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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研究論文-近代山東農村的土地經營方式:慣行述描與制度分析【正文】如果從生產關系的角度劃分,近代中國農村土地經營可分為租佃、雇工與自耕三種形式。租佃關系與雇傭關系是發生在不同農戶之間的契約關系,而自耕較多地反映了農戶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關系。在以往的中國農村社會經濟史研究乃至近代時人的社會調查、方志寫作中,人們都將視線集中在租佃關系與雇傭關系上,而對小自耕農、佃農的家內勞動關系及戶際勞動協作關系(即在農村中普遍存在的“幫工搭套”)重視不夠,甚或將其完全排除在分析視野之外。小自耕農家庭成員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對等關系,但在耕地、播種、收獲等農忙季節,農業生產所需的人力、畜力、農具投入都較平時為多,這時就需要小農戶間人力、畜力、農具的勞動組合。這種勞動協作所反映的就不僅僅是小農戶的生產力水平,更重要的是表現了農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習慣法的意義上,這仍然是一種契約關系。由此說來,租地農戶會面臨兩種契約關系,即租佃關系和戶際勞動協作關系。一、租佃經營的民間慣行清末至民國時期,因地權漸趨分散,山東農村的土地租佃比例較小,佃戶占總農戶的11.1%,半佃農占18.5%(注:中國實業志山東省(乙),第65頁。),但租佃關系的分布卻較為廣泛,幾乎80%的自然村落存有租佃關系。據抗戰后期的調查,魯南2528村,有租佃關系者1981村,占78%;魯中區沂蒙縣1000個村莊中,有租佃關系者867村;魯南區600個村,501村存在租佃關系;泰山區五個縣1012村有租佃關系者909村,莒南縣513村有租佃關系者430村;就連一向認為租佃關系很少的淄川山區,據減租減息時調查,129村有租佃關系者89村,亦占69%(注:山東租佃關系分布概況,載山東群眾第7期,轉引自朱玉湘近代山東的租佃制度,見山東史志資料1984年第1輯。)。因大地主較少,在存有租佃關系的村落中,僅有少數幾戶出租戶,且情況較復雜,有些是鰥寡孤獨沒有勞力,或是土地太少,又缺少耕牛、農具和種子,只好到外地謀生,被迫將土地出租。在村地主一般是不出租土地的,多采行雇工經營方式,只有不在村地主(包括城居地主和外村地主)在多數情況下才出租土地。流行于江浙一帶的永佃制,在山東極為罕見,在全省比較普遍的租佃制度是分成租佃制與定契制兩種。依分成租佃制,“人工牲畜農具概歸佃戶擔任。肥料種子則多由主佃雙方均攤。至收獲物則按一定之比率分配,有平均分配者,有四六分者,亦有三七分者。分租制大概無期限,可以繼續耕種多年,亦有一年一易者,無押款,亦不另立契約。此種制度,于豐年時佃戶固可以多得利益,若遇荒歉,則佃戶所分得之一部分,常不足以補償其資本與勞力。”而定額租制,則“耕作費用,統歸佃戶擔任。地主坐享固定之地租,地租或以物納或以錢納。包租制有一定之期限,或三年或五年,須憑中書立契約,寫明地租定額及包種期限等。無論包租或分租,所有應納田賦及各種捐稅,均由地主負擔。”(注:中國實業志山東省(乙),第2829頁。)分租制與定租制只是出租戶與佃戶之間收益分配的不同方式,如分析地租形態,則可以進一步劃分實物分成租、實物定額租、貨幣定額租與勞役地租。分成租制的收益分配形式,一般以交納一定比例的收獲物為主,故稱實物分成租,這類租佃形態占全省各類地租的39.1%。以分成租制為主的,有博山、嶧縣、濟寧、郯城、莒縣、沂水、曹縣、城武、定陶、茌平、安邱等縣。分成租佃制在各縣鄉間又有不同的慣例,有的叫外分子牛,即一切農具、牲畜、種子、肥料全由佃戶出,收獲后佃戶與地主平分,這在土地肥沃的地方較為通行;有的叫里分子牛,地主養牛,佃戶使用,牛草歸地主,佃戶負責鍘草墊欄,肥料歸佃戶使用;有的叫賠牛客,地主買一頭牛,借給佃戶用,作價要佃戶逐年償還,而佃戶有好多年還不清者,實際上帶有高利貸性質。