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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章問題思考為什么要學習破產法? 每一個曾經聲名赫赫,無限風光的企業倒下的時候,CEO們都會給出這樣那樣的一大堆理由,卻惟獨漏掉最最重要的那一個他們自己的罪過。(財富) 經營者對企業破產的個人責任是企業法和公司法關于經營者義務在破產法上的延伸,同時也是公司法上強化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思潮的直接產物。 對于一個已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最好的紀念方式可能就是吸取教訓,不要重蹈覆轍。第1頁/共270頁一、破產法的重要性 破產法對一個市場經濟的國家而言,它起到的是經濟基本法和經濟憲法的作用。 第一,破產法體現了衡平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二,破產法提供了一種穩定的預期。(破產法給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和相關的利

2、益者,包括雇員、政府部門都提供了一種穩定的預期。 ) 第三,破產法還是一種游戲規則,就是說破產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給市場主體特別是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提供了一種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的商業安排。(以破產制度體現,故又稱游戲規則) 第2頁/共270頁 現代破產法中,“破產”已不再與“倒閉清算”等同。破產法也不再是單純的清算法,它可以通過“重整”及“和解”制度擔負起救助債務人、特別是拯救困境企業的任務。 新法在制度方面有九大創新與突破:適用范圍擴大、引進管理人制度、引入重整制度、規制破產不當行為、跨境破產問題等。第3頁/共270頁二、我國破產立法的演化 我國1986年制訂了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

3、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實行)。 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專門規定了,適用于國有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法人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訴法進行了修訂,刪去了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第4頁/共270頁 首先,破產法被定位為債務清理法,代替了以往將企業破產法(試行)看作企業法的認識。 其次,對于債權人的權利,依照不同的性質作出清償位階上的安排。 再次,所有債權在破產程序開始時,無論是否到期均視為已經到期。 最后,對所有債權都應該按法定順序進行分配,當對同一順序的債權人不足清償時,按

4、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 第5頁/共270頁 在企業的破產實踐中,既有債務人“惡意破產”以逃避債務的情況,也有部分債權人只顧一己的眼前利益,將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業推入破產清算的情形。 為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破產法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使破產財產不當減少,導致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確定為破產無效行為,并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破產撤銷權、破產抵銷權、別除權等具體制度對債權人權益加以保護。第6頁/共270頁 對于債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破產法引入了重整程序,使債務人在破產和頻臨破產情況下有實現再生的機會,使債務人的營業得到最大程度地維持和保護。第7頁/共270頁 三、破產法的性質(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

5、?) 破產法的基本內容從性質上可分為: (1)實體性法律規范 (2)程序性法律規范 (3)罰則 第8頁/共270頁 實體性法律規范主要有: (1)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 (2)破產財產 (3)破產債權 (4)取回權 (5)別除權 (6)抵銷權 (7)撤銷權 (8)破產費用第9頁/共270頁 程序性法律規范主要有: (1)破產申請與受理 (2)破產管理人 (3)債權人會議 (4)重整 (5)和解 (6)破產清算 第10頁/共270頁 四、破產法的制度價值 破產法是債務清償法。債務清償秩序是經濟流轉的保障,是市場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破產法是企業淘汰法。破產是企業優勝劣汰的一種機制,企業喪失

6、賴以生存的財產,即喪失其法律人格。“有財產才有人格”。 破產法是企業拯救法。現代破產法設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幫助企業恢復生機,促進企業復興。第11頁/共270頁破產的程序原因債權人債務人申請受理管理人會議重整和解宣告清算甲ABC60萬600萬第12頁/共270頁第一章第一章 破產法概述破產法概述一、破產與破產法(一)破產的概念與特征1、概念 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基于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對該債務人適用的一種特定的債權債務清理程序。第13頁/共270頁 【案例】A公司是高科技成長性較好的企業,但在開發產品期間投入較大,先后拖欠B公司500萬欠款,C公司200萬欠款,D公司1

