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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法法定解除篇一: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我國合同法第 94 條規定了合同的約定解除之情 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a 當然,對作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其具體范圍將 隨著人類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 斷提高而逐漸縮小。b 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導致合同客觀上不能履行,為一 種不可抗力。而如果僅僅是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使客觀情勢 發生巨大變化,致 使合同履行將 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則屬于意外事件, 由情勢變更原 則規制。 c 戰爭等社會事件的突然發生,使原定的合
2、同不能履 行。而一般的社會 騷亂、罷工等則應歸人意外事件領 域,主要由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調整。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解除時,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 還需具備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要件。合同目 的主要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經濟目的,即通過合同這種 法律手段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當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現使訂 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我國合同法借鑒英美法系的經驗,將預期違約作為 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根據合同法第 94 條第 2 款之規 定,預期違約的兩種表現形態是:1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即拒
3、絕履行。這是指債務人 能夠履行債務而違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違約的 一種形態拒絕履行有其要件:(1)有合法的債務存在,而且這種債務的履行須為 可能,拒絕履行是債務人能為履行而 不為,若不能為履行則屬于履行不能的問題;(2)債務人須有明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這種表示 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絕履行是債務人違法地表示不履行債務,對 于債務的履行,債務人若有正當的拒絕權的,例如拒絕履行 訴訟時效完成的債務則不發生違約拒絕,因而不屬于違約意 義上的拒絕履行。2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通過 自己的行為,讓對方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預見到,其在履行 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
4、合同主要義務,例如,出 賣人通過訂立買賣合同將某一特定物轉讓給甲后,又與乙訂 立買賣合同將同一標的物再行轉讓,出賣人雖然沒有明確通 知甲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其以自己的行為已經表明自己不會 履行與甲訂立的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內仍未履行;因遲延履行且經催告導致的合同解除 遲延履行,在廣義上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 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 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受領遲延則是指 債權人在債務人做出履行時,未能及時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或 沒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的協作。 合同法第 94 條 第 3 款所規定的當
5、為給付遲延。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未履行債務,按照債權人是 否需經過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將履行遲延導致的合同解 除分為兩種,一是非定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 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 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違約導致的合同解除 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即是該當事人違約。違約的形式有很多,包括遲延履行債務、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不按約定的地點履行等。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另一方才享
6、 有解除權。(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的合同解除 除上述四種情形外,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當事人可以 根據該法律規定,單方解除合同。如合同法第 148 條規 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篇二:合同法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內認為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
7、致 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1 )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權的有以下幾種情形,無需 對方違約,當事人亦有解除權:1、合同法1 9 5條,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2、 合同法2 3 2條,不定期租賃當事人。3、 合同法2 6 8條,承攬合同訂做人。4、 合同法3 0 8條,貨運合同托運人(承運人將貨物 交付收貨人之前)。5、 合同法3 3 7條,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標的已被 公開,致使履行沒有意義)。6、合同法4 1 0條,委托合 同當事人。7、 保險法1 4條,保險合同之投保人。8、 合伙企業法4 7條,無合伙期限的合伙人。(2 ) 一方違約,另一方有解除權的情形:1、 合同
8、法0 6 9條,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對方當事人 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2、 合同法1 6 7條,分期付款買賣,未支付金額達五 分之一,可解除或要求全部支付。3、 合同法2 0 3條,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借款,可停借、提前收回或解除。4、合同法2 2 4條2款,承租人未經同意出租人轉租。5、 合同法2 3 3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即使訂立時明知,仍可隨時解除。6、 合同法2 5 3條2款,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未經訂做人同意的。 (3)明令不得解除的情形:1、 保險法16條2、 保險費35條3、 海商法2 2 7條1款4、 海商法2 2 8條5、 勞動法2 9
9、條篇三:合同解除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法律規定一、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 9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毀約,包括明示毀約 和默示毀約。 作為合同解除條件, 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 二是拒絕行為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 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 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
10、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 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 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 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 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 也應如此。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合同協議解除協議解除采取合同 (即解除協議 ) 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 式。三、違約行為1、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
11、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 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 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 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 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 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 94 條第3 款)。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 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于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 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 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 94 條第 4 款)。2、 拒
