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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地基與基礎、基坑施工規范題庫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1、基坑支護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保證基坑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 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證主體地下結構的施工空間。2、采用降水的基坑,在有可能出現滲水的部位應設置泄水管,泄水管應采 取防止土顆粒流失的反濾措施?;硬捎媒厮∧粫r,地下水位以下的錨桿注漿 應采取孔口封堵措施。3、地下連續墻的轉角處或有特殊要求時, 單元槽段的平面形狀可采用L形、 T形等。地下連續墻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在基坑內側不宜小于 50_mm, 在基坑外側不宜小于Z0_mmo4、地下連續墻的質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應進行槽壁垂直度檢測,檢測 數

2、量不得小于同條件下總槽段數的 20%且不應小于10幅;當地下連續墻作為 主體地下結構構件時,應對每個槽段進行槽壁垂直度檢測; 應進行槽底沉渣厚度 檢測;當地下連續墻作為主體結構構件時,應對每個槽段進行槽底沉渣厚度檢測; 應采用聲波透射法對墻體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測,檢測墻段數量不宜少于同條件下 總墻段數的20%且不彳#少于3幅,每個檢測墻段的預埋超聲波管數不應少于4個,且宜布置在墻身截面的四邊中點處。5、錨桿的施工偏差應符合下列要求:鉆孔孔位的允許偏差應為50 nlm;鉆孔 傾角的允許偏差應為3;桿體長度不應小于設計長度;自由段的套管長度允許 偏差應為± 50 mm06、內支撐的平面布置

3、應符合下列規定:內支撐的布置用滿足主體結構的施 工要求,宜避開地下主體結構的怔 柱;相鄰支撐的水平間距應滿足土方開挖的 施工要求、且不宜小于4m;基坑形狀有陽角時,陽角處的支撐應在兩邊同時設 置。7、立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立柱樁混凝土的澆筑面宜高于設計樁頂 500mm;采用鋼立柱時,立柱周圍的空隙應用碎石回填密實,并宜輔以注婦昔施; 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專門措施進行控制,對格構柱、H型鋼柱,尚應同時控制轉向偏差。8、雙排樁結構的嵌固深度,對淤泥質土,不宜小于1.0h (h為基坑深度); 對淤泥,不宜小于1.2h;對一般黏性土、砂土,不宜小于 06h。前排樁端宜置于 樁端阻力較包土層。采

4、用泥漿護壁灌注樁時,施工時的孔底沉渣厚度不應大于 50 mm,或應采用樁底后注漿加固沉渣。9、重力式水泥土墻宜采用水泥土攪拌樁相互搭接成格柵憂的結構形式,也 可采用水泥土攪拌樁相互搭接或實體的結構形式。攪拌樁的施工工藝宜采用噴漿 攪拌法。1R對地下水位較高、滲透性較強的地層,宜采用雙排攪拌樁截水帷幕;攪 拌樁的搭接寬度,當攪拌深度不大于 10m時,不應小于100 mm;當攪拌深度為 10m-15m時,不應小于150 mm;當攪拌深度大于15m時,不應小于200 mm。11降水井在平水位置上應沿基坑周邊形成閉合狀。當地下水流速較小時, 降水井宜等間距布置;當地下水流速較大時,在地下水補給方向宜適

5、當減小降水 井間距。對寬度較小的狹長型基坑,降水井也可在基坑一側布置。 降水后基坑內 的水位應低于坑底0.5m。12降水抽水系統在使用期的維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降水期間應對井水位和 抽水量進行監測,當基坑側壁出現滲水時,應檢查井的抽水效果,并采取有效措 施;采用管井時,應對井口采取防護措施,井口宜高于地面200 nlm以上,并防止 物體墜入井內;冬季負溫環境下,應對抽排水系統采取防凍措施。13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 挖土方。采用錨桿或支撐的支護結構,在未達到設計規定的拆除條件時,嚴禁 拆除錨桿或支撐。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苞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