7、00萬欠款。由于沒有按期償還債務,C公司于2001年5月1日對A企業提起訴訟,甲人民法院審理后于6月1日判決A企業于2001年7月1日前向C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合計230萬元。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B公司于2001年6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6月15日受理了A企業的破產案件。據查,截止2001年6月A公司的資產總額為1000萬元,但現金流量僅為50萬元,負債總額為987萬元。 問:A公司是否具備破產條件第14頁/共270頁2 2、破產的法律特征、破產的法律特征 (1)破產是一種概括的執行程序,即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的執行程序。 (2)破產是在特定情況下適用

8、的一種法律程序。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破產程序發生的原因。 第15頁/共270頁 (3)破產是對債務人全部法律關系的徹底清理,并且可能直接導致債務人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法律后果。 (4)破產程序強調的是對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和對債務人的公平保護,并進而實現對社會利益的維護。第16頁/共270頁(二)破產法的概念(二)破產法的概念 破產法是調整破產程序中各方參與人之間行為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破產法僅指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破產清算的法律,廣義的破產法還包括和解、重整等制度的法律。第17頁/共270頁 破產概念的演化 狹義 廣義 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 破產預防 破產懲戒主義破產預防與挽救主義Bank

9、ruptcy Law Insolvency Law第18頁/共270頁二、破產法律制度的構成 1.破產和解程序。 是指預防和避免債務人破產清算,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協議為基礎而設立的一項程序性的制度。債務人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宣告破產前提出。 基本思路: (1)注重于債權人的讓步 (2)屬于自愿協議的范圍 (3)屬于法院內的和解 (4)具有破產預防的屬性第19頁/共270頁2.破產重整程序 基本思路: (1)提出人: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的股東。 (2)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 (3)重整計劃通過,對所有的利害關系人產生約束力。 (4)重整計劃由債務人執行,債務人營

10、業繼續進行。第20頁/共270頁3.破產清算程序 是指債務人達到破產宣告后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總財產進行變價,而后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的程序性制度。 基本特征: (1)是債權實現的特殊形式,是債權實現和債權消滅的終極途徑。 (2)是在法院的程序下,在特定機構和人員的參與和輔助下實施的債務清償程序。 (3)功能與目的是公平清償債務。 (4)具有總括強制執行程序的特點。第21頁/共270頁破產和解程序破產重整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第22頁/共270頁補充:公司解散與破產 解散是指因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程序。 我國公司法則將解散與破產并列,兩者同時作為公司終止的原因,因此我國的解

11、散是指公司因發生法律規定的除破產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經營活動,隨即進行清算的狀態和過程,之所這樣做是因為為了保證破產制度的統一性,在公司法中應該避免單獨對破產做出規定。第23頁/共270頁 由于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因此公司在退出市場、消滅自身時的活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并受到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監控,以便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法定利益按公正的規則秩序獲得滿足。這些規則秩序被法律嵌入幾項重要的制度平臺上,它們就是公司的解散制度、清算制度和破產制度。 第24頁/共270頁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 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

12、續經營時,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 破產清算是企業資不抵債時,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清算機構對企業進行的清算。第25頁/共270頁 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表現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系和法律關系; (2)在解散清算過程中,當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時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實行破產清算。第26頁/共270頁 二者的區別表現在:(1)清算的性質不同。解散清算屬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產清算屬于司法清算;(2)被清算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業宣告終止后,法人資格并沒有完全喪失,在清算期內仍享有限制性的權利和經濟行為。被宣告破產清算的企業,其法人權利和

13、行為完全喪失,清算機構依法取得破產企業財產的管理權、處分權。第27頁/共270頁 (3)處理利益關系的側重點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清算時除了結束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以外,重點是分配企業剩余財產,調整企業內部各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資不抵債,因此,清算時主要是調整企業外部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將企業有限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第28頁/共270頁 破破 產產 程程 序序 流流 程程 圖圖債權人 債務人債權人破產管理人破產債權債權人會議債務人財產第29頁/共270頁三、破產法的基本原則三、破產法的基本原則 1、司法獨立原則 (1)法院

