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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蘇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有權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相應各級學位的授予學科、專業,已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第三條 我校學位的授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確定的學位標準、條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公開(保密專業除外)的原則。第四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術道德規范,達到學校規定的學術水平標準者,均可按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
2、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五條學校成立江蘇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位委員會)。校學位委員會領導全校的學位工作,負責全校的學科建設工作,在國家授權范圍內負責全校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評定和授予工作,負責全校學位授予質量的評估工作。第六條 校學位委員會設學校、學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兩級,并根據任期和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換屆、調整工作。第七條 校學位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干人。校學位委員會成員由校領導、相關學院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組成,其中教學、研究人員應為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人數為單數,任期一般為三年。第八條 校學位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校學位
3、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議名單(其中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經學校審批,報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備案。第九條 校學位委員會下設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學位辦),負責校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未經校學位委員會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江蘇大學的名義從事學位活動。第十條 校學位委員會職責:(一)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的審定、上報和評估。(二)審議校學科建設和學位申請、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審定各學科專業的研究生培養方案。(三)受理有關人員對相應學位的申請,審查并作出授予學位或者不授予學位的決定。(四)作出撤消已授或錯授學位的決定。(五)審議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處理與學位有關的其他問題。(
4、六)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標準,負責新增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評審和研究生導師的上崗選聘工作。(七)評選校優秀研究生工作者、優秀研究生課程、優秀研究生學位論文等,推薦江蘇省優秀研究生工作者、優秀研究生課程、優秀研究生學位論文和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等。(八) 校學位委員會主席可根據需要召集部分委員組成臨時專門委員會,審議緊急問題,并在校學位委員會召開時向全體委員報告。第十一條 校學位委員會按一級學科及各學院行政機構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委員會工作。第十二條 學位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干人。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為校學位委員會委員(須具備教授或相
5、當職稱)。學位分委員會成員由相關學院與研究生院協商后提出建議名單(人數為單數,不得少于五人,任期與校學位委員會委員一致),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并留存學位辦備案。第十三條 學位分委員會設秘書一名,負責學位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條 學位分委員會職責:(一)相關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的申報、審核和評估。(二)制定相關學科建設和學位申請、授予工作規章制度及研究生培養方案,并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三)審查相關學科人員對相應學位的申請,作出是否同意建議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四)作出撤消因違反規定授予或錯授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
6、,報校學位委員會審議。(六)審議推薦相關學位授權學科新增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及研究生導師上崗選聘名單,并向校學位委員會報送有關材料。(七)評選推薦相關學科校優秀研究生工作者、優秀研究生課程、優秀研究生學位論文等,并報送校學位委員會。第十五條 校、院兩級學位委員會的有效工作對確保學校的學位授予質量至關重要。凡擬出國一年以上以及無力承擔校學位委員會或學位分委員會工作的成員應及時進行調整,調整程序按產生的程序進行。第十六條 校、院兩級學位委員會舉行會議,均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為有效。會議決定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校學位委員
7、會將決定授予學位人員名單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第三章 學士學位第十七條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要求,同時完成本科學業達到下述水平的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二) 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學習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外語水平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和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三)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十八條 本校本科畢業生,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經學位分委員會審核后報校學位委員會通過,授予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授予具體實施辦法參見江蘇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
8、則。第十九條 教務處受校學位委員會委托負責處理與學士學位審核和授予有關的日常工作。第四章 碩士學位第二十條 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或者經認定具有申請碩士學位資格的人員,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要求,同時修滿規定學分,完成要求培養環節,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符合江蘇大學關于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要求,在學術水平方面達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碩士學位:(一)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二)掌握本門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三)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四)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或解決重大實際工程問題。(五)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
9、及撰寫論文摘要。第二十一條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科目應符合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規定要求。第二十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一)論文應具有系統性、完整性。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對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二)對所研究的課題,在某一方面有新的見解,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門學科上已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三)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碩士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學位論文題目確定后,用于論文工作的時間應不少于一年。(四)學位論文工作必須符合學術道德規范要求。(五)學位論文原則上應用漢語撰寫。
