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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新聞侵害隱私權姓名:張政敏申請學位級別:碩士專業:民商法學指導教師:李洪武20080320 新聞侵 害隱 私權 的 主要原 因是 新聞自由和 隱私權 的 沖突 。 沖突 的 原 因是 因為它 們代 表 了 不 同的 利 益 , 新聞融由代 表 了 社 會 公共利 益 , 隱私權 代 表 了 個 體利 益 。但 是新聞自由與隱 私權 都 是 受 法 律保 護 的 基本 權 利 和 自由, 兩 者 在 法 治 社 會 建 設 中起著 不 可替 代 的 作 用 。因此 , 要解 決 新聞侵 害隱私權 的 問題 , 關 鍵是 完 善相關 的 法律以 協調新聞自由和 隱私權 的 關

2、 系 , 做到 既 保 護 個 體利 益 , 又 顧 及 到 社 會 整 體利 益 。論文第 一部 分概括 余 紹 了 新聞侵 害隱 私權 的 基本 理 論。 包 括 新聞及 新聞自由的 概念、 新聞自由的 性質 及 所包 含 的 內容, 之 后又 介 紹 了 有 關 隱私權 的 基本 概念, 對隱 私權 的 定 義、 特 點和 內容做了 全 面 的 總 結, 最 精探 討 了 新聞侵 害隱 私權 的 特 點和 受 害對象 , 重 點研究了 死 者 能否成 為受 害對象 的 問題 。論文第 四部 分探 討 了 新聞侵 害隱私權 的 法律救濟 。先是 研究了 新聞侵 害隱私權 的原 因。 從 內

3、因和 外因兩 個 方面 做了 分析。 文章重 點指 出 新聞侵 害隱 私權 的 內因是 新聞自由和 隱私權 的 沖突 , 繼 兩 從 剩益 沖突 和 權 利 對抗兩 個 角 度分析了 新聞自由和 隱私權沖突 的 原因。 外因介 紹 了 媒 體的 激烈 競爭 和 法制的 不 完 善。 然 后研究了 我國現 行法 律對新聞侵 害隱 私權 的 救濟 , 并提 出 了 其 優點和 缺點。 最 后重 點探 討 了 新聞侵 害隱 私權法律救濟 制度的 完 善。 包 括 應 在 侵 權 責 任 法中規 定 媒 體侵 權 和 完 善專門 的 媒 介法規 兩部 分。 提 出 了 在 侵 權 責 任 法 中應 規

4、 定 的 媒 體侵 權 的 具 體問題 。 文章重 點指 出 在 專門 的媒 介法規 中應 對刑事 犯罪報 道 和 私入 糾紛采 訪 做出 限 制, 這是筆 者 著重 介紹 的 。關 鍵詞: 新聞自由;隱 私權 ;新聞侵 害隱 私權 ;法 律救濟 瓼 瓵 本 人鄭 重 聲 明:所呈 交 的學 位 論 文 , 是 本 人在 導 師的指 導 下 , 獨立 進行研究所取得 的成 果 。 除 文 中 已經 注 明引 用 的內 容 外 , 本 論 文 不包含 任 何其他 個 人或 集 體 已經 發 表或 撰 寫 過的科研成 果 。 對 本 文 的研究作 出 重 要 貢獻 的個 人和 集 體 , 均 已在

5、 文 中 以 明確 方式 標明。 本 聲 明的法律責任 由 本 人承 擔。 新聞侵 害隱 私權 不 僅是 民 法問 題 , 還 是 憲 法問 題 。 這 種 現 象 存 在 的原因 是 新聞自 由和隱 私權 的 沖突 。 新聞自 由是 憲 法保 護的 一 項 基 本 自由,隱私權 是 民 法保 護的 一 項 基 本 人 格 權 , 二者都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權 利 和自 由。要解 決新聞侵 害隱 私權 的 問 題 , 關鍵 是 如何 完 善 法律 以 協 調 新聞自 由和隱 私權 的 關系 。 在 現 階段 , 理 論 上關于 隱 私權 沒 有 統 一 的 認 識, 關于 新聞自 由的

