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解讀與實務適用(共16頁)_第1頁
2015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解讀與實務適用(共16頁)_第2頁
2015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解讀與實務適用(共16頁)_第3頁
2015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解讀與實務適用(共16頁)_第4頁
2015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解讀與實務適用(共16頁)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1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2015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解讀與實務適用張玉屏   2015-07-02 文/張玉屏本文為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載請注明來源 第一部分 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訂背景與2015版合同示范文本的體例 一、    修訂背景 2000年以來,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快,相繼頒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隨著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施工圖設計審查等制度的建立與實施

2、,工程設計管理的長效機制亦在不斷取得新進展。 為規范工程設計市場秩序,進一步明確發包人、設計人的權利和義務,2014年7月2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公布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是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200050號)基礎上修訂而成,并最終形成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專業建設工程)(GF-2015-0210)(以下簡稱“新版合同范本”)。新版合同范本延續了2000版工程設計合同范本的分類方式,分為房屋建筑工程設計合同與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合同內容及體例上均做出

3、較大修訂。 新版合同范本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民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GF-2000-0209)、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GF-2000-0210)同時廢止。 二、   新版合同范本的體例 新版合同范本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附件,具體如下: (一)合同協議書:共計12條,包括:工程概況、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工程設計周期、合同價格形式與簽約合同價、發包人代表與設計人項目負責人、合同文件構成、承諾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當事人基本的權利義務。 (二)通用合

4、同條款:共計17條,包括:一般約定、發包人、設計人、工程設計依據、工程設計要求、工程設計進度與周期、工程設計文件交付、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現場配合服務、合同價款與支付方式、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專業責任與保險、知識產權、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以及爭議解決。既考慮工程設計管理的需要,同時也照顧到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設計的特殊要求,就工程設計的實施,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原則性約定,較好地平衡了合同當事人各方的權益。 (三)專用合同條款及附件:一般約定、發包人、設計人、工程設計要求、工程設計進度與周期、工程設計文件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施工現場配合服務、合同價款與支付、工程設計變更與

5、索賠、專業責任與保險、知識產權、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爭議解決、其他及七個附件,系對應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的條款。如無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可填寫“無”或劃“/”。 七個附件分別為: 附件1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附件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有關資料及文件一覽表、附件3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工程設計文件目錄、附件4設計人主要設計人員表、附件5設計進度表、附件6設計費明細及支付方式和附件7設計變更計費依據和方法。 第二部分 修訂完善的有關內容 一、協議書部分重點條款解讀與應用 (一)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合同

6、條款 【1.工程設計范圍:   。 2.工程設計階段:        。 3.工程設計服務內容:   。 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詳見專用合同條款附件1】 解讀 1.設計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并參照新版合同范本附件1,設計范圍包括:規劃土地內相關建筑物、構筑物的有關建筑、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建筑電氣、總圖專業(不含住宅小區總圖)的設計。精裝修設計、智能化專項設計、泛光立面照明設計、景觀設計、娛樂工藝設計、聲學設計、舞臺機械設計、舞臺燈光設計、廚房工藝設計、煤氣

7、設計、幕墻設計、氣體滅火及其他特殊工藝設計等,另行約定。 2.設計階段 根據新版合同范本附件1,建設工程設計主要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配合階段計四個階段。 3.設計服務內容 新版合同范本通用條款規定,工程設計服務是指設計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服務,包括工程設計基本服務和工程設計其他服務。 工程設計基本服務: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提供編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含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服務,并相應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竣工驗收等服務。基本服務費用包含在設計費中。 工

8、程設計其他服務:是指發包人根據工程設計實際需要,要求設計人另行提供且發包人應當單獨支付費用的服務,包括總體設計服務、主體設計協調服務、采用標準設計和復用設計服務、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編制服務、施工圖預算編制服務、竣工圖編制服務等。 實務適用 1.嚴格意義上講,方案優化設計應當屬于方案設計階段的工作內容,合同當事人可根據具體項目方案設計中是否包含方案優化設計內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范圍。 2.各階段設計文件要求完整,文字說明、圖紙要準確清晰,包括與二次設計和專業設計之間的配合。就設計內容的分類和描述,發包人需要根據專業和項目實際要求進行調整,并進一步明確應當由設計人

