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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1年法律碩士新大綱指南 法律碩士考試大綱變化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三節(jié)第五點,“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略去“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的法律意義”。沒有實質變化第十五章:偷稅罪 改為逃稅罪。增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罪”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領導傳銷罪只將傳銷活動

2、的組織者、領導者作為組織領導傳銷者的犯罪主體和打擊重點,對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則采取行政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措施。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構成:第一,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第二,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

3、區(qū)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guī)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夸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jiān)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fā)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第三,主體。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guī)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

4、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第四,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guī)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tài)度。增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

5、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罪名補充規(guī)定(四),該規(guī)定即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如下:第一、主體要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為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首先,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為自然人,而非單位;其次該等自然人可細分為三類人群,即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金融監(jiān)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

6、第二、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有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此故意,則不構成犯罪。如何判斷是否有故意,則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行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開的信息,即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則當事人無法利用;(2)當事人是否從事了有關的行為,即只有從事了相關的行為,才有可能推斷其具有故意;(3)當事人從事有關行為前和行為時的心理狀態(tài)。第三,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具體構成如下:(1)利用信息,利用的信

7、息具有以下特點:取得方式是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信息具有非公開性;(2)違反規(guī)定利用上述信息,只有相關規(guī)定禁止利用該等信息時,才可能構成犯罪,如無相關規(guī)定禁止,則不構成犯罪,這就要求相關規(guī)定須與刑法進行銜接,才能起到懲罰的目的;(3)從事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4)情節(jié)嚴重,何為情節(jié)嚴重,需要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確定。第四、客體要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秩序,更準確的說是證券期貨市場的交易秩序。第十六章:拐賣婦女兒童罪 刪除增加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對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為目的,明知是

8、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際上是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為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 “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本罪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十四周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如被收買的婦女是與人販子合謀“放飛鴿”進行

9、詐騙的婦女,則不構成此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收買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直接從前來“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有的是由他人牽線后從犯罪分子手中收買。只有當行為人與第三者經過討價還價,約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構成本罪既遂。如果試圖購買因價格未達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被害婦女、兒童的不滿而放棄收買,一般應視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但雖只有收買行為,而無收買結果,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亦可以以未遂論處。行為人如果收買婦女、兒童后,不對其進行控制,不阻

10、礙其回家或主動、積極地為被害人尋找親屬的,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不追究,并不意味著一定不追究,是否耍追究則應根據收買后的態(tài)度、收買的動機等具體案情而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接著拐賣的行為進行的,但二者沒有行為上的實質聯(lián)系,即收買者沒有參與任何拐賣活動。如果收買人參與了拐賣婦女、兒童的活動,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已經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

11、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買行為侵犯了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與人格尊嚴,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主觀上不能有出賣的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而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僅如此,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產生出賣的意圖并出賣婦女、兒童的,也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只要不是為了出賣,不管行為人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收買婦女是為了使婦女成為自己妻子,為了給自己生育子女,為了供自己,為了讓婦女給自己提供其他各種服務;收買兒童是為了傳宗接代,為了對其進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第十九章:增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

12、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民法部

13、分:第二十一章: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刪除 公平責任歸責原則法理學:第四章:第一節(jié)第二點,對法的規(guī)范作用與法的社會作用進行了具體表述,沒有變化) g) & c5 _2 y9 s/i.z第五章:第四節(jié)第二點,“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遵循以屬地主義為主、以屬人主義和保護 主義為補充的原則” 改為 “法律對人的效力的原則”,沒有實質變化第八章:第一節(jié)第三點,“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中 刪除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011年法律碩士新大綱指南 法律碩士考試大綱變化第十一章:第二節(jié)第一點,“法律關系主體”中 刪除 “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自然人、法 人、 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憲法學:第三章:第五節(jié),“國家結

14、構形式-特別行政區(qū)制度部分”增加 “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一) 行政長官1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xù)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中國公民擔任。注意:澳門的行政長官無“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guī)定。2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xié)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任期年,可連任一次。4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qū)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qū),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別行政區(qū)負責。5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6行政長官的辭職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2)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

15、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3)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xù)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二) 行政會議1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會議是協(xié)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2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3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三)特別行政區(qū)政府1特區(qū)政府是特別行政區(qū)的行政機關。2行政官員必

16、須是在當地連續(xù)居住15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3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查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四)立法會1香港的立法會(1)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立法機關。(2)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3)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由選舉產生。(4)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5)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香