6、面荷載限值。14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川期 內,必須進行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建(構)筑物、 地面的沉隆監測。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0131、開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基坑支護結構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 工程;設計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基坑工程;屬于一級施工安全等級的建筑深基坑 工程。2、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圖必須按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評審,基坑工程施工組織 設計必須按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論證; 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 應進行 基坑安全監測方案的專家評審。3、基坑工程應實施信息施工法,施工準備階段應根據設計要求和相關

7、規范 要求建立基坑安全監測系統。土方開挖、降水施工前,監測設備與元器件應安裝、 調試完成。4、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危險源識別結果、周邊環境與地質條件、施工 工藝設備、施工經驗等進行安全分析,選擇相應的安全控制、監測預警、應急處 理技術,制定應急預案并確定應急響應措施。5、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應與基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同步編制。危險 源分析應采用動態分析方法,并應在施工安全專項方案中及時對危險源進行更J 和補充。6、基坑工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3出現基坑、周邊建(構)筑、管 線失穩破壞征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后方可恢復 施工。7、支護結構施工和開挖過程中,應對支護結

8、構自身、已施工的主體結構和 鄰近道路、市政管線、地下設施、周圍建(構)筑物等進行施工監測,施工單位 應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設計單位采用動態設計法,及時調整施工方法及預防風險 措施,并可通過采用設置隔離樁、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反壓與配合降水糾偏 等技術措施,控制鄰近建(構)筑物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8、施工現場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車輛行走路線等應符合設計荷載控制耍 求;當設置施工棧橋時,應按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棧橋的施工、使用及保護方案。9、土釘墻支護分層開挖厚度應與土釘豎向間距協調®生3層開挖并施工 土釘,嚴禁超挖,上一層十釘墻施工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或間隔不小于48h后開挖下一層土方。

9、1R水泥土攪拌樁搭接施工的間隔時間不宜大于 24h;當超過24h時,搭接 施工時應放慢攪拌速度。若無法搭接或搭接不良,應作冷縫記錄,在搭接處采取 補救措施。11灌注樁排樁圍護墻當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時,每日開工前必須檢測井下有 一毒有害氣體,并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當樁孔開挖深度超過10m時,應有專門向井下送風的裝備,風量不宜少于 25L/So12內支撐系統的施工與拆除,應按先撐后挖、先托后拆的順序、拆除順序 應與支護結構的設計工況相一致,并應結合現場支護結構內力與變形的監測結果 進行。13排水溝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2構外側,距坡腳不宜小于05m。單級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設置在坡頂,多級放坡基坑的

10、降水井宜設置于坡頂、 放坡平 臺。排水溝深度、寬度、坡度應根據基坑涌水量計算確定,排水溝溝底寬不宜小 于300 nlm。集水井大小和數量應根據基坑涌水量和滲漏水量、積水水量確定,且直徑(或寬度)不宜小于0.6m ,底面應比排水溝溝底深 05m,間距不宜大于30m。14降水引起的基坑周邊環境影響預測宜包括下列內容:地面沉降、塌陷; 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開裂、位移、沉降、變形;產生流砂、流土、管滲、潛 _ 蝕等。15有內支撐的基坑開挖應按先撐后挖、限時、對稱、分層、分區等的開校的方法確定開挖順序,嚴禁超挖,應減小基坑無支撐暴露開挖時間和空間?;炷林螒谶_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后, 進行下層土方開挖

11、;鋼支撐應在質量驗收并 按設計要求施加預應力后、進行下層土方開挖。1&基坑施工過程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 GB50497的規定進行專業監測外,施工方應同時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并實施, 內容 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和項目;監測人員配備;監測方法、精度和主要儀器 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值;異常情況下的處理措施:數據 處理和信息反饋。17基坑監測標志應穩固、明顯,位置應避開障礙物,便干觀測;對監測點 應有專人負責保以監測過程應有工作人員的安全保護措施。1&基坑工程施工質量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原材料表觀質量;圍護結構施工質量;現場施工場地布置;十方開

