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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結婚制度,.,本章重點,1結婚的概念及其特征。2我國對婚約的態度。3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4結婚的程序。5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一、結婚的概念與特征二、結婚的要件三、結婚制度的歷史沿革,第一節結婚制度概述,.,一、結婚的概念與特征,(一)結婚的概念結婚,又稱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締結,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結婚有狹義說和廣義說,狹義說認為,結婚僅指婚姻關系的成立,不包括訂婚等其他程序。廣義認為,結婚包括訂婚和結婚兩個方面。近現代各國的親屬立法,大多將婚姻的成立作狹義上的規定,訂婚已經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二)結婚概念的特征1婚姻行為的主體是男女兩性。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3結婚行為的后果是確立夫妻身份關系。,.,二、結婚的要件,1、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結婚的禁止條件2、結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方式:事實婚主義。要式婚主義。結婚方式:1)儀式制。2)登記制。3)登記與儀式結合制。,結婚儀式,.,三、結婚制度的歷史沿革,(一)個體婚形成初期的結婚方式1掠奪婚。即搶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奪女子為妻的婚姻。,.,2有償婚。指以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代價作為與女方結婚的必要條件的結婚方式。有三種形式:(1)買賣婚。(2)互易婚。(3)勞役婚。,.,3無償婚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價而締結的婚姻,包括:(1)贈與婚,是指權力者或父母將其可以支配的女子贈與他人為妻而締結的婚姻。(2)收繼婚,是指女子在其丈夫死后有義務在家庭內部轉房而締結的婚姻。如兄死后其弟收繼其嫂為逆緣婚;姐死妹繼嫁姐夫為順緣婚。(3)強制婚。是指官府將罪人之妻女斷配給他人為妻妾而締結的婚姻。,.,(二)中國古代的聘娶婚典型代表是“六禮”:六禮的具體意義為:(1)納采,“納其采擇”之意,即男家求親,須先委托媒人通言。女家經過斟酌應允之后,男家才能備禮贄見。(2)問名,即男家遣媒問明女子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時,以便“卜其吉兇”。(3)納吉,吉即吉兆,通過迷信手段,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4)納征,也稱納幣,即男家送交聘禮,“婚姻之事于是定”,產生人身上的約束力。(5)請期,即男家擇定婚期,并在形式上商請女家同意。(6)親迎,即新郎親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一定的儀式后,婚禮告成。,.,納采:,.,問名:,.,納吉:,.,納征:,640 x42950kjpg,.,請期:,.,親迎:,.,一、婚約的概念與特征二、婚約的歷史沿革三、我國法律對婚約的態度,第二節婚約,.,一、婚約的概念和特征,(一)婚約的概念婚約是指一男一女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所訂立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訂婚后的男女雙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關于婚約的性質,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是契約說,認為婚約是訂婚的契約;另一種是非契約說,認為訂婚不是法律行為,是事實行為。,.,(二)婚約的特征1婚約必須由將來結婚當事人親自訂立并且意思表示真實。2婚約當事人雙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礙。3婚約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4婚約為非要式行為。,.,二、婚約的歷史沿革,(一)早期型婚約早期型的婚約總體上看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婚約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沒有經過定婚的結婚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訂立婚約取決于長輩或父母的意志。第三,婚約具有法律效力。,.,(二)晚期型婚約其特征是:第一,婚約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有些國家在法律上還取消了有關婚約的相關條文。規定有婚約的國家,也不要求當事人在結婚前必須訂立婚約,婚約已經成為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選擇的一個程序。第二,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由原來的監護人改為由男女雙方自行訂立,未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訂立的婚約無效。第三,婚約不再具有人身約束力,雙方因合意或法定理由可以隨時解除婚約,也不得對婚約中部遵守約定的行為進行處罰。,.,(三)古代婚約與近現代婚約的區別(1)性質不同。古代是必經程序。近代不是。(2)訂婚的權利主體不同。