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960215_第1頁
預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960215_第2頁
預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960215_第3頁
預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960215_第4頁
預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960215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預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960215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衛署食字第0960400238號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三、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個月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12樓(三)

2、電話:02-23210151轉215(四)傳真:02-23929723(五)電子郵件:.tw署長侯勝茂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輸入食品查驗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布實施以來,有鑑於國際間食品貿易日益頻繁,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問題亦日趨複雜,現行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之規定已不敷需求,為有效管理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權益,爰參考先進國家之相關規範,並衡酌實際業務運作情況,檢討並擬具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強化輸入產品通關後之追溯管理明訂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時應檢具正確完整之文件資料,以供中央主管機關及查驗執行機關建立輸入

3、產品之追溯性,俾利加強管理(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二、訂定以風險管理為基礎之年度查驗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將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風險程度,訂定輸入產品年度查驗計畫,明列輸入產品查驗方式類別及重點檢驗項目(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三、改進查驗方式以促使業者加強衛生自主管理將抽批查驗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抽批查驗及加強抽批查驗,分別調整其抽中批之機率範圍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及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並明訂調降查驗等級之門檻,以促使業者加強衛生自主管理(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項)。四、加重

4、違規業者之責任 (一)列屬逐批查驗之輸入產品,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時應檢附試驗分析報告,且另自付檢驗費用(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七條)。 (二) 對於一再輸入不符規定產品之報驗義務人、產地或國家,得要求相關業者或出口國政府機關提出改善計畫,甚至暫停其申請輸入查驗,直至確認問題可獲改善,始得恢復受理輸入查驗申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

5、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等產品輸入時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查驗。 前項所稱查驗,係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條所稱之抽查、檢驗。 第一項所稱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品目。 復運進口產品之查驗,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查驗範圍包括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或復運進口時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相關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輸入食品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執行。 一、為明確界定本辦法所規範之主體,以產品統稱輸入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

6、洗潔劑。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復運進口產品之查驗,因產品製造之源頭係於國內,目前係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外銷退貨食品之處理作業程序辦理,為與一般進口產品有所區隔,移列修正條文第四項,以臻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執行輸入食品查驗之法源已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明訂,爰刪除之。 四、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分割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並將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有關查驗之定義移至本修正條文第二項,以臻明確。 第三條報驗義務人應檢具下列書面或電子文件,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 一、 申請書。 二、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 三、 進口報單影本。 四、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

7、必要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應正確完整;查驗執行機關於報驗義務人未提供前項規定之正確完整資料前,得暫停受理查驗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查驗所需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由現行第十三條移至本修正條文。明訂定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應檢具之文件。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文件應正確完整。對於報驗義務人未提供正確完整之文件資料,得暫停受理查驗申請。 第四條產品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始得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查驗: 一、產品經互惠免驗優待出品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而輸入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

8、、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查驗執行機關核準免驗者。 前項第三款免驗之金額或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條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之產品,始得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輸入產品經有互惠免驗優待出品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查驗執行機關核準免驗者。 四、輸入產品未逾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免驗之金額或數量者。 一、 條次變更。 二、 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四款之規定,仍以輸入非供銷售之產品始得免查驗,故移列第三款一

9、併規範,以臻明確。 第五條本辦法之查驗,得依下列三種措施執行: 一、文件審核:係指查驗人員對於申請書及各項文件審核作業。 二、現場查核:係指查驗人員於產品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等檢查措施。 三、取樣檢驗:係指查驗人員抽取適量樣品送交檢驗室進行感官、化學、微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查驗,係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條所稱之抽查、檢驗,包括下列實際措施: 一、文件審核:係指審核申請查驗繳附之各項文件。 二、現場查核:係指查驗人員於貨品堆置地點所執行之品目核對、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等檢查措施。 三、取樣檢驗:係指查驗人員抽取適量樣品攜回檢驗室所進行之感官、化學、微生物

