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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礦井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第一條 總則為了明確我礦安全技術管理責任,切實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防治水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煤礦防治水規定、有效預防礦井建設中水害的發生,保證礦井施工安全,特成立鑫順煤礦防治水領導小組,望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第二條 指導思想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害。第三條 奮斗目標一、杜絕因礦井水害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二、杜絕突水淹沒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及以上的水害事故。三、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礦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實責任,保證各項防治水工程的正常進行,確
2、保安全生產。第四條 組織機構鑫順煤業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 :礦長副組長:副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成員 :各專業副總工程師以及采煤隊、掘進隊、機電部、井口調度、通風區、安監部、技術部、調度室、供應部、綜合辦、財務部等單位負責人。第五條 基本任務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的防治水工作法律法規規定、指令。二、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做好各種水情、水害的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三、抓好水害水患的分析排查和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水害水患,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并明確責任,定期落實。四、根據礦井生產接替情況,做好各種水文補勘和防治水工程。五、落
3、實具體防治水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治水工程施工質量和進度。第六條 崗位職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直接影響到職工人身和生產安全,必須嚴抓共管。 一、礦長崗位責任制 1、礦長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防治水工作負有主要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文件精神,確保防治水工作落到實處。 3、組織做好礦井水害防治工作隱患排查,杜絕水害事故的發生。 4、解決好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問題,保證防治水工作的正常進行。 5、定期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對礦井水害治理工作進行研究分析,對重大水害隱患的處理方案,確保全礦井的安全生產。 二、總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1、在礦長領導下
4、,對防治水工作負全面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政策和規定,必須嚴格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等有關規定的要求,組織技術部門全面完成各項防治水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好各項水文地質工作。 3、組織編制項目部防治水年、季、月的工作計劃,并付諸實施。 4、必須做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補充勘探)工作,選用鉆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巖性、水質、水壓、富水性以及隔水層巖性和厚度等。組織分析礦井水文情況,掌握礦井涌水動態和變化規律,參加解決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負責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開防治水會議,定期組織礦井防治水專項檢查。 6、健全地下水
5、動態觀測網,應對所有的影響安全生產的充水含水層布設水文觀測孔。積極推廣先進的水位自動觀測技術,以獲得準確豐富的水位資料。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涌水量觀測工作,并將觀測結果建立涌水量觀測臺帳。 7、組織礦防治水相關方面技術競賽,積極推廣先進經驗,開展技術革新,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三、生產礦長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分管范圍的防治水工作,杜絕分管范圍內水害事故的發生。 3、認真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礦井防治水的相關問題和措施,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防治水
6、工作進展情況。 4、確保分管范圍內人力、財力滿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5、經常深入現場,協調解決防治水方面的問題,及時發現消除隱患,確保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安全礦長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監督落實防治水工作崗位責任制的落實。 3、按上級規定認真組織好老窯水、裂隙水等水災的排查,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防治水工作落實情況。 4、督足防治工作所需的資金的落實情況,發現資金、設備、人力不到位有權提出直至問題解決。 5、經常深入現場,協調解決防治水方面的問題,及時發現消除隱患,確保防治工
7、作的正常開展。 五、機電礦長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機電范圍內防治水工作的落實。 3、定期組織人員對放水、防水等設備進行檢查,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 4、積極組織分管范圍內,水災的隱患排查工作,確保分管范圍內資金、設備、人力的到位。 5、經常深入現場,協調解決防治水方面的問題,及時發現消除隱患,確保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六、地質測量副總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1、在總工的領導下,負責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質技術工作。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規程,執行礦技術管理規范和防治水工作條例細則
8、,分擔全礦水文地質技術或管理工作。 3、協助總工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涌水量觀測工作,并將觀測結果建立涌水量觀測臺賬。 4、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資料,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5、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收集、掌握井下、野外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害(情)分析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報送有關領導、生產安全部門及上級部門。 6、參與審查每一作業地點的作業規程,查清工作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水害因素,確定需要實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 7、編制探放水設計,參與探放水施工的有關管理工作,并根