還有叫估租,名義上是平分,實際上是由地主估計產量,向佃戶多要糧或要好糧;有的叫抽隴子,地主看好哪幾攏就割哪幾隴,剩下的歸佃戶。這種分租制,名義上是平分,但享有土地占有權的出租地主一般在收益分配中占據有利地位。在魯西南曹縣的高韋莊,租佃制度以分成租為主,又分兩種,“(一)停種佃主只出地,所有種地的家具及牲口、人力都出到佃農身上,種出來的莊稼兩邊平分。(二)三七分佃農只管出力的事,所有牲口及家具都是佃主的,分法是佃主分十分之七,而佃農則十分之三;凡是桿草、麥秸之類,佃農都沒分的權利,理由是這些須給牲口吃。然而在停種地,佃主雖是并不養一個牲口,桿草麥秸卻是一斤也不能少分,理由是得均分。在停種地中,種子照例是佃主先拿,等到糧食上場,再行收回;各家的辦法則是以官堆(指主佃未分之前的糧堆)上一升種子收回三升。至于佃主要從一升取三升的理由是這樣:官堆即還沒分,三升里頭應有他自己的一升半;余下的那一升半,則是一升本,半升利。(注:韋昌驄:山東單曹縣農民的痛苦,村治第1卷第7期,1930年9月。)。與此相類似,魯中有些縣盛行伙種制(又名“干提鞭),一切農本(耕畜、農具、種子、肥料)均由地主供給,佃戶僅出勞力,因此租額較高,地主分得六成或七成(注:薛暮橋:山東省第二次行政會議土地組總結報告(草案),山東革命歷史檔案資料選編,第13輯,第211頁。)。莒南縣的“雙除種”法與曹縣高韋莊一升種子收回三升也較相近,即“如種地時用地主的種子,收下來歸還,借一還二,如種一畝麥須種子八斤,收下來就得扣十六斤給地主,一般每畝可收八十斤麥,扣去種子十六斤,后再平分,佃戶就只能分到三十二斤。往往在歉收年成,把收下的糧全給地主充作種子還不夠,欠下的第二年仍須補交。”(注:中共中央山東分局調查研究室:莒南縣三個區十一個村的調查,載山東省、華東各大中城市郊區農村調查,第3頁。)一般說來,凡是征收實物分成租者,多是土質瘠薄或容易受災,由于農作物的產量沒有保障,從而采用分成制;在村地主給佃農提供生產資料,監督佃戶生產過程,利用分成制可以榨取更多的剩余勞動甚或佃農的必要勞動。實物定額租又稱谷租,即佃戶要交給地主定額之農產物,無論豐歉,不得短少。據實業部國際貿易局調查,山東省至少有47縣實行實物定額租制。如歷城縣,每畝收租一至兩斗,該縣冷水溝村,旱地二年三作,上等田頭一年種小麥及谷子,每年交租二斗五升;第二年種大豆,收一斗五升租。泰安縣,每畝收租80到150斤,該縣第一區西隅鄉澇洼莊有40%的土地征收定租地租,租額甚至高達每畝350斤,超過了該縣的一般水平。像冷水溝、澇洼莊這樣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區村落,一般土地較肥沃,水源較為充足,糧食產量常有保證,故多征收定額地租;又在定額地租制,地主只管收租,比分成租減去許多手續,因此不在村地主多喜歡用此種租制。貨幣地租又稱錢租,一般有一定額數。貨幣地租制因所納地租為貨幣,故多在商業性農作物種植較為廣泛的地區如膠濟鐵路沿線各縣流行。臨朐縣有桑田6萬余畝,種煙的農戶也很多,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發展,原來的分租制逐漸為貨幣地租所取代,原“一夫授田七畝(大畝引者注),牛力、子種、肥料悉由地主出,佃夫擔任耕作之勞,登場后,獲糧食地除畝留除二斗外(俗稱地糧食),余者兩方均分之。但佃期無常,地主有不時之責,佃戶多過望之怨,因而發生齟齬者往往有之,此佃種制度所不能行于今日之臨朐也。近數年來蓋藏日竭,謀生汲汲,一般農民多有租地耕種,藉牟贏余以糊口者。例如每地一畝租金若干,與地主約定年限內不欠租價,不準退租,如此辦法,在多地之主可以不勞耕耘而得適中之代價,在勤奮農夫亦可以藉此奮力,每畝有所弋獲。”(注:臨朐縣志卷十五,1935年,第30頁。)但在1937年以后,因通貨膨脹,貨幣地租也有轉為實物地租的趨向。勞役地租是作為租佃制尤其是實物分成租制所派生的地租形態,體現了主佃間在超經濟強制基礎上的人身依附關系。