古代是父母尊親屬。近代是本人。(3)效力不同。古代有強大法律約束力。近代則無。(4)解除的條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須有法定理由,采過錯原則、返財。近代無須說明理由。,.,三、我國法律對婚約的態度,第一,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和手續。第二,婚約沒有法律效力。第三,對因婚約解除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解決。,.,對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1)對于屬于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2)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原則上應歸還受害人。(3)對以結婚為目的所為之贈與(包括訂情信物),應酌情返還。(4)對于少數以戀愛、訂婚為名,以自愿贈送財物為手段,玩弄異性的人,其交付給對方的財物,按照贈送財物對待,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均不予以返還。(5)對因舉行訂婚儀式花費的錢財,不得要求對方賠償。,.,根據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中規定了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幾種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悔婚,張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王先生,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后雙方訂婚,并寫了一紙婚約,雙方約定了結婚時間、彩禮數額,并約定如果有一方退婚,需要給對方賠償10000元。后在籌備婚事期間,張女士認識了另一個男子,并產生感情,決定與未婚夫解除婚約。未婚夫家要求她按婚約支付10000元賠償金。問題:張女士是否支付這筆賠償金?,.,問題:嵐嵐能否獲得5萬元的青春補償費?,嵐嵐在同事的聚會上認識了張某,兩人很快發展成為戀愛關系,不久就同居在一起,沒過多長時間,嵐嵐發現自己懷孕了,就把這事告訴了自己的男友,沒想到男友不但不高興,還堅決讓嵐嵐打掉孩子,兩人簽訂了分手協議,張某答應“如果嵐嵐打掉孩子,賠給嵐嵐5萬元青春補償費”。可是事后,張某沒有兌現承諾,傷心的嵐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支付5萬元。,.,以約定將來結婚代替損害賠償合法嗎,1985年9歲的男孩熊某與7歲的黃某一起玩自制的小飛鏢。熊某失手將飛鏢扎進黃某的左眼,第二天黃某的父母才知道并立刻將女兒送到醫院救治,由于耽誤的時間太久,再加上當時的醫療條件比較差,雖然經過醫生的全力救治,黃某的左眼還是完全失明了。由于是熊某失手將飛鏢扎進黃某眼中,熊家和黃家兩家人坐下來協商賠償事宜。熊家承擔了治療的所有費用180元以后,再也無力承擔其他的賠償責任。于是雙方父母簽訂一紙協議。協議規定:熊某保證將來娶黃某為妻,如果熊某以后與其他人結婚,則賠償黃某每月生活費10元,直至黃某死亡。,.,熊某從18歲開始就一直在廣東打工,只有過年才回家。而黃某,雖然一只眼睛失明,但依靠自身努力,考上一家財會中專學校。畢業后,在當地一家鄉鎮企業工作。1999年的春節前夕,黃某的外婆發現熊某家正在準備辦喜事,一打聽才知道,熊某從廣東帶回來一位跟他一起打工的姑娘,準備農歷臘月28日結婚。黃某接到外婆的電話后,立即與父母一起找到熊某,要求履行十幾年前婚約。熊某則表示,婚姻自由,自己選擇了所愛的姑娘結婚,任何人不能強行干涉。雖然與黃某之間有婚約,但訂立婚約時自己未成年,“娃娃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并且表示愿意承擔違反協議的責任,每月補償黃某生活費10元。黃某表示不能接受,并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熊某賠償因侵權對自己造成的損失6萬余元。請問:本案應該如何處理?,.,分析:首先,婚約是男女雙方將來締結婚姻的事先約定,依據現行法的相關規定,婚約不受法律保護其次,根據民法理論,這一紙協議是附延緩條件的賠償協議。雙方商定的賠償是每月支付黃某10元生活費,延緩條件是熊某與其他人結婚。當熊某與除黃某以外的其他人結婚時,延緩條件成就,賠償協議生效,應當履行。熊某如果不履行或者黃某不同意按照此種方式賠償,黃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本案情況,訴訟時效從熊某與他人結婚時起算。,.,第三節結婚的條件,一、結婚的必備條件二、結婚的禁止條件,.,啼笑姻緣案,(媳)占小東,(兒)丁桂宏,丁全仁,安迪評出的2005年中國十大出軌人物:丁全仁,人間悲鬧劇,媳婦,公公,.,2005年5月份,江蘇省高郵市59歲的丁全仁先生和33歲的占小東女士,在高郵市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此手續時,丁全仁先生已經喪偶,而占小東女士則剛剛離婚。但是,占小東女士在此之前曾是丁全仁先生長子丁桂宏之妻,并和其前夫丁桂宏生有一子丁小偉,而丁小偉目前隨占女士與丁全仁先生共同生活.,.,假如你是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你會將結婚證發給占小東(媳婦)與丁全仁(公公)嗎?為什么?,.,思考,(一)婚姻的效力和公序良俗這兩者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二)如果某個婚姻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那么,我們應該如何對待該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三)作為一項私法基本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的立法現狀如何?有什么缺陷?