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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自己制做

GB50016—2014

2014-8-27公布

2015-5-1實施

1總貝I

...................1

2術語、符號

...2

2.1術語

............2

2.2符號

....4

3廠房和倉庫

...........5

3.1火災危險性分

類..................................................................5

3.2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

級...........................................................7

3.3廠房或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

置..............................................9

3.4廠房的防火間

距................................................................13

3.5倉庫的防火間

距................................................................17

3.6廠房和倉庫的防

爆..............................................................19

3.7廠房的安全疏

散...............................................................21

3.8倉庫的安全疏

散...............................................................22

4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

場....................................24

4.1一樣規定

..24

4.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

距.........................................24

4.3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

距...........................................27

4.4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

距...............................................31

4.5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

距........................................................33

5民用建筑

.............35

5.1建筑分類和耐火等

級............................................................35

5.2總平面布局

........................................................................................................................................3

7

5.3防火分區和層

數................................................................39

5.4平面布置

..41

5.5安全疏散和避

難................................................................46

6建筑構造

.............56

6.1防火墻

……56

6.2建筑構件和管道

井..............................................................56

6.3屋頂、悶頂和建筑縫

隙.........................................................58

6.4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

等.......................................................59

6.5防火門、窗和防火卷

簾..........................................................62

6.6天橋、棧橋和管

溝..............................................................64

6.7建筑保溫順外墻裝

飾............................................................64

7滅火救援設施

66

7.1消防車道

..66

7.2救援場地和入

口................................................................67

7.3消防電梯

..68

7.4直升機停機

坪..................................................................6

9

8消防設施的設置

.70

8.1一樣規定

..70

8.2室內消火栓系

統................................................................71

8.3自動滅火系

統..................................................................7

2

8.4火災自動報警系

統..............................................................75

8.5防煙和排煙設

施................................................................76

9供暖、通風和空氣調

劑...............................................................78

9.1一樣規定

..78

9.2供暖

……78

9.3通風和空氣調

劑................................................................79

10電氣

...................82

10.1消防電源及其配

電.............................................................82

10.2電力線路及電器裝

置...........................................................83

10.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

志..................................................84

11木結構建

筑...................................................................

.........86

12都市交通隧道

...90

12.1一樣規定

90

12.2消防給水和滅火設

施...........................................................91

12.3通風和排煙系

統...............................................................92

12.4火災自動報警系

統.............................................................93

12.5供電及其

他...................................................................

93

附錄A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運算方

法..................................................95

附錄B防火間距的運算方

法............................................................96

附錄C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試驗升溫曲線和相應的判定標

準.......................97

本規范用詞講明

98

引用標準名錄

...........99

1總則

1.0.1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愛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

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廠房;

2倉庫;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都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

等的建

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3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

庫)的建筑

防火設計。

1.0.4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

行防火分

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按照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確定。

1.0.5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

點,從全局出

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

實際情形采

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

究、論證。

1.0.7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

準的規定。

2術語、符號

2.1術語

2.1.1高層建筑high-rise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

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運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2.1.2裙房podium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疇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屬建

筑。

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缺失和嚴峻社會阻礙的公共建筑。

2.1.4商業服務網點commercial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

m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5高架倉庫highrackstorag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納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操縱的貨架倉庫。

2.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

于1/2

者。

2.1.7地下室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2.1.8明火地點openflamelocation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

外)。

2.1.9散發火花地點sparking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2.1.10耐火極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

失去承

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刻,用小時表示。

2.1.11防火隔墻firepartitionwall

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

體。

2.1.12防火墻firewall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

墻體。

2.1.13避難層(間)refugefloor(room)

建筑內用于人員臨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2.1.14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

的出

口O

2.1.15封閉樓梯間enclosed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6防煙樓梯間smoke-proof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

且通

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7避難走道exitpassageway

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

全通行

至室外的走道。

2.1.18閃點flashpoint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

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納閉杯法測定)。

2.1.19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

低濃

度。

2.1.20沸溢性油品boil-overoil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

2.1.21防火間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刻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注:防火間距的運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2.1.22防火分區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納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

刻內

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23防煙分區smoke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納擋煙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刻內防止火災煙氣向同一

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24充實水柱fullwaterspout

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圓孔處的一段射

流長度。

2.2符號

A------泄壓面積

C——泄壓比

D——儲罐的直徑

DN——管道的公稱直徑

A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閉段長度

N——人數

n------座位數

K——爆炸特點指數

V——建筑物、堆場的體積,儲罐、瓶組的容積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場或糧食筒倉、席穴囤、土圓倉的儲量

3廠房和倉庫

3.1火災危險性分類

3.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照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

