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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鹽城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討論稿)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村村民的合法 權益,合理、節約 使用 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國務 院關于深化改革 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 號)以及國土資源 部關于加強農 村宅基地管理的意 見(國土資發 2004234 號)等法律、 法規及有關文件 規定,結合我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 村村民住宅建 設用地,適用本 辦法。法律、法規 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條各縣(市、區)國土資 源部門在修編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時,要為小城 鎮、中心村和農 村居民點的用地留足空 間。城市建設 (規劃

2、)部 門在已確定的村 鎮建設用地范 圍內制定村 鎮建設規劃,應按照控制增量、 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 耕地的 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中心村和農 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 和用地 規模。農村村民住宅建 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村鎮 建設規劃。第三條 各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 村村民住宅 建設按規劃、有計 劃地向小城 鎮、中心村和農村居民點集中。對 城鎮規 劃 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 設,應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 鎮建設 中形成新的 “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 ”。對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 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 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 設中心村

3、,改造完 善已有的農村居民點。在規 劃撤并的村莊或不在 規劃的農村居民點范 圍2內,除危房修繕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第四條 在符合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和村 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農村 村民住宅建 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 地和其它未利用地, 嚴格控 制占用耕地建 設住宅。嚴 禁農村村民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 設住宅。第五條 對農村宅基地占用 農用地的 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 理新增加的耕地面 積掛鉤。農村宅基地占用 農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 體經濟組織應在機動田或補充的新增耕地中 調整同等質量和數量的土地 給農村村民 繼續承包,也可用經濟方式給予補償。縣(市、區)、鄉(鎮)人 民

4、政府應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 行補充,從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 金、新增建設 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 中拿出部分 資金,用于農村建 設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確保耕地總面積不減少。縣 (市、區)國土資 源部門對新增耕地面 積檢查、核定后,應 在總的年度 計劃指標中優先分 配等量的 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 設。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不能補充相應的耕地面 積的,應從用于 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 中拿出 部分資金繳納耕地開墾費。第六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 設用地占用 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計劃的,由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國土資 源管理部

5、門預 申請下一 年度宅基地 計劃指標。各縣(市、區)國土資 源管理部 門應加強對農 村村 民住宅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年度 計劃的管理,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 集中 12次申請辦理農民住宅建 設用 地審批手續。第七條 農村村民一 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 積不 得超過宅基地面 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 按以下標準執行:城市規劃 區內和人均耕地在一 畝以下的 縣(市、區),每戶 宅基地不得超 過 一百三 3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 畝以上的 縣(市、區),每戶 宅基地不得超 過二 百平方米。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請宅基地:(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

6、已達到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 父母身 邊須有一個子女);(二)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四)遷入農業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 經濟組織 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 分配承包田同 時承擔村民 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五)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 口 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勞動 ,且無住房的農業人口。農村村民申 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申 請;(二)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 與他人,再申請宅基地的;(三)農村村民宅基地拆遷 時已按城市房屋拆

7、遷 規定進行補償 安置后 再申請宅基地;(四)遷入農業 人口,不承擔農業義務,無承包田、不完全從事農業 生 產而申請宅基地的;(五)未達到分戶條件,現申請宅基地為目的變相進行戶口、房產 分 離;(六)城鎮戶口居民遷入 農村后申請宅基地;(七)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以購買 房屋方式申 請宅基地。第八條 宅基地申 請及報批程序(一)農村村民宅基地, 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申 請 :1、村民應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 報批表;42、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 員的身份 證復印件;3、原土地使用證、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會重 新安排使用的承 諾書 (新建戶除外);4、在原籍沒

8、有宅基地的證 明并經原籍國土部 門蓋章(遷入戶提供)。 村委會接到申 請后,應及時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 議進行審查 , 討論通過后在所在村 組予以公告。張 榜公告不少于 7 日,公告期滿無異 議的,村委會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鄉 (鎮 )人民政府審核。公告期滿 有 異議的,暫緩報批,待調查核實后,符合建房條件的,方可按規定報批。(二)鄉(鎮)人民政府應自收到村委會上 報材料后,對宅基地是否符 合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 劃,申請 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 請條 件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 符合條件的,及時組織鄉 (鎮)國土資源所、村 鎮建設管理部門一同到實地勘測,確定規劃用地范 圍,繪制規劃

9、紅線圖, 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縣級人民政府 審批。(三)鄉(鎮)人民政府上報材料經縣(市、區)國土資 源管理部 門依法 審核批準用地的,各鎮國土資源所和村 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公告 7日,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核發建設 用地批準書。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建設 用 地批準書核發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組織鄉 (鎮)國土資源所和村 鎮 建設管理部 門一同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對村民宅基地的申 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將材料退回村委會,并 說明 理由。(四)村民住宅建成后,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鄉 (鎮)國土資源 所、村鎮 建設管理部門到實地驗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準的面 積和要求 使用土地。第九條 農村村民

10、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 圍內改建住宅或 擴建面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且未改 變土 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經鄉(鎮)國土資源所和村 鎮規劃部門審 5核,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 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后,核發建設 工程規劃 許可證。住宅建成后,報鄉鎮 國土資源所申 請集體土地使用證附圖變 更登記。第十條 農民住宅小區或中心村建 設 用地,由村委會根據建房 戶數量 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 請,經鄉 (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 人民政府批準后,發給建設 用地批準書。申 請農村村民小區或中心村建 設用地,應 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設用地申 請;(二)縣級以上城市

11、建 設(規劃)部門核發的小區規劃用地許可證及紅 線圖;(三)擬建房 戶名單及用地情況 說明;(四)小區總平面布置圖;(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 請在小區或中心地內建 設住宅的,應當按本 辦 法第七、八條的規 定申請批準,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國土資源部 門核發 的建設用地批準 書,分戶發給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住宅 應當自房屋竣工 驗收合格之日起 3O 個工 作日內依法申 請辦 理土地使用 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 權證書。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 設,在辦理相關建 設、用地審 批手續時 , 可收取工本 費,免收管理費、耕地開墾費 和新增建 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12、等 行政事業性收費。村委會可以根據當地 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和 農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國 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規 定的前提下,召開村民大會集體 討論 采取有 償 提供住宅建 設用地的辦法籌集 資金,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額用于本村的 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6第十四條 經批準后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 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 收回另行安排利用。農 村村民因房屋破舊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 規劃申 請遷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 經濟組織 收回,并結合村莊土 地整理,重新規劃后統一安排使用。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 經批準或者采取欺 騙手段 騙取批準,非法占用 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國土 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 罰款或者 變相收取費用代替 審批的辦法予以 補辦手續。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準農村村民住宅建 設用地的,其 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農村村民住宅建 設用地的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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