鋼絲繩安全系數用途I安全系數支承動臂用I4起重機械自身安裝用I2.5纜風3.5吊掛和捆綁2.2.9 鋼絲繩端部固定連接的安全要求:a.用繩卡連接時,應滿足表6的要求,同時應保證連接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5%b.用編結連接時,編結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 30mm連接強度不得小于綱絲繩的破斷拉力的75%表6用繩卡連接時的安全要求綱絲繩直徑(mm) 7-1619-2728-3738-45繩卡數量

16、(個)3456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 繩卡間距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6倍c.用楔塊、楔套連接時,楔套應用鋼材制造。連接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破 斷拉力的75%d.用錐形套澆鑄法連接時,連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e.用鋁合金套壓縮法連接時,應用可靠的工藝方法使鋁合金套與鋼絲繩緊密牢固 地貼合,連接強度應達到綱絲繩的破斷拉力。2.2.10 鋼絲繩的維護a.對鋼絲繩應防止損傷、腐蝕、或其它物理、化學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b.鋼絲繩開卷時,應防止打結或扭曲;c.鋼絲繩切斷時,應有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d.安裝鋼絲繩時,不應在不潔凈的地方拖線,也不應繞在其它的物體上,應防止 劃、磨、碾壓和過度彎曲;

17、表7鋼絲繩報廢斷絲數I繩鋼絲繩結構(GB1102-174)I繩6W(19)繩 6X (37)繩 6X(19)I一個節距中的斷絲數 I111安全系數交互捻同向捻小于6-726同向捻1211141316223015 表中斷絲數是指細鋼絲,粗鋼絲每根相當于1.7根細鋼絲。 一個節距,指每股鋼絲繩纏繞一周的軸向距離。e.綱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所用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且不影響外觀檢查。潤滑時應特別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輪處的鋼絲繩;f.領取鋼絲繩時,必須檢查該鋼絲繩的合格證,以保證機械性能、規格符合設計要求;g.對日常使用的鋼絲繩每天都應進行檢查,包括對端部的固定連接、 平衡

18、滑輪處的檢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斷。2.2.11 鋼絲繩應按有關鋼絲繩的檢驗和報廢標準報廢此標準尚在制定中。2.2.12 對于符合GB1102?74圓股鋼絲繩標準的鋼絲繩,在斷絲與磨損的指標上, 也可按下述要求檢查報廢:a.鋼絲繩的斷絲數達表7數值時;b.鋼絲繩有銹蝕或磨損時, 應將表7報廢斷絲數按表8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 數報廢;表8折減系數表鋼絲表面磨損量或銹蝕量% I 10 I 15|20125|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85757060500c.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取一般起重機鋼絲報廢斷絲數的一半,其中包括鋼絲表面磨蝕進行的折減。2.3 起重用焊接環形鏈2.

19、3.1 焊接環形鏈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表9的數值:表9焊接環形鏈的安全系數I光卷筒或滑輪I鏈輪I捆綁物品I吊掛用(帶小使用情況I11手動 I機動I手動I機動 II鉤,小環等)I I I I I I安全系數 I 3|6|4|8651.1.2 焊接環形連的材料,應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產生時效應變脆性。一般應用YB6-71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20Mn2或20MnVffl制造。1.1.3 焊接環形鏈,在檢驗時應逐條進行 50呦定破斷拉力檢驗。對合格的鏈條應簽 發合格證,并在鏈條上作出下述標記:a.質量等級標志,每隔20個鏈環長度或每米長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顯地壓 印或刻印質量等級的代號;b.在

20、鏈條的所有端部,由檢查人員作出明顯的檢驗標志。1.1.4 焊接環形鏈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a.裂紋;b.鏈條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的5%c.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2.4 卷筒2.4.1 卷筒上鋼絲繩尾端的固定裝置,應有防松或自緊的性能。對鋼絲繩尾端的固定情況,應每月檢查一次。2.4.2 多層纏繞的卷筒,端部應有凸緣。凸緣應比最外層鋼絲繩或鏈條高出2倍的鋼絲繩直徑或鏈條的寬度。單層纏繞的單聯卷筒也應滿足上述要求。2.4.3 用于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的卷筒,采用筒體內無貫通的支承軸的結構時,筒 體宜采用鋼材制造。2.4.4 卷筒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h1不應小于表10的數值。2.4.