應該怎樣完善?(四)從以上的分析探討中,我們可得出什么結論、會得到哪些啟示?,.,丁占二人的婚姻卻導致了現實的家庭倫理秩序變得紊亂,從而實實在在地構成了對于民法通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的違反,構成了違法,因而應認定為無效.(1)占的兒子丁小偉在其母親與丁全仁先生成婚之后,他與丁全仁先生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祖孫關系、繼父子關系?),.,(2)如果占女士和丁先生將來又生了孩子,這個新生的孩子和丁小偉是什么關系?(“兄弟(妹)關系”;“叔(姑)侄關系”?)(3)也會引發繼承上的難題(孫子、繼子?)(4)由于與丁全仁結婚,占對于其前夫由原來的“妻子”突然間變成了現在的“繼母”。,.,結婚的必備條件,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二、達到法定婚齡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結婚的禁止條件,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本課提綱,.,結婚的條件的概念,結婚的條件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說。狹義上的結婚的條件,是指申請結婚的當事人能否結婚以及需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能夠結婚,即結婚的實質條件(包括必備條件與禁止條件)。廣義的結婚條件還包括結婚的程序(即形式條件)和方式(如登記)。本課取狹義說。,.,一、結婚的必備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又稱結婚的積極要件,是當事人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男女兩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條是關于結婚合意的規定,它是婚姻的基礎,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意思:第一,申請結婚的主體在性別上必須是生理意義上的“男”與“女”,而非同性,這就排除了同性婚姻。,結婚的必備條件之一,.,.,在我國,婚姻登記機關認定男女的標準,不是以出生時的性別為標準,而是以登記結婚時身份證上的性別及戶口薄上的性別為準。我國禁止同性結婚,但變性人的婚姻權利則受法律保護。民政部在2003年已明確表示:變性人的結婚登記合法有效,解除婚姻關系比照一般婚姻對待。,.,全國首例變性人結婚,據報道,全國首例變性人章琳(原名章士林,男,四川雙流彭鎮人,曾結婚并有一女兒,后離婚。)女士與楊啟成(四川成都崇州市聽江鎮人)于2004年5月1日結婚,成為全國首例變性人結婚。,.,第二,必須“自愿”,即本人愿意,而非局外人(包括父母)的同意,這就排除了第三者的包辦。第三,這種“自愿”不是勉強的,而應該是“完全”的,這就排除了外來的干涉。第四,這種自愿必須是雙方的,而非一方的,這就排除了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1對于違背婚姻自愿原則的,法律將根據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態度。對屬于脅迫婚姻的,按可撤銷婚姻對待;對干涉婚姻自由嚴重的,刑法將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理”(刑法第257條)。2實踐中認定雙方是否“完全自愿”的依據,主要是看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真實意思表示。,.,(二)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它受到自然因素與社會因素的雙重制約。就自然因素而言,它主要是指人的生理和心理規律。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比如成人年齡18周歲),人的生理器官和心智才能成熟,人類才能擁人婚姻行為能力,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再比如,熱帶結婚的年齡普遍比寒帶的婚齡要低與其地理氣候有關。,結婚的必備條件之二,.,就社會因素而言,它是指政治(如宗法制度)、經濟(生產力)、文化、人口狀況、道德、宗教、民族習慣等社會條件,而人口數量與質量問題是現代國家規定結婚年齡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我國對結婚年齡的規定當然也要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本規定應做如下理解:第一,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即婚齡)是:男性為22周歲,女性為20周歲。第二,此年齡只是結婚的最低年齡,而非必婚年齡,也非最佳年齡,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晚育:女性第一胎生育時間為24周歲)。,.,未到法定婚齡者不能結婚,.,隱瞞真實年齡結婚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王某與邱女士于2008年3月相識并同居,因邱女士只有19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王先生為邱女士制作了虛假的身份證明,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一年以后,邱女士生育一子,孩子生育后,雙方爭吵不斷,結婚第三年,王某提出,雖然邱女士現在已滿20歲,但是雙方結婚時邱女士未達法定婚齡,雙方的婚姻登記應當無效。