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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研究論文-中日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比較與啟示摘要: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和我國現在一樣面臨著農村問題,但戰后的日本較早建立起了覆蓋全體農村勞動者和農村人口、許多方面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農村問題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得很好。因此,可以從中國和日本兩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內容、特點、類型、原則和功能方面進行比較分析,找出對我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啟示,從而為我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關鍵詞:日本農村問題;農村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國和日本同為東亞國家,文化接近。歷史上長期形成的儒家文化傳統和家長式的社會治理傳統深刻影響著中日兩國政府的社會治理方式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農民和農業問題都是中日政府關注的問題,雖然日本不存在城鄉二元結構,但日本農村的全面發展程度也遠遠比不上城市。然而,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起步較早,受西方福利主義影響比較大,成就顯著。因此,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對我國有著很大的借鑒意義。一、中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歷史回顧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以后,從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起步到基本完善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歷程,并逐步成為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二戰后的發展可分為3個時期:(1)從戰后到實現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體制的50年代末期,稱之為形成期;(2)從經濟高速發展的“黃金時期”到1973年的福利元年,是年金、醫療得到較大完善和改善的社會保障充實期;(3)從20世紀70年代后期到目前為止的“轉換期”,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在進一步的轉變和完善之中1。從歷史來看,中國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普遍享受社會保障的情形不同: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會保障。在1978年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中國農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可通過以社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制度而獲得集體保障,其中也包括依靠集體經濟資助可獲得的合作醫療。1978年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以社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瓦解,農民因此喪失集體保障,農村合作醫療也相繼消失,農民不得不依靠單一的傳統家庭保障。1986年9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第一次在國家最高層次的文件中清晰而明確地提出了“社會保障”概念,使我國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社會保障性質的制度統一歸并到社會保障制度中。1996年,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在制度框架的設計、資金的籌措和管理以及機構設置和組織領導工作等方面都有顯著進展。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重要內容之一的農村養老保險推進到1980個縣市,投保農民達7000多萬人,收取保費近百億元。2006年,中國農村社保改革啟動,億萬民工正在被正式納入社保體系。2006年,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8517億元,總支出6583億元。二、中日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比較(一)中日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內容比較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市的有所差別,但與其包含的具體制度基本一致。包括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救助制度、社會福利制度、公共衛生制度。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對農民進行健康保險和年金保險相當于城市的退休養老保險。國家救助制度是針對貧困者無償提供生活補助來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后兩者主要是對社會弱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指導、康復輔導以及其他援助。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政策是在自然就業制度、合作醫療制度、農村社會救濟制度、孤寡老人養老院供養制度、五保戶制度弱化解體的基礎上,向以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為核心的正式社會保障制度演進,主要包括社會養老保險、健康醫療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優撫等內容。(二)中日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特點比較1.社會保障體制的法律保障以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例,國民年金法和農民年金基金法使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有國家的法律保障,從而能保持政策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而我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銷、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的意愿執行,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另外,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態度和措施也時常發生變化,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2.社會保障體制的政府財政支持日本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中給予了極大的財政支持。在農村養老保險的國民年金中,日本財政補貼包括基金保險金的1/3、附加保險費的1/4以及全部的管理費用。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實行“自我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其中,集體補助的比例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有的地方為了減輕本地企業的經濟負擔,盡量的縮小這一比例,甚至縮至零,因此,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費的政策支持失去了現實意義。3.中日農村社會保障體制類型比較日本從明治維新后,政府以恩賜的方式建立軍人和官吏的退休保障。20世紀50年代末期,日本政府提出了“全民保險、全民年金”的發展目標,將社會保障制度完備化并將其擴展到覆蓋全體國民的范圍。1959年制定了國民年金法,將農民、個體業戶和普通地區居民等不能加入年金保險的階層納入了國民年金保險制度,1960年開始支付各種福利年金,1961年開始征收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在20世紀60年代初,基本上實現了“全民保險、全民年金”的目標。