9、據情況進行現場技術指導。 8、受水威脅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負責編制專門的工作面水文地質說明書,對各類水害因素依據補勘或探查資料作出明確的分析。 9、定期搜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礦井的有關開采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等。對存在的威脅本礦安全的問題,要抓緊協調解決,并報告能化公司。 10、編制年度礦井防治水安全技措計劃,并認真組織落實。負責做好礦井防治水儀器、儀表的檢測標定工作。 11、及時啟封處理達不到現行封閉質量標準要求的鉆孔。 12、開展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研究,推廣應用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監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水
10、工作技術水平。 13、協助總工組織每月的防治水專項檢查工作,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領導匯報,確保礦井安全正常生產。 15、負責對礦井各掘進工作面進行水害分析的預測預報,對存在水害威脅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見。 16、負責礦井等各種圖表的填匯工作,及時繪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線動態圖,掌握地下水的水位變化。防治水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 一、地測部地質測量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責任部門,在組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體業務。(1)必須嚴格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開展好各項水文地質工作。(2)必須做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補充勘探)工作,選用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
11、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巖性、水質、水壓、富水性以及隔水層巖性和厚度等。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或預計涌水量較大的采掘工作面,尤其是不能實現自流僅能依靠水泵排放用水的工作面,應超前開展井下水文物探,進一步查明開采區的富水性,并提出防治水措施。(3)負責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網,對所有的影響安全生產的充水含水層布設水文觀測孔,積極推廣先進的水位自動觀測技術,以獲得準確豐富的水位資料。(4)開采淺部受水害威脅的煤層,必須有充水的水文地質資料和“三帶”觀測資料,負責編制專項報告,確定安全合理的開采上限,方可開采。(5)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收集、掌握井下、野外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
12、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害(情)分析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報送各采掘開一線生產單位及礦領導。(6)參與審查每一作業地點的作業規程,查清工作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水害因素,確定需要實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訪誰措施。(7)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并參與探放水施工的有關管理工作。(8)受水威脅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負責編制專門的工作面采前防治水安全評價,對各類水害因素依據補勘或探查資料作出明確的分析。(9)負責編制年度礦井防治水計劃,并認真組織落實。負責做好礦井防治水儀器、儀表的檢測標定工作。(10)負責及時處理達不到現行封閉質量標準要求的鉆孔。(11)負責開展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研
13、究,推廣應用水文之地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檢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術水平。(12)礦井發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公司領導制定處理措施。(13)與調度所配合做好地面防治水工作,每年雨季前聯合機電部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二、技術部(1)采掘工程設計時,從開拓布局、采區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礦井防治水管理,盡量避免大量積水的產生,并確保排泄水系統安全、合理、可靠。(2)采掘工作面設計中,必須要排泄水設計及礦井防治水措施。(3)審查作業規程時,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具備完善的礦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災路線;負責落實礦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負責
14、組織審查探放水、疏放水措施并組織落實實施。(4)負責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與礦井防治水的相關問題和措施。(5)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6)對有發生礦井水害危險的區域設計專門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離煤柱。(7)負責安排對臨時水倉及井下水溝的淤泥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一次。(8)檢查采掘工程質量的同時,負責檢查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并納入工程質量驗收考核。三、調度室(1)負責水情、水害情況的調度,及時落實處理采掘工作面等地點的異常出水情況,并落實人員、設備等,加強采掘工作面等異常用水排泄的調度協調。(2)負責發生水災事故時,立刻指揮現場人員安全撤離,并迅速指揮協調有關單
15、位和人員進行救災工作。(3)負責在礦井發生突發性用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水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4)每年雨季前,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地面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編制排放水工程計劃,組織搶險隊伍,安排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5)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四、安監部(1)負責做好水害防治的監察工作,要把礦井防治水工作列為重要的安全監察內容,對相關部門所承擔的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
16、反規定、破壞礦井防治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制止并進行處理。(2)負責對防治水工程現場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五、通風區(1)負責探、疏放水過程中的氣體檢測工作,發現氣體超限時,立即匯報礦調度室并指揮現場作業人員采取措施并安全撤離。(2)負責水災事故搶救的通風管理工作。(3)負責封閉墻的施工及涌水口的檢查,發現出水口堵塞、積水時,及時疏通處理。六、探放水隊(1)負責探、疏放水工程中鉆探工程的具體施工及管理工作。(2)負責鉆探工程現場施工人員的防治水知識及水災避災知識培訓工作。七、機電部(1)參與對采掘設計和作業規程的審查工作,對其中排放水設備等內容進行審查。
