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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美國聯邦法典 肉類檢驗法 第 301 部分定義 301.1 術語 301.2 定義 法案。聯邦肉類檢驗法(修正案) (34 stat. 1260,修正案,81 stat. 584,84 stat. 438, 92 stat.1069,21 u.s.c ,sec.601 et seq.) 行政官。指食品安全檢驗局的行政官,或其他已經或即將被授權代替行使其任務的農業部官員或雇員。 摻雜。指各類胴體、胴體的部分、肉或肉食品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的即為摻雜: (1)如果有或含有任何對健康有害的有毒有害物質;但如果該有毒有害物質不是人為添加進去的,并且其 含量本身還不足以對健康造成危害,則按本條款的定義不

2、認為是摻雜; (2) (i)如果有或含有(出于管理方面考慮而在活動物中添加任何物質)任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 (不限 一種): (a)初級農業產品中的殺蟲劑; (b)食品添加劑;或 (c)色素添加劑。經行政官判斷,這種添加劑將導致產品不適合人類食用; (ii)在初級農業產品的整體或部分中所含的殺蟲劑,按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第 408 節的規定認為是 不安全的; (iii)產品中含有的任何食品添加劑,按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第 409 節的規定認為是不安全的; (iv)產品中含有的任何色素添加劑,按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第 706 節的規定認為是不安全的。如果 一個產品按本節的條款(aa

3、) (2) (ii) 、 (iii)或(iv)的規定不屬于摻雜,但在這類產品中所使用的殺蟲劑 或色素添加劑,按本子章的規定是禁止在官方注冊廠中使用的,則這類產品仍應視為摻雜; (3)如果產品全部或部分存在污穢、腐敗或腐爛的物質,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條件、不健康、不衛生或不 適合人類食用; (4)如果在不衛生的條件下加工、包裝或保存時,產品本身可能已被污物污染,又或產品本身可能已對健 康有害了; (5)如果產品全部或部分來自于非因屠宰而死亡的動物; (6)如果包裝容器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是采用有毒有害物質做成,這些有毒有害物質將導致容器中的產品對 健康產生危害; (7)該產品人為經過輻照。除非這種輻照

4、與法規的要求一致,或根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中第 409 節的規定屬于可以不予追究的行為; (8)如果將有價值的成份全部或部分去除或抽出;或其中的任何一種物質已被全部或部分取代;或蓄意掩 蓋產品受損或品質低劣的情況;或為了增大產品體積或重量而不惜添加或混雜或混裝進其他不相關的物質;或 降低產品的質量,或使產品的外表更佳或夸大產品的價值;或 (9)在人造奶油中使用動物脂肪,或使用任何一種全部或部分由污穢、腐爛、變質的物質組成的原材料, 或用其他方法摻雜。 麻醉。處于失去知覺或感覺的狀態。 動物食品。作為狗、貓或其它動物的食物的產品,這一產品全部或部分來自于任何一種家畜的胴體、胴 體部分或胴體

5、產品,這里所說的動物食品不包括: (1)加工好的干的動物食品,或 (2)用加工過的家畜副產品(如肉粉、肉骨粉、血粉和飼料級動物脂肪)生產的畜禽飼料。 動物食品生產商。任何從事生產或加工動物食品的人。 區域。一個區域監督員監督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巡回范圍。 區域監督員。負責一個區域的官員。 人工色素。是指通過人工合成或其他類似方式制成的染料或色素,或者是通過提取植物 或其他物質而獲得的天然染料或天然色素。 人工調味料。指通過合成或其它類似方法加工而成的任何含有風味或芳香的物質。 生物殘留。由于治療或將家畜暴露于殺蟲藥、有機或無機化合物、荷爾蒙、類荷爾蒙物 質、助長劑、抗生素、驅蟲藥、鎮定劑或其他治

6、療性、預防性藥物之中,從而使屠宰時的畜體內 或屠宰后的組織中殘留的一些物質,包括代謝物。 可供人類食用。這一術語適用于任何家畜的胴體、胴體部分或胴體產品,除非按本子章 314.3、314.10、325.11 和 325.13 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變性或經其他方式確定不能作為人類食品使用,或該產品 本身就不適于人類食用,例如,自然狀態下的蹄或角。 擊昏裝置(captive bolt)。指啟動時會彈出一定距離的栓用于擊昏動物的裝置。 二氧化碳。化學分子式為 co2 的氣體。 二氧化碳濃度。二氧化碳與空氣之間的比例。 胴體。被屠宰家畜的所有部分,包括內臟。 化學防腐劑。指任何添加到肉類或肉食制品中用于防

7、止腐爛變質的物質,但不包括常用的鹽、糖、醋、調 料、從香料中提取的油或通過煙薰而加入到肉類或肉類食品產品中的物質。 只在本子章的特定條款中使用的其它定義,也一并列出如下: 巡回范圍。指巡回監督員監督下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官方注冊廠。 巡回監督員。指巡回范圍內的監督員。 貿易。指在各州、各地區或哥倫比亞特區以及其他任何地方之間所進行的貿易,或在無立法機構地區內部、 哥倫比亞特區內部所進行的貿易。 意識。指大腦對感官感覺到的印象所做的反應。 分割。指任何對胴體或胴體的一部分進行分割的行為,但為去掉胴體表面污染物而對胴體或其部分進行的 修整則不屬分割。 死家畜。非因屠宰而死亡的家畜的尸體。 部。指美國

8、農業部。 瀕死、染病或殘疾的家畜。指具有或顯示出下列癥狀的家畜: (1)中樞神經系統紊亂; (2)體溫異常(過高或過低) ; (3)呼吸困難; (4)非正常腫脹; (5)共濟失調; (6)不能正常行走或站立; (7)出現其他需在宰前檢驗中按本子章 309 部分的規定將家畜廢棄的異常情況。 可食用。指可供人類食用。 實驗動物。指用于調查研究的動物,這些調查研究包括額外給動物飼喂、或用其他方式注入實驗性或非實 驗性的生物產品、藥物、化學制劑。 暴露時間。指將動物暴露在可產生麻醉作用的二氧化碳濃度中的時間。 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該法案于 1938 年 6 月 25 日命名并批準實施(52 st