12、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無正當理由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包括明示和默示。它作為合同解 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 是有履行能力。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理論界意見不一致。 合同法第 94 條第 2 款不要求債權人 為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3、 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的方式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 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提供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
13、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 有權解除合同。債務人提供的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 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 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于質的不完全 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 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 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 94 條第 4 款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 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 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4、債務人的過錯 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 除的條件,
14、 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亦應如此。合 同法第 94 條第 4 款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篇四:合同解除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可作以下分類:其一,協議解除,即合同法第 93 條第 1 款的規定。其二,約定解除,即合同法第 93 條第 2 款的規定。 其三,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 94 條的規定,這五種 法定解除權是我們應當重點掌握的內容。第一、不可抗力。要求是發生了不可抗力,而且致使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雙方均得享有,但第二 至第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權,僅由非違約方單方享有。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須滿足:不履行的是 主要債務。必
15、須明示,即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 若以默示行為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 能徑直解除合同。第三,根本違約。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第四,遲延履行。因這種違約形態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可徑直解除合同。要求是遲延履行 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不能徑直解除 合同。注意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但沒有構成根本違約, 非違約方一定要預先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只有對方 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還未履行的,才發生解除權。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條 款中, 我們概括如下: 第 69 條,不安抗
16、辯權人的解除權; 第 219 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因過錯致使租賃物受損,出 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 224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48條,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 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 253條,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未經定 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 以解除合同;第337條,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 由他人公開,致使合同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第195條,贈與合同的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 影響生產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第233條,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
17、以隨時解除合 同;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268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11)第410 條,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12)第308條,貨運合同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 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法條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 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
18、)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 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 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 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 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 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 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四條
19、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 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 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 賠償損失。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 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 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 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 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 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
20、賃物。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 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 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 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 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三百零八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 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 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 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人或者受
21、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 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篇五: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一、法定解除的定義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法定解除的制度。法定解除是指 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解 除合同。二、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法第 9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一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二 )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為而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 三 )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內仍未履行 ;( 四 )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
22、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 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五 )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下面對這五種情形作一個簡單的闡述。(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a、自然災害,如水災、地震、臺風、海嘯等。我國法律認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當然,對作為不可抗 力的自然災害,其具體范圍將隨著人類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 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斷提高而逐漸縮小。b、 政府行為。即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因政府發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導致合同客觀上不能履行,為一種不可抗 力。而如果僅僅是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使客觀情勢發生巨大 變化,致使合同履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 損害,