6、說法也 很多 。 現 實 中, 新聞侵 害隱 私權 的 案 件 屢見不 鮮 , 不 但普通公 民 要求 隱私權 的 保 護, 而 且 公 眾 人 物 也 要求 隱私權 的 保 護。 但 是 ,新聞從 業者如何 行 為才 不 會 侵 害隱 私權 , 法律 并 沒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 因 此 ,對 新聞侵 害隱 私權 的 問 題 既 有 研究 空 間 , 又 有 理 論 意義 和現 實 意義 。 新 聞 的 體現 。革 命 導師 列 寧給 政 治自由下 的 定 義 是: 政 治國 由就是人 民 處理全 民新 聞 自漆既 是一 種政 治自由又是一 種精神 自融 ,它 們 并 不矛盾 。翦者側

7、 重 于 新 聞 自由具 體 的 核心 作用 ,后者則 側 重 予新 聞 自由的 終極目標 ,二 者是扶 不同 層 面 上對 新 趣 皇 由的 性質 進 行 了 界 定 。 關 于隱 私 的 含 義 , 現代 漢 語詞 典 將 隱 私 解釋 為: 不 愿告 人的 或 不愿公開 的 個 人的 事 。 在 國 內 法學 界 對 隱 私 沒 有一 致 的 定義 。 具 有代 表 性的 有三種 , 一 種 是秘 密 說。 即隱 私 又 稱個 人秘 密 , 指 個 人生 活中 不 愿為他 人知 悉 的 秘 密 , 包 括私 生 活日記、 生 活習慣 、 儲蓄 財 產 狀 況 , 通訊 秘密 。 第 二

8、種 是生 活安 寧和 秘 密 說。 即自 然 人享有的 私 人生 活安 寧與 私 人 最 初 由 美 國 學 者華倫。 土 利 明: 人 格 權法 研 究 泄 嗣 翊 笱 靄嬪牯 病 頁 。 盡管 隱 私 權是人 們 必不 可 少的人 格 權, 它 關系 著 人 的尊嚴 , 但 它 的內 容不 是無 限 的, 要受 到國 家 利 益 和 社 會 利 益 的限 制 , 比 如 官員 涉嫌 貪污 犯罪 , 他 的個人 財產 和 家 庭 財產 將 不 再受 隱 私 權的保 護 。 隱 私 權之所以會 受 到限 制 是因 為人 具 有社 會 性 和 群 體性 , 個人 的健康 生活離 不 開 良好 的

9、社 會 環 境 和 社 會 秩 序, 如 果 對 隱 私 權不 作 任何 的限 制 , 任其 膨 脹,則整 個社 會 就 會 變 成一個自 私 的社 會 , 最 終良 好 的社 會 環 境 也 難以建 立。比 如 傳 染 病 人 可 以以隱 私 權為由 不 公 開 他 的病 情, 那 后 果 就 是破 壞 整 個社 會 上其 他 人 的健康 , 貪 官污 吏可 以以隱 私 權為由 隱 匿國 家 財產 等等。顯 然 , 如 果 對 隱 私 權不 加 限 制 是絕 對 不 可 以的, 這 一點 與 生命 健康 權不同 , 生命 健康 權不 會 受 到其 他 利 益 的限 制 , 因 為它 本 身就

10、 是其 他 利 益 存在 的基 礎。 它 是 指 權利人 有 權對自 己 的 隱 私支 配 以 滿足 自 身物 質 和精神 上 的 需要。 這 的 利用 既 可以 是 自 己 利用 , 也 可以 授 權他 人 利用 , 前 者如 明 星 利用 自 己 豐富的 經 歷 寫 傳 記 , 后者如 授 權畫 家 、 攝影 師對自 己 身體 臨 摹 、拍攝。 當 然 這 的 利用 只 能 是 合 法的 利用 , 并且 不 能 違 背 公 序 良 俗 , 如 利用 自 己 的 身體 在 網上 進 行 淫 穢表演 , 這 顯 然 不 是 隱 私利用 權的 內 容。 新 聞 侵害 隱 私權的 特 點 因為 新

