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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0-08-24 16:42:08點擊: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范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行為,確保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質量,維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第11號)和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標控制價(以下簡稱招標控制價)的投訴、復查和處理活動。 第三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招標控制價投訴的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承擔并實施。 國家和省核準招標事項的項目,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招標控制價投訴的受理和處理。 市(州)、縣(市、區)核準招標事項的項目,由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控制價投訴的受理和處理。 第四條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處理投訴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執行工程造價計價規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投訴 第五條 招標控制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人可以依照本辦法提出投訴: (一)有不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文規定的; (二)不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四川省實施辦法規定計價的; (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無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的; (四)招標控制價中存在有意抬高、壓底價格的。 第六條 投標人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核后,發現招標控制價有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的情形,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之后五天內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書面形式提起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由; (四)投訴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書必須有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八條 投訴人對投訴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投訴為名詆毀其他當事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第三章投 訴 受 理 第九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應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到投訴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投標人; (二)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三)投訴書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投訴事項不具體,所提供的證明材料虛假或不完整的。第四章投 訴 的 處 理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決定受理后,應在不遲于次日將投訴受理情況書面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以及負責該工程招標文件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將投訴受理情況書面告知該工程的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暫停被投訴工程的招投標活動;暫停被投訴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應將暫停情況書面告知行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后,應立即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和相關計價規定以及施工圖紙、招標文件、招標答疑、招標補遺和招標控制價計算底稿等相關資料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查。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對招標控制價進行調查核實的過程中,應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委托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等單位的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進行逐一核對,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同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聽取被投訴人及其委托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經過對招標控制價的復查后應作出書面結論,并將復查結論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招投標監督機構以及該工程的項目審批部門。 項目審批部門決定暫停招標的工程,由項目審批部門書面通知招標人繼續進行招標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配合復查過程中若拒絕、隱匿或偽報有關資料及情況,在作出處理決定后,則不能以提出新的證據為由對同一事項提出再投訴。第十六條投訴處理時間為決定受理后的十天內完成,大中型工程項目可適當延長,但應將作出投訴處理結論的時間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招標人根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復查意見,修改招標控制價的,應按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不足十五天的,招標人應延長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第十七條 對招標控制價誤差的判定: (一)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1000萬元的工程,經復查糾正后的招標控制價與其的誤差5%;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5000萬元的工程,經復查糾正后的招標控制價與其的誤差4%;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5000萬元的工程,經復查糾正后的招標控制價與其的誤差3%,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為有效價。 (二)經復查糾正后的招標控制價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超出上述規定范圍的,招標人應重新按復查糾正后的招標控制價公布。 第十八條 對復查糾正后的招標控制價的準確性不服的,有關當事人在收到復查結論后的3天內,按四川省工程造價執業質量鑒定辦法的規定向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執業質量鑒定,超過3天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結論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三)復查認定的基本事實;(四)復查結論;(五)行政處罰建議及依據。 第二十條 對責任人的處理: (一)經復查確認被投訴的招標控制價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罰; (二)經復查確認被投訴招標控制價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 (三)經復查確認被投訴招標控制價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07號令)第二十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復查與執業質量鑒定費用: (一)復查與執業質量鑒定費用由投訴人和執業質量鑒定申請人預付。 (二)經復查糾正后的招標控制價與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在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范圍內的,復查費用由投訴人支付;經復查糾正后的招標控制價與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在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范圍外的,復查費用由被投訴人支付; (三)若申請執業質量鑒定后的招標控制價維持復查結論,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方支付;若鑒定結論否決了復查結論,鑒定費用由原復查方支付; (四)復查與執業質量鑒定費用參照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建設廳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計取。 第二十二條 經復查,招標控制價超過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誤差范圍,但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是被其他單位強行修改造成的,由建設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理。第五章投 訴 管 理 第二十三條 負責投訴處理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存在關聯關系或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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