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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文件匯編2015年5月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文件匯編編制單位(排名不分先后)隨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隨縣財政局隨縣農業局隨縣林業局隨縣水利局隨縣國土資源局隨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目 錄第一部分 綜合性規范文件- 1 -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 行)- 2 -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6 -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投訴處理規定- 11 -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保密制度- 14 -第二部分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及操作性文件- 15 -
2、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16 -受理出讓申請操作規則(試行)- 22 -登記受讓意向操作規則(試行)- 24 -辦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告知書- 26 -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信息發布細則(試行)- 28 -交易保證金操作規則(試行)- 30 -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 32 -組織交易簽約操作規則(試行)- 34 -產權交易款項結算操作規則(試行)- 35 -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操作規則(試行)- 37 -辦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鑒證所需資料清單- 38 -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鑒證項目告知書- 40 -網絡競價操作細則(試行)- 42 -拍賣操作細則(試行)- 45 -隨
3、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規則(試行)- 48 -隨縣集體林權交易規則(試行)- 51 -隨縣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規則(試行)- 55 -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交易規則(試行)- 60 -隨縣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規則(試行)- 63 -隨縣農業生產性工具及設施流轉交易規則(試行)- 66 -隨縣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使用權交易規則(試行)- 69 -農村土地流轉交易指南(試行)- 72 -林權流轉交易指南(試行)- 75 -股權交易指南(試行)- 77 -涉農知識產權交易指南(試行)- 79 -實物資產交易指南(試行)- 81 -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流程圖- 83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申
4、請書(轉出方)- 84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申請書(意向受讓方)- 88 -農村產權轉出意向登記表- 92 -農村產權受讓意向登記表- 93 -第三部分 規范程序及文書格式- 94 -一、建設工程類- 95 -(一)招 標 程 序- 97 -(二)表格文書格式- 102 -二、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類- 165 -(一)出 讓 程 序- 167 -(二)表格文書格式- 169 -三、政府采購類- 184 -第一部分 綜合性規范文件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 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鎮(場)二級單位及鎮(場)村級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確保各級單位的國家資產及鎮(場)
5、集體資產、資源效益最大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湖北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鎮(場)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的二級單位及鎮(場)村級工程建設、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采購和生產生活服務及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
6、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四條 各鎮(場)成立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由鎮(場)長(管委會主任任組長),鎮(場)、管委會紀委書記、分管副鎮(場)長、副主任任副組長,行政村(社區)主任、鎮(場)有關站所負責人為組成人員,統一領導、協調區域內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工作。各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領導小組下設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由鎮(場)分管副鎮(場)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財政所內。下設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為法人單位,設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實行管辦分離,
7、工作人員在財政所內部調劑。(一)各鎮(場)成立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職責。1、負責轄區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交易項目的交易條件審核。2、負責轄區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交易項目的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3、接受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的監督管理。4、完成鎮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二)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職責。1、負責統一受理、發布各類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信息,提供咨詢服務和交易場所,做好相關協調工作,維護交易秩序。2、負責組織實施本鎮(場)二級單位及村集體工程建設、采購和生產生活服務及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負責交易
8、項目招標投標文本、合同制作和檔案收集、管理。3、負責建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4、監督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履行承(發)包合同,調解交易活動中的交易糾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中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5、接受縣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6、接受縣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7、負責每月向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上報統計報表。(三)申報單位及鎮(場)職責1、履行各單位及村委會民主決策、相關部門審批手續,提出項目申報。 2、參與實施、監督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3、公開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有關信息
9、。4、履行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規定的其它職責。第三章 交易范圍和規模標準第五條 各鎮(場)二級單位及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分為三大類:工程建設類、固定資產及服務類采購類、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類。凡達到下列標準的,都必須進入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超過上限的,則進入縣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設類 鎮(場)二級單位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包括各類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裝飾裝修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等項目;鎮(場)集體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1萬元以上
10、(含1萬元),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包括建筑、基礎設施配套工程、道路、農田水利設施、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項目。 (二)固定資產及服務類采購類 鎮(場)二級單位的政府采購按隨縣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鎮(場)集體投資3000元以上(含3000元),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以自行采購建筑材料方式完成新農村建設中鄉村道路建設、村莊橋梁改造、泵閘站修建、河道疏浚整治、綠化亮化或購買辦公用品、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農業資產和服務等項目。(三)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類 1、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臺的交易產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