17、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主席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xù)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2澳門的立法會(1)立法會議員不要求有“無外國居留權”和“中國公民”的限制。并且,立法會只是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2)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設立主席、副主席各1人。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xù)滿15年(香港是20年),并且不要求“無外國居留權”的限制。(五)法院1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司法機關(1)司法機關組織系統(tǒng)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qū)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2)法官是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組成

18、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一般終身任職,除法律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外。2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司法機關(1)澳門設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門還設有檢察院。(2)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3)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4)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香港是經立法會同意)(5)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不要求有“無外國居留權”的限制。(六)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之間的關系1

19、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的法案(1)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的簽署,公布,方能生效。(2)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fā)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3)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xié)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征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2立法會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1)通過財政預算案和其

20、他重要法案(2)彈劾行政長官: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lián)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并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并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五章:增加第七節(jié)-地方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主要職權;會議制度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性質和地位地方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本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

21、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要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大在本級國家機構中處于首要的地位。(二)組成和任期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都為5年。(三)職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zhí)行;選舉和罷免本級地方法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等;決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務;監(jiān)督其他地方國家機關的工作,包括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人

22、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保護各種權利,即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保護公民所有的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除以上五個方面的職權以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四)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會議的召集程序:地方各級人大會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預備會議上,選舉本次大會的主席團和秘書長;經15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議案

23、的提出程序:在地方人大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10人以上聯(lián)名,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選舉和罷免程序:地方人大按照選舉程序選舉產生本級地方一府兩院的領導人,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在鄉(xiāng)一級,主席團或15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副)鄉(xiāng)長、(副)鎮(zhèn)長的罷免案。質詢和詢問程序: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時,代表10人以

24、上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席團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地方各級人大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說明。(五)專門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大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各專門委員會主要是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經主席團或110以上代表提請,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25、1、性質、地位、組成、職權地方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它從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它負責并報告工作。鄉(xiāng)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委會辭去常委委員的職務。常委會的每屆任期同本級人大的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人大選舉新的常委會為止。其職權主要有: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主持選舉和召集會議;決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務;本級一府兩院的人事任免權(政府首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除外);監(jiān)督其他

26、地方國家機關的工作等等。2、工作程序召開會議是主要工作方式。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1次。常委會主任會議、本級人民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lián)名,市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5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lián)名,市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5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常委會的決議,由常委會以全

27、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3、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常委會。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名額按照法律規(guī)定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任

28、期同本級人大任期相同,均為5年。(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1、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待添加的隱藏文字內容2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3、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衛(wèi)生、民政、民族、計劃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作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4、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撤銷其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5、依法任免行政機關、人

29、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工作人員;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6、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在不違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律。(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縣以上人大常委會會議分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qū)、設區(qū)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lián)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

30、議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按法定人數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縣級由主任、副主任)組成,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縣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并設立辦事機構。三、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一)代表的權利:出席會議,提出議案,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參加表決;參加各項選舉活動;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言論免責權;人身特別保障權;物質特別保障權。(二)代表的義務:有義務與原選舉單位或選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接受原選舉單位和群眾的監(jiān)督;傾聽廣大人民群眾

31、的意見,經常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宣傳法律和政策,協(xié)助本級政府進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主要職權;領導體制;派出機關(一)性質、地位和任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并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人大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相同,除鄉(xiāng)鎮(zhèn)一級為3年外,其余都為5年。(二)領導體制我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市、縣、自治縣、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都實行省長、自治區(qū)主席

32、、市長、州長、市長、鄉(xiāng)長、區(qū)長、鄉(xiāng)長、鎮(zhèn)長負責制。(三)職權執(zhí)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執(zhí)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規(guī)定行政措施,發(fā)布決定和命令;領導和管理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行政事務;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獲得實現;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四)工作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并,由本級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每一級人民政府內部工作部門的設立、增

33、加、減少或合并,都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此外,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五)派出機構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的派出機關,如設“行政公署”,但在一些地方實行地市合并、市管縣的體制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qū)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法制史:第一節(jié)第二點,“犯罪與量刑” 改為 “犯罪與量刑的特點” 沒有實質變化 第二節(jié)第二點,“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和特點” 改為“定罪量刑的特點” e3 ( u( k%沒有實質變化第五章:第一節(jié)第二點,“商事立法”改為 “商事立法的特點”,沒有實質變化增加“法院組織法與訴訟法”中國封建法律歷來是實體法與程序法混合編撰,沒有單獨的訴訟法典。主持修訂的沈家本十分注重訴訟法,認為刑法為體,訴訟法為用,“體不全,無以標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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