問題:兩人的婚姻是否有效?,.,2004年12月24日,82歲的世界著名美籍華裔物理學家、諾貝爾獎得主楊振寧教授和28歲的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翻譯系碩士生翁帆女士,在廣東省汕頭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此手續時,楊振寧教授已經喪偶,而翁帆女士則是離婚單身,.,她69歲,他37歲遼寧凌海的這對年齡相差32歲的情侶在一起幸福生活了近十年。妻子馬玉琴的心中卻有一個心愿:讓自己的面容變年輕,和自己的丈夫更般配些。,.,第三,結婚的歲數一定要足額,即必須是周歲,其計算方法為:1周歲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2周歲以12個月計算。每滿12個月即為1周歲;3每滿12個月即滿1周歲應以日計算,從生日第2天(零晨零點)起計算。第四,此規定在民族地區可以變通執行。比如甘孜州和阿壩州在實行婚姻法補充規定中都規定,結婚的年齡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少數民族結婚,.,我國規定的婚齡,是目前世界上女性法定婚齡最高的國家。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規定結婚的年齡一般為18周歲左右,如英國、美國的47個州等規定男女都為18周歲,我國臺灣地區、日本等規定為男18周歲、女16周歲。我國之所以規定如此高的婚齡是因為我國人口數量過多造成。據統計,我國實行計劃生育20多年,少生人口4個億,相當于一個多美國(3億)。目前人口數量壓力仍很大。,.,伊朗法定結婚年齡9歲;荷蘭法定結婚年齡12歲;俄羅斯法定結婚年齡14歲;法國法定結婚年齡15歲;菲律賓法定結婚年齡16歲;韓國法定結婚年齡16歲;日本男18歲、女16歲;巴西16歲;中國香港16歲;中國臺灣16歲;美國各州不一,部分州規定,如雙方未滿成年人年齡,須經父母同意方可結婚,有的州規定男子不滿18歲、女子不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4歲的男孩、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無效,.,二、結婚的禁止條件,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結婚的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是指當事人結婚時不得具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婚姻障礙。在我國目前主要包括:(一)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通婚。(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三)禁止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者結婚,即禁止重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于禁止近親結婚的立法,世界各國都有規定,其原因是為了優生和倫理要求。據統計,近親結婚所生子女比非近親結婚所生子女遺傳病發生率高3倍,死亡率和畸形率高150倍。據統計,有的遺傳病,一般人的發病機會只有1/400萬,而近親結婚的發病率竟高達1/64。,結婚的禁止條件之一,.,達爾文家族受近親結婚困擾國著名生物學家、博物學家查爾斯達爾文年提出雜交優勢的生物學現象:雜交而生的后代,其基因優于上一代。達爾文和表妹埃瑪韋奇伍德結婚,先后生下名子女,但人夭折,人不育。達爾文家族的現狀,佐證了達爾文自己的理論。,.,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第一,“血親”是指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按照其血緣關系是否天然形成可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按照其與當事人是否具有直接血緣關系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第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主要包括:1.兄弟姐妹(含全血緣和半血緣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甥、甥女。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第三,“三代以內”是包括“三代”的。第四,禁婚親中的直系血親范圍也適用擬制血親。第五,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通婚具有優生學上的科學依據,主要是為了提高人口的質量。,.,違背優生學生下來的畸形兒,.,張山(男)和其舅舅的女兒李思(女)屬直系血親還是旁系血親?他們屬幾代親?能否結婚?,.,.,表兄妹為結婚做絕育手術仍被拒狀告民政局敗訴,張剛與王花是漯河市郾城區某鎮人,作為親表兄妹的兩人小學、中學都是同班同學,上學時總是形影不離。初中畢業以后,兩人又約定一起到南方沿海某發達城市打工。在互相關心、互相照顧的兩人生活中,他們偷嘗了禁果。2007年8月,兩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結婚的請求。,.,2007年9月,張剛和王花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民政部門在得知張剛和王花是表兄妹關系后,拒絕給他們辦理結婚證于是,兩人為了順利結婚,協商后女方當即到醫院做了絕育手術,并且向醫院索要了絕育手術證明。2008年1月,張剛和王花再次來到婚姻登記部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部門仍然拒絕。2008年5月27日,兩人向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要求其為原告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本案如何處理?,.,分析: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該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不允許隨意變通適用;原告張剛和王花是表兄妹關系,屬于婚姻法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應禁止結婚。