14、享有獨立審判的權力,不受外來非法干涉; (2)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程序上的權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剝奪。第30頁/共270頁 2、平等原則 (1)債務人的平等; (2)債權人的平等; (3)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平等。第31頁/共270頁 3、債權人自治原則 自力救濟、公力救濟 (1)程序自治; (2)實體自治。 4、效率原則第32頁/共270頁 1、破產法律體系不健全; 2、行政力量在破產中作用重大; 3、部分破產債務人借破產逃債; 4、職工安置成難題。四、我國破產法實施的概況四、我國破產法實施的概況第33頁/共270頁第二章第二章 破產程序的開始破產程序的開

15、始 受理開始主義 將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作為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最終被宣告為破產。 宣告開始主義 將法院對債務人作出破產宣告視為破產程序的開始。 第34頁/共270頁第一節第一節 破產開始的條件破產開始的條件 一、實質要件 1、債務人具有破產能力 破產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債務人)依法能夠適用破產程序被宣告破產的資格,即哪些主體能夠被宣告破產,適用破產清算程序。 *一般破產主義與商人破產主義第35頁/共270頁2 2、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 指具備破產能力的主體顯示出足以宣告其破產的財產狀況惡化的事由。 (1)清償不能 債務人由于缺乏清償能力,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債務無

16、法繼續履行一般清償義務的事實狀態。第36頁/共270頁 *清償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債務人持續缺乏清償能力,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對于債務全面不能清償的行為。 停止支付是申請人的主觀行為,即債務人已經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履行債務的主觀態度;第37頁/共270頁 支付停止持續且不間斷的發生; 支付停止是針對大部分的到期債務,而非個別性的停止支付。第38頁/共270頁(2 2)資不抵債)資不抵債 也稱債務超過,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總額不足以償付其所負的全部債務的情況。 資不抵債不適用于自然人破產。第39頁/共270頁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

17、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40頁/共270頁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無力償債,國際上又稱為“現金流標準”,其含義是,債務人已全面停止償付到期債務,而且沒有充足的現金流量償付正常營業過程中的到期的現有債務。 債務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標志可以包括:債務人未能支付租金、稅款、薪金、員工福利、貿易應付款和其他主要業務費用。第41頁/共270頁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稱資不抵債,國際上也稱作“資產負債表標準”,主要是指企業法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全部資產之和小于其對外的全部債務。 這一標準的依據是:

18、資不抵債即表明遇到財務困難。第42頁/共270頁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替代“資不抵債”作為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列的條件,是對后者的一個限定。 根據這一限制,一時不能支付但仍有償付能力的企業不適用破產程序。因為,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可能只表明現金流量和清償能力暫時出現問題,而企業在其他方面則是健全的。第43頁/共270頁 案例:1、A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對外負債300萬元,其中欠B銀行150萬元,欠C企業100萬元,欠D企業50萬元。現A公司雖欠債300萬元但尚存流動資金60萬元,固定資產折價210萬元(已抵押給B銀行),即全部資產270萬元小于全部負債300萬元,屬于資不抵債。但其是否已

19、經具備了破產原因,還要具體分析。 第44頁/共270頁 (1)如果對D企業的債務已到期,而對B銀行和C企業的債務尚未到期,此時雖然A公司雖已資不抵債,但是仍然能夠以其流動資金清償對D企業的債務時,A公司是否具備破產原因? (2)如果對C企業、D企業的債務已到期,但對B銀行的債務尚未到期,此時,A公司的流動資金不足以對C企業、D企業進行清償,而固定資產不能用于清償對C企業、D企業的到期債務時,A公司是否具備破產原因? 第45頁/共270頁 (3)如果所有債務均已到期,B銀行和C企業沒有對A公司提起追債訴訟,但D企業已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時,A公司是否具備破產原因?B銀行、C企業或者A公司是否