11、 聞 侵權 人 特殊 的 侵權 手 段 和 方式 , 新 聞 侵權 行 為 和 其他一般侵權 行 為 相比, 其侵權 后 果 更 嚴 重。 這 種嚴 重性 表 現 在 兩 方面 , 一是 新聞 侵權 的 方式 是 大眾 傳播 , 受 眾 往 往 是 不 特定 的 主 體 , 因此造成 的 影 響范 圍 更 廣 。 二 是 新 聞 作 品 往 往 帶 有形象 、聲 音 、文 字 , 而 且 受 眾 對新 聞具有較強的 信 任感 ,因此侵害 效 果 更 深 刻 。是 保 護 死 者 近 親 屬的 利益, 死 者 名 譽 的 好壞, 往 往 影 響 對其近 親 屬的 評價, 與 其說對死 者 名 譽

12、 的 民法 保 護 , 不 如 說是 對死 者 的 近 親 屬利益或 人格 權 的 民法 保 護 。 該 學 說的 觀 點 有些 狹 隘, 因為 保 護 死 者 名 譽 不 僅僅是對其近 親 屬保 護 , 從 長 遠 來 看 , 不 尊 重死 者 也 就 是 不 尊 重生 者 , 每 個人都 會死 亡 , 在 死 亡 后 將 面 臨著被踐 踏 的 可 能 , 那種現 象 是 善良 風 俗所 不 在 其誕生 前和 消 滅 后 , 存 在 著與 人 格 權 利相區 別 的 先期人 格 利益和 延 續人 格 利益, 這 兩 種人 格 利益與 人 格 權 利互 相銜 接, 統一構成 自 然 人 的 人

13、出 于維護 社會道 德 和 近 親 屬的 感 情以 維護 社會公 共 利益的 需要, 而 對死者 的 人格 利益予 以 維護 。 圓筆者 贊同 法 益保 護 說, 因為 權 利本身 就 是 個人利益和 社會利益的 產物 , 利益不 僅包括 個人 利益, 特定 情況 下 還 包括 社會利益, 如 對死 者 隱私 的 保 護 , 死 者 死 亡 后 , 個人 利益不 復 存 在 了, 但由于這 種利益在 一定 程 度上 體 現 了社會公 共 利益和 公 共 道 德 , 從 公 序 良俗的 要求出 發 , 所 以 對該 利益保 護 。 因此根據 法 益保 護 說, 法 律 保 護 死者 隱私 不 僅

14、是 保 護 死 者 近 親 屬, 更 是 保 護 社會的 公 序 良 俗, 保 護 我 們 每個人 潛 在 的 利益。 從 這 個意 義上 講 , 死 者 可 以 成 為 新 聞 侵害 行 為 的 受 害對象 。 山東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文 山東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文法 上 的 代 表 為法 國 民 法 典 。 國 折 衷 說 認為過 錯 本 質 是 種 主 觀的 東西, 是行為人 不 可 歸 責 的 心 理 狀 態 , 但 行為人 的 過 錯 總 是 通 過 一 定 外 在 的 行為反 應 出來 , 可 以通 過 對 外 在 行為的 研 究 來 判 斷行為人 有無過 錯 以及 過

15、 錯狀 態 , 無論 是 哪 一 種 學 說 , 都是 說 過 錯 的 判 斷標 準 是 主 觀的 還 是 客 觀的或 者 是 折 衷 的 。 主 觀過 錯 說 是 以人 的 主 觀心 理 狀 態 為標 準 來 判 斷行為人是 否有過 錯 , 麗 客 觀過 錯 是 以客 觀行為為標 準 來 判 斷行力人 是 否有過 錯 。筆 者 認可 折 衷 說 , 即通 過 研 究 行為人 的 心 理 狀 態 又 研 究 這種 心 理 狀 態 表現 出來 的 外 在 行為來 判 斷行為人 的 過 錯 , 這是 因 為行為人 的 心 理 狀 態 和其外 在 行為是 聯系在 一 起 的 , 把 二 者 割裂開來

