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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賠償法教學大綱 前言: 1、國家賠償法的頒行、標志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開始走上了一個新臺階。 2、國家賠償法是一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極為重要的法律,它使憲法的有關規定得到了落實。 3、國家賠償制度是當今世界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但它的誕生與成長,在世界各國都經歷了從無到有的漫長發展過程。 4、中國大陸自1978年改革開放十多年已在經濟上、政治上、思想上、司法制度上為國家賠償法出臺作好了準備。 第一章 緒論 1.1 國家賠償的涵義與特征 1、對賠償概念的一般分析:賠償是使受損害權益得到恢復和彌補的一種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還有補償制度。 受害人要想得到賠償,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合
2、法權益受損;第二,必須具備侵權事實;第三,損害是侵權人造成,致害行為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或故意過失,致害的損害不在法律規定的豁免范圍之內。 2、國家賠償的涵義:凡以國庫收入或國家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均可以稱為國家賠償。這是廣義上的國家賠償。 在我國,狹義的國家賠償是指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與外國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我國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法為前提,嚴格區分國家賠償與國家外償兩個概念 。 第二、我國國家賠償不僅指行政賠償,還包括刑事賠償與部分民事、行政審判賠償。 第三、我國引起國
3、家賠償的原因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強調的是行行,因而對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 第四、我國不包括公立公益單位的侵權活動引起的損害賠償。 3、國家賠與民事賠償的區別: 主體、范圍,主觀、客觀構成等不同。 4、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主要區別在于行為是否合法。 1.2、國家賠償的功能與類型: 1、國家賠償的功能 即國家賠償預期將會產生的作用和影響。 國家賠償功能表現在六個方面,即權利救濟、制約預防、公務保護、僑民保護、利益調整以及體現民主與標示法治。 2、國家賠的類型 立法賠償;行政賠償;司法賠償。 1.3 國家賠償的理論依據 有以下幾種學說 1、法國學者盧梭倡導的
4、人民主權學說: 主權屬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國家政府官吏不是主權的領有者必須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違法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2、狄驥的社會協作法學理論: 認為法律直接產生于社會協作關系,由于取消了主權觀念,建立客觀法的規范,國家受法的限制對法國賠償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3、民主國家目的論(人權保障論)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國家公法人論: 國家與人民之間是一種法律上平等權利義務關系,國家侵害人民,應當賠償。 5、公平正義論: 從公平正義角度說明國家賠償存在的理由。 6、公務活動主動性與權利救濟有效性保障論: 根據不實行國家賠償制度的危害后果,論證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7、危險責任理論與公共負
5、擔平等學說: 危險責任理論與公共負擔平等學說是國家賠償責任或者結果責任(有損害即賠償)的兩大理論基礎。 8、社會保險理論: 即把民間保險的原理引申來說明國家賠償的實質。將國家視為社會的保險人,社會成員向國家納稅,等于向保險公司投保,國家賠償社會成員損失,就是社會互助保險方式。 1.4 國家賠償制度的產生與演變 1、國家賠償制度的產生與演變的一般過程 否定階段;相對肯定階段;肯定階段;國家賠償責任展望。(過失責任或違法責任在今后相當長時期仍是國家賠償責任的基礎。) 2、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54年治港管理暫行條例,五四憲法,八二憲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94.5.12國家賠償法頒行,標志全面確立
6、了國家賠償制度。 1.5 國家賠償法的概念與淵源 1、國家賠償法的概念 2、國家賠償法的基本特征:有系統的法典、集實體法與程序法于一體等。 3、國家賠償法的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程序法于一體等。 第二章 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制定 2.1 國家賠償立法的世界潮流 進入20世紀后各國普遍制定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責任的擴大,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適用范圍的擴大,由行政賠償一行政機關,行政工作人員行為侵權到公權侵害,司法賠償,立法賠償。 第二,公務行為的擴張,擴充公務行為外延,公司職員也納入公務員范圍 第三,無過錯責任的采納,反映了國家賠償責任的加重。 第四,賠償范圍的護大。
7、由只賠償侵權而造成的直接損失到直接可能利益的損失。 2.2 我國制定國家賠償法的必要性 1、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已成為國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尺。 2、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國家宏現調控市場經濟的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 3、對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積極的推動作用。通過國家賠償,追償加大公務人員的責任。促進廉政勤政建設。 4、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使行政機關在公務活動中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得到賠償,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5、有助于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6、是保護我國僑民及出國人員合法權益的需要。對與等原由保護 外國人合法權益,對在國外人員享受所在國
8、同等待遇。 2.3 我國制定國家賠償法的現實條件: 政治條件;經濟條件;法律條件;思想意識條件。 2.4 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制定過程 行政訴訟法中一章,94年五月出臺,95年1月實施。 2.5 我國國家賠償法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1、關于賠償范圍的問題; 2、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3、經復議的違法行政行為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問題。 4、關于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5、刑事賠償程序問題。 6、關于賠償費用的來源問題。 7、關于國家賠償責任的減免問題。 2.6 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特色。 1、確定了違法責任原則; 2、將司法賠償納入而將立法行為排除于國家賠償范圍; 3、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十分注意與我國現有法
