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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華能阜新風彰北電場工程監理制度黑龍江電力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華能風電阜新彰北項目監理部2009 年 9 月目錄1. 施工組織設計編審及執行監督制度2. 工程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編審及執行監督制度3. 施工測量管理制度4.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5. 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技術檢驗制度6. 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管理制度7. 質量問題/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8. 承包單位質量體系審查與監督制度9. 檢測設備/ 計量器具監督管理制度10. 施工圖設計技術交底管理制度11. 施工圖紙會檢管理制度12. 工程停、復工管理制度13. 工程竣工驗收及工程移交管理制度14. 不符合項處理管理制度15. 工程質量管理考
2、核制度16. 工程質量分析例會制度17. 工程項目分包管理制度18. 單位工程開工管理制度19. 工程(工作)聯系單管理制度20. 施工進度計劃編審與檢查監督制度21. 工程組織與協調制度22. 設備開箱檢驗制度23. 安全與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4. 工程結算審查與工程款撥付制度25. 預算外簽證及其費用管理制度26.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27. 施工索賠處理制度28. 竣工檔案資料管理制度29. 原材料、半成品及構配件見證取樣監理制度30. 平行檢驗監理制度31. 旁站監理制度施工組織設計編審及執行監督制度GCJLZD-011. 目的和范圍1.1 為了保證施工組織設計編審質量,科學合理地組織施工,
3、以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程質 量、保證安全施工和控制工程造價,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于風電工程各標段、各單項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審及執行監督。2. 編制依據 / 引用標準2.1 風力發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 ( DL/T53842007)。2.2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國電公司 2002 年版)。2.3 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DL/T 5191-20042.4 國家計委關于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內容與編制要求 (計建設 1997352 號文)。2.4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導則 (國電公司 2002 年版)。3. 定義略。4. 職責4.1 施工單位4
4、.1.1 施工主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與執行,審查分包單位專業設計并監督執 行。4.1.2 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的專業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與執行。4.2 監理單位、業主單位負責審查施工組織總設計、各標段施工組織設計與專業施工組織設 計,并監督其實施。5. 工作內容與管理方法5.1 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審程序。5.1.1 施工組織總設計由施工單位組織編制(其他施工單位參與) ,內部會簽完畢后,將送審 稿交監理單位。5.1.2 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監理部內部審查會,提出監理意見,退回給編制單位,根據監理意 見修改補充后再報監理單位。5.1.3 一般由項目法人 / 建設單位審查確認,5.1.4 有
5、關單位履行會簽確認手續,由原編制單位組織正式出版。5.1.5 施工組織總設計應在主體工程正式開工前編制并審核批準完畢。5.2 施工組織設計編審的主要內容5.2.1 工程概況。5.2.2 與工程施工相關的周圍環境概況。5.2.3 工程施工所需配套設施條件。5.2.4 施工項目劃分及主要工程量。5.2.5 施工組織機構和人力資源計劃。5.2.6 施工準備與臨建工程(含力能供應方式及系統布置) 。5.2.7 施工總平面布置圖及其文字說明。5.2.8 施工總進度計劃。5.2.9 主要大型機械配備及主要施工機具配備清冊。5.2.10 主要施工方案和重大施工技術措施。5.2.11 技術和物資供應計劃。5.
6、2.12 質量控制目標與管理(含技術檢驗與計量監督) 。5.2.13 安全文明施工及環保管理目標及管理。5.2.14 “四新”推廣應用與現代化管理(計算機網絡應用) 。5.2.15 項目管理。5.2.16 問題與建議。5.3 管理方法5.3.1 施工組織設計經批準后,施工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保證其認真貫徹實施。未經原審 批單位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凡涉及增加臨建面積,提高建筑標準,修改總平面及重大施工方 案等,須報原審批單位批準。5.3.2 施工單位各級施工及技術負責人應將施工組織設計作為施工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之 一,分級進行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了解并掌握有關部分,付諸實施。各標段、各單項、各 專
7、業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原則上不得開工。53.3 各級施工及技術負責人應經常督促檢查施工組織設計的執行情況, 及時解決或反映執 行中的問題。主要承建單位應明確項目總工程師負責施工組織總設計及本標段施工組織設計 的執行檢查工作。5.3.4 監理單位總監副總監,建設單位主管領導負責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執行監督與檢查,各 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專業施工組織設計的執行監督,及時反映和解決執行中的問題。 對不按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經口頭通知與書面通知仍不改正的單位,監理(建設)單位有權 下達暫停施工令。6. 記錄或表式6.1 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報審表( A-1 表)。6.2 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標準封
8、面格式( A-1 附件)。6.3 監理意見( B-3 表)。6.4 監理通知( B-1 表)。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編審及執行監督制度GCJLZD-021. 目的1.1 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是指導施工活動的重要技術經濟文件,對保證工程質量、進度、 安全與投資控制起著十分重要作用。為了對關鍵工序、特殊工程實施有效控制,保證編審質 量,并對其實施進行有效監督,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于風電工程各標段、各單項施工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的編審及執行監督2. 編制依據 / 引用標準2.1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導則 (國電公司 2002 年發布)。2.2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 GB/5031
9、9-2000 )2.3 設計文件、廠家提供的技術資料、設備安裝圖等。2.4 工程所在地區的調查和勘測資料。2.5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附錄A。2.6 國家及行業現行的規程、規范和質量驗評標準。3. 定義:略。4. 職責4.1 施工單位施工方案及作業指導書由施工工地(分包單位)編制,總包單位負責審核與內 部批準,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定的方案必須認真執行。4.2 監理單位負責審查施工單位上報的主要及特殊方案、重要作業指導書,并監督其實施。4.3 建設單位負責審查涉及到重大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的施工方案及作業指導書, (必須經建設 單位審批的安全措施詳見2.5附錄A),并監督其實施。5.