17、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圖,并及時發放相關領導及單位。(2)負責對礦井排水設備的檢查、維護的管理工作,確保排放水設備正常運轉。(3)負責對臨時水倉的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并聯合生產技術部(地質測量)對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4)負責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治水搶險設備。八、采掘維修一線生產單位(1)對于正常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本著“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必須掌握作業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水害因素,嚴格落實各項防治水措施,切實做好防治水工作。(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
18、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地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區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3)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不消除水害隱患,不得從事采掘活動。對有水害威脅的工作地點,按探放水設計要求停掘、停采,并負責探、疏放水工程的現場施工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及設計進行施工,并詳細記錄施工情況、出水情況等,經有關部門審查確認消除水害隱患后,方可繼續施工。(4)負責施工地點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電設備的安裝、維護、回撤工作。(5)杜絕生產用水的“長流水”和“跑、冒、滴、漏”現象
19、。(6)下山掘進巷道的供水管必須有應急控水閥門,以便管路出現開裂、斷裂時及時關閉。(7)預計最大涌水量大于20m/h,長度大于200m的下山必須安裝固定排水管路,固定排水管路距迎頭的距離不得大于50m,固定管路至迎頭備有與固定管路管徑一致的軟管。工作面必須備有與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一致的備用水泵,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必須大于預計最大涌水量的1.2倍,排水設備掛牌管理,明確管理維護責任。(8)長期淋水、涌水、積水的低洼點必須建立水倉并按要求安裝排水設備,在水倉巷道內必須設置明顯警戒標志,防止行人墜入。巷道頂、幫淋水、涌水點必須采取一定的防水措施,將涌水引入水溝。(9)設計有排水溝的巷道,必須及時開挖臨
20、時水溝,永久水溝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新開工工程對排水系統可能造成影響的必須預先采區保護措施,造成破壞的必須在工程結束后恢復原樣。(10)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八、輔助救護隊負責礦井水災事故的救護工作。九、井口調度(1)配合安監部、保衛科做好井口安全工作。(2)應時常把井上下通往井口及事故地點的罐車及猴車清理維修好,保證運輸的正常。(3)保證救災物資、人員的及時運送。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下井人員進行防治水知識和有關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培訓學習,熟悉礦井防治水基本知識,掌握水害事故的基本處理方法和避災路線。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工種防治水崗位責任制第一條
21、水文技術人員崗位責任制 1、在部長的領導下,負責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質技術工作。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規程,執行公司技術管理規范和防治水工作條例細則,分擔全礦水文地質技術或管理工作。 3、協助部長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涌水量觀測工作,并將觀測結果建立涌水量觀測臺帳。 4、協助部長組織每月的防治水專項檢查工作,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分管礦領導及部門主要領導匯報,確保礦井安全正常生產。 5、負責對礦井各采掘生產頭面進行水害分析的預測預報,對存在水害威脅的頭面提出整改意見。 6、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工作,并根據情況進行現場技術指導,記錄放水量,編制施工總結。 7、
22、協助部長做好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工作。 8、負責礦井充水性圖等各種圖表的填匯工作,及時繪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線動態圖,掌握地下水的水位變化。 9、不斷總結礦井水文地質變化規律,積極探索礦井防治水的有效辦法。 10、負責提供公司季度、半年、年度達標檢查所需的各種防治水資料。 11、 積極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參與技術革新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第二條 探放水工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 1、作業前,必須對工作面附近10米范圍內的頂板、支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定安全無誤,再施工。 2、嚴格控制施鉆工程質量,根據設計合理布局鉆孔。 3、嚴格數據管理,鉆孔過程中準確收集相關數據。
23、4、作業前,必須檢查鉆機主要系統和注油(風路、水路是否密封完好)。 5、嚴禁鉆干眼。鉆眼過程中打鉆中必須隨時掌握鉆桿工作情況,嚴禁騎在鉆桿上打眼,以防斷桿傷人。 6、作業完畢后必須將鉆機存放在距工作面60米以外,能避炮和較干凈的地方,并防止矸石、煤及雜物進入機內和風、水管內。 7、認真執行探放水施鉆安全技術措施。8、 認真搞好鉆機及風水管的詳細交接班工作。第三條 防治水工崗位責任制1、按時編制本礦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在開采特殊地段含水煤層時要及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2、每年在雨季來臨前對本礦井的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解決,解決不了的向領導匯報,要及時處理水災隱患,不得延誤
24、。3、要及時了解本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周邊煤礦開采范圍及老窯積水資料。4、要及時封閉報廢的鉆孔,在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5、每年至少清理水倉沉淀淤泥兩次。6、要及時編制探放水作業規程。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制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地質規程(試行)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章 技術管理規定第二條 防治
25、水相關規定1、各科室單位、井下維修隊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并將負責人名單、聯系方式報防治水辦公室備案。如因工作需要發生人事變動,必須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防治水辦公室有關領導。2、生產技術部門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主要包括主、副水倉、采掘工作面水倉、掘進巷道臨時水倉、泄水巷、大巷水溝等。在做采掘工作面設計時必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3、地測科按要求在設計前為生產技術部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底冊資料。4、工作面圈出后,由地測部采用坑透技術對工作面內構造及富水區域進行探查,并根據探查搶礦安排隊組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5、根據礦井銜接計劃開展地面三維勘探、瞬變電磁或電法勘探,查清開采區域內的構造