9、at. 1040) ,后來對該法 作過修改或補充。 公司。指任何以伙伴、協會或其他非合作形式組成的商業組織。 食品安全檢驗局。指美國農業部下轄的食品安全檢驗局。 深加工。官方注冊廠生產的產品,在一個官方注冊廠內進行熏、煮、制造罐頭、腌或進行精煉或提煉。 內包裝。可直接裝入任何產品的容器或其他包裹物,它可以是全包或半包裹式的。 進口檢驗地辦公室(ifo) 。對特定進口區域的進口檢驗活動進行監督的辦公室。 進口監督員。在各進口檢驗地辦公室管轄范圍內負責進口檢驗活動的官員。 不可食用。指摻雜的、未經檢驗的或不作為人類食品的產品。 非人道屠宰或處理。違反 1958 年 8 月 27 日的法案(72 s

10、tat. 862, 7 u.s.c. 1901-1906, 并經 1978 年 的人道屠宰法 92 stat. 1069 修改)和本子章 313 部分規定的屠宰行為或與屠宰相關的行為。 “檢驗合格”或“經美國檢驗合格”或“經美國農業部檢驗合格” (或其任何被認可的縮寫) 。該詞語是指, 具有這一標識的產品,已按照本子章的條例進行了檢驗并通過了檢驗,在被檢驗、通過檢驗和進行標識的過程 中,未發現有摻雜行為。 檢驗員。指項目檢驗員。 主管檢驗員。負責管轄一個巡回范圍內的官方注冊廠的指定的項目雇員,他直接對巡回監督員或他的指派 人負責。 標簽。在產品的內包裝(不包括包裝襯里)上以文字、印刷或圖案的方

11、式展示的內容。 標識。將所有標簽或其他文字、印刷或圖案: (1)貼在任何產品、或產品的任何容器或包裹物之上,或 (2)與該物品隨行。 家畜。指牛、綿羊、豬、山羊、馬、騾或其他馬科動物。 肉。 (1)牛,綿羊、豬、山羊的肌肉部分,可以是連著骨骼的或在舌頭、橫隔膜、心臟或在食道上存在的、 有或沒有附著脂肪的部分,以及通常附在肌肉組織上并在修整過程中未進行分離的骨頭、皮膚、肌腱、神經和 血管等部分。不包括嘴唇、豬嘴或耳朵上的肌肉。該詞語在馬科動物產品上所指的意思與本段提及的牛、綿羊、 豬和山羊的意思一致。 (2)運用機械的肉/骨分離機器從家畜的骨頭上分離出骨骼肌肉組織的產品。在機械分離過程中不能將骨

12、 頭擠壓、磨碎或粉碎,從這些產品中分離的骨頭應與那些手工去除的骨一致(即用機械分離出的骨頭應基本上 完整并保持原來的物理形態,從而能將它們識別,如腰骨和肋骨) ,鈣含量不超過產品的 0.15%或 150mg/100gm(以骨頭中的固體物質衡量),允許的誤差為 0.03%或 30mg。 肉品經紀人。是指受委托而從事家畜胴體、胴體部分、肉類或肉食制品的買賣,或替別人對 這類產品的買賣活動進行談判,或作為其他人的雇員。 肉副產品。除肉類外,從一頭或多頭牛、綿羊、豬或山羊身上取下的任何可供人類食用的部分,馬屬動物 的肉副產品的含義與此定義一致。 肉食制品。全部或部分取自牛、綿羊、豬或山羊肉或胴體的其他

13、部分、可供人類食用的任何產品。除非在 確定產品中肉或胴體其他部分的含量很少;或者傳統上消費者不認為該種產品是肉食品加工廠的產品之后,行 政官可根據特定情況將這類產品劃為非肉食制品;或根據本子章 317 部分的條例劃為非肉食制品,但條件是這 類產品符合特定情況下的要求或相關條例以確保產品中含有的肉類或胴體的其他部分不是摻雜的且不作為肉食 制品。該詞語在馬屬動物產品上所指的意義與本段提及的牛、綿羊、豬和山羊的意思一致。 錯假標簽。任何胴體、胴體部分、肉、肉食制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屬于錯假標簽: (1)標簽的任一部分是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 (2)借其他食品之名來銷售的; (3)是另一種食品的仿制

14、品,則除非在標簽上標明“仿制品”這一詞,且這一名詞應緊接著被仿制食品的 名稱之后并具有相同的大小和顯著性的; (4)其包裝容器的制造、形狀和裝載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 (5)產品的包裝或其他容器,其標簽上未顯示了以下信息的: (i)生產廠家、包裝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ii)用重量、尺寸或數目對內容物的數量進行準確的描述,本子章 317 部分對內容物數量的標記有另外行 規定的除外; (6)未按聯邦肉類檢驗法要求,在標簽或其他標識的顯著位置上(在與標記中的其他詞語、陳述、圖案或 圖標相比時) ,標明所規定的詞語、陳述或其他信息,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時不易看到和了解這些信息的; (7)本子章 31

15、9 部分已確定定義、識別標準或成份的食品,未滿足以下條件的,認為是錯假標簽: (i)食品符合該定義和標準;以及 (ii)定義和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已在標簽中注明,當條例中有要求時,還應標明食品中存在的一些成份 的通用名(不包括香料、調味料和色素) 。 (8)本子章 319 部分的條例對這種食品在容器中的裝填標準作了規定的食品,產品低于規定的裝填標準, 未在標簽中按條例指定的方式標明的,被認為是錯假標簽; (9)不符合本節(vv) (7) (ii)的規定,且未在標簽中注明以下信息的,被認為是錯假標簽: (i)食品的通用名或常用名(如果有的話) ,和 (ii)當由 2 種或 2 種以上的成份制成時