12、校及地下結構施工工況;降水、排水質量; 回填土質量;其他需要檢查質量的內容。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 GB50497-20091、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險_ 經余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基坑工程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2、基坑工程設計提出的對基坑工程監測的技術要求應包括監測項目、監測 頻率和監測報警值等。3、基坑工程的現場監測應采用儀器監測與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庸?程現場監測的對象應包括:支護結構、地下水狀況、基坑底部及周邊土體、周邊 建筑、周邊管線及設施、周邊重要的道路、其他應監測的對象。4、基坑工程支護結構巡視檢查包括以下內容:支護結構成型質量

13、;冠梁、 圍楝、支撐有無裂縫出現;支撐、立柱有無較大變形;止水帷幕有無裂縫、滲漏; 墻后土體有無裂縫、沉陷及滑移;基坑有無涌土、流沙、管涌。5、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能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態及其變化趨勢,監 測點應布置在內力及變形關鍵特征點上,并應滿足監控要求。6、圍護墻或基坑邊坡頂部的水平和豎向位移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置,周 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監測點水平間距不宜大于20m,每邊監測點數目 不宜少于3個。水平和豎向位移監測點宜為共同點,監測點宜設置在圍護墻頂或 基坑坡頂上。7、立柱的豎向位移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撐交匯處、地質條件 復雜處的立柱上。監測點不應少于立柱總根數的5

14、%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應少于10%且均不應少于3根。立柱的內力監測點宜布置在受力較大的立柱上,位 置宜設在坑底以上各層立柱下部的 13部位。8、基坑內地下水位當采用深井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兩 相鄰降水井的中間部位:當采用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 在基坑中央和周邊拐角處,監測點數量應視具體情況確定。9、建筑裂縫、地表裂縫監測點應選擇有代表性的裂縫進行布置,當原有裂 縫增大或出現新裂縫時、應及時增設監測點。對需要觀測的裂縫,每條裂縫的監測點至少應設2個,且宜設置在裂縫的最寬處及裂縫末端。10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進行危險報警,并應對基坑支護結構 和周邊環境中

15、的保護對象采取應急措施: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的累計值一 基坑支護結構或周邊土體的位移值突然明顯增大或基坑出現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較嚴重的滲漏等;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曲、 斷裂、松弛或拔出的跡象;周邊建筑的結構部分、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 裂縫或危害結構的變形裂縫;周邊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泄露等。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01-20121、土方工程施工中,應定期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 符合設計要求。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護,定期檢查和復測。2、土方工程施工地下水控制可采取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方法。

16、地下 水位宜保持低于開挖作業面和基坑 (槽)底面500 mm0當基底下有承壓水時,應 進行坑底突涌驗算、必要時,應采取封底隔滲透或鉆孔減壓措施;當出現流砂、 管涌現象時,應及時處理。3、在坡地開挖時,挖方上側不宜堆土;對于臨時性堆土,應視挖方邊坡處 的土質情況、邊坡坡度和高度、設計確定堆放的安全距離,確保邊坡的穩定。在 挖方下側堆土時,應將土堆表面平整,其高程應低于相鄰挖方場地設計標高, 保 持排水暢通,堆土邊坡不宜大于 1154、不具備自然放坡條件或有重要建(構)筑物地段的開挖,應根據具體情 況采用支護措施。土方施工應按設計方案要求分層開挖, 嚴禁超挖,且上一層支 護結構施工完成,強度達到設

17、計要求后,在進行下一層土方開挖,并對支護結構 遂行保護。5、土方回填應填筑壓實,且壓實系數應滿足設計要求。當采用分層回填時, 應在下層的壓實系數經試驗合格后,才能進行上層施工。6、在密集群樁上開挖時,應在工程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進行土方施 工,樁頂以上300mm以內應采取人工開挖。在密集群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 應采取措施,防止樁基位移。7、回填土每層壓實系數應符合設計要求。采用環刀法取樣時,基槽或管溝 回填每層按長度20m-50m,取樣一組,每層不少于1組;柱基回填,每層抽樣柱 基總數的10%且不少于5組;基坑和室內回填每層按100 nl2-500nf取樣一組, 每層不少于1組;場地平