26、及富水性,保證礦井安全開采。6、機電部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進行設備選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學布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系統,必須在考慮排水距離、揚程、排水效率等情況下配泵及管路。第三條 探放水規定 (一) 探放水范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2、采煤工作面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鉆孔時必須超前鉆探,根據鉆探情況進一步采取措施。3、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富水區掘進時應鉆探疏放水后再掘進。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5、回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據頂、底板富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6、掘進巷道接近采空區時必須超前探放水。7、其他如老空區、積水巷道、強含水
27、層、相鄰生產礦井開采區、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探放水。(二) 探放水要求1、地質測量部負責確定鉆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2、采掘隊組根據鉆探設計編制鉆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并組織鉆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將全部原始記錄報地質測量部。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安裝滿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統。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制距離,保證足夠的鉆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鉆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地質測量部要加強督促檢查。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
28、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6、對采空區、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地測部都必須準確地繪制在礦井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范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并外推6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區的警戒線。第四條 防隔水煤柱留設規定(一) 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1、受保護的通水鉆孔。2、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臨近地帶。3、與強含水層有水力聯系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斷層等地質構造。(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1、地質測量部按照有關規程要求并結合生產實際進行防隔
29、水煤(巖)柱的設計,并報集團公司審批。2、各類防暴水煤柱內嚴禁布設巷道及工作面。第三章 井下排水管理規定第五條 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h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2、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總容量的50%。3、井下所有各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4、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水倉警示牌及排水設備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隊組名稱、水泵編號、型號、排水量。5、主、副水倉及采掘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必須建立水泵運行日志,并要求存檔1年。6、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對井下各采掘開生產頭面的
30、排水管理,加大監督、考核力度。第六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進隊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裝排水系統,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強排水設備、管路、供電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正常運行,保持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員對水倉或水溝進行清淤。排水系統隨工作面掘進必須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2、地質測量部對可能與采空區或密閉巷道貫通的機掘面必須提前50米下發貫通通知書,炮掘面提前20米下發貫通通知書,生產技術部根據預報通知書提前安排施工隊組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閉拆開排水前,通風管理部要預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3、在巷道工程移交時,由機電管理部牽頭,
31、有關單位配合將排水系統做為一項主要工作進行移交,無排水系統或排水系統不完善無法正常排水的巷道嚴禁移交,必須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4、各開掘隊組在巷道掘進期間,根據地質測量部提供的預測最大涌水量,必須安裝排水系統,包括配備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時在低洼處掘打標準水倉。標準水倉的規格設計和施工由生產部具體負責。5、各掘進隊組根據水文地質預報,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則,杜絕冒險蠻干的行為。對過地質構造可能造成的涌水異常應超前備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準備、早預防。6、掘進巷道頂板淋水、涌水影響人員通行和正常施工作業時,要采用雨布遮擋、接水器導流、挖溝引流等方式,加強水害治理,并嚴禁將淋、涌水引入皮
32、帶或刮板輸送機,造成煤質水分超標或煤倉跑水煤等事故的發生。第七條 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生產技術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設計、組織實施及驗收工作,機電部 水泵、管路選型及組織安裝和業務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回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圍內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嚴格履行移交驗收手續,相關業務部室及隊組要在移交單上簽字。采煤隊組要根據回采過程中工作面及順槽巷道實際底板起伏情況,再掘打臨時水倉并安泵接管進行動態排水,隨時將工作面及順槽低洼處積水排出。2、采煤隊在回采過程中必須注意觀測老塘出水的變化,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室。3、工作面的開工驗收也必須將工作面的排水系統作為一項主要項目進行驗收,驗收
33、不合格,必須限期整改后方可驗收移交。4、工作面回采開始后兩側順槽內排水工作歸采煤隊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產及排水點清挖煤泥工作。5、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由于受采動影響發生工作面順槽煤柱底鼓裂滲漏水治理工作。第四章 地表水防治第八條 地質測量部在每年5月底前調查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第九條 礦井改擴建的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對于低于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第十條 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