10、留學生可用英語或用事先經學位分委員會和研究生院同意的其他語種撰寫學位論文。非漢語撰寫的學位論文必須附加詳細漢語摘要。(六)學位論文格式應符合江蘇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格式要求規定。第二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送審、評閱和答辯:(一)學位論文的送審學位論文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最遲應在答辯前三十五天提交送審申請。(二)學位論文的評閱學位論文評閱實行100%“盲審”制度。論文的“盲審”工作由相關學院負責實施。論文評閱人為兩名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兩名論文評閱人中,原則上以校外專家為主,校內專家至多一名。評閱意見的處理及其他相關規定詳見江蘇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工作暫行辦法。(三)學位論
11、文的答辯1論文答辯審批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及組成的審批由學位分委員會負責。2論文答辯委員會論文答辯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五人(導師可作為答辯委員,但不擔任主席)或三人(導師不得作為答辯委員)組成,一半以上委員應為相應學科的研究生指導教師。答辯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主席由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秘書一般由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教研室教師或碩士畢業生擔任。各類別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及組成的具體要求如下:1、學術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中高校的專家不得少于三人;2、高教碩士/同等學力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必須至少一人為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具有
12、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同等學力碩士的導師不能被聘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3、專業學位碩士工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必須至少有一人為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來自工礦企業或工程建設部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MBA: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必須至少有一人為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來自工商企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臨床醫學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必須至少有一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臨床在職專家。會計碩士/應用統計碩士/資產評估碩士/農業推廣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必須至少有一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的行業在職專家。3論文答辯論文答辯最遲應在論文提交送審后半年內進行完畢,答
13、辯工作由學院負責。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六日由答辯委員會秘書送達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必須本著“堅持標準、實事求是、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方針進行答辯工作,每位委員應預先了解論文內容,做好提問準備。論文答辯要堅持學術民主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保密論文答辯除外)。保密論文答辯,應預先申請,經保密委員會審定報學位辦備案。論文答辯的組織接待工作應由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答辯人不得參與,更不得探詢與答辯有關的問題。答辯委員在答辯會上提出的問題,答辯之前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答辯人,否則答辯無效。學位論文答辯程序如下:(1)答辯委員會主席介紹答辯委員會委員并宣布答辯規則。(2)答辯委員會主席主
14、持答辯會。(3)答辯人報告:陳述本人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觀點、新見解及價值等(一般不超過四十分鐘)。(4)答辯委員提問,答辯人回答問題。(5)回答問題結束后答辯會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內部會議。指導教師或答辯委員會秘書介紹答辯人的政治表現、學位課程考試成績、身體健康情況、論文工作情況和指導教師及論文評閱人評閱意見等。答辯委員會進行評議,并就是否建議授予學位或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等方面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表決票由學位辦統一印制,蓋章有效)。(6)答辯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答辯人在場)。答辯時秘書應做好記錄,記錄稿
15、紙用研究生院統一印制的論文答辯記錄用紙。答辯結束后兩日內由答辯委員會秘書將論文答辯有關材料整理立卷,送相關學位分委員會。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學位論文可在一年內修改后重新答辯一次。但可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必須由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如果答辯委員會未當場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任何委員事后無權同意。經答辯委員會同意申請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有關材料,由相關學位分委員會保存,留作以后答辯時參考。重新答辯時,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成員為原有成員。但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如答辯委員會成員一致認為答辯人的論文已相當于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除作
16、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可提出授予博士學位的建議,并按本細則中博士學位有關規定辦理。碩士(含學歷碩士、非學歷碩士等所有學校有權招收的碩士類別)學位論文答辯經費須從導師指導經費或科研經費中支付。第二十四條 碩士學位審議與授予:學位分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答辯委員會通過并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查,包括思想政治表現、學術道德規范、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情況以及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的情況等,作出授予、暫緩授予或者不授予其碩士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校學位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結合學位分委員會的審議建議予以審核,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定。校學位委員會作出授予申
17、請人碩士學位決定后,即可頒發碩士學位證書,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第五章 博士學位第二十五條 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要求,同時修滿規定學分,完成要求培養環節,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符合江蘇大學關于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要求,在學術水平方面達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學位:(一) 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二) 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三) 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四) 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五) 第一外國語要求:能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和聽說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有
18、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第二十六條 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科目應符合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規定要求。第二十七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一) 論文應具有系統性、完整性、學術性和創造性。論文的基本觀點、結論和建議,應有較大的學術價值或對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二) 對所研究的課題有創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門學科上已經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三) 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學位論文題目確定后,用于論文工作的時間應不少于兩年。(四) 學位論文工作必須符合學術道德規范要求。(五) 學位論文原則上應用漢語撰