9、律尤其是行政訴訟法的配套協調;在體例結構上集實體法、程序法于一身。 第三章 總則 3.1 總則的地位與作用: 總則奠定了整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思想理論和法制基礎,規定定立法宗旨,原則適用范圍的作用。 3.2 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改進工作。 3.3 國家賠償法的立法依據:源自八二年憲法第41條的規定。 3.4 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1、西方國家國家賠償責任歸責原則之簡介與評析:過錯原則;危險責任原則;違法原則。 2、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歸責原則:第二條違法造成損害事實即賠,違反實體法程序法均是違法。 3.5 國家侵權賠
10、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職務行為主體執行國家行政公務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職務違法行為: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3.損害: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事實。 4、因果關系:損害事實與違法執行職務行為的直接因果關系 第四章 行政賠償(一) 4.1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 4.2行政賠償范圍的立法例 4.3確定行政賠償范圍的立法例 4.4行政賠償責任的例外 第五章 行政賠償(二)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5.1 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的規定,在我國,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資格要求賠償;或者當上述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與其有其他扶養關系的親屬,以及當上述法人
11、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具有要求行政賠償的資格。 5.2 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范圍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5.3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模式及其選擇 在我國,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即由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或實施侵害的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4 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1、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權的組織; 3、委托的行政機關; 4、行政復議機關; 5、上述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后的賠償義務機關。 (1)繼續行使被撤銷的賠償義務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 (2)決定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 第六章 行政賠償(三)賠償程序 6.1行政賠償程序概述 所
12、謂行政賠償程序,即行政賠償請求人向國家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給 予行政賠償以及通過人民法院解決行政賠償糾紛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6.2行政先行處理原則 1、行政處理與訴訟解決的關系 大部分國家奉行先行政后訴訟的原則。 2、行政先行處理原則的內容: 在行政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如果行政處理未能爭決爭端,則請求權人方可提起賠償的訴訟程序。 3、行政先行原則的優點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護受害人權益,減少訴源。 4、行政處理的組織機構 賠償義務機關可以采取臨時指定經辦人,由經辦人組織人員進行處理。 6.3
13、行政賠償請求的提起與受理 1、請求賠償的要件 (1)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必須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請求人必須具有請求權;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請求; (4)賠償請求必須是法律規定應該賠償之損害范圍或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范圍有明確規定的。 2、請求方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賠償要求; (2)申請書的內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應寫明它們的名稱,住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要求賠償的理由和事實根據;具體的請求。 3、申請的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賠償的申請后,要對之進行審查,如審查結果認為該申請符合賠償條件,則應
14、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請求人賠償, 4、申請的拒絕 一是明示拒絕;二是默示拒絕。 6.4行政賠償訴訟 1、 起訴的條件: (1)必須以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 (2)必須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職權行為而起訴; (3)必須在行政處理結束后的三個月內提起; (4)起訴人必須具有賠償請求權。 (5)侵權損害必須是由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 2、當事人 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賠償義務機關,原告只能是 擁有賠償請求權者。 3、管轄法院 同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規定。總的原則是,由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賠償訴訟案件。 4、舉證制度 應由被告即賠償義務機關負責舉證
15、免責,減責的責任。原告對損害事實舉證。 5、審理形式 與行政訴訟同,也適用公開審理、自避原則、合議制度、兩審終審制等。 6、判決的執行; 一審判決的強制執通常作法:拒不支付賠償金的銀行劃撥,對規定期限不履行的對義務機關按天罰50-100元款;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司法建議處理;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6.5行政追償 1、追償的性質和形式 追償制度的實質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行政人員及受委托組織和個人的追償權。形式有兩種:"后補"式和先"賠后追"式。 2、追償的要件 (1)已支付賠償金或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 (2)行政人員對加害行為有故意或
16、重大過失。 3、追償金額 賠償義務機關有權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 4、追償人與被追償人 (1)追償人是賠償義務機關 (2)被追償人是實施加害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 第七章 刑事賠償范圍 1 刑事賠償范圍的概念 2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 3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 4 民事、行政賠償責任 第八章 刑事賠償(二)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8.1 刑事賠償請求人 指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公民),