即使原告張剛與王花做了絕育手術,仍應當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而不能變通法律。所以,對原告張剛和王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同的觀點:從法律層面上禁止近親結婚,主要是從優生的角度出發,一方絕育后就不存在對優生的負面影響了,而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近親婚姻,法律更應體現更多的人文性關懷和以人為本原則!法律是沒有錯誤的,他們之間的感情也是沒有錯誤的!婚姻是愛情發展的產物,只要他們真心相愛,完全可以登記結婚.他們為了能夠在一起都絕育了,原來不讓人家結婚的法律基礎也就意味著不存在了,法律為什么不能網開一面呢?難道非要他們處于非法同居狀態嗎?,.,(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關于禁止結婚的疾病,當代各國一般為兩類情形:第一類,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特定的精神病。第二類是身體方面的病,主要包括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和不能發生性行為(國外稱為不能人事)等方面的病。,結婚的禁止條件之二,.,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哪些病禁止結婚,但以前我國有關于患麻風病不能結婚的禁止性規定。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婚前檢查。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再做強制性規定。對此們應該這樣認識:第一,當事人若有這些病的,還是不應該結婚。第二,婚前健康檢查盡管不能強迫,但應該大力提倡。,.,.,.,.,(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結婚的禁止條件之三,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此條規定表明: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禁止結婚。,.,國外有關結婚條件的其他規定,國外有直系姻親不準通婚相奸者不許通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不許通婚禁止離婚或喪偶者的女子在法定的待婚期內結婚(如瑞士規定為300天)等規定。國外還有結婚方面的“特許制度”。比如法國規定,出于重大原因,經結婚舉行地的檢察官批準的,不受結婚年齡的限制。,.,繼父母子女能否結婚?,(一)案情介紹蘇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親劉某獨自撫養蘇某到十歲時,與同廠的何某結婚。何某比劉某小5歲,性情溫和,很喜歡小孩,對繼女蘇某非常疼愛。何某不但與劉某一起供養、照料蘇某的生活,還經常給繼女蘇某輔導功課,蘇某也非常喜歡繼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靜。劉某在蘇某16歲時被確診乳腺癌晚期,三個月后就去世了。劉某在去世前將已經漸漸長大懂事的女兒蘇某托付給何某,何某承諾要將蘇某撫養成年。蘇某此后一直與何某共同生活,相依為命,父女倆的感情也很好。多年來沒有父親又失去母親的蘇某非常珍惜現在的生活,對繼父何某有一種很特殊的感情。蘇某高中畢業后,在當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親友給蘇某介紹男友,均遭拒絕。在她的心中,繼父是選擇男友的唯一標準,他有責任感,恬淡,溫和,有修養,有愛心,沒有任何不良的習慣。漸漸地,蘇某產生了一種想法,希望能夠一輩子跟繼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給繼父。蘇某向當地一家媒體的熱線電話咨詢,想知道沒有任何血緣聯系的繼父與繼女是否可以結婚。請問: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蘇某和何某是否能結婚?,.,分析:蘇某與何某不能結婚。本案中的何某與劉某結婚時,蘇某只有10歲,其后蘇某與母親、繼父一起生活,繼父何某承擔了對繼女蘇某的撫養教育義務,劉某死后,何某還繼續撫養蘇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養教育,已經使蘇某與何某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婚姻法第27條,“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父母子女這種直系血親之間的禁婚規定也同樣適用于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表叔與表侄女可以結婚嗎?,(一)案情介紹吳某的兒子李某,與吳某大姐的孫女小枚同歲。雖然兩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與小枚經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學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學。雖然李某名義上是小枚的長輩,但青梅竹馬,兩小無猜。高中畢業后,兩人都沒有考上大學,于是相約一起到外地打工。過年回家的時候,兩人就分別向父母提出要與對方結婚。雙方的父母都極力地反對,認為長輩與晚輩之間不能通婚,由于李某與小枚沒有到法定婚齡而暫時作罷。達到法定婚齡后兩人再次提出結婚,并到村委會開出了婚姻狀況證明,隨即親自到鄉政府申請結婚登記。