10、或物理性檢驗工作。 前項輸入食品之查驗,得依下列查驗方式執行: 一、逐批查驗:係指申請查驗後,該批產品暫行留置,經查驗執行機關文件審核、現場查核及取樣檢驗,其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二、逐批查核:係指申請查驗後,該批產品暫行留置,經查驗執行機關文件審核、現場查核,其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惟有衛生安全之虞時,仍得取樣檢驗之。 三、抽批查驗:係指申請查驗後,查驗執行機關將各類食品混合抽批,每二十批至少隨機抽驗一批;抽中批產品暫行留置,經查驗執行機關文件審核、現場查核及取樣檢驗,其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未抽中批產品,得經文件審核或必要時現場查核符合規定後,即準輸入。 四、書面核放:係指申

11、請查驗後,經查驗執行機關文件審核符合規定者,準予輸入。惟有衛生安全之虞時,仍得取樣檢驗之。 五、監視檢驗:針對特定類別產品,查驗執行機關對申請查驗者隨機抽批,經文件審核、現場查核符合規定,並取樣後,準予輸入。 六、驗證登錄:係指申請查驗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在案,屬相互簽約認證在衛生安全系統下所產製之產品,經文件審核或必要時現場查核符合規定後,準予輸入。 一、條次變更。 二、條次分割。 三、為臻明確,將現行條文第一項之查驗措施及第二項之查驗方式於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分別明訂。 四、文字修正。 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輸入產品,得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風險程度,以下列方式執行查驗: 一、逐批查驗

12、:係指申請查驗後,經查驗執行機關文件審核、現場查核及取樣,產品樣品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實驗室執行檢驗,報驗義務人應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實驗室繳納檢驗費用。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 二、抽批查驗:係指申請查驗,經查驗執行機關文件審核後,查驗執行機關進行抽批。一般抽批查驗之抽中批機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加強抽批查驗之抽中批機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抽中批之產品,經現場查核及取樣檢驗,其結果符合規定者,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未抽中批之產品,除逐批查核者外,查驗執行機關得核發輸入許可通知,惟有衛生安全之虞時,查驗執行機關應現場查核或取樣檢驗,檢驗結果符

13、合規定者,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 三、逐批查核:係指申請查驗,經查驗執行機關抽批查驗未抽中批之產品,由查驗執行機關現場查核,其結果符合規定者,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惟有衛生安全之虞時,查驗執行機關應取樣檢驗,符合規定後,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 四、驗證登錄:係指申請查驗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在案,屬相互簽約認證在衛生安全系統下所產製者,經文件審核符合規定後,查驗執行機關得核發輸入許可通知。惟有衛生安全之虞時,查驗執行機關應現場查核或取樣檢驗符合規定後,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   一、條次分割,現行第四條第二項分割至本修正條文。 二、敘明輸入產品查驗,係

14、中央主管機關依據進口產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風險程度,明訂查驗方式類別及程序,以供執行查驗之依據。 三、為加強報驗義務人對於輸入列屬逐批查驗產品應盡之責任,參考日本之輸入食品查驗制度,於修正條文第一款增訂應由報驗義務人另自行負擔檢驗費用之規定。 四、為鼓勵業者自主管理並加強抽批查驗之執行成效,於修正條文第二款,將抽批查驗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抽批查驗及加強抽批查驗,分別訂定其抽中批之機率範圍。 五、書面核放非屬查驗方式,故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 六、現行針對特定類別產品訂定監視檢驗,查驗執行機關對申請查驗者隨機抽批,經文件審核、現場查核符合規定,並取樣後即準予輸入,嗣後如發生查驗不符合規定,即衍生執法

15、之困擾,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款。 七、款次調整。 八、文字修正。 第七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並應檢附試驗分析報告,查驗執行機關始得執行查驗: 一、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或具有科學證據對人體有顯著危害。 二、中央主管機關之輸入產品年度查驗計畫列屬逐批查驗。 三、同一報驗義務人前一批屬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 前一批產品逐批查驗程序未完成前,再申請查驗之該批產品仍依逐批查驗方式辦理。 第五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或具有科學證

