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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管理論文-混業經營:一個必然的輪回就在2003年歲末的大門即將關閉之際,沒有任何懸念,三部銀行法順利地通過了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從那時開始,銀行混業經營這個話題就再次成為業內人士廣為關注的焦點.有人說,這意味著在法律的空間內,混業的閘門正在徐徐打開,而金融業期待已久的混業經營也將告別暗箱操作,走向一個必然的輪回。混業分業混業的歷程所謂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分業經營是從機構職能方面理解的,指的是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各自經營與自身職能相對應的金融業務。自然,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是相對而言的。按照這樣的標準,西方國家的金融體系可分為兩塊:一是大陸系國家,如德國、法國等,20世紀至今一直實行混業經營;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包括英國、加拿大等,都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轉變。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事實上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制度,大多數商業銀行都不同程度地通過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參與了證券和投資業務。尤其是1992年之后,各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發展的口號,并且開始興辦“三產公司”。但是實踐證明,在無法有效監管的情況下,這些行為大大增加了經營風險,助長了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在證券、保險業恢復經營之后,為控制金融風險,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對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和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隨后頒布實施的銀行法、證券法、信托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原則和精神,也構筑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法律基礎。應該說,在一定時期內,這種業務相對獨立的分業經營和監管方式,保證了我國金融業的順利發展。但是,分業經營也直接導致了資本運行效率的降低,監管成本的加大,在國際金融集團越來越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下,分業經營無疑不利于我國金融企業的長遠發展和應對競爭。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政策也開始不斷轉變。1999年8月,人民銀行頒布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1999年10月,中國證監會和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在二級市場買賣已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2002年2月,人民銀行與證監會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抵押方式向商業銀行借款,同年10月,允許商業銀行買賣開放式基金;2001年7月,人民銀行首次明確商業銀行可以代理證券業務,發出了混業經營的信號;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對金融業提出了“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的要求;在這樣的大背景下,2003年12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為混業經營留下法律空間。還可期待的是,相關的改變也可望在證券法的修改中找到蹤跡。據悉,證券法將來的修改,還要在分業和混業問題上下很大的功夫,動作也會比較大。據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組組長許健在撰文中的闡述,今后金融改革更重要的任務是,及時調整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沉著應對國際社會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影響,探索貨幣市場、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之間有機結合、均衡發展的新路。敏銳的人士已經從此番論述中,隱約看到了證券法修改中對于混業限制的松綁。混業經營暗流涌動盡管迄今為止我們的政策依然是分業經營的框架,可是在實際業務的運作上,早已有了“先吃螃蟹者”,這從貨幣市場業務燃起的硝煙中就可以看出幾分端倪。早在2003年3月份,招商基金率先在傘形基金中上報了貨幣市場基金,結果受阻。此后雖有華安等基金公司的積極跟進,但多數基金公司卻怯于貨幣市場基金的申報之難、時間之慢,而轉向轉債基金等其他品種。