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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導則.精品資料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導則(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村鎮建設司2014 年 1 月 9 日前 言本導則用于指導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污水治理是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的重點任務,也是流域及區域水環境改善的關鍵。縣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是農村污水治理的發展方向,是解決農村污水治理難題、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較好方式,是加強村鎮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本導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委托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村污水處理技術北方研究中心)編制而成。導則借鑒了江蘇省常熟市及其他一些地方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好的經驗,按照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
2、建設和統一運行的原則,提出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導向要求,并在各地經驗基礎上凝煉了農村污水治理適宜技術及選擇。本導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村鎮建設司負責解釋。.精品資料目錄.精品資料第一章 總則1.0.1 為指導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提高農村地區污水處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特制定本導則。1.0.2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是以城鄉一體化為導向,以縣(市)域為基本單元,按照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行的原則組織實施。1.0.3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是農村污水治理的發展方向,具備條件的縣(市)應按本導則要求, 推動城鄉污水統籌治理。1.0.4 縣級市和縣域人口密度較高(
3、 >2000 人/ 平方公里)的縣宜開展城鄉污水統籌治理。1.0.5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管理、規劃、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第二章 術語與定義2.0.1 縣(市)域縣(市)行政轄區的地域范圍。2.0.2 鎮區污水.精品資料鄉鎮建成區內市政污水的統稱,包括綜合性生活污水和進入鄉鎮建成區污水管網的產業廢水,在合流制排水系統中還包括截留的雨污水。2.0.3 村莊污水村莊居住區內產生的以居民生活污水為主的綜合性污水。2.0.4 村鎮污水鎮區污水和村莊污水統稱村鎮污水。2.0.5 集中處理村鎮污水經支管、干管和主管所組成的管道系統輸送至縣(市)域城鎮污水處理
4、廠進行處理的方式。2.0.6 村組處理以村( 組) 為單位對村莊污水進行收集,使用獨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的方式。2.0.7 分戶處理采用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對一戶或相鄰幾戶居民家庭污水就地處理的方式。2.0.8 分散處理村組處理和分戶處理統稱分散處理。2.0.9 統一運行由一個運營主體負責多個污水處理廠或分散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方式。.精品資料2.0.10 污水管理區由同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覆蓋的所有區域。第三章 統一管理3.1 管理責任3.1.1 縣(市)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主體,應制定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 劃,統籌縣(市)域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3.1.2
5、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應遵循城鄉污水治理由同一部門管理、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原則,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整合資源,優化配置,逐步建立覆蓋全縣(市)域的城鄉污水處理設施體系和長效運行的保障機制。3.1.3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應與經批準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致。3.1.4 鄉鎮人民政府應按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要求,在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下,組織本鎮(鄉)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精品資料3.1.5 縣(市)域城鄉污水
6、統籌治理覆蓋范圍內的居民和排污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積極支持和配合城鄉污水統籌治理工作。3.2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3.2.1 縣(市)域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應根據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確定。3.2.2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做好縣(市)域城鄉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的行業指導和運行監督管理,確保設施建設和運行質量。3.2.3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符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其工程立項、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及價格管理措施的制定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3.2.4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履行相關環境審批和環保驗收
7、手 續,依法做好污水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工作。3.2.5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3.2.6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規定履行用地征收和審批手續。.精品資料3.2.7 縣(市)域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編制資金年度預算,做好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和專款專 用。3.3 資金籌集3.3.1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資金包括財政投入、收費、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社會資金投入等。3.3.2 縣(市)人民政府應依據國家和地方現行法律法規規