10、 工作內容與管理方法5.1 需要報批的方案5.1.1 工程開工前 ,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首先明確需報審的主要及特殊施工方案( 作業指導書) 明細與總包施工單位商定,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下發至承包商。5.1.2 主要和特殊工程施工方案包括:5.1.2.1 建筑工程:土石方開挖,人工降水位工程,大體積砼施工,大型設備基礎施工,予 應力構件施工、結構吊裝,消防報警工程及應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5.1.2.2 風電設備安裝、新設備、新工藝,主要附屬設備施工。5.1.2.3 升壓站電氣一、二設備安裝、調試;大型電氣設備干燥、新型母線施工、新型電纜 頭制作、場內架空線路架設安裝及全場(風機箱變基礎及升壓站
11、)防雷接地裝置安裝等。5.1.2.4 特殊材料或部件加工制作工藝5.1.2.5 季節性施工技術措施等。5.1.2.6 進口設備安裝。5.2 方案編制內容5.2.1 工程概況5.2.1.1 本施工項目設計特點;5.2.1.2 本工程項目規模、工程量、主要材料量;5.2.1.3 本工程主要施工工藝說明;5.2.2 工程特點(現場情況) ;5.2.3 施工方法及主要技術措施;5.2.4 施工控制進度;5.2.5 施工機械、儀表、儀器、工器具配備計劃;5.2.6 施工組織和人力資源計劃安排;5.2.7 采取的安全技術及文明施工措施;5.2.8 質量保證措施、作業的質量標準及要求;5.2.9 環境要求、
12、環保措施、道路及力能供應等;5.3 施工方案的審批程序5.3.1 承包商按監理單位下發的需報審的主要及特殊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明細,根據施 工進度要求,按正常程序編制、審核(內部運行完畢)后將方案送審稿一份送監理單位,送 審前應填寫施工方案報審表。5.3.2 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審查 (必要時邀請建設單位參加) ,采取會議方式或個人審查方式 提出書面審查修改意見,施工技術難度一般的方案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重要及特殊 施工方案需經總監理工程師(或分管副總監)審查簽字后退還原編制單位。5.3.3 編制單位根據審查意見補充修改后形成報批稿,交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出版,文字 部分必須使用 A4
13、紙,圖紙部分必須采用標準圖幅并經有關人員會簽;采用標準的方案封面, 正式封面編制單位會簽欄中,編制為分包單位,審核與批準為總承包單位。5.3.4 涉及重大特殊作業安全措施時,建設單位專業工程師及安全監督人員參與審查,并在 正式出版的方案標準封面上簽字。5.3.5 主要及特殊工程施工方案應在工程開工前編制審批完畢。5.3.6 正式出版的施工方案交監理單位二份,同時報建設單位一份。5.4 主要及特殊工程施工方案必須履行審批手續,一般工程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不必報監理 工程師審批(認為需要報批的除外) ,由承包商內部組織編審和出版 , 但應提供給監理工程師 和建設單位各一份備案。5.5 承包商必須嚴格
14、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前應認真進行技術交底,交底后,交底人及被交 底人對方案的實施負有相應的責任,應自覺主動地檢查、監督方案的實施,專業(監理)工 程師應加強對施工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對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經口頭通知與書面通知 仍不糾正的單位可下達暫停施工指令,并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5.6 經過審批的主要和特殊施工方案 (作業指導書 ) 需要修改時,必須征得監理(建設)單位 同意,對擅自修改施工方案,造成的嚴重后果由施工單位負責。6. 報告與記錄6.1 專業施工組織專業設計、技術方案報審表。 ( A-1 )6.2 正式出版的施工方案與作業指導書。設施工測量管理制度GCJLZD-031目的和適用
15、范圍1.1 為了加強對工程的測量管理,明確測量管理程序及有關各方職責,使工程測量質量 滿足現行的國家與行業標準,特制定本制度。施工測量范圍以設計單位提供的區總平面布置 圖為準。1.2 本制度適用于本制度適用于風電工程各標段工程。2編制依據2.1 新版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規范 2005(建筑工程篇)2.2 國家標準工程測量規范 (GB5002693)2.3 火力發電廠工程測量技術規程 ( DL/T5001-2004)3定義:略4. 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4.1 場區控制網布設4.1.1 建設單位委托設計院布置控制網樁 (導線樁),由設計院提供測量技術報告書及控 制點成果表,交建設單位簽證驗收。3.1.