原始形態的勞役地租很少,多數是以副租形式出現的。自清初至民國時期,山東省勞役地租在各地仍有存在。曲阜孔府貴族地主莊園,在租佃關系方面,仍然保留著勞役地租的形式,甚至有廟戶、林戶、喇叭戶和哭喪戶等農奴制的殘余形式(注:參閱齊武孔氏地主莊園,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重慶出版社1982年版,第6872頁。)。在清季乾隆年間,出租地主與佃地農戶之間雖然沒有嚴格的封建等級隸屬關系(所謂“主仆名分”),但勞役地租在各縣仍普遍存在。如高密縣單阜常役使佃戶張杰推送煤炭,甚至菏澤縣谷王氏因系佃主谷正道之族侄媳而役使佃戶王三(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合編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742、729頁。)。至民國時期,山東各地仍存在勞役地租。據1934年調查,全省30.2%的出租土地有勞役地租。何思源先生曾描述了家鄉魯西南一帶的勞役地租情形,他寫道:“我在青年時代(1912年左右)就親自看見一個例子,曹縣有個地主朱凱臣,他家朱莊是個寨子。他住在中間一個磚圍子里,周圍都是他的佃戶,此外還有幾個下莊子。佃戶耕他的地,住他的房子。佃戶不只交納地租,并且需要出差。有一次佃戶被派出差到曹州府城送西瓜。因為數目不對而質量不好,他回去后被打了40棍并拆房趕出莊去。這樣的封建剝削制度,據我所知,在單縣、曹縣、滕縣、鄒縣等處是普遍的,不是特殊的。”(注:何思源:梁漱溟先生所辦的鄉村建設研究院,光明日報1952年1月10日。)勞役地租不是獨立的租佃形態,多作為實物分成租制的次生形態,除個別情況需要寫進租約,一般均是口頭約定,或據鄉俗鄉例而臨時派差。地主為了招攬佃戶,常口頭散布鄉里,或托人介紹。農民想租種土地,也注意這種信息,得到信息后,即設法了解該田的土質,然后托人與田主聯系。田主了解佃戶情況后,經中人及雙方協商,最后訂立佃約。租佃關系的成立,有的僅憑口頭約定。一般在村的中小地主多采用口頭約,或是佃戶與地主有親戚關系,不需要中間人說合,也大多采用這種契約形式,分成租制多與口頭契約相對應。凡收錢租、谷租,多用書面契約。書面契約的名稱不一,較通行的叫“租單”、“租帖”、“攬約”或“攬票”等。書面租約的內容包括租地面積、租額、租期、交租方式、交租時間、地主提供的耕作條件及主佃、中人姓名、簽約日期。租佃契約僅僅是在書面上反映了出租地主與佃地農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租佃契約中尚看不出租佃關系的實際發生過程。一般占地超過百畝的在村地主對所在村落周圍的土地多采取雇工經營形式,對遠離本村的土地才采取出租經營方式。而本村的缺勞力小農戶也有可能出租土地,如前述后夏寨村馬吳氏。在廣饒縣北隋村的24個出租戶中,沒有一家地主,除貧農一部分因乏力耕種而全部出租外,其余則都有自耕田,與出租地主不同,甚至有的出租戶本身就是被剝削者。二、租佃與雇工經營的結合租佃與雇工經營方式的劃分不是絕對的,在土地使用權的分配上,近代山東的雇工與租佃經營形式有時是結合在一起的。一般在村地主對所在村落附近的土地多實行雇工經營方式,雇工又分長工和短工。短工多在農忙如收割時雇用,以勞動日計算,或給糧,或給錢,雇主與短工間表現的是較為單純的雇傭關系。雇長工,情況則復雜些。如“東阿縣之長工雇主只管食住,不給工資,而抽田地出產十分之一給長工,以為工資,邱縣亦有如此者。”(注:陳正謨:各省農工雇傭習慣之調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館季刊創刊號,1934年8月,第353頁。)這種雇工經營方式頗類似于流行山東各縣的“二八種地”的租佃經營方式。“二八種地雖似租佃,卻非完全之租佃形式,種子肥料概由地主擔任,農工只負耕耘收獲之責。田地之出產地主得八成,農工得二成。