16、,注明每種成份的通用名或常用名,本子章 317 部分規定的情況除 外; (10)特殊膳食的食品,未按本子章 317 部分的條例要求,在標簽中標明與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膳食成份 相關的信息的; (11)帶有或含有任何人工調味料、人工色素或化學防腐劑的食品,未在標簽中說明以上事實,本子章 317 部分的條例中規定的情況除外;或 (12)未按本子章 316 或 317 部分的規定,在產品本身或其容器上加蓋檢驗圖章,且未按行政官要求標明有 關信息,該信息不得虛假或使人誤解,并告知消費者用什么方式來保存物品使之保持衛生的狀態。 非食品混合物:指官方注冊廠使用的物質,該物質不直接或間接地作為肉類食品和肉類

17、產品的成份,也不 會影響肉類食品和肉類產品的特性,本子章 317 部分所提的標記和包裝材料除外。 官方證書:依法行使官方職能的檢驗員或其他人員簽發的、本子章規定的任何證書。 官方圖標:本子章 312 部分規定的、進行官方標記時所用的任何圖標。 官方注冊廠:進行屠宰、分割、去骨、肉類罐頭制造、腌制、熏制、鹽漬、包裝、提煉或類似工作、并按 本子章中條例的要求維持檢驗的加工廠。 進口產品官方定點檢驗場:指本節(zz)規定的官方注冊廠以外的加工廠。根據本子章 327.6 規定,檢驗 可以在上述加工廠內進行。 官方檢驗圖章:本子章規定的、用于表明產品已按法案進行檢驗合格的標志。 官方標記:本子章規定的官

18、方檢驗圖章或其他任何標志,用于說明任何產品或動物所處的狀態。 包裝材料:用于制作容器、包裹、標簽或肉產品覆蓋物的布、紙、塑料、金屬或其他材料。 人:指個人、公司或法人。 化學殺蟲劑、食品添加劑、色素添加劑、初級農業產品:這些詞語在法案、本子章的條款中以及在聯邦食 品、藥品和化妝品法中應有相同的含義。 制備:指屠宰、罐頭制造、腌制、提煉、去骨、分割或其他生產或加工工序。 加工權威:指在肉類產品加工控制和相關法規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個人或組織,該定義不適用于 318 部分 g 子部分。 加工程序:指對加工過程的文字描述,由一系列特定的、連續的操作組成并雇請權威機構對特定產品的生 產進行控制,內容包括

19、與產品有關的控制、管理、核查、確認以及糾偏行為。該定義不適用于 318 部分 g 子部 分。 產品:指適合人類食用的胴體、肉、肉副產品或肉食制品。 項目:美國農業部的一個組織,負責法案中各項規定的實施。 項目雇員:農業部的檢驗員或其他雇員,或由部長授權從事與項目有關的工作或行使與項目有關的職能的 合作機構。 地區主管:指分別負責下列地區中的項目的官員. 提煉者:從家畜的胴體、胴體的部分或胴體產品中進行提煉的人員,不包括本法第 1 篇經檢驗或免檢后進 行的提煉。 部長:指美國農業部部長或其代表。 運輸容器:對一個或幾個內包裝中的產品進行裝載或全部/部分進行包裹時所用的外部容器(箱、袋、桶、 柳條

20、箱或其他容器或覆蓋物) 。 州:美國國內的州或波多黎各聯邦。 監督:項目雇員按工作指南對特定操作進行控制以確保該操作按法案和本子章的條例進行。 外科麻醉:指失去知覺并適合接受外科手術的狀態。 地區:指關島、維爾京島、美屬薩摩亞群島和任何其他的地區或屬地,不包括運河區。 廢棄產品:家畜經檢驗發現已經瀕臨死亡,或受疾病、其他病癥的影響而必須將其胴體廢棄。 經檢驗并廢棄的產品(或其批準使用的縮略語):指胴體、內臟、胴體部分或其他產品經檢驗后,發現有 摻雜,按本子章的規定必須廢棄。 可供熱加工的合格產品:指肉或肉副產品已經過檢驗,按本子章 315 部分的規定進行熱加工或提煉。 可供冷凍的合格產品:指肉

21、或肉副產品已經過檢驗,按本子章 311 部分的規定進行冷凍或用其他方式處理。 扣留的產品:指胴體、內臟、胴體部分或其他產品或物品被檢驗員扣留做進一步檢查以確定如何進行處置。 疑似染病:指家畜懷疑感染了須在屠宰后將其胴體全部或部分廢棄的疾病或病癥,因此應交由檢驗員做進 一步檢查以確定如何進行處置。 美國:指美國各州、哥倫比亞特區和美國的各個地區。 第 302 部分檢驗的實施和其他要求 302.1 需要檢驗的加工廠 (a)本子章的條例要求對下列場所進行檢驗: (1)除本子章 303.1(a) 、 (b)或(c)規定外,任何供商業運輸/銷售的家畜屠宰場、或任何供人類食用 作商業運輸/銷售的家畜胴體產

22、品及其衍生產品的制備廠; (2)在任何州或有立法機構的地區內,被指定按本法 301(c)進行生產的廠,屠宰后的任何家畜或制備的家 畜產品可供人類食用且僅在所屬區域內銷售。本子章 303.1(a)、(b)或(d)中規定的廠除外; (3)行政官按本法 301(c)指定的、生產明顯危害公眾健康的摻雜產品的廠。本子章 303.1(a)和(b)規定的 廠除外。 302.2 在指定的州或地區中及危害公眾健康的加工廠中要求的適用 指定的州和地區中的加工廠、加工廠中的操作或交易以及在州或地區中被確定為生產明顯危害公眾健康的摻雜 產品的工廠及其操作者,適用于本子章 331 部分的特殊規定。本子章 331 部分規

23、定的條款仍然有效的情況除外。 302.3 進入官方注冊廠的家畜和產品 所有進入官方注冊廠的家畜和產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在官方注冊廠中制備的產品,均應按本子章中條例的要求 進行檢驗、處理、保存、加工、包裝、標記和貼標簽。 第 303 部分免檢 第 304 部分 檢驗申請 檢驗許可 304.1 檢驗申請。 (a) 在獲準檢驗許可之前,根據本法規定,官方注冊廠負責人,無論其是雇員、下屬人員還是農場主本人, 都應向本部分所提及的行政官提出申請。 (b) 本節所指的申請人,必須填寫官方提供的申請表,此表可在本子章 301.2(kkk)中所列的地區負責人 (regional director)那里獲取。填寫