11、濟組織養殖水面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農業生產性設施使用權。 2、產權交易活動中的轉讓方或者受讓方,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受理”的原則,向各級交易平臺監管機構申請進行產權交易。金額100萬元、農田1000畝、“四荒”2000畝以下的交易項目,由鎮(場)交易平臺受理;300萬元、農田3000畝、“四荒”5000畝以下的交易項目,由縣交易平臺受理;300萬元、農田3000畝、“四荒”5000畝以上的交易項目,由市級交易平臺受理(規模超過鎮(場)交易平臺受理標準,遇情況特殊的,經申請
12、批準后,可由鎮(場)交易平臺受理)。 上述項目中低于規定規模標準的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項目,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自主處理,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派人員參與,結果及合同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備案。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項目申報第六條 交易方式包括:招標、競爭性談判、拍賣、協議轉讓等。對采購及生產生活服務項目招標投標還可采取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政府采購監督部門認定的采購方式。第七條 各鎮(場)二級單位的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必須依法經本單位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同意;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
13、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按分級原則,分別進入市、縣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和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交易。凡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交易范圍和規模標準的,進入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以相應方式交易;凡達到縣級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必須進入縣級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范圍和規模標準的,應當進入縣級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交易。嚴禁將討論通過的交易項目化整為零進行場外交易。第八條 由鎮(場)二級單位黨支部或村級兩委研究申報項目,申報應詳細說明交易項目的名稱、規模、預算投資額、資金籌集
14、來源、付款方式等。鎮(場)二級單位經本單位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同意;村級集體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居)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通過,并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審批后,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第五章 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的實施程序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交易項目確定后,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代理機構辦理交易事項;招標人和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共同組織交易活動:制作交易文件、發布交易公告(鎮(場)網絡平臺、鎮(場)公開欄、村公開欄及所屬自然灣醒目處)、
15、接受報名并確定投標人、開標、評標、定標、簽訂合同等。交易項目須編制投標最高限價的,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領導小組成員和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評估團評定,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編制或評估,以確保工程建設項目預算和資產資源價值評估準確。各鎮(場)應組織建設、交通、水利、財政等部門建立評標人員庫,需要評標時,開標前采用抓鬮(抽簽)的方式確定評委,由操作人員在隔離的環境中電話通知專家按時到場評標。第十條 固定資產及服務類采購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各鎮(場)二級單位的固定資產采購按所在縣級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執行;村(社區)集體向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
16、)交易中心提交固定資產采購報告;(二)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采購。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按照招標投標的相關程序進行。(三)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派人參與采購。 第十一條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交易程序,按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及其所附相關規則、細則規定執行。第六章 資金收付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結束后,對集體資產和村集體土地、水面、“四荒”、礦產等資源交易和經營處置獲得的收益,憑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開具收款收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對完成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農村綜合產權
17、交易的資金,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依據合同和工程驗收結果統一審計結算。第七章 行政管理與監督、紀律責任第十三條 各項目所在鎮(場)人民政府負責所轄二級單位及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負責對項目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招標人處以罰款;鎮(場)財政管理中心將不得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第十五
18、條 對交易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紀委監察等相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六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投訴。第八章附 則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為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規范鎮(場)公共資源(
19、農村綜合產權)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規定,按照“五統一”(統一交易平臺,統一鎮(場)集體招標主體,統一交易程序,統一文書格式,統一監管機構)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各鎮(場)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的二級單位及鎮(場)村級工程建設、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采購和生產生活服務及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交易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
20、、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一、鎮(場)集體建設工程招標的要求(一)招標程序鎮(場)集體建設工程招標程序本著易于操作、簡明快捷的原則,一般項目遵循下列程序進行:1、招標條件、方式、范圍的審批核準和備案(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審批);2、招標公告的制作和發布(由項目招標人制作,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審核簽發);3、接受投標人報名并登記;4、制作并出售招標文件(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審核);5、現場踏勘及答疑;6、接收投標文件和舉行開標會;7、組建評標委員會并組織評標;8、中標結果公示;9、發出中標通知書及簽定合同。較小工程建
21、設項目(5萬元以下)或施工技術要求不高、工藝比較簡單的項目可以按下列簡易程序進行:1、交易條件審核備案;2、制作并出售招標文件;3、接收投標文件和舉行開標會;4、確定中標人并簽發中標通知書;5、簽訂合同。(二)招標主體招標的主體(也稱招標人)只能是交易項目的業主或責任單位;各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開展交易活動不能代替招標主體行使職責和權利。招標人的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必須在各自鎮(場)的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并接受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三)投標主體投標主體包括依法成立并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依法組織并有
22、合伙協議的合伙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而言,5萬以下的項目不需施工企業資質;5萬及以上則需施工企業資質)。法律法規對投標人資格有要求的,按法律法規要求執行。(四)投標人資格審查招標人認為需要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的,應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明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審查內容及標準。在開標后的評標過程中由評標委員會成員共同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五)招標條件招標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進入招標程序:1、建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要求;2、獲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3、有項目業主或責任單位;4、有項目資金或資金來源;5、項目地點、內容、要求應明確并可以
