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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場設計規范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保證商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條 商店建筑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并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線,方便群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第1.0.4條 商店建筑的規模,根據其使用類別、建筑面積分為大、中、小型,應符合表1.0.4的規定。第1.0.5條 商店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第一節 選址和布
2、置 第2.1.1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于70m。小區 第2.1.3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應有不少于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于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筑物不少于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第2.1.4條 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筑物背面或側面,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第2.1.5條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第2.1.6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無公共停車場地時,按當地規劃
3、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筑物內設停車庫。第二節 步行商業街 第2.2.1條 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并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第2.2.2條 原有城市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須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第2.2.3條 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根據不同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改、擴建兩邊建筑與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業街可按街內有無設施和人行流量確定其寬度,并應留出不小于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第2.2.4條 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間距不大于160m處,宜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第2.2.5條 步行商業街上
4、空如設有頂蓋時,凈高不宜小于5.50m,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第2.2.6條 步行商業街兩側如為多層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設置外廊、天橋和梯道時,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2.2.7條 步行商業街的各個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停車場地。第三章 建筑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筑 第3.1.6條 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二、室外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30m;三、供輪椅使用坡道
5、的坡度不應大于112,兩側應設高度為0.65m的扶手,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臺。第3.1.7條 大型商店營業部分層數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乘客電梯或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置載貨電梯或電動提升機、輸送機。 第3.1.8條 營業部分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于或小于30;二、自動扶梯上下兩端水平部分3m范圍內不得兼作它用;三、當只設單向自動扶梯時,附近應設置相配伍的樓梯。第3.1.9條 商店營業廳應盡可能利用天然采光。第3.1.10條 營業廳內采用自然通風時,其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1/20,并宜根據具體
6、要求采取有組織通風措施,如不夠時應采用機械通風補償。第3.1.11條 設系統空調或采暖的商店營業廳的建筑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圍護結構應符合建筑熱工要求;二、營業廳內應無明顯的冷(熱)橋構造缺陷和滲透的變形縫;三、通風道、口應設消音、防火裝置;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并不得直接開門相通。第二節 營業部分第3.2.1條 普通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按商品的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進行適當的分柜、分區或分層,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廳內柱網尺寸,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方式和結構選型而定,應便于柜臺、貨架布置并有一定靈活性。通道應便于顧客流動并有均勻
7、的出入口。 第3.2.2條 普通營業廳內各售區面積可按不同商品種類和銷售繁忙程度而定。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平均每個售貨崗位15計(含顧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顧客1.35計。注:營業廳內,如堆置大量商品時,應將指標計算以外的面積計入倉儲部分。 第3.2.3條 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注:通道 表3.2.4 注:設有全年不斷空調,人工采光的小型廳或局部空間的凈高可酌減,但不應小于2.40m。營業廳凈高應按樓地面至吊頂或樓板底面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第3.2.5條 營業廳 第3.2.6條 自選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綜合性營業廳內宜分開設置工業制品類及食品類商品的
8、自選場地;二、廳前應設置顧客衣物寄存處、進廳閘位、供選購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廳收款包裝位等,其面積總數不宜小于營業廳面積的8%; 三、應根據廳內可容納顧客人數,在出廳位按每100人設收款包裝臺1個(含0.60m寬顧客通過口);四、每個面積超過1000的營業廳宜設閉路電視監控裝置。第3.2.7條 自選營業廳的面積指標可按每位顧客1.35計(如用小車選購按1.70計)。第3.2.8條 自選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8的規定,并應按該廳設計容納人數復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寬度。注:如采用貨臺、貨區時,其周圍留出的通道寬度,可按商品的選擇性強弱等情況,調整上表所列數字。兼作疏散的通道應盡量直通至出