20、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A公司破產的申請? (4)其他情況同(2),但A公司的母公司以其充足資產就A公司對C企業的全部債務提供了連帶保證,此時A公司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第46頁/共270頁思考 案例2、 A公司對外負有到期債務400萬元,其中欠B銀行到期貸款300萬元,欠C、D、E企業到期欠款合計100萬元。A公司現有流動資金200萬元,固定資產50萬元,另有對F公司的債權200萬元,F公司長期虧損,已經停產,其固定資產已對外抵押,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然無法償付債務。此時,A公司是否具備破產原因? 第47頁/共270頁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

21、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48頁/共270頁 本法第二款規定了重整原因 重整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 對于重整原因? 首先,當企業法人滿足了本法第一款的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即可提出進行重整。 其次,雖然企業還不具備破產原因,如果企業明顯具有了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性,企業也可以進行重整。第49頁/共270頁 所謂“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是指債務人雖然尚未具備破產原因,但是根據其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

22、,可以明確的預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態將會在未來的一定時刻發生。 此時,賦予債務人及時啟動重整程序的機會,有利于實現早期拯救,提高企業困境的治愈率。第50頁/共270頁 案例3、 A公司向B銀行貸款500萬元,約定當年12月31日還款。6月1日,A公司的一項對外貿易合同發生糾紛,對方拒付一筆250萬美元的貨款。對此,A公司提起國際仲裁,并確信年底以前不可能結案。 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根據其未來的現金收支情況,預計年底無法償付對B銀行的貸款,請求B銀行延展償債期,遭到拒絕。同時,A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得知A公司面臨的困境,紛紛提起追債訴訟。如果A公司的所有流動資金被凍結和執行,它將無法支付國際仲裁費

23、用。 此時,A公司雖不具備破產原因,仍不妨礙以具備重整原因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第51頁/共270頁二、形式要件二、形式要件(一)當事人申請破產 申請主義與職權主義 申請破產是權利還是義務?第52頁/共270頁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53頁/共270頁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54頁/共270頁1、債權人的申請權: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

2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請。 2、債務人的申請權: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3、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公司清算組、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55頁/共270頁 企業法人解散是指企業因發生章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除破產以外的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進入待清算狀態或者實施清算的過程。 在此其間,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視為存續,但其營業資格已經喪失。此時,如果企業存在著資不抵債的事實,則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5、。第56頁/共270頁 破產申請的提出,有的國家對特定的對象作限制性規定。 如美國破產法規定,對農場主和非從事金融、經濟及商業活動的社團,不得提出非自愿破產。 英國立法規定,對未登記的公司,只能提出非自愿破產申請。第57頁/共270頁 公司法第67條: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58頁/共270頁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第59頁/共270頁(二)受理法院的管轄權(二)受理法

26、院的管轄權 1、對破產案件管轄的立法例: (1)普通法院管轄,即對破產案件采取與普通案件一樣的管轄方式,如德國、日本; (2)專門法院管轄,如美國、英國,美國指定由聯邦地區法院管轄,而英國則指定由樞密庭管轄;第60頁/共270頁 (3)商事法院或大程序法院管轄,典型代表是法國,法國的法律中規定了商人或手工業者的破產由商事法院管轄,其他由大程序法院管轄。第61頁/共270頁2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第62頁/共270頁第二節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破產案件的申請

27、與受理一、申請 申請破產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破產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應說明的其他事項等;第63頁/共270頁 2、債務人申請破產的,還應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64頁/共270頁二、破產案件的受理二、破產案件的受理(一)受理程序 1、審查 審查的內容中包括對破產障礙的審查,破產障礙分為法律上的障礙和事實上的障礙。第65頁/共270頁法律上的障礙主要有: (1)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系惡意申請,如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