16、2 控制網樁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與主要施工單位聯合復查,三方共同簽證后交付 正式使用。3.2 建筑方格網的設計與布設3.2.1 建筑方格網依據場區控制網及經批準的場區建筑方格網及主廠房控制樁布設和 施測方案進行布設。3.2.2 建筑方格網應以主廠房軸線為主進行布設,布設的數量依據原電力部規范要求及 具體情況確定。3.2.3 建筑方格網布設應兼顧輸煤系統、煙囪、水塔及廠前區建(構)筑物的需要。3.2.4 建筑方格網由主體施工單位布設。3.2.5 建筑方格網布設完畢后,由布設單位提出測量報告表(包括施測圖及平差計算) 及測量成果,然后由監理單位組織,各施工單位參加,進行聯合復查、驗收,經有關方代表
17、 在測量成果報告表上簽認后正式啟用。4過程控制及方法4.1 工作職責4.1.1 主體施工單位應配備專職測量工程師, 其它施工單位應配備專 (兼)職測量人員, 嚴格進行三級檢查驗收。4.1.2 施工單位在施測前應認真審核圖紙,編制施測方案(施測任務書) ,繪制施測圖, 施工中應有完整的施測記錄及計算書,以作為工程驗收的資料。重要工程項目的施測方案應 上報監理公司審批。4.1.3 施測的技術要求、儀器精度、誤差精度按國家與行業規范執行。4.1.4 監理單位負責進行第四級檢查驗收, 負責主體工程及單位工程 (含重要設備基礎) 定位及高程控制的復測與驗收。需要進行第四級檢查驗收的項目,依據有關驗評標準
18、,在工 程開工前由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確定。4.2 工作流程4.2.1 工程項目建筑方格網4.2.1.1 由主體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測量專職工程師或技術人員作出施測方案,測量人員 布設控制樁并作出定位報告書,交本單位工程技術或質量管理部門復查。4.2.1.2 本單位復查后, 將施工測量報驗單報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進行第四級復查 (測), 復查合格后簽字驗收。4.2.2 單位工程(含重要設備基礎)定位和高程控制4.2.2.1 由施工單位測量人員根據圖紙要求,依據控制樁坐標和高程放出建(構)筑物 定位軸線,報施工單位質檢部門檢查驗收后,報監理單位。4.2.2.2 單位工程定位放線,一般地由監理單位專
19、業監理工程師復查;重要項目的定位 放線,總監理師或分管副總監理師應參加復查。4.2.3 建(構)筑物及重要設備基礎的沉降觀測 建(構)筑物及重要設備基礎的沉降觀測按 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 (建筑工程 篇)2005 年新版要求執行。4.3 驗收標準4.3.1 除應滿足編制依據所列現行的國家與行業規范規定的要求外,尚應滿足施工圖紙 的設計要求。4.4 測量控制網、樁的維護4.4.1 測量控制網、樁是建筑及安裝工程進行平面控制與高程控制的基準,必須加強維 護與管理。4.4.2 整個廠區控制網樁由主體建筑工程施工單位負責保護,單位工程控制樁由各施工 單位負責保護。4.4.3 為了有效的保護好控制
20、樁,所有控制樁必須采取維護設施,加設維護欄桿,設立 明顯標志。4.4.4 所有施工單位都有維護(保護)控制樁的責任。當施工地下(或地上)工程,某 些控制樁可能要被破壞時,施工單位不得擅自進行處理,應提前通知監理公司有關人員,會 同施工單位總交及測量人員共同商定補救措施。4.4.5 對因野蠻施工造成控制樁損壞(包括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批評教育和必要 的行政與經濟處罰。4.5 對于測量控制網點與建筑方格網點應定期進行復測。4.6 監理工程師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做好所有測量記錄的填寫、整理與保管工作。工程竣 工時,建(構)筑物或大型設備主要軸線定位測量記錄、沉降觀測記錄、變形、高程控制記 錄及水準點
21、一覽表等,需經監理單位審查合格后方可移交建設單位。5記錄、表式5.1 工程控制網(建筑方格網)測量報驗單(附標準樣式) A-265.2 經監理單位簽認的所有測量檢驗記錄 (采用國電公司新版的統一表式)設計變更管理制度GCJLZD-041 目的和范圍1.1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中設計變更工作的管理,使工程建設有序、規范的進行,特制定本 管理標準。1.2 本標準適用于風電場工程所有正式工程項目,參建各單位 ( 建設、監理、設計、施工、設 備供應、材料供應 ) 均應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2. 編制依據 / 引用標準2.1 電力建設施工技術管理導則中的有關內容。2.2 現行的國家、行業設計技術管理方面的有
22、關規范、規定等。3. 定義 略。4. 職責4.1 建設單位為設計變更的牽頭負責單位, 主持一般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工作。4.2 監理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做好設計變更管理工作,參與審查各類設計變更,監督施工單位執 行設計變更。4.3 施工單位負責小型設計變更的申請與審核,簽收并認真執行一般及重大設計變更。4.4 設計單位負責小型設計、一般及重大設計變更簽認。5. 管理內容與方法5.1 設計變更的提出單位5.1.1 設計單位:原圖紙的設計單位發現問題,需修改或補充;5.1.2 建設單位:對設計有疑義或發現問題,提出變更、修改意見;5.1.3 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問題,對設計文件提出變更、修改
23、意見;5.1.4 設備制造廠家:由于設備或設備制造廠家的原因提出變更;5.1.5 施工單位:在圖紙會檢及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存在的問題,提出變更設計申請。5.2 設計變更的分類5.2.1 小型設計變更:不涉及變更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不影響整潔美觀, 且不增減概 ( 預)算費用的變更事項。例如圖紙尺寸的差錯更正、原材料等強換算代用、圖紙 細部增補詳圖、圖紙間矛盾問題處理等;5.2.2 一般設計變更:工程內容有變化,但還不屬于重大設計變更的項目。變更金額在 10 萬 元及以下;5.2.3 重大設計變更:變更設計原則,變更系統方案,變更主要結構、布置,修改主要尺寸 和主要原材料及設
