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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此文檔收集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網站刪除三亞海棠灣亞特蘭蒂斯酒店項目(一期) 精裝飾工程招標合同工程地點: 發包人 :海南亞特蘭蒂斯商旅發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 此文檔僅供學習與交流目 錄第一部分 協議書4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91.一般約定92. 發包人163. 承包人174. 監理人235. 工程質量24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277. 工期和進度308. 材料與設備359. 試驗與檢驗3810. 變更3911. 價格調整4312. 合同價格、與支付4313. 驗收和工程試車4414. 竣工結算4815. 缺陷責任與保修4916. 違約5117. 不可抗力5418. 保險5519. 索賠5720. 爭議解決5821承包人負責深化設計5822. 其他條款5923. 通知、文件送達59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61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62附件一合同范圍部分62承包范圍63工作界面劃分表66發包人指定材料品牌6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68工程總承包人提供的照管及承包人應完成的工作69附件二管理文件部分73技術規范74綠色建筑75文明施工標準7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機械設備表90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91施工管理規定92現場臨時用水臨時用電的相關規定96施工用水用電管理規定97工程質量保修書98廉政協議100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書102銀行保函格式104附件三 雙方來往文件部分105中標通知書106投標疑問回復107附件四 合同清單部分108合同圖紙目錄109措施項目110工程量計算原則及單價說明128合同清單136第一部分 協議書發包人:海南亞特蘭蒂斯商旅發展有限公司承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三亞海棠灣亞特蘭蒂斯酒店項目(一期) 精裝飾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一、工程概況1. 工程名稱:三亞海棠灣亞特蘭蒂斯酒店項目(一期) 精裝飾工程2. 工程地點:海南三亞海棠灣濱海岸線中部,濱海路和風塘路交接處東側3. 建設規模:酒店總面積約為25萬平米、1314間客房,包括約4萬平米的地下室,其中主要功能用房為高度226米左右的酒店客房塔樓、酒店公共大堂、酒店內餐飲及商業、健身及SPA中心、多功能會議中心、水族館(Lost Chamber)、公共商業區(Avenue)及后場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空間。水上樂園中建筑約為9萬平米,主要為海豚灣(即海豚、海獅互動中心和海豚表演場)、餐飲建筑、水上娛樂設施構筑物及配套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空間。二、承包范圍詳見本合同 附件一“合同范圍部分”所述。三、合同工期1. 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為 年 月 日,以發包人書面開工通知為準,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四、質量標準質量合格率達100%,滿足發包人在本合同中所提要求及國家同當地工程驗收質量標準要求,確保 本合同范圍工程質量達到“綠島杯”、“綠色三星”要求,并配合工程總承包人評“綠島杯”、 “綠色三星”,爭創“魯班獎”。五、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1. 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 ( 元)。2. 簽約合同價格形式:本簽約合同采用以合約條件、承包范圍、合同清單、界面劃分表及技術規范、招標圖及其深化圖紙為依據、功能完善且滿足發包人要求的總價包干方式;若以上內容之間有差異,則以最高標準,范圍最廣為準,簽約合同價仍維持不變。1) 簽約合同價指合約雙方按照招標文件、合約條件、工程周圍環境、現場條件及結合承包人自身情況確定的價格,是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設計費、施工費(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措施費(安全文明措施費、技術措施費、成品保護費、保險費、材料檢驗費等)、須向政府部門交納費用、規費、稅金,必須的加班費、費率或匯率的變動、任何知識產權費、包裝費、空運費、國外及本地存倉費、運輸費(含場內二次運輸費)、裝卸費、因設備材料遲到工地而引起的窩工費及包括返工在內的一切費用等,工程開工至竣工驗收備案等一切批準、許可手續的費用、保修費及合同執行過程中所發生一切風險費。2) 措施費指承包人須為工程妥善地完工所采取的施工組織計劃和方法、方案措施及履行其在合同內所負的責任而提供一切設施所發生全部費用;除另有指令及規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構件及設備外,尚應提供工程施工中及安裝工程正常進行中所需的一切附帶雜項工作及所需勞動,無論此等工作是否詳列于本合同清單中;措施費在本合同中是一項固定的費用,無論合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影響合同費用調整因素,承包人均不能獲得對該費用的任何更改;措施項目詳見合同附件- 合同清單部分。3) 本簽約合同價已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了解合同實施的所有范圍與內容及考慮了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的總價格。依照合同規定,除發包人批準變更之工程變更外,合同總價不會因清單內的數量、價格、名稱、范圍、參數的錯漏,實施過程中配合其它專業或擅自修改等產生的二次費用及與實際完成工程量有差別而作出調整。因其它專業變更或者錯漏所產生的二次裝飾費用由相關責任方承擔。4) 本簽約合同價視為承包人充分考慮以下風險,所需的費用已含在合同總價中:A. 認真研究和充分理解了招標文件、答疑紀要或招標補充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其他參考資料以及自然環境和現場條件;B. 社會條件的變化(包括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社會管理、周邊社會環境因素等)可能給施工帶來的困難、干擾和由此產生的費用;C. 對施工方案及投標報價策略的選擇可能存在的失誤;D. 承包人自身內部各項管理資源條件的變化;E.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對承包人自身造成的損失;F. 施工期間的資源要素市場因素變化對工程造價的影響;G. 施工期間政策、法規、技術規范變動等因素對施工可能造成的影響;H. 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需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I. 與土建總承包人及其他專業承包人的配合協調工作,配合二次裝修工作產生的費用;J. 招標圖更新產生的前后不一致以及提供的時間延遲,深化設計圖或相關方案報甲方審核的周期。K. 工程實施過程中技術標準及工程材料為滿足規范要求提高標準;L. 除非另有規定,承包人的價格須包括執行和完成合同文件規定的本工程時不可缺少的所有附帶工作及費用,不論它們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說明,亦不論它們是否在簽定合同時可以預料到。5) 簽約合同價中包含但不限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合同價千分之一)、價格調節基金費用(合同價千分之三)費用,工程總承包人已代繳以上費用,承包人進場后按照合同規定比例向工程總承包人繳納。6) 本簽約合同價中不包含承包人須向工程總承包人繳納的總包配合費,承包人無須向工程總承包人繳納總包配合費。