34、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積水的地方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透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灌入井下。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筑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3、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滲井下。4、漏水的溝渠或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5、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必須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涌水情況,必須及時
35、處理。第十一條 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第十二條 對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加蓋封號。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鉆孔流、灌入井下。第五章 煤層頂板水防治第十三條 地質測量部要查明煤層上部各砂巖裂隙含水層、第四系松散層、含水層的賦存情況,富水性、邊界條件以及可能的補給水源、補給水量等,查清各個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查清礦井范圍內地質構造及其含水特征,掘進開采前對頂板及上部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采(掘)工作面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第十四條 地質測量部要研究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空間關系,巖性組合特征,采后冒落帶
36、發育高度與充水含水層在空間上的變化等。第十五條 地質測量部積極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層頂板富水性,有針對性對富水區進行探放水。對煤層上部含水量較大的含水層,采用煤層頂板打探眼(或錨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導、排放、配備合理排水設備等措施。第六章 煤層底板水害防治第十六條 生產技術部依據礦井防治水規劃要求逐步實施各項防治水工程。第十七條 地質測量部負責指導采掘隊組編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組織實施。第十八條 地質測量部采用地面三維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并采用地面瞬變電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的含水性及導水性。同時依據威脅程度,對查明的導水構造進行井下探水。第十九條 地質測
37、量部應采用直流電法等井下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點四周構造及其富水情況。按規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離。對于有突水危險的地段要制定詳細的探、放、防措施,確保人身安全,進行探放水作業時必須采用專用探放水設備。第二十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積極開展礦井水文觀測,逐步建立、完善礦井水文長觀孔動態監測系統及井下水位、水壓自動觀測系統。第二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在構造發育地段回采過程中要派人觀測,有出水征兆時及時匯報礦調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構造滯后突水。第7章 采空區積水防治第二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積水區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第二十三條 地質測量部要加強采掘過程中的老塘、廢巷、盲硐等容易
38、積水空間的測量、調查、登記、填繪等工作,并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準確圈出積水線,同時繪出探水(警戒)線。采掘工程進去探水線時必須超前探水。第二十四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第8章 其 他第二十五條 地質測量部定期開展礦井防治水知識培訓,尤其是班組長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崗的工人,培訓后經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第二十六條 地測部牽頭每月開展一次防治水會議及水患隱患排查活動,對所查問題進行“三定”處理,并限期落實整改情況。第二十七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每月進行12次防治水檢查,檢查內容見考核辦法。第
39、二十八條 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災害預防處理和計劃準備好各種搶險物資,派專人管理,并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供應。礦井發生重大水害事故時,執行礦井井下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第二十九條 考核與獎罰1、防治水辦公室每季對各相關單位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對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2、檢查實行百分制,個小項不出現負分,低于85分不給予獎勵。3、每季度檢查后進行排名,排名按業務部室和井下區隊分開進行,根據考核結果,每季度對井下部室及區隊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4、地測防治水費用專款專用,各類罰款建立專門臺帳。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水害預測預報制度第一條 水害的預測預報
40、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方針,為進一步應對水災防治,掌握礦井水害規律,研究解決礦井水害預報預測制度。1、 地面氣象、降水量與河流水文資料,查明洪水泛濫對礦區、工業廣場的影響程度。2、 通過探水鉆孔集勘探資料,查明礦井水的來源。3、 觀測井下各涌水的均衡性,并繪制圖表。4、 做好各分層的透水、含水性及斷層產狀的含水性地質工作。5、 對本礦含水層與隔水層、積水區數量、位置、厚度巖性,準確無誤及時填繪到圖紙上。6、 向下井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井下作業場所存在的水害危險因素,組織作業人員學習相關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7、 建立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掌握本礦井和相鄰礦井水害隱
41、患并建立檔案。8、 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物探現行、鉆探驗證”的探放水原則,并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9、 建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專職技術負責人,配備專職水害防治人員。10、 建立健全各級水害防治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抓好日常水害防治工作。11、 預測、預報工作要依據掘進進度進行,準確掌握預警信息。12、 當預測、預報信息提出后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同心協力搞好探放水工作。13、 預測、預報前后不能停止或減少鉆探的次數,不能代替探放水工作。14、 每一次掘進探放水結束后,要認真分析預測預報成果,總結經驗教訓,并進一步完善預測預報技術技能。15、 預測、預報工作要做好各項