24、備的代用等設計變更項目。變更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5.3 設計變更的審批程序5.3.1 小型設備變更由施工地 (隊)提出,經施工單位 ( 項目部)技術管理部門審核,經專業監 理工程師與設計院駐現場代表簽字后生效;5.3.2 一般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簽認,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會簽后下發施工單位執行;5.3.3 重大設計變更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由設計單位修改設計并提出工程變更通知單,經 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核準后交施工單位執行。必要時需經原設計 ( 概算 )審批單位批準, 同時應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意。5.4 審查內容5.4.1 設計變更審查的原則5.4.1.1 設計變更不得降低使用標準;5.4
25、.1.2 設計變更技術上必須可行、可靠;5.4.1.3 設計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須合理;5.4.1.4 設計變更引起的工藝變更不能太繁雜。5.4.2 設計變更審查的內容5.4.2.1 設計變更中,變更原因應具體明確,不得含糊其詞,變更內容應表述清楚并附 圖。5.4.2.2 設計變更應有相應級別的技術、經濟負責人簽字,不得出現超越職權范圍的現象。5.4.2.3 設計變更的有關附件,包括合同與變更有關的信函、協議書等是否齊全。5.4.2.4 核算由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投資的變化。5.4.3 設計變更審查中應注意的問題5.4.3.1 一般設計變更應由設計院派駐施工現場的工地代表處理;5.4.3.2 下
26、列情況下,應由設計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簽字,工地代表無權單獨處理。a) 增加投資超過規定金額的設計變更;b) 改變原定主要設備規范或增減設備;C) 主要材料或大量的材料代用;d) 其它較大的設計變更。5.5 經過批準的設計變更是設計圖紙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施工單位 應按設計變更施工。5.6 施工單位無權擅自修改設計。如需修改設計,應提出申請,辦理批準簽證手續后方可更 改。如發現擅自修改設計, 建設、 監理單位有權暫停施工, 并給予經濟處罰。5.7 為減少損失,施工單位在接到有關設計變更的工程聯系單或通知單后,應立即停止原設 計施工,然后按變更單進行施工。5.8 施工單位不按
27、變更施工,由此造成的返工損失與工期延誤由施工單位自負。5.9 設計變更文件的管理及歸檔5.9.1 正式設計變更文件份數應不少于 6份,提交建設單位 2份,監理單位 1 份,施工單位 2 份,設計單位自存 1 份( 多家施工單位執行同一設計變更時應增加份數,每多一個施工單位 即需增加 2 份);5.9.2 各單位應加強對設計變更文件的管理,不得丟失或損壞;5.9.3 當工程臨時發生分包時,應由原承包單位負責將設計變更文件隨同設計圖紙一起提供 給分包單位;5.9.4 編制竣工圖時必須附設計變更文件 ( 原件)。6. 報告和記錄6.1 小型設計變更審批單 (A-17 表) 。6.2 一般設計變更審批
28、表 (C-4 表) 。原材料、半成品、加工件技術檢驗制度GCJLZD-051 目的和范圍1.1 為加強對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技術檢驗的監督管理,以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 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于華能阜新風電場三期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件的技術檢驗工作 的監督與管理。2. 編制依據 / 引用標準2.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 建設部 2000 年頒發 )。2.2 電力建設土建工程施工技術檢驗若干規定 (原電力部 1995 年頒發)。2.3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50319-2000)。2.4 國家、行業、地方與企業頒發的有關材料(產品)標準。對
29、進口材料應依據相應的國外 技術標準或合同技術條件。2.5 國家、行業和地方頒發的有關檢驗、試驗標準;試驗儀器、試驗設備的技術說明和操作 規程。2.6 施工圖紙、技術說明、設計變更通知及制造廠的產品技術條件等有效設計文件。2.7 國家、行業和地方頒發的有關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驗評標準。2.8 監理合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及材料、設備合同。3. 定義略。4. 職責 執行誰采購、誰負責、誰送檢的原則4.1 施工單位負責采購合格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有關(試驗)人員負責按規定取樣;向 監理單位上報原材料合格證件與現場復驗報告。4.2 現場試驗室負責按標準檢驗、試驗方法進行檢驗,出具客觀科學公正的試驗報告。
30、4.3 監理單位負責審查出廠合格證件與現場復驗報告,批準同意使用,并對現場取樣進行見 證,對現場試驗室進行考核與監督。4.4 建設單位有權檢查施工單位、試驗單位、監理單位的技術檢驗工作。5.1 選擇、確定檢驗和試驗單位5.1.1 根據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和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具體情況,在工程開工前, 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主要承包商共同確認檢驗和試驗單位。同時應得到行業質量監督機 構的認可。5.1.2 檢驗和試驗單位的資質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要求,對承包單位現場試驗室,監理單位 將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第 5.4.5 要求進行考核。5.2 確定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質量標準 根據工程建設承
31、包合同及材料、設備合同、施工圖紙、技術說明、設計變更通知及制造廠的 產品技術條件等有效設計文件 ,由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和承包商共同確定原材料、 半成品、加 工配制件采用的質量標準。5.3 確定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程度5.3.1 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頒發的有關施工驗收規范、質量驗評標準,由監理單位、建設 單位和承包商共同確定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程度。5.3.2 電力建設土建工程材料檢驗按電力建設土建工程施工技術檢驗若干規定執行,其 他項目按國家、地方及行業有關技術檢驗的規定執行。5.3.3 安裝工程在未下發電力建設安裝工程施工技術檢