18、整回填每層按 400 m2-900 nf取樣一組,每層不少于 1 組,取樣部位應在每層壓實后的下半部。8、爆破作業人員應按爆破設計進行裝約需調整時,應征得現場技術負 責人員同意并作好變更記錄。在裝藥和填塞過程中,應保護好爆破網線;當發 生裝藥阻塞,嚴禁用金屬桿(管)搗捅藥包。爆前應進行網路檢查,在確認無 誤的情況下再起爆。9、起爆后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將主線短路。使用瞬發電雷管起爆時應在切 斷電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后再進入現場檢查;采用延期電雷管時,應在切斷電 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后進入現場檢查。10拆除爆破施工前,應調查了解被拆物的結構性能,查明附近建(構)筑 物種類、各種管線和其他設施

19、的分布狀況和安全要求等情況。地下管網及設施, 應做好記錄并繪制相關位置關系圖。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JGJ180-20091、土石方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方案,并應嚴格按照方案實施。施工前 應針對安全風險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機械操作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施工現場發現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隱 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排除隱思后方可恢復施工。2、土石方施工的機械設備應有出廠合格證書。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 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等要求、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 業或任意擴大施工范圍。3、土石方機械設備進場前,應對現場和行講道路講行踏

20、勘。不滿足通行要 求的地段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作業前應檢查施工現場,查明危險源。機械作業不 直在有地下電纜或燃氣管道等 2m半徑范圍內進行。4、土石方爆破作業環境有下列情況時,嚴禁進行爆破作業:爆破可能產生不穩定邊坡、滑坡、崩塌的危險;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惡劣天氣條件下。5、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 提前開挖和超檢。施工過程中.嚴禁設備或重物碰撞支撐。梁、鋪桿等某坑 支護結構,亦不得在支護結構上放置或懸掛重物。6、除基坑支護設計允許外,基坑邊不得堆土、堆料3置機具。采用井點 降水時,井口應設置防護蓋板或圍欄、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降

21、水完成后,應及時將井填實。7、土方開挖過程中,應定期對基坑及周邊環境進行巡視,隨時檢查基坑位 移(土體裂縫)、蟹b 土體及周邊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線開裂二 不明氣體冒出及基坑防護欄桿的安全性的。8、土石方開挖應按設計要求自上而下分層實施,嚴禁隨意開挖坡腳。開挖 至設計坡面及坡腳后,應及時進行支護施工,盡量減少暴露時間。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121、換填墊層的施工質量檢驗應分層進行,并應在每層的壓實系數符合設計 要求后鋪填上層。采用環刀法檢驗墊層的施工質量時,取樣點應選擇位于每層墊 層厚度的2/3深度處。采用標準貫入試驗或動力觸探法檢驗墊層的施工質量時, 每分層平面上檢驗

22、點的間距不應大于 4m。2、預壓地基竣工驗收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排水豎井處理深度范圍內和豎 井底面以下受壓土層,經預壓所完成的豎向變形和平均固結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應對預壓的地基土進行原位試驗和室內土工試驗。3、壓實地基的設計和施工方法的選擇,應根據建筑物體型、結構與荷載拄點、場地土層條件、變形要求及埴料等因素確定。對大型、重要或場地地層條件 復雜的工程,在正式施工前,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地基處理效果。4、碾壓法和振動壓實法施工壓實地基時,應根據壓實機械的壓實性能,地 基土性質、密實度、壓實系數和施工含水量等,并結合現場試驗確定碾壓分層厚 度、碾壓遍數、碾壓范圍和有效加固深度等施工參數。采用平碾

23、(8t-12t),填土每層鋪填厚度200-300 mm,每層壓實 68遍。5、壓實地基性質不同的填料,應采用水平分層、分段填筑,并分層壓實; 同一水平層,應采用同一填料,不得混合填筑;填方分段施工時,接頭部位如不 能交替填筑,應按11坡度分層留臺階;如能交替填筑,則應分層相互交替搭接, 搭接長度不小于2m;壓實填土的施工縫,各層應錯開搭接,在施工縫的搭接處, 應適當增加壓實遍數;邊角及轉彎區域應采取其他措施壓實,以達到設計標準。6、水泥土攪拌樁用于處理泥炭土、有機質土、 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 性指數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蝕性環境中以及無工程經驗的地區使用時,必須 通過現場和室內試驗確定其