等因素劃分,

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表3.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生產的火災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生產的火災危險性特點

危險性類不

甲類1.閃點小于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竄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不小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乙類1.閃點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5.助燃氣體

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霧滴

丙類1.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丁類1.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2.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他用的各種生產

3.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戊類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

3.1.2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

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不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

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

可按實際情形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

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納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

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

占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o

3.1.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照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

燃物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3的規

定。

表3.1.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儲存物品的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點

災危險性類不

1.閃點小于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氣體的固體物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1.閃點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5.助燃氣體

6.常點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難燃燒物品

不燃燒物品

3.1.4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

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3.1.5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

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軀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

3.2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1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

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3.2.1的規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納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2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

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納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

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

不大于21000m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納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使用或儲存專門貴重的機器、外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2.5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

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納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6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

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

等標準的規定。

3.2.7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

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單層乙類倉庫,單、多層丙類倉庫

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3.2.8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

納鋼板倉。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

房倉可采納無防火愛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

于4.00ho

3.2.10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不不應

低于2.50h和2.00ho

3.2.11采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愛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

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l.OOho

除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構件可采納無防火愛護的金屬結構,

其中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阻礙的部位應采取外包覆不燃材

料或其他防火愛護措施:

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單層丙類廠房的梁、柱和屋頂承重構件;

2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多層丙類廠房的屋頂承重構件;

3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的梁、柱和屋頂承重構件。

3.2.12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

外墻,當采納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納難燃性墻體

時,不應低于0.50ho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

重外墻,當采納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當采納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

時,其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材

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的規定。

3.2.13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納難燃性墻體時,

其耐火極限應提升0.25ho

3.2.14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納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

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o

3.2.15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

極限分不不應低于L50h和l.OOho

3.2.16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納不燃材料,但其

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可采納可燃材料;當為4層及4層以下的丁、戊類廠房

(倉庫)時,其屋面板可采納難燃性輕質復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應為不燃

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3.2.17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納不燃材料的廠房(倉

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8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愛護措施,且

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3.3廠房或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

面積應符合表

3.3.1的規定。

表3.3.1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積

注:

1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納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

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

采納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納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采納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

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

2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

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

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納耐火極

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當設置甲級防

火門、窗。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

承諾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

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愛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積

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

其層數不限。

5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

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

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納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

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

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納耐火極限不

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l.OOh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防火

分隔之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10人時,平臺的面積

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

7“一”表示不承諾。

3.3.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注:

1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納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

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

下室)的最大承諾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不地上倉庫的最大承諾占地面積。

2石油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074的規定。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積不

應大于12000m。

4獨立建筑的硝酸鐵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

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

每座倉庫的最大承諾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積可按本表

的規定增加1.0倍。

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承諾占地面積不應大于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

12000m,積不應大于3000m;

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承諾占地面積不應大于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

3000m,積不應大于lOOOmo

6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

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

7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承諾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

筑面積,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的規定。

8“一”表示不承諾。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積可按本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

規范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積

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運算。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承諾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一

按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

3.3.4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職員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當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納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

隔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納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

防火隔墻和l.OO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

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納乙級防火門。

3.3.6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納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L50h的不燃

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設置丁、成類倉庫時,應采納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

l.OO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

定。

3.3.7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當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

于5m。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納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

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納甲級防火門。

3.3.8變、配電站不應當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當設置在

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

變、配電站,當采納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標準的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納甲級防火窗。

3.3.9職員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納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

隔墻和l.OO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

上需開設相互

連通的門時,應采納乙級防火門。

3.3.10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筑功能以應按本規范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分揀、加工等作業有關廠房的

為主時,規定確定,

2當建筑功能以應按本規范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納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納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

倉儲為主或建筑難有關倉庫的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操縱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

以區分要緊功能規定確定,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區最大承諾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承諾占地

時,的防火要求可分不按本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

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

規定確定。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11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建筑而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

3.3.11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當設置鐵路線。

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采

納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廠房的防火間距

3.4.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

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

規范第3.5.1條的規定。

表3.4.1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

(m)

注:

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

花地點,不宜小于30m。

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規范第5.2.2條的規

定執行。

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

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

間不應小于4m。

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

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

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

(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3.3.5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

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l.OO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

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

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

的規定。

3.4.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

發火花地點

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4.3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

應小于表3.4.3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

火間距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

表343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

距(m)

名稱廠外鐵路線中心線廠內鐵路線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廠內道路路邊

要緊次要

甲類廠房3()2015105

3.4.4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

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

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3m。

3.4.5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

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其防火間距不限;

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疇內

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

2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但不應小于4m。

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l.OO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