42、頂、底板水,斷層裂隙水、溶洞及老空水的防治工作,為礦井綜合防治水工作做好技術指導資料。16、 每形成一個新采煤工作面,首先要運用物探儀探測工作面底板富水情況,并及時提出預警信息。第二條 水文的預測預報1、必須派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三八制循環作業,每班檢測次數不少于3次。2、要有轉移的預測預報報表,表明檢測次數,檢測結果,預測建議,不得謊報、瞞報,堅持礦長、總工審報制度。3、檢測人員每班必須將每次檢測情況及時準確地響當班跟班礦長、調度室或總工匯報,以便隨時掌握水文動態變化情況。4、檢測員必須熟知巷道掘進的地質情況、位置,并結合透水預兆,進行水位、水壓、涌出量的預測預報。5、安全科利用安全會、班前會
43、對職工進行培訓,增強職工的業務技術素質,使其參與預測預報工作。5、檢測人員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水位增高、水壓或涌水量增大和其他透水征兆時,有權停止當班的掘進作業,撤離人員,報告跟班礦長、調度室、總工,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三條 水情水害的預報制度1、地測部們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業務保安責任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位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事故時提供詳實可靠的成果資料,并提出預測預報。2、地測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年、季、月采掘生產計劃,分析預測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圍受水害威脅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下發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質預報,年報應于2月10日前簽發;季報應于每
44、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簽發;月報應于每月5日前預報,在采掘施工過程中,當井下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出現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區和可疑老空區時,地測部門必須及時發出臨時水文地質預報,提出處理措施,并且必須有文字和圖紙。3、預報內容應包括地點、范圍、對生產的影響因采取的措施等,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無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4、水情水害預報應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年、季、月底總結,并按年裝訂成冊,水害預報,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定量,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5、若當月生產計劃變更,存在水害隱患,要提前56天發水害通知單。6、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生產,不會出
45、現因預報錯誤而造成透水事故現象。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現特制定我礦專項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1、 認真落實水害防治責任增強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水害防治工作自責。各相關科室、部門要針對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查出的煤礦水害隱患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分析情況,提出措施,對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險。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要承擔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技術責任。要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配備水文地質技術人員,設立專門的煤礦防治水機構、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配備
46、齊全的探放水設備和專業隊伍等,不斷促進礦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二、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 要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認真開展防治水工作。采用適合礦井的物探、鉆探、化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井或采區水文地質情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制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準確掌握礦井水患危險的情況,對礦井生產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措施。3、 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認真排查治理礦井及其周邊受威脅的水害隱患,特別是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發現的重大水害隱患,要分類定級,建立檔案,按規定向地方
47、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要制定專門治理計劃,做到人員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應急預案五落實。嚴禁超層越界等違法開采,嚴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嚴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四、認真落實防治水措施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開拓巷道過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地帶時,必須探水前進。礦井如受底板承壓水威脅時,要進行疏水降壓,保證安全開采;無法保證安全開采時,必須進行底板加固注漿。水體下采煤必須按設計進行試采,確保安全。礦井受老空水威脅時,要分析查明老窯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探放水措
48、施,堅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鉆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鉆孔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鉆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繼續施工。5、 加強煤礦職工安全培訓和教育結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強對職工水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制定并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使職工掌握逃生的路線。特別是要讓職工牢記:當發現井下有突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撤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報告調度室。煤礦安
49、全管理人員及相關崗位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6、 建立完善水害應急救援預案相關科室、單位要制定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區域搶險排水基地建設和運行機制,增置排水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以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礦企業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并發揮作用。另外發生透水后,要立即開啟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救援工作。7、 進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監管監察力度安監部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礦井必須配備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探放水設備和隊伍,制定落實防治水措施,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礦井水