24、表格時,必須詳細填寫表中所列的全部內容。為產品標示需要,申請人 需把自己的商業名稱填入申請表中適當的空白處。如果申請獲得許可,申請人必須遵守美國肉類檢驗法及本章 的各項規則,并承當相應的責任。官方注冊廠在獲得檢驗許可后,其生產準備及其它操作管理,只能由申請表 中的申請人負責。 (c) 已經獲得檢驗許可的官方注冊廠,如果其所有人或地點發生變更,則必須重新申請。 304.2 應提供的資料;同意或拒絕檢驗。 (a) 在受理檢驗申請后,食品 fsis 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通知應詳細列明獲得許可的官方注冊廠的相關條件 和要求。 (b) 如果申請人及其官方注冊廠的實際情況符合檢驗許可的各項要求,政府授權的行

25、政官即可作出給予檢驗 許可的決定。如果不符合本部分各項要求的,或者不符合本章第 305、第 307 部分及第 416 部分中 416.1 416.6 之相關規定的,或者申請人未能按照本章第 316、第 317 部分要求,獲得標簽、包裝使用許可的,行政官 將拒絕給予檢驗許可。同時,根據本章第 500 部分中的有關規定,可以拒絕任何檢驗許可申請。 (c)(1) 提出檢驗申請的官方注冊廠,如果其生產操作中產生的廢棄物、水排入國內航道河水中的,根據 美聯邦水污染控制法 ,修正案(84 stat. 91)第 21(b)部分的相關要求,申請人必須向行政官出具該部 分所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以證實自己具有合理

26、的措施,能確保廢棄物、水經過處理后,以適當的方式排入航 道中,不會影響水質標準。自 1970 年 4 月 3 日(國家水質改善法案生效日)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 或自檢驗申請人向國家(state) 、州際機構(interstate agency) 、內務協調處(the 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提出出具上述證明的要求后,因上述部門自身原因未能出具該證明,而又未能獲得這些部門準許的 一定時間內(自提出要求日算起,不超過一年時間)免于提供該證明的,所有檢驗申請將不再獲得許可。 (2) 然而,上述證明并不是要求所有官方注冊廠自 1970 年 4 月 3 日開始都必須提供

27、,如果官方注冊廠廢棄 物、水處理設備在 1970 年 4 月 3 日前早已存在或者當時正處于建造過程中,這些設施自 1970 年 4 月 3 日起可 獲得 3 年時間的寬限期,但寬限期內,官方注冊廠必須獲得上述證明。如果在 1973 年 4 月 3 日前還沒有獲得該 證明,未達到美聯邦水污染控制法案第 21(b)部分相關要求的,屆時將終止該官方注冊廠的檢驗許可。 同時,如果官方注冊廠已經獲得的檢驗許可在 1970 年 4 月 3 日尚未過有效期的,自獲得許可的那天算起, 一年時間內不需提供上述證明。但是一年后,官方注冊廠必須首先取得上述證明,并達到美聯邦水污染控制 條例第 21(b)部分的相關

28、要求,否則,檢驗許可將被終止。 304.3 接受檢驗的條件 (a) 在獲得國家檢驗許可之前,所有官方注冊廠必須根據本章 416 部分要求,建立本廠書面的衛生標準操 作程序。 (b) 在獲得國家檢驗許可之前,所有官方注冊廠必須根據本章第 417.2417.4 部分要求,建立風險分析系 統,實施并執行 haccp 計劃。對沒有實施 haccp 計劃的官方注冊廠,可給予條件性檢驗許可,即自給予檢驗許 可日算起 90 天時間內,要求該官方注冊廠必須建立并實施 haccp 計劃。 (c) 官方注冊廠在生產出新產品供商業經銷之前,必須根據本章第 417.2 部分要求,對該產品進行風險分 析,并建立合適的

29、haccp 計劃。同時,自其產出的新產品供商業經銷之日起 90 天時間內,官方注冊廠必須根據 本章第 417.4 部分要求,實施其 haccp 計劃。 第 305 部分 官方編號;開始實施檢驗;撤回檢驗;違章報告 305.1 官方編號;分支機構及承租人 (a)應給每個獲得檢驗許可證的企業一個官方編號。該編號主要用來識別企業生產的經檢驗過且合格的產品。 一個企業的編號數量不得超過一個。 (b)所有權或管理權相同的兩個或更多的官方注冊廠可以采用同樣的官方編號,但必須在官方編號中加上一 個順序號,以便識別每個企業及其產品。 (c)某一加工廠的申報人獲得檢驗許可后,該加工廠的任何其他人不能再獲得檢驗許

30、可。但是,在相同的大 廈或建筑群中經營不同企業的人,在本加工廠及公共區域如門廳、樓梯及電梯內,都有遵守本法的義務。 305.2 官方注冊廠的隔離 (a)每個官方注冊廠都必須與非官方注冊廠明顯地分開,但對根據家禽產品檢驗法規規定由聯邦政府檢驗或 州政府檢驗后開工的家禽產品加工廠,則另當別論。 (b)根據本子章的規定需經檢驗后實施屠宰或其它產品加工過程的馬、騾及其他馬屬動物的所在企業,必須 與屠宰或加工牛、綿羊、豬或山羊產品的企業分開。 (c)不能在生活區內進行檢驗, ,除非用水泥、磚、木或類似材料制成的地板、墻壁及天花板將檢驗區與上述 生活區隔開,而且上述地板、墻及天花板上不得有開口孔直接或間接

31、的與生活區的建筑物相通。 305.3 衛生設施齊全 不得在不符合衛生條件的企業實施檢驗,除非企業衛生條件與設施符合檢驗要求。 305.4 開始實施檢驗 如果檢驗獲得許可,巡回監督員應在檢驗實施時或之前將本節有關規定要求通知企業的經營者。如果在實 施檢驗時,若企業仍有未經檢驗過、不合格且沒有根據本節要求加上標志的產品,應對這類產品進行識別,使 其不能進入商業流通領域,或者根據規定進行檢驗合格。企業應采納及實施一切必要的措施,并且要根據巡回 監督員的要求去做,以達到本節的要求。 305.5 撤回檢驗許可;政策說明 (a)如果加工廠的衛生條件導致產品摻雜或加工廠的經營者無法按本子章的有關法律及法規的