17、法人和其他組織。 8.2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模式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存在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與侵權行為機關相一致和不相一致兩種模式。 8.3 我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我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 第九章 刑事賠償(三)-賠償程序 9.1 刑事賠償程序概述 指國家對于因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予以賠償的程序。刑事賠償程序制度體現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及對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合法保護。 9
18、.2 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 1、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原則 2、賠償請求的提起: (1)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確認發生了錯羈、錯判或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事實; (2)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3)法律文書完備。 3、賠償請求的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賠償申請書加以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等。經審查后再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4、處理決定的作出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之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
19、償。 9.3 刑事賠償的復議程序 刑事賠償的復議程序是指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后,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金額有異議時,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經審查而對賠償爭議作出決定的活動。 9.4 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 1、我國國家賠償法采用通過非訴訟性質的特別程序來解決刑事賠償。 2、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法定條件 事實條件;程序條件。 3、管轄與處理機構是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賠償委員會。 4、賠償決定的作出。 決定程序一般包括調查和評議兩個階段。 5、刑事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初步證明理論";應根據不同的證明對象來劃分舉證責任。 9.5
20、刑事追償 1、追償權的成立要件: (1)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必須是在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后才能行使追償權; (3)追償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 2、追償權的行使 追償權是國家機關在其系統內部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行使的。賠償義務機關在行使追償權時。對追償權的成立要件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章 賠償方式與計算標準 1 外國國家賠償方式 2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 3 中外國家賠償方式的比較 4 國家賠償方式與民事賠償方式的異同 5 確定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 6 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 7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 8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9國家賠償費用的來源 第十一章 其他規定與
21、附則 11.1 對名榮譽權損害,不予賠償,給予精神補救,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因未直接造成財產損失,國力有限)。 11.2 時效概述 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將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該"一定的時間"稱為時效期間或時效期限。該"一定的法律后果"可包括權利的取得和權利的消滅。時效制度有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和法院審判工作的開展。 11.3 國家賠償的時效 1、時效期間為兩年。 2、時效期間的計算: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定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3、時效的中止: 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
22、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11.4 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 原則上適用我國國家賠償法又適用對等原則。 11.5 附則 1、對取得國家賠償權的特別保障。 2、施行日期: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二章 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實施 12.1 實施的意義 1、反映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迫切需要; 2、充實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內容; 3、促進了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 4、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12.2 實施條件 1、有利條件: 第一,我國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國家賠償法制基礎; 第二,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實踐已經積累
23、了不少的經驗;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制度及其實施已成為世界潮流; 第四,近年來我國法學界對國家賠償法的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 第五,民事法制觀念逐漸深入人心。 2、不利條件 表現在現行政治經濟體制不完備,立法理論準備不足,法院審判機制不完善,歷史包袱沉重等方面。 12.3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1、適用特點 第一,適用主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賠償申請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員 ; 第二,適用和具有國家強制性; 第三,是國家機關個別性地運有和國家權力的法律活動; 第四,要求適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主動性、創造性。 2、適用原則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以事實為根據