六、付款方式1. 支付方式1) 簽訂合同后的15個工作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簽約合同價的 10 %的履約保證金或相當于簽約合同價 10 %無條件兌付且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履約擔保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后延長6個月止。鑒于銀行保函最長期限為 / 年,若本工程在銀行保函到期前6個月仍未竣工,則承包人應在銀行保函到期前1個月向發包人重新出具銀行保函,承包人未提供/未足額提供履約擔保或履約擔保有效期不足,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進度款中扣除相應款項作為履約保證金,并且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履約保證金金額10%的違約金。2) 收到足額履約保證金或無條件兌付且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00,000元作為工程定金;定金在第一期進度款中全部予以扣回,如第一期進度款不足以全部扣回的,則在第二期中予以扣回,直至回扣完畢。3) 承包人于每月的25日送當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支付經審核后工程量產值的80%作為進度款,如果承包人未及時提交當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那么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順延。4) 工程全部完工并通過發包人驗收,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量產值的85%。5)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提交完整竣工資料并辦理完結算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雙方確認結算價的95%,剩余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6) 兩年質量保修期滿且承包人全面履行保修義務后,發包人從質量保證金中預留50萬元作為防水工程質量保證金,剩余質量保證金無息退還;五年質量保修期滿且承包人全面履行保修義務后,發包人無息退還剩余防水工程質量保證金。7) 措施費按合同約定進度款支付比例支付。8)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述款項前,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提前15日提交符合發包人要求合法等額發票,支付至合同結算總價的 95 %時,承包人需向發包人提供合同結算總價的全額發票(含質量保證金),否則,發包人有權延遲或拒絕付款,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2. 承包人的收款銀行由發包人指定,以下為收款信息,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付款,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開戶名稱: 承包人名稱 開戶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亞市分行 賬 號: 七、承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經理:,電話: 八、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 陸志宏 ,授權其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對不涉及對合同內容進行重大改變的工作聯系單、指令單、通知單、簽證確認單進行簽名確認,未經發包人代表簽名確認的文件不能作為合同結算依據。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九、合同文件構成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以下排列在前的就是合同的優先解釋順序,若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1.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蓋章的補充協議2. 合同協議書;3. 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合同附件,若三者有矛盾,則合同附件優先;4. 技術標準和要求;5. 詢價文件(含招標圖紙、招標清單等);6. 投標文件;7. 其它相關文件。十、承諾1.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2. 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十一、簽訂地點本合同在上海市黃浦區簽訂。十二、補充協議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蓋章之日起生效。十四、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伍份,承包人執肆份。(以下無正文)發包人(公章):海南亞特蘭蒂斯商旅發展有限公司地 址: 三亞市解放路743號工行大廈9樓 電話:日 期: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電 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1.一般約定1.1 詞語定義與解釋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不限于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1.1.1.7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1.1.1.9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書面疑問回復、承諾書、往來信函、紀要、備忘錄、補充招標文件等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4 監理人:是指上海同濟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2.5 設計人:是指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及由發包人任命的其他設計單位,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工程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2.6 專業分包人:指由發包人指定、選定或批準的但由工程總承包人與其簽訂合同的分包人或供應商。該專業分包人或供應商通過由發包人組織、工程總承包人參與的招標或報價形式予以選定或確定,專業分包人選定或確定的過程中,工程總承包人享有建議權,發包人享有決定權。獨立承包人:指在工程規范有關條件提及的發包人直接雇用的,從事工程總承包人的承包范圍之外的,但卻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任何其它工程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1.1.2.7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1.1.2.8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1.1.2.9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1.1.2.10工料測量師:指 ,在本合同內代表/聯同發包人負責造價及合同編制工作,包括估算、評標、付款、計量、變更估價、索賠、結算及解說合同條款的定義和詳釋。1.1.2.11甲供材料:指發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并卸貨到承包人施工現場的適當位置,承包人負責貨物驗收、材料送檢、現場保管,現場多次倒運、現場安裝等工作。