23、則屬于意外事件,由情勢變更原則規制。c、 社會突發事件。如戰爭等社會事件的突然發生,使 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會騷亂、罷工等則應歸人 意外事件領域,主要由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調整。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解除時,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 還需具備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要件。合同目 的主要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經濟目的,即通過合同這種法律手段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當 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現使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時,任何一方當 事人均有權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我國合同法借鑒英美法系的經驗,將預期違約作為 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根據合同
24、法第 94 條第 2 款之規 定,預期違約的兩種表現形態是:1、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即拒絕履行。這是指債務人 能夠履行債務而違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違約的 一種形態拒絕履行有其要件:(1)有合法的債務存在,而且這種債務的履行須為可能,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能為履行而不為,若不能為履行則屬于履 行不能的問題。(2)債務人須有明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這種表示是明 示的而不是默示的。(3)拒絕履行是債務人違法地表示不履行債務,對于債 務的履行,債務人若有正當的拒絕權的,例如拒絕履行訴訟 時效完成的債務則不發生違約拒絕,因而不屬于違約意義上 的拒絕履行。2、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通
25、過 自己的行為,讓對方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預見到,其在履行 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例如,出 賣人通過訂立買賣合同將某一特定物轉讓給甲后,又與乙訂 立買賣合同將同一標的物再行轉讓,出賣人雖然沒有明確通 知甲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其以自己的行為已經表明自己不會 履行與甲訂立的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內仍未履行因遲延履行且經催告導致的合同解除。遲延履行,在廣義上包括給付遲延 ( 債務人的遲延 ) 和受 領遲延 (債權人的遲延 )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 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受領遲延則是指債權 人在債務人做出履行時,未能及時接
26、受債務人的履行或沒有 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的協作。 合同法第 94 條第 3 款所規定的當為給付遲延。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未履行債務,按照債權人是 否需經過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將履行遲延導致的合同解 除分為兩種,一是非定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 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違約導致的合同解除。合同訂立以后, 當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 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即是該當事人違約。違約 的形式有很多,包括遲延履行債務、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 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不按約定的地點履行等。當
27、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并 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不能實 現合同目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的合同解除。除上述四種情 形外,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法律規定, 單方解除合同。如合同法第 148 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 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篇六: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程序及效力分析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程序及效力分析摘 要:合同法定解除權是法律賦予非違約方在其自 身利益受違約方行為嚴重損害時得以采取的一種違約救濟 措施。由于此種救濟將導致雙方合同關系終止的結果,各國
28、 均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合同解除有可能產生溯及既往的 效力,也有可能不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與合 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密切相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恢 復原狀與賠償損失兩個方面。現對各主要國家合同法或判例 中有關法定解除條件的規定進行比較,以進一步完善我國合 同法法定解除制度。關鍵詞:法定解除條件 不可抗力預期違約根本違約 溯及力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畢 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 行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 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即
29、使在以后能夠遵守,使債權人目 的仍不能達到。因應債權人宣告解除后,及時消除或減少因 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并不是說一旦違約都可以導致合 同的解除。因此要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更好的保護 非違約方的利益。(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我國合同法將不可抗力單獨列出作為一項法定解除 的條件。一方面從各國立法看,各國均未將其單獨列為一項 法定解除的條件。如德國民法典新文本僅在第 326 條第 5 款的規定在給付障礙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英 美法系國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 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當事人的解 除行為,兒時由法官裁決。另一方面,法
30、定解除作為一項違 約救濟措施,其發生的基本條件是違約行為本身,而不是引 起該違約行為的具體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違 約或逾額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時,非違約方的法定解除權并 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嚴重后果。無論從各國的通常做法還是從法定解除自身內涵看,均 沒有必要將不可抗力單獨列為法定解除提之一。我國將其單 獨列出,雖很獨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體系的簡潔和明 確。有必要借鑒各國法律, 將其加進引起嚴重后果的體系中。(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毀約。而且這種毀約發生在履行期 屆滿前。這在英美法系上稱為
3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當事 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違約。包括明示的 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的預期違約在英國法 院的實踐是預先違反合同即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 前預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使自己處于一種不 可能履行合同的狀況。那么,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且 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賦予非違約方立即起訴的 權利旨在使無辜的當事人遭受的損失盡快獲得補償。默示的 預期違約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 2-609 條規定,當一方有 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時,他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 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 如果對方沒有在最長不超過 30 天的合理時間內按當時情況提
32、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默 示預期違約。由于單純地預見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并不意味著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國法將提供保 證作為其他救濟手段適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觀“預見”所帶 來的隨意性限制了對合同解除權的濫用,更為合理,值得我 們借鑒。(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內仍未履行。這種解除權是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而發生的。當事人一 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催告”是 大陸法系的概念,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意思表示。 履行遲延以后,債權人不能馬上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還要 給債務人一個催告
