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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報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進出境手續及相關海關事務的過程。2. 自理報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業務。3. 代理報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代理其辦理報關業務的行為4. 關境:指適用于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領域。(歐盟關境大于國境,我國關境小于國境,我國的單獨關境:香港、澳門和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5. 報關單位:依法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6.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依法直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般指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只能為本單位進出口貨物報關)7. 報關企業:按照規定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兩類:經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等業務,兼營進出口貨物代理報關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主營代理報關業務的報關公司或報關行)8. 報關注冊登記制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依法向海關提交規定的注冊登記申請材料,經注冊地海關依法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材料進行審核,準予其辦理報關業務的管理制度。9. 報關員:依法取得報關員從業資格,并在海關注冊,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報關單位與海關之間的橋梁,不是自由職業)10. 法律體系: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不同部門、層次組成的有機整體。(獨立、完整性)11. 海關行政強制措施:海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12. 海關行政強制執行: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行政管理,依法強制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13. 對外貿易管制:又稱進出口貿易管制,即對外貿易的國家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了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國內外政策需要以及為履行所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的義務,確立實行各種管制制度、設立相應管制機構和規范對外貿易活動的總稱。14. 關稅配額管理:指一定時期內(一般是1年),國家對部分商品的進口制定關稅配額稅率并規定該商品進口數量總額,在限額內,經國家批準后允許按照關稅配額稅率征稅進口,如超出限額則按照配額外稅率征稅進口的措施。(優惠幅度大,是一種相對數量限制)15. 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國家對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時期內(一般1年)規定數量總額,經國家批準獲得配額的允許出口,否則不準出口的配額管理措施。(通過直接分配方式)16. 配額招標管理:國家對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時期內(一般1年)規定數量總額,采取招標分配的原則,經招標獲得配額的允許出口,否則不準出口的管理配額措施。17.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指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我國政府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出入境的貨物、物品及其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和出入境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和行政手段的總和。18. 傾銷:一國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將產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補貼: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對企業提供財政捐助,政府對其收入或價格支持,特別是出口補貼。保障措施:進口國在進口激增并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時,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19. 進出口許可:是國家對進出口的一種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準許進出口的有關證件的審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國家各類許可為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這種行政管理制度稱為進出口許可制度。(非關稅措施)20. 海關監管貨物:指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跌進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跌出口貨物,以及自進境起到出境止的過境、轉運、通運貨物等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的貨物。21. 電子報關: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通過計算機系統,按報關單填制規范有關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22. 一般進出口貨物:指在進出境環節繳納了應征的進出口稅費并辦結了所有必要的海關手續,海關放行后不再進行監管的進出口貨物。23. 申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24. 海關查驗: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真實情況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歸類、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的執法行為。25. 徑行開驗: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開拆包裝查驗。26. 海關進出境現場放行: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貨物、征收稅費或接受擔保以后,對進出口貨物作出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決定,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27. 貨物結關:是進出境貨物辦結海關手續的簡稱,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完所有的海關手續,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與進出口有關的一切義務,進口貨物可以提取,出口貨物可以離境,海關不再進行監管28. 保稅加工貨物: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29. 準予保稅的期限:經海關批準保稅后,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的時間限制。 申請核銷的期限:保稅貨物的經營人,向海關申請核銷的最后期限。30. 合同備案:指加工貿易企業持經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到主管海關備案,申請保稅并建立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或領取其他準予備案憑證的行為。 31. 海關受理合同備案:海關根據國家規定在接受加工貿易企業合同備案后,批準合同約定的進口料件保稅,并把合同內容轉化為手冊內容建立電子化手冊或核發其他準予備案的憑證。32. 經營企業: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報關活動相關人)接受經營企業的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工廠。 33. 異地加工貿易:指一個直屬海關的關區內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將進口料件委托另一個直屬海關關區你的加工生產企業加工,并組織出口的加工貿易。34. 單耗: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加工下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凈耗和工藝損耗凈耗:加工后,料件通過物理變化或化學反應存在或者轉化到單位成品中的量工藝損耗:因加工工藝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過程中處凈耗外所必須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轉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工藝損耗率:指工藝損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申報單耗:指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報告單耗的行為。35. 