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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區農業農村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第一條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 市相關規定, 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全過程記錄, 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 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

2、式進行的記錄。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 也可分別使用。 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第三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 采取合法、 適當、 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中全過程進行文字、 音像記錄, 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第五條根據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第六條對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 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申請登記、口頭申請、受理或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 出具書面憑證或

3、回執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等予以記錄。第七條依職權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 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 24 小時內補報。程序啟動審批表應載明啟動原因、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 其中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還應載明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

4、做書面記錄。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在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第十一條調查、取證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文書由 當事人或證人簽字并握手印;(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制作調取證 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等文書;(四)抽樣的,應制作抽查取樣通知書及物品清

5、單等文書;(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制作權利告知書、陳述 申辯筆錄等文書;(六)舉行聽證會時,應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 錄文書。依法應該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前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將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按要求 告知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機 構應出具鑒定意見報告或鑒定書等文字材料;(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上述文書均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 蓋章。行政行為相對人拒絕簽字的,應當由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見 證。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

6、行政執法人員應 進行記錄。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采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和聽證取證 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采取其他調 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第十三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行政執法機關采 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記錄以下事項:(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全證據法定文書、 復制、音像、鑒定、勘驗、制作詢第十四條依法實施查封場所、設施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通過制作法 定文書的方式進行文字記錄,并告知當事人,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十五條法制機構審查文字記錄應載

7、明法制機構審查人員、 審查意見 和建議。十六條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十七條集體討論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十八條負責人審批記錄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十九條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 的理由,語言要簡明準確。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應記錄以下內容:(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是否采納的 理由;(五)依法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內容;(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對

8、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機關應 采取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二 H一條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 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二十二條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 留存郵寄送 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二十三條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 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 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二十四條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二十五條公告送達的,應當將公告送達的原因、理由和依據

9、的相關證 據存檔備案,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 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 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二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 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 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二十七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 行政執法 機關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 按照法定形式 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 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對陳述、申辯內容復核及處理意見進行記錄。二十八條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 具 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方式的, 應制作 相應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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