24、適用性。7、旋噴樁復合地基宜在基礎和樁頂之間設置褥墊層。褥墊層厚度宜為150mm-300mm,褥墊層材料可選中砂、粗砂和級配砂石等,褥墊層最大粒徑不宜大于 20_mm0褥墊層的夯填度不應大于 0.9。8、當既有建筑地基進行注漿加固時,應對既有建筑及其鄰近建筑、地下道 線和地面的沉降、傾斜、位移和裂縫進行監測。并應采用多孔間隔注漿和縮短漿 液凝固時間等措施,減少既有建筑基礎因注漿而產生的附加沉P穹_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1、樁型與成樁工藝應根據建筑物類型、荷載性質、樁的施工功能、穿越士 屋、樁端持力層、地下水位、施工設備、施工環境、施工經驗、制樁材料供應條 件等,按安全適用、經濟合

25、理的原則選擇。2、應選擇硬土層作為樁端持力層。樁端全斷面進入持力層的深度,對于黏 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 Ud,碎石類土不宜小于1do當存在軟 弱下臥層時,樁端以下硬持力層厚度不宜小于 3d。3、在地下水位較高,有承壓水的砂土層、滯水層、厚度較大的流塑狀淤泥、 淤泥質土層中不得選用人工挖孔灌注樁。4、摩擦型樁成孔的控制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摩擦樁應以設計樁長控制成 孔深度;端承摩擦樁必須保證設計樁長及樁端進入持力層深度。當采用錘擊沉管 法成孔時,樁管入土深度控制應以標高為主、以貫入度控制為輔。5、端承型樁成孔的控制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當采用鉆(沖)、挖掘成孔時, 必須保證樁端進入

26、持力層的設計深度;當采用錘擊沉管法成孔時,樁管入土深度 控制以貫入度為主、以控制標高為輔。6、水下混凝土的灌注,鋼筋籠吊裝完畢后,應安置導管或氣泵管二次清孔, 并應進行孔位、孔苗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檢驗,合格后應立即灌注混凝 土。7、長螺旋鉆孔壓灌樁的充盈系數宜為1.0-12樁頂混凝土超灌高度不宜小于 0.3-0.5m。8、鉆孔(擴底)灌注樁灌注混凝土前,應在孔口處安放護孔漏斗然后放 置鋼筋籠,并應再次測量孔內虛土厚度。擴底樁灌注混凝土時,第一次應灌到擴 底部位的頂上 隨即振搗密實;澆筑樁頂以下 5m范圍內混凝土時,應隨澆筑隨 振搗,每次澆筑高度不得大于15mo9、人工挖孔樁的孔徑(不含護

27、壁)不得小于 0.8m,且不宜大于 25m;孔 深不宜大于30m 0當樁凈距小于2.5m時,應采用間隔開挖。相鄰排樁跳挖的最 小施工凈距不得小于4.5m o1R預制樁打樁順序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對于密集樁群,自中間向兩個方 向或四周對稱施打;當一側毗鄰建筑物時,由毗鄰建筑物向另一方向施打; 根據 基礎的設計標高,宜先深后淺;根據樁的規格,宜先大后小,先長后短。11承臺施工挖土應均衡分層進行,對流塑狀軟土的基坑開挖,高差不應超 過1m。在承臺和地下室外墻與基坑側壁間隙回填土前,應排除積水,消除虛土 和建筑垃圾,填土應按設計要求選料,分層夯實,對稱進行。12樁基工程應進行樁位、樁長、樁徑、樁身質量

28、和單樁承載力的檢驗。樁 基工程的檢驗按日典順序可分為三個階段:施工前檢驗、施工檢驗和施工后檢驗。 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和樁身質量檢驗。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141、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判定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通過樁身應變、位移測試、測定樁側、樁端助力,驗證高應變法的單樁豎向抗壓 承載力檢測結果,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2、檢測灌注樁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底沉渣厚度,判定或鑒別樁端持 力層巖土性狀,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采用鉆芯法。3、當設計有要求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樁檢測并確定單 樁極限承載力: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無相關試裝資料可參考的設計