1.1.2.12甲指乙供:第一類為招標時發包人已指定品牌、廠家、規格,由承包人根據市場行情自行報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第二類為招標時要求承包人以暫估價進行報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再由發包人指定供應商、品牌、價格,由承包人簽訂合同的主要材料設備。1.1.3 工程和設備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1.1.3.8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發包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1.1.4.4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1.1.4.5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1.1.4.6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1.1.5.4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1.1.5.5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1.1.5.6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1.1.5.8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1.1.5.9 結算價:指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完成本工程后,雙方就承包人所完成全部合格工作內容所確認的全部費用。1.1.6 其他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 語言文字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1.3 法律1.3.1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1.3.2 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項目所在地省、市頒布的有關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規范、規程、條例、規定等。如有不一致,以要求高者為準。1.4 標準和規范1.4.1 適用于本工程的標準規范包括:a.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以及施工圖設計說明書中明確要采用的國家、部委、地方的施工技術(驗收)規程和規范;b. 本工程適用標準、規范必須符合項目所在地省、市標準規范,若項目所在地省、市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應按國家標準、規范執行;c. 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為準。1.4.2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本合同附件二管理文件部分-技術規范中明確,發包人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并接受,由此產生的費用已包含簽約合同價中。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以下排列在前的就是合同的優先解釋順序,若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1)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蓋章的補充協議(2) 合同協議書(3) 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合同附件,若三者有矛盾,則合同附件優先;(4) 技術標準和要求(5) 詢價文件(含招標圖紙、招標清單等)(6) 投標文件(7) 其它相關文件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發包人應組織設計人、承包人等各方進行施工圖設計交底,并向承包人提供 4 套完整的施工圖(藍圖),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份數,承包人應自行復制并承擔費用。1.6.2 圖紙的錯誤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發包人審批部門同意,并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后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后的圖紙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1) 承包人應提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圖預算、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等;(2) 承包人應提供文件期限:施工組織設計在工程開工前14日內提供、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在開工前14日內提供;(3) 承包人應提供文件數量:施工圖預算兩份(含電子文檔)、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各肆份(含電子文檔);(4)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實際審批內容另行確定。(5)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需經發包人及監理人審批后簽字蓋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審核后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及監理人審核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1.7 聯絡1.7.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雙方約定時間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1.7.2 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發包人送達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1.8 嚴禁賄賂1.8.1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8.2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1.9 化石、文物1.9.1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1.9.2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1.9.3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0 交通運輸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1.10.2 場外交通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1.10.3 場內交通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承包人在修建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前,需經過總承包管理單位書面認可后,方可實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10.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1.11 知識產權1.11.1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1.11.2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1.12 保密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2. 