9、配合完成的二次設計的范圍。如果是委托整體項目設計的話,就設計服務內容通常應約定包括:對其他二次設計和專業設計(室內設計、環境設計、幕墻設計、智能化設計、地區市政行業如水、暖、電、氣等專業設計等)的技術配合。 3.就設計深度及相關要求作出約定,如:設計深度須滿足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8216號)等。方案優化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階段以及各專業設計圖紙的編制深度均應達到最新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規定的深度要求,滿足合同及發包人提出的特殊要求。各階段的設計成果須經發包人審查通過,完成國家規定的審查程序(如適用)并取得相應的審查批準文件后方能轉入下階段設計。 

10、4.由于工程項目投資巨大,成本控制對于業主方至關重要,如業主方有限額設計的要求,則需要在此予以明確。設計人應在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技術與經濟的合理適用性。 (二)工程設計周期 合同條款 【計劃開始設計日期:年月日。 計劃完成設計日期:年月日。 具體工程設計周期以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的約定為準。】 解讀 1.法律上的期間有期限和期日之分,協議書中對設計周期以期日的概念進行約定。 2.通用合同條款1.1.4.3目規定,“設計周期或設計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設計人完成工程設計及相關服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

11、的期限變更”,據此,如無其他約定,則合同工期即通過計劃開始設計日期和計劃完成設計日期計算得出的日歷天數。同時通用合同條款6.2款約定,工程設計周期自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的日期起算。 實務適用 合同工期通常有兩種判定方法,一種是通過計劃開始日期和計劃完成日期計算得出的日歷天數,另一種就是根據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直接認定。 新版合同范本與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不同,協議書中沒有約定工期總日歷天數。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協議書計劃開始和完成設計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

12、設計人項目負責人 合同條款 【設計人項目負責人:  。】 解讀 1.此處應填寫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另外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執業資格、注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 2.設計人的履約管理責任、項目經理委派與現場管理詳見通用條款3.2款。 3.附件4中要求列明項目負責人、項目副負責人以及具體專業的負責人。 實務適用 1.項目經理應是設計人的正式員工,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提供其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等。 2.發包人需注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如下事項: (1)如更換設計人項目負責人,設

13、計人須提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的期限,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2)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負責人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 (3)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四)合同文件構成 合同條款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4)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5)發包人要求; (6)技術標準; (7)發包人

14、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解讀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發包人與設計人就設計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所有協議都應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除了構成合同文本的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外,這里給出了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對于招投標工程,中

15、標通知書、投標函及其附錄是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依據,其他如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等也是工程設計中必不可少的書面文件。 實務適用 1.合同是履約依據以及爭議解決的證據,合同文件不僅僅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還包括招投標文件與履約資料、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來往函件等書面文件。合同當事人應當加強資料管理,需專人負責、謹防遺失。 2.注意這里是“投標函及其附錄”而非“投標文件及其附錄”。投標文件除了包括投標函及其附錄外,還包括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量清單等文件,而其中部分文件不宜作為合同文件組成,合同組卷時應予以注意。 二、通用條款部分重點條款解

16、讀與應用 (一)聯合體設計 對于眾多大型復雜的工程建設項目,單一投標人的能力、資質不足以獨立完成或者能夠獨立完成的單一投標人數量極少,投標人通常組成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以增強投標競爭力。針對工程設計市場中存在聯合體設計不規范的突出問題,根據我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新版合同范本對聯合體設計做出了針對性的約定。 合同條款 【3.5.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5.2 聯合體協議,應當約定聯合體各成員工作分工,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

17、,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5.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3.5.4 發包人向聯合體支付設計費用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解讀 1.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進行投標”,聯合體投標是招標投標活動中一種特殊的投標人形式。 2.聯合體內部各主體應簽署共同設計的聯合體協議,約定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聯合體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設計合同,聯合體各方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雖然聯合體協議是聯合體成