24、,以法律為準繩。 12.3 效力 1、空間效力:我國的全部領域及延伸意義的領土。 2、對人效力:在中國公民有效,對處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企業原則上有效,兼及對等原則。 3、時間效力: (1)法律的生效時間:1995年1月1日; (2)法律的失效:國家賠償法頒布生效后,以前與此相抵觸的法律規范失效; (3)法律的溯及力:不溯既往。 12.4 當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很難取得賠償:先義務機關后拆訟或先義務機關后賠償委員會的程序,那個義務機關也不承認違法; (2)追償,特別是追究政紀,影響提升; (3)賠償金額小制止不了違法侵權; (4)因此要修改國家賠償法,已擬出修改方
25、案。 國家賠償法教學大綱課程名稱:國家賠償法課程編碼:EN059130B學 分:2學分總 學 時:32學時適用專業:法學先修課程:憲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一課程的性質、目的與任務:本課程為法學專業方向模塊課程。通過該課程的學習,使學生掌握國家賠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并能綜合運用國家賠償法的理論分析解決國家賠償的有關問題。培養學生具備國家賠償法的專業知識,同時培養學生運用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國家賠償是各國法律體系中比不可少的重要內容,學習和研究國家賠償法有助于學生行政法方向的全面和深入的學習。二教學的基本要求:本課程講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理論,使學生了解國家賠償和國家賠償法的
26、的概念、國家賠償法律關系、基本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同時系統闡述國家賠償法的內容及其在實際中的運用,已使學生能夠在學習過程中理解國家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和意義及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的聯系和區別,系統掌握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的主體、范圍和程序,對賠償方式、標準等具體法律規定有明確的認識。該課程在教學過程中,不但要較好應用因材施教等教學基本原則,充分貫徹啟發式的教學方法,而且特別要求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交流、溝通,特別要求教師課后對學生的輔導、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三教學內容(一) 國家賠償 學時:21國家賠償的界定(1)國家賠償的概念(2)國家賠償的種類(3)國家賠償的法律性質2國家賠償的基礎(1)國家賠償
27、的理論基礎(2)國家賠償的憲法基礎(3)國家賠償的社會基礎3國家賠償的發展(1)主權豁免與人民主權(2)西方國家賠償的發展(3)中國國家賠償的發展4 國家賠償的意義(1)擺正國家和公民的法律地位(2)有助于實現法治國家的目標(3)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4)保障社會的穩定(二)國家賠償法 學時:21國家賠償法的涵義(1)國家賠償法的概念(2)國家賠償法的淵源(3)國家賠償法的地位和性質(4)國家賠償法的特點(5)國家賠償法的作用2國家賠償法律關系(1)國家賠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2)國家賠償法律關系的種類(3)國家賠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4)國家賠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3國家
28、賠償法律制度(1)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概念(2)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特點4國家賠償法學(1)國家賠償法學的概念(2)國家賠償法學與相關法學學科之間的)關系(三)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學時:31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1)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的涵義(2)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的種類(3)我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4)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的意義2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1)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涵義(2)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內容(四)國家賠償的主體、范圍和程序 學時:31國家賠償的主體(1)國家賠償主體的概念和種類(2)外國國家賠償的主體(3)我國國家賠償的主體2國家賠償的范圍(1)國家賠償范圍的概念和意義(2)國家
29、賠償范圍的標準(3)國家賠償范圍的法律規定3國家賠償程序(1)國家賠償程序的概念(2)國家賠償程序特點(3)涉外國家賠償程序(五)國家賠償的方式、標準和費用 學時:11國家賠償方式的含義(1)國家賠償方式的含義(2)金錢賠償(3)返還賠償(4)恢復原狀(5)國家賠償的其他方式2國家賠償計算標準(1)確認計算標準的原則(2)人身損害的計算標準(3)財產損害的計算標準3國家賠償費用(1)國家賠償費用的來源(2)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與管理(六)行政賠償概述 學時:21行政賠償的涵義(1)行政賠償的概念(2)行政賠償的特征(3)行政賠償的種類(4)行政賠償意義2行政賠償構成要件(1)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概
30、念和意義(2)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內容(七)行政賠償范圍 學時:21行政賠償范圍概述(1)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和意義(2)行政賠償范圍的法律規定方式和制約因素2侵犯人身權的行為(1)人身權的概念和范圍(2)侵犯人身自由錢的行為(3)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3侵犯財產權的行為(1)財產權的概念和范圍(2)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處罰(3)侵犯財產權的行政強制措施(4)違法征收財產、攤牌費用的行為(5)其他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為4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1)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的含義(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3)因受害人自己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4)法律規定國家不承擔損害賠償的其他情形(八)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學時:31行政賠償請求人(1)行政賠償請求人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3)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范圍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涵義(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九)行政賠償程序 學時:31行政賠償程序概述(1)行政賠償程序的概念和意義(2)行政賠償程序的特征(3)行政賠償程序的種類2單獨提出行政賠償的程序(1)單獨提出行政賠償的程序的含義(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3)對行政事實行為單獨提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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