8、定,加強居民污水處理費和企業排污費的統一征收,統籌用于城鄉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運行。3.3.3 縣(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村鎮污水處理設施。第四章 統一規劃4.1 主要原則4.1.1 按照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打破行政區劃,統籌考慮集中.精品資料處理和分散處理兩種方式,優化污水處理設施布局, 統一編制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4.1.2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總體目標應符合縣(市)域經濟、社會與環境發展需要,量力而 行,適度超前,分期分批,逐步實現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的全覆蓋
9、。4.1.3 根據污水處理的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綜合運用改建、擴建和新建等多種手段,在充分利用現有設施的基礎上,配套完善并優化污水收集、輸送和處理的設施系統。4.2 治理目標及標準4.2.1 近期重點治理的對象應包括所有的鄉鎮建成區,以及各類水體保護區內的村莊、城鎮周邊村莊、傳統村落及歷史文化名村、農村新建集中居住區和中心村;其他納入近期重點治理的村莊宜在50 戶以上、人口密度 50 人/ 公頃且已通水通電和普及水沖廁 所;對于近期不具備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條件的村莊,應通過村莊整治,強化糞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排放管理。.精品資料4.2.2 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及污染物排放應按照國家或地區相關標準執行
10、。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如回用于農田灌溉,宜參照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4.3 規劃編制4.3.1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概況與現狀分析,污水量預測,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集中污水處理系統規劃,分散污水處理系統規劃,工程概預算,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4.3.2 集中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編制應測算各鎮區分別建設污水處理廠時的污水處理廠建設成本和運行成 本;測算相鄰鎮區(含城區)合并建設污水處理廠時的污水處理廠建設成本和運行成本,以及合并建廠時所增加的管道建設成本和管道運行成本,對分別建廠和合并建廠的經濟性進行比較。4.3.3 集中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應在經濟效
11、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綜合比較的基礎上,優化集中污水處理廠布局,劃分集中污水處理管理區,分別編制各集中污水處理管理區的污水處理規劃,匯總形成縣(市)域集中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精品資料4.3.4 位于集中污水處理管理區主干管1 千米范圍內且污水可以自流入主干管的村莊,應優先考慮納入污 水集中處理管理區規劃范圍。根據集中和分散污水處 理設施建設方案比較結果,確定具體村莊污水處理的 最終建設方案。4.3.5 分散污水處理系統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納入分散污水處理系統的村組、戶數、人口,水量預測,近期治理重點項目和中遠期治理計劃,分散污水處理的總體技術原則等。4.3.6 集中污水處理管理區規劃范圍之外的
12、村莊應全部納入縣域分散污水處理系統的規劃范圍。第五章 統一建設5.1 一般規定5.1.1 縣(市)人民政府應按照政企分開、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組織縣(市)域污水管網和集中污水處理廠統一建設,做到鎮村同步實施,廠網建設和配套工程同步開展。5.1.2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村莊污水處理設施統一建設的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指導并督促各鄉鎮政府按照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的要求建設村莊污水處理設施。.精品資料5.2 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5.2.1 集中污水處理設施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統一建設。5.2.2 新建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應盡可能按照集中運行的方式,統一設計選型,提高人員、物資、信息和輔助性設
13、施的共享程度。5.3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建設5.3.1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遵循適當集中的原則。除采用強化自然處理技術可以因地制宜選擇以 外,村組集中處理設施和分戶處理設施所選用的技術形式均不宜過多。5.3.2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的選擇應有利于節約人力。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可采用定期維護與事故檢修的運行方式,宜選用維護量少、維護頻率低的技術。5.3.3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本導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頒布適合在本縣(市)域使用的分散污水處理適用技術目錄,供設計單位選用。5.3.4 設計單位應根據適用技術目錄和批準實施的工藝設計原則開展工程設計與可行性研究,通過方案比選確定分散污水處理工程建
14、設的最終技術方案。.精品資料5.3.5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分散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和試運行階段的全程監管。5.3.6 試運行期結束后,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同步移交運行單位轉入正式運行。第六章 統一運行6.1 一般規定6.1.1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通過提高運行維護的集中程度,共享運行維護的技術力量與技術設 施,在確保設施運行維護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設施運行維護成本,方便實施監管。6.1.2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對本行政區域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條件作出相應規定。6.1.3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
15、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行單位簽訂維護運行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應認真履行維護運行合同,定期公開有關維護運行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公眾的監督。6.2 污水處理廠的統一運行.精品資料6.2.1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廠宜采用統一運行的方式,統籌管理、生產、物資及人員的配置。6.2.2 采用統一運行的污水處理廠一般設立一個中心廠作為管理、調度和技術服務的中心,通過遠程技 術、巡回服務、應急支持等手段為其它各廠提供管理與技術支持。其它各廠根據實際情況保留必要的駐廠工作人員用于設施與設備的日常運行。6.2.3 污水處理廠統一運行的責任主體應逐年編制統一運行計劃,經行業監管、環境監管等部門的審定批準后予以執行。6.3 分散處理設施的統一運行6.3.1 縣(市)域分散污水處理設施應盡可能統一運行。6.3.2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統一運行可由專業的運營管理隊伍通過以巡檢為主的方式進行,少數偏遠或交通不便的分散處理設施,可由所在鎮或村莊指定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并由負責統一運行的專業隊伍提供遠程指導、定期點檢、清掃和設備的大中修等技術服務。.精品資料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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