18、員間的內部約定,但該協議是作為工程設計合同的組成部分,所以聯合體成員在未經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4.聯合體成員應指定一個牽頭人,并共同向牽頭人簽發授權委托書,明確牽頭人的行使權力的范圍。 實務適用 1.目前在很多項目中,往往會采用外國設計單位和國內設計單位聯合工作的機制。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項目的概念設計、初步設計會由外國設計單位完成,而后續的施工圖設計則由國內的設計單位完成,此種狀況系由于我國法律對設計資質的要求而導致的。 2.為了便于投標和合同執行,聯合體所有成員共同指定聯合體一方作為聯合體的牽頭人或代表,并授權牽頭人代表所有聯合

19、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聯合體牽頭人應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簽署的授權書。 3.關于聯合體的構成,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2)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二)工程設計要求 根據我國有關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針對房屋建筑工程限額設計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新版合同范本對發包

20、人及設計人在上述方面的義務與責任進行了約定。 合同條款 【5.1.1 對發包人的要求 5.1.1.1 發包人應當遵守法律和技術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人違反法律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工程設計,降低工程質量。 5.1.1.2 發包人要求進行主要技術指標控制的,鋼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設計標準的要求,且應當在工程設計開始前書面向設計人提出,經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確定作為本合同附件。 5.1.1.3 發包人應當嚴格遵守主要技術指標控制的前提條件,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設計文件超出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

21、的,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5.1.2 對設計人的要求 5.1.2.1 設計人應當按法律和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發包人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有關工程設計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設計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有問題的,設計人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并經發包人確認。 5.1.2.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基準日期之后,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實施的,設計人應就推薦性標準向發包人提出遵守新標準的建議,對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應當遵照執行。因發包人采納設計人的建議

22、或遵守基準日期后新的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導致增加設計費用和(或)設計周期延長的,由發包人承擔。 5.1.2.3 設計人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專業技術協調要求,合理確定基礎類型、結構體系、結構布置、使用荷載及綜合管線等。 5.1.2.4 設計人應當嚴格執行其雙方書面確認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由于設計人的原因導致工程設計文件超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比例的,設計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1.2.5 設計人在工程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及適應性,滿足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 5.2 工程設

23、計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保證措施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設計人的保證措施 設計人應做好工程設計的質量與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工程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設計、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5.3 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設計依據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并能夠實施。 5.3.3

24、工程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本合同相應設計階段的規定要求,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 5.3.4 工程設計文件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5.3.5 應根據法律、技術標準要求,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并應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注明相應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設計文件的處理 5.4.1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并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

25、任。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的,設計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設計周期的延長由發包人承擔。】 解讀 本條款主要就設計一般要求、設計保證措施、設計文件的要求以及不合格設計文件的處理四個方面進行了約定。明確:設計要求應當遵守法律和技術標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人違反法律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工程設計,降低工程質量。 針對限額設計方面的問題,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設計標準的要求,并且此等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固定。通用合同條款14.2.4項,明確違反限額設計屬于違約行為,約

26、定:由于設計人原因,工程設計文件超過發包人與設計人書面約定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比例的,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實務適用 1.在以往的案例中,業主基于對投資成本的控制的考慮,可對項目的鋼筋、混凝土用量提出了指標限制,也有對受力鋼筋配比做出比例限制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安全性要求的條件下,業主提出此種成本控制性要求,應當是合理的。 2.發包人要求進行主要技術指標控制的,需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及比例,以及設計人違反此項約定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履約過程中,注意合約管理。 (三)專業責任與工程保險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

27、保險具有保護投資者投資安全的功能,投資者可在設計責任事故造成損失時得到經濟補償。我國自1999年試點推行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以來,該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發揮了確保工程質量、有效轉移當事人風險的深遠作用,新版合同范本亦對此作出了明確要求。 合同條款 【12.1 設計人應運用一切合理的專業技術和經驗知識,按照公認的職業標準盡其全部職責和謹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12.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具有發包人認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并使其于合同責任期內保持有效。 12.3 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應承擔由于設計人的疏忽或過失

28、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費用的賠償責任。】 解讀 1.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按其保險標的不同,可以分為綜合年度保險、單項工程保險和多項工程保險。 2.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一般包括如下內容:(1)由于設計人的疏忽或過失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損失,包括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2) 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為解決賠償糾紛而交給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等;(3)為縮小或減少依法應對委托人遭受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實務適用