外發加工: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36.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37. 其他保稅加工貨物:指履行加工貿易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料件、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剩余料件:從事業務過程中剩余的可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邊角料:無法再用于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料及下腳料。殘次品:有缺陷或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制成品(成品和未完成品)副產品:加工生產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且出口合同未規定復出口的其他產品受災保稅貨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造成損毀、滅失、短少等導致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38. 加工貿易合同報核: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合同并按規定對未出口的貨物進行處理后,向加工貿易主管海關申請核銷、結案的行為。加工貿易合同核銷: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并對未出口的貨物辦妥有關海關手續后,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海關行政許可事項。39. 聯網監管:指加工貿易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方式向海關報送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物流、生產經營等數據,海關對數據進行核對、核算,并結合實物進行核查的一種海關保稅加工監管方式。40. 商品歸并關系:海關與聯網企業根據監管的需要按照中文品名、HS編碼、價格、貿易管制等條件,將聯網企業內部管理的“料號級”商品與電子帳冊備案的“項號級”商品歸并或拆分,建立一對多或多對一的對應關系。41. 出口加工區:指經國務院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海關對進出區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進行封閉式監管的特定區域。42. 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指區內企業將本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直接或通過保稅倉庫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43. 珠澳跨境工業區: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珠海經濟特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跨越珠海和澳門關境線,由中國海關和澳門海關共同監管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44. 保稅物流貨物: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進行分撥、配送或儲存后復運出境的貨物,也稱為保稅倉儲貨物。45. 保稅倉庫: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46. 出口監管倉庫:經過海關批準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貨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 47. 保稅物流中心:指經海關總署批準,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48. 保稅物流園區:國務院批準,在保稅區規劃面積內或者比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49. 保稅區:國務院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海關進行監管的特定區域。50. 保稅港區:國務院批準,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51. 政策性減免稅:國家政策需要,國務院批準,對特定地區、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給予減免進出口稅收的優惠政策,包括臨時減免稅政策。52. 暫準進出境貨物:為特定目的暫時進出境,在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出境的貨物。53. 過境貨物:從境外起運,在我國境內不論是否換運輸工具,通過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54. 轉運貨物:指由境外起運,通過我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55. 通運貨物:由境外起運,不通過我國境內陸路運輸,運進境后由原運輸工具載運出境的。56. 貨樣:專供訂貨參考的進出口貨物樣品。廣告品:用以宣傳有關商品的進出口廣告宣傳品。 57. 租賃:指所有權和使用權之間的一種借貸關系。資產所有者按契約規定將租賃物件租給使用人,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租金并享有使用權的一種經濟行為58.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的境外廠商,免費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59. 出料加工貨物:我國境內企業運到境外進行技術加工后復運進境的貨物。60. 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缺少、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由進出口貨物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61. 進出境維修貨物:運進出境進行維護修理后復運進出境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以及為維修這些貨物需要進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62. 溢卸貨物: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提單或運單,或多于所列數量的貨物。誤卸貨物:指將指運境外港口、車站或境內其它地點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貨物。63. 一般退運貨物:已辦理申報手續且海關已放行進出口,因各種原因造成退運進出口的貨物。直接退運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申請直接退運境外,或海關責令直接退運境外的全部或者部分貨物。64. 退關貨物:向海關申報出口并獲準放行,但因故未能裝上運輸工具,經發貨單位請求,退運出海關監管區域不再出口的貨物。65. 放棄貨物: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聲明放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貨物。66. 超期未報關貨物:指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67. 進出境快件:指進出境快件運營人,以向客戶承諾的快速商業運作方式承攬、承運的進出境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快件運營人:我國境內依法注冊,在海關登記備案的從事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68. 管道運輸貨物:通過跨境管道運輸方式進口的原油、天然氣。69. 集中申報:經海關備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進出口規定范圍內的貨物,可以先以集中申報清單申報貨物進出口,再以報關單集中辦理海關手續的特殊通關方式。70. 轉關:海關監管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從一個海關運至另一個海關辦理某項海關手續的行為。71. 提前轉關報關:進口貨物在指運抵先申報,再到進境地辦理進口轉關手續;出口貨物在未運抵起運地監管場所前先申報,貨物運抵監管場所后再辦理出口轉關手續的轉關。72. 進口直轉轉關:進口貨物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貨物運抵指運抵再在指運抵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轉關。出口直轉轉關:出口貨物在運抵起運地海關監管場所申報后,在起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再到出境地海關辦理出境手續的轉關。73. 進口中轉轉關:持全程提運單需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進(出)口中轉貨物由收貨人(發貨人)先向指運抵(起運地)海關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再由境內承運人批量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的轉關。出口中轉轉關:持全程提運單需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出口中轉貨物由發貨人先向起運地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再由境內承運人按出境工具分列艙單向起運地海關批量辦理轉關手續,并到出境地海關辦理出境手續的轉關。74. 進出口稅費:進出口環節中由海關依法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等稅費。 75. 關稅:是海關代表國家,按照國家制定的關稅政策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準許進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向納稅義務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76. 