32、要求去銷毀被 廢棄的產品,管理人員有權從上述企業撤回檢驗許可。也可根據本法 401 節及現行的法規撤回檢驗許可。 (b)如果主管檢驗員執法中,官方注冊廠的經營者或其助理、或上述經營者或助理、雇員或代理人威脅要強 行沖擊、脅迫或干擾項目雇員的工作,主管檢驗員可完全或部分的暫停派遣檢驗員的工作,以便防止損害項目 計劃的順利實施;除非上述由授權的項目雇員的監督員引起的事件在一開始就引起了企業經營者的注意,而且 該經營者(1)圓滿地處理了該事件, (2)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類似事件重演,或(3)提供可接受的保證,上述 事件不會再發生。在經營者采取了上述其中之一措施之前,主管檢驗員的暫停派遣令仍繼續有效。但

33、在傳訊經 營者時,應給經營者一個聽證的機會,以便讓其知道終止原因。 (c)主管檢驗員可根據 301.2 條有關家畜屠宰的規定,完全或部分的暫停檢驗服務,以便防止非人道屠宰或 加工。主管檢驗員應盡快將上述決定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的經營者,并解釋原因。在企業的經營者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事件重演,或提供其它令人滿意的保證不會發生類似事件之前,上述暫停檢驗服務的決定繼續生 效。如果經營者對此有疑問,應向經營者提供聽證機會向其說明終止暫停檢驗服務的理由。 305.6 違章報告 項目雇員應按主管檢驗員要求的方式,將他們所知道的各種違反本子章法律或法規的事件向上報告。 第 306 部分 項目雇員的任務及權

34、力 306.1 巡回監督員及助手的指派 在巡視區內行政官指派一個巡回監督員,并在必要的時候指派相應的巡回監督員助理。 306.2 項目雇員有權進入加工廠 為防止摻雜商品進入流通領域而進行的必要的檢查和檢驗時,項目雇員隨時進入他們所分管的加工廠的任 何區域. 本法 202 節及子章 320 部分授予此項權力 306.3 檢驗員身份徽章 每個檢驗員均配有一個官方編號徽章,不得遺失,在管理官員要求的方式和時間下必須配帶.該微章是授權 檢驗員自由進出加工廠的身份證明。 306.4 有家庭成員在加工廠受雇的項目雇員的指派;索要雇用;從加工廠獲取產品 (a) 除非由行政官特別授權,項目雇員不得在有其家庭成

35、員受雇的加工廠或該加工廠的客戶或分支機構中 工作;巡回監督員及其他雇員也不得在其監督范圍內的有其家庭成員受雇的加工廠中繼續任職。項目雇員禁止 為他人向官方注冊廠的主管、經理或員工索要職位。 (b) 項目雇員不得從官方注冊廠、家禽產品檢驗法及 1946 農業市場流通法(修正案)或其它任何農業部頒 布的法律要求的產品及生產操作強制檢驗和管理的加工廠中獲取產品,除非購買的產品購銷面向公眾并且項目 雇員以同樣價格購買。項目雇員必須付款并向購買產品的加工廠索要購物發票,并保存該發票以供上級管理官 員及授權的農業部官員檢查。 306.5 上訴 項目雇員上訴的決議應向有裁決權的上級主管提出,除非有相應的法律

36、條文作出其它規定。 第 307 部分 檢驗設施 3071 提供給項目雇員的設施 加工廠應向項目雇員無償提供辦公場所,包括必需的家具、燈光、暖氣、清潔保養服務,給執行公務的 檢驗員或其他指派的項目雇員。辦公場所應符合巡回監督員的要求,地點方便,具有適當的通風條件,并有保 護、存放項目資料的柜子。巡回監督員認為必要的,也應配備項目雇員用的更衣設備。需要至多 1 名全職檢驗 員的小型加工廠,其附近有適當的設施且交通便利的,經行政官同意,不必按本節規定為項目雇員提供設施。 此外,加工廠應向項目雇員提供干洗服務和戶外工作服。 3072 加工廠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經巡回監督員要求,加工廠應提供下列設施

37、和條件,以及一切為提高檢驗效率和保持衛生狀況的必需條 件: (a)適用的圍欄及其它用具。用于實施宰前檢驗,將檢驗合格的產品分離,加貼標簽,并與標有 “u.s.suspect”和“u.s.condemned” 分開存放。 (禽畜欄、過道、出入道應當鋪平,具有下水道以及用于清潔 的適用軟管) 。 (b)檢驗所需的充足燈光。 (c)存放架、容器及其它必需用具,用于保留頭、舌、尾、胸腺、 內臟以及所有用于加工肉食品、醫 用產品的部位和血液。上述器官應保留至宰后檢驗完畢,以確定胴體是否廢棄;有關用具、搬運車、容器,用 于屠宰動物內臟的加工,防止與地面接觸;搬運車、存放架、加貼標簽的容器、桌子、以及其他用

38、于對檢驗合 格準許烹調的胴體及其部分作分割和衛生加工的必需用具。 (d)桌子、工作臺、其他用具,用于實施檢驗;以及使項目雇員充分有效、衛生地實施檢驗的一切條 件、材料和設施。 (e)防漏金屬車或容器,用于存放和處理疫病胴體和胴體部分,金屬車或容器應便于清潔,并醒目標 明“u.s.condemned”字樣,字體高度不小于 2 英寸。巡回監督員認為必要時,應安裝上鎖或施封設備。 (f)適當的消毒安排,包括液體肥皂和清潔劑,用于手的清潔和消毒,以及對盛裝疫病胴體所有用具、 地面和一切可能被疾病胴體污染的場所進行消毒。 (g)在屠宰加工廠,應提供被稱作“最后檢驗場所”的房子、車間以及其他作特殊加工的開

