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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訴訟法復習題8一、單項選擇題1、民事案件審判權的行使機關(a)a法院 b、檢察院 c公安局 d。各級政府2、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d)。a、各個法院 b、最先接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 c、最后接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 d、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3、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c)。a、拘傳 b、訓誡 c、缺席判決 d、延期審理4、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人數應該是(b)a、1人 b、1-2人 c、2-3人 d、無限制5、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為(b)。a、30天 b、60天 c、半年 d、一年6、民事訴訟

2、的內在價值除了程序公正外,還包括(d)a.法官中立 b 當事人地位平等c程序安定 d 訴訟效率7調整仲裁當事人和仲裁組織及其人員仲裁活動的法律是(a )。a仲裁法 b公證法c訴訟法 d調解法8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屬于( b )。a地域管轄 b級別管轄c指定管轄 d選擇管轄9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期間屆滿的日期為( b )。a節假日前一天 b節假日后的第一天c節假日當天 d-重新計算10拘留是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之一,期限為( c )。a5天以下 b7天以下c15天以下 d1個月以下11以下關于宣告判決的說法錯誤的是( d )。a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

3、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b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送達判決書 c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d宣告判決時,可以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12以下關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說法正確的是( d )。a參加訴訟的根據是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b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c. 在訴訟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d在訴訟中處于原告的地位13第一審案件的訴訟費用要預交,預先交者是( a )。a. 原告 b被告c. 人民法院 d。訴訟代理人14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 b )。a. 1個月 b. 3個月c. 6個月 d12個月15. 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理由是(c

4、)。a. 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爭議 b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判決c. 生效判決確有錯誤 d未生效判決確有錯誤16.免交訴訟費用的案件是( d )。a. 督促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 c. 離婚案件 d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多項選擇題 1、我國民事訴訟規定,民事訴訟包括(ab)a 訴訟程序 b 執行程序c 審批程序 d 監督程序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具有管轄權的是(ad)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b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d 標點物所在地人民法院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法庭辯論的環節包括(abcd)。a、原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發言b、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c第三人及其訴訟

5、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d、互相辯論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bc)。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度人民法院管轄 c、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d、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5、第一審違法法定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情形有(abc)。a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b未經開庭審理而做出判決的 c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d、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6.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的強制措施是(bcd)。a訓誡 b、拘傳 c、罰款 d、拘留7、上訴狀的內容包括(abcd)a、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

6、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b、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c、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d、上訴的請求和理由8.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的制度有( abcd )。a合議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開審判制度 d兩審終審制度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 ac )。 a救助地人民法院 b海難發生地人民法院 c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 d船舶目的地人民法院10關于證據和證明責任,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bc )。 a用文字、符號或者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書證 b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c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d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

7、個人,沒有義務出庭作證11財產保全的方式可以采取( abc )。 a查封 b扣押 c凍結 d罰款12起訴狀可以采取( ab )。 a口頭形式 b書面形式 c電子郵件形式 d電話形式1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包括 (abcd)。 a海事、海商案件 b. 專利糾紛案件 c. 涉及臺、港、澳同胞及其企業、組織的經濟糾紛案件 d訴訟標的大,或者訴訟單位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14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有(abcd)。 a. 國務院批準審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b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c. 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

8、中級人民法院 d高級人民法院15免證的事實包括(abcd)。 a眾所周知的事實 b自然規律和定理 c. 推定的事實和預決的事實 d已為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16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abcd) a.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b有明確的被告 c.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d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17特別程序的特點有(abcd)。a一審終審b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c. 免交訴訟費用d. 審理的是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18.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 acd ) 。a檢察院 b公安局c訴訟參加人 d其他訴

9、訟參與人 19.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cd )a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b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c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d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20.下列案件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有(bcd)a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b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c在一審中達成調解協議 d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上訴21.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程序的有( cd )a 重大涉外案件 b重大知識產權案件c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d 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上訴22.對不動產的執行措施,主要是指 ( cd )a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