請問:民政部門可以給兩人登記結婚嗎?,.,分析:李某與小枚是旁系血親,旁系血親代數的計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李某與小枚的同源直系血親最近的應該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從李某往上數至兩人的同源直系血親,李某算一代,數到外祖父祖母時為三代(李某李某母親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數,數到外曾祖父祖母為四代(小枚小枚母親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兩邊代數不同,取代數較大的,即李某與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親。現行婚姻法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李某與小枚不屬于禁止結婚的近親屬范疇,因此民政部門可以予以結婚登記。,.,第四節結婚的程序,一、結婚程序的概念及其意義二、我國結婚登記的機關和程序三、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問題,.,一、結婚程序的概念及其意義,(一)結婚程序的概念結婚程序即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規定的締結婚姻所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1儀式制儀式制指以舉行結婚儀式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結婚程序。,.,2登記制登記制指以依法進行結婚登記為婚姻成立唯一形式要件的結婚程序。3登記與儀式結合制指登記和儀式同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結婚程序。,.,二、我國結婚登記的機關和程序,(一)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的規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該條例第4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二)結婚登記程序,.,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本人申請結婚登記,謹此聲明:本人姓名:_性別:_國籍: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民族:_職業:_文化程度:_身份證件號:_常住戶口所在地:_婚姻狀況:_(未婚/離婚/喪偶)對方姓名:_性別:_國籍: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民族:_職業:_文化程度:_身份證件號:_常住戶口所在地:_婚姻狀況:_(未婚/離婚/喪偶)本人與對方均無配偶,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了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自愿結為夫妻。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聲明人:_監誓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新婚姻登記有效率,.,新舊結婚證件比較,.,1958年的結婚證,.,1965年的結婚證,.,1967年的結婚證,.,1973年的結婚證,.,1980年的結婚證,.,1982年的結婚證,.,.,新婚姻登記條例解讀,新舊條例在結婚、離婚等方面變化比較(一)取消單位證明、簡化手續讓結婚更輕松(二)單位證明“下崗”,折射政府職能轉變(三)婚前體檢改為自愿(四)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五)離婚當場可領證(六)離婚也不需要開介紹信(七)三種情況不能離婚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八)結婚證離婚證遺失可補辦,.,新婚姻登記條例內容,(九)登記機關多收費要退回(十)結婚證離婚證不再大紅大綠(十一)新婚姻條例不適用軍人,軍人婚姻登記執行原規定(十二)個人婚姻狀況將“有網可查”,.,夫妻身份從什么時候開始?,(一)案情介紹1997年,離異男子韓某經人介紹,與鄰縣喪偶婦女侯某認識。往來一段時間之后,相互都比較滿意。婚期將近,兩人抽出時間辦理各種相關手續,最后前往鎮政府辦理結婚登記。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書和婚檢合格證書都帶上了,結婚申請表也填好了,鎮政府的工作人員經過審查認為他們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準予結婚。結婚證書都填好了,才發現沒有帶照片。工作人員只好遺憾地告訴他們今天辦不了,明天把照片帶來貼上才可以領結婚證。,.,因為修房子和籌備婚禮酒席等事情,韓某和侯某忙都忙不過來,又想反正已經去登記了,晚些去領結婚證也沒什么,所以就遲遲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補交照片。再后來,房子修好了,婚禮也結束了,兩人就把補照片的事情忘記了。一年后韓某去城里進貨,遭遇車禍死亡。安葬韓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領取賠償金,卻被告之韓某的父母已經將5萬余元賠償金領走。回家后發現韓某的父母已經關閉了雜貨店,并叫來了韓某家的親屬辱罵侯某是喪門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當日搬走。韓某家的親屬有人知道他們因為忘帶照片而沒有領回結婚證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結婚證。拿不出結婚證的侯某被韓某的親屬趕出了家門。