32、驗若干規定前,按國家標準、電 力施工驗收規范及驗標、設計圖紙文件、火電金屬技術監督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5.4 依據工程建設合同,對提供關鍵部位的重要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生產廠家進 行考察和產品驗收。5.5 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報驗5.5.1 對不需要進行現場復驗 , 僅需進行書面檢驗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先由承包 單位內部對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出廠質量證明和出廠試驗報告進行審核。審查合 格,向監理單位提交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報驗單(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和出廠試驗 報告)、主要原材料報審表。5.5.2 對需要進行外觀檢驗、理化檢驗和無損檢驗(即需要進行現場復驗
33、)的原材料、半成 品、加工配制件,承包商內部對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和出廠試 驗報告進行審核 , 并進行外觀自檢和審查, 自檢合格,通知監理單位到現場進行外觀檢驗、 見 證取樣、送樣復驗;承包商向監理單位提交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報驗單(附監理單 位現場取樣見證單、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和出廠試驗報告、復驗報告等) 。5.5.3 對國外進口的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除應符合合同規定的有關國家的技術標準 以及生產廠家的材質證件外, 還必須有我國有關商檢部門的技術檢驗合格證件。5.5.4 受監的金屬材料、備品、備件,必須對合格證件和質量保證書進行審查。合格證件或 質量保證書應
34、標明鋼號、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必要的金相檢驗結果和熱處理工藝,數據不 全應補檢,檢驗方法、范圍、數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5.6 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商提交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報驗單(附監理單位現場取樣 見證單、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和出廠試驗報告、復驗報告等) ,簽署監理意見(同意 / 不同意使 用)5.7 監理工程師應檢查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現場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5.8 監理單位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匯報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技術檢驗情況(可在監理 月報中反映)。5.9 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技術檢驗檔案。5.10 管理方法5.10.1 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專業
35、的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材質審查和質量跟 蹤監督。5.10.2 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質量監督(1)進廠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未經監理單位檢驗,已過質量保證期的材料、質量可 靠性有懷疑的和復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發放、 加工、 使用,監理工程師有權責令承包商更換、 拆除或重新采購。(2) 當某些檢驗項目或特殊檢驗項目承包單位(現場)試驗室無資格與能力進行檢驗時 , 應 上報監理單位,委托監理單位認可的試驗室進行檢驗,否則 , 檢測結果監理單位將不予認可。(3) 監理單位將按有關規定按一定比例進行平行檢驗,一般不得低于施工單位應檢驗數量的 3-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對于工程所用原
36、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規格、型號、 性能、質量等發生疑問時, 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單位將其送到其指定的檢測單位進行復試。 若復試合格,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否則,由承包商負責。這種復試進行前,應征得建設單 位同意。(4) 經檢驗或試驗某一項指標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時,應將該產品做上標識并隔離堆 放,根據有關技術檢驗規定和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處理。6. 報告和記錄6.1 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出廠證件、復驗報告。6.2 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報驗單( A-3-1 表)。6.3 監理單位現場取樣見證單。 (A-3-2 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管理制度GCJLZD-061 目的和范圍1.1