21、5 卷筒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a.裂紋;b.筒壁磨損達原壁厚的 20%表10 卷筒和滑輪h1、h2值機構工作級別h1h2M1 M21416M3M41618M51820M62022.4M722.425M82528注: 采用不旋轉鋼絲繩時,應按機構工作級別取高一檔的數值。 對于流動式起重機,可不考慮工作級別,取: h1=16; h2=18o2.5 滑輪2.5.1 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h2,不應小于表10的數值。平衡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h 平 不得小于0.6h2。 對于橋式類型起重機,h平 應等于h2o對于臨時性、短時間使用的簡單、輕小型起重設備,h2值可取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

22、。2.5.2 滑輪槽應光潔平滑,不得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2.5.3 滑輪應有防止鋼絲繩跳出輪槽的裝置。2.5.4 金屬鑄造的滑輪,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a. 裂絞;b. 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c. 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d. 因磨損使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e. 其它損害鋼絲繩的缺陷。2.6 制動器2.6.1 動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變幅、運行、旋轉機構都必須裝設制動器。人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必須裝設制動器或停止器。起升機構、變幅機構的制動器,必須是常閉式的。2.6.2 起升機構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結構。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結構,應有可操縱的常

23、閉式制動器。2.6.3 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發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損失的起升機構,其每一套驅動裝置都應裝設2 套制動器。2.6.4 每套制動器安全系數,不應小于表11 的規定:2.6.5 制動器應有符合操作頻度的熱容量。2.6.6 制動器對制動帶摩擦墊片的磨損應有補償能力。2.6.7 制動帶摩擦墊片與制動輪的實際接觸面積,不應小于理論接觸面積的70%。2.6.8 帶式制動器的制動帶摩擦墊片,其背襯鋼帶的端部與固定部分的連接,應采用鉸接,不得采用螺拴連接、鉚接、焊接等鋼性連接型式。2.6.9 人力控制制動器,施加的力與行程不應大于表12 的要求:2.6.10 控制制動器的

24、操縱部位,如踏板、操縱手柄等,應有防滑性能。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每班都應對制動器進行檢查。2.6.12 制動器的零件,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a. 裂絞;b. 制動帶摩擦墊片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50%;c.彈簧出現塑性變形;d,小軸或軸孔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5%表11制動器的安全系數況機構1安全系數使用情1起升機構11的1.5重要的1.75具有液壓制動作用的液壓傳動1.25L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I裝有2套支持制動器時,對每11,25的起升機構I 一套制動器IH對于2套彼此有鋼性聯系的驅 動裝置,每套裝置裝有2套支持1.15動器時,對每一套制動非平衡變幅機構1.75在工作狀態時I 1

25、.25平衡變幅機構I在非工作狀態時I 1.15表12人的控制力與行程I施加的力要 求I操 作 方 法 I1 行程,cmINKgf一般宜采I 手控1001040I111用值I 腳踏1120|12|25手 控12002060最大值 I111腳踏30030302.7 制動輪2.7.1 制動輪的制動摩擦面,不應有妨礙制動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2.7.2 制動輪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a.裂紋;b.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輪,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40%c.其它機構的制動輪,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50%d.輪面凹凸不平度達1.5mm時,如能修理,修復后輪緣厚度應符合本條中b、c 的要求。2.8 在鋼軌

26、上工作的車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a.裂紋;b.輪緣厚度磨損原厚度的50%c.輪緣厚度彎曲變形達原厚度的20%d.踏面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15%e.當運行速度低于50m/min時,橢圓度達1mm當運行速度高于 50m/min進,橢 圓度達0.5mm時。2.9 傳動齒輪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a.裂紋;b. 斷齒;c.齒面點蝕損壞達嚙合面的 30%且深度達原齒厚的10%寸;d.齒厚的磨損量達表13所列數值時:表13齒輪齒厚的允許磨損量比較的基準I齒厚磨損達原齒厚 的用途I傳動 級I第一級嚙合 I其它級嚙合起升機構和非平衡變幅機構1020閉式I11其它機構|15|25開式齒輪傳動I30Ie

