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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案例 1】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 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 A 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 1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 15 萬元; 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6年A企業發生以下事實: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后,認為該買賣 合同損害了 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 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 過1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4月,乙、丙分別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
2、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從 A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 12萬元.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資 8萬元.10月,A企業的債權人 C公司要求A企業歸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11 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 D 公司到期債務, D 公司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 A企業中的全部 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 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 1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 買賣合同時,不知 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
3、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 要求:根據上述材料,分別答復以下問題: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 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2合伙人對撤銷甲代表 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 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缺乏清償 C公司的債務,對缺乏清償的局部,哪些合伙人應當 承當清償責任如何承當清償責任5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 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答案: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
4、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此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3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當賠償責任.在此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3、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 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5、的除外.在此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 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4 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當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資額為限承當有限責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當有限責任.5 甲、乙、庚決定 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 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 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在此題中,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 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 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1 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 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3分根據
6、?合伙企業法? 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此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買賣合同有效.3分2 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3分根據?合伙企業 法?的規定: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方法辦理.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法. 但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分3乙的質押行為無效. 2 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 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
7、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行為無 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當賠償責任.在此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其質押行為無效.1 分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2 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 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此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1 分4 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當無限連帶責任.1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當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 利,承當同等責任, 但入伙協議
8、另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 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1 分 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資額為限承當有限責任. 1 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當有限責任.1 分 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當有限責任.1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的財產為限承 擔有限責任. 1 分5甲、乙、庚決定華仁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 3 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
9、,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在此題中,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華仁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 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 華仁企業中僅 剩下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因此,華仁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3分【案例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局部內容如下:由甲、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利潤和損失由甲、乙、丙、丁平均 分配和分擔.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過程中, 為提升治理水平, 甲自行決定聘請王某擔任合伙企業經營治理 人員. 因合伙企業開展良好,乙打算讓其朋友鄭某入伙.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鄭某 參與合伙事務.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10、答復以下問題: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2甲聘請王某擔任經營治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3鄭某是否已經成為 A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簡要說明理由.【案例 3】 2000 年 1 月,趙、錢、孫、李、四人決定設立以合伙企業,并簽訂書面協議,內 容如下:1趙出資 10萬元,錢以實物折價出資 8 萬元,經其他人同意孫以勞務出資 6 萬 元,李貨幣出資 4 萬元.2趙、錢、孫、李、四人按 2: 2: 1:1 比例分配利潤和承當風險;3由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企業,但簽定大于1 萬元的銷售合用應經其他人同意.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發生以下事實:12000