不過,基金公司力圖涉足貨幣市場的行為卻反過來刺激了商業銀行。在商業銀行的心目中,貨幣市場業務天生是商業銀行的囊中之物。于是便有了南京市商業銀行在5月和7月與一些地方商業銀行先后推出了兩期“準貨幣市場基金”銀行間債券市場資金聯合投資項目,嘗到了這個創新產品的第一道“甜羹”。商業銀行迅雷不及掩耳的聯手出擊反過來又加速了基金公司的努力。對于一個號稱近四千億元的貨幣市場,沒有人甘愿袖手旁觀。在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公司的孜孜以求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辦法于2003年8月中旬面世。如果說貨幣市場基金所燃起的戰火還僅僅局限于銀行和基金之間,而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辦法則把硝煙散布到整個金融領域各個不同的經營主體。這個辦法被稱為中國證監會賜給券商的一枚“還魂丹”,是在證券公司整體“技術性破產”的艱難時局下的產物。不過,這個辦法也已經深深地觸及了信托業、保險業和銀行業的業務領域,在這個辦法中,證券公司的集合理財產品的設立比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產品門檻還低,而且基本上是沖著銀行的儲戶而來。這意味著證券和銀行之間的競爭也就從暗中轉向明處。銀行積極地涉足“貨幣銀行基金”,從表面上來看是與基金公司的一種競爭;從深層次看,是對資產管理業務的探索,是與整個金融領域其他主體的一次資源爭奪戰。對于資產管理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可以說是覬覦已久。商業銀行一直不甘于作基金的托管銀行、證券公司的清算銀行,保險公司也從來不愿意僅僅作基金持有人。從2001年開始,銀行和保險公司就從中間業務開始試探混業領域,如今更是企圖從資產管理業務入手,成為資產管理的市場主角。很明顯,今后資產管理業務還會成為金融業激戰的焦點,也會成為混業經營的實驗帶。有人說,保險業、證券業和銀行業之間的競爭日趨明顯,沖突從間接轉為直接,等于明擺著告訴大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不可阻擋地正在從“暗潮”轉化為“明流”。混業趨勢難以遏制盡管早有不甘寂寞者已經在業務上向混業靠攏,但是對于混業的“雷區”,中國金融業卻一直表現不一。對于監管部門來說,仿佛“混業”就是“風險”的代名詞。面對恍若龐然大物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似乎是憂心忡忡,“混業”對它們而言更類似于“大禍臨頭”;相反,銀行和保險業倒像對“混業”滿歡迎似的,因為他們總覺得自己手中的資源多,儼然一幅“勝券在握”的模樣。最歡迎的當然是老百姓,因為混業經營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降低成本,還可減少程序混業本來也就是客戶服務競爭中的產物。于是,相當長一段時間以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能否被突破,一直是業內探討和爭論的熱點。已實施超過8年的商業銀行法在第43條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實施了4年多的證券法在第6條中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這些明確寫進法律條文的規定,構成了我國分業經營的法律依據。然而,就在建立和完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過程中,一個重要的事件發生了,這就是入世。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金融業的保護期即將過去,已經進入和準備進入的綜合性跨國金融服務集團,它們不僅資本運行效率高、成本低,而且能夠直接向消費者和投資者同時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產品與服務,這無疑將對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銀行、證券、保險業形成沖擊。對于那些在分業體制下只能從事銀行、證券、保險某一領域業務的國內金融機構來說,面對入世所帶來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的嚴峻挑戰,求生求變顯然已是時不我待。因此,跟上國際金融業發展主流,逐步實行混業經營,給我們自己的金融機構一個和外資一樣的競爭平臺,無疑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三部銀行法的修改和制訂也就不足為怪了。還可期待的是,相關的改變也可望在證券法的修改中找到蹤跡。據悉,證券法將來的修改,還要在分業和混業問題上下很大的功夫,動作也會比較大。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在分析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狀況時所說的那樣,盡管這次銀行三法的制訂、修改還有些不盡如人意之處,但還是贊成通過,因為此次修改主要是解決中國銀監會職權依法有據的問題。而且,雖然從目前情況看,我國混業經營的條件還不具備,立法還是以分業經營為主,但也不能把話說死了,否則將來很多事情都不好辦。因為資金只有通過充分流動才能發揮更大的效益,混業經營必然是個大趨勢。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混業經營的口子必須打開,銀行和保險的資金,通過改革必然會有序地進入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領域。不改變現在銀行吸收的存款只能用于貸款的現狀,商業銀行不僅在經營中難以為繼,而且潛在的風險也難以化解。