16、據對人體有顯著危害者。 二、歷年查驗結果未符合規定者。 三、監視檢驗結果未符合規定者。 四、前一批申請查驗之同產地、同廠牌產品查驗結果不符規定者。 五、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者。 查驗程序未完成前,再申請查驗批仍依逐批查驗方式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為加強報驗義務人自主管理之責任,增訂列屬逐批查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試驗分析報告。 三、為落實輸入產品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將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風險程度,訂定輸入產品年度查驗計畫,明訂列屬逐批查驗之輸入產品類別及重點檢驗項目。 四、歷年查驗結果及監視檢驗結果將供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年度性查驗計畫之參考,爰刪除現行條

17、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增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五、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之同產牌產品進一步修正為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產品,以臻明確。 六、 文字修正。 第八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加強抽批查驗: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輸入產品年度查驗計畫列屬加強抽批查驗之產品。 二、原屬逐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皆經檢驗符合規定者;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者,則連續輸入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三、原屬一般抽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產

18、品,經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予以加強抽批查驗。   一、配合抽批查驗區分為一般抽批查驗及加強抽批查驗,現行第七條分割為本修正條文。 二、明訂列屬加強抽批查驗之情況。 三、為落實輸入產品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將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風險程度,訂定輸入產品年度查驗計畫,明訂列屬加強抽批查驗之輸入產品類別及重點檢驗項目。 四、為鼓勵報驗義務人加強自主管理,對於因年度查驗計畫,而列屬逐批查驗之輸入產品,如報驗義務人無檢驗不合格之紀錄,則得於連續輸入五批之產品,經檢驗合格後改列加強抽批查驗,但報驗義務人如有檢驗不合格之紀錄,為避免報驗義務人分批少量輸

19、入此類風險較高之產品,以快速規避逐批查驗,因此修正規定,必須於連續輸入五批三倍量之產品,經檢驗合格後始得改列加強抽批查驗,以臻完善。三倍量以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輸入量為計算基準。 第九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輸入產品年度查驗計畫列屬一般抽批查驗之產品。 二、原屬加強抽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皆經檢驗符合規定者。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者,則連續輸入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一、 配合抽批查驗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抽批查驗

20、及加強抽批查驗,現行第七條分割為本修正條文。 二、明訂列屬一般抽批查驗之情況。 三、為落實輸入產品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將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風險程度,訂定輸入產品年度查驗計畫,明訂列屬一般抽批查驗之輸入產品類別及重點檢驗項目。 四、為鼓勵報驗義務人加強自主管理,對於因年度查驗計畫,而列屬加強抽批查驗之輸入產品,如報驗義務人無檢驗不合格之紀錄,或由逐批查驗改列加強抽批查驗者,則得於連續輸入五批之產品,經檢驗合格後改列一般抽批查驗,但報驗義務人如有檢驗不合格之紀錄,為避免報驗義務人分批少量輸入此類風險較高之產品,以快速規避加強抽批查驗,因此修正規定,必須於連續輸入五批三倍量之產品,經檢驗合格後

21、始得改列一般抽批查驗,以臻完善。三倍量以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輸入量為計算基準。 第十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核: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輸入產品年度查驗計畫列屬逐批查核之產品。 二、同一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申請查驗之同產地、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查驗結果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 前項列為逐批查核之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皆經查核符合規定者,嗣後輸入之相同產品得免逐批查核。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查核不合格產品者,則連續輸入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第六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核: 一、產品使用之目的有流