16、 勢必 無法 客 觀地 判 斷行為入 的 過 鐠。新 聞 侵害隱 私權 的 行為是 指新 聞 單 位 和 新 聞 從 業 人 員在 新 聞 作 品的采 訪 報 道過 程 中 , 未 經 他 人 同意, 侵擾 他 人 膳 住 安 寧 和 人 身 自由 , 披 露他 人 與 社 會公 共 生 活 無關 的 個 人 信 息 和 個 人 事 務 , 造 成侵害他 人 隱 私權的 行為。 根 據 行為的 不 同表 現 , 可 以分 為新 聞 采 訪 侵害隱 私權 和 新 聞 報道侵害隱 私權 。我 國 憲 法 第 條 規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雷 公 民 的 住 宅 不 受 侵犯 , 禁 止 非

17、由 客大 學 磺 士 學 位 論文如 某 鎮的 差轉 臺 播出關 于 全鎮居 民 接 種 麻 疹 疫苗的 緊 急 通 知 , 將范 如 私人 電話 , 儲 蓄 和 財 產 情 況 , 個 人 日 記以及 其他 不 愿向社 會公 開 因 果 關系 它 是 指 受害 人 因 他 人 的 侵 害 而 產 生 的 精 神 方面 的 痛 苦 ,疼 痛 或 嚴 重的 精 神 反 常 現象 。新 聞 侵 害 隱 私權 的 精 神 損 害 包 括 兩 方面 。一 方預 是 內在 損 害 ,如 焦 慮 不安 ,羞愧 等等。另 一 方面 是 外在 損 害 ,即 周 圍 入 對 受害 人 的 誤 解 ,鄙 視 ,疏

18、 遠 以 及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不利 于 受害 入 的 社會 評 價 及社會 關 系 的 變動 。 擊 的 能 力。二是受 害 一 方 的 親 屬 關 系結 構 情況 , 尤其 是死 者 與 主 張 精神損 害 賠 償 的 近 親 屬 的 生活感 情密 切 程 度 等。三 是受 害 人的 精神 痛苦 表現程 度 。筆 者 認 可 折 衷說 , 首 先 客 觀判斷標準 為 司 法 統 一 提 供 了 依 據 , 具有很強 的 操 作 性 。其 次, 主 觀標準 又 照顧 到 了 受 害 人的 不 同情況 , 發揮了 精神 損 害 賠 償 的 功 能 。新聞 侵 害 隱 私 權 的 抗 辯

19、事由 是指 在 新聞 侵 害 隱 私 權 案件 中 , 新聞 媒體 針 對受 害 入提 出的 指 控 和請 求 , 提 出的 切 有關 免 除 或者 減輕 其 法 律責任 的 主 張 。它通 常在 侵 權 行 為 發生時 適 用, 新聞 侵 害 隱 私 權 作 為 侵 害隱 私 權 行 為 的 一 種, 其 抗 辯 事由 中 既具有般 侵 權 的 抗 辯 事由 , 又 具有其 自 身 獨特 的 抗 辯 事由 。關 于 新聞 侵 害 隱 私 權 的 抗 辯 事由 , 法 律 上 沒有統 一 的 規 定 , 理 論 上 的 觀點 也是五花八 門 。筆 者 通 過 研 究各 家 觀點 , 把新聞 侵

20、 害 隱 私 權 的 抗 辯 事幽界 定 為 知情權 、 正 當 的 輿論 監督 和當 事人同意這 三 項 。知情權 保證 了 對國 家 政 治 活動和社會 發展 情況 的 了 解, 實 現了 “知 娜 鋇 撓唄 奐 嘍 皆 蟣 斯 讜 凇爸! 幕 稀八 的 權 利 , 兩者 的 結 合實 現 了 新聞 自 由 , 而 當 事入同意作 為 侵 權 行 為 的 普遍 抗 辯 事由 , 自 然也是新聞 侵 害 隱 私 權 的 抗 辯 事由 。 知情權 公民對 于任 何國家機 關 和 國家工 作人 員 , 有 提出批 評 和 建議的 權 利: 對 于任 何國家機 關 和 國家工 作人 員 的 違 法