11、 年 5 月趙擅自以合伙企業名義與紅天簽定合同,紅天公司不知道其內部限制.錢 獲知后,向紅天公司表示不成認.22001 年 1 月,李提出退伙, 并不給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 2001 年 3 月李經清算退伙. 4 月新合伙人周出資 4 萬元入伙. 2001 年 5 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綠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 前的 24 萬元現合伙人和李共同承當連帶責任.李以自己退伙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 絕承當.3趙為了改善企業的經營治理,于2001 年 4 月單獨聘任田某為合伙企業的經營治理人,并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藍海公司提供擔保.42002 年 4 月,合伙人錢在與黃河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歸還到期
12、債務8 萬元.黃河公司于 2002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黃河公司勝訴, 于 2002 年 8 月申請強制執行錢在 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據以上事實答復以下問題:1趙跟紅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李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如果李向紅天歸還24 萬元,可以向那些當事人追償,金額多少3周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4趙聘用田某及為藍海公司擔保是否合法為什么5合伙人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 什么6李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那些條件 答案:1有效.?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3、.2不成力. 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 承當無限連 帶責任.可向趙、錢、孫追償.按約定2:2:1:1 比例承當風險,即趙 8萬、錢 8萬、孫 4 萬.3周主張不成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當無限 連帶責任. 4不合法. 第三十一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 合伙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 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治理人員.5不合法.未被執行全部財產份額.6自愿退伙.【案例 4】有限合伙的退伙和新入伙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 A 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
14、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 伙人.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以下事項:16月,合伙人丙同 A合伙企業進行了 12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認為,由于合伙協 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營同 A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50萬元.合伙人乙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丁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150萬元應當歸A合伙企業所有.37月,A合伙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48 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轉變為普通合伙人.(5) 9 月,甲、丁提出退伙.經結算,甲從合伙企業分回 10 萬元,丁從合伙
15、企業分回 20 萬元.(6) 10 月,戊、庚新入伙,戊為有限合伙人,庚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資均 為 30 萬元.(7) 12月,B銀行100萬元的貸款到期,A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 40萬元.要求: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答復以下問題:(1) 根據此題要點 (1) 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2) 根據此題要點 (2) 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乙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3) 對于缺乏的 60 萬元,債權人 B 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償全部的60 萬元并說明理由.(4) 對于缺乏的 60 萬元,債權人 B 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償全部的60 萬
16、元并說明理由.(5) 對于缺乏的 60 萬元,債權人 B 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丁、戊、庚清償全部的 60 萬 元并說明理由.【答案】(1) 甲的主張不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 但是, 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 乙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 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 債權人 B 銀行可以要求甲清償全部的 60 萬元. 根據規定, 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 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4) 債權人 B 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的 60 萬元. 根據規定
17、,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 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在此題中, 乙應當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5) 債權人 B 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全部的 60 萬元. 根據規定,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 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6) 債權人 B 銀行不能要求丁清償全部的 60 萬元. 根據規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 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 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當 責任.在此題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20 萬元,因此,債權人 B
18、銀行只能要求丁清償 20 萬元.(7) 債權人 B 銀行不能要求戊清償全部的 60 萬元. 根據規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 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當責任.(8) 債權人 B 銀行可以要求庚清償全部的 60 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 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案例 5 案情介紹 張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設立一合伙企業 ,并訂立了書面合伙協議 ,張甲、 王乙均在該協議 上簽字、 蓋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 ,未在協議上簽字、 蓋章. 張甲、王乙積極籌備前期事宜 , 尋找場地、購置設備 ,并將該企業命名為“利德食品 . 問題1. 該合伙企業協議書是
19、否有效2. 該合伙企業名稱是否合法 分析 1.該合伙企業協議書無效 ,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 合伙企業 ,是指依照 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 , 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事收益、共擔風 險, 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 商一致 ,以書面形式訂立. 由此可以看出 ,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設立 . 的一個重要依據 ,各合伙 人依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當義務.為此 , ?合伙企業法?第 14 條第 1 款明確規定 : “合伙 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 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事有權利 , 承當責任.在本案中 ,
20、 張甲、王乙、李丙擬成立一合伙企業 , 并訂立了書面協議 , 但李丙沒有在協議上簽字、蓋章. 依照?合伙企業法?第 14 條第 1 款的規定該協議無效.2. 該合伙企業名稱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條的規定 : “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 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在本案中 , 該合伙企業取名為“利德食品 在名稱中出現了“有限字樣 , 不符合法律規定 , 故該名稱不合法.案例 4 案情介紹 某甲、 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資舉辦一個從事汽車修理的合伙企業,某甲、 某丙各出資人民 幣 5 萬元, 而某乙以設備和修理工具出資.某甲、 某丙委托某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其他合 伙人不