29、等級為乙一 級的樁基;地基條件復雜、基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本地區采用的新型樁或采用 新工藝成樁的樁基。4、基樁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當采用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 時,受檢樁混凝土強度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 70%且不應低于15MPa;當采用鉆 芯法檢測時,受檢樁的混凝土齡期應達到 28d,或受檢樁同條件試件強度應達到 設計強度要求;承載力檢測前的休止時間應根據土的類別確定。5、驗收檢測時,宜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后進行承載力檢測。樁身完整 性檢測應在基坑開挖至基底標高后進行。承載力檢測時,宜在檢測前、后,分別 對受檢樁、錨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6、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承載力驗收檢測

30、的樁,檢測數量不應少 于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 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小于50根 時,檢測數量不應小于2根。7、樁身完整性類別包括I類樁、II類樁、田類樁、IV類樁,樁身完整的為 工類樁,樁身有明顯缺陷,對樁身結構承載力有影響的為田類世。8、為設計提供依據的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應采用慢速維持荷載法。高應 變檢測專用錘擊設備應具有穩固的導向裝置。重錘應形狀對稱,高徑(寬)比 不得小于1。采用高應變法進行承載力檢測時,錘的重量與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 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建筑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規范 GB51004-20151、地基施工時應及時排除積水,不得在浸水條件下施工?;?/p>

31、標高不同時,宜按先延后淺的順序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減少基底土體以型勺保護措 施,機械挖土時,基底以上200 nlm-300 mm厚土層應采用人工挖除。2、基礎施工前應進行地基驗槽.并清除表層浮土和積水、驗槽后應立即澆 筑墊層。墊層混凝土應在基礎驗槽后立即澆筑, 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70淅, 方可進行后續施工。方礎施工完成后應設置沉降觀測點,沉降觀測點的設置與觀 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定。3、預制樁在施工現場運輸、吊裝過程中,嚴禁采用拖拉取樁方法。錨桿靜 壓樁利用錨固在基礎底板或承臺上的錨桿提供壓樁力時,施工期間最大壓樁力 不應大于基礎底板或承臺設計允許拉力的

32、80%4、基坑支護結構施工以及降水、開挖的工況和工序應符合設計要求。在基坑支護結構施工與拆除時、應采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措施,不得影響周邊建(構) 筑物及鄰近市政管線與地下設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支撐結構爆破拆除前,應 對永久結構及周邊環境采取隔離防護措施。5、三軸水泥土攪拌墻可采用跳扛方:式、單側擠壓方式、先行鉆孔套打方式 的施工順序。硬質土層中成樁困難時,宜采用預先松動土層的先行鉆孔套打方式 施工。樁與樁的搭接時間間隔不宜大壬24h06、土方工程施工前應考慮土方量、土方運距j方施工順序、地質條件等 因素,講行十方平衡和合理調配、確定土方機械的作業線路、運輸車輛的行走路 線、棄土地點。7、平整場

33、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小于2%0, 平整后的場地表面應進行逐點檢查, 檢查點的間距不宜大于20m0基坑開挖的分 層厚度宜控制在3m以內,并應配合支護結構的設置和施工的要求,臨近基坑邊 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積墊層完成后開挖。8、面積較大的基坑可根據周邊環境保護要求、支撐布置形式等因素,采用 盆式開挖、島式開挖等方式施工,并結合開挖方式及時形成支撐或基礎底板。9、爆破開挖宜先在基坑中間開槽爆破,再向基坑周邊進行臺階式爆破開挖。 在接近型結構或坡腳附近的爆破開挖,應采取減小對基坑邊坡巖體和支護結構 影響的措施。爆破后的巖石坡面或基底,應采用機械修整。1R 土方回填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土料性質、設計壓實系數、施工條件等 合理選擇壓實機具,并確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圍、鋪土厚度、壓實遍數等施 工參數。重要土方回填工程或采用新型壓實機具的,應通過填土壓實試驗確定施 工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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