21、 失職行 為, 有 向 國家機 關 提出申 訴 、控 告或 者 檢 舉 的 權 利。 新聞媒 體 是輿 論 監 督 的 主要 主體 , 通過 媒 體 報道對 國家政 治活 動不 合法 和 不 合理 的 地 方 提出建議和 批 評 , 是媒 體 的 主要職能 。 另 外 , 輿 論 監 督 不 僅 包 括 對 政 治活 動的 監 督 , 還 包 括 對 社 會 違 法犯 罪 、 丑 陋 現 象 的 監 督 , 正當 的 輿 論 監 督 成 為抗 辯 事 由 , 有 利于構筑 完備 的 社 會 監 督 體 系 , 保 證 社 會 的 健 康 發 展 。隱 私權 是一 種 自 主性 很 強 的 私人

22、 權 利, 權 利人 可 以 決 定自 己隱 私的公 開 和 利用 。 如果 當 事 人 同 意 別 人 公 開 和 使 用 他 的 隱 私, 新聞侵 害 行 為就不 在成 立。 這 種 同 意 包 括 兩種 方 式即 明 示同 意 和 默示同 意 。 明 示同 意指 當 事 人 以 口頭 或 書面 形 式明 確 表 示對 新聞報道的 同 意 , 具 體 表 現 為愿意 接 受采訪 、 主動提供資 料 、 協 助 新聞作品 的 完成 。 默示是指 當 事 人 沒 第 三部 分 : 新 聞 侵害 隱 私權的 民事 責任一、 新 聞 侵害 隱 私權民事 責任 的 形 式受 到侵害 的 ,有 權要

23、求停 止 侵害 ,恢 復名 譽 、 消 除 影響 ,賠禮 道 歉 ,并可 以 要 求賠償 損 失 。而 新 聞 侵害 隱 私權作 為 侵害 人格 權的 一種 同 樣適 用以 上規 定 。停 止 侵害 ,消 除 影響 、 恢 復名 譽 是 精 神 型 責任 方 式。賠償 損失 是 財 產型 責任 形 式。 單 純 侵 害 隱 私權 的 行為 不 適用 消 除 影響、恢 復 名 譽 。 因 為 侵 害 隱 私權 的行為 披 露 或利 用 的 他 人 的 隱 私都是 真實 的 , 這 種 隱 私一 旦 公開 就不 可 能再收回 , 消 除 影響、恢 復 名 譽 的 適用 對 其 心 里的 傷 害 已

24、 經沒 有 任何 意 義,而 且 這 樣的 方 式可 能會使 更多 的 人 關 注該新 聞 作 品 , 從 而 使 更多 的 人 知道 其 隱 私, 這 樣反而 會造成 二次 傷 害 。 第 二, 新 聞 侵 害 隱 私權 同 時 也 侵害 了 名 譽 權 時 可 以 適用 消 除 影響、恢 復 名 譽 。 如 以 某 名 人 的 婚 姻 經歷 為基 礎 撰 寫 新 聞 作 品 虛構了 有 損 其 名 譽 的 情 節 。 但是 這 種 情 形 應當 尊重 當事 人 的 意 愿 , 如 果 不 愿 適用 這 種 方 式, 就不 應該適用 , 畢竟 其 中包 含著他 人 的 隱 私。 第 三 ,

25、消 除 影響、恢 復 名 譽 應當 在 適當 的 范 圍 , 所 謂 適當的 范 圍 就是 損 害 后 果 所 傳 播 的 地 域 范 圍 。賠 禮 道 歉 既 可 以 以 口頭 的 形 式, 也 可 以 以 書 面 的 形 式。 但沒 有 必 要以 公開 的 方 式。 原因 有 兩 個: 一 是 賠 禮 道 歉 的 作 用 在 于 減 輕 受害 人 內 心的 痛苦 , 是 受害 人 內心 的 心 理 感 受, 只要賠 禮 道 歉 能起到該作 用 就可 以 ,沒 必 要必 須公開 。 二是 公開 的 賠 禮 道 歉 具 有 了 消 除 影響、恢 復 名 譽 的 作用 , 可 能會給 受害 人