19、寫。留學生可用英語或用事先經學位分委員會和研究生院同意的其他語種撰寫學位論文。非漢語撰寫的學位論文必須附加詳細漢語摘要。(六)學位論文格式應符合江蘇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格式要求規定。第二十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送審、評閱和答辯:(一)學位論文的送審學位論文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最遲應在答辯前五十天提交送審申請。(二)學位論文的評閱學位論文評閱實行100%“盲審”制度。論文的“盲審”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實施,論文評閱人為四名博士生導師、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四名論文評閱人中,原則上以校外專家為主,校內專家至多一名。評閱意見的處理及其他相關規定詳見江蘇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工作暫行辦法。(三)
20、學位論文的答辯1論文答辯審批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及組成的審核由學位分委員會負責,審批由校學位委員會負責。2論文答辯委員會論文答辯委員會由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七人(導師可作為答辯委員,但不擔任主席)或五人(導師不得作為答辯委員)組成,應盡可能聘請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博士生導師、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其中,博士生導師不少于三人,成員中必須包括兩名外單位的同行專家。答辯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主席由博士生導師、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秘書應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講師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3論文答辯論文答辯最遲應在論文提交送審后半年內進行完畢,答辯工作由學院負責。學位論文應在答辯
21、前六日由答辯委員會秘書送達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必須本著“堅持標準、實事求是、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方針進行答辯工作,每位委員應預先了解論文內容,做好提問準備。論文答辯要堅持學術民主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保密論文答辯除外)。保密論文答辯,應預先申請,經保密委員會審定報學位辦備案。論文答辯的組織接待工作應由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答辯人不得參與,更不得探詢與答辯有關的問題。答辯委員在答辯會上提出的問題,答辯之前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答辯人,否則答辯無效。學位論文答辯的程序如下:(1)答辯委員會主席介紹答辯委員會委員并宣布答辯規則。(2)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3)答辯人報告:陳述
22、本人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觀點、新見解及價值等(一般不超過一小時)。(4)答辯委員提問,答辯人回答問題。(5)回答問題結束后答辯會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內部會議。指導教師或答辯委員會秘書介紹答辯人的政治表現、學位課程考試成票方績、身體健康情況、論文工作情況和指導教師及論文評閱人評閱意見等。答辯委員會進行評議,并就是否建議授予學位或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等方面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式,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表決票由學位辦統一印制,蓋章有效)。(6)答辯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答辯人在場)。答辯時秘書應做好記錄。記錄稿紙用研究生院統一印制的論文答辯記錄
23、用紙。答辯結束后兩日內由答辯委員會秘書將論文答辯有關材料整理立卷,送相關學位分委員會。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學位論文可在兩年內修改后重新答辯次。但可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必須由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如果答辯委員會未當場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任何委員事后無權同意。經答辯委員會同意申請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有關材料,由相關學位分委員會保存,留作以后答辯時參考。重新答辯時,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成員為原有成員。但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如答辯委員會認為,答辯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答辯人又尚未獲得該學
24、科碩士學位者,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但不能同時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經費須從導師指導經費或科研經費中支付。第二十九條 博士學位審議與授予:學位分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答辯委員會通過并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查,包括思想政治表現、學術道德規范、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情況及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的情況等,作出授予、暫緩授予或者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校學位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結合學位分委員會的審議建議予以表決,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的決定。校學位委員會作出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決定后,即予公告,公告三個月后,向公告無異議
25、的學位獲得者頒發博士學位證書,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學位申請人自校學位委員會對其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之日起獲得博士學位(不包括公告有異議者)。第六章 名譽博士學位第三十條 對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江蘇大學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應舉行授予儀式,由校長頒發名譽博士學位證書。名譽博士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印制,校長簽名,學校蓋章。第七章 異議處理第三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對校學位委員會不同意其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校學位委員會書面決定及其理由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校學位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校學位委員會應在收到復
26、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告知復核申請人。第三十二條 學位申請人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決議不服,可以在決議宣布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校學位委員會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學位論文答辯程序等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其它明顯違法違紀情形進行審查,做出裁定,并告知復核申請人。第三十三條 學位申請人對校學位委員會不授予學位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決定生效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校學位委員會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告知復核申請人。第三十四條 學位申請人對校學位委員會不授予學位的復核決定不
27、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第三十五條 學位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 對于已經授予學位的個人,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學校對當事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撤消其學位。撤消學位程序與授予學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時校學位委員會也可以直接據情審定撤消學位。第三十七條 校學位管理部門違反本細則規定,批準或者撤銷學位授予;不依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有關學位的行政復議事項;或者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有瀆職、失職行為等,則對有關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 對非法制作、偽造、變造或者販賣我校學位證書者,依據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九章 其 他第三十九條 凡有下述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其相應學位:(一)在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質方面犯有嚴重錯誤而又堅持不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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