而鄆城縣之農工,僅負耘獲之責者,則得二成,若兼負耕種之責,須得三成。此種制度亦盛行于河南,有稱之為拉鞭地者。”(注:陳正謨:各省農工雇傭習慣之調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館季刊創刊號,1934年8月,第356頁。)這種經營方式應看作是租佃經營與雇工經營的合一。雇工與租佃結合程度更深的,是一種地主給長工土地使用權以代工資的經營方式,在臨邑、郯城、長清、嶧縣、德縣、金鄉、平陰、恩縣等地頗為流行。“此種長工,乃雇主給以田地若干畝,使其耕種收獲,為其所有,以代工資。雇主有工作,雇工來服務,無工作則回家,亦有常住雇主家服務者。除給田地耕種外,尚須給房屋居住。然亦有不給房屋者。所給田地之畝數,大抵皆在壯農每年能耕畝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下,間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其在各省頗為稀少。”(注:陳正謨:各省農工雇傭習慣之調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館季刊創刊號,1934年8月,第335頁。)所給使用權的地畝數額在不同的長工之間,因其勞動熟練程度不同也有差別,如“德縣之此種傭工,當領袖工人者給田地五畝,非領袖工人者則給四畝”;而在利津縣,則“雇主給傭工些許田地耕種,減低工資。”(注:費耕石:雇農工資統計及其分析,內政統計季刊第1期,1936年10月,第7475頁。)出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給長工,是雇工經營與租佃經營相結合的表現形態,而流行于魯西平原地區的“種地頭”制,則是經營地主出讓部分土地管理權的一種雇工經營制度。朝城縣(現為莘縣朝城鎮)即流行這種雇傭制度。該縣位于大運河、黃河交叉處,與河南省毗鄰,地狹人稠,農村勞動力大量過剩,但地權集中程度尚不嚴重,縣內大地主很少,小地主居多,一般有3頃地就算是大地主了。因此,地主土地極少出租,而是同時雇請長工和“種地頭”耕種。長工由地主供給飯食住宿,按年支付貨幣工資。種地頭在自己家里吃飯,也不拿工資,只在秋后分取二成或三成糧食,俗謂“二八(或三七)劈糧食”。種地頭一般都是本村人,同經營地主關系比較密切。他每天到地主家里帶領和指揮長工勞動,計劃和安排生產。但他只干地里和場院的農活,不管地主的家務雜活,而長工既干農活,也要承擔家務雜活。通常一百畝左右雇一名長工和一名種地頭。縣城西北15里的王莊,有地主王之政占地3頃,全部采取雇工經營。本世紀30年代初,他雇了兩個種地頭和四個長工。種地頭和長工內部分別有“大頭”、“二頭”、“三頭”和“大鞭”、“二鞭”、“三鞭”的稱謂。大頭指揮一切,種地頭的名稱蓋源于此。如果農忙時雇用短工,則由地主和種地頭分別雇請和管飯付酬,但數量須對等。種地頭和長工的雇期通常為一年。每到中秋節,地里收割完畢,地主請種地頭和長工一起吃飯,同時決定明年是否續雇。如果地主、種地頭、長工三方都滿意,雇傭關系自然繼續;否則,只要一方不滿意雇傭關系即行終止。據當地農民講,這種經營方式的好處是,可由種地頭籌劃生產,地主比單獨雇工經營省心。因為種地頭是按成分糧,收成好壞直接決定他的收入,又有指揮長工生產的權力,就會自覺地督促長工搞好生產,而不會聯合長工以怠工方式來對付地主。這種雇工經營方式也帶有租佃制的某些特征,一如前述較為流行的“二八種地”。誠如有學者歸結的,這是一種地主供給全部生產資料、準佃農只出勞力的分益雇役制(或稱幫工佃種制)。種地頭與地主是一種以租佃關系為主兼具雇傭關系的契約關系,長工與地主間則是一種純粹的雇傭關系。地權形態的表現形式是極其復雜的。在山東各縣,有相當一部分小自耕農,除耕種自家土地外,尚有余力,即設法佃種或為地主傭工,以補原有土地生產之不足。自耕農兼佃農如土地經營達到一定規模,則尚須雇工經營。如在魯南平原區、魯東南山區的嶧縣、滕縣和臨沂縣,有一種大佃,“佃地在百畝以上三百畝以下,耕牛至少有二、三具(碩牛二頭為一具,羸的不等),大車一輛,耕具完備,并雇有大領(農作時之領工者)。