28、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等; (2)債務人對申請人的債權異議成立。 第66頁/共270頁 事實上的破產障礙主要包括:(1)債務人企業人員、財產下落不明,無法進行破產程序;(2)債務人企業財務、財產狀況嚴重混亂,難以查明企業財產狀況;(3)由于存在某種原因,債務人企業破產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震蕩而不宜受理破產案件。第67頁/共270頁2、通知債務人3、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4、送達裁定5、裁定的通知和公告第68頁/共270頁 破產申請的受理 案件的管轄:債務人所在地(住所、注冊地) 受理的時間:15日裁定(經批準可延長),5日內送達 受理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 裁定不受理,10日內可上訴 通知與公告:2

29、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第69頁/共270頁 1、裁定的效力 (1)對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請人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二)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第70頁/共270頁 (3)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71頁/共270頁 (1)債務人喪失對

30、財產的處分權; (2)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 2、對債務人的效力、對債務人的效力第72頁/共270頁 (3)債務人的主要負責人受到相應的限制,回答法院、管理人及債權人會議的詢問; (4)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單獨進行清償,亦不得接受債務人的清償。第73頁/共270頁3 3、對債權人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 (1)視所有債權為到期債權,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 (2)債權人所接受的債務人的個別清償無效。第74頁/共270頁4 4、對債務人訴訟的效力、對債務人訴訟的效力 (1)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尚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仲裁應當中止,

31、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繼續進行。 (3)新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75頁/共270頁 (1)全面接管企業,代為參加訴訟或仲裁; (2)接受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清償; (3)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5 5、對破產管理人的效力、對破產管理人的效力第76頁/共270頁 第18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第77頁/共270頁 管理人

32、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第78頁/共270頁 * *尚未履行的合同(綜述) (1 1)繼續履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 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繼續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或債權人會議的許可)。第79頁/共270頁 (2 2)解除合同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 2個月”內

33、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但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第80頁/共270頁 從債務清償的角度講,破產程序屬于執行程序的范疇。執行程序有一般執行程序與個別執行程序之分。前者以破產程序為代表,為全體債權人集體受償的程序。后者以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執行程序為代表,為單個債權人個別受償的程序。 英國著名破產法學者弗萊切指出:“發達的破產法的一個最重要特點就是集體受償原則。集體受償原則的根本信條就是,在管理債務人資產和處理債權人請求時,

34、不必考慮資產取得和債務發生的時間順序。” 集體受償是破產程序的一個顯著特征,也是破產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第81頁/共270頁 民事訴訟或仲裁是解決有關債務人財產和法律關系爭議的程序制度。破產程序開始后,不同類型的訴訟和仲裁,對破產程序的影響不同。一般來說: 與破產程序相沖突的訴訟和仲裁程序,例如債權人以追索債務為目的的給付之訴,按照集體程序優先的原則,應當被擱置,直到集體程序因破產原因被確定為不存在或者已消除而歸于終結。 與集體清償程序不相沖突的訴訟和仲裁案件,例如債務人對外追索財產和債務的訴訟,或者有關債權效力或物權歸屬的確認之訴,則可以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之后繼續進行。 第82頁/共270

35、頁第三章第三章 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一、破產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破產管理人是指為了對債務人的財產實行有效的管理,以避免債務人對財產的惡意處分,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的專門機構。英美法稱其為受托人。第83頁/共270頁 管理人的性質 關于管理人的性質,學理上存在著不同的學說,如“債權人代表說”、“債務人代表說”、“財團代表說”、“受托人說”和“法定機構說”。 我國新破產法采用“法定機構說”。即管理人被認為是法律為實現破產程序的目的而設定的履行法定職能的機構。第84頁/共270頁 1、破產管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它是依法成立的機構,而非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而設立; (2)