22、供他用而影響人體健康有衛生安全之虞者。 二、歷年查核紀錄未符合規定者。 三、原屬逐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具有中央主管機關或查驗執行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機關(構)所簽發之該批產品檢驗證明或試驗分析報告正本者。 前項第三款之檢驗證明或試驗分析報告內容應符合我國衛生安全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重新明訂列屬逐批查核之情況。 三、為落實輸入產品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將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風險程度,訂定輸入產品年度查驗計畫,明訂列屬逐批查核之輸入產品類別?,F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將供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年度性查驗計畫之參考,故予刪除,另增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並針對標示違規之輸入產品,增列修正條文第一項

23、第二款,以加強查核。 四、因修正條文第七條,已增列輸入列屬逐批查驗產品,應檢附試驗分析報告,查驗執行機關始得執行查驗之規定,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以避免混淆。 五、增列第二項,明訂得免除逐批查核之條件。 六、為鼓勵報驗義務人加強自主管理,對於因年度查驗計畫,而列屬逐批查核之輸入產品,如報驗義務人無查核不合格之紀錄,則得於連續輸入五批之產品,經查核合格後免列逐批查核,但報驗義務人如有查核不合格之紀錄,為避免報驗義務人分批少量輸入此類風險較高產品,以快速規避逐批查核,因此修正規定,必須於連續輸入五批三倍量之產品,經查核合格後始得免除逐批查核,以臻完善。三倍量以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輸入量為計算基

24、準。   第七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抽批查驗: 一、不屬逐批查驗、逐批查核及驗證登錄產品者。 二、原屬逐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同一進口商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同品牌、同製造者之貨品,經檢驗合格者,嗣後輸入之相同貨品改列為抽批查驗方式辦理。 三、原屬逐批查核之申請查驗產品,同一進口商連續五次查核符合規定者,嗣後輸入貨品改列為抽批查驗方式辦理。 因抽批查驗已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抽批查驗及加強抽批查驗,將本現行條文分割為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第八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書面核放: 一、抽批查驗作業中,未抽中批者。 二、具有相互承認之國外機關(構)所簽發

25、該批產品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者。 書面核放非屬查驗方式,故刪除本現行條文。   第九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監視檢驗: 一、中央主管機關編訂之年度監視計畫中特定產品 二、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有瞭解產品特性之必要者。 刪除本現行條文,另於第六條第五款以監視計畫取代。   第十條申請查驗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驗證登錄,屬相互簽約認證在衛生安全系統下所產製之產品,經文件審核或現場查核符合規定後,準予輸入。 驗證登錄之查驗方式於修正條文第六條已有明確之定義,故刪除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相關業者或輸出國

26、政府機關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合格原因、改善計畫及預防措施,經審核通過後,依原屬查驗方式進行查驗: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屬逐批查驗之同一產品,經二次輸入查驗不符規定。 二、同產地或國家之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發現不符合規定之紀錄起六個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次。   一、新增條文。 二、為防止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之產品一再輸入,參考日本對於輸入食品之查驗,增訂本條文,以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業者或輸出國政府機關針對問題提出改善計畫。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通知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合格原因、改善計畫及預防措施之輸入產品,自通知當日起再申請查驗之輸入

27、產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將其列屬逐批查驗。 第十二條輸入產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得針對相關業者或產地暫停受理查驗申請: 一、前條書面資料經審核未同意。 二、未能於期限內提供前項書面資料者,或於限期內,再次申請查驗之輸入產品經查驗仍不符合規定。 經暫停受理查驗申請者,相關食品業者、輸出國或出口國相關政府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經核準後,始得回復受理查驗申請。   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增訂本修正條文,以規範暫停受理查驗申請及回復受理查驗之申請。 第十三條報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產品輸入前十五日起,應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申請查

28、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加具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為業務之營利事業者,應檢具委託書表向查驗執行機關報備。 第十二條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產品輸入前十五日起,應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但經查驗執行機關另行指定地點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查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加具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為業務之營利事業者,得檢具委託書表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核備。 一、條次變更。 二、查驗義務人修正為報驗義務人。 第十四條查驗執行機關辦理產品檢驗、審查或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或證照費。 前項各項規費之徵收,準用商品檢驗法第七章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四條查驗執行機關依本辦法辦理產品