10、執行人的存款情況。b有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c強制遷出房屋d 強制推出土地三、填空題1.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3.民事訴訟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4.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5.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6合議庭人員的人數必須是 (單數)。7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有權提起( 反訴) 。8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

11、訟)9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10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1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12按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不能使用獨任制。1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14某一案件在起訴時按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了級別管轄后,不因在過程中訴訟標的金額的增加或減少所造成的對原級別管轄標準的突破而變更級別管轄,叫做(級別管轄恒定).15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給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是(直接送達)。1

12、6.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判)17.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人民法院管轄18民事糾紛的主體所享有的請求司法機關公正地解決他們之間存在的民事糾紛的權益,叫做(訴權)19.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叫做(起訴)20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期限為(一年)。 21. 人民法院根據自愿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2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只有(基礎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四、名詞解釋題1.

13、合議制:合議制是指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審判集體或者由審判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這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 2. 執行擔保: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申請執行人或者第三人為了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實現,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證的行為,對擔保行為,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可緩期執行。 3. 公開審判原則:公開審判原則是指在民事審判過程中,向群眾和社會公開,所謂向群眾公開,即是審判過程,包括審理過程和宣告判決都允許群眾旁聽,所謂向社會公開,即是允許記者對庭審進行采訪,報道和披露案情。 4. 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

14、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而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根據其中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5. 同等原則: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享有該國規定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6. 法院調解:法院調解是指對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 7. 司法協助: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的訴訟上的行為。 8. 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指

15、人民法院獨任審判員或者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形式和程序,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9. 證人證言:證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對案件事實所做的陳述就是證人證言。 10. 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又稱事務管轄,確定級別管轄是明確案件管轄權的先決條件。 11. 破產債權: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且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 12. 公告送達:公告

16、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所采用的一種特殊送達方式,由人民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法將訴訟文書公諸于眾,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 13. 公式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據喪失或其他權利喪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告利害關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權利,則依法作出判決宣告票據或其他事項無效的特殊程序 14. 執行措施: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執行組織依法強制執行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15. 民事訴訟管轄:民事訴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17、權限。 16.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利用圖像,聲音,音響以及電腦儲存的數據和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證據,包括錄像帶,錄音帶和電話錄音等。 17. 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者當事人授權范圍內,依該當事人的名義代理該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為,并維護當事人利益的人。 18. 仲裁:仲裁是指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事前或事后達成的協議,按照有關規定,由一定的仲裁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爭議的事實作出判斷,對爭議的權利義務作出裁決。 19. 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法院運用一審和二審程序進行了審判,即宣告審判終結的制度。 2

18、0. 管轄恒定:管轄恒定是指原告起訴時,若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則此后不論確定管轄權的事實在訴訟中發生何種變化,均不會影響受訴人民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 21. 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宜于合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 22. 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 23. 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調解書約束的人。 24. 民事訴訟證據

19、: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事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這是正確處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條件,也是處理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點和根本點。 25. 執行程序:執行程序是保障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它是調整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與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以及有關單位、個人在實施法律文書的過程中的各種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26. 執行主體:執行主體是指在執行法律關系中,依照民事執行法律規范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發展或終結的組織和個人,包括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以及執行的其他參與人。 27. 證據保全: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

20、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及時采取調查,制作筆錄,拍照等保全措施,使證據的證明作用保存下來。 28. 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面臨緊急情況,需要采取保護性的臨時措施,使其合法權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批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29. 拘傳:拘傳是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30.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審判和執行活動,以及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定程序。 31. 司法協助:司法協助是指在不同國家的法院之

21、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訴訟的行為。 32.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它是第一審程序中的一種獨立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33. 訴訟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訴訟活動中,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具有訴訟權利能力是作為訴訟當事人資格的基本條件。 34. 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書面協議變更管轄的,它既排除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規定的適用,又排除協議管轄的適用。 35. 地