27、.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起升機構、變幅機構,其傳動齒輪的磨 損限度,達本條中c、d項中數值的50%寸。2.10 齒輪聯軸器出現了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a.裂紋;b. 斷齒;c.齒厚的磨損量達表14所列數值時。表14齒輪聯軸齒輪齒厚的磨損限度用 途I齒厚的磨損達原齒厚的 %起升機構和非平衡變幅機構I15其它機構I202.11 氣動系統應設有安全閥和油水分離裝置。系統最低壓力不應低于45N/cm2(4.5kgf/cm2),安全閥壓力按設計要求調整。2.12 液壓系統2.12.1 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和沖擊的安全裝置。采用溢流閥時,溢流閥壓力應取為系統工作壓力的110%2.12.2 液

28、壓系統應有良好的過濾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裝置。2.12.3 液壓系統中,應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驅動,使液壓馬達超速的措施或裝置。2.12.4 液壓系統工作時,液壓油的溫升不應超過40 Co2.12.5 支腿油缸處于支承狀態時,液控單向閥必須保證可靠地工作。當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懸吊最大起重量15min后,變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桿回縮量不應大于15mm2.12.6 平衡閥必須直接或用鋼管連接在變幅油缸、伸縮臂油缸和液壓馬達上,不得用軟管連接。2.12.7 手動換向閥在操縱時的阻力,應均勻、無沖擊跳動。2.12.8 液壓系統應按設計要求用油;按說明書要求定期換油。2.13 潤滑設備應有潤滑圖,潤滑

29、點應有標志。潤滑點的位置應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應按設 計要求定期潤滑。2.14 為吊運各類物品而設的專用輔具應有自緊傾向;無自緊傾向的應有防止滑落的裝置或措施。上述專用輔具及吊掛、捆綁用的鋼絲繩或鏈條,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用其允許承 載能力的2倍,懸吊10min后才$ 2.2.11和2.3.4等條款的報廢要求對照檢查,確認安 全可靠后,方可繼續使用。2.15 常用簡易起重設備2.15.1 新桅桿組裝時,中心線偏差不應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1000 ; 多次使用過的桅桿,在重新組裝時,每 5m長度內中心線偏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應大于40mm在桅桿全長內,中心線偏差不應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200 。

30、組裝桅桿的連接螺拴,必須緊固可靠;桅桿的基礎應平整堅實,不積水;桅桿的連接板,桅桿頭部和回轉部分等,應每年對變形、腐蝕、鉚、焊或螺拴連接進行一次檢查。在每次使用前也應進行檢查。2.15.2 地錨的埋設,應與現場的土質情況和地錨的受力情況相適應。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兩側在2m的范圍內不應有溝洞、地下管道和地下電纜等。地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應作防腐處理。地錨的埋設應平整、不積水。2.15.3 纜風繩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繩與桅桿頂部應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連接;與地錨的連接應牢固可靠。纜風繩越過公路或街道時,架空高度不應小于7m。纜風繩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

31、表18 規定。2.15.4 卷揚機與支承面的安裝定位,應平整牢固。卷揚機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對正。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距離:對光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的20 倍;對有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的15 倍。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入。卷揚機工作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棘輪棘爪等,可靠無導常,方可開始吊運。重物長時間懸吊時,應用棘爪支柱。吊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斷開總電源,手柄扳回零位,并將重物放下。對無離合器手控制動能力的,應監護現場,防止意外事故。2.15.5 手拉葫蘆的懸掛支承點應牢固,懸掛支承點的承載能力應與該葫蘆的起重能力相適應。2.15.6 千斤頂的構造,應保證在最大起升高度時,

32、齒條、螺桿、柱塞不能從底座的筒體中脫出。齒條、螺桿、柱塞在表15 的試驗截荷下不得失去穩定。表 15 齒條、螺桿、柱塞的試驗載荷額定起重量I 大于20120-401 大于40I I I試驗載荷(對額定起重II量的倍數)I 1.5 I 1.3 I 1.25當千斤頂置于與水平面成6 °角的支承面上,齒條、螺桿、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頂頭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額定載荷,并且不少于3min 時,各部位不得有塑性變形或其它異常現象。千斤頂使用時,不應加長手柄。千斤頂底座應平整、堅固、完整。千斤頂的支承應穩固,基礎平整堅實。多臺千斤頂共同使用時,各臺動作應同步、均衡。3 電氣設備3.1 總要求起重機