請問:侯某是韓某的合法配偶嗎?,.,分析: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外,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形式要件。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只有取得了結婚證,才能算是完成了結婚登記,婚姻關系從取得結婚證的那一刻成立。本案中,侯某與韓某雖然申請過結婚登記,并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也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婚姻登記機關也予以了登記。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沒有領到結婚證,婚姻還沒有正式成立,侯某與韓某之間也還沒有正式確立夫妻關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韓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份參與繼承。,.,三、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一)討論:如何看待事實婚姻,.,(一)事實婚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特征:1、欠缺結婚法定形式要件。2、男女雙方均無配偶。3、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4、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和符合法定時間條件。,.,(二)事實婚姻的立法沿革(自學),第一階段,自建國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第二階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第三階段,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12月27日。第四階段,2001年12月27日至今。,.,(二)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及處理,(一)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種。(二)我國事實婚姻關系的處理1、事實婚姻具有違法性。2、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3、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事實婚姻離婚與登記結婚的離婚調解有區別)4、事實婚姻關系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問題。,.,事實婚姻能否受法律保護?,(一)案情介紹1990年春天安徽某地農村,雷正國與李瓊未辦理結婚登記,便以宴請賓客的方式舉行婚禮,隨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雷正國與李瓊同居后一直與父母和兄弟同住。因李瓊不會做家務,又有些小性子,這使得雷正國的母親對兒媳婦很不滿意。結婚后兩年多,李瓊生了一個女兒后不久就與父母分了家。為了償還建房時的欠款,雷正國到廣東打工。經老鄉介紹,在一家酒店當保安。2002年8月,雷正國在酒店值夜班時發現有人偷盜,在與小偷的搏斗中被小偷刺死。老鄉帶信給雷正國的家人,李瓊帶著女兒跟公婆一起到廣東處理后事。,.,酒店轉交了雷正國的遺物和他8000元錢工資存款,并給了5萬元的撫恤金,某報社還轉交了社會各界對忠于職守的雷正國近親屬的捐款約10萬元。雷正國的父母領走了全部款項,李瓊要求分割,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李瓊以自己的名義并代理女兒要求分割丈夫遺產。法院查明:1990年3月,雷正國與李瓊舉行婚禮時,因為李瓊只有18歲,不到20周歲的法定婚齡,所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舉行婚禮后,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沒有補辦結婚證。雷正國2002年8月死亡時,夫妻倆共有財物價值約3萬元,雷正國的工資存款8000元。請問:本案如何處理?,.,分析:根據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如果屬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況,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李瓊與雷正國的關系應當按事實婚姻處理。雷正國的遺產是他與李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也即價值約1萬5千的財物和4000元存款。這些財產由雷正國的妻子李瓊,女兒和父母四人繼承。另外,酒店支付的撫恤金是依法給予死者近親屬的生活費,社會捐款是給予死者近親屬的慰撫金可以由雷正國的妻子李瓊,女兒和父母四人共同獲得。,.,第五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一、無效婚姻二、可撤銷婚姻,.,一、無效婚姻,(一)婚姻無效的概念和沿革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中的公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兩性結合。,.,(二)婚姻無效的原因婚姻無效的原因是指依法導致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或事實。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婚姻當事人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有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該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該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無效。