36、它是破產程序中所特有的臨時性的機構;第85頁/共270頁 (3)它的職責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評估、變現、分配; (4)它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從事活動,并不附屬于任何人。第86頁/共270頁 二、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二、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一)破產管理人的資格 從各國的立法來看,破產管理人一般是具備專門的知識與技能的自然人。專門知識與技能主要是指法律、經濟、會計、管理等與破產程序有關的專業知識。 第87頁/共270頁 英國法律規定,只有具備律師、會計師資格以及具備相應條件的人才可以充當破產管理人,而且必須通過專業考試,具備三年以上從事破產事務的經驗,每年接受至少50小時的培訓,并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或

37、提供擔保書,以確保其可以承擔賠償責任。 第88頁/共270頁 (1)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1 1、我國的破產管理人的條件、我國的破產管理人的條件第89頁/共270頁 (3)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由法院指定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第90頁/共270頁 2、管理人的消極資格: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8、。 第91頁/共270頁 (二)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二)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 1、立法例 (1)法院選任,即在破產宣告之后,由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向法院負責,并接受其監督。但債權人認為破產管理人與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利害關系時,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破產管理人。如日本。第92頁/共270頁 (2)由行業協會選派,如英、美。 (3)債權人選任與法院選任相結合,即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先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另一方面為了體現債權人自治的精神,還可以由債權人會議來選任破產管理人。德國即采用這樣的立法形式。第93頁/共270頁 2、我國的規定 破產法第22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

39、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94頁/共270頁三、破產管理人的職責與權利義務三、破產管理人的職責與權利義務一、職責(25條)(一)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第95頁/共270頁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作出此類決定應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

40、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96頁/共270頁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擬定和執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 10、輔助債務人進行重整; 11、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97頁/共270頁(二)破產法對管理人職責的特別規定 (1)決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繼續履行。(第18條) (2)撤銷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前的不正當財產處分行為和追回被處分財產。(第32、34條) (3)要求債務人出資人補繳出資。(第35條) (4)追回債務人管理層的不當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第36條) (5)取回質物、留置物。(第37條) (6)受理取回權人的取回請求。(第38、39條)第98頁/共270頁 (7

41、)接受債權申報、調查職工債權和編制債權表。(第48、57條) (8)重整期間主持債務人營業或者對債務人自行營業進行監督。(第73、74條) (9)制作、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第79、80條) (10)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第86條) (11)同未通過重整計劃的表決組協商。(第87條) (12)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第90條)第99頁/共270頁 (13)在破產宣告后,擬定破產變價方案。(第111條) (14)擬定和執行破產分配方案。(第115-119條) (15)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第120條) (16)破產程序終結時,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第121)第100頁/共270頁

42、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法院許可: 1、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3、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5、借款; 6、設定財產擔保; 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9、放棄權利; 10、擔保物的取回; 11、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第101頁/共270頁 【解釋】破產程序開始后,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決定繼

43、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屬于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營業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2-11均屬于管理人須向債權人委員會及時報告的行為。第102頁/共270頁 1、確有需要可以經法院許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2、破產管理人享有收取報酬的權利; 3、破產管理人的執業行為不受非法干擾。(二)權利(二)權利第103頁/共270頁 (三)義務 1、管理人應盡到勤勉忠實義務; 2、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3、管理人的報告義務 (1)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的義務 (2)管理人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監督的義務 (3)管理人列

44、席債權人會議并報告情況的義務第104頁/共270頁第四章第四章 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一、債務人的財產的概念與性質 指破產程序開始時由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及財產權利所構成的財產性集合體。大陸法一些國家稱其為“破產財團”。 國際上,一般對債務人財產,統稱為破產財產。“破產財產”是清算主義立法的概念,“債務人財產”是再建主義立法的概念。 第105頁/共270頁三個概念的區分 法定財團:由破產法規定應當屬于破產財產的全部財產組成的財團。 現有財團:是指現實在破產管理人管理下的財產組成的財團。 分配財團: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清算后,實際用于對破產債權分配的財產組成的財團。 范圍大小的區別?第106頁/共