進口關稅:指一國海關以進境貨物和物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關稅。 77. 進口附加稅:國家由于特定需要對進口貨物除征收關稅正稅外另行征收的一種進口稅。 78. 出口關稅:海關以出境貨物和物品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關稅。79. 增值稅:以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所創造的新增價值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80. 消費稅:以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的流轉額作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81. 船舶噸稅:海關在設關口岸對自我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種使用稅。82. 合理方法:指海關不能根據前面5種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根據公平、統一、客觀的估價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定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83. 原產地規則:一國(地區)為確定貨物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84. 優惠原產地規則:是指一國為了實施國別優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以優惠貿易協定通過雙邊、多邊協定形式或者由本國自主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原產地認定標準,因此稱為協定原產地規則。85. 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指一國根據實施其海關稅則和其他貿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國立法自主制定的原產地規則。也叫“自主原產地規則”。86.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作出的書面申明,以此要求海關對其貨物按適用的海關制度辦理報關手續的法律文書。87. 海關統計是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貨物貿易的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88. 海關稽查:海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對被稽查人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的核查,以監督被稽查人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89. 海關事務擔保:是指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海關申請特定的經營業務或者辦理特定的海關事務時,以向海關提交保證金、保證函等擔保,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律義務的法律行為。90. 知識產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智力成果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91. 海關行政許可:指海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與海關進出關境監管管理相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92. 海關行政處罰: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93. 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海關管理相對人在從事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或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未構成走私的行為。94. 行政處罰管轄: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和分工。95. 簡單案件:指海關在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其他海關監管、統計業務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經現場調查后可以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96. 海關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該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海關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為,海關復議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上述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海關法律制度。97. 海關行政申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是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向海關提出申訴的行為。98. 海關行政裁定: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應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依據有關海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 99. 經銷:指出口企業與國外經銷商達成書面協議,在約定的經銷期限和范圍內,利用國外經銷商就地推銷某種商品的一種方式。100. 代理:以委托人為一方,獨立的代理人為另一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區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資金從事業務活動??偞恚涸谥付ǖ貐^委托人的全權代理。獨家代理:在指定地區和期限內,委托人給予代理人獨家代理某項商品的權利 一般代理:同一代理地區和期限內委托人可同時委派幾個代理人,無獨家專營權101. 招標:指招標人(買方)事先發出招標通告或招標單,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準備購買的商品名稱、品種、數量和有關的交易條件,邀請投標人(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投標的行為。 投標:指投標人(賣方)應招標通告的邀請,按照招標人規定的要求和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發盤,爭取中標的行為。102. 拍賣:由專營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委托,在規定時間場所,按照一定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的方法,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貿易方式。 103. 寄售:指寄售人先將準備銷售的貨物運往國外寄售地,委托當地代銷人按照寄售協議中的條件,替寄售人進行銷售,貨物出售后,再由代銷人同寄售人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方式。104.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105. 對銷貿易:以貨物或勞務、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的進口和出口相結合并互為條件的貿易方式。易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的貨物或勞務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換,不涉及現金收付。 互購(對購):指一方向另一方出口商品和勞務的同時,承擔以所得款項得一部分或全部向對方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商品或勞務得義務。 補償貿易: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貸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或技術,而用向對方返銷進口設備及或技術所生產的直接產品或相關產品或其他產品或勞務所得的價款分期償還進口價款的一種貿易做法。直接產品補償(返銷):是指設備與技術的進口方以設備與技術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來償還提供設備與技術的一方。 補償(回購):是指設備與技術的進口方以其他產品來償還提供設備技術的一方。 混合抵償:指設備與技術的進口方部分以設備與技術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來償還,部分以其他產品來償還提供設備與技術的一方。106. 溢短裝條款:指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的百分比。交貨數量在允許增減范圍內即為符合合同規定。107. 定牌:指買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中性包裝:指在出口商品和內外包裝上不注明生產國別的包裝,主要是為了適應國外市場的特殊需要,或者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定牌中性:指在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品、牌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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