39、放場所, 用于保留胴體的最后檢驗(協助對保留胴體及其分割部分進行操作的合格人員應由工廠提供;最后檢驗場所的 面積應適當,其懸掛設施及其他設施應充分,以免檢驗合格用于食品或烹調的胴體及其分割部分被廢棄的胴體 及其分割部分接觸污染;應有供應熱水設施、洗室、消毒器、桌子以及其它設施,以便充分、高效、衛生地實 施檢驗;地面應易于保持衛生,并有適當的下水道連接。在一大塊地面上,當僅將其中的一部分用作最后檢驗 場所時,應采用隔離物、圍欄或其他物體分隔開。 ) (h)留置間、間隔室、其他車間和容器,用于放置胴體及產品,以便進一步檢驗(其數量和位置應根 據加工廠檢驗需要確定;應配備上鎖或施封條件,并由農業部上

40、鎖或施封;鑰匙不能離開項目雇員監管。每個 房間、間隔、容器都應醒目注明“u.s. retained(美國扣留)”字樣,字體高度不小于 2 英寸;所有這些房間、 間隔室均應處于安全狀態,且易于保持清潔,包括對地面液體的衛生處理;,工廠人員非經項目雇員批準,不 得進入任何留置間、間隔室,不許打開任何留置容器) ; (i)充足的設施,包括變性材料,根據本子章規定用于對廢棄物作適當的處理。 (本章規定必須密封的 箱子和其他涂上灰泥的器具,必須按照本子章 314 部分的規定,或根據巡回監督員的具體要求適當地配備密封 設施) ; (j)由官方注冊廠的經營者和巡回監督員一起設計的檢驗點和接收間,用于接收和檢

41、驗本章 318.3 所 列的產品。 (k)合適的柜子,用于存放未使用的帶官方檢驗圖案的標牌、其他官方器材(標簽除外)和官方證書 (所有柜子應配備上鎖或密封設施,鎖或封識由農業部提供;鑰匙不能離開項目雇員的監管) ; (l)本章 416.2(c)、 (d) 、 (e) 、 (f)規定的衛生條件; (m)為完成衛生程序,根據本章 310.(b)規定,牛豬屠宰線應提供如下檢驗設施: (1)為項目雇員提供的檢驗點。作動物或胴體檢驗的,應有 5 英尺無阻隔的直線空間;作內臟檢驗的, 應在項目雇員與操作臺的同側留有 8 英尺的空間。 (2)至少相當于 50 尺燭光亮度無投影的燈光,用于檢驗頭部、內臟及胴體

42、表面。 (3)自動洗手間(非手動) ,配備肥皂、毛巾、冷熱水,設置在項目雇員工作區域附近。另外,在牛屠 宰線上作頭、內臟檢驗以及在豬屠宰線上作頭部檢驗的項目雇員,應在其工作區域附近配備消毒間。 (4)機器作業的,應在檢驗點附近安裝線控開關。 (5)點狀計數設備或其他記錄器材,如數字計數器以及裝廢棄標牌的設施。 (6)要求 3 個以上項目雇員的豬屠宰線,以及要求一個或 2 個項目雇員的屠宰線,應在胴體檢驗點安 裝一面玻璃或塑料、不變形的鏡子,大小至少 5x5 英尺,鏡子離移動線的垂直距離應足夠遠以便胴體能翻轉, 但不應超過 3 英尺,鏡子應適當安裝,以便項目雇員站在胴體檢驗點的位置都能全面看到胴

43、體背部。 3073 項目雇員應配備的用具并保持衛生 項目雇員應配備工作服和其它用具,如手電筒和取樣器等檢驗用具, 并按本章 316.3(a)規定保持用具的 衛生。 3074 工作計劃 (a)非經項目雇員的監督,任何需要檢驗的操作都不得進行。動物屠宰、產品加工均應根據加工 廠的設備情況以合理的速度進行。 (b)除用餐時間外,操作期間要定時換班,項目雇員開始工作后,只有用午餐為法定中斷時間, 午餐時間為 30 分鐘、45 分鐘,一般不能超過 1 小時。作計劃時,午餐時間應與其他時間連貫。除非本法規定, 項目雇員的午餐時間不應早于計劃開始操作的 4 小時或晚于操作開始的 5 小時。對于定時實施休息超

44、過 30 分鐘 的工廠,如大約于開始工作和午餐時間的中間休息,則允許項目雇員在這一時間處理自己的事務,午餐可安排 在開始工作后的 5 個半小時進行。 (c)當增加的班次符合行政官及其設計人員的要求時,加工廠、進口商、出口商應根據 307.5 規 定,在每周工作日內輪班為檢驗提供免費服務連續達到 8 小時。基本工作周為周日至周六中的 5 天公務時間, 每天除午時間外連續工作 8 小時;此外,可能情況下,農業部應將基本工作周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 5 天內,每 天連續 8 小時工作時間,不包括午餐時間。當執行基本工作周的計劃會嚴重影響其工作時,農業部也可撇開基 本工作周進行安排。除有本章 318.4(

45、h)所列的情形外,此規定適用于所有官方注冊廠。 (d)(1)每個加工廠應將工作計劃提交給區域監督員審批。區域監督員在審批加工廠的工作計劃 時,應將工作效率和檢驗人員的有效利用考慮在內,工作計劃應具體列明加工廠各部門每天工作時刻表和用餐 時間。 (2)加工廠應有連貫的工作安排。加工廠需要變更工作計劃的,包括增加或取消班次,應提前 2 周向區域 監督員報告。頻繁要求更變工作計劃的將不予批準,如果屬于日常操作計劃的細小變更,可提前一天向主管項 目雇員報告并由其批準。 (3)要求檢驗服務超出已批準的工作計劃的,應盡量在要求服務的當日提前提出,如要求于次日開始工作 時就必須提供的服務,則應在前一日下班前