,.,未到法定婚齡的,“未到法定婚齡”不是指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而是指在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仍未到法定婚齡。,.,隱瞞真實年齡結婚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王某與邱女士于2005年3月相識并同居,因邱女士只有19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王先生為邱女士制作了虛假的身份證明,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一年以后,邱女士生育一子,孩子生育后,雙方爭吵不斷,結婚第三年,王某提出,雖然邱女士現在已滿20歲,但是雙方結婚時邱女士未達法定婚齡,雙方的婚姻登記應當無效。問題:兩人的婚姻是否有效?,.,女方未達法定婚齡結婚后,男方親屬能否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一)案情介紹陳某與顧某是在廣東東莞一家玩具廠打工的老鄉,兩個人經常來往,互有好感,不久就確立戀愛關系。為了節省生活費用,陳某與顧某搬到一起,開始同居生活。2001年底,陳某發現懷有身孕,遂將此事告訴了顧某和自己的父母。陳某和她的父母都想保留這個頭生子。因此陳某執意要顧某跟她一起過年回去結婚,顧某雖不情愿但還是同意了。因為陳某還差六個月才滿20周歲,陳某的父母托人送禮才于2002年1月為兩人辦理了結婚證。由于顧某的父母對未婚先孕的兒媳不滿意,所以結婚以后陳某和顧某一直住在陳家,直到陳某在8月生下一個女兒。,.,“入贅”本來就讓顧某覺得顏面掃地,盼望的頭生子卻變成了頭生女,這讓顧某對與陳某的共同生活感到極度失望和不滿,爭吵成了家常便飯。照顧陳某坐月子時兩人再一次大吵大鬧之后,顧某收拾東西回到自己的父母家中。為了排解兒子的煩惱,顧某的父母立即著手為兒子物色對象,同時要兒子與陳某離婚。顧某雖然不愿意回到陳某家中,但顧念夫妻情分并沒有考慮離婚。這使得顧某的父母對不聽話而“一錯再錯”的兒子生氣又著急。有熟人聽說顧某與陳某登記結婚的時候,陳某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就出主意讓顧某的父母去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他們的婚姻無效,這樣就不需要顧某同意,可以省去不少麻煩。于是顧某的父母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陳某和顧某的婚姻無效。請問:人民法院會支持顧某父母的訴訟請求嗎?,.,分析: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人民法院不應該支持顧某父母的要求宣告其與陳某的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二:其一,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不適格,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7條第2款,“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本人和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其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1請求權人。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的請求權人,是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由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2宣告程序。應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并且不適用調解。無效婚姻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即一審終審。(四)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當事人所締結的婚姻依法宣告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2子女的撫養問題。婚姻無效,并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所生育的子女與其父母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子女撫養,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應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3財產處理問題。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同居生活期間的所的財產,由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5其他法律后果。如當事人構成重婚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二、可撤銷婚姻,(一)婚姻被撤銷的原因。可撤銷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我國,受脅迫而結婚是請求撤銷婚姻的唯一理由。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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