33、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能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能切斷電源安全停車。在安裝、維修、調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變電路,以免安全裝置失效。起重機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GBJ232?8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3.2 供電及電路3.2.1 供電電源起重機應由專用饋電線供電。對于交流 380V電源,當采用軟電纜供電時,宜備有一根專用芯線做接地線;當采用滑線供電時,對安全要求高的場合也應備有一根專用接地滑線,即四根滑線。凡相電壓500V以上的電源,應符合高壓供電有關規定。3.2.2 專用饋電線總斷路器起重機專用饋電線進線端應設總斷路器。總斷路器的出線端不應連接與起

34、重機無關的其它設備。3.2.3 起重機總斷路器起重機上宜設總斷路器。短路時,應有分斷該電路的功能。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單梁起重機上可以不設總斷路器。3.2.4 總線路接觸器起重機上應設置總線路接觸器,應能分斷所有機構的動力回路或控制回路。起重機上已設總機構的空氣開關時,可不設總線路接觸器。3.2.5 控制電路起重機控制電路應保證控制性能符合機械與電氣系統的要求,不得有錯誤回路、寄生回路和虛假回路。3.2.6 遙控電路及自動控制電路遙控電路及自動控制電路所控制的任何機構,一旦控制失靈應自動停止工作。3.2.7 起重電磁鐵電路交流起重機上,起重電磁鐵應設專用直流供電系統,必要時還應有備用電源。3.2.

35、8 饋電裸滑線3.2.8.1 起重機饋電裸滑線與周圍設備的安全距離與偏差應符合表16 的規定。 否則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表 16 起重機饋電裸滑線與周圍設備的安全距離與偏差項目I 安全距離與偏差(mm) 距距面高 度小于3500距汽車通道高度大于6000距一般管道大于1000距氧氣管道及設備于 1500距易燃氣體及液體管道I大于3000I相鄰滑線導電部分和對接地的凈距I大于30I滑接器距滑線末端距離I大于200I固定裝設的型鋼滑線,其終端支架距滑線末端距離I小于或等于800I滑線膨脹補償裝置的間隙I10-20I型鋼滑線與起重機軌道的實際中心線平行度偏差I小于或等于長度的1/1000 ,但最大偏

36、差:10滑線接觸面之間的等距偏差I同上I型鋼滑線與起重機軌道沿滑線全長平行度的最大偏差I小于或等于10I懸吊滑線間的弛度偏差I小于或3.2.8.2 滑線接觸面應平整無銹蝕,導電良好,安裝適當,在跨越建筑物伸縮縫時應設補償裝置。3.2.8.3 滑線的安全標志供電主滑線應在非導電接觸面涂紅色油漆,并在適當的位置裝設安全標志,或表示帶電的指示燈。3.2.9 電線及電纜起重機必須采用銅芯多股導線。導線一般選用橡膠絕緣電線、電纜。采用多股單芯線時,截面積不得小于1.5mm人2;采用多股多芯線時,截面積不得小于1.0mm2對電子裝置、伺服機構、傳感元件等能確認安全可靠的連接導線的截面積不作規定。電氣室、操

37、縱室、控制屏、保護箱內部的配線,主回路小截面積導線與控制回路的導線,可用塑料絕緣導線。港口工作的起重機宜用船用電纜。3.2.10 電纜卷筒和收放裝置電纜供電的起重機,移動距離 10m以上時,應設置電纜卷筒或其它收放裝置。電纜收放速度應與起重機運行速度同步。3.2.11 電氣配線3.2.11.1 室外工作的起重機,電線應敷設于金屬管中,金屬管應經防腐處理。如用金屬線槽或金屬軟管代替,必須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3.2.11.2 室內工作的起重機,電線應敷設于線槽或金屬管中,電纜可直接敷設,在有機械損傷、化學腐蝕或油污浸蝕的地方,應有防護措施。3.2.11.3 不同機構、不同電壓等級、交流與直流的導