22、域管轄: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又稱土地管轄,或區域管轄,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訴訟管轄的,亦即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36.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書,督促債務人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的特別程序,它是一種簡捷,快速解決金錢,有價證券糾紛的督促還債程序。 37. 法院調節:法院調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終結訴訟活動的種結案方式。 38. 獨任制:獨任制是法院一名審判員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它只適用;于人民法院依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

23、和依特別程序審理簡單的非訟案件。 39. 對等原則: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限制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的原則。 40. 涉外財產保全:涉外財產保全與非涉外的財產保全一樣,是保護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的訴訟上的保護性措施。當事人既可以在訴訟開始后提出申請,也可以在未涉訴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當事人申請涉外 保全不要求提供擔保;未涉訴的,提起訴訟的期限為 30 日。 41. 拘傳:拘傳是指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

24、活動的一種強制措施。 42.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失蹤、死亡案件,亦即與某公民有法律上或事實上利害關系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該公民下落不明達一定時間后,而申請法院認定其失蹤或死亡的條件 43. 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44.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把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來上升為國家意志,規定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人民法院實施審判行為,辦理民事案件的準則,是規范一切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的法律。 45. 民事訴訟法學:是研究民事訴訟制度的訴訟法律規范和民事訴訟運行規律的科學。 46.

25、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發生作用的范圍,即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范圍內發生作用。 47.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關系中的一種,它是由民事訴訟法律調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中發生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的關系。 48.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加訴訟,并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組織、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依此概念,人民法院、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參與人都是民事訴 訟法律關系的主體 49.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因主體

26、而異,主體不同,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所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一致 50.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即訴訟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人民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同,客體也各自相異。 51. 法律事實:是指為法律所規定能夠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觀事實。引起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和事件兩類。前者是指主體有意識的活動;后者是指不以主體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 52. 訴訟行為: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特定訴訟中所實施的能夠發生訴訟效果的行為。訴訟參與人一方的訴訟行為往往需要與人民法院的訴訟行為相結合,才能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53. 訴:從微觀來看,是當事人的

27、一種請求,但從宏觀來看,是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種制度,所謂法律規定,一是指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關規定。 54. 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法律關系存在,雙方當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不存在,當事人就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就無權向其主張權利。前者稱為積 極的確認之訴,后者稱為消極的確認之訴。 55.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實體義務的訴訟。這種訴訟在民事實踐中是經常發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訴訟法律機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為基點。 56. 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改變或者消滅某

28、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法律關系,比如共有關系、婚姻關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實和行為而變更或者消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某種法律關系是否保持存續發生爭議,訴諸法院,要求予以變更,就是變更之訴。 57. 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58. 訴訟理由: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的理由。客觀存在而又可以證明的事實,才能成為訴訟的理由。 59. 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

29、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 60.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實施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導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指導著整個民事訴訟機制客觀運行的基本準則。 61. 訴訟中的調解:又稱法院調解,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問題,本著相互諒解的精神進行協商,或者通過協商對權利義務問題達成一定協議的訴訟行為。 62. 辯論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權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辯駁和論證。 63. 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既包括對人民法院的

30、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又包括對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按照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64.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法律機制的重要環節和重要問題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比如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等。 65. 合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實行集體審理和評議的制度。所謂集體是三人以上的審判集體。所謂審理和評議,是指對案件由審判集體共同審理后共同進行評議,對外以審判集體的名義負責,在訴訟中以審判集體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與其相對的是獨任制度 66.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

31、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67.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和宣判向群眾、社會公開的制度。所謂公開,一是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允許新聞報導。所謂依法公開審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除不予公開和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開審理,同時,不論是否公開審理 的案件,宣判時均一律公開進行。 68.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法院運用一審和二審程序進行了審判,即宣告審判終結的制度。兩審終審制是案件的審級制度,即案件