23、量化;6、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方式已獲得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的批準。國家法律法規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六)招標范圍和方式招標范圍由招標項目的業主或責任單位根據項目需要和性質確定,招標方式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批準。招標項目的業主或責任單位不得將一個單項工程分解成多個小項工程進行招標。同一業主同批次交易的多個同類型項目的總金額或一個招標項目的金額達到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應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招標方式分兩種: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具備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競爭;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
24、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具備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競爭。全部使用集體資金或集體資金占主導地位的,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七)招標公告的發布招標人應依法制作和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必須在鎮(場)網絡平臺、鎮(場)公開欄、村公開欄及所屬自然灣醒目處發布;發布招標公告和接受投標人報名的時間應當同步;自開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起至投標報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招標公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招標項目實施的時間、地點;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以及投標報名截止時間。其中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包括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址、費用等。(八)招標文件的制作招標文件至少應包括下
25、列實質性內容:招標項目基本情況;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投標人須知;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和標準;擬簽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投標文件制作格式等。投標人須知至少應明確以下事項:投標文件遞交的時間地點;開標的時間地點;招標項目的最高控制價;招標人需要投標人作出的有關承諾;投標保證金繳納的金額和方式等。招標文件須經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九)評標的標準和方法評標采用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規范程序及文書格式中給定的標準和方法。(十)評標評委的組成各鎮(場)評委實行動態管理。評委成員由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和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人員以及鎮村兩級了解
26、相關知識、作風正派、處事公正、有較好社會聲譽的代表組成。每個招標項目的評委成員最早只能于開標前1小時內確定且必須保密;評標委員會人員應為3人以上單數且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或村民代表)不得超過評委總數的1/3;評委應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技術性較強或較復雜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可聘請縣或鄰近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評委庫的專家參與。(十一)招標投標時間的設置招標投標時間應結合交易項目實際情況兼顧合法合規與高效快捷的原則合理確定。但應把握如下幾個基本原則:1、相關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發布招標公告的時間為5日,從發放出售招標文件開始之日起到開標時間不得少于12天,情況特殊的,比如時
27、間要求比較緊、項目很小的,也不得少于7天,并要報鎮(場)管理辦公室批準同意,才能縮短招標時間。2、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止不少于7天,中標公示時間不應少于3天;3、發出中標通知書到簽定合同時間不超過15天。(十二)投標保證金收取投標保證金應結合招標項目實際情況合理規定,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額的2%;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匯入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保證金專用帳戶。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以轉為中標項目履約保證金;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3日內無息退還。(十三)投標文件格式招標人應結合交易項目實際情況,本著簡明規范、易于操作、便于評標的
28、原則要求投標人制作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格式一般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十四)投標承諾招標人依法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作出承諾的,投標人應響應并作出承諾。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實際情況合理要求投標人作出相關承諾。相關承諾是指工期、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承諾。(十五)評標過程招標人和投標人應保證評委依法獨立評標,不得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評委應獨立發表評標意見并承擔個人責任;評標過程應當保密;評標過程應有文字資料記錄。(十六)定標和中標通知書發放確定中標人的主體必須是招標人;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依法確定中標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影響招標人依法確定中標人;招標人必須在評標結果公示期滿后3日內確定中標人
29、并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同時簽發,并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十七)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和資料收集各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對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各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負責提供服務和業務指導。各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應全面收集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妥善保管并配合相關監督部門的查閱和咨詢。(十八)關于重新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重新招標:1、報名投標人不足三家的;2
30、、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不足三家的;3、經過資格審查后,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家、評標委員會認為明顯缺乏競爭而否決所有投標的;4、有關監督部門發現交易過程中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須重新招標的;5、其他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二、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程序要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程序遵循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及其所附相關規則、細則規定。其中,集體產權交易須由村“兩委”提議,按照鎮(場)重大事項“五議五公開”民主決策的要求,確定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項目、標底和承包期限,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所有交易在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或現場實
31、施公開競價。具體程序為:(一)由出讓人發布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公告,公告必須在鎮(場)網絡平臺、鎮(場)交易信息發布專欄、村公開欄及所屬自然灣醒目處發布,有條件的上推到縣、市、省級指定媒介。發布公告和接受競買人報名的時間應當同步,自發布公告之日起至報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二)接受競買人報名并繳納保證金。競買人在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報名競標。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保證金金額不少于交易標的物標的額的5%,一般為30%。保證金繳入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專用帳戶。(三)公開競價。競買人必須有2人(含2人)以上才可進行公開競價。公開競價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
32、合產權)交易中心專業工作人員或出讓人委托的代理機構主持,在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或項目現場舉行,最高應價者為競價成交人。(四)出讓人與競價成交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由村委會和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簽發,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備案)。(五)簽訂成交確認書后3個工作日內,村委會與競價成交人簽訂合同,辦理相關手續。(六)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無息退還未成交的競價人繳納的競價保證金,成交人的保證金直接轉為成交價款。三、鎮(場)集體生產、生活、辦公等用品采購的程序要求鎮(場)集體生產、生
