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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七章 清朝法律制度,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法律形式 (一)律例的制定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經過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訂而成的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結構形式上與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門,律文436條,律后分別附以奏準的“條例”。,例指針對特別事件所發布的上諭、政府頒行的單行法令以及判案成例,經過皇帝的批準,成為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法律規范 (二)各部院則例 從康熙朝起,清朝統治者為加強對國家機關的管理,以充分發揮其職能,陸續制定了各部院則例。,(三)大清會典 康熙時,仿照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其后,雍正、乾隆、嘉慶、光緒四朝均續加修定,合稱“五朝會典

2、”。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活動,提高行政效能,二、清律的主要特點,(一)以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 1、擴大反逆罪的范圍及其株連范圍 2、以“文字獄”的形式懲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專制政策 (二)維護良賤等級制度和滿族人犯罪享有特權 (三)保護滿漢地主階級的財產所有權,第二節行政法律制度,一、關于行政組織的法律制度 中央行政機構如下: 1、內閣 2、軍機處 3、總理衙門 4、六部,5、寺、院、監、府等機構 寺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 院翰林院、理藩院、都察院 監國子監、欽天監 府宗人府、內務府,二、關于職官管理的法律制度,以科舉制度為選官的正途,另外兩種非正途的入仕方法捐納和恩蔭,第三節清朝的

3、司法制度,一、中央三法司 (一)中央“三法司”與京師地方司法機構 清沿承明朝的三法司體制。 1、刑部: 清朝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其權力遠甚于明朝 2、大理寺: 其職責是復核刑部擬判的死刑案件,發現不當可以駁回,同時也主持熱審案件,3、都察院 號稱“風憲衙門”,是法紀監督機關,主掌官員監察,并職司諫議。 (二)京師地方司法機構 主要是五城察院(東、西、南、北、中),每城設一衙門掌凡徒罪以上的命、盜案均擬判后報刑部定案,二、地方司法機構,第一審級州、縣 有權決定戶婚、田土及斗歐等輕罪案件,決定笞、杖刑的適用。 第二審級府和直隸廳、州 復核一審級上報的刑事案件,復審州縣解來的人犯。,第三審級按察司 負

4、責復審第二審級上報的刑事案件,對徒刑案卷進行復核,對軍流、死刑人犯進行復審 第四審級總督、巡撫 是地方上的最高審級。對死刑案件復審后,要作為專案上報皇帝,同時報送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機構復核,三、特別司法機構,旗人在地方民刑案件,不由縣審理,而由“理事廳”審理,第四節清末法律制度的變化,一、清末立法的實質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買辦性的特點,體現著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 二、清末變法的主要內容 (一)宣布“預備立憲” (二)改革官制諭和單行行政法規 (三)大清現行刑律與大清新刑律 (四)商律的修訂 (五)民律草案的修訂 (六)訴訟律的修訂,三、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一)確定司法獨立原則 (二)區別刑事、民事訴訟 (三)審判權、檢察權分立 (四)承認辯護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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