33、,給債務人一個合理的寬限限期要求其履 行合同。在合理的寬限到來時,債務人仍不履行合同,債權 人才解除合同。關于催告的方式,我國合同法并未明確 規定。但在糾紛發生時,作出催告的負舉證責任。解除合同 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能夠證明另一方已收催告通知,并且已給 予了一段合理的期限。該期限是不合理的,應根據債務人的 履行能力、 債務的多少以及履行債務的外部條件等確定。 聯 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7條和第 63 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的遲延履行實際上賦予了 非違約方一項選擇的權利。從字面意義上講,他可以不利用 寬限程序,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也可以給出一個寬限期,逾 額外期限不履行再解除合同;從功能上
34、講,這兩項條款正是 為了確定在遲延履行在哪個時間點才構成根本違約,從而確 定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時間。這種寬限期程序使等待履 行的非違約方消除了相對方逾期不履行是否是以構成解除 權的不確定性,減輕了非違約方可能承擔的不當解除的風險。我國可以 借鑒 CISG 關于本條件的相關規定,同時借鑒大陸法系關于 催告的方式的規定,使我國合同法關于催告告別空白。二、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 或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 或法院裁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 法律制度。從這一合同解除概念來看,合同解除程序有兩大 類:一是當事人
35、解除的程序,二是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一)、當事人解除的程序,其又可分為當事人協議解 除的程序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1、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經過協商同意, 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 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 需要有解除權。當事人協議解除程序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 留解除權的解除,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或在訂立合同 后另行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 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 當事人雙方。另一種是協商解除,也稱協議解除,是
36、指當事 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即在合同履行過程 中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九十三條規定了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2、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 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 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就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 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 把合同解除,但解除權的也有限制。(二)、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這里所說的法院裁決的程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程序和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來訴請法院解除合同,而是指在 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釋合
37、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 所謂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 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 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的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由于 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 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 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程序。綜上所述,合同解除的形式有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也 稱約定解除;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也稱法定解除; 法院裁決解除,也稱情事變更解除。應當肯定人民法院具有 依法裁決解除合同的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解除合同之訴 應當依
38、法受理。首先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具體言之,就是合 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情事變更,當事人又無解除行為,只有 經過民法院行使解除,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中,發 現當事人的合同履行存在情事變更而依法裁決。當事人協議 解除的程序原則上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 但是否排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管轄?對此我國法律未 作這方面的規定,因此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經過人民法院或 仲裁機構裁判方式行使其合同解除權,如當事人就約定解除 條款發生爭議或雙方協商解除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當事 人就可以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因雙方解除合同而 產生的糾紛,否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無從解決;一方當事 人行使解除的程序
39、,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是解除權人單方的意 思表示,解除權人只需盡通知義務,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 解除,但法律并沒有排除解除權人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行使解除權的行為,因此也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經過人民法 院或仲裁機構裁判方式行使其合同解除權。三、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對將來的效力無論哪種解除,該合同自解除之時終止。合同的解除對 將來發生效力,自解除之時,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消滅, 原合同還未履行的,不再繼續履行。這是不言自明的。(二)溯及力問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但是解除以前 已經作出的履行是否有效,換言之,解除前已經發生的債權 債務關系應如何處理,這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40、。 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如 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依然存在,當事人對 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對此,法學界有兩種 不同的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應產生溯及既往的 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只對將來發生效力,而不 溯及合同成立、生效之時,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發生效力。我國合同法主要采納了第一 種觀點,這一點與大陸法系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關于合同應 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相同。因此,合同解除原則上應產 生溯及力,對于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或者采取 其他補救措施。特別是在非連續性交易的合同中,合同解除 具有溯及力的規定,有利于保護無過
41、錯方的各種權益。在因 一方違約而解除的情況下,非違約方已經履行了其義務的, 違約解除具有溯及力對他有利。如果合同解除只向將來發生 效力,則意味著使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而已經履行的 部分就就不發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從而并不能保護無過錯當 事人或者非違約方的含法權益并制裁違約方。不過,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特 殊情況下,解除合同如果運用溯及力的原則,則對無過錯方 當事人或者非違約方是不利的,甚至對第三人也不利。鑒于 此,合同法才作了靈活的規定,即從當事人請求返還權 角度進行規定。這就是說,合同解除是否返還已經履行的部分由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在因嚴重違約而解除的情況下多為 非違約方
42、,也即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來決定:他要求返還的,對方應返還(不能返還時進行 賠償的除外);他不要求返還的,應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實 踐中,不能返還而只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的情形主要是: 對于一些以使用標的物為內容的,如租賃等,一方在實際 使用標的物經過一定期限以后,很難就已經使用和收益的部 分作出返還。 在承攬、保管、倉儲、委托、居間行紀等提供某種勞 務的合同中,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提供了一定的勞務,另一方 接受了這些勞務,由于勞務本身是一種無形資產和利益,很 難以同質量、同數量的勞務來返還。所以,這些勞務性的合 同的解除只能向將來發生效力,一般無溯及力。特別是在委 托中,由于