21、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三人訂立一份合伙協議,協議做出如下規定: 1某甲、某丙的出資以人民幣現款出資,于合伙企業成立后1 月內,第 1 期出資 2 萬元, 6個月內全部繳付.某乙以設備和修理工具出資不經過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三方協商估價為 8 萬元,設備和修理工具不辦理過戶手續,仍由某乙使用和處置.2某甲、某丙不參與企業的事務治理,全部委托某乙執行企業事務.某乙在執行事務中所 產生的收益與另外兩個合伙人 4比 6 分成,如發生虧損那么由某乙承當.3某甲個人對趙某負有債務 1 萬元,合伙企業曾替趙某大修汽車 1 次,趙某欠合伙企業 1 萬元的修理費.趙某提出以對某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2、4某甲和某丙以出資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責,某乙負無限責任. 問題 1合伙協議有關出資、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伙協議有關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以及虧損分擔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合伙企業協議有關企業與合伙人個人債權人關系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債務承當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分析 1 有關出資期限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出資期限.以 實物出資也可以不經法定機構評估, 由合伙人約定, 但一經出資即成為合伙企業財產, 不得 不辦理過戶手續,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處理.2合伙企業可以選擇委托一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該約定有效,但執行合伙人事務 所產生的收益
23、歸全體合伙人, 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約定, 但如發生虧損, 應由全體合伙人承 擔,因此,虧損由某乙一人承當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3該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 伙企業的債務.4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當無限責任,所有合伙人均對企業債務承當無限連 帶清償責任. 某乙一人負無限責任, 某甲和某丙以出資額負有限責任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家住山東的張知律師于 2006 年 2 月 1 日 夜間接到在北京讀大學的兒子張小強的電話 請他趕緊到北京幫助處理債務糾紛原來張小強在讀大學二年級時就做起了計算機生意并 注冊了個人公司 生意較好 但 1月份的一
24、筆生意近 20 萬的生意因上當受騙賣出的都是假冒 偽劣產品按合同約定張小強要賠償全部損失 但張小強稱自己財產僅 6 萬元 無歸還水平 于 是對方要求其家長負連帶責任聲稱假設不歸還就起訴到法院 張小強怕事態鬧大無奈 請父母 出面幫助解決 這一案例即涉及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問題答案: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 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水平,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里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 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 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 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投資
25、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當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征. 也就是說, 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缺乏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 投資人就 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并可對外以企業 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對方要求父母承當責任完全沒有依據, 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二、 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 2000 年 8 月在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注冊成立了一家主營信 息咨詢的個人獨資企業,取名為“遠大信息咨詢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元.營業 形勢看好, 收益甚豐. 于是后
26、來黃某與劉某協議參加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經營, 并注入投 資 5 萬元人民幣.經營過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員 10 名,對此劉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私人 企業,并不需要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因此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沒有與職工簽訂勞 動合同.后來該獨資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負債10萬元.劉某決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業,但由于企業財產缺乏清償而被債權人、 企業職工訴諸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 黃某形成事實上的合伙關系, 判決責令劉、 黃補充辦理職工的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 由劉 某與黃某對該企業的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問:1該企業的設立是否合法 2劉某允許另一公司參加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為
27、是否合 法3劉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該企業的債權人要求是否成立 5劉某是否解散企業 6 黃某是否承當責任答案:1、該企業的設立是否合法.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條的規定, 自然人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設立時法律僅要求投資人申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但 并不要求須繳納最低注冊資本金. 因此劉某單獨以一元人民幣經法定工商登記程序投資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與 其責任形式相符合 ,而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負無限責任,因此劉某將其取名為“遠 大信息咨詢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與糾正.2、劉某允許另一公司參加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為不
28、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須為一個自然人單獨投資設立,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因此, 劉某如允許他人參加投資經營, 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并改變為其他性質的企業, 由于此時 已經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定條件了.3 、該企業應當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根據我國的社會保證方面 的立法規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該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的做法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對此也作 出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
29、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并“根據國家規定 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劉某的理由不成立. 4、該企業的債權人在劉某不能清償債務時不能向劉某的家庭求償.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劉某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規定只有投資人在申 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當無限責任, 因此債權人不能向劉某的家庭求償, 而應當是由劉某個 人負無限責任. 5劉某決定自行解散企業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 規定,劉某作為該企業的投資人, 有權決定自行解散個人獨資企業, 因此劉某的做法并不違 法.6由于黃某后來參加投資經營,因此該個人獨資企業事實上已轉變為公民之間的合伙關系,由此,法律責任也應當由合伙人劉某、黃某承當.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王某決定出資辦一小型食品加工廠, 于是說服全家人, 用其家庭資產 8 萬元出資, 向工商行 政治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在投資人欄目中王某注明為個人財產; 企業名稱為好味食品公司. 工商部門指出其中的錯誤.王某更正后,于2005 年 2 月 16 日予以注冊登記.企業成立后,王某聘請吳某治理企業事務, 同時規定, 凡吳某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 2 萬元以上的合同, 須 經王某同意.2005 年 8 月 2 日,吳某未經王某同意與甲企業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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