45、270頁 在自然人被宣告破產時,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專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和為維護破產人生計而不納入破產財產范圍的保留財產,屬于自由財團,由破產人自由支配。思考: 債務人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第107頁/共270頁二、債務人的財產的范圍二、債務人的財產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第30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108頁/共270頁債務人財產的終止時點債務人財產的終止時點 固定主義破產程序開始時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即已確定。(美、日、德) 膨脹主義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時所有的財產,還包括其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新取得的財產

46、。即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在破產程序開始后仍可能有所膨脹擴大。 上述兩種立法模式的利弊?第109頁/共270頁 總體來說破產財產包括: (1)有形財產、無形財產、貨幣和有價證券、投資權益和債權; (2)不論境內或境外的財產; (3)已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也屬于債務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前,已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不能被債權人處分。其中的未轉移占有的抵押財產,還可以被用于繼續營業。第110頁/共270頁 (4)程序開始后債務人財產的增值。 (5)程序開始后收回的財產。如追回的欠款,追回的被侵占財產,接受返還的財產等。 (6)債務人出資人補繳的出資。第111頁/共270頁具體包括:1、破產企業與他人共有財產分割

47、后取得的份額或轉讓應得部分后取得的收益;第112頁/共270頁 2、企業開辦人應當補足的注冊資本金; 第35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第113頁/共270頁 【相關鏈接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相關鏈接2】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鏈接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

48、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114頁/共270頁 3、破產案件受理時雖已開始執行但尚未被執行或未執行完畢尚有剩余的財產,以及錯誤執行后被執行回轉的財產; 4、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全資機構的財產; 5、破產企業在其開辦的全資企業中的權益;第115頁/共270頁 6、破產企業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收益; 7、破產企業在境外的財產; 8、破產企業已履行,但相對方未履行,已履行的標的物; 9、企業享有的債權及可以通過代位權實現的債權; 第116頁/共270頁 10、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

49、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36條)【相關鏈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債務人置于他人處的財產; 12、企業在破產前雖未支付對價或未完全支付對價,但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財產;第117頁/共270頁 13、清償債務或提供其他擔保后取回的質物、抵押物。 第37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第118頁/共270頁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

50、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第119頁/共270頁三、撤銷權(三、撤銷權(3131、3232條)條)(一)管理人的撤銷權的意義: 在債務人無力償債或即將陷于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利益相關者對于債務人的財產存在著公平清償和企業維持的合理預期。由此產生了法律對債務人財產加以保全和防止個別人搶先受償的秩序要求。破產法針對程序開始前的交易活動設立的撤銷權以及追回權,就是適應這種秩序要求而建立的。第120頁/共270頁 破產法第31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51、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第121頁/共270頁 第32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破產程序終結后2年內 第122頁/共270頁(二)破產撤銷制度的價值功能(二)破產撤銷制度的價值功能 1、誠實信用原則在破產法中的落實 2、保障破產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3、

52、實現破產法公平受償原則 4、實現對欺詐行為的有效規制第123頁/共270頁(三)破產撤銷權與民法上的撤銷權的區別(三)破產撤銷權與民法上的撤銷權的區別第124頁/共270頁民法上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125頁/共270頁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

53、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第126頁/共270頁民法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民法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第127頁/共270頁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128頁/共270頁(三)破產撤銷權與民法上的撤銷權的區別(三)破產撤銷權與民法上的撤銷權的區

54、別 1、權利主體的模糊性和權利內容的復合性 2、權利行使主體與受益主體不一致 3、破產撤銷權行使不以債務人的主觀善惡為要件 4、除斥期間的特殊性(2年)第129頁/共270頁 【例題例題】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于20072007年年9 9月月1010日受理債務人日受理債務人甲企業的破產申請,甲企業的下列行為中,管甲企業的破產申請,甲企業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 A、甲企業于、甲企業于20072007年年3 3月月1 1日對應于日對應于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 B

