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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舊準則變化對比(注:新準則紅色字體為新增內容,舊準則綠色字體為刪除內容):新準則(財會20148號)舊準則(財會20063號)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

2、結束后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于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3、。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

4、相關的支出。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一)企業年金基金,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二)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一)企業年金基金,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二)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

5、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第六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

6、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第七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第五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按照本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第八條 帶薪缺勤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

7、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第九條 利潤分享計劃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確認相關的應付職工薪酬:(一)企業因過去事項導致現在具有支付職工薪酬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二)因利潤分享計劃所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義務金額能夠

8、可靠估計。屬于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視為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1.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之前企業已確定應支付的薪酬金額。2.該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正式條款中包括確定薪酬金額的方式。3.過去的慣例為企業確定推定義務金額提供了明顯證據。第十條 職工只有在企業工作一段特定期間才能分享利潤的,企業在計量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時,應當反映職工因離職而無法享受利潤分享計劃福利的可能性。如果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該利潤分享計劃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將離職后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

9、益計劃。離職后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后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后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其中,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根據設定提存計劃計算的應繳存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根據設定提存計劃,預期不會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支付全部應繳存金額的,企業應當參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全部應繳存金額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第十三條 企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

10、計處理通常包括下列四個步驟:(一)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采用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對有關人口統計變量和財務變量等做出估計,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并確定相關義務的歸屬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予以折現,以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二)設定受益計劃存在資產的,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減去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公允價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確認為一項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余的,企業應當以設定受益計劃的盈余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資產。其中,資產上限,是指企業可從設定受益計劃退款或減少未來對設

11、定受益計劃繳存資金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現值。(三)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四)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下,每一服務期間會增加一個單位的福利權利,并且需對每一個單位單獨計量,以形成最終義務。企業應當將福利歸屬于提供設定受益計劃的義務發生的期間。這一期間是指從職工提供服務以獲取企業在未來報告期間預計支付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開始,至職工的繼續服務不會導致這一福利金額顯著增加之日為止。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的公式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并計入當期損益或

12、相關資產成本。當職工后續年度的服務將導致其享有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水平顯著高于以前年度時,企業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分攤確認于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至職工提供服務不再導致該福利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在確定該歸屬期間時,不應考慮僅因未來工資水平提高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顯著增加的情況。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設定受益計劃義務予以折現,包括預期在職工提供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的十二個月內支付的義務。折現時所采用的折現率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第十六條 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設定

13、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一)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或損失。其中,當期服務成本,是指職工當期提供服務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額;過去服務成本,是指設定受益計劃修改所導致的與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二)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三)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除非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職工福利成本計入資產成本,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應計入當期損益;第(三)項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且在后續會計期

14、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可以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第十七條 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包括下列部分:(一)精算利得或損失,即由于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之前所計量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二)計劃資產回報,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三)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第十八條 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應當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將過去服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一)修改設定受益計劃時。(二)企業確認相關重組費用或辭退福利時。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時,確認一項結

15、算利得或損失。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是指企業為了消除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部分或所有未來義務進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據計劃條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設向職工支付福利。設定受益計劃結算利得或損失是下列兩項的差額:(一)在結算日確定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二)結算價格,包括轉移的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企業直接發生的與結算相關的支付。第二十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下列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一)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二)企業確認與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第六條 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16、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

17、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二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應當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關于設定提存計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三條 除上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在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一)服務成本。(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三)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為簡化相關會計處理,上述項目的總凈額應計入當

18、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第二十四條 長期殘疾福利水平取決于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長期殘疾福利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短期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

19、利及其計算依據。(五)依據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提供的職工薪酬金額及其計算依據。(六)其他短期薪酬第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所設立或參與的設定提存計劃的性質、計算繳費金額的公式或依據,當期繳費金額以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設定受益計劃有關的下列信

20、息:(一)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征及與之相關的風險。(二)設定受益計劃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金額及其變動。(三)設定受益計劃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四)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所依賴的重大精算假設及有關敏感性分析的結果。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五)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性質、金額及其計算依據。(六)其他職工薪酬。第八條 因自愿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準等不確定而產生的

21、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披露。第三十條 對于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除本準則三十一條規定外,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第三十一條 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之前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調整。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如何編制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分錄2015-06-15 14:07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22、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一)確認應付職工薪酬1、貨幣性職工薪酬(1)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2)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3)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4)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企業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應向工會部門繳存的工會經費等,國家(或企業年金計劃)統一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2、非貨幣性職工薪酬(1)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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