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

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

丁戊倉庫丙丁戊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廠倉與民可減小,但應符合

較高防火墻【無門、窗、洞口】間距不限

高15m下范疇為防火墻【無門、窗、洞口】

較低防火墻頂無窗洞口頂l.OOh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較高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3.4.6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

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用不

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總容量不大于15

m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疇內的

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

規范第341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每

個防火分區最大承諾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

3.4.8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不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

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承諾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

但防火分區的最大承諾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m)時,可成

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照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

按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確定。

3.4.9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

布置在都市建成區內。

3.4.10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

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

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50156的規定。

3.4.11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

不小于1()MV-A的室外變、配電站【指的防火間距】條和第3.5.1【指防火間距】條

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的規定。

壓變電站,

3.4.12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

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3.5倉庫的防火間距

3.5.1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

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

表351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

路等的防火間距(m)

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項物品儲量不大于2t,第1、2、

5、6項物品儲量不大于5t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

距不應小于13m。

3.5.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

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的規定。

表352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

1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2

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而外墻為防其防火間距不限。

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

范第3.3.2條一座倉庫的最大承諾

占地面積規定時,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

時,防火間距能夠減小,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

3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

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

宜小于表3.5.1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3.5.3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

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其防火間距不限;

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疇內

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

2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LOOh,或相鄰較高一

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

施,

丁戊倉庫丙丁戊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廠倉與民可減小,但應符合

較高防火墻【無門、窗、洞口】間距不限

高15m下范疇為防火墻【無門、窗、洞口】

較低防火墻頂無窗洞口頂l.OOh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較高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3.5.4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5.4的規定。

表354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

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園倉其他第絨

WW40()()040000<W^50000W>50000WW500()0W>50000p

總儲量W[噸]級級%,

糧食立500<W^100001510152

筒倉10000<W^400002025202515202

40000<W^500002020253

50000<W252530-

糧食淺WW500002020252()252025-

園倉W>50000252530-

注:

1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圓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放站為一個完整工

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

2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于lOOOOt。

3.5.5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

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3.6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納放開或半放開式。

其承重結構宜采納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3.6.2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當設置泄壓設施。

3.6.3泄壓設施宜采納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

采納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躲開人員密集場所和要緊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

險的部位。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o屋

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3.6.4廠房的泄壓面積宜按下式運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時,宜

將建筑劃分為長徑比不大于3的多個運算段,各運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

為泄壓面積:

A10CV2/3(式364)

式中:A一泄壓面積

V一廠房的容積

C一泄壓比,可按表364選取

表3.6.4廠房內爆炸性危險物質的類不與泄壓比規定值(m2/m3)

廠房內爆炸性危險物質的類不c值

氨,糧食、紙、皮革、鉛、銘、銅等K<10MPams-l的粉塵>0.030

木屑、炭屑、煤粉、睇、錫等l()MPa-msl<K<30MPams-l的粉塵>0.055

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氣、甲烷、噴漆間或干燥室,苯酚樹脂、鋁、>o.no

鎂、錯等K>30MPams的粉塵

乙烯>0.160

乙快>0.200

氫>0.250

注:長徑比為建筑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

4.0倍的建筑橫截面積之比。

3.6.5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納輕質屋面

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坦、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3.6.6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

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納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納絕緣材料作整風光層時,應采取防靜電

措施;

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坦、光滑,并易于清掃;

3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

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

連通處采納防火材料密封。

3.6.7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

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鄰近。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躲開廠房的梁、柱等要緊承重構件布置。

3.6.8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操縱室應獨立設置。

3.6.9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操縱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

置時,應采納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3.6.10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

鄰區域連通處,應當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納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3.6.11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

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當設置隔油設施。

3.6.12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當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

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3613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當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糧

食筒倉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6.4條的規定運算確定。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

3.6.14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規范第3.

6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

3.7廠房的安全疏散

3.7.1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

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3.7.2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

數量應經運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

口:

1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且同一時刻的作業人數

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且同一時刻的作業人數

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m,且同一時刻的作業人數

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且同一時刻的作業人數

不超過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

m,且同一時刻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3.7.3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

鄰布置,并采納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

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

的獨立安全出口。

3.7.4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374的規

定。

表374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生產的火災危耐火單層多層廠高層半地下廠房

險性類不等級廠房房廠房【半地下室】

甲類1230圖—

乙類12755030

丙類1280604030

36040一—

丁類12不限不限5045

36050——

450——--

戊類12不限不限7560

310075—

460———

3.7.5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按照疏散人數按每

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3.7.5的規定運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

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門的

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

度應分層運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

數運算。

表3.7.5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

人)

廠房層數(層1?2324

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0.60.81.0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運算,

且該門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20m。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凈寬度(向百人)

廠房層數(層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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