46、提出。但根據 307.6(b)規定,在項目雇員日常工作實施完畢,可以 要求其返回工作。 307.5 超時、假日檢驗 307.6 超時或節假日工作的基本費用 3077 電刺激(est)設備的安全要求 (a)總則。電擊(est)設備是指用電休克療法,加快血液排除以使胴體僵硬。本規定不適于用于擊昏 和(或)屠宰動物或加速皮毛去除的電設備。電刺激設備包括兩個分離的部分控制系統和操作系統。控制 系統包括產生 dc 或 ac 電壓脈沖刺激的環形電路,與將電壓加到胴體上的設備相分離。通過刺入胴體或直腸的 探針、夾在鼻子上的夾子、胴體 rubbar、加在胴體表面的能量傳送器以及其他可接受的方式,將電壓加到胴體

47、 上。 (b)安全要求 (1)電路:接地。實施胴體電擊的場所,每個部位都應有接地導線從設備內部連接到地面,或者輸出 電壓(刺激電路)與地面絕緣。如果電擊操作場所和電擊設備與地面絕緣,則電擊操作場所或返回路徑 (renturn path)的電路應并聯,與輸出傳送器連接,防止漏電。 (2)封閉。實施電擊應防止任何人接觸機器。如操作場所用有形圍欄封閉,圍欄應有接地線或使用不 導電的材料。操作員在操作地點應能看見電刺激場所的全部,以確保無其他人在場。操作前,操作場所不得有 其他設備和材料存在。如操作場所的防護圍欄是由光、聲感應器構成的,感應器損壞時電刺激設備應自動關機。 (3)指示性警告器材及信號。在

48、通常情況下有人會進入的開放性操作場所,應安裝以下警告器材或信 號: (i)設備操作期間,應有明顯紅燈閃爍。 (ii)(a)低于 50v 時,應有“電傷害危險”的 ansi z53.1-color code 標牌, (b)高于 50v 電壓時, 應有“高壓危險”標牌。 (iii)緊急停止按鈕。 (4)選擇使用的警告器材喇叭或鈴。警告喇叭或響鈴的聲音應高于背景噪音,附近能夠聽到,且 聲音應在操作前或自動系統開機前至少 1 秒發出。 (c)操作 (1)培訓。只有接受過設備生產商安全操作培訓的人員才能操作電擊設備。 (2)清潔和保養。為防止觸電,機器清潔檢查、保養、測試時應將供電開關上鎖。 (3)水。

49、為防止觸電,不能向胴體或機器表面噴水蒸汽。 (c)機器日常操作的特別規定。 (1)電擊探針或鉗夾應保存在行政官批準的容器內,容器應衛生,由絕緣材料制成。 (2)連接鉗夾或探針的電線,不允許連接在探針(或鉗夾)與地面之間,也不能延伸至操作場所外。 第 308 部分-衛生 依據:21 u.s.c 601-695;7 cfr,2.18,2.53 來源:35cfr, 15561,1970 年 10 月 3 日,注釋除外。 生效日期:在 1999 年 10 月 20 日聯邦法規 64,56415 中,308 部被移去并保留,2000 年 1 月 25 日起生效。 308.1 批準檢查前,設備和衛生的檢查

50、和說明。 在檢查開始前,項目雇員對加工廠和場所進行檢查,按照本部分和 307 部分的法規,項目雇員對衛生要 求和檢查的必要設施進行詳細說明。 308.2 保留 308.3 加工廠;衛生條件;要求 (a)官方注冊廠有責任維持衛生狀況,自始至終遵守本節的要求。除按照本章 303.1 規定免檢的加工廠 外,本章 416 部分的條款適用于所有加工廠,生效時間為 2000 年 2 月 5 日 9 時 51 分 42 秒。 (b)為保證衛生條件,所有的車間、隔離間要有充足的光線、合理的布局和足夠的通風。 (c)加工廠和場所要有有效的排水和管道系統,所有的排水和水溝都要適當地裝備巡回監督員批準的排氣 閥和通

51、風孔。 (d)(1)應提供充足、清潔的飲用水,要有適當的設施保證供水在工廠的分布和防止污染。所有加工廠 應該明確,無論何時巡回監督員提出要求,他們都應提供供水水源、儲存設施和分布系統的檢查需求。用于可 飲用水的設備應該裝備有防止虹吸回流入的裝置。非飲用水僅允許在官方注冊廠的下列部分使用:非可食產品 處理和準備區并僅限制在沒有與飲用水源連接的氨冷凝器;非可食產品廢棄池的蒸汽管;連接用于準備在槽內 切和清洗非可食產品的設備;用于排放固體污物的污水管。非飲用水不允許用于清洗與裝運器材和可食產品車 間有關的地板、區域和設備,也不允許用于燙豬池、褪毛機、用于可食產品處理設備的蒸汽管以及待宰間、放 血區、

52、屠宰車間通道的清洗。在上述情況下,非飲用水管道要清晰標記并不與飲用水管道交叉連接,如果防火 要求必須要交叉連接,要采用適宜的閥保證不引起意外污染,并且要得到地方行政官員和巡回監督員的許可。 (2)用于豬油及相似可食產品預處理經除臭劑處理的蒸汽管用水、在密閉容器進行的熱加工過程罐裝產 品包裝用水,巡回監督員可以允許這些水再利用,但規定: ()再利用是與原水的利用為同一目的。 ()所有的管道、蓄水池、水罐車、冷卻塔以及用于處理再利用水的設備應按利于清洗、排水要求設 計和裝備,并且要保持清潔。 (3)在本節段落(d) (2)或 318.305(h)提到的水的再利用,在特殊情況下應得到行政官的許可。

53、(4)不低于 180的充足供水應提供用于易被病畜胴體褪毛和處理過程、它們的內臟和其它部分污染的 檢查設備、地面和墻面的清洗。為保證遵守這一規定,官方注冊廠的操作者在就近的區域安裝溫度計以顯示水 溫。 (5)除了本節(d) (4)提到的內容,用于清洗房間和設備的熱水應在一定的壓力下輸送到足夠方便的 出水口,并要保持要求的溫度以達到徹底清潔的目的。 (e)地面、墻壁、天花、隔墻板、柱、門及建筑的其他部分都應用方便徹底清潔的材料和結構建造。地 面要保持不滲水。用于可食產品的車間要與處理非可食產品的車間隔離并有明顯的標記。 (f)為避免暴露的產品不與柱、墻壁和建筑的其他固定部分接觸,不與通過儲存和操作

