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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對外擔保”、“關聯方資金往來”及“重大資產重組”專題講座“對外擔保”專題 (一)相關規范性文件 1、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證監發2005120號) 2、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 證監發200356號) 3、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6月6日 證監公司字200061號)4、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內容 (二)具體規定(針對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嚴格參照執行)釋義:“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
2、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1、 原則: 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2、具體規定:必須經股東大會決策的對外擔保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3、(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5)連續12個月內擔保金額(指發生額,下同)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公司法有同樣規定);(6)連續12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3、表決生效條件:(1)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關聯董事也需回避表決) (2)股東大會審議前款第(5)項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
4、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4、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2)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5、對控股子公司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6、責任追究(1)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它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的,上市公司應當追
5、究當事人的責任。(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3)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未按照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上市公司及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三)其他仍適用的規定1、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1)上市公司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做出規定(如:對外擔保管理制度);(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3)上市公司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
6、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2、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1)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互利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有權擔絕。(2)上市公司董事會在決定為他人提供擔保之前(或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前),應當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會有關公告中詳盡披露。(3)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
7、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上市公司有義務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4)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經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5)上市公司應當加強擔保合同的管理。為他人擔保,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當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并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6)上市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四)案例分析1、對外擔保未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德棉股份(*st德棉,0020
8、72)在2006年10月22日至2007年3月27日期間,分別為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德州晶華集團晶峰有限公司、山東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山東保齡寶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提供了對外擔保,累計金額達到18,700萬元。公司上述擔保事項既沒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也沒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針對上述違規擔保事項,德棉股份及時采取了以下措施:(1)公司于2007年4月23日補充履行了有關決策程序,并進行了補充披露;(2)公司控股股東山東德棉集團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5日出具承諾函,承諾盡快與債權銀行協商,以控股股東自有資產、信用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提供擔保,置換解除德棉股份18,
9、700萬元的對外擔保責任,擔保置換解除工作爭取在自承諾函出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截至2007年5月15日,山東德棉集團有限公司已經將公司上述對外擔保合同全部置換完畢。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深交所對德棉股份及其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2、對控股子公司擔保未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1)太陽紙業(002078)2007年1月11日4月26日對控股子公司兗州天章紙業有限公司進行8筆擔保,合計人民幣19,500萬元,美元350萬元,未按有關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2)太陽紙業2006年12月20日、2007年5月16日分別對力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山
10、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1,800萬元和3,500萬元,由于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包括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已經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根據有關規定該兩項擔保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但公司未將該項擔保提交股大會審議。鑒于太陽紙業對外擔保的違規行為和后述募集資金使用的違規行為,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深交所對太陽紙業及其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同時,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塊保薦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深交所對太陽紙業保薦代表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中小企業板誠信檔案。 啟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應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
11、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以及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對外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30的,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還需提供網絡投票方式。“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關聯方資金往來”專題一、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一)關聯方1、具體會計準則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對關聯方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 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12、u 形式:上下關系(母子);平行關系u 表現:()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合營企業(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投資比例分擔風險和享受收益的企業,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個人、 關鍵管理人員或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2、股票上市交易規則中對關聯方的規定 u 關聯法人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3)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
13、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或者一致行動人等u 關聯自然人(1)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3)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4)前兩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u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1)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上述規定情形之
14、一的;(2)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二)關聯交易1、具體會計準則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對關聯交易的定義: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2、股票上市規則對關聯交易的定義: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3、關聯交易事項的類型:(綜合兩個準則、規則)(1) 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包括: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產品或商品);(2)委托或者受托銷售;(3)提供或者接受勞務;(4) 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投資,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15、);(5) 提供財務資助(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6) 提供擔保;(7) 租入或者租出資產;(8) 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9) 贈與或者受贈資產;(10) 債權或者債務重組;(11)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12)關鍵管理人員報酬;(13)費用轉嫁;(14) 簽訂許可協議;(15)關聯雙方共同投資;(16)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4、股票上市交易規則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規定u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做決議須經
16、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u 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u 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的交易必須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實施5、股票上市交易規則對決策權限及信息披露的規定(1)董事會決策并披露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30萬元以上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1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2)股東大會決策并披露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1000 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非日常經營活動的關聯交易,還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
17、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者審計)二、關聯方資金往來(一)相關規范性文件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 證監發2003 56 號)(二)具體規定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
18、他關聯方使用(屬于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情形);(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屬于對外提供委托貸款情形); 注:根據深交所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為全資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孫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或委托貸款,以及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或委托貸款,該控股子公司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同等條件提供的,不在禁止范圍內。 (3)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3、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