26、二次 傷 害 。 少 。 如 被 辭 退 后 引 起的 工 資 減 少 。 筆 者 認為 精 神 損 害 賠 償 的 數 額 確 定 應當 包 括 以 下原則:過 錯 程 度 。 這 個因 素 很 重 要, 它 往往體現 了 侵 害 人 的 主觀惡 性 , 故 意 侵 判令精神 損害 賠 償 。 另 一 方 面對 損害 賠 償 數額 的合 理 限制應 當 考慮 侵 權主體 的負 擔 能力 , 否 則 將挫傷新 聞 媒 體 的積極 性, 難 以 達 到 保護個 體 利益和 公 共 利益的平 衡。新 聞 侵 害 隱 私權 的民 事 責 任 主體 是 指實 施 了 新 聞 侵 害 隱 私權 行 為

27、,應 當 承 擔 侵 權 民 事 責 任 的公 民 或 法 人 。 從 新 聞 消 息來 源 到 新 聞 作品 的形成 , 再 到 新 聞 作品 的報道, 新 聞 傳播 活 動涉 及 多 個 主體 , 因 此 新 聞 傳播活 動是 一 個 群 體 性的活 動, 正 是 這種 群 體 性導 致 了 新 聞 侵 害 隱 私權 民 事責 任 認定 的復 雜 。 因 此 , 研 究新 聞 侵 害 隱 私權 的責 任 主體 很 有 必要 。 發 表 新 聞 侵 權 作品 的新 聞 媒 體 山東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文如 果 作者 既 不 是 新 聞 媒 體 的工 作人 員, 作品 又非職務 作品 ,

28、 則 新 聞媒 體 與 作者 均 為 新 聞 侵 權 民 事 責 任 主體 , 之 所 以 這樣 規 定 , 是 因 為 這種情況 下 作者 和 新 聞 媒 體 是 兩個 獨立的民 事 主體 , 而 且新 聞 媒 體 對 外 來 作品 具 有 審 查 義 務 ; 如 采作者 是 新 聞 媒 體 的工 作人 員, 而 且作品 又是 職務作品 , 則 只有 新 聞 媒 體 為 侵 權 責 任 主體 。 旯 賾諫 罄 礱 訃 舾 晌侍 獾慕 獯 鸕 山東大 學 碩 七 學 位 論文位 來說 , 其他 新 聞 媒 體刊載 的 作品是 一種消 息 來源 , 這 種消 息 來源 和 其他 來源 并 無本

29、質 上的 不 同, 應 當 具 有審 查核 實 義 務 。 筆 者 認 為, 這 種觀點 對 新 聞 轉載 單 位 提 出了 過高 的 要 求 , 一方 面 具 體的 審 查核 實 需要 大 量的 人力 、 物力 和 財 力 , 難 免 會 造 成 資源 的 浪 費 , 如 果是 這 樣 , 轉載 單 位還 不 如 直 接 去 采訪 , 重新 制 作新 聞 作品。 另一方 面 , 對 轉載 單 位 提 出過高 的 要 求 , 不 利 于新 聞 作品的 流 傳, 不 利 于公民知 情權 的 實 現 。 另一種觀點 認 為轉載 單 位 對 轉載 作品雖 具 有一定的 審 查義 務 , 但 僅 為一

30、般的 注意義 務 , 只 有在明知 或者 應 當 知 道新 聞 媒 體侵害 他 人隱 私 權 而仍 予 以 轉載 的 才 承擔 責 任 。 圓 筆 者 認 為, 從 有利 于作品流 傳, 實 現 公民知 情權 的 角度 考 慮 , 對 轉載 單 位 不 必要 求 過高 的 的 注意義 務 , 只 有在明知 或者 應 當 有社 會 屬 性 ,自 然屬 性 決 定 了 人的 自 私,他本 能地 追 求 自 己 的 個 體利 益,如 個 人內 心 安 寧,這 種 個 體利 益體現 在 法律 上就 是隱 私權,而 人的 社 會屬 性 又決 定 了 他們 要 求 了 解 社 會 ,參與社 會 ,需要 一