38、線,穿管時應分開,照明線應單獨敷設。3.3 對主要電氣元件的安全要求3.3.1 總要求電氣元件應與起重機的機構特性、工況條件和環境條件相適應。在額定條件下工作時,其溫升不應超過額定允許值。起重機的工況條件和環境條件如有變動,電氣元件應作相應的變動。3.3.2 自動開關自動開關應隨時清除灰塵,防止相互飛弧;并應經常檢查維修,保證觸頭接觸良好、端子連接牢固。3.3.3 接觸器接觸器應經常檢查維修,保證動作靈活可靠,鐵芯端面清潔,觸頭光潔平整、接觸緊密、防止粘連、卡阻。可逆接觸器應定期檢查,確保聯鎖可靠。3.3.4 過電流繼電器和延時繼電器 過電流繼電器和延時繼電器的動作值,應按設計要求調整。不可把

39、觸頭任意短接。3.3.5 控制器控制器應操作靈活,檔位清楚,零位手感明確,工作可靠。控制器的操作力,應力求減少,不得任意拆除定位元件。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動作方向應與機構動作的方向一致。直立式手柄應設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電路接通的保護裝置。3.3.6 制動電磁鐵電磁鐵的銜鐵應動作靈活準確、無阻滯現象,吸合時鐵芯接觸面應緊密接觸,無異常聲響。電磁鐵的中間氣隙應符合原設計要求。電磁鐵的行程應符合機構設計要求。3.4 電氣保護裝置3.4.1 主隔離開關起重機進線處宜設主隔離開關,或采取其它隔離措施。在地面操縱的小型單梁起重機可以不設。3.4.2 緊急斷電開關起重機必須設置緊急斷電開關,在緊急情況下,應能

40、切斷起重總控制電源。緊急斷電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3.4.3 短路保護3.4.3.1 起重機上宜設總斷路器來實現短路保護。3.4.3.2 起重機的機械機構由籠型異步電動機拖動時,應單獨設短路保護。3.4.4 失壓保護和零位保護起重機必須設失壓保護和零位保護。3.4.5 失磁保護直流并激、復激、他激電機,應設失磁保護。直流供電的能耗制動、渦流制動器調速系統,應設失磁保護。3.4.6 過流保護3.4.6.1 每套機構必須單獨設置過流保護。對籠型異步電動機驅動機構、輔助機構可例外。3.4.6.2 三項繞線式電動機可在兩相中設過流保護。用保護箱保護的系統,應在電動機第三相上設總過流繼電器保護。

41、3.4.6.3 直流電動機可用一個過電流繼電器保護。3.4.7 超速保護鑄造、 淬火起重機的主起升機構,以及用可控硅定子調壓、渦流制動器、能耗制動、可控硅供電、直流機組供電調速的起重機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應有超速保護。3.4.8 接地3.4.8.1 接地的范圍起重機的金屬結構及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管槽,電纜金屬外皮和變壓器低壓側,均應有可靠的接地。檢修時應保持接地良好。3.4.8.2 接地的結構3.4.8.2.1 起重機金屬結構必須有可靠的電氣聯接。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一般可通過車輪和軌道接地。必要時應另設專用接地滑線或采取其它的有效措施。3.4.822接地線連接宜用截面不小于150mm2勺

42、扁鋼或10mm2勺銅線,用焊接法連接。接地線連接,應按GBJ 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第十五篇,<接地裝置篇>規定檢驗。3.4.8.2.3 嚴禁用接地線作載流零線。3.4.8.3 起重電磁鐵接地的要求由交流電網整流供電的起重電磁鐵,其外殼與重機之間必須有可靠的電氣聯接。3.4.8.4 懸掛式控制按鈕站接地的要求懸掛式控制按鈕站金屬外殼與起重機之間必須有可靠的電氣連接。3.4.9 接地電阻與絕緣電阻3.4.9.1 接地電阻起重機軌道的接地電阻,以及起重機上任何一點的接地電阻均不得大于4Q。3.4.9.2 對地絕緣電阻主回路與控制回路的電源電壓不大于500V時,回路的

43、對地絕緣電阻一般小于0.5MQ潮濕環境中不得小于0.25MQ。測量時應用500V的兆歐表在常溫下進行。司機室地面慶鋪設絕緣墊。3.5 照明、信號3.5.1 起重機應設正常照明及可攜式照明。3.5.2 照明應設專用電路。電源應由起重機主斷路器進線端分接,當主斷路器切斷電源時,照明不應斷電。各種照明均應設短路保護。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單一蓄電池供電,而電壓不超過24V的系統除外。3.5.3 手提行燈應采用不大于36V的雙圈變壓器供電,嚴禁采用自耦變壓器,還必須符合 3.4.8.2.3 規定。3.5.4 起重機司機室內照明,照度應不低于30lx 。3.5.5 起重機的機器房、電氣室及機務