32、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審結后,還可以經過第二個審級的審判,第二個審 級為案件的最終審級。案件的審級制度決定于國家的司法制度。 69. 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使當事人在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后到哪一級的哪一個人民法院去起訴或應訴,請求給予司法保護。 70. 地域管轄:又稱土地管轄,或區域管轄,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訴訟管轄的,亦即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71.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為標準來確定受訴法院。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72. 特殊地域管轄

33、: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所確定的管轄。 73. 專屬管轄:某類民事案件,法律規定必須由一定地區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的,稱為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 74.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75. 裁定管轄: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確定管轄法院的,稱為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法定管轄的必要補充。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移轉均屬于裁定管轄。 76. 移送管轄: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

34、己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77.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 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78. 管轄權的移轉:由上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經上級人民法院的同意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的,稱為管轄權的移轉。它是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措施。 79. 管轄權的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

35、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80. 合議制:是指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審判集體或者由審判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這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論按照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或再審程序審理都適用合議制,以體現審判民主。 81.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調解書約束的人。 82. 訴訟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訴訟活動中,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對訴訟權利能力,既不能轉讓、取消,

36、也不能限制、減少或增加,否則,即視為違法。 83. 訴訟行為能力:亦稱訴訟能力,就是能夠親自從事民事訴訟活動,具有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只有既有訴訟權利能力,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才能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84. 當事人的更換: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發現起訴人或者應訴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稱為當事人的更換。 85. 訴訟權利的承擔:就是在訴訟進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轉讓給新的當事人。新的當事人享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其訴訟義務。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變化,就叫做訴訟權利的承擔。 86.

37、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類的,在辦案過程中合并審理的訴訟。一起起訴或應訴的人,稱為共同訴訟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為兩種類型: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 87.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多數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利害關系。這種共同的利害關系有兩種情況:一是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二是訴訟標的屬于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原因而產生的。 88. 普通共同訴訟:是相對于必要共同訴訟而言的,又稱為一般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宜于合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因為在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是屬于同類型的訴訟標的。因此,在訴

38、訟中可以共同起訴,也可以單獨起訴。是否合并審理,由人民法院確定。 89. 訴訟代表人:是指眾多當事人的一方,推選出的代表,為維護本方的利益而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訴訟代表人代表本方當事人進行訴訟,不同于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是本案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 90.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91. 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者當事人授權的范圍內,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為,并維護當事人利益的人。 92. 指定代

39、理:人民法院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指定訴訟上的代理人代為訴訟,稱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在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雖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權時,為保護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是法定代理制度的一種補充。 93.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 94.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95. 本證: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可分為本證與反證。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 96.

40、 反證: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可分為本證與反證。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97. 直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說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 98. 間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99. 原始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

41、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原始證據要比派生證據更可靠些。 100. 派生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物證的照片。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原始證據要比派生證據更可靠些。 101. 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是民事 訴訟證據的一種。 102. 舉證責任:就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42、的責任。 103. 證據的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是謂證據的保全。 104. 訴訟期間:簡稱期間,在民事訴訟中,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各自完成某項訴訟行為必須遵守的期限。 105.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法院執行送達職務的人,稱為送達人,接受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稱為受送達人。 106.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把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效力。 1

43、07. 法院調解:是指對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 108. 財產保全:是保護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的訴訟上的保護性措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保護性措施有以下兩種:1、訴前財產保全;2、訴訟財產保全。 109.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一定范圍內的給付之訴,在作出判決之前,裁定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并立即執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特殊的訴訟制度。 110.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為保證訴訟活動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所采取

44、的強制手段。 111. 拘傳:是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112.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起訴是原告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前提。 113. 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決前,原告撤回起訴的一種訴訟行為。是原告的權利,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 114. 反訴: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被告對本訴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訴訟請求的反請求。反訴是訴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 115. 缺席判決:

45、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 116.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公告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時,由于出現法律規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如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117.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發生某種特定原因,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如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118.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出現特定情形,使訴訟程序不能繼續進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繼續進行的意義,從而

46、結束訴訟程序的。如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119.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簡化,是第一審程序中的一種獨立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適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120. 審判監督程序:是具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 121. 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書,督促債務人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的特別程序。所謂一定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基于債權人的請求,督促債務人給付行為的支付

47、文書。所謂督促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是要 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義務。 122.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關系人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權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據或其他事項無效的程序。 123. 無效判決:又稱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無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 124. 債權會議:是債權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組成的表達債權人的意思,對有關破產的重要事項進行決議的一個臨時性機構。 125. 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并且只

48、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 126. 民事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 127. 執行主體:是指在執行法律關系中,依照執行法律規范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發展或終結的組織和個人。它不僅包括在執行程序中起主導作用的人民法院,而且還包括執行當事人以及參加執行任務的其他參與人。 128. 執行客體:又稱執行對象,是指民事執行行為所指向的標的。在我國,民事執行的案件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物或行為,而不能是被申請執行人的人身。 129

49、. 執行阻卻: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某種情況的發生,使執行程序暫時不能進行,或者無法進行,或者無需進行,這種狀 態稱為執行阻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阻卻有:執行異議、執行和解、執行擔保等。 130. 執行異議: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稱為執行異議。 131.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物的一部或者全部自行協商,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 132.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申請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即擔保人)為了保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得以實現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證行為。 133. 執行中止:執行過程

50、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后,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 134. 執行終結: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叫執行終結。 135. 執行回轉:是指在執行結束后,因執行根據經過法定程序被撤消,以致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將取得的財產之一部或全部退還給原來的被申請執行人,恢復至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136. 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扶助,代為一定訴訟上的行為。 137. 仲裁:是指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對解決爭議

51、的機構事前或事后達成協議,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該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作出判斷,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裁決。 138. 仲裁監督:是指仲裁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已經生效而又發現確有錯誤的裁決、調解重新處理的程序。仲裁監督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在仲裁程序中的具體體現。 139.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 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140. 涉外仲裁:是指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1

52、41.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其他人參與民事訴訟時,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合法權益而依法進行的全部活動,及其由此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142.民事訴訟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是調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在民事審判和民事訴訟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強制性規范.143.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準則.144.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145.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

53、施.146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主要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147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依職權決定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某種訴訟行為的期限。148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的法律制度。149質證是指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材料采取詢問、辨認、質疑、說明、辯駁等方式,以在證據的證明力等問題上對法官的內心確信產生影響的一種訴訟活動。150原告,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

54、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151級別管轄,就是指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152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證據,逾期不提出證據的,將承擔證據失權的不利后果。153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間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理的行為。154.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獨立的反請求。155.陪審制度,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156.訴訟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

55、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人。157缺席判決,是指在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禾到庭,法院權就到庭的一方進行調查,審核證據,并對來到庭的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五、問答題1.合議庭進行審判活動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1)審判長負責原則.合議庭在審判長的領導下進行審批活動,合議庭組成后,應當由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審判長由法院或庭長指定審判人員一人擔任;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庭長擔任陪審員不能擔任審判長.(2)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議庭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對案件進行評議或

56、作出決定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共同協商.合議庭組成人員意見不一致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合議庭的決定. 2.共同訴訟人的特征有哪些?(1)訴訟主體人數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作為訴訟主體的共同訴訟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或者雙方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2)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種類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著共有法律關系或同種類的法律關系,是共同訴訟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共同訴訟的本質屬性.3.起訴的形式要件有哪些?(1)必須提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起訴狀應記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2)必須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4.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必須具備哪些條件?(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機關或公職人員;(2)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3)必須由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權的組織作出裁定書.5民事訴訟程序公正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1)法官中立。 (2)當事人地位平等。 (3)當事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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