9、廳口或安全門。括號 第3.2.10條 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各店鋪的內業運輸于營業時間內不應占用公共通道(內街),必要時可另設作業通道;二、飲食店的灶臺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應有良好排煙通風設施;三、店鋪內,如有面向公共通道營業的柜臺,其前沿應后退道邊線不小于0.50m;四、各店鋪的隔墻、吊頂等的飾面材料和構造不得降低商場建筑物的耐火等級規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設計規定以外的超載物;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間距等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3.2.11條 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間的公共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11的規定。連續排列店鋪間的公共通道最小凈寬度注:括號內數字為
10、公共通道僅有一側設鋪面時的要求。主要通道長度按其兩端安全出口間距離計。第3.2.12條 大中型商店為顧客服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不包括在營業廳面積指標內):一、顧客休息面積應按營業廳面積的11.40%計,如附設小賣柜臺(含儲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積;二、營業廳每1500,宜設一處市內電話位置(應有隔聲屏障),每處為1;三、應設顧客衛生間;宜設服務問訊臺。第3.2.13條 大中型商店顧客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男廁所應按每10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2個或小便槽1.20m長;二、女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三、男女廁所應設前室,內設污水池和洗臉盆,洗臉盆按
11、每6個大便位設1個,但至少設1個;如合用前室則各廁所間入口應加遮擋屏;四、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 五、商店宜單獨設置污洗、清潔工具間。第三節 倉儲部分第3.3.1條 倉儲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供商品短期周轉的儲存庫房(總庫房、分部庫房、散倉)和與商品出入庫、銷售有關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該部分占商店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第3.3.2條 庫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筑物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防盜、通風、防潮、和防鼠等要求;二、分部庫房、散倉應靠近營業廳內有關售區,便于商品的搬運,少干擾顧客。第3.3.3條 食品類商店倉儲部分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2、一、根據商品不同保存條件和商品之間存在串味、污染的影響,應分設庫房或在庫內采取有效隔離措施;二、各種用房地面、墻裙等均應為可沖洗的面層,并嚴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學反應的涂料。三、如附設加工場,其設施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第3.3.4條 庫內存放商品應緊湊、有規律,貨架或堆垛間通道凈寬度應符合表3.3.4的規定。表3.3.4注:單個貨架寬度為0.300.90m,一般為兩架并靠成組;堆垛寬度為0.601.80m。庫內電瓶車行速不應超過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設回車場地不宜小于6m6m。第3.3.5條 庫房的凈高應由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貨架的庫房
13、凈高不應小于2.10m;二、設有夾層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4.60m;三、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3m。注:庫房凈高應按樓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第3.3.6條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臨時儲存、驗收、整理和加工場地時,應有良好防潮、通風措施。第四節 輔助部分第3.4.1條 輔助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包括外向櫥窗、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種建筑設備用房和車庫等;該部分所占商店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第3.4.2條 商店的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面積可按每個售貨崗位配備33.50計。第3.4.3條 商店 第3
14、.5.5條 西醫藥商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廳內,應按藥品性質與醫療器材種類進行適當的分區、分柜;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配方部時,應設專用調劑室,其面積為2540(含儲藥小間,其設施可參照中小門診部調劑室)。收方發藥柜位面積宜為20(含顧客等候面積);三、倉儲部分建筑應設置與商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間及按藥品性質、醫療器材類別而分設庫房;一般藥品庫應通風良好,空氣干燥,無陽光直射和室溫不大于30。第3.5.6條 專業商店附設的作坊或工場部分建筑設計,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防火、衛生有關規范進行設計。第四章 防火與疏散第一節 防火第4.1.1條 商店建筑防火與疏散設計,除應符合防火規
15、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各項規定。第4.1.2條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宜獨立設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如與其它庫房合建時,應設有防火墻隔斷。第4.1.3條 專業商店內附設的作坊、工場應限為丁、戊類生產,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4.1.4條 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注:多層住宅底層商店的頂樓板耐火極限可不低于1h。第4.1.5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吊頂和一切飾面裝修,應符合該建筑物耐火等級規定,并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第4.1.
16、6條 大中型商業建筑中有屋蓋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間)及其兩邊建筑,各成防火分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當兩邊建筑高度小于24m則通廊或中庭的最狹處寬度不應小于6m,當建筑高度大于24m則該處寬度不應小于13m;二、通廊或中庭的屋蓋應采用非燃燒體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兩邊建筑物支承處應為防火構造;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風要求應符合第3.1.10條的規定。當為封閉中庭時應設自動排煙裝置;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4.1.7條 商店建筑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敞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防火規范的規定。第4.1.8條 防火分