55、B、甲企業于、甲企業于20072007年年2 2月月1 1日向乙企業無償轉讓日向乙企業無償轉讓1010萬元的機器設備萬元的機器設備 C C、甲企業于、甲企業于20062006年年9 9月月1 1日與其債務人丙企業簽日與其債務人丙企業簽訂協議,放棄其訂協議,放棄其1515萬元債權萬元債權 D D、甲企業于、甲企業于20072007年年2 2月月1010日將價值日將價值2525萬元的車萬元的車輛作價輛作價8 8萬元轉讓給丁企業萬元轉讓給丁企業第130頁/共270頁四、管理人的追回權 1、管理人有權追回因破產不當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 2、管理人有權向出資人追索欠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56、 3、管理人對企業管理層有特別追回權。 4、管理人對于質物、留置物的取回第131頁/共270頁五、無效行為的認定(五、無效行為的認定(33條)條)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第132頁/共270頁六、取回權六、取回權 取回權是指破產管理人占有不屬于債務人的他人財產,財產權利人可不依破產程序,經破產管理人同意而直接將財產取回的權利。 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第133頁/共270頁特征: (1)一般取回權是對特定物的返還請求權; (2)是以物權為基礎的請求權; (3)是在破產程

57、序中行使的特別請求權; (4)在標的物被取回以前,視同為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第134頁/共270頁 各國法律一般將取回權分為兩類:一般取回權和特殊取回權。 一般取回權的基礎是對取回標的物享有所有權;而特殊取回權則基于破產法的規定。第135頁/共270頁 特殊取回權: 1、異地買賣中的出賣人取回權 出賣人取回權,是一種特殊取回權,是指向債務人交付但于破產宣告時尚在途中的財產,歸屬于尚未取得價款的發運方。 出賣人取回權,是在賣方因買方破產而不能獲得全部價款的情況下得到的一種法律保護。 當然,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第136頁/共270頁第39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

58、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第137頁/共270頁 2、行紀關系中的取回權 在代購的行紀行為中,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購買貨物,當貨物已經發送,而委托人在尚未收到貨物又未付全部價款的情況下被宣告破產,行紀人對已發送的貨物享有取回權。第138頁/共270頁 3、代償取回權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將取回權標的物轉讓給他人,或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后將該物轉讓給他人,從而使取回權人無法從破產財產中取回屬于自己的財產,為保護取回權人的利益,一些國家的法律設計了代償取

59、回權。第139頁/共270頁 如果受讓人未支付對價,取回權人可以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或支付價金,受讓人在向取回權人返還原物或支付價金的同時,免除了其向破產管理人再行給付的義務。如果受讓人已支付了對價,取回權人可以要求破產管理人給付此項已被納入破產財產的對價。第140頁/共270頁六、抵銷權六、抵銷權 破產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時間,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產債權抵銷其所負債務的權利。 一般認為,抵銷具有擔保債權回收的作用。這就是所謂“抵銷的擔保機能”。 通常情況下,抵銷免除雙方的債務,雙方是同等受益的。但是在破產情況下,破產債權與破產財產由抵銷所受的利

60、益是不均等的。 第141頁/共270頁 破產抵銷權行使的必要條件: 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應以債權申報為必要。 債權申報的重要意義之一,就是使所有對債務人財產提出的請求,都經過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和確認。通過這種集體審查程序,可以保證請求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從而防止利用虛假債權侵蝕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全體債權人利益的情況發生。 因此,未依法申報的債權,其真實性、準確性未經過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的,不能主張抵銷。第142頁/共270頁 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申請抵銷。 (一)一般抵銷權的行使條件 1、雙方互負債務; 2、債務內容屬于同一種類的給付;雙方債務均可用貨幣衡量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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