50、害應急預案。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對發生水害事故的礦井,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防范措施。8、 加強礦井水害預防的有關措施。1、加強礦井排水系統的管理,確保礦井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備運行可靠。必須杜絕由于排水系統故障造成采空區積水無法排出而導致礦井水災的情況。2、每年在洪水季節來臨前進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并聯運行試驗,在礦井水量突然增大時具備較強的排放能力,以延緩礦井水災,為災變時人員安全撤離提供盡可能多的時間。3、加強對周邊小煤礦的檢測,取得準確的資料,為礦井后期開采的礦井水防治提供依據。4、加強對礦井周邊及井田范圍內已經關閉的老窯采空區的提防。在接近時必須制定專門的措施在掘進工
51、作面提前進行探放水。情況不明時,嚴禁采掘作業。5、在本礦井掘進巷道貫穿相鄰采區時,必須制定專門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貫穿措施內編制專門的探放水內容。6、采掘工作面過鉆孔時,必須進行探放水,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鉆孔后必須及時進行封堵。7、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檢查,對礦井每個井筒井口周圍地表的穩固情況、井口附近防洪溝渠的設置及其是否暢通等均要做系統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杜絕地表水形成的礦井災害。8、對井下職工進行礦井水災避災技術培訓,使每一個職工都知道本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以及本區域或礦井受受水災后自己的行動要求。9、對掘進工進行探放水技術培訓,提高對老窯水危害的認識,在接近老窯采空區和
52、本礦井采空區時提高警覺,遇到異常情況(煤、巖松軟、濕潤,或鉆孔內有水滲出)不能慌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鉆桿固定在孔內,將人員撤退到大巷內,向調度站匯報并聽從調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鉆孔潰出,無法控制,則立即啟動救災程序,按發生礦井水災處理。10、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提高警惕,在預計可能出現礦井水害的區域,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制訂可靠的技術措施,確保礦井安全生產。11、礦井防治水領導組要定期牽頭組織有關科室、單位參加礦井防洪設施的檢查,檢查資料報礦有關領導和部門,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限期整改。12、年雨季前對各水泵房水倉進行一次全面清掏,確保水倉有足夠的水容積。13、水泵房的供電線路、供電設備要在雷雨
53、季節前停電檢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應補充齊全,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14、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掌握較為準確的水文地質資料,要按期對礦井涌水量進行測定,并將資料報生產技術部。專業探放水制度第一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本著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的原則,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落實“有疑必停、有險必撤”的措施。第二條 巷道掘進之前,必須采用鉆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提出防范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技術等有關部門審查后,方可進行掘進工作。第三條 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采用物探、鉆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等情況,防治水部門要寫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總
54、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報縣局,經縣安監局及防治水機構會審批準后方可回采。發現充水時,必須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設防水煤柱,否則,不得開采。第四條 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開切割眼時,必須先探后掘,隨時對防水煤柱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開切割眼。探查后,所有鉆孔必須封孔。第五條 對小窯老空區充水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老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區,都必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地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先探后掘,嚴格掌握鉆孔的超前距離,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眼中水壓、水量突
55、然增大,頂鉆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撥出鉆桿,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六條 在安裝鉆孔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溝。3、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4、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應由施工技術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方位、傾角和鉆孔布置數目以及鉆進的深度。5、在預計水壓大于1.0mpa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
56、規定。特別危險的地區,還應預先掘安全躲避洞,規定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6、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水,或根據水壓等情況,按本條五款的要求進行。 第七條 探放水鉆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探老空水,探水鉆孔應成組布設,并在平面圖上呈現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2、探放斷層及底板巖溶水的鉆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第八條 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mm。第九條 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1、探放小窯老空積水和本礦老空積水的超前鉆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 m;2、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嚴格按防治水規定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第十條 煤層頂板導水裂隙帶范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時,必須防探頂板水。 第十一條 采前應編制探放水設計。先期探放水孔,一般從開切眼起,可按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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