54、區的桶、盒和其 他容器接觸,設置欄桿和提供通道是必要的。暴露的產品不應放置在冷庫和儲存區域的動物尸體的下方。 (g)任何產品的預處理和處理車間和分隔間應設置防塵、防臭設施,要與更衣室、洗手間、濾污器、隱 蔽的地窖、包裝間、非可食罐、肥料間和待宰間隔離。 (h)官方注冊廠應采取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清除場所內蒼蠅、鼠和其他害蟲。除非在特殊情況下由本部 分的規定和巡回監督員描述有限制和預防措施,在未包裝產品的儲存和處理車間,任何目的的毒物的使用都是 禁止的。在隱蔽的地窖、非可食產品部門、建筑物外及類似地方、桶裝和罐裝產品儲藏室,殺蟲劑、殺鼠劑及 類似的害蟲控制物質的使用不被禁止,但只允許使用那些被行政

55、官批準使用的物質。滅鼠藥不允許用在加工廠 和其場所的任何部分。 (i)官方注冊廠的內部不許養狗和貓,但狗可以用于保衛目的養在場所的外部。 308.4 衛生設施和便利設施;具體要求。 每一個官方注冊廠要裝備相關的衛生設施和便利設施,具體要求如下: (a)更衣室、洗手間和小便池要設置在方便的區域,要有足夠的數量和大小,要布局合理,有提供充足 光線的設施,要有適當的通風條件,并滿足本部對衛生結構和設備規定的所有要求。這些設施要與產品預處理、 儲存和處理的空間要分隔設置。如有兩性雇員,應提供分別使用的設施。 (b)有冷熱水、肥皂、毛巾的盥洗室應設置在廁所內或附近以及加工廠內的其他地方,以保證處理任何產

56、 品所有人員的清潔需要。 (c)廁所排污管道應與室內排水管在室內分開裝置,分別排出室外,糞便池排水不應排入動物脂濾污器。 (d) 應當在適當地點裝置清潔和消毒設施,以保證處理產品所有人員的手和工具的清潔和消毒。 308.5 設備和工器具要易于清潔;用于非可食產品的設備和工器具要有標記;含有 pcb 的設備。 (a)官方注冊廠用于可食產品預處理和處理的設備和工具應當用易于清洗的材料制作,保證所有可食產 品預處理和處理過程的清潔,另外避免這些產品的污染和錯誤標記。除了這些要求,設備和工器具不應以任何 方式干擾和阻礙檢查程序。加工廠用于處理非可食產品的接受器應用不會導致污染和不衛生狀況的材料制作。

57、它們應該有明顯的區分標記表明其用于非可食產品,并且不應用于處理可食產品。 (b)進入官方注冊廠場所的新的和更換的設備和機器(包括更換的部件)不應含有濃度超過 50ppm(按液體 介質的重量)的 pcb。這一條款適用于食品和非食品加工設備和機器以及它們的更換部件。pcb 含量少于 3 磅的 封閉電容器除外。 308.6 刀鞘 在官方注冊廠中,工人或其他人用于暫時固定刀、鋼制品、檢驗工具的鞘及類似設備應當由防銹金屬或 其它不可滲透的物質制作,并且容易清洗、保持清潔。 308.7 車間、分隔間等要清潔衛生 加工廠內用于產品預處理、儲存、加工的車間、分隔間、場所、設備、工具和其它部分都應保持在清潔和

58、衛生的狀態,正在貯存和加工的物質不會在這些場所造成不良影響。 308.8 操作、加工、車間、衣物、工具等的清潔衛生 (a)任何產品的預處理、儲存、加工過程的操作和程序應嚴格采用清潔和衛生的方法。 (b)用于檢查、家畜屠宰或產品預處理的車間和分隔間應保持足夠的無蒸汽狀態以便項目雇員檢查和保證 清潔操作。產品預處理、儲存、加工的車間、分隔間的墻壁、天花和頂部結構應保持在非潮濕狀態,防止滴水 和產品的污染。 (c)負責褪毛和處理病畜胴體和分割部分的屠宰人員或其他人員,在處理其他畜體前,要用液體肥皂和熱 水洗手,并用清潔的水沖洗干凈。處理病畜胴體的工具要用至少 180的熱水徹底清洗或用行政官批準的消毒

59、 劑消毒后用清潔的水沖洗。加工廠內處理任何產品的雇員都要保持手的清潔。在任何情況下,去洗手間后再處 理產品或接觸用于處理產品的工具前,都要洗手。 (d)處理產品人員的圍裙、上衣和其他衣物要用易清潔的材料制造。每天工作前要穿上清潔的衣服,在工 作期間要按主管檢查員的要求更換衣服。 (e)下列行為是禁止的:向磨刀石或地面上吐唾液;把叉、標牌和刀放入口腔;用口腔吹出肺或腸衣內的 氣體;用口腔吹氣檢測作為產品接收器的各種桶,僅僅機械的方法可以用于這樣的檢測。應注意防止汗、頭發、 化妝品、藥品等物質對產品的污染。 (f)產氣的設備和物質不允許在官方注冊廠使用,除了在本部分允許或在特殊情況下項目雇員確定不

60、會對 產品造成污染時允許使用。 308.9 產品的保護性處理 產品在官方注冊廠儲存、裝卸和運輸產品時,要防止產品被灰塵、污物和害蟲等污染源污染。 308.10 散裝桶和類似的容器、產品運輸工具;接觸產品的紙張。 (a)為避免木屑和類似物質對產品的污染,散裝桶及類似的容器、貨車、火車等其他運輸工具的內部在 裝貨前要用質量好的適當材料鋪墊。 (b) 用于運輸產品的散裝桶及類似的容器、貨車、火車等其他運輸工具要保持在清潔和衛生的狀態。 (c)用于覆蓋和鋪墊散裝桶及類似的容器、貨車、火車等其他運輸工具的紙張應當是在使用過程不易撕裂, 被產品潮濕后不會破損,不易裂開的材料。 308.11 包裝肉類的粗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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