37、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的目的就是對工程質量活動的過程進行控制,是最終保證工程質量的 重要手段。1.2 本制度適用于風電工程各標段工程的質量檢查與驗收。2. 編制依據 / 引用標準2.1 國家及電力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質量驗收標準、規范、規程。2.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GB/50326-2001)。2.3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導則 (國家電力公司 2002 年頒布)。2.4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及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2.5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50319-2000)。2.6 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DL/T 5191-20042.7 施工合同
38、、監理合同。3. 定義3.1 檢驗批:按同一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匯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 檢驗體,由若干個檢驗批構成分項工程。3.2 見證取樣檢測: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至 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3.3 主控項目:建筑工程中的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3.4 一般項目: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3.5 W 點:現場見證點。3.6 H 點:停工待檢點。3.7 S 點:監理旁站點。3.8 平行檢驗:項目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與檢測手段,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 一定比例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
39、4. 職責4.1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國家行業有關質量檢查驗收的規范規程精心施工,切實履行三 級檢查驗收程序,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各分包施工單位負直接責任。4.2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認真履行質量檢查與監督責任,負責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的檢 查驗收,組織單位工程及整個工程的預驗收,參加單位工程和整個工程的正式驗收。4.3 建設單位 (業主)對整個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有權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質量 工作,組織單位工程和整個工程的正式驗收。5. 管理內容與方法5.1 工程項目檢查驗收分為檢驗批 / 分段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 位)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40、核定和隱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兩大類。5.2 檢查驗收程序5.2.1 工程質量檢驗執行施工單位三級檢查、監理單位四級核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驗收評 定制度,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驗評標準項目劃分表中規定的第四級檢查驗收項目的驗評、核 查與核定。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負責審定施工單位呈報的質量檢查驗收項目劃分表,確定 W 點、H點。5.2.2 檢驗批工程質量檢查評定應在班組自檢的基礎上, 由工地、公司專職質檢員復查簽認, 提前 12 小時向監理單位報送質量報驗單,然后由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核查與核定 (指需要進行四級驗評的項目) 。5.2.3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在所含檢驗批、分項工程全部評定合格
41、的基礎上,由施工 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復查技術資料和評定,需要報監理單位核查與評定的分項分部 工程應經監理工程師核查、核定。5.2.4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在所含分部工程全部評定合格的基礎上,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 組織有關人員復查,整理有關技術資料與記錄,進行觀感質量驗收,經監理工程師核查,進行 預驗收,合格后,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標準按 建 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第 5.0.4 條執行 ( 強制性條文 ) 。5.2.5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組織施工、設計、監理單位負責 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5.2.6 隱蔽工程項目完成后
42、,由班組自檢,工地、公司三級檢查合格后,填寫隱蔽工程質量 驗證單,報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確認其質量合格后,才允許加以隱蔽。5.2.7 隱蔽工程項目檢查由各專業分別進行。5.2.8 隱蔽工程記錄內容,土建按國家及原電力部土建驗評標準規定的表式要求認真填寫, 安裝工程沒有國家或行業正式表示的可由施工單位各專業設計隱蔽記錄表式,報監理單位審 查確認后執行。5.2.9 隱蔽工程記錄(簽證)是國家檔案管理規定長期保存的文件,應認真填寫,真實、可 靠、及時歸檔。5.2.10 驗標中二級、三級檢查驗收項目,施工單位要認真逐級進行,班組認真填寫質量檢查 記錄表,工地、公司專職質檢員認真復查,監理工程師對此應
43、進行監督并隨時抽查。5.2.11 認真做好工序之間的交接檢查, 堅持上道工序不驗收合格不準進行下道工序。 對土建 交付安裝 ( 土建與安裝為兩個施工單位時 )、安裝交付調試等重要工序交接,建設 / 監理單位 將進行中間監督簽認。5.2.12 監理單位協助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接受當地電力行業質監中心站對工程的階段性 監督檢查。5.3 工程質量過程控制5.3.1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加強對工序和過程的質量監督與檢查,經常性的深入現場進行巡視 和平行檢驗,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5.3.2 監理工程師應加強對重點、關鍵部位的監督檢查,依據監理細則中明確的W、H、S 點進行跟蹤監控。5.3.3 W 點,若