19、當根據上述規定事項,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三)案例分析1、實際控制人指使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自2006年起,中捷股份(002021)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指使公司相關人員多次向控股股東中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劃撥資金。截至2007年12月31日,違規占用資金余額達16,985.54萬元,公司對上述事項未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中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直至2008年4月21日才全部歸還所占用資金。中捷股份的保薦代表人未能勤勉盡責地督導該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會計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嚴格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深交所對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公開認定中捷股份董事長和財務總監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視違規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公開譴責和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同時,深交所對中捷股份的保薦代表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中小企業板誠信檔案。2008年6月30日,公司董事會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中捷股份及其原董事長、原財務總監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原公司董事長收到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原公司董事長為市場禁入者,5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21、員職務。2、控股股東通過控股子公司和中間公司違規占用資金德棉股份(*st德棉,002072)控股股東山東德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棉集團”)存在大量占用德棉股份資金的行為。從2007年2月開始,德棉集團通過控股子公司德州瑞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杰置業”)和中間公司德州華海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科貿”)大量占用公司資金。其中,通過瑞杰置業2007年812月月均占用資金為4424.60萬元,2008年15月月均占用資金為6581萬元;通過華海科貿2008年25月月均占用資金為1489.90萬元。截止2008年5月德棉集團占用資金余額為7912.24萬元。公司對上述事項未履行相應的審
22、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德棉集團直至2008年5月28日才全部歸還所占用資金。德棉股份的保薦代表人未能勤勉盡責地督導該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會計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嚴格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深交所對德棉股份、德棉集團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公開認定部分董事、財務總監、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視違規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公開譴責和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同時,深交所對德棉股份的保薦代表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中小企業板誠信檔案。3、與控股股東資金往來不規范(1)飛亞股份(華孚色紡,0
23、02042)控股子公司安徽淮北金福紡織有限公司2005年從公司控股股東安徽飛亞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股東”或“飛亞集團”)受讓銀行承兌匯票合計6980萬元,并在票據貼現后將現金轉回控股股東,上述承兌匯票及貼現轉回現金行為不存在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違反了票據法等有關法律法規。(2)飛亞股份2005年度拆借公司資金300.45萬元給控股股東使用,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鑒于飛亞股份與控股股東之間的違規行為和后述募集資金使用的違規行為,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深交所對飛亞股份和飛亞集團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上市公司誠
24、信檔案。4、與控股股東存在非經營性往來、財務不獨立(1)興化股份(002109)與控股股東陜西興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化集團”)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往來。2007年4月27日,興化股份向興化集團提供資金1,300萬元,4月29日,興化股份收回此筆款項。此款項的進出并未有實質性商業內容,興化股份也未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2)興化股份與興化集團之間存在財務不獨立的問題。2007年9月之前,興化股份為興化集團墊付基本工資,興化集團為興化股份墊付崗位津貼,月末雙方結清差額,存在頻繁的資金往來,興化股份未及時、準確、完整履行信息義務。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深交所對興化股份、興化集團及相
25、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啟示上市公司應當樹立誠信意識,提高法律意識,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特別是財務管理制度,杜絕發生控股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行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26、(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重大資產重組”專題(一)相關規范性文件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4月16日 中國證監會令 第53號)2、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限制股份轉讓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4號(2009年5月19日
27、 證監會公告200911號)(二)具體規定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1)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注:所稱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包括:與他人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企業增資或者減資;受托經營、租賃其他企業資產或者將經營性資產委托他人經營、租賃;接受附義務的資產贈與或者對外捐贈資產;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
28、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待添加的隱藏文字內容2(2)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準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
29、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購買、出售資產未
30、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并報送申請文件。上市公司接受他人贈與資產的,如該項資產的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總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或該項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應當參照本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重大資產重組比例的計算規則(了解)交易對象的類型交易方式比例的計算股權資產購買未取得控股權的a、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和
31、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b、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為準; c、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取得控股權的a、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b、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準;c、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未喪失控股權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為準。喪失控股權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準。非股
32、權資產購買a、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b、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準。購買/出售*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購買金額(指非股權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或出售金額(指非股權資產的賬面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即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不適用上述中資產凈額標準(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規定。含義:購買或出售的非股權資產如不涉及負債,只要按上述標準確定的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33、審計的凈資產50%以上,即使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資產總額不足50%,也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準。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但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交易標的資產屬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3)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類 型實施程序適用條件一般程序不提交并購重組委審核首次董事會(重組預案)二次董事
34、會(重組報告書)股東大會決議證監會核準實施達到上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特殊程序提交并購重組委審核首次董事會(重組預案)二次董事會(重組報告書)股東大會決議證監會并購重組委審核證監會核準實施a、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上市公司出售資產的總額和購買資產的總額占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均達到70%以上;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3、中國證監會在審核中認為需要提交并購重組委審核的其他情形。b、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將本次重組方案提交并購重組委審核:1、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為符合本辦法第四十
35、八條規定*的完整經營實體且業績需要模擬計算的;(本條針對的情形:經并購重組委審核通過的的重大資產重組在實施完畢后,上市公司符合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是完整經營實體等條件,擬申請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的進入上市公司資產的經營業績在審核時可以模擬計算)(二)上市公司對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的反饋意見表示異議的。注: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完整經營實體,需符合下列條件:1、經營業務和經營資產獨立、完整,且在最近兩年未發生重大變化;2、在進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3、在進入上市公司之前實行獨立核算,或者雖未獨立核算,但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收入、費用在會計核
36、算上能夠清晰劃分;4、上市公司與該經營實體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就該經營實體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續經營和管理作出恰當安排。(4)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上市公司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以下簡稱股價敏感信息),不得有選擇性地向特定對象提前泄露。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等環節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通報有關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披露。上市公司獲悉股價敏感信息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并披露。上市公司
37、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交易各方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審批等環節的相關機構和人員,以及因直系親屬關系、提供服務和業務往來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價敏感信息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的股價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制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并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上市公司預計籌劃中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直至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停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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