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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怎么界定的什么樣的行為才能構成“抽逃資金呢 ?抽逃資金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抽逃注冊資金違法行為是如何處罰的 ?我國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逃注冊資本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注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針對抽逃資金也專門

2、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為及表現形式作出明確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注冊會計師也動輒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一、注冊資金的概念所謂注冊資金是指企業成立時由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財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等。企業一經成立,投資者不得抽回出資。企業以其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投資者以其投資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于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因此企業成立后,原來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形態必將發生變化,比如體現為固定資產、存貨等,在實行會計制度以

3、前甚至體現為開辦費、待處理財產損失等“虛擬資產”。因此,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二、股東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資金”關于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 100 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 60 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為“抽逃資金”,因為這種行為使得企業原本100 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 萬元。但是,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

4、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占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我們看來,股東投入資本又被股東借走

5、的情況下,企業和股東對對債權人的擔保有沒有發生變化吧:首先,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于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 ;其次、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由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于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除了仍然留在企業的投資外,還包括他借走的款項。三、什么樣的行為才能構成“抽逃資金呢 ?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6、2、必須是投資者侵占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3、投資者侵占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5、由于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 ( 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 ) 而無法得知。四、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違法行為的處罰(1)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虛報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登記或者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后出現的情形,其特征在于:虛報注冊資本是公司和股東共同的行為。新公司法實行分期交付的折衷注冊資本制度后,虛報注冊資本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對于實行法定實繳注冊資本制度的公司,以及實行一次性全部交足出資的公司,設立公司時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實收資本相等,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公司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低于申報的注冊資本,即為虛報注冊資本 ;第二種情形,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實行分期交付注冊資本的公司,在公司成立兩年后,即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后期限后,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的,即為虛報注冊資本。由于注冊資本申報必須由公司操作,故對公司講是虛報注冊資本,對股東是虛假出資,處罰對象應當分別認定。其中,對股東應當對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進行處罰。(2) 單純的虛假出資只能是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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