也有些大佃自充大領,但須深通農事,農作嫻熟,方夠資格,否則只有年出工資雇大領代皰(大領工資每年至多不過三十五元)。肥料完全自備,種籽與地主分出,不為地主服役,但遇婚喪除外。”象這樣的“大佃”雇用農工,甚或即具備了經營地主的身份特征。佃種土地10畝以上20畝以下的佃農,稱為“小佃”,因耕牛、農具之缺乏,需要向“大佃”或地主借使耕牛、耕具,但須以勞動力作為交換條件,俗稱“以人力換牛力”。“一般一戶大佃名下有四戶小佃(俗稱小佃為打場攏的),這四戶佃農,聽從大佃或大佃的大領指使,耕耘收獲,都要完了大佃的事,方才可以來做自己的工作。也有些小佃在自耕的地主名下充當打場攏的。至于肥料、種籽,與大佃同,但地主無論何事,小佃均可任其驅使,名為出差。”(注:黃魯珍:魯南臨嶧滕三縣的租佃制度,東方雜志32卷4號,1935年2月,第88頁。)這種“小佃”兼充“打場攏的”角色,在身份上即具有佃農與雇農合二為一的特征,不管其為“大佃”或為出租地主傭工均如此。三、雇工經營及其慣行在山東各縣還普通存在小自耕農兼雇農的現象,即俗稱“帶地傭工”。“帶地傭工系農民耕地不足,人工有余,又不愿或不能將其耕地出租于人,而自己專當普通長工,乃與居住附近之較大農戶商訂,為其長年雇工,附帶耕種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產。其每年工資之多少與其所帶田之多少成反比例。”帶地傭工的民間慣行在各縣又有細微差別,“博興縣雇主對于傭工所帶田地之耕種,一如其自己田地之耕種。雇工所帶田地出產,全為傭工所有。雇工長年工資照最高價付給,惟扣除其所帶田地之全年耕種費。嘉祥縣之雇主所扣除之全年耕種費,大約每畝一元五角,所帶田地之耕種費達到其工資限度,則不另支付工資。肥城之傭工以不耽誤雇主之工作為原則,飲食須自備。清平縣雇工所帶之田地一切作業概由雇主負擔,所出糧食歸雇主所有,惟柴草須隨所用耕畜為轉移。若用雇主之耕畜,柴草歸雇主,若非雇主之耕畜,則不歸雇主所有。該處壯農每年能耕二十九畝,雇工帶地耕種不能超過10畝,高唐縣之情形與此相仿。東平縣傭工所帶地之作業亦同于雇主之地,帶地多者不要工資。萊陽縣、恩縣亦有此帶地傭工之辦法,萊陽縣俗稱此種傭工為打裹。”(注:陳正謨前揭文,載中山文化教育館季刊創刊號,第355頁。)帶地傭工的小自耕農,為地主傭工也是以自己的勞動力作為交換條件,以使用雇主家的耕畜、耕具,在雇傭關系上與前述嶧縣一帶小佃農兼做“打場攏的”頗為相近。長工與雇工之間的雇傭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其雇傭契約關系的建立程序,在各縣有不同的鄉俗鄉例,大約各縣相同之處,在于雇用長工一般須有“中人”介紹,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僅需口頭約定。在萊蕪縣,“長工、月工之雇傭,概為口頭契約,每年于十月一日左右(時農事皆畢)勞動者憑中人向地主說妥,愿擔任那項腳差,作伙計或二伙計,并言明工錢,而勞動者的行為由中人擔保,便算了事。契約一經成立,長工便終年(一般的說)住在地主家里或園里,如有小疾病,地主可代付藥費,且不扣工資,如遇大病時,長工必須找代理人,或由地主代覓,但工資悉由有病的長工擔負。這時地主也不再代付藥費。當主人對某工人不滿意,或工人與主人間發生齟齬時,雙方都能提出解雇,工資則按時間扣算。”(注:王毓銓:山東萊蕪農村狀況,(天津)益世報農村周刊第29期,1934年9月15日。)在招遠縣,經營地主雇傭農工也是口頭約定,并經中人介紹,但約定工資后,“長工即到雇主家試工三日(如熟知者即無須試工了),試工期間無工資。試工滿意,約即成立,如雇主認為不合,或長工以為活重或飲食不好,原約即可宣告無效。若約定而中途發生意見,亦可解約,視兩方曲直,而斷定應予長工之工資。”(注:曉夢:山東招遠農村概況,同上,第48期,1935年1月26日。)