44、監理單位因故不能派人參加,則視為同意施工單位質檢部門驗收意見,施工 單位有權進行該項施工; H 點,監理人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待檢點的現場,施工單位不 得進行該項工作,事后監理人員應說明未能到現場原因,雙方應重新約定時間。若施工單位 未通知監理人員,即進行下道工序,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重新進行檢查驗收,有權行使質量 否決權,下達停工令,由此產生后果和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5.3.4 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不按規程、規范、方案及設計圖紙要求施工的行為應及時制止,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應責令施工單位返工(返修) ,對拒不執行者可下達暫停施工指令, 并給予適當經濟處罰。5.3.5 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
45、單位在工程項目質量檢查驗收時出現的不合格項目,應通知 施工單位及時處理,限期整改。5.3.6 質量不合格項目的處理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第 5.0.6 條及 5.0.7 條 執行。5.3.7 不合格項目處理方案不能以設計變更方式出現;不合格項目屬設計問題時,應按設計 變更程序處理。5.3.8 構成質量事故的按質量事故處理標準執行。6. 報告和記錄6.1 監理通知( B-1 表)。6.2 聯合通知( B-8 表)。6.3 工程暫停指令( B-2 表)。6.4 監理工程師簽認的質量驗評記錄與隱蔽工程記錄。6.5 土建交付安裝中間驗收交接表( A-21 表)。質量問題 /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G
46、CJLZD-071. 目的和范圍1.1 為了促進工程質量和質量監督工作,健全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及報告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1.2 凡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超出質量技術驗收規范或驗標中質量標準允許的偏差范圍 (包括由于設計、施工、材料、設備、調試等原因造成 ) ,需要返工處理或留下永久性缺陷的, 均屬工程質量事故。1.3 本制度適用于風電工程各標段工程的質量問題 / 事故處理。2. 編制依據 / 引用標準2.1 國家與電力行業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和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2.2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 GB50300-2001)2.3 電力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2.4
47、 設計圖紙和設備技術文件。2.5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導則 。2.6 原電力部文件 1993 340 號“關于填報電力建設工程質量報表和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 告的通知”。2.7 國家和行業有關質量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3. 定義略。4. 職責4.1 事故責任單位負責質量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與處理。4.2 監理單位負責審查質量事故報告及事故處理方案,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事故處理結果 進行驗收簽認。4.3 建設單位負責監督檢查質量事故處理全過程,參加普遍事故調查,組織重大事故調查, 對重大事故的處理方案及處理結果進行審查或簽認。5. 管理內容與方法5.1 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 工程質量事故按其嚴重程度
48、不同分為記錄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5.1.1 記錄事故:指返工損失一次在 10000 元以下及影響下邊工序 5-20 天的。5.1.2 一般事故:指返工損失一次在 10000元(含 10000元)以上, 100000元及以下的,影 響施工工期 20-30 天者。5.1.3 重大事故 ( 屬于下述情況之一者 )a)返工損失一次在 100000元以上的,或影響工期 30 天以上者;b)建筑物、構筑物或主要結構倒塌;c)超過規范規定的基礎不均勻下沉,建筑物傾斜、開裂、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等影響結構 安全和建筑物壽命造成不可補救的永久性缺陷;d)嚴重影響設備及其相應系統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e
49、)因質量原因造成重傷 2 人及以上的。5.2 事故的報告程序5.2.1 記錄事故:事故發生后責任單位應進行內部通報,質量管理部門應建立統計臺帳。5.2.2 一般事故發生后, 責任單位質量管理部門應在二日內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單報告監理 單位和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如隱瞞不報,監理(建設)單位一經發現將直接下達質量事故通知 (通報)。5.2.3 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立即( 8 小時內)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監 站與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措施維護補救,防止事故擴大。5.2.4 分包單位發生質量事故后,分包單位亦應按上述相應程序,及時報告總包單位。5.3 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程序5.