33、活、辦公等用品的采購,由村(社區)“兩委”提出采購計劃,按照鎮(場)重大事項“五議五公開”民主決策的要求,經表決通過后,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采購。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按照招投標的相關程序進行。(一)競爭性談判應當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村(社區)干部、黨員代表、群眾代表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3、確定邀
34、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4、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在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與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5、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35、二)詢價方式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村組干部、群眾代表和村民理財小組成員)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3、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4、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三)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
36、程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人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項目只有唯一的供應商;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必須保證原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的。采購人與單一供應商就采購合同涉及的事項進行直接談判,在保證采購性能、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合理商定合同價格及有關合同條件。四、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一)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各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日常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二)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各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三
37、)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四)各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負責本鎮(場)有關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中利害關系人以及群眾的舉報、投訴的受理和查處。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中的利害關系人以及群眾也可以直接向縣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五)違反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分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鎮(場)管轄的,由鎮(場)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初核,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
38、序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縣級管轄的,由縣級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按責任追究的劃分,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或由監察局直接作出監察決定。五、附 則(一)本實施細則由縣財政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縣經管局負責解釋。(二)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投訴處理規定第1條 為維護集體利益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第11號令)和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縣鎮(場
39、)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投訴及其處理。前款所稱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包括鎮(場)、鎮(場)各類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的各階段。第3條 投標人(或競價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監督部門投訴。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或競價人)以外的,與交易項目或者交易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第4條 監督部門受理投訴按照分級負責,堅持依法、及時、公正處理的原則,維護鎮(場)集體利益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5條 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鎮(場)公管辦)是本鎮(場)行政區域內公
40、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本級各類交易活動的投訴。必要時可會同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聯合調查處理。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應配合鎮(場)公管辦的調查處理。第6條 鎮(場)公管辦應當確定負責受理質疑、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并向社會公布。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 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2)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3) 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
41、方式;(4) 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5) 相關請求及主張;(6) 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第7條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第8條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第9條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第10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監管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
42、限和事項。第11條 鎮(場)監管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1) 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處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2) 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應當受理投訴;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1) 投訴人不是所投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2) 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3) 投訴書未署具體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4) 超
43、過投訴時效的;(5) 已經做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6) 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而沒有提出異議,或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第13條 鎮(場)公管辦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1) 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2) 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3) 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第14條 鎮(場)公管辦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
44、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第15條 鎮(場)公管辦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第16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鎮(場)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稱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第17條 鎮(場)公管辦負責處理投訴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漏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第18條 對鎮(場)公管辦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于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
45、偽報。第19條 投訴處理決定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撤回;(1) 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2) 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工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第二十條 鎮(場)公管辦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1) 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2) 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作出處罰。第二十一條 鎮(