開弓沒有回頭箭。不論此前理論和政策的步伐有多滯后,金融混業既然從法律的領域打開了缺口,就意味著,我們已經選擇了被混業的巨輪推動向前。混業經營應當穩步推進和我們一樣,美國的金融業也曾經歷過從分業到混業的過程,而且也是先有銀行業向證券業的松動,在現實的逼迫下,最終在1999年11月4日,國會參眾兩院以壓倒多數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從而廢除了在美國實行了66年的金融分業經營。從那時至今,美國的混業經營已走過了波瀾不驚的4年。在我國,盡管混業趨勢已難以遏制,盡管相關法律的修改在陸續完成,但是還應當看到,由于特殊的金融局勢,我國的混業之路不可能一帆風順。眾所周知,金融分業向混業的轉變必須有一定的基礎性條件,它們至少包括:金融監管體系完善高效、金融機構內部建設完善、風險控制措施得當、法律框架健全,等等。如果以這些標準來衡量我國目前金融業的經營管理狀況,可以發現,在我國由分業向混業演變的路途中,還有許多必須面對的障礙。按照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的說法,目前我們實行混業經營至少還有三大障礙:一是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完善。二是金融機構主體還需要深化改革,國有銀行本身還存在產權不明晰、內控機制和激勵機制不完善、產權代表不明確等問題。要搞混業經營,首先需要對國有商業銀行繼續進行股份制改造和對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深化改革。三是信用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基于此,許多金融專家指出,我國的混業之路必須循序漸進,看準一步走一步。比如說,保險資金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能否再提高一點,可不可以允許其購買藍籌股,銀行對證券公司抵押貸款的規模和限制能不能放寬,可否讓證券公司建立融資機構等,都是具體的可以考慮的事情。因為分業經營并不排斥在法律框架內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的合理交叉;不適宜實行混業經營,也不意味著要阻止通過漸變性的金融創新來達到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的目的。事實上,現在的市場上已經出現了大量的混合產品,如投資連接保險產品、證券公司的委托理財業務、銀行的理財卡等。金融各行業不斷創新,在金融產品層次上已經出現逐步模糊的現象。說到底,無論選擇分業還是混業都是權衡利弊的結果。因此,目前確實有必要加以研究的是如何朝著混業方向穩步推進。穩步推進相信這并不只是立法者的愿望。對于飽受挫折并且在未來的競爭中不能承受失敗的金融業來說,在由分業向混業的轉變中,這也應當是理性而必然的選擇。混業經營寄希望于金融控股公司既然在目前中國金融體系還比較脆弱的情況下,我們還不能完全打開混業的大門,那么又如何在金融安全和金融開放創新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呢?眾多的業內人士把希望寄托在了金融控股公司身上。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特別是金融改革和混業經營的推進,金融控股公司早已成為中國許多產業集團和金融機構積極努力的目標。雖然中信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底才被批準改制為中國第一家規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但實際上涌進中國金融控股公司“俱樂部”的企業已經數不勝數,如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光大集團、平安控股;國內銀行金融控股機構的中銀國際、中金公司、工商東亞;產業資本領域的寶鋼集團、招商局集團、華能集團、海爾集團、紅塔集團、華僑城集團以及眾多的民營企業集團。最近,江蘇國信集團也提出用三年時間,組建一個現代化、國際化金融控股公司,并且這一戰略規劃已得到江蘇省政府的充分肯定。許多專家認為,在當今世界,以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為主要形式,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一種潮流和行之有效的途徑。金融機構間跨行業、跨國界購并,形成能量巨大的金融集團已是一種顯性現象。雖然金融控股公司在國內現行的法令中還找不到完全準確的定義,從宏觀方面來看,中國也缺乏對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性安排。但是,我們完全可以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在整合分散的金融資源方面的優勢,以規模化、大型化和完善的功能來提升我們金融業的競爭力。可以說,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國金融業在轉型時期的一種重要的創新手段。正如江蘇國信集團的老總王益民所說,中國的強大和崛起,必須有與國際接軌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場,必須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不斷推進金融創新戰略,而組建金融控股公司,則是中國金融改革深化的必然選擇。從本質上說,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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