29、檢驗、審查或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或證照費。 前項各項費用之費率及徵收,準用經濟部商品檢驗法第七章相關規定辦理之。 文字修正。 第十五條查驗所需之樣品,由查驗執行機關向食品輸入業者無償抽取之。抽取樣品後,應開具取樣收據予關員及報驗義務人。 第十五條查驗所需之樣品,由查驗執行機關向食品輸入業者無償抽取之。抽取樣品後,應開具取樣收據予關員及輸入業者存參。 一、條次變更。 二、輸入業者修正為報驗義務人。 第十六條查驗之取樣由查驗人員隨機取樣,報驗義務人不得指定,其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 輸入產品在港埠取樣有困難者,查驗執行機關得指定其取樣地點。 第十六條查驗之取樣由查驗人員隨機取樣,

30、業者不得指定,其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 輸入食品在港埠取樣有困難者,查驗執行機關得指定其取樣地點。 一、條次變更。 二、業者修正為報驗義務人。 第十七條查驗執行機關抽取樣品時,對於海關應查驗之產品,應配合海關之開驗作業;對於海關免予開驗之貨櫃,查驗執行機關抽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 第十七條查驗執行機關抽取樣品時,對於海關應驗貨物,應配合海關之開驗作業;對於海關免予開驗之貨櫃,抽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第十八條檢驗以取樣之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

31、之。 第十八條檢驗以取樣之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複驗者,查驗執行機關應提前辦理之。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第十九條實施查驗之輸入產品,經抽樣後,因檢驗室所需檢驗時間超過五日、貨櫃場不易取樣者或易腐壞產品,查驗執行機關得依檢驗需要,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但屬逐批查驗之產品仍應暫行留置。 前項先行放行之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負安全維護及保管之責任。如切結之存置地點與實際之存置地點不符或核發輸入許可通知前擅自啟用者,查驗執行機關於六個月內得暫停受理該報驗義務人先行放行之申請。 第十一條逐批查驗、逐批查核或抽批查驗作業中,查驗執行機關於完成查驗前,得先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

32、書,供通關之用。對於先行放行之產品,有衛生安全之虞者,由查驗執行機關通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於預定地點予以封存;其實施對象如下: 一、檢驗室所需檢驗時間超過五日或在貨櫃場不易取樣,經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核準具結放行者。 二、抽批查驗作業中,經核得予具結放行者。 前項封存產品之安全維護與保管,由貨主自行負責。經封存之產品未經核準擅自移動者,得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 字修正。 三、明訂列屬逐批查驗之產品應暫行留置。 四、將現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得先行放行之要件,併入修正條文第一項明訂。 五、項次分割。 六、為落實對先行放行產品之追溯管理,增列修正條文

33、第二項,明訂先行放行產品之實際存放地點,若與報驗義務人切結之存置地點不符時或核發輸入許可通知前擅自啟用者,查驗執行機關得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報驗義務人先行放行之申請。 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業已針對封存訂有相關規範,爰刪除有關封存之規定。 第二十條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報驗義務人得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核發書面輸入許可通知。 報驗義務人得於查驗符合規定十五日內,憑取樣收據領取餘存樣品。但其樣品性質不能久存者,由查驗執行機關逕行處理。 第十九條輸入產品經查驗後,查驗執行機關應將查驗結果通知該輸入業者,其原餘存樣品得予發還。對於查驗結果不符規定之食品,其原餘存樣品逾規定申請複驗期限即予銷毀。 前項得予發還之餘存樣品,由申請查驗人於收到查驗結果通知後十五日內,憑取樣收據領取之。但其樣品性質不能久存者,由查驗執行機關逕行處理之。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三、對檢驗結果不符規定之餘存樣品處理規定移至修正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