發包人2.1 許可或批準發包人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同時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2.2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及其授權范圍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不屬于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2.3 發包人人員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現場開工前,發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2.4.2 提供施工條件現場相關配套設施及條件以工程總承包人提供照管內容為準,詳見本合同附件一合同范圍部分-工程總承包人提供照管及承包人應完成的工作。2.5 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2.6 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1) 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批準和備案,以及辦理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辦理的申請、批準與手續,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2) 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并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3) 承包人須按當地政府部門規定辦理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夜間施工管理、工傷保險及工資擔保等手續,承擔相關費用,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應由承包人負責事項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責任、及其他開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全部經濟損失。(4) 施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承包人須根據發包人于不同階段提供的圖紙進行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及細化(收到圖紙后的14天內),每月25日向發包人提供下個月進度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5) 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6) 按照第6.3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7) 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須承擔如下責任:a) 承包人應保護工程、材料、施工機械等一切設施,以確保工程的完好,直至工程交付。b)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建立動用明火申請批準制度,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滅火器材,并按有關規定報送總包以及監理單位審批。c)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必須建立安全用電制度,確保施工用電設備的完好,并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并按有關規定報送總包以及監理單位審批。d)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其它工作及責任。(8) 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9) 應履行的其他義務:a) 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期間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發生的費用。b)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的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管理條例、及工程所在地省、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各項質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確保優質、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的建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罰款、停工整改等處罰,所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且發包人保留緩付工程款的權利。c) 嚴格執行發包人的規定、指示和指令,服從發包人及工程總承包人的現場施工安排及統一協調,按照發包人及工程總承包人要求出席各種工程會議。d) 承包人應負責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檢測及檢驗,并承擔相應費用。如該項檢測或驗收需要發包人或工程總承包人出面簽署合同或辦理相關手續,承包人應全力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e) 承包人每天負責將工程承包范圍內所產生施工廢渣及垃圾清理并運至工程總承包人在現場內建筑物外的指定地點,此費用已包括在措施費中。f) 根據工程進度及監理人指令及時向監理人遞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等;在未取得監理單位簽字認可前,不得進展下一步工作。g) 承包人必須做好與工程總承包人及其他獨立承包人、專業分包人的溝通、協調,不得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阻撓、妨礙或破壞其它單位工作,否則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并作出賠償。h) 承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現場或現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對本工程可能造成影響等情況為借口而做出的額外索賠或延長竣工期限的要求。i) 承包人須負責從工程總承包人在現場的水、電接口至施工場地并承擔相關費用。臨時生活用水、用電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期限為自承包人進場至竣工交付/竣工驗收。任何因現場水、電供應量不足而導致的額外補充水、電用量所需費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j) 本工程施工期間若涉及到排水,由承包人充分根據現場實際狀況,制定施工方案,確保防止泥漿水排入市政管線、河道,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負責。在施工期間,承包人確保污水排放符合要求,并在市政管線未通前自行解決排放。k) 按國家及項目所在地省、市相關規定承擔保修責任。l)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m) 鑒于發包人在招標時提供給承包人現場勘察的機會,承包人應接受開工日的現場條件,并應自費消除影響工程進行的先前留在現場的任何垃圾、殘留物及障礙物。承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現場或現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對本工程可能造成影響等情況為借口而做出的額外索賠或延長竣工期限的要求將不予考慮。n) 承包人在開工前對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所有市政地下管線,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進行充分了解,并承擔相關費用。