長工與雇主的契約關系,由中人說合方得成立,這說明此種雇傭關系受民間慣行(鄉俗鄉例)調節。在館陶縣(今屬河北),“雇工有戚誼者,論戚誼,無戚誼者,家長對雇工稱名,雇工對家長或叔或伯或兄之,視年歲為定,衡無貧富階級,亦無主仆名分,故相交以誠。”(注:劉清如主纂館陶縣志卷之六,禮俗志風俗,1936年鉛印本。)拋開方志作者的價值判斷,可以看到該縣的雇傭關系,呈現了利益與情感原則并重的運行特征。而一般的經營地主甚或小自耕農、經營規模稍大的佃戶,在農忙季節均需雇用短工,故各縣一般均有若干勞動力市場,即“短工市”。在萊蕪縣,“全縣各重要鄉鎮,都有短工市,清晨四時至五時間,日工勞動者麇集在這個勞動力市場上,待雇主購買,愿從事某項工作者,則隨帶某項工作所需要的農具。購買者皆為地主或中農的作伙計,工資之高低亦隨時而異,但總較平時貴二三倍。在交易的那一剎那間,供求律顯示著很重要的作用,交易成立后,大批短工便隨著領短工的人,多者三四十,少者一二人不等,齊集地主的農場上去工作。”(注:王毓銓前揭文。)勞動力供求比率是影響短工雇傭關系成立及短工工資的主要因素,因之在這種契約關系中,市場取向是其主要原則。四、幫工搭套:戶際協作關系一般的經營地主和較大的自耕農(相當于土改時劃定的富裕中農或富農成分),均擁有可以獨立耕作的耕畜和大農具(如犁、耙、大車、水車等),不需要與其他農戶進行勞動協作。而一般的小自耕農和佃農大都缺乏耕畜和大農具,在每年的農忙季節尤其是春耕、秋耕時候,必須數家小農戶形成一定的勞動組合,如以一定的人力和畜力組成二牛或三牛犋。這有著技術與生態的雙重原因。由于氣候因素,播種和收獲一定要不誤農時,如鄒平農諺“白露早寒露遲,秋分麥子正宜時”(注:鄒平縣志,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873頁。),歷城農諺“秋不讓犋,麥不讓場”(注:歷城縣志,濟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457頁。),正說明適時耕播、收獲的重要性。又因財力限制,小農戶常把購買和飼養一頭耕畜的費用數家分攤,所以有時一戶會擁有耕畜的一部分,俗謂“半頭牛”、“一條腿”,即是所謂的幫工搭套。莒南縣官地村的小農戶間即實行這種勞動組合。官地村是一個200余戶人家的村落,“本村土地多為黑土,宜種高粱而不宜種穇子(稻田雜草,稗的變種,一年生草本植物,稈粗壯,穗直立,無芒,子粒可作飼料據新華詞典,引者),因此牛草困難,過去富農喂養耕畜也全靠換窮人牛草。十五六畝地的中農是很少養牲口的,只有少數兼營磨坊的農戶養頭小驢。往日的互助關系,也是建筑在這種客觀基礎上。有三種互助形式最普遍,一種是普通的搭犋,一種是用牛草換牛工,一種是幫工帶地。后兩種形式對于缺乏畜力的貧苦農民含有相當剝削性質,一個十二畝的農戶用人家的牲口耕地,除支付自己所產全部牛草、幫六個工以外,自己地的耕種還要在牛主之后。”(注:山東分局調查研究室:官地村農業勞動合作調查,1944年11月,載山東革命歷史檔案資料選編,13輯,第190頁。)官地村的三種勞動互助形式中,后兩種類似于嶧、滕、臨沂三縣“打場垅的“佃戶”以人力換牛力”方式。對于占地較多的經營地主和富裕自耕農來說,這兩種勞動互助形式帶有雇工經營性質。由上亦可見,普通的“幫工搭套”勞動協作關系只是存在于官地村一部分農戶之間。幫工搭套的勞動協作關系的形成,有其賴以產生的生態條件,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近代山東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這種勞動協作關系在長期的農村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已逐步穩定化,表現在農民的行為方式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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