50、3.1 事故的調查分析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分析。a)記錄(質量缺陷)事故由事故責任單位自行組織調查分析,但應及時匯總上報監理單位與 建設單位。b)一般質量事故應由責任單位質量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分析(監理單位質量控制負責人、相關 專業監理師、設計與建設單位代表參加) ,并在五日內寫出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報監理單位與 建設單位。c)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后,先由責任單位生產與技術負責人組織內部調查分析會議,提出初步 調查分析意見,再由建設單位組織調查分析會議,監理單位(總監理師、質量控制負責人、相 關專業監理工程師)、責任單位(生產、技術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及其它有關單位
51、代表參加; 同時邀請工程質監站、行業質監中心站參加,分析確定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責任單位在 十日內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填寫重大質量事故報表(或主要質量問題專題報告) ,由建設單位 上報省電力質監中心站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5.3.2 事故的處理及報驗5.3.2.1 記錄事故一般情況下由各責任單位自行處理,但特殊情況或影響較大的記錄事故(如 較大面積的砼蜂窩麻面與露筋等) 的處理技術措施應經監理單位審定, 并監督實施, 不得自行 處理或隱蔽。5.3.2.2 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由責任單位提出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 設計院審核后組織實施。5.3.2.3 重大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審批
52、,除按普通質量事故方案審批程序外,還應得到工程質 監站及省電力質監中心站的審批,方可組織實施。5.3.2.4 當對有關事故定性、責任、處理意見不統一時,由工程質監站或省電力質監中心站裁 定。5.3.2.5 一般事故處理后,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質量事故處理結果報驗單,由監理單位組織進 行檢查、認定。重大質量事故處理后由工程質監站或省電力質監中心站組織檢查與認定。5.4 對不按施工程序辦事,違反規定不聽勸阻,嚴重失職,因而造成重大技術與經濟后果;以 及隱瞞事故不報、將大化小者或擅自處理者, 監理工程師有權責令其停工,并給予必要的經濟 處罰。必要時可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5.5 對出現質
53、量事故的經濟制裁,依據國家、行業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現場具體情況制定質 量處罰辦法。5.6 對現場發生的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建立質量事故臺帳,質量事故 處理的全過程技術資料(包括原始記錄、事故報告、分析報告、處理方案、處理結果報驗及評 定等)應妥善保管,作為竣工資料移交。6. 報告和記錄6.1 質量事故報審表( A-8 表)。6.2 質量事故處理結果報驗單( A-25 表)。6.3重大質量事故報表見原電力部部辦基1993340文附表14 (1)和14 (2) 。6.4 質量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等。6.5 質量事故處理方案。承包單位質量體系審查與監督制度GCJLZD-081 目的
54、和范圍1.1 為了核查承包商現場項目部是否具備滿足合同要求的質量保證能力, 督促承包商建立、 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規范對承包商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特制定本制 度。1.2 本制度適用于對承包商現場機構質量體系的審核和對承包商質量體系運行的監督檢 查。2. 編制依據 / 引用標準2.1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50319-2000) 。2.2 GB/T19000-2000 質量管理體系標準。2.3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建設部、國家建委監 1995737 號) 。2.4 承包單位項目部編制了質量計劃 / 項目管理規劃 / 施工組織總設計中的有關內容。2.5 監理合同、施工合同。2.
55、6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01) 。2.7 火力發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導則第十章。3. 定義略。4. 職責4.1 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進行開工前的質量體系審查及施 工過程中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監督。4.2 承包商現場項目部應按投標承諾及公司質量手冊建立與完善現場質量管理體系,保證 其有效運行并持續改進。5. 管理內容與方法5.1 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履行期間的質量體系監督檢查;5.2 工程承包合同開始履行及履行期間, 對承包商質量體系進行監督檢查。5.2.1 工程開工前, 承包商應針對本工程建立并完善項目質量管理體系, 并向監理單位進 行申報
56、( 采用 A-4 表及統一標準附錄表 A.0.1) ;5.2.2 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師 ( 或總監代表 )依據承包商的申報材料及有關規范、標準, 組織 有關監理工程師對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a)組織機構、人員配備是否符合投標文件的承諾及施工合同約定,是否滿足工程建設的 需要;b)資源 (人、機、料、法、環、測 ) 配備情況是否滿足合同約定及工程進展的需要;c)各項管理制度、標準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 質量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 質量檢驗制度、施工技術標準等 ) ;d)專職管理人員同、特種作業人員、主要專業工種資格證、上崗證及數量。5.2.3 審查結束后,簽署審查結論意見,報送建設單位并通知承包商。5.3 主體工程開工前應進行一次檢查,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在施工高峰和出現重大質量 事故時應進行追加檢查。5.4 參與審核的人員應熟悉審核方式、方法,做好審核準備。5.5 審核應做到客觀、公正。5.6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被審查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并做好跟蹤驗證。5.7 妥善保存審查記錄。6. 報告和記錄6.1 承包商質量體系審查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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