o) 本工程納入總承包管理范圍,承包人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3.2 項目經理3.2.1 項目經理以發包人正式書面確認函為準,需明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注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項目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后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承包人須承擔一切因此而導致的費用及損失。項目經理必須全職于本項目,不得兼任其他項目。項目經理駐現場的時間為每月不少于25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時(發包人書面批準請假除外)。若發現項目經理駐現場時間不符合上述要求,則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收取20,000元/天的違約金,按月考核。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收取20,000元/人/天的違約金。如有特殊情況不到工地需向發包人請假及得到發包人的書面認可,有政府檢查工作或發包人參加的會議不能請假。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如需更換,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須征得發包人同意,且資歷必須不低于前任,否則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收取違約金,項目經理為1,000,000元/人次,技術負責人為500,000元/人次。3.2.4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承包人應無條件執行,更換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到崗,到崗后原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才能離開,否則按照項目經理擅自離崗規定支付違約金。發包人認為承包人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不稱職或無足夠能力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每更換一次,承包人需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0,000元。承包人在接到書面通知后七天內用經發包人認可的人員完成更換。否則,每推遲一天,承包人需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人。3.2.5 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3.2.6 以上所有違約金的支付,工料測量師在收到發包人關于違約金扣除的通知后,在工程進度款中予以扣除并納入結算。3.3 承包人人員3.3.1 承包人進場后7個日歷天內向發包人及施工監理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注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并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供發包人及監理人審核,經審核確認的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更換。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原件供監理人審核,并提供復印件供監理人存檔報備。3.3.3 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每更換一次,承包人需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00元。承包人在接到書面通知后三天內,用經發包人認可的人員完成更換。否則,每推遲一天,承包人需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000元/人。若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則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通用條款16.2條承擔違約責任。3.3.4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的,應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能力,且應征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的項目管理人員在本工程施工期間,均須專職在崗,不得兼任其它項目任何職務。承包單位更換管理人員,須提前7天書面上報發包人同意方可執行。承包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兼任其它項目任何職務或未經發包人允許而調換的,每違約一項或一人,需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3,000元。承包人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如施工員、測量員等每日必需到工地現場特殊情況除外,如有特殊情況不到工地需向發包人請假及得到發包人的書面認可,否則發包人有權每天向承包人收取3,000元/人的違約金。3.3.6 鑒于本項目工期緊、質量要求高,承包人承諾在團隊組建過程中加強技術和管理人員能力和數量的配備,高峰時管理人員不少于發包人及監理工程師要求數量。3.4 承包人現場查勘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確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承包人應負責全面協調管理各專業分包單位,承包人應統籌考慮各專業分包單位的施工順序、作業交叉、技術措施等各方面問題,保證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確認的分包工程的工期不受影響。所有因承包人協調不力或不當而產生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若專業分包單位因承包人協調不力或不當造成返工,由此引起的費用須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要求各專業分包單位,在分包工程范圍內,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的規范和條件履行義務和責任,承包人對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各方面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應確保其和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工作界限清晰及適當劃分,并確保專業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協調并配合。3.5.4 分包合同價款(1) 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2) 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1) 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2) 承包人應接受、服從本項目工程總承包人對其進行的照管,并在工程總承包人的照管下進行相應的工作,具體詳見合同附件一承包范圍部分-工程總承包人提供的照管及承包人應完成的工作,除以上照管外,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需其它照管及保護所發生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中。(3)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損壞,被盜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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