4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在處理事務中常常與第三人發生關系,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 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時,將會使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為 的各種委托行為失效,使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各種 法律關系失去基礎,這就會給善意的第三人造成損害,也影 響到交易秩序的約定。因此,委托合同的解除一般不應具有 溯及力。 如果一方在接受履行以后,將標的物轉移給了善意的 第三人,而當事人又迫切需要解除合同,在這些情況下,合 同解除不應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以避免對善意第三人造成 損害。篇七: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和合同解除規定 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和合同解除規定 在合同形式 問題上亦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
44、 “不要式原則” (Principle of informality) 原則,只是對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須按照法律規 定的特定形式來訂立。 根據我國 合同法 第 10 條的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合同,而不用 文字形式形式訂立合同的形式。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文字方式表達協議內容所訂立 合同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 11 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 (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 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關于書面形式的采用, 合 同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法律、
45、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 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訂立形式,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而用實際行為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 如某當事人將貨幣投入自動售貨機,買賣合同即告成立。一、合同法對于合同解除的規定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賣方行使法定單方解除權的條件 是否成就。在此,我們簡要回顧一下合同法對于合同解除的 相關規定:所謂“合同解除” ,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當事人 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 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法對于合同
46、解除規定了 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兩類:( 一 ) 約定解除,它包括兩種情況:1、合同約定了合同解除條款。如合同約定,違約方以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2、在合同簽訂后,經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二 ) 法定單方解除權,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幾種 情況: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篇八: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1)特定一方有人以
47、解除權的有以下幾種情形,無需 對方違約,當事人亦有解除權:1、合同法19 5條,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2、 合同法2 3 2條,不定期租賃當事人。3、 合同法2 6 8條,承攬合同訂做人。4、 合同法3 0 8條,貨運合同托運人(承運人將貨物 交付收貨人之前)。5、合同法337條,技術開發合同當 事人(標的已被公開,致使履行沒有意義) 。6、 合同法410條,委托合同當事人。7、 保險法14條,保險合同之投保人。8、 合伙企業法47條,無合伙期限的合伙人。(2)一方違約,另一方有解除權的情形:1、 合同法069條,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對方當事人 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2、
48、合同法167條,分期付款買賣,未支付金額達五 分之一,可解除或要求全部支付。3、 合同法203條,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借款,可停借、提前收回或解除。4、合同法2 2 4條2款,承租人未經同意出租人轉租。5、 合同法2 3 3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即使訂立時明知,仍可隨時解除。6、 合同法2 5 3條2款,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 人,未經訂做人同意的。(3)明令不得解除的情形:1、保險法16條 2、保險費3 5條3、海商法227條1款 4、海商法228條 5、勞 動法2 9條篇九:合同的法定解除講解 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是典型的形成權,解除權人只要將解 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產生
49、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 以對方的同意為生效要件。若對方卻有異議,可以提請法院 裁決或仲裁機構裁決。94 條,重點講第一條的不可抗力和第一條與第四條中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界定(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 對此,應當把握兩個概念:不可抗力和不能實現合同目 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 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諸如臺風、地震和戰爭等天 災人禍即是。許多事實表明,對于不可抗力,完全不允許當 事人約定, 限制過死, 有時不盡符合生活實際, 結果不適當 若任憑當事人自由約定,就會混淆不可抗力和通常事變的界 限,甚至于把當事人一方的過錯行為約定為不可抗力,以逃 避
50、承擔違約責任。看來,折衷較為合適,即,允許當事人約 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但不承認約定改變不可抗力的質的規定 性。還應當指出,法釋 XX 5 號將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 困難、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形排除于情事變更原則適用范 圍,造成法律漏洞,顯然不適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是指當事人無法得到其訂立合同之 時所欲達到的直接目的,比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 直接目的是為了收取租金,承租人的直接目的是為了住進房 屋。至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時所欲達到的間接目的,如承 租人之所以承租該房屋是為了觀看中國五十年國慶典禮,則 非本條所調整。(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51、主要債務的法定解除這實際上是因預期違約而產生的法定解除。預期違約分 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所謂明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到來 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 所謂默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雖然沒 有明確的表示其不履行債務,但卻以自己的行為或者現狀表 明其將不會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 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事實。關于遲延履行情況 下解除權的行使,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1、根據合同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 內容上不特
52、別重要時,即就是即使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 滿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原則上不允許在遲延 履行時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 催告,給債務人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此寬限期屆滿仍 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和當事人的 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時,債務人不 予此期限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的目的,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 內履行,債權人才可以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本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和第四種情形,都涉及到了“不 能實現合同目的” ,這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司法實踐中 難以操作。何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實踐中時有爭議,合同 目的在認定違約和合同解除權中居于重要地位。應把我國定 期行為遲延履行的規定從 9 4 條第 4 項剔除規定在第 3 項 中與非定期行為遲延履行的規定相并列把合同法 94 條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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