46、場)公管辦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第二十二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2)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3) 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4) 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5) 鎮(場)公管辦的處理意見及依據、第二十三條 鎮(場)公管辦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 鎮(場)公管辦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
47、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鎮(場)公管辦處理不服或者鎮(場)公管辦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鎮(場)公管辦駁回投訴,給予警告,并將其虛假惡意投訴報縣級公管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第二十七條 鎮(場)公管辦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48、,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第二十八條 鎮(場)公管辦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第二十九條 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鎮(場)公管辦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報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發布之日起執行。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縣經管局負責解釋。隨縣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保密制度為加強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機要秘密文件、資料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保密意識,維護國家安全和當事人的利益,防止交易活動中泄密事件的發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要求,
49、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1、 交易中心及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各方工作人員要嚴守秘密,不該說的機密不說,不該看的不看,不該問的機密不問。2、 任何人不得泄露評標專家庫的內容或具體項目評標專家名單。3、 對可能影響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公正性的記錄、臺賬、資料等,有關人員要注意保管好,無關人員一律不得細看。4、 在公共場所不要隨便談論業務項目具體細節和進展情況。5、 電話通知評標專家時,一般在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由操作人員通知,除監督人員指定人員外,其他人不得進入。如遇特殊情況,在其它辦公室電話通知評標專家,該辦公室人員要主動回避退出。6、 要做好評標過
50、程中的保密工作。原則上, 由鎮(場)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交易中心人員參加,評標專家進行評標活動之前,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要提醒評標專家、業主代表等將手機關機后集中存放。一般情況下,評標活動期間,評標室人員不得隨意進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室。7、 交易中心各臺電腦內的各種資料、數據、程序必須嚴加保管,未經批準不得對外介紹,更不能私自做交易。8、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加強檔案管理,不得將投標(競價)人的投標資料向無關人員展示、復印、述說,更不得泄露投標(競價)人的商業秘密。第二部分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及操作性文件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
51、本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綜合產權交易行為,推動城鄉生產要素的流動,優化資源配置,維護農民切身利益,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縣從事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統籌城鄉發展,集約節約利用農村資源; (三)堅持農民自主、村民自治,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 (四)堅持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尊重農民的流轉交易主體地
52、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交易,也不能妨礙自主流轉交易。 第四條 本縣所轄農村集體產權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應當在隨縣各級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進行,鼓勵農民個人產權進場流轉交易。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臺的交易產品: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使用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承包經營權; (四)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五)農業類知識產權;(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 (八)農村房屋所有權;(九)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十)農
53、業生產性設施使用權。第二章 交易機構 第六條 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臺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設立,為農村各類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組織交易等服務,對交易行為進行鑒證,履行相關職責。 交易平臺由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開展產權交易活動。其中,鎮(場)交易平臺放在其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內。 鎮(場)設立的交易平臺,負責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向縣級交易平臺報送,縣級交易平臺負責向市級交易平臺報送。 第七條 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本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機構,負責對農村綜合產權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經管局,負責日常
54、工作。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縣級交易平臺的運行實行綜合監管,對鎮(場)交易平臺實行業務指導。縣國土、房產、水利、農業、規劃、林業、知識產權、工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督促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行為進場,負責信息發布前的各項審查工作,協助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做好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農村綜合產權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并指導轄區內鎮(場)成立相應的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農村綜合產權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第八條 縣國土、房產、水利、農業、林業、知識產權等相關部門制定
55、產權交易規則,報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后實施。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條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賣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投標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 產權交易活動中的轉讓方或者受讓方,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受理”的原則,向各級交易平臺監管機構申請進行產權交易。金額100萬元、農田1000畝、“四荒”2000畝以下的交易項目,由鎮(場)交易平臺受理;300萬元、農田3000畝、“四荒”5000畝以下的交易項目,由縣交易平臺受理;
56、300萬元、農田3000畝、“四荒”5000畝以上的交易項目,由市級交易平臺受理。規模超過鎮(場)交易平臺受理標準,遇情況特殊的,經申請批準后,可由鎮(場)交易平臺受理。 第十一條 國土、房產、水利、農業、林業、知識產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產權查檔和權屬確認。審查通過的,由交易平臺統一對外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征集受讓方。 第十二條 交易平臺監管機構依據征集到的受讓方情況選擇交易方式并組織交易。 第十三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產權轉讓意向后,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產權交易合同經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后,由交易平臺審核并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 第十四條 在交易平臺進行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受讓方,應當憑交易平臺出具的產權交易鑒證書到本縣的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凡涉及集體產權交易的變更,有關部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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