17、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如有開口部位應設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并裝有水幕。第二節 疏 散第4.2.1條 商店營業廳的每一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m。注:小面積營業室可設一個門的條件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4.2.2條 商店營業廳的出入門、安全門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并不應設置門檻。第4.2.3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的裝修、櫥窗和廣告牌等均不得影響設計要求的疏散寬度。第4.2.4條 大型百貨商店、商場建筑物的營業層在五層以上時,宜設置直通屋頂平臺的疏散樓梯間不少于2座,屋頂平臺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于最大營業層建筑面積的
18、50%。第4.2.5條 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的計算,可按每層營業廳和為顧客服務用房的面積總數乘以換算系數(人/)來確定:第一、二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85;第三層,換算系數為0.77;第四層及以上各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60。第4.2.6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底層外門、樓梯、走道的各自總寬度計算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第五章 建筑設備第一節 給水排水第5.1.1條 商店的用水量標準,應根據商店的性質、衛生設備完善程度和當地氣候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并應符合表5.1.1的規定。表5.1.1注:生活用水包括洗刷、沖洗廁所用水。商店加工生產和空調冷卻用水量可按實際需要確定。第5.1.2條 給水應盡量
19、利用自來水壓力,當自來水壓力不足時,應設 第5.1.4條 給水管道不宜穿過櫥窗、壁柜、木裝修等設施;營業廳 第5.1.7條 廁所內應設置有沖洗水箱或自閉閥沖洗的便器。第5.1.8條 排出的污廢水,應根據排水要求進行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溝或自然水體。第5.1.9條 商店的營業和倉儲部分建筑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二節 暖通空調第5.2.1條 位于采暖地區的商店建筑,當室內經常有人逗留時,宜設置集中采暖。注:采暖面積不大于1000的一般商店建筑,當無集中采暖熱源或距熱網較遠時,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爐、火墻等),但必須符合防火要求。第5.2.2條 商店營業廳開啟
20、頻繁的主要大門可設置風幕。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嚴寒地區,大中型商店營業廳,當不可能設置門斗或前室時,可設熱風幕;二、寒冷地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可設熱風幕;三、設有空氣調節時,大中型商店應設空氣幕,小型商店可設空氣幕。第5.2.3條 商店營業廳應根據其規模大小設計通風或空調:一、小型商店營業廳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如自然通風不能保證衛生條件時,應設置機械通風;二、大中型百貨商店營業廳空氣溫度不應高于32,當采用一般通風降溫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空氣調節;三、專業商店應視供應對象、商品儲存時間和要求,可設置空調。 第5.2.4條 當商店營業廳設置采暖通風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宜按下列情況
21、采用:一、冬季采暖計算溫度宜采用1618,平均風速不應大于0.3m/s;二、夏季通風室內計算溫度應根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按表5.2.4確定;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內相對濕度可不予考慮。第5.2.5條 當商店營業廳設置空氣調節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應符合表5.2.5規定。空氣調節室內空氣計算參數第5.2.6條 商店營業廳通風設備允許噪聲,頂層宜取4555db(a),底層宜取5060db(a);當周圍環境噪聲級較低時,采用下限允許值,當周圍環境噪聲級較高時,采用上限允許值。第5.2.7條 當計算空氣調節冷負荷時,營業廳人數應包括顧客和售貨員兩部分,顧客人數應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計算。第5.2.8條 當
22、計算人體散熱量時,應考慮顧客和售貨員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兒童的比例及其散熱量不同的群集系數,一般可取0.92。第5.2.9條 商店營業廳空氣調節宜采用低速全空氣單風道系統;有條件時,可采用變風量系統。第5.2.10條 商店營業廳空氣調節,空氣處理宜采用噴水室或帶噴水的冷水表面式冷卻器;冬季不應加濕。第5.2.11條 機械送風系統(包括與熱風采暖合并的系統)的送風方式應采用上側送;當有吊頂可以利用時,可采用散流器直送。第5.2.12條 大門熱風幕或空氣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風,條縫和孔口處的送風速度應保證氣流射向地面;熱風幕送風溫度不宜超過50。第三節 電氣第5.3.1條 商店建筑電氣負荷,根據其
23、重要性和中斷供電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而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大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應為一級負荷,自動扶梯和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二、高層民用建筑附設商店的電氣負荷等級應與其相應的最高負荷等級相同;三、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其余應為三級負荷;四、凡不屬于本條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電氣負荷可為三級負荷;五、在商店建筑中,當有大量一級負荷時,其附屬的鍋爐房、空調機房等的電力及照明可為二級負荷;六、商店建筑中如設電話總機房,其交流電源負荷等級應與其電氣設備之最高負荷等級相同;七
24、、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電設備的負荷等級應符合相應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5.3.2條 商店建筑的照明設計,為達到顯示商品特點、吸引顧客和美化室 第5.3.3條 各類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參考水平工作面處的推薦照度值可參照表5.3.3的規定。注:表中推薦照度適合任一種光源。設在地下層(室) 第5.3.4條 大中型百貨商店、商場宜設重點照明,各類商店、商場的收款臺、修理臺、貨架柜(按需要)等宜設局部照明,櫥窗照明的照度宜為營業廳照度24倍,貨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第5.3.5條 商店、商場營業廳照明,除滿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臺區的照度宜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處取低值,廳內深處取高值)。第5.3.6條 商店建筑營業廳內的照度和亮度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般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低于0.6;二、頂棚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30.9;三、墻面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50.8;四、墻面的亮度不應大于工作區的亮度;五、視覺作業亮度與其相鄰環境的亮度比宜為31;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對比或增加陰影的地方可裝設局部定向照明。第5.3.7條 按不同商品類別來選擇光源的色溫和顯色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店建筑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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