29、0;1.從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在部分城市試點到強制推行,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各地對投保范圍、投保方式以及投保金額等都有各自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就設計責任保險進行充分的調研,并在合同中予以體現,以確保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如:發包人可在合同中約定設計人應投保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并保持其在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設計工作前一直有效,保險金額不低于工程預算金額,并應在發包人付款前向發包人出示保險單等。 2.業主方在選擇工程設計單位時,對資質等級、業績等條件同等的工程設計單位,優先選擇賠償能力強者(如已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單位。 (四)工程設計知識產權 設計活動

30、作為一項富有創造性的智力勞動,知識產權保護是對設計人創新的鼓勵,有助于工程建設行業的長足發展。新版合同范本對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合同條款 【1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格書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設計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的著作

31、權屬于設計人,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設計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設計人在工程設計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設計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3.4 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權在不損害對方利益和保密約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傳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報獎項時等情形下公布有關項目的文字和圖片材料。

32、 1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應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解讀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部分對權利歸屬、權利行使范圍另行作出約定。否則,將適用上述通用條款約定,即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格書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設計人。 實務適用 1.為保障自身權益,設計人通常會要求約定發包人取得著作權的前提條件,即在發包人完成付款義務后,方可取得著作權。 2.從

33、業主項目營銷的角度考慮,發包人可要求設計人作出一定豁免,例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有權為營銷需要而使用設計人的名稱和標志,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報紙、雜志、廣告以及網絡媒體等,也無需得到設計人的事先同意”等。 (五)工程設計損害賠償責任 新版合同范本就工程設計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明確了設計人可通過所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有效平衡了發包人與設計人的利益。 合同條款 【14.2 設計人違約責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設計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按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額雙倍返還給發包人或設計人

3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14.2.2 由于設計人原因,未按專用合同條款附件3約定的時間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前述違約金經雙方確認后可在發包人應付設計費中扣減。 14.2.3 設計人對工程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原因產生的設計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時,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當通過所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根據直接經濟損失程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14.2.4 由于設計人原因,工程設計文件超出發包人與設計人書面約定的主要技術指標控

35、制值比例的,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4.2.5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解除未經發包人同意的設計分包合同,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解讀 關于設計人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人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包括賠償損失,而此前的合同范本中只是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并沒有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可以說,新版合同范本對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原有基礎上加重了。 直接損失是指設計人因違反合同而給建設單位實際上已經造成的財物的減少、滅失、損毀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設

36、計人遲延交付基礎施工圖,為保證已開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單位采取延長基坑降水時間的措施而導致建設單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 間接損失是指設計人因違反合同而使建設單位減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損害的是未來的可得利益,并非既得利益;該未來利益是必得利益;可得利益必須在設計人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直接影響的范圍內。如因設計過錯造成樓層局部標高錯誤,導致業主可出售建筑面積減少,利益受損。 實務適用 1.就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而言,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損失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確定設計人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也應如此

37、。 2.在建設工程實踐中,工程的投資遠大于工程設計費,且在某些情況下,如出現由于設計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的金額也可能遠遠大于應收取的設計費。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由設計人賠償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在實務操作中,設計人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最高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來實際縮小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或通過保險等方式補強實際的損害賠償能力。 3.在工程實務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往往由多個主體的違約行為共同引起。如果屬于設計合同雙方的混合過錯,或者屬于設計人與合同以外的施工單位的共同過錯,共同造成了業主的損失,應采取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處理。比如

38、,由于業主向設計人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性文件,同時設計人的設計本身也有錯誤,共同造成了工程質量瑕疵,致使業主遭受損失,則設計人對于業主僅承擔因設計錯誤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工程設計合同爭議解決 由于工程設計合同爭議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且有關工程設計質量的鑒定缺乏相應規定,因此,引進爭議評審作為工程設計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之一是很有必要的。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對爭議評審進行了明確規定。 合同條款 【17.1 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7.2

39、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7.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并按下列約定執行: 17.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后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所發生的費用由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