44、專用電梯的照明,照度不應低于5lx 。3.5.6 障礙信號燈總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機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設置紅色障礙燈a. 周圍無高于起重機頂尖的建筑物等設施時;b. 有相碰可能時c. 有可能成為飛機起落飛行的危險障礙時。障礙燈的電源不得受起重機停機影響而斷電。3.5.7 起重機應有指示總電源分合狀況的信號,必要時還應設置故障信號或報警信 號 信號指示應設置在司機或有關人員視力、聽力可及的地點。4 安全防護裝置4.1 設置各種起重機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4.2 安全防護裝置及要求4.2.1 超載限制器

45、a. 超載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于8%;b.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c. 起重機械裝設超載限制器后,應根據其性能和精度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并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4.2.2 力矩限制器a. 力矩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于10%;b. 起重機械裝設力矩限制器后,應根據其性能和精度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當載荷力矩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時,能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的動力源,并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4.2.3 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必須保證當吊具起升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起升的動力源。對于液壓起升機構,宜給出禁止性報警信號。4.2.4 下

46、降極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極限位置的工作條件下,應保證吊具下降到極限位置時,能自動切斷下降的動力源,以保證綱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不少于設計所規定的圈數。4.2.5 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應保證機構在其運動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的動力源并停止運動。4.2.6 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應保證大跨度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當兩端支腿因前進速度不同而發生偏斜時,能將偏斜情況向司機指示出來,使偏斜得到調整。4.2.7 幅度指示器,應保證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能正確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4.2.8 聯鎖保護裝置a. 動臂的支持停止器與動臂變幅機構之間,應設聯鎖保護裝置,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變幅機構不能

47、開動;b. 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設聯鎖保護裝置。當門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c. 司機室設在運動部分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裝置。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4.2.9 水平儀,應具有檢查打支腿的起重機傾斜度的良好性能。4.2.10 防止吊臂后傾裝置,當保證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吊臂后傾。4.2.11 極限力矩限抽裝置,應保證當旋轉阻力矩大于設計規定的力的矩時,能發生滑動而起保護作用。4.2.12 緩沖器,應具有吸收運動機構的能量并減少沖擊的良好性能。4.2.13 夾軌鉗和錨定裝置或鐵鞋,對于在軌道上露天

48、工作的起重機,其夾軌鉗及錨定裝置或鐵鞋應能各自獨立承受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風力,而不致被吹動。4.2.14 風級風速報警器,應保證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發出的報警信號并宜有瞬時風速風級的顯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可定為當風力大于7 級時能發出的報警信號。4.2.15 支腿回縮鎖定裝置,應保證工作時打支腿的流動式起重機,當支腿回縮后能可靠地鎖定。4.2.16 回轉定位裝置,應保證流動式起重機在整機行駛時,使上車保持在固定位置。4.2.17 登機信號按鈕,應裝于起重機上易于安全觸及的位置。4.2.18 防傾翻安全鉤,應保證在主梁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當小車檢修時不能傾翻。4.2.

49、19 檢修吊籠。用于高空中導電滑線的檢修,其可靠性應不低于司機室。4.2.20 掃軌板和支承架,掃軌板距軌面不應大于10mm, 支承架距軌面不應大于20mm兩者合為一體時,距軌面不應大于10mm。4.2.21 軌道端部止擋,應具有防止起重機脫軌的良好性能。4.2.22 導電滑線防護板a. 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于大車滑線端時,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臺與滑線間應設置防護板;b. 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端的端梁下,應設置防護板,以防止吊具或綱絲繩與滑線的意外接觸;c. 橋式起重機作多層布置時,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置防護板;d. 其它使用滑線的起重機,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4.2.23 倒退報

50、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向倒退方向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信號和明滅相間的燈光信號。4.2.24 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 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4.2.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其電氣設備應裝設防雨罩。5 使用與管理5.1 使用5.1.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a.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線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b.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c.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d.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

51、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e.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f.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g. 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錨定住。當風力大于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 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h.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5.1.2 安全技術要求5.1.2.1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a.

52、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b.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c.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補墊等;d.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e.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5.1.2.2 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a. 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b. 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c.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d.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e.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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