31、個 和 諧 的 社 會 大 環境,而 這 些 都 體現 了 公 共利 益,而 不是個 體利 益,這 種 公 共利 益體現 在法律 上就 是新 聞 自 由 。新 聞 自 由 背 后的 公 共利 益要 求 共享 ,而 隱 私權背后的 個 體利 益則 要 求 獨 享 ,自 然這 兩種 利 益發生 沖 突 ,它的 這 種 沖 突 也就 造 成了 新 聞 自 由 和 隱 私權的 沖 突 。新 聞 自 由 具 有公 開 性 ,它的 實現 需要 占有大 量 信 息 ,而 這 些 信 息 就來自 社 會 中 的 每一個 人,它要 求 個 人將 關 系 公 共利 益的 個 人信 息 向 外界披露 ,如 群 眾

32、要 了 解 官 員是否廉 潔就 必須 了 解 他們 的 財 產 狀 況,可見 新聞 自 由 是要 求 個 人將 信 息 公 布 在 外,而 隱 私權在 于 控 制 自 己 的 信 息 不被人所知 ,它具 有隱 秘 性 和 封 閉性 。新 聞 自 由 的 開 放 性 和 隱 私權的 隱 秘 性 、封 閉性 從 權利 本 質上來看是相 互對抗 的 ,這 種 對抗 造 成了 新 聞 自 由 和 隱私權的 沖 突 。外因 二 、我 國 隱 私權 現 行 法律 保 護 的 現 狀 憲 法規定我 國 憲 法沒 有 明確 規定 隱 私權 的 內 容 ,但 總 體 上規定 了住 宅 、通信自 由和 通信秘 密

33、 等 基本的 隱 私。 憲 法第 條 規定 中 華人 民 共和 國 公 民 的人 格 尊 嚴 不 受 侵 犯 ,禁 止 用任 何方 法對 公 民 進 行 侮 辱、誹 謗 和 誣 告 。 這一 條 為新聞侵 害隱 私權 提 供了總 體 的 憲 法指 導原 則 ,憲 法第 條 規定 中華人 民 共和 國 公 民 的 住 宅 不 受 侵 犯 ,禁 止 非 法搜查 或 非 法侵 入公 民 的 住宅 。 另 外,憲 法 條 還 規定 中 華人 民 共和 國 公 民 通信自 由和 通信秘 密 受法律 保 護 。 除 因 國 家 安 全 或 追查 刑 事 犯 罪的 需 要 由公 安 機 關 或 檢 察機 關

34、依照法律 規定 的 程 序 對 通信進 行 檢 查 外,任 何組 織 或 個 人 不 得以 任 何理由侵 犯 公 民 的 通信自 由和 通信秘 密 。 山東火 學 碩 士 學 位 論文 自 由權利必 須 遵守 憲 法 和法 律 , 不 得反 對憲 法 確 定 的 基 本原 則 , 不 得損其 他人 應 當 尊 重其 意 愿 , 不 得泄漏。預防 未成 年 犯 罪 法 第條 規定 對未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 新聞 報 道 、影 視 節 目、公 開出 版 物 不 得披 露該 未成 年人 的 姓 名、住所、照 片 及可 能 推 斷 出 該 未成 年 人 的 資 料 。婦女 權益保護法 第條 規定 婦女 的 名譽 權、榮譽 權、隱私 權、肖 像 權等 人 格 權受法 律保護。禁 止 用 侮 辱 、誹謗等 方 式 損 害 婦女 的 人 格 尊 嚴 。禁 止 通 過大 眾 傳播 媒介或 者其 他方 式 貶 低損 害 婦女 人 格 。未經 本人 同 意 , 不 得以營利為目的 , 通 過廣 告 、商 標 、展 覽 櫥 窗 、報 紙 、期刊 、圖 書、音像 制 品、電 在 侵 權責任 法 中 規 定 媒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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