我國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發展過程和作用發揮中充當了主要角色。政府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倡導者和實行者,直到現在為止,仍然是只有政府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他主體尚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導致我國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層次嚴重滯后于其他國家。4.中日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原則和功能比較從原則上講,我國和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國家基于對社會成員的責任,而使其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不同于商業保險,如果不強制性地要求每個獲得保障的人都為此而繳費,那么將會出現無法克服的免費搭車現象,從而導致社會保障制度無法正常運行。所以,各個國家對于社會保障的對象,都實行強制參加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說,參加社會保障又是社會成員的義務。從功能上講,兩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都具有:(1)滿足人們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物質保障的功能。全體社會成員,不論男女老少,也不分工作職業或生活區域,當其基本生存權利受到威脅的時候,都可機會均等地享受社會保障。(2)調節功能。即在實施保障過程中,社會保障具有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功能。一是表現為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內在穩定器”(它會隨經濟的盛衰而自動收縮或擴張支出規模,進而達到收縮或擴張社會需求,均衡經濟發展的經濟調控目標)。二是表現為通過再分配縮小社會成員的貧富差距,促進整個社會收入分配趨于公平的社會調控目標。在這兩個功能的作用下,社會保障制度與公共投資、減稅一樣,對國家的公共政策扮演著重要角色。一個明顯的例子是,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就建立了一些保障制度,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又不斷地增添一些內容,形成了一套體系。由此可見,雖然在社會保障體制的類型、原則、功能上,中國和日本存在著許多共同點,但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具體內容和特點方面,兩國間的差異還是很大,由此可以從日本的成功經驗中得出對我國的有益經驗。三、日本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對我國的借鑒與啟示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農村人口總數約9億,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起步晚、標準低,社會保障的改革和完善面臨著十分艱巨的任務。通過考察日本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歷程與基本內容,從中可以得到如下幾點啟示:(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應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日本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經驗表明,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發展與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農村社會保險與福利的實施程度必須嚴格控制在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內,農村社會保障水平過低不能滿足合理的保障要求,保障水平過高則會影響經濟發展,成為經濟發展的拖累,而最終使社會福利的目標落空。因此,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應堅持與社會經濟發展同步的原則。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20世紀30年代的萌芽起步到逐步完善,經歷了半個多世紀,從農村最為急需的醫療保險起步,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不斷補充完善并形成了覆蓋全體農村勞動者和農村人口、許多方面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項目齊全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二)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應加快步伐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水平還很低。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主要限于城鎮為主。這種狀況既與我們的基本國情不相適應,與農村居民占國民的絕大多數、農業是國民經濟基礎不太相稱,長期下去會影響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并影響社會秩序安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要不斷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管理體制和法制建設注入活力。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進程中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問題,切實推進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保證農村居民“全面小康”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問題。對于有條件而又自愿率先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地區,應當允許開展包括農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試點,并成為全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護。(三)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建設應堅持因地制宜與自愿原則農村的社會保障體制建設應避免發生“一刀切”的狀況。與日本的國情不同,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地區差異很大,廣大農村地區更是千差萬別。由于經濟發展水平、承受能力、社會保障意識等因素的制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將是一個漫長而艱巨的歷史過程,要避免強迫農民參加各種社會保險的做法。應堅持自愿原則,在沿海等有條件的地區率先開展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以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四)農村社會保障應具有市場風險防范意識我國現在處于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由于競爭所帶來的風險是市場運行過程中無法克服的現象,因此,需要一種機制來規避風險。我國的現代農村經濟已逐步運行在市場經濟的軌道上,相當部分的農民脫離土地成為非農勞動力,面臨市場風險以及那些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所承受的自然風險的雙重威脅。如果想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跟進,僅實行國家救濟和社區互助為主的剩余式保障制度是不夠的,要借鑒日本對農村市場風險的研究來保障中國廣大農民的生活。(五)農村社會保障應確保工作切實